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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沙特阿拉伯王國治國基本法[1]

兩圣地的仆人、國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發布皇家法令,宣布實施《治國基本法》。以下為法令正文:

以安拉之名,以最悲憫和仁慈之心詔書

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國家全面發展,實現治國目標,在安拉的幫助下,沙特阿拉伯王國國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發布以下詔令:·

《治國基本法》正文附后。·《治國基本法》實施后,所有現行制度、法規法令仍然有效,因與《治國基本法》相抵觸而被廢止的除外。·

該法令于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沙特阿拉伯王國是絕對君主制阿拉伯伊斯蘭國家,國教為伊斯蘭教。萬能真主的古蘭經和先知的圣訓是國家憲法。阿拉伯語是本國語言。首都設在利雅得。第二條:國家的公共節日為開齋節和宰牲節。國家使用希基萊歷。[2]第三條: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國旗具有以下特征:(1)國旗為綠色;(2)長寬比3:2;(3)國旗正中寫有文字“除真主外,別無神祗,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文字下方是一把出鞘的劍。任何時候都不得降半旗。有關國旗的具體規則由法律另行規定。第四條: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國徽由兩把交叉的劍及其上方正中的一棵椰棗樹組成。圣歌和獎章的有關規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1)沙特阿拉伯王國的政治體制是君主制。(2)國家統治者必須從國家的建立者——阿卜杜拉阿齊茲·本·阿卜杜拉赫曼·本·費薩爾·阿勒沙特的子孫中產生。王子中最適合者將被推選為國王,國民將根據古蘭經和圣訓宣誓效忠國王。[3](3)國王有權通過皇家法令指定和罷免王儲。(4)王儲應盡職履責,并做好國王交辦的其他工作。(5)國王去逝后,須經宣誓效忠儀式,王儲始取得王室大權。[4]第六條:國民應當按照古蘭經和圣訓宣誓——無論經歷痛苦與快樂,無論面臨好運災難,都將永遠效忠國王。第七條:一切國家公權力均由古蘭經與圣訓所授予。古蘭經和圣訓是本法及本國其他法律的效力淵源。第八條:必須依照法律、協商會議決定以及伊斯蘭教歷法治理國家。

第三章

沙特社會的基礎

第九條:家族是沙特社會的核心。在每名家族成員的成長過程中,應當教導其遵循伊斯蘭教義、效忠安拉和先知、遵守社會規范、尊重并服從法律、熱愛自己的國家并為祖國輝煌歷史而驕傲。第十條:國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家族穩固,保持家庭成員的阿拉伯和伊斯蘭價值觀;國家應當關心個人發展,并為培養個人才能和技能創造條件。第十一條:對安拉的信奉是沙特社會的基礎,社會成員應當團結、友愛、虔誠,增強凝聚力,避免分歧。第十二條:國家有促進和維護統一的義務。國家必須阻止任何分裂和反動的行為及言論。第十三條:教育應當以引導青少年遵循伊斯蘭教義,向青少年傳授知識和技能,并幫助其成為有益社會、熱愛祖國、具有民族自豪感的社會成員。

第四章

基本經濟原則

第十四條:依照法律規定,安拉賜予的所有地上及地下的,主權河流及本國所屬海洋中的資源和財富及其孳息,均屬于國家所有。國家資源的勘探、保護及開發應當以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及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為原則。其具體規則須由法律另行規定。第十五條:未經特許或取得執照不得開發國家公共資源,經法律許可的除外。第十六條: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應保護公有財產,公民和居民應當守衛公有財產。第十七條:財產權、資金和勞工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享有資產、資金及使用勞工是伊斯蘭教歷法所賦予的能夠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個人權利。第十八條:國家保障私有財產神圣不受侵犯。除因國家利益需要,且給予相應補償,不得剝奪個人私有財產。第十九條:國家不得征收個人財產,經法院依法判決的除外。第二十條:除事實上必要且具有合法基礎,不得征收稅款或收取其它費用。任何稅費的征收、修改、廢止和豁免必須由法律規定。第二十一條:天課稅[5]根據伊斯蘭教歷法的規定進行征收和使用。第二十二條: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規劃。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維護伊斯蘭教義、推行伊斯蘭教歷法,倡導善舉、抵制惡行,并積極履行為真主安拉布道的義務。第二十四條:國家建設和保護兩圣寺,提供安全、舒適的朝覲環境,讓教徒得以便利、平靜的完成朝圣之旅。第二十五條:國家應當強化與阿拉伯及穆斯林國家團結一心、和諧共處的意愿,并加強與友邦的聯系。第二十六條:國家應當依照伊斯蘭教歷法保護人權。第二十七條:國家應當保障公民及其家庭在緊急、患病、傷殘和年老的情形下應當享有的權利。國家支持發展社會保險體系,鼓勵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第二十八條:國家應當為有工作能力的人創造就業機會,并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勞工和雇主權益。第二十九條:國家應當促進科學、藝術和文化的發展,支持和鼓勵科學研究,保護伊斯蘭和阿拉伯文化遺產,為伊斯蘭、阿拉伯以及人類文明做出貢獻。第三十條:國家應當提供公共教育,掃除文盲。第三十一條:國家應當對公共健康負責,為每個公民提供衛生保健。第三十二條:國家應當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第三十三條:國家應當組建武裝力量并配備相應武器裝備,以維護伊斯蘭教義,保衛兩圣寺,保障社會和國家的安定團結。第三十四條:維護伊斯蘭教義不受損害,保衛社會與國家的安定團結是所有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法律另行制定服兵役的具體規定。第三十五條:關于沙特國籍的相關事宜由法律另行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應當為本國公民和在本國居住的居民提供安全保障。未經法律許可,不得限制他人自由,不得逮捕、收監他人。第三十七條: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未經主人許可不得進入他人住宅。未經法律許可,不得搜查他人住宅。第三十八條:任何人不因他人行為而受刑罰。伊斯蘭教歷法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定罪處刑。相關法律實施之前的行為不受追溯。第三十九條:大眾公共傳媒及其它各類媒體應當使用文明用語、遵守國家法律,促進國民教育、維護國家統一。禁止一切煽動叛亂和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與公眾關系、侵犯他人人格尊嚴與權利的行為和言論。有關出版及言論的相關事宜由法律另行規定。第四十條:電報、郵件、電話及其他各種通信的自由和隱私不受侵犯。禁止截取、延誤、監管、竊聽他人通信內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條:在沙特居住的個人必須遵守沙特法律,尊重沙特的價值觀念、傳統習俗和社會情感。第四十二條:在有利于維護本國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國家應當提供政治庇護。對普通刑事犯罪進行引渡的具體規則和程序由法律和國際條約另行規定。第四十三條:所有公民和蒙冤者均可向國王法庭[6]和王儲法庭進行申訴。個人有權就涉及自身的問題向公權力機關發表意見。

第六章

國家權力

第四十四條:國家權力由司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組成。司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相互協作。國王享有對司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的最終解釋和裁判權。第四十五條:對伊斯蘭教歷法的解釋須以古蘭經和圣訓為依據。法律應當對高級烏里瑪[7]委員會、宗教研究和解釋部門的職能和組織機構作出具體規定。第四十六條:司法權獨立于其它權力。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只服從伊斯蘭教歷法的權威,不受其他權力干涉。第四十七條:沙特公民和居住在境內的居民均享有平等訴權,法律應當為其作出具體規定。第四十八條:法院應當遵照古蘭經和圣訓的指示,以伊斯蘭教歷法以及不違背古蘭經和圣訓的制定法為審判依據。第四十九條: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對一切糾紛和犯罪行為具有司法管轄權。第五十條:國王或代行國王職權者應當關心和重視法律法規的實施。第五十一條:法律應當對最高司法委員會的組成和管轄范圍,以及各級法院的組成和管轄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第五十二條:法官的任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司法委員會的提名,以皇家法令的形式作出。第五十三條:法律應當對申訴委員會[8]的組成和管轄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第五十四條:法律應當對檢察院[9]的權限、組成和管轄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第五十五條:國王應當遵照伊斯蘭教義治國。國王應當監督伊斯蘭教歷法執行和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實施,以及國防工作的落實情況。第五十六條:國王擔任內閣首相,負責主持內閣會議。內閣成員應當根據本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協助國王履行職責。內閣會議法應當對內閣會議在內政外交事務中的職權,政府部門的組織架構及其相互間的協作,部長的任職資格、職權、責任義務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內閣會議法以及內容會議職權的修改必須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第五十七條:(1)國王應當以皇家法令的形式對內閣副首相及內閣成員進行任免。(2)內閣副首相和內閣全體成員共同就伊斯蘭教歷法、法律和國家基本政策的實施情況向國王負責。(3)國王有權解散和改組內閣。第五十八條:國王應當根據本法有關規定,以皇家法令的形式任免正、副部長及在本機構中處于最高級別的官員。部長和機構負責人就其本部門業務向國王負責。第五十九條:法律應當對國家公務人員的工資、薪酬、津貼、福利及養老金等方面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六十條:國王是國家軍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國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軍事長官進行任免。第六十一條:國王有權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發起總動員、對外宣戰。法律應對其作出具體規定。第六十二條:當國家安全、領土完整、人民利益、或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行受到危脅時,國王有權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如國王認為該措施需要長期執行,則應當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予以明確。第六十三條:他國國王和國家元首應由國王接見。本國駐他國代表由國王任命。他國駐本國代表的國書由國王簽收。第六十四條:國王依照法律向他人授予勛章。第六十五條:國王可通過皇家法令授權王儲代行自己的部分職權。第六十六條:國王不在國內時,應簽發皇家法令,授權王儲按照法令要求管理國家事務,維護人民權益。第六十七條:監管部門有權根據伊斯蘭教歷法對法律法規和其它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利益進行審查。監管部門的審查行為應當符合本法、內閣會議法和舒拉會議[10]法的相關規定。第六十八條:國家建立舒拉會議制度。舒拉會議法將對其組建、職權和成員的當選作出具體規定。國王有權解散和改組舒拉會議。第六十九條:國王可以召集舒拉會議成員和內閣成員召開聯席會議,并邀請其他人士參加該會議對其指定的議題進行討論。第七十條: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國際條約、協定和特許協議須通過皇家法令予以頒布。第七十一條:新制定的法律應當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并于公布之日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財政事務

第七十二條:(1)法律應當對國家收入的管理及上繳國庫的比例作出具體規定。(2)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程序登記和分配國家收入。第七十三條:非經預算批復,任何開支項目不得從國庫列支。確需在預算外進行財政支出的,應由皇家法令作出專門規定。第七十四條:非經法律許可,不得買賣、租賃和處置國有資產。第七十五條:國家制定有關貨幣和銀行制度,統一度量衡。第七十六條:法律應當明確國家財政年度的起止時間。本年度財政預算應當不遲于本期財政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頒布,其內容應包括當年計劃的財政收入和支出。如因特殊原因導致財政預算未在新財政年度開始之前頒布,參照執行上一年度財政預算,直到新財政預算頒布為止。第七十七條: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報上一年度財政決算報告,并向內閣首相[11]提交報告。第七十八條:國家公權力機關的預決算適用國家財政預決算制度。

第八章

審計機關

第七十九條:所有國家收入和支出,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都應接受審計,以保障國有資產的正當使用和妥善管理。相關部門負責編報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年度報告,并向內閣首相提交。法律應當對審計部門的組成、職能和管轄權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第八十條:政府各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和審計,以保障其能夠正確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法律。違反財政和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受到追查。有關情況的年度報告應向內閣首相提交。法律應當對監督部門的組成、職能和管轄權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的實施不得損害沙特阿拉伯王國已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訂立的條約、協議的效力。第八十二條:本法任何條款均不得暫停適用,除非因戰爭或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現實需要,且不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定。第八十三條:本法的修訂適用制定和頒布本法的有關規定。譯:鄧君

免責聲明:

以上中文翻譯稿僅供參考,官方法律文件請徑向沙特政府主管部門索取。因譯文偏差可能產生的風險概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1]

本法案的中文譯文系由沙特投資總局網站發布的英文版譯得,英文原文網址為.sa/Documents/Laws/Basic%20Law%20of%20Governance_En.pdf[2]

譯者注:希基萊歷是英文Hijri的英譯,是指伊斯蘭教普遍遵循的一種以月相來判斷日期的陰歷。[3]

譯者注:在伊斯蘭國家,民眾須宣誓效忠國王。獲得效忠即意味著成為國王。[4]

譯者注:國王登基加冕儀式是取得王權的重要程序,整個加冕程序為期兩天,全國民眾需在此期間向新國王宣誓效忠。[5]

譯者注:天課稅,又稱濟貧稅,伊斯蘭宗教術語,是阿拉伯文單詞

Zakat

(讀音“則卡提”,意為“滌凈”)的中文意譯,是伊斯蘭五大宗教信條之一。伊斯蘭教法規定,凡有合法收入的穆斯林家庭,須抽取家庭年度純收入的2.5%用于賑濟窮人或需要救助的人。在穆斯林國家,天課一般在每年年底之前抽取,其評估標準和征收辦法依據先知穆罕默德生前訓令制定。\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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