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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01-高級執法資格考試模擬試題(六)【案例1】甲見某飯店生意紅火便產生歹意,向朋友乙謊稱該飯店老板丙欠了自己10萬賭債未還,請乙協助索要,并承諾事成后給乙1萬元酬勞,乙同意。某日,甲和乙以談生意為名將丙誘騙至某賓館,共同將丙扣押,并由乙對丙進行看管。次日,甲和乙對丙拳打腳踢,強迫丙拿錢。丙迫于無奈給飯店出納小丁打電話,以談生意急需10元現金為由,讓小丁將錢送至賓館旁一公園交給甲。甲指派乙前往取錢。小丁在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不肯把錢交給乙,乙威脅說:丙已被我們扣押,不給錢,我們就殺了丙。小丁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乙。乙回到賓館,發現甲不在,丙倒在窗前頭部受傷已死亡。乙嚇壞,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將甲抓獲歸案。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擊腦部,致丙死亡。問題:1、甲將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2、乙將丙扣押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3、甲與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4、乙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5、甲對丙的死亡,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6、乙對丙的死亡后果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7、乙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為什么?【參考答案】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財物,而非向甲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取財物。(知識點:綁架罪、搶劫罪的界限,見最高法《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乙無綁架的故意,而是為了索要債務。(知識點:非法拘禁罪、最高法《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的解釋》)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甲的搶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知識點:共同犯罪)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乙的行為屬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甲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中。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甲的殺人行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圍。7.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甲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知識點:自首,重大立功,見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例2】一、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二、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隨即用刀殺死了李某。三、某公安局刑警隊偵查員杜某、戴某在訊問陳某至深夜時,陳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搶得的現金等物在其家中臥室床下,杜某、戴某衛了盡快獲取證據,向大隊領導做了匯報,并立即趕到陳某住處,叫醒其家人進入屋內,按照陳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證,后取回帶回警隊,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單》,讓陳某簽字確認,次日,補了一份《搜查證》讓陳某簽字。四、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3.對事實三,在偵查過程中違反了哪些程序?4.事實四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5.如果偵查員在殺人現場抓捕陳某后,應該如何把陳某帶回公安機關?(請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回答)【參考答案】1.對事實一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2.對事實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3搜查時既未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又不開具《搜查證》;搜查時未制作《搜查筆錄》;搜查時未讓見證人簽名,陳某不在現場,由其簽名不當;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單》未當場開列,未讓見證人簽名。4.事實四不構成立功。因為根據《刑法》規定,陳某提供的犯罪線索雖屬實,但是其以前查辦犯罪活動中掌握的,故不構成立功。5.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民警采取處置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后,對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并及時收繳其所持兇器。【案例3】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吳某,因貪污罪曾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后吳某在被押解去監獄的途中,借口上廁所乘機逃跑。吳某逃脫后,來到朋友姜某家中,講明自己剛從押解途中逃出,請姜某幫助。姜某開始猶豫不決,吳某威脅他說,如果姜某不幫一把忙,將揭發姜某1999年10月奸淫鄰居一不滿14周歲幼女一事。姜某聽后,趕緊說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將吳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場按吳的身材買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吳某外逃時穿用。因為沒有足夠的費用外逃,吳某于是決定先去偷盜些東西變賣后再逃。2010年6月7日深夜,吳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過的公司情況,潛入公司倉庫偷出計算機硬盤8塊,磁盤20張,液晶顯示器兩個以及其他計算機元器件,價值人民幣約22000余元。為了避風頭,吳某得手后沒有立即轉手出賣。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價格賣給朋友許某。為了報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吳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潛入一家商店,竊得29寸“康佳”牌彩電一臺(價值近3000元)贈送給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11年3月9日吳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歸案,交待了其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同時交待了其藏在姜某家中,姜某為其銷贓的事實。公安機關于2011年3月11日抓獲姜某,姜某一開始拒不承認,偵查人員甲、乙非常氣憤,對其實施毆打,未造成姜某傷害,后姜某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根據其交待在其住處查獲29寸“康佳”牌彩電一臺,并找到許某,從許某處調取到硬盤、磁盤、液晶顯示器等物。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行為人吳某又構成何罪?(2)對行為人吳某應如何處罰?最后的刑罰如何確定?(3)行為人姜某遇到脫逃的吳某后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4)對行為人姜某應如何處罰?(5)偵查人員甲、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參考答案】(1)行為人吳某又構成脫逃罪、盜竊罪。(2)對行為人吳某應以脫逃罪與盜竊罪實行并罰,其中前后兩次盜竊均構成犯罪且依法都應追訴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然后,將并罰后所確定的刑罰與先前貪污罪的無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罰原則,最終確定其刑罰為無期徒刑,如果脫逃罪、貪污罪被判附加刑,則附加刑仍需執行。(3)行為人姜某構成犯罪。依法構成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4)首先,姜某199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為自2010年6月前的窩藏罪發生后,重新計算其追訴期限,即對其奸淫幼女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姜某的供述雖然是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應當予以排除,但其犯罪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等其他證據相印證,仍可認定,應以強奸罪、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罰。(5)偵查人員甲、乙構成犯罪,構成刑訊逼供罪。【案例4】2012年3月1日,陸某與王某竄至某公司盜竊一堆價值10萬元的電子產品,一年后公安機關獲取線索破案,將陸某、王某抓獲歸案。陸某、王某到案后,辦案的派出所及時安排民警進行訊問調查取證。在第一次訊問陸某后,陸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師的妹妹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但未獲允許,訊問民警的理由是,偵查期間,嫌疑人不能會見家屬。后陸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羈押在本市看守所。羈押期間,王某聘請的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至看守所,要求安排會見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給予了安排。在律師與王某會見期間,為了防止律師對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引導,看守所派民警對整個會見過程進行了監聽。該案后經法院判決,陸某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宣判結束后王某即被釋放回家,陸某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較好在服刑半年后獲得了假釋。陸某被釋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訪,反映其在被公安機關羈押時丟失了一張重要的發票,公安局信訪部門受理后即安排調查,經查陸某反映問題不實,信訪部門及時給陸某予以答復,但陸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訪部門纏訪。一日陸某又至公安局信訪部門大吵大鬧,并摔砸信訪部門的辦公設備。信訪辦即與市局指揮中心匯報,指揮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邏民警處警制止陸某的違法行為。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因發現陸某情緒較為激動,在口頭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即拔出隨身攜帶的手槍鳴槍警告,陸某聽到槍聲后逃竄,由于公安局邊上即有一所幼兒園,為防止陸某情緒失控后竄至幼兒園滋事,民警緊追后朝陸某腿部開了一槍,陸某跌倒后被控制。【問題】1)訊問民警拒絕陸某委托其妹妹提供法律幫助的做法是否正確?(知識點: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范圍)2)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請的律師會見問題上,存在哪些不當之處?理由是什么?(知識點: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的時間問題;律師會見期間的監聽問題)3)對王某在緩刑期間、陸某在假釋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緩刑、假釋對象的管理問題)4)巡邏民警在處置陸某上訪滋事警情時用槍是否符合規定?為什么?(知識點: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情形)5)民警向陸某開槍致陸某跌倒受傷后,應該如何處置后續事宜?6)如果民警開槍事件引起了輿論關注,公安機關應當如何應對?(突發事件輿情應對問題)【參考答案】1、答:不正確。按照新修定的《刑訴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之規定,犯罪嫌疑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其妹妹系律師,因此可以被委托為陸某的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答:(1)看守所三天后才給予安排會見不當。因為根據新修定的《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王某被羈押期間,其聘請的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至看守所要求安排會見王某的,看守所在三天后才給予安排,超過了48小時的最長限度。(2)在律師與王某會見期間看守所派民警監聽的做法不當。新修定的《刑訴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3、答: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分別明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王某在緩刑期間、陸某在假釋期間,都應該依法實行社區矯正。4、答:不符合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十三條明確,公安民警在處置群眾上訪事件時不得使用武器,雖然規定有除外情形,即如果違法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它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題中陸某雖有過激行為,但并未危及到人員生命安全,也沒有攜帶危險物品逃跑,不符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的對象。5、答: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民警應按照以下程序處置:一是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口頭報告;二是迅速對受傷的陸某采取臨時救治措施,并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搶救;三是保護現場,尋找相關證人和物證、書證,防止證據滅失。(知識點:民警對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情形的處置程序)6、答: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場處置過程引起輿論關注等情形的,現場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對現場處置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準備新聞口徑,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案例5】趙某拖欠張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報酬一直不付。張某與郭某商定后,將趙某15歲的女兒甲騙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趙某支付報酬。在此期間(共21天),張、郭多次打電話讓趙某支付報酬,但趙某仍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張、郭遂決定將甲賣給他人。在張某外出尋找買主期間,郭某奸淫了甲。張某找到了買主陳某后,張、郭二人以6000元將甲賣給了陳某。陳某欲與甲結為夫婦,遭到甲的拒絕。陳某為防甲逃走,便將甲反鎖在房間里一月余。陳某后來覺得甲年紀小、太可憐,便放甲返回家鄉。陳某找到張某要求退回6000元錢。張某拒絕退還,陳某便于深夜將張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問題】請根據上述案情,分析張某、郭某、陳某的刑事責任。【參考答案】1、張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2、郭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3、張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應按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4、郭某和張某拐賣婦女罪應適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張某按拐賣婦女罪的基礎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賣的婦女,法定刑升格。5、陳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盜竊罪,應當數罪并罰。6、陳某所犯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將被害人放回家,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解題思路:1.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郭某和張某為索取打工報酬非法剝奪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認定為綁架罪,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2.張、郭二人將婦女甲出賣,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賣的過程中強奸甲,屬于刑法第240第3項規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單獨成立強奸罪。而張某與郭某沒有共同強奸的故意,也沒有共同強奸的行為,因而不對郭某的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3.張、郭的非法拘禁行為和拐賣婦女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行為,不存在牽連和吸收的關系,因而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實行數罪并罰。4.陳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陳某為防甲逃走,便將甲反鎖在房間里一月余,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據刑法第241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應對陳某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并罰。5.陳某深夜將張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陳某對張某的摩托車并沒有所有權,而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對陳某的盜竊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并罰。6.對于陳某的自愿將甲放回家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41條第六款的規定,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案例6】2011年10月2日23時許,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三個年輕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轎車,行跡可疑,遂即欲上前檢查。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來檢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趕,在追趕過程中抓獲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脫,民警遂舉槍將尤某腿部擊傷后上前將其抓獲,后民警將三名嫌疑人拘傳到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三人均供述了經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在街上準備盜竊汽車,并欲將竊得的汽車銷贓后共同分贓,當日三人在實施盜竊汽車時被民警發現并將三人抓獲的事實。同時朱某在公安民警審查過程中主動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盜竊三輛汽車的犯罪經過,同時朱某還向民警供述:201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搶劫,之后三人攜帶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邊將一過路婦女攔住,由朱某、尤某將婦女拉到路邊的草叢中進行搜身搶劫,何某路邊望風。朱某、尤某在對婦女搜身時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幣,同時,朱某、尤某在對婦女搜身過程中間,發現該名婦女長得漂亮,遂二人對該婦女實施了強奸。民警根據朱某的供述,對尤某、何某進行審訊,尤某、何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1年10月3日10時許,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將其送看守所期間逃跑。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網上通緝,迫于壓力,一個月后就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另外,調查中發現,尤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釋放。朱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4月對尤某決定假釋。【問題】1、該案中民警的現場處置中是否正確?2、朱某在民警的審訊過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盜竊三輛汽車及實施搶劫、強奸婦女的犯罪屬于什么性質?3、對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認定自首?4、朱某、尤某、何某在搶劫、強奸犯罪中各自犯了什么罪?5、對于何某的逃跑行為如何定性?6、對尤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累犯?7、朱某假釋的行為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民警在現場處置中使用槍支的規定錯誤: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否則就應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對何某盜竊后逃跑的情形,不能使用武器。2、朱某供述的盜竊三輛汽車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供述,對于朱某供述的搶劫、強奸婦女的犯罪屬于自首。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盜竊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盜竊行為和搶劫、強奸行為,對于盜竊行為,公安機關已經掌握,而對于搶劫、強奸行為公安機關還未掌握,因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根據上述第二款之規定可以看出,朱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其參于搶劫、強奸行為,屬于自首。根據第三款之規定:雖然公安機關掌握朱某的盜竊行為與朱某后來供述的其他三起盜竊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屬于自首行為,但該三起案件公安機關也未掌握,因而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3、答:何某的投案不能認定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說嫌疑人只有在案發后沒有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再歸案的,不能成立自首。4、答:朱某犯有搶劫、強奸罪;尤某犯有搶劫、強奸罪;何某犯有搶劫。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實施搶劫、強奸犯罪中,三人對實施搶劫犯罪是共同商量并共同實施的,屬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搶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強奸行為在事先預謀中是沒有的,他們的強奸行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說對于朱某、尤某的強奸是與何某無關,何某與朱某、尤某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何某與朱某、尤某之間對于朱某、尤某強奸婦女的行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某、尤某犯強奸罪,何某未犯強奸罪;同時朱某、尤某犯強奸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的二人以上輪奸的情形。5、何某的行為構成脫逃罪。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行為。何某雖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間而不是在看守機關的羈押場所內脫逃的,但是,何某在被公安機關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此時,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應當被視做看守機關羈押場所的延伸,可以被視為司法監管機關羈押場所之一部分。6、尤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尤某于2010年3月犯盜竊罪被判刑時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上述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是不構成累犯。7、應對朱某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案例7】A某系一汽車修理店的老板,平日與B某等4人經常一起吃喝,互相較為熟悉。A某看到王某開一輛本田轎車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讓他們想辦法將車偷來,并愿意出5萬元將車購進。B某等4人即預謀偷車,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車的家中踩點后,決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進去偷車,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風。2013年7月10日晚10時,4人在某地匯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門外望風,B某、C某翻墻進入大院,并打開院子大門,B某用自制的鑰匙打開車門,與C某發動汽車將車開出大門,但由于緊張而熄火。王某聽到汽車發動聲后與兒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沖出房間,并沖出院子大門追趕汽車,此時B某和C某重新發動汽車逃離,王某和小王即轉而去抓D某、E某,D某見狀即撿起地上的一塊磚頭上前砸王某的頭部,王某倒地(后因顱腦損傷不治身亡)。D某隨后和E某一起毆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亂戳,將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過多死亡,此時民警小韓剛好下班途經此地看到,D某發現警察來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韓見D某逃跑,拔出手槍,直接向D某射擊,擊中了D某腿部。B某和C某逃竄途中因B某超速行駛被交警查獲。審查時B某主動交代車子系其與C某盜竊而來,但未將其他人員情況告知公安機關。D某聘請的律師齊某未與D某商量,獨立提出本案的偵查員小張與被害人是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關系密切,申請其回避。刑警隊的隊長立即停止了小張的偵查工作,小張為了避免別人的閑話也立即退出了偵查活動,刑警隊長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駁回了回避申請。接著小王提出申請公安局長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長與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是老戰友,關系密切。上級公安機關作出了回避決定。【問題】1、試分析本案中A某、B某、C某、D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名,并簡述理由。2、本案中B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可否認定為自首,為什么?3、本案中小王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請簡述理由。4、民警小韓開槍射擊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為什么?5、民警小韓開槍擊中D某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6、本案回避程序有何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B某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A某事先與其通謀,并答應事后購贓,構成盜竊罪的共犯;C某在作案時剛好是滿16歲生日當天,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方法應當是從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為滿周歲,因此雖然其伙同B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但因不滿16周歲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D某在實施盜竊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為構成搶劫罪。2、本案中B某雖然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但是沒有交代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因此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3、本案中小王雖然造成了E某死亡和D某的輕傷,但其行為是對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因此不負刑事責任。4、不符合規定。因為使用武器前未實施警告。5、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6、(1)對偵查員小張的回避作出決定前,不應停止小張的偵查工作,小張也不應立即退出偵查活動。《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2)對偵查員小張的回避決定,不應由刑警隊隊長決定。《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因此,對偵查員小張的回避決定,應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3)不應以對偵查員小張的回避申請不符合法定理由為由,駁回回避申請。對偵查員小張的回避申請符合法定理由,應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回避。本案中偵查員小張與被害人是關系不錯的鄰居,這種鄰居關系即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對偵查員小張應當作出是否回避決定。(4)對公安局長的回避決定,不應由上級公安機關作出。《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不應由上級公安機關決定。【案例8】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邊調戲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攔,乙見狀即對甲拳打腳踢,甲不得已還手,在此過程中,警察李某著便裝路過此地,未標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轉身即向警察李某重擊,致李某輕傷。乙見機逃跑,過程中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訊問過程中,雖查獲贓物,但乙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某對此十分氣憤,對乙進行毆打,造成乙輕傷。在這種情況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乙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乙的兒子便同意了。乙攜帶煙酒逃之夭夭。公安機關查明,乙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乙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問題】1、警察李某的行為是否妥當?2、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參考答案】1、不妥。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應當表明身份并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標明身份。案例中李某的行為不妥。2、(1)乙開走他人面包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面包車沒有鎖,但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該車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在本案中,乙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2)乙對男生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表面上看乙以兒童換取了商品,但這種行為并非屬于出賣兒童,商店老板也沒有收買兒童的意思。乙在將男生留在商店時并無出賣的故意,也不會造成出賣的后果,只是想騙取老板的信任從而得到高檔煙酒,因而是拐騙行為。(3)乙對商店老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乙將男生留在商店騙取老板的信任從而得到高檔煙酒,構成詐騙罪。(4)丙、丁對乙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在本案中,丙、丁在訊問乙的過程中,因乙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乙進行毆打,造成乙輕傷。丙、丁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了逼取口供而對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輕傷,符合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刑訊逼供罪。(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雖然乙翻供,但對于乙盜竊面包車的犯罪行為仍可認定,但拐騙兒童罪、詐騙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而不能成立。(6)因拐騙兒童罪、詐騙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如上所述,因拐騙兒童罪、詐騙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案例9】李某長期在甲市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需要身份證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資料送交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李某再交給購買者。在此期間,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并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三干余元。為了防止司法人員的抓捕,李某一直將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內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馬路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時,發現錢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竄至其背后將其背包(內有價值2000元的財物)奪走后迅速逃跑。錢某大聲呼喊抓強盜。適逢民警趙某下班后(著便裝)經過此地,趙某一言不發將李某攔住。此時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趙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離,致趙某輕傷。甲市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后,在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李某拒不交代,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李某進行毆打,造成李某輕傷。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戶人家內竊得現金一萬元。經公安機關調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點。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李某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問題】1、警察趙某的行為是否妥當?2、請結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為的性質,并請說明理由。3、分析丙、丁行為的性質【參考答案】答1、不妥。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應當表明身份并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表明身份。2、(1)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法規,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題中李某在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身份證送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再由李某交給購買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協作構成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共同犯罪。(2)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一是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二是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發生侵害他人財物的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九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題中李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入網手續,造成電信資費損失三千余元,其行為符合該解釋的規定,故構成詐騙罪。(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處理。本題中李某攜帶三角刮刀進行搶奪,構成搶劫罪。李某將趙某刺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攜帶兇器搶奪,已經構成搶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問題。(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雖然李某翻供,但對于李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詐騙罪及搶劫的犯罪行為仍可認定,但盜竊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而不能成立。3、丙、丁對李某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在本案中,丙、丁在訊問李某的過程中,因李某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李某進行毆打,造成乙輕傷。丙、丁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了逼取口供而對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肉刑致其輕傷,符合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刑訊逼供罪。【案例10】許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廠供應科保管員。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廠供應科保管員。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廠保衛科門衛。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廠保衛科門衛。趙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個體。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廠材料供應處保管員許某、李某合謀先后從本處倉庫盜取紫銅件6個(每件價值3000元),放在廠內一個車間的僻靜處,12日,許、李二人趁下班時間用衣物將2個紫銅件包裹帶出工廠,以每件200元價格賣給趙某的廢品收購站,門衛王某在上夜班時發現許某、李某藏匿的紫銅件后,伙同另一當班人員何某將剩余的4個紫銅件扔到工廠大墻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將4個紫銅件找到,以每件220元價格賣給趙某。案發后,經公安機關偵查于10月18日將涉案人員全部抓獲歸案,經訊問,許某等四人均對所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當日公安機關將涉案人員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辦案人員在看守所對5名嫌疑人進行第二次訊問,并查明趙某未滿16周歲。10月22日,區公安分局解除對趙某的刑事拘留將其釋放。【問題】1、請說明對許某等5人如何定罪?2、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中存在哪些問題?簡要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答:許某、李某身為企業的保管員,對倉庫內的生產資料負有保管的職責,二人將銅件盜走,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只將2只銅件運出工廠大門,既遂數額為6000元,不夠數額較大,因此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王某、何某身為企業保安,但對銅件不負保管職責,將銅件盜走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趙某雖然以廢品的合理價格收購許某等人的贓物,但趙某身為廢舊金屬收購人員,應當知道許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業生產所用,且數額較多,趙某為利益驅動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收購,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時未滿16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2、答:問題在于:(1)拘留24小時未訊問,《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于被拘留人員,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本案辦案人將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進行訊問;(2)發現嫌疑人不該拘留的,未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本案公安機關將趙某刑拘二天后發現了趙某不滿16周歲,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應立即釋放,但卻在二天后才解除對趙某的刑拘,將其釋放。【案例11】2011年11月25日23時許,被害人趙某向丁市公安機關報警稱:當晚10時50分左右,其騎電瓶車經過丁市某地時,被合騎一輛摩托車的三名陌生男子將其脖子中的一根黃金項鏈(約重20克,價值7500元)搶走后,被趙某發現,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車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將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發現后,就停下摩托車,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對趙某進行毆打,致趙某受傷后(后經法醫鑒定,趙某的傷已構成輕傷),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并根據被害人趙某的指認,于2011年11月25日23時10分在案發周圍將三名嫌疑人抓獲,后經民警出示工作證件后,遂以涉嫌搶劫罪將該三名男子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經審查發現,三名男子分別名叫甲(15周歲,丁市人)、乙(17周歲,丁市人)、丙(19周歲,丁市人),三人對上述事實供述不諱。2011年11月26日11時許,該案因案情復雜,經領導批準,對三人的傳喚時間延長至二十四小時。2011年11月27日1時許,該市公安機關以涉嫌搶劫罪對乙、丙二人執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處。在刑事拘留期間,乙、丙二人的家屬向公安機關申請對乙、丙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屬口頭答復: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審。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搶劫罪向丁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許逮捕,2011年12月31日經丁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乙、丙二人執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搶劫罪(分案分別)向丁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起訴。【問題】一、該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哪些是錯誤?【參考答案】一、答:甲不構成犯罪,乙、丙二人構成搶劫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二、答:1、對甲的口頭傳喚時間延長至二十四小時是錯誤的。2、在傳喚的期限內變更強制措施是錯誤的。需要對被傳喚、拘傳人采取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拘傳。該案于2011年11月25日23時10分將嫌疑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直到2011年11月27日1時執行刑事拘留。在傳喚的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在傳喚的二十四小時后才刑事拘留。3、公安機關受理取保候審申請后,未按規定答復申請人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取保候審申請后,應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作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如不同意變理強制措施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應口頭告知。4、逮捕后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超期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根據該規定: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不得超過二個月,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該案中乙、丙二人于2011年12月31日被執行逮捕。該案逮捕后的偵查羈押的最后一日應為2012年2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該案在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搶劫罪向丁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起訴是錯誤的。5、該案中乙為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沒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乙提供辯護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該案中乙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偵查期間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6、該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訊問時,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該案中甲、乙系未成年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案例12】甲在2007年12月10日開小轎車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車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讓乙把包內巨額現金拿出,乙遂把包內5萬元全部拿出。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進一步斂財的念頭。甲將乙用繩索捆綁。并打電話給乙的家屬,讓乙的家屬拿5萬元贖人,并不讓報警,報警就撕票。乙的家屬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A市某路段將5萬元交于甲,甲當場將乙釋放,后甲開車迅速向A市逃竄。乙遂報警,偵查人員張某、劉某二人在去A市的路段發現了逃竄的該小轎車,當時該路段車流量較大,張某、劉某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槍打破該小轎車的前輪胎,造成該小轎車側翻,但甲擦傷出血受輕微傷,后張某、劉某二人直接將甲帶至公安機關進行審查。訊問過程中,雖有乙和其家屬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代。偵查人員張某、劉某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致甲輕傷。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代了其在A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在A市一巷道內行走時發現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著暴露,遂其色心,想摸該女子,其上前對該女子胸部、陰部等處亂摸。后該女子喊叫,甲逃跑。該女子當時沒有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尋找也未能找到該女子核實情況。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張某、劉某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張某、劉某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問題】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公安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以及偵查員張某、劉某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參考答案】(1)甲持刀向乙索要財物,乙在暴力威脅下將財物交于甲。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2)甲將乙捆綁并向乙家屬索要財物,并稱乙的家屬不給錢就撕票。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3)甲出于猥褻女子的目的,違背女子的意志強行亂摸該女子胸部、陰部,后因該女子喊叫甲逃跑。甲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4)張某、劉某對甲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5)根據刑訴法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偵查機關利用毆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定罪,所以對于甲的搶劫與綁架犯罪行為仍可認定;而強制猥褻婦女罪,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而不能成立。(6)因甲的強制猥褻婦女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7)張某、劉某在發現該小轎車時,根據公安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應及時和所屬機關聯系,匯報情況請求增援。甲使用槍支前未進行口頭制止,違反規定,該路段車流量大,使用槍支后會造成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在此種情況下不能開槍,應使用其他強制措施讓甲停車。該小轎車側翻后,甲擦傷出血,應先對甲進行救治。【案例13】2012年4月10日晚,某派出所接轄區居民報警稱,其家中出現一個小偷,小偷被發現后,攜帶盜竊的紅色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10000元)正準備逃跑,報警人向民警詳盡的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民警帶領聯防隊員迅速趕至現場,發現一名攜帶紅色筆記本電腦、且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男子正在從報警人家中院墻往外翻出。民警遂帶領聯防隊員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該犯罪嫌疑人為迅速逃離現場,遂在地上撿起一把匕首將抓捕其的一名聯防隊員捅致輕傷。后民警鳴槍示警并會同聯防隊員將犯罪嫌疑人制服,將匕首繳獲,犯罪嫌疑人停止反抗并服從民警的命令,此時,民警開槍將犯罪嫌疑人左腿打傷。后民警針對現場進行勘察并制作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制作了訊問筆錄,對報警人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對受傷的聯防隊員進行傷勢鑒定并對其制作了相應的筆錄,對涉案筆記本電腦進行了相應的物價鑒定。【問題】1、從以上案例中分析,該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依據是什么?2、該案中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涉嫌上述罪名的證據由哪些?其分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那些證據種類?3、結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使用槍支將其擊傷是否符合要求?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1、涉嫌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搶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盜竊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對其實施抓捕聯防隊員毆打至輕傷,屬于轉化型搶劫罪。2、筆記本電腦、匕首屬于物證;對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訊問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報案人制作的詢問筆錄、對受傷聯防隊員制作的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對受傷聯防隊員進行的傷勢鑒定、對涉案筆記本電腦進行的鑒定屬于鑒定結論(鑒定意見);對現場進行的勘察屬于勘驗、檢查筆錄。3、不符合要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此時民警開槍將嫌疑人打傷不符合規定。【案例14】2013年2月,A縣公安局接到署名為何某的舉報信,信中反映:A縣工商局副局長張某自2009年開始,出賣企業法人代表登記信息,獲利豐厚。張某還接受多家信息咨詢公司的賄賂,并和B信息咨詢公司的女副總李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張某的小舅子周某仗著姐夫的關系,長期糾結社會閑散人員,在A縣興農菜場向攤販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攤販敢怒不敢言,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信中還留有舉報人何某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并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接到舉報信后,A縣公安局認為:張某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案以檢察院管轄為宜。遂電話告知舉報人何某另行向A縣人民檢察院舉報。何某不以為然,堅決要求A縣公安局立案調查,否則將舉報信內容在網上公布。A縣公安局對此不予理睬,2013年3月10日,A縣一知名網上論壇出現署名為“知情人”的兩篇帖子,題目是《“黑”工商局長亂搞男女關系》、《官官相護何時休?》,內容正是反映A縣工商局副局長張某倒賣個人信息、受賄,并重點描述了張某與B信息咨詢公司女副總李某的不當正男女關系細節,文中還提到群眾控告無門,公安局袒護不糾,縱容黑惡勢力。3月11日,A縣紀委決定對張某展開調查,并于同日決定移送司法機關,A縣人民檢察院隨后以張某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12日,A縣公安局以張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起立案偵查。13日,辦案機關對張某執行刑事拘留。14日,張某的辯護律師季某向辦案單位提出:張某系A縣、C市兩級人大代表。16日,辦案機關對張某變更了強制措施。19日,張某失蹤,辦案單位對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查找其下落。21日,張某躲到其駕駛員王某家中,并拿出其售賣他人信息所得100萬元現金讓王某藏好,并承諾:只要王某負責好他的日常生活,不向辦案機關告發,讓他順利躲過這一陣,他將給王某50萬元作為酬謝。王某答應了,并把張某安排在自己鄰縣親戚家中。經查:張某從2009年1月擔任A縣工商局副局長開始,以每條0.5元-10元不等的價格,先后向B信息咨詢公司女副總李某出售個人信息28萬多條,獲利150余萬元。2012年,張某還先后多次接受舉報人何某宴請、購物卡、紅包,價值共計5萬余元。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辦案民警獲悉張某小舅子周某長期受張某的庇護,糾結社會閑散人員,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辦案機關遂于3月24日對周某等人立案偵查。25日,張某的辯護律師季某向辦案單位提出:周某法定代理人已經委托其擔任周某的辯護律師。季某提出,周某自2010年8月份開始患有間歇性精神病。2013年4月3日,周某等人家屬組織親友200余人到A縣政府大院上訪,并堵住政府周邊道路,不讓過往車輛、行人通行,要求辦案機關交出張某,釋放周某。A縣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迅速出警處置。(注: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請案例中交代的時間作答。)【問題】根據上述案例,請回答以下問題:1、A縣公安局電話告知舉報人另行向人民檢察院舉報的做法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2、假如有確鑿證據證明,署名“知情人”的兩篇帖子正是舉報人何某所發,而且文中所述當事人亂搞男女關系情節系何某杜撰,目的是在舉報張某的同時,打擊競爭對手李某。何某此舉,公安機關可以如何處理?3、請結合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轄要求,談談對張某案件的管轄應如何操作為宜?4、律師季某能否同時擔任張某、周某的辯護律師,為什么?季某作為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享有哪些權利?5、假如周某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請說明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6、2013年3月14日,辯護律師反映張某是A縣C市兩級人大代表,情況屬實,辦案機關應如何處理?7、假如要對張某取保候審,需滿足哪些條件?取保候審期間,張某應遵守哪些規定?8、根據案例材料,張某、王某、李某、何某可能涉嫌哪些違法犯罪?9、現公安機關查獲了張某交給王某的100萬元現金,該現金應如何處理?10、A縣公安局對周某親友圍堵縣政府事件進行現場處置,假如你是現場指揮員,請就現場采取處置措施的原則、采取口頭制止的適用情形、使用警械制止的適用情形及限度、進行安全檢查的適用情形及操作要求進行簡要說明。【參考答案】1、不正確。A縣公安局應該接受舉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與舉報人何某取得聯系,問明情況,制作筆錄,向何某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并對舉報信所反映的情況進行審查。(《刑訴法》第108條第3款、《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第一節)2、根據事件造成的后果不同,對何某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對何某誹謗他人進行治安處罰,或者按照《刑法》第246條之規定,以何某涉嫌誹謗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3、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A縣公安局負責偵查,A縣檢察院配合。4、可以。《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0條規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張某、周某涉嫌不同罪名,律師季某可以同時擔任二人的辯護人。偵查階段,季某享有以下權利:為張某、周某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刑訴法》第36條、37條)5、構成要件:(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刑法》第294條第5款6、應當立即解除對張某的刑事拘留,如果刑事拘留決定是A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還要報告檢察院。A縣公安機關可以向A縣和C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獲得許可后,可對張某再次采取刑事情致措施。7、條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或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規定:《刑訴法》第69條;8、張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王某:窩藏、包庇罪李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何某:行賄罪9、予以扣押,偵查終結后同案移送人民檢察院;10、現場采取處置措施的原則:分級處置、適度、安全法律保護、采取口頭制止的適用情形:《操作規程》第十五條;使用警械制止的適用情形及其限度:《操作規程》第二十三條;進行安全檢查的操作要求:《操作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案例15】接案例十三,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失蹤后,辦案機關對其發出懸賞通告。數日后,接到群眾舉報:張某之前的駕駛員王某最近形跡可疑。辦案機關馬上搜查了王某住處,查獲王某藏匿的100萬元現金。隨后,辦案機關對王某展開審訊,王某交代了張某的藏身之所,并稱,自己長期擔任張某駕駛員,知道張某很多違法犯罪的細節,原意配合辦案機關作證,爭取從輕處理。2013年4月1日,辦案機關在王某的配合下,將張某抓獲歸案。4月10日,在取保候審狀態的王某被人發現死在自家浴缸里。2014年9月1日,辦案機關以張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10月29日,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11月20日,辦案機關補充偵查后,再次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后該案件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問題】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辦案機關是否可以同時發布《懸賞通告》和《通緝令》,為什么?2、辦案機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對王某住處開展無證搜查?3、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判斷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據是什么?4、假如由A縣公安機關負責主偵張某案,2014年9月1日案件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在10月29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案件審查起訴管轄不變的情況下,該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5、王某被取保候審后,要求辦案機關對其及近親屬人身安全提供保護,辦案機關能否拒絕,為什么?6、辦案機關是否可以自主決定解剖王某尸體,為什么?7、庭審中,張某辯護律師提出:辦案機關有濫用偵查強制措施的嫌疑,且在偵查工作完畢后,遲遲不移送起訴,造成張某在偵查階段超期羈押,假如你是公訴人,請你在法庭上介紹偵查強制措施的種類及最長期限?【參考答案】1、可以。《執法細則》19-01;2、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但應當在《搜查筆錄》中注明:(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執法細則》第12-02)3、(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為證據確實、充分:(1)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2)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3)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4)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5)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應當特別慎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互相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執法細則》29-03)4、不合法。《刑訴法》第169條5、不能。《刑訴法》第61條、62條6、可以。《執法細則》10-087、取保:12個月監視居住:6個月拘留:37天逮捕:7個月【案例16】2010年8月10日晚7時許,S市某居民小區內發生一起入室搶劫致人死亡案,死者為王某(男,1952年6月9日生,獨居)。S市刑警大隊民警小李和小楊在現場走訪群眾時,王某鄰居陳某(女,1962年7月20日生,本地人)稱當晚7時10分左右,曾看到一個剃小平頭、大約30多歲、穿黑色T恤的男子在敲王某家的門。小區保安何某(男,1983年5月7日生,山東省籍)也反映,在同一時間段確實看見與陳某所述體貌特征相似的一名男子,騎一輛紅色摩托車進出過小區。小李和小楊立即調取小區監控錄像,經多方工作,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無業),并立即向領導作了匯報。大隊領導認為案情重大,立即決定對李某刑事拘留,上網追逃,并報本局局長同意在本省發布《通緝令》。8月15日,李某在外省C市被抓獲歸案后押解回S市。S市刑警大隊立即在案發地派出所組織審訊,并全程錄音錄像,李某如實交代了罪行,后被送進市看守所羈押。在此期間,小李和小楊找到了證人陳某和何某,一起核實了發現李某的細節,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后,小李和小楊又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讓陳某和何某確認,兩人一致確認李某就是他們在案發當天見過的犯罪嫌疑人,小李和小楊據此制作了《辨認筆錄》。【問題】請指出公安機關及辦案民警在上述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刑警大隊領導決定刑事拘留,違反了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審批權限,采取刑事拘留應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2、市局局長在全省發布通緝令,超越權限,應當逐級報請省公安廳發布通緝令;3、李某系刑事拘留在逃人員,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4、辦案民警將于某和何某喊到一起核實案情細節,違反了“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5、違反犯罪嫌疑人照片辨認不得少于10張的規定,辦案民警組織陳某和何某共同對李某照片進行辨認,違反了“幾名嫌疑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的規定,沒有辨認見證人。【案例17】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從H市離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時許,在C市見路邊一輛面包車(價值5萬余元)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當行駛至D市某偏僻處時,甲謊稱面包車發生故障熄火,讓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甲乘機發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繞S形疾駛,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乙清醒后立即向D市公安機關報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機關也接到了面包車車主的報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二日后,A市公安機關根據上級公安機關通報的汽車號牌和群眾舉報,在A市一舊車交易市場將銷贓面包車后攜款準備離開的甲抓獲,并將乙的手提包(內有現金人民幣8萬元)及面包車當場繳獲。【問題】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對本案有權管轄的公安機關有哪些?2、按照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本案應該由哪個公安機關管轄?3、如果上述公安機關對本案管轄存在爭議,應該如何解決?【參考答案】1、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對本案有權管轄的公安機關有C市、D市、A市、H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這是劃分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一切場所。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2、本案應該由C市公安機關管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受理的先后程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等受案材料的時間確定3、如果上述公安機關對本案管轄有爭議,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某公安機關管轄,屬于指定管轄。【案例18】2012年3月13日晚,王某在喝了半斤白酒后駕駛汽車行駛在A市的城區道路上,因車速較快,王某反應不及時,撞倒了路邊正常行駛的騎摩托車的李某,致使李某受傷,王某發現撞到人后猶豫了一下即駕車逃走,后被設卡執勤的民警查獲,后經檢測發現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50mg/100ml。【問題】1、在對王某進行酒精含量檢驗過程中,王某拒不配合,且行為舉止失控,此時可以對王某使用什么警械?若檢驗過后,王某依然處于醉酒狀態,此時應當如何處置?2、若李某只是構成輕傷,則王某構成什么罪?若李某構成重傷,且經事故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則王某構成什么罪?3、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要求委托在市政府法制辦工作的舅舅張某作為其辯護人,是否可以?為什么?【參考答案】1、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2、若王某依然處于醉酒狀態,可以對其采取約束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2、若李某只是構成輕傷,則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若李某構成重傷,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則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兩者競合,依照處罰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3、不可以。因為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王某的舅舅是政府工作人員,不是律師,因此不能在偵查階段擔任其辯護人。【案例19】王某,男,34歲,無業。張某,男,32歲,無業。趙某,男,33歲,無業。錢某,28歲,無業。孫某,男,22歲,無業。李某,男,21歲,無業。周某,男,24歲,無業。武某,男,27歲,無業。羅某,男,35歲,某地區公安局刑警隊隊長。胡某,男,55歲,某地區人民法院刑庭審判員。自2004年起,王某糾集張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會閑雜人員,組成一個名叫天龍會的組織。王某在當地稱王稱霸,組織一個建筑材料租賃公司,該地區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須高價租用他們的建筑材料,否則王某就會派人恐嚇。王某為了使別人懼怕自己,讓孫某和李某制造了兩只獵槍,并且常帶在身上。王某等人與另一團伙雙龍幫因搶奪地盤而群毆,該組織中錢某將對方的一個人打成重傷。羅某是該地區公安局刑警隊隊長,與王某等人稱兄道弟,關系密切,收到告發王某等人惡行的報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廳組織打擊黑惡活動聯查時,給王某等人通風報信。胡某是該地區人民法院刑庭審判員,在天龍會的成員李某故意傷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錢物,將本該判處刑罰的李某作了無罪釋放的處理。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槍支而案發,孫某和李某都如實供述了自己參加天龍會制造槍支的事實,并對胡某、羅某、錢某和王某的罪行進行揭發。王某和錢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對涉及羅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本題考點: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立功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責任。【參考答案】(1)王某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行賄罪。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實施其它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2)錢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并罰。因為刑法明確規定在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3)羅某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4)胡某構成徇私枉法罪。(5)孫某和李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非法制造槍支罪。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6)孫某、李某和王某在非法制造槍支中構成共同犯罪。(7)張某、趙某、周某、武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例20】某建筑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宋某為達到某鄉村小學承建的目的,向有關國家機關人員朗某送禮約2萬余元,提出獲取了招標標底,從而順利中標。不久,宋某承建的一座禮堂因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坍塌,損失近200余萬元。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經理的同鄉金某商議對策。金某建議到其在邊境的一遠親家暫避,并給其2萬元作為路費。情急之下,宋某帶著自己信用卡透支的5萬元和金某給的2萬元逃跑,其公司財產暫被查封。1個月后,銀行發現透支的電話催繳無果后,上門催繳。宋某的妻子簽收了催繳單并答應還款。3個月后,其妻還1萬元,其余不能償還。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宋某妻工作,宋某向當地公安機關自首。宋某自首后,其妻又向他人借款2萬元償還了銀行透支款。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注意:涉及到有關具體犯罪時,如果有未完成形態,請指出屬于何種停止形態):(1)金某的行為觸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的行為觸犯了什么罪名?(3)朗某是否構成犯罪?(4)甲公司是否構成犯罪?(5)針對宋某的犯罪情節,應如何追究宋某的刑事責任?【參考答案】(1)金某的行為觸犯的罪名有窩藏罪。(2)宋某觸犯的罪名有行賄罪、串通招投標罪、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信用卡詐騙罪。(3)郎某屬串通招投標罪的共犯。(4)甲公司涉嫌串通招投標罪。(5)宋某觸犯的罪名有行賄罪、串通招投標罪、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信用卡詐騙罪。其中行賄為串通招投標的牽連行為;宋某是串通招投標罪和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宋某能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償還透支款,可不再追趕究刑事責任。行賄罪、串通招投標罪、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信用卡詐騙罪;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自首;信用卡透支的催收方式、處罰依據刑法310條【案例21】李鋒,男,30歲,漢族,農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被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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