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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略述唐代的司法監督制度王宏治1(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摘要:唐代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監察體系,朝廷以中書門下作為立法機關對司法進行監督,尚書省作為行政機關對司法進行監督,御史臺作為專職監察機關對司法進行監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機構對地方州縣的司法活動進行監察,從而構成了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監察網絡。關鍵詞:監察;司法;中書門下;尚書省;勾檢;巡察使中國分類號: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到唐代已趨于完善,其對司法方面的監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現在形成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專職的監察機關多方位地對司法進行監督,地方常設機構與中央臨時派出機構多層次地對地方司法進行監察。這種監察體制的建立,除了確保皇權統治外,也確實對保障國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一、中書門下監督司法(一)兩省官的監督作用中書省與門下省合稱“兩省”,又稱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決策機關,1作者簡介:王宏治(1948?),男,湖北武漢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具有立法機關的性質。中書省的職責是“掌軍國之政令”,“蓋以佐天子而指大政者也”1;門下省的職責是“掌出納帝命”,“所謂佐天子而統大政者也”2。凡國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頒布,一般都要由中書省草為詔敕,門下省復核后,方可正式頒發,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視中書、門下的作用,曾說“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敕如有不穩便者,皆應執論。”3唐初定制“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己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中書侍郎、中書令省審之,給事中、黃門侍郎駁正之。”4國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經過中書、門下兩省頒發。在司法監督方面,唐太宗在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即規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5以后又擴大為五品以上,并將門下省的復核作為定制,“自今門下復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6。真正從事司法監督的實際上是給事中和中書舍人,而給事中與中書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組成的“三司受事”來對上訴到中書門下的獄案進行復核。“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7由于中書令與門下侍中是中書、門下兩省的長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對司法進行監督。如太宗時,楊纂為長安縣令“有婦人袁氏妖逆,為人所告,纂究問之,不得其狀。袁氏后又事發,伏誅,太宗以為纂為不忠,將殺之。中書令溫彥博以纂過誤,罪不至死,固諫,乃赦之”8。中書令實際上是以“議”的方式對司法進行監督。武則天長安四年(公元704年),寵臣“張宗昌坐遣術人李弘泰占己1《唐六典》卷9《中書省中書令條》。2《唐六典》卷8《門下省侍中條》。3《貞觀政要》卷1《論政體第二》。4《資治通鑒》卷193《唐太宗貞觀三年》。5《貞觀政要》卷8《論刑法第三十一》。6《舊唐書》卷50,《刑法志》。7《唐六典》卷8《門下省給事中條》。8《舊唐書》卷77《楊纂傳》。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請收付制獄,窮理其罪”,司刑少卿桓彥范上疏“伏請付鸞臺鳳閣三司考竟其罪”1。鸞臺鳳閣即武則天時的中書門下。又玄宗開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業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彈劾,(李)業為之請,敕紫微黃門復按。”紫微即中書省,黃門即門下省,當時的紫微令姚崇、黃門監盧懷慎奏曰“仙童罪狀明白,御史所言無所枉,不可縱舍。”2可見當時中書門下對司司法還是能夠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右威衛大將軍康季榮“擅用官錢二百萬緡,事覺,季榮請以家財償之。上以季榮有開河、湟功,許之。給事中封還敕書,諫官亦上言。'宣宗無奈,只得:'貶季榮夔州長史”3。功臣挪用公款,事發后,本人愿用家財補償,皇帝批準了,給事中仍可駁回,說明給事中的監督作用仍在發揮。中書門下兩省以詳議、復核以及封駁的方式,行使立法機關對司法的監督權。(二)諫官的監督作用唐代中書門下對司法的監督,與諫官的設置有很大關系。唐初十分重視隋亡的歷史教訓,在高祖起兵的當年,即有萬年縣法曹孫伏伽上諫書,認為“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為不聞其過。當時非無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諫。”并上表請置諫官,“高祖皆納焉”4。平日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諫官是諫議大夫和左右補闕、闕、拾遺。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始置諫議大夫四員,以為專職諫諍官員。太宗即位之初,魏征、王珪皆為諫議大夫,太宗采納王珪的建議“敕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必遣諫官隨之”5,以便“有失輒諫”1。并詔“每宰相入內平章大事,1《舊唐書》卷91《桓彥范傳》;又見《資治通鑒》卷207《唐則天后長安四年》。2《資治通鑒》卷211《唐玄宗開元二年》。3《資治通鑒》卷249《唐宣宗大中九年》。4《舊唐書》卷75《孫伏伽傳》。5《舊唐書》卷70《王珪傳》。必使諫官隨入,與聞政事”2。其后,太宗又多次強調諫官應對中書、門下二省的詔敕進行“執論”;對國家的政策、法令及組織、人事等事宜,如認為有不妥者,應以言諫;甚至對皇帝的言行,也可以進行監督、規諫。這樣,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立了諫官監察的法定地位。武則天執政后的第一年,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即對諫諍制度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改造。首先,加置左右補闕(秩從七品上)、左右拾遺(秩從八品上)各二員,從而增加了諫官的人數,尤其是補闕、拾遺的品秩較低,一般多以科舉新進的年輕人擔任,并注重其人選,故使當時的諫官較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改諫官由門下一省統轄,為門下、中書二省分隸。以左補闕、左拾遺隸門下省,右補闕、右拾遺則隸于中書省。這一改造,從積極意義上講,將門下一省掌規諫,改為門下、中書二省同掌,使最重要的決策和立法機構同時都具有規諫職能,擴大了諫諍組織。但從消極意義上看,太宗時的諫官,多以監督宰相和君王為主要職責;武則天改二省同掌諫諍之權,從某種含義上講是為了讓門下、中書這兩個最高決策機構互相監督,以便于她個人從中操縱。這樣,諫官的監察就與御史的監察一樣,成為專制王權下監督百官的監察機關,君王本人仍置身于監督之外。這與武則天的一系列改制是相呼應的,武則天將御史臺改成了專門辦理制獄的辦案機構,又擴大了諫官組織來從事監察。第三,武則天又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鑄造四只銅匭,以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一人為知匭使以掌之,并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理匭使。知匭使專知受理辭狀,每日清理所有投書,至晚送達于上,事關緊要者可當時處斷;理匭使則接受知匭使所送之狀,進行審1《資治通鑒》卷192《唐太宗貞觀元年》。2《通典》卷21《職官三?門下省》。理處斷,重要之事可直接奏報君主。1以后四匭合為一匭,這是諫官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諫官行使監督權,主要是針對時政陳訴得失。既可以針對具體問題向君主本人提意見,也可以直接陳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對朝廷百官的監督則更不在話下。諫官的監督不是以司法等強制手段,而是以“廷議”,即對皇帝當面陳述政見、諫議;二是“上封”,即以書面形式,上書陳述時政得失,官員善惡。如武則天時右補闕朱敬則曾上疏言事,諫武則天“宜絕告密羅織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則天雖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見,仍“甚善之”,還“賜帛三百段”2。長安三年(公元703年),宰相魏元忠、鳳閣舍人張說為張易之兄弟所構陷,下獄將被處死,又是這個朱敬則,當時升為正諫大夫(即諫議大夫),在眾宰相無敢言的情況下,“獨抗疏申理”,使之“乃得減死‘。至于由諫官糾正的冤、假、錯案也不可勝數。德宗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宰相陸贄等遭裴延齡誣陷,無人敢救。陽城自處士征為諫議大夫,平日不進一言,此時“帥拾遺王仲舒、歸登、右補闕熊執易、崔邠等守延英門,上疏論延齡奸佞,贄等無罪”3。此舉雖未能改變德宗之意,卻得到時議的肯定,八十歲的金吾將軍張萬福聽說后,趕到延英門,大聲說:“諸諫議能如此言事,天下安得不太平?”諫諍制度是在君主專制體制下,對最高統治者實行監督的一種方式,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曾對君王本人起到有限的監督作用。這主要取決于君主個人的開明與否及政治斗爭的需要。唐太宗、高宗、玄宗統治初期,為政清明,肯于虛心納諫,諫官也敢于直言,諫諍制度也就能夠發揮其作用。武則天時期,利用諫官,排除異己,打擊政敵,諫諍制度成為政治斗爭的工具。而當君主個人品質發生變1《唐會要》卷55《匭》。2《舊唐書》卷90《朱敬則傳》;又《資治通鑒》卷205《唐則天后長壽元年》。3《舊唐書》卷192《隱逸?陽城傳》;又《資治通鑒》卷235《唐德宗貞元十一年》。化,如玄宗后期,貪圖安逸,不愿聽取不同意見,諫官進言,多被貶斥,言路漸被堵塞。開元二十四年(736年),補闕杜琎上書言政事,第二天即被黜斥為外縣縣令。奸相李林甫就此事勸其余諫官說“明主在上,群臣就順不暇,亦何所論?君等獨不見立仗馬乎,終日無聲,而飫三品芻豆;一鳴,則黜之矣。后雖欲不鳴,得乎?”從此,諫諍之路斷絕。史稱“林甫居相位凡十九年,固寵市權,蔽欺天子耳目,諫官皆持祿養資,無敢正言者。”1諫諍制度被統治者自己破壞,曾任右補闕的起居郎吳競上疏警告“自古人臣不諫則國危,諫則身危”“夫帝王之德,莫盛于納諫”,并列舉桀、紂及隋煬帝因拒諫而亡國的例子,希望玄宗對“能直言正諫不避死亡之誅者,特加寵榮”2。然而玄宗對此也不能接受,最終導致了“安史之亂”,幾乎斷送了唐王朝的天下。但諫諍制度的建立,對后世的影響極大,諫官與御史成為司法監督的主要力量,合稱為“臺諫。二、御史臺對司法的監察唐朝最主要的專職監察機關就是御史臺,由御史臺行使的監察權,叫做“臺官監察。唐玄宗時,御史臺體制更加趨于完善、規范,御史臺“三院”,臺院、殿院、察院制開始形成。三院御史行使監察權,各有其側重點。臺院侍御史以彈奏為基本職責,重點在糾彈職位較高的官員。殿院殿中侍御史以“知班”為主要職責,即在百官朝班時,殿中侍御史列于閣門之外:'百僚班序有離立、失列、言囂而不肅1《新唐書》卷223《奸臣上?李林甫傳》。2《新唐書》卷132《吳競傳》。者,則糾罰之”1。察院監察御史則以出使巡按為其主要職則,一般出巡的目的是糾察地方官吏貪贓不法的行為及受理地方重大刑獄和上訴案件的復審。同時,三院御史的職掌又互有交叉,如彈奏之責,三院御史皆有;出巡本應由監察御史,但“州縣官有罪,品高則侍御史,卑則監察御史按之”2,即在州縣高官犯事須委使按察時,侍御史也可出使巡按。御史因其為“治官之官”,故對其“選任尤重。唐代選官,皆由吏部注擬,五品以上皇帝敕授,六品以下奏授。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雖為六至八品官,但因地位特殊,職責重要,故多為敕授;即使有吏部注擬者,在過門下省復議時,也多數會被否決。一般御史由朝中高官薦舉,皇帝認可后則敕授,但若被薦的御史出了問題,則舉薦者也要負連帶責任。如宰相張九齡曾薦周子諒為監察御史,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周子諒因彈劾牛仙客,觸怒玄宗,“令于朝堂決殺之”,張九齡也以“坐引非其人”,左遷為荊州長史3。監察官員若利用職權,挾私誣陷他人者,按誣告反坐的原則處以刑罰。據《唐律》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4在對監察官員的考課方面,《唐令》則規定“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5。三、尚書省與勾官對司法的監察(一)尚書都省的監督在唐代的官制體系中,從中央到地方,內外官府,皆有勾官設置,成為一套1《通典》卷24《職官六?御史臺》。2《資治通鑒》卷207《唐則天后長安四年》。3《舊唐書》卷99《張九齡傳》。4《唐律疏議》卷23《斗訟律?誣告反坐條》。5《唐六典》卷2《考功郎中員外郎條》。獨立的以勾檢為手段的行政、財政監察系統。這也是唐代官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唐代勾檢制度的最高部門是尚書都省。這是中央領導機構設在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部門。尚書都省以左、右丞為最高勾檢官,其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唐六典》說“左右丞掌管轄省事,糾舉憲章,以辨六官之儀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唐人也稱尚書都省為“勾曹”,“右丞官居省轄,職在糾繩”“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綱轄之地”1,其意都是說左右丞行使最高勾檢之權。勾檢官實際上是獨立于御史臺之外的監察部門。《冊府元龜》將尚書都省歸于“憲官部”,其“序”說“尚書左右丞,掌糾舉憲章,御史糾劾不當者,兼得彈奏,亦憲官之任也。”2也即是說,尚書左右丞的職責相當于御史之任。尚書都省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的主要職能也是勾檢。《唐六典》說“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舉正稽違,省署符目,都事監而受焉。”左右兩司各轄三部十二司的勾檢職責。尚書省的長官左、右仆射在唐初為當然之宰相,其與左、右丞對“御史糾劾不當者,兼得彈之”,說明其擁有對御史的監督權。這可說是最高層次的勾檢權。“凡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3。故唐人又稱勾檢官為“綱紀之官。尚書左右丞的勾檢范圍幾乎無所不包。唐太宗曾有敕“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關仆射”4。尚書左丞“掌管轄諸司,糾正省內,勾吏部、戶部、禮部十二司,通判都省、寺;若右丞闕,則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1《唐會要》卷58《尚書都省左右丞》。2《冊府元龜》卷512《憲官部?總序》。3《舊唐書》卷43《職官二?尚書都省》。4《唐會要》卷57《尚書都省左右仆射》。司;若左丞闕,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糾劾不當,兼得彈之。”1尚書省諸司文案皆須由都省發付,諸司判完后須送還都省,經都省“勾檢稽失”,然后發出。左右丞“坐曹得出入郎官,立朝得奏彈御史”2,即對尚書省諸司的郎中、員外郎人選具有人事審核權,甚至對御史都可行使糾彈權。此外,在司法方面,尚書都省還是尚書刑部之上的一級上訴機構,州縣諸司冤滯案件,有不服上訴者,須“至尚書省,左右丞為申訴之;又不伏,復給不理狀,經三司陳訴;又不伏者,上表。3左右丞以“復理”的方式對州縣的審判進行監督。武則天時的宰相狄仁杰曾就此說:“左右丞,徒以下不勾;左右相,流以上乃判”4。尚書都省對天下徒、流以上的案獄進行勾判,一般并不直接參與審判,而是通過勾檢的方式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甚至可對生效的判決實行“封駁。如德宗時呂元膺為尚書左丞:(二)錄事參軍的監督地方州縣的勾檢官是錄事參軍(或司錄參軍X主簿、錄事等,也可對州、縣長官刺史、縣令等進行監督、檢察。州府的戶曹、倉曹、兵曹、法曹、功曹、士曹等機構合稱為“判司”;而從事勾檢的“錄事司”,則稱為“勾司”,或“糾曹。唐人極重勾官,據肅宗乾元元年制載“凡縣令、判司與錄事異禮,尊其任也。”5乾元以后,錄事參軍的品秩較同級判司加升一級。于邵在其《京兆府司錄加秩記》中說:“天下糾曹而加秩,以為此官郡府之樞,轄政之小大,自我褒貶,若網之在綱,猶衣之有領,會人存政舉,所益者多。”6著名詩人杜甫曾有詩贈閬州錄事參軍韋1《舊唐書》卷43《職官二?尚書都省》。2《白居易集》卷48《中書制誥?庾承宣可尚書右丞制》。3《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員外郎條》4《資治通鑒》卷204《唐則天后天授二年》。5《通典》卷33《職官一五?總論州佐注》。6《全唐文》卷429,于劭:《京兆府司錄加秩記》。諷“操持綱紀地,喜見朱絲直。當令豪奪吏,從此無顏色。若必救瘡痍,先應去螯賊。”1可見錄事參軍監察地方吏治職責之一斑。總之,州、府的錄事參軍,“皆操紀律,糾正諸曹,與尚書省左、右丞紀綱六聯略同”2實際上,錄事參軍對地方長官也負有監察使命。如高宗時,杜景儉為益州錄事參軍時“時隆州司馬房嗣業除益州司馬,除書未到,即欲視事,又鞭笞僚吏,將以示威。”杜景儉勸之不聽,“乃叱左右各令罷散,嗣業慚赧而止。不久“有制除嗣業荊州司馬,竟不如志。時人之語曰“錄事意,與天通,益州司馬折威風。”3唐初州司馬是實官,在長官有闕時可代行長官職權,益州是大都督府,司馬為從四品下階,而錄事參軍不過正七品上,卻可制約其行使職權,關鍵是其意可“與天通”,即直接可向皇帝匯報情況,即監督地方長官。又如德宗時,喬琳曾歷任果、綿、遂、懷四州刺史,曾對其屬錄事參軍任紹業說“子綱紀一州,能劾刺史乎?”任紹業隨即拿出他記錄喬琳任職期間所犯的過失給他看,使喬琳大驚失色,說“能知吾失,御史材也。”4說明錄錄事參軍在地方起著御史的作用。錄事參軍還負有對所轄縣的官吏進行考課的職責,如武則天時,李祥為監亭尉:'因校考為錄事參軍所擠排”,不服,對刺史說“錄事恃糾曹之權,(李)祥當要居之地,為其妄褒貶耳。”5勾官由于其地位職務的特殊性,對其選任也十分嚴格。唐太宗曾親自舉選戴胄、魏征、房玄齡、劉洎等為尚書左右丞。州錄事參軍也由吏部選注,必須是原來政績優異者,方能入選,中書門下還要“更審詳擇。對其考績,規定為“明于勘復,稽失無隱,為勾檢之最”6若判司文案有誤,勾官勾檢不利,未能覺察,1《少陵集詳注》卷13《送韋諷閬州錄事參軍》。2《唐會要》卷58《尚書都省左右丞》。3《舊唐書》卷90《杜景儉傳》。4《新唐書》卷224《叛臣?喬琳傳》。5[唐]劉肅:《大唐新語》卷2《剛正第四》。6《唐六典》卷2《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條》。使錯誤的公文書發出生效,勾檢官與判官都要承擔責任,判官若得罪,勾官以連坐減等處罰。據《唐律疏議■名例律■同職犯公坐條》規定“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其疏議曰“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錄事之類;勾者,署名勾訖,錄事參軍之類。皆同下從:若有四等官,同四等從;有三等官,同三等從;有二等官,同二等從。”勾檢之官,在同職犯罪中,以最低等處罰。從敦煌吐魯番發現的大量官文書中,都可看到各種司法文書如“辯、“判”中,都有錄事參軍與錄事的勾判1。司法文書都要經過錄事參軍之手,甚至皇帝的赦令也要由錄事參軍宣布。據《稽神錄》記載“袁州錄事參軍王某,嘗劾一盜,獄具而遇赦。王以盜罪□不可恕,乃先殺之而后宣赦。”2錄事參軍是中央派駐地方州一級的行政及司法監督官員,縣則由主簿為勾檢官,“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非違,監印,給紙筆、雜用之事”;另有錄事“掌受事發辰,勾檢稽失”3,是縣級的行政與司法監督官。四、巡察使對地方的司法監督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縣,是兩漢以來中央對地方進行監察的傳統作法。隋唐時期,沿用這一制度。唐太宗十分重視吏治,他擔心地方官員殘害百姓,將都督、刺史的姓名錄在屏風上,隨時記錄他們的作為。但一人之力,畢竟有限,不可能顧及如此眾多的州官,太宗同時使用傳統的辦法,遣使巡察天下,監察州縣官吏,以獎懲之。杜佑在論述唐代官制的特點時說“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4這是極其精辟恰當的。所謂“使”,是指由皇帝臨時派出執行某種政務的官員。一1有關勾檢制度的詳情,可參考王永興教授之《唐勾檢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2《太平廣記》卷124《報應?冤報?袁州錄事》,引《稽神錄》。3《唐六典》卷30,《三府督護州縣官吏》。4《通典》卷19《職官一?職官總序》。般來說,有事則置使,事畢則罷。用置使的方法,來彌補設官中的漏洞,官與使形成了一套網絡,這就是“官經使緯”的官制格局。唐代巡察州縣的使官有兩類:一類是御史臺的監察御史巡行天下,每年兩次,春曰“風俗”,夏曰“廉察。武則天時,曾采用隋煬帝建立肅政臺的辦法,設立右御史臺,又改稱為“右肅政臺”,作為監察州縣的專門機構。玄宗時,雖又將左右肅政臺合為一御史臺,但監察御史巡察州縣并沒因此而取消。第二類遣使巡察地方的辦法是,以品秩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黜陟大使等,或以地方高官充使,但只能巡察鄰道,不得巡省本道,其目的在于回避。此外還派監察御史定期出巡州縣,監督地方吏治。但無論是朝官大員出巡,還是御史出使,都具有臨時性,事畢朝官歸省、寺,御史回臺,暫出即還,都不常駐地方。到中宗時,情況開始發生變化,唐帝國人口從武德初時的200萬戶,約1000萬人,增加到615萬戶,3714萬余口1。人多則事繁,加之統治者本身的腐敗,社會矛盾尖銳。神龍二年(705年),再次遣使,“二十人分為十道巡察使,二周游一替,以廉按州部,俾其董正郡吏,觀撫兆人,議獄緩刑,扶危拯滯”2。由此開巡使常駐地方的先例。睿宗景云二年(711年),又曾議置二十四都督府,作為常駐地方的監察機構,因遭到許多官員的反對,惟恐都督“權任太重,或用非其人,為害不細”3,引起其他弊病,從而作罷。但唐代的州,遠小于秦、漢的郡,刺史的權力也極其有限,朝官不愿外任“京官不稱職,方始外出”4,故地方吏治也難以清明。用遣使出巡的辦法,其使數年一出,如走馬觀花,使過奸復生,無法真正起到監察地方的作用。景云二年,置都1《資治通鑒》卷208《唐中宗神龍元年》。2《唐大詔令集》卷102《政事?按察上?遣十使巡察風俗制》。3《資治通鑒》卷210《唐睿宗景云二年》。4《舊唐書》卷74《馬周傳》。督府之議雖罷,卻采取了置十道按察使的措施,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按察使與以前的巡察使最大的不同點是:京畿、都畿道由兩御史中丞分別兼領,其余諸道按察使有的是由有朝籍的省、寺職銜者擔任,有的是以駐在州刺史的身份分領按察使,從而監察官與地方官融為一體。按察使成為中央派出的、常駐地方的、州之上道一級的監察官。道也從此成為真正的監察區。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分天下為十五道,并改按察使為采訪處置使,宰相張九齡親自撰寫敕文,道“其天下諸道,宜依舊逐要更置使令采訪處置。若牧宰無政,不能綱理;吏人有犯,所在侵漁;及物土異宜,人情不便;差科賦稅,量事取安。朕所責成,貴在簡要,其余常務,不可橫干。其便宜令中書門下即簡擇奏聞,朕將親覽。”1采訪處置使為駐一州而領數郡的常駐地方監察官,其職責在張九齡所撰敕文中已明確規定,并責成其對地方常務“不可橫干。但在天寶九載(750年)時,玄宗又下敕“本置采訪使,令舉大綱,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數郡。自今以后,采訪使但訪察善惡,舉其大綱,自余郡務,所有奏請,并委郡守,不須干及。”2由此可知,采訪處置使本當是僅“舉大綱,察善惡”的監察官,但次時已出現其“兼理數郡”的情況。這是由于采訪處置使擁有對州縣官的監察權,又長期駐守于州縣,同時兼任治所州之刺史,既負責本州的行政事務,又對本道各州官吏的政務,包括司法審判事務進行監督,并對他們進行考課,甚至可以“專停刺史務”,即對管區其他州的刺史擁有罷免權。這自然就使各州刺史不得不承認采訪處置使為自己的上一級行政領導。“安史之亂”后,全國陷入內戰之中。原來設于邊疆地區的節度使也設在了內地。節度使同時又領觀察處置使之銜,擁有軍事、行政、監察及財政諸權,原來1《唐大詔令集》卷100《政事?官制上?置十道采訪使敕》。2《通典》卷32《職官一四?州牧刺史》。的監察道,逐漸演變為州、縣之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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