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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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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x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2篇地測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分析制度第3篇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地測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分析制度
(1)工程質量事故的界定:
凡因違反技術規程而消失的影響工程施工的行為均屬工程質量事故。
(2)事故分析的時間程序:
消失事故后,應馬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仔細分析。一般事故由各組隊自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及處理看法報地測部門;較大事故由部門組織分析并提出處理看法。事故分析一般按以下程序:直接責任者介紹事故經過及后果,其他同志按有關規程對事故的緣由、性質、責任進行分析,并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看法。拿出整改措施。
(3)事故分析的內容:
主要分析事故產生的過程及結果,事故的緣由、性質、事故的責任者(包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事故的教訓等,并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看法。
(4)參與事故分析人員范圍:
一般事故由全組隊人員分析、主管部門領導參與,較大事故由部門組織全部門人員分析。
(5)處理方法:依據消失的工程質量事故通過仔細分析,在查清消失事故的緣由及性質的前提下,按責任大小進行嚴厲?處理。
①對主要責任者視其后果輕重分別賜予經濟處理,并進行脫產培訓。
②依據層次管理的原則,依據每次消失工程質量事故的狀況酌情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③處理看法公布于眾。
【第2篇】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質量事故(問題)的責任人,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規,結合各項目部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
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誰施工、誰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項目部各管理崗位人員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責。
第三條
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追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質量事故及嚴峻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各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公司負責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項目部應擔當質量事故責任并協作集團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項目施工責任人所負責任。
工程項目在設計文件使用年限內消失質量事故的,項目部直接責任人不論調至何處工作、擔當何種職務或退職、退休,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工程項目在建或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項目部應按規定準時報告,并進行調查。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六條
引用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四、gb/t19001-2022/iso9001:2022《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五、gb/t50430-2022《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
六、《質量手冊》。
第七條
術語和縮寫
一、引用《質量手冊》中的術語。
二、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四、“四不放過”指事故緣由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
其次章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八條工程質量責任制網絡體系:
以工程項目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在辦理開工報告時,應按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備案表,仔細填寫工程項目合同要求、質量責任人,報當地質量監督機構,以備監督、考核及質量責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質量責任按下述原則劃分:
各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技術方面的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與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項目質量管理的質量責任
1、項目經理對項目部的施工質量負責。應建立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專業分包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向項目部負責,項目部擔當專業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2、項目部必需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覺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應當準時提出看法和建議。
3、項目部必需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商定,對工程材料、構件、設備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進場材料進行檢驗,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項目部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藏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記錄。隱藏工程在隱藏前,項目部應當按隱藏工程管理條款的規定,通知監理、設計、項目管理單位和質量監督站。
5、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平安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在監理工程師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6、項目部對施工中消失質量問題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修。
7、項目部上崗人員須經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職
責
第十條
公司主管經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領導。
第十一條
技術質量科是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與檢查,并負責組織嚴峻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評審和處理。并對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提報處理看法,上報技術質量部爭論結案。
第十二條
技術質量科、平安生產科、物資供應科參加嚴峻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的評審與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平安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評審和處理,并對處理結果實施檢查驗證。
第十四條
技術質量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對各項目發生的質量事故,會同平安生產科共同調查,提報處理看法。
第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對各項目經濟懲罰的收繳。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嘉獎及行政處分人員按規定承辦手續。
第四章工程質量責任檢查、核實與追究
第十七條
質量責任制的監督檢查:
工程公司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本制度對項目部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執行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對工程質量責任人在崗履職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質量問題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質量問題信息由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站提出,工程公司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九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項目消失一般質量事故,項目部應在發覺質量問題的24小時內向工程公司報告。工程公司在接到報告3日內組織各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按規定調查核實。
其次十條
工程項目消失重大質量事故,項目部應馬上向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及業主報告,由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
其次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的追究:
1、合同期內發生一起重大質量事故、二起一般質量事故,除按規定追究質量責任人責任外,并追究項目現場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2、項目部在合同期內,發生一起一般質量事故或二起質量問題,追究項目經理及主要當事人的責任。
3、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定合格、使用二年內,發生一起一般以上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應判定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內,發生二起一般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根據規定追究項目經理責任。
其次十二條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應依據合同商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質量問題的訂正由施工、監理、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業主批準后實施。
一般質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組織專家提出技術方案,報業主批準后實施。
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過程實施與掌握
其次十三條
質量問題分類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及完整性,但卻影響美觀或耐久性。
二、較嚴峻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卻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結構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時還會使人有不舒適和擔心全感。
三、嚴峻質量問題:
(一)經整修、加固或返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雖不作為質量事故處理,但視為嚴峻質量問題,應將工程缺點記入施工日志及有關竣工文件內。
(二)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或使用平安。
其次十四條
質量事故分類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結構平安,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峻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峻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峻影響使用功能或結構平安,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1~2人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劃分等級: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平安問題,如施工腳手架、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人數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5、特殊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殊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殊嚴峻,符合上述三條之一均屬特殊重大事故。
其次十五條質量問題的掌握范圍
一、外購產品(含顧客財產)。
二、施工過程中的半成品及檢驗批、分項工程。
其次十六條
質量問題的評審與處理
一、施工(生產)中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由責任項目質量檢查人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任項目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整改,質量檢查人員監督責任方整改驗收。
二、施工(生產)中消失的較嚴峻質量問題,由質量檢查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制定整改措施、驗證,做好記錄。
三、施工(生產)中消失的嚴峻質量問題,由工程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平安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評審、處理、驗證,做好記錄。
四、各項目材料員、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人員共同對有質量問題的選購物資進行評審、判定、做出處理。
五、合同要求時,對讓步處理的質量問題,應向顧客提出申請或派員參與共同評審,記錄質量問題狀況,顧客同意后,方可轉序施工或交付。
六、發覺質量問題涉及到設計單位,應通知設計單位,邀請派員參與共同評審并確定處理方式。
七、如發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掌握程序》進行評審處置。
八、對監理工程師填發監理記錄、整改通知書,各項目經理及部門監督責任方處理并檢查驗收,進行問題封閉。
其次十七條
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包括返工處理、返修處理、讓步處理、降級處理和不作處理等。
二、當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狀況進行處理時,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一)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意結構平安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四)經返修或者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轉變形狀尺寸但仍能夠滿意平安使用要求的,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三、當在交付或開頭使用后發覺質量問題時,公司應對質量問題進行評審,做出處置打算,實行與質量問題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程度相適應措施。
四、保持質量問題的性質以及隨后所實行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記錄。
其次十八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三、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四、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其次十九條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愛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嚴格愛護事故現場,實行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緣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當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實行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六章
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特殊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聽從上級的支配,接到質量事故或嚴峻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依據事故類別性質,準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與。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依據事故狀況托付具有相應行業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消失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幫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緣由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緣由、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
(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看法;
(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建議;
(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生項目部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狀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項目部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狀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五條事故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工程公司財務科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七章
事故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依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看法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緣由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擔當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方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平安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根據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平安事故。
第八章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根據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項目部及責任人賜予行政和經濟懲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于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對有關人員賜予行政懲罰;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供應與事故有關的狀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四十條對不按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賜予通報批判,情節嚴峻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分別賜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500元-2000元;對項目經理、分管質量的技術負責人視情節分別賜予警告、記過處分,扣基礎績效薪酬10%。其他責任人低于直接責任人的懲罰,由責任項目部自行規定懲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嚴,造成質量低劣、局部缺陷嚴峻、觀感質量差,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或媒體)通報、曝光,損壞公司質量信譽的,按嚴峻質量事故懲罰;被其它上級單位或其它新聞單位通報批判的,按質量一般事故懲罰。凡因施工質量低劣,驗交后因用戶舉報,確屬施工單位責任的,除賜予準時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質量一般事故懲罰。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理:依照公司管理權限,對造成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做以下懲罰。
(一)質量一般事故:
1、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待崗3個月;
2、賜予失職的項目經理警告處分。
(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三)對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有意降低事故等級,一經被查出或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原事故等級罰款標準處以2倍罰款。質量第一管理者項目經理實施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發生質量嚴峻及以上質量重大事故的,無論其調到哪里,擔當何種職務,都要根據國家及公司有關文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必需賜予追溯懲罰。
第四十二條
造成嚴峻后果或構成法律責任的追究責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有關責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二)玩忽職守,違反工藝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三)設備、檢驗試驗、計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人員傷亡者。
(四)在檢查施工過程中未能準時發覺隱患問題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五)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處置,造成影響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章制度相抵觸時,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一、質量問題通知單。
二、罰款通知書。
三、質量事故調查記錄。
四、質量事故報告書。
第四十三條由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x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的追究處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事故、大事、不符合訂正與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管理;
2.工程部負責按本制度的要求對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責任追究;
四、定義:
本制度所稱的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消失了達不到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達不到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設備的現象。
五、工作程序:
職責:公司總經理負責確定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措施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5.1質檢員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和一般質量事故處理
5.2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員幫助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5.3質量事故的分類: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兩大類
5.3.1重大質量事故的界定
發生以下狀況可定為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惡劣影響。
3)造成了嚴峻的人員損害。
5.3.2一般質量事故
1)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響在局部范圍以內,未造成嚴峻影響。
5.4發生質量事故的報告
5.4.1重大質量事故的報告: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應由項目經理馬上報告總經理。
5.4.2消失重大質量事故,當事人除馬上按規定上報外,應樂觀參加質量事故的善后處理
5.4.3一般質量事故的報告: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當天報告質檢員。質檢員在三天內內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結果書面上報項目經理。
5.5發生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5.5.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總經理負責對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
5.5.2質量事故的調查,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部門和人員、事故經過、事故后果。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5.5.3事故調查完畢后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仔細分析、確認事故發生的緣由,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質量事故的處理,應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緣由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準時、慎重、有效地處理好質量事故
5.5.5必需以質量事故為契機,組織進行質量改進活動,完善并嚴格執行制度
5.5.6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應形成《質量事故報表》并建立檔案
5.6質量事故的責任人,依據其狀況嚴峻程度賜予相應懲罰,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將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行政、刑事責任。
5.7事故責任界定:
重大質量事故:公司總經理、生產經理負有領導及間接主要管理責任,項目經理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公司主管領導視重大質量事故的影響及人身、財產損失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并在事故緣由調查過程當中主動坦誠承認領導責任,在責任追究會上做自我批判。直接管理責任的項目經理視重大質量事故的影響及人身、財產損失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并寫檢查。事故技術、質量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視重大質量事故的影響及人身、財產損失處以300-1000元的罰款。按狀況考慮崗位調動問題。
一般質量事故:由項目經理組織進行責任界定,對于圖紙及工藝技術問題造成的事故,技術負責人擔當技術指導及技術交底不到位的責任,酌情賜予通報批判及100-500元的經濟懲罰。對于落實過程中責任心的問題,班組長擔當主要責任,酌情賜予通報批判及100-500元的經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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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x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2篇地測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分析制度第3篇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地測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分析制度
(1)工程質量事故的界定:
凡因違反技術規程而消失的影響工程施工的行為均屬工程質量事故。
(2)事故分析的時間程序:
消失事故后,應馬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仔細分析。一般事故由各組隊自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及處理看法報地測部門;較大事故由部門組織分析并提出處理看法。事故分析一般按以下程序:直接責任者介紹事故經過及后果,其他同志按有關規程對事故的緣由、性質、責任進行分析,并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看法。拿出整改措施。
(3)事故分析的內容:
主要分析事故產生的過程及結果,事故的緣由、性質、事故的責任者(包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事故的教訓等,并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看法。
(4)參與事故分析人員范圍:
一般事故由全組隊人員分析、主管部門領導參與,較大事故由部門組織全部門人員分析。
(5)處理方法:依據消失的工程質量事故通過仔細分析,在查清消失事故的緣由及性質的前提下,按責任大小進行嚴厲?處理。
①對主要責任者視其后果輕重分別賜予經濟處理,并進行脫產培訓。
②依據層次管理的原則,依據每次消失工程質量事故的狀況酌情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③處理看法公布于眾。
【第2篇】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質量事故(問題)的責任人,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規,結合各項目部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
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誰施工、誰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項目部各管理崗位人員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責。
第三條
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追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質量事故及嚴峻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各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公司負責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項目部應擔當質量事故責任并協作集團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項目施工責任人所負責任。
工程項目在設計文件使用年限內消失質量事故的,項目部直接責任人不論調至何處工作、擔當何種職務或退職、退休,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工程項目在建或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項目部應按規定準時報告,并進行調查。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六條
引用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四、gb/t19001-2022/iso9001:2022《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五、gb/t50430-2022《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
六、《質量手冊》。
第七條
術語和縮寫
一、引用《質量手冊》中的術語。
二、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四、“四不放過”指事故緣由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
其次章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八條工程質量責任制網絡體系:
以工程項目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在辦理開工報告時,應按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備案表,仔細填寫工程項目合同要求、質量責任人,報當地質量監督機構,以備監督、考核及質量責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質量責任按下述原則劃分:
各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技術方面的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與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項目質量管理的質量責任
1、項目經理對項目部的施工質量負責。應建立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專業分包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向項目部負責,項目部擔當專業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2、項目部必需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覺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應當準時提出看法和建議。
3、項目部必需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商定,對工程材料、構件、設備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進場材料進行檢驗,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項目部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藏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記錄。隱藏工程在隱藏前,項目部應當按隱藏工程管理條款的規定,通知監理、設計、項目管理單位和質量監督站。
5、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平安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在監理工程師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6、項目部對施工中消失質量問題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修。
7、項目部上崗人員須經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職
責
第十條
公司主管經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領導。
第十一條
技術質量科是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與檢查,并負責組織嚴峻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評審和處理。并對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提報處理看法,上報技術質量部爭論結案。
第十二條
技術質量科、平安生產科、物資供應科參加嚴峻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的評審與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平安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評審和處理,并對處理結果實施檢查驗證。
第十四條
技術質量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對各項目發生的質量事故,會同平安生產科共同調查,提報處理看法。
第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對各項目經濟懲罰的收繳。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嘉獎及行政處分人員按規定承辦手續。
第四章工程質量責任檢查、核實與追究
第十七條
質量責任制的監督檢查:
工程公司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本制度對項目部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執行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對工程質量責任人在崗履職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質量問題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質量問題信息由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站提出,工程公司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九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項目消失一般質量事故,項目部應在發覺質量問題的24小時內向工程公司報告。工程公司在接到報告3日內組織各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按規定調查核實。
其次十條
工程項目消失重大質量事故,項目部應馬上向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及業主報告,由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
其次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的追究:
1、合同期內發生一起重大質量事故、二起一般質量事故,除按規定追究質量責任人責任外,并追究項目現場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2、項目部在合同期內,發生一起一般質量事故或二起質量問題,追究項目經理及主要當事人的責任。
3、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定合格、使用二年內,發生一起一般以上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應判定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內,發生二起一般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根據規定追究項目經理責任。
其次十二條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應依據合同商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質量問題的訂正由施工、監理、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業主批準后實施。
一般質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組織專家提出技術方案,報業主批準后實施。
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過程實施與掌握
其次十三條
質量問題分類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及完整性,但卻影響美觀或耐久性。
二、較嚴峻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卻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結構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時還會使人有不舒適和擔心全感。
三、嚴峻質量問題:
(一)經整修、加固或返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雖不作為質量事故處理,但視為嚴峻質量問題,應將工程缺點記入施工日志及有關竣工文件內。
(二)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或使用平安。
其次十四條
質量事故分類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結構平安,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峻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峻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峻影響使用功能或結構平安,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1~2人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劃分等級: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平安問題,如施工腳手架、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人數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5、特殊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殊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殊嚴峻,符合上述三條之一均屬特殊重大事故。
其次十五條質量問題的掌握范圍
一、外購產品(含顧客財產)。
二、施工過程中的半成品及檢驗批、分項工程。
其次十六條
質量問題的評審與處理
一、施工(生產)中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由責任項目質量檢查人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任項目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整改,質量檢查人員監督責任方整改驗收。
二、施工(生產)中消失的較嚴峻質量問題,由質量檢查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制定整改措施、驗證,做好記錄。
三、施工(生產)中消失的嚴峻質量問題,由工程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平安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評審、處理、驗證,做好記錄。
四、各項目材料員、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人員共同對有質量問題的選購物資進行評審、判定、做出處理。
五、合同要求時,對讓步處理的質量問題,應向顧客提出申請或派員參與共同評審,記錄質量問題狀況,顧客同意后,方可轉序施工或交付。
六、發覺質量問題涉及到設計單位,應通知設計單位,邀請派員參與共同評審并確定處理方式。
七、如發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掌握程序》進行評審處置。
八、對監理工程師填發監理記錄、整改通知書,各項目經理及部門監督責任方處理并檢查驗收,進行問題封閉。
其次十七條
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包括返工處理、返修處理、讓步處理、降級處理和不作處理等。
二、當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狀況進行處理時,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一)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意結構平安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四)經返修或者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轉變形狀尺寸但仍能夠滿意平安使用要求的,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三、當在交付或開頭使用后發覺質量問題時,公司應對質量問題進行評審,做出處置打算,實行與質量問題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程度相適應措施。
四、保持質量問題的性質以及隨后所實行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記錄。
其次十八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三、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四、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其次十九條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愛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嚴格愛護事故現場,實行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緣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當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實行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六章
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特殊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聽從上級的支配,接到質量事故或嚴峻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依據事故類別性質,準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與。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依據事故狀況托付具有相應行業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消失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幫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緣由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緣由、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
(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看法;
(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建議;
(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生項目部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狀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項目部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狀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五條事故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工程公司財務科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七章
事故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依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看法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緣由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擔當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方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平安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根據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平安事故。
第八章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根據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項目部及責任人賜予行政和經濟懲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于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對有關人員賜予行政懲罰;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供應與事故有關的狀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四十條對不按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賜予通報批判,情節嚴峻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分別賜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500元-2000元;對項目經理、分管質量的技術負責人視情節分別賜予警告、記過處分,扣基礎績效薪酬10%。其他責任人低于直接責任人的懲罰,由責任項目部自行規定懲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嚴,造成質量低劣、局部缺陷嚴峻、觀感質量差,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或媒體)通報、曝光,損壞公司質量信譽的,按嚴峻質量事故懲罰;被其它上級單位或其它新聞單位通報批判的,按質量一般事故懲罰。凡因施工質量低劣,驗交后因用戶舉報,確屬施工單位責任的,除賜予準時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質量一般事故懲罰。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理:依照公司管理權限,對造成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做以下懲罰。
(一)質量一般事故:
1、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待崗3個月;
2、賜予失職的項目經理警告處分。
(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三)對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有意降低事故等級,一經被查出或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原事故等級罰款標準處以2倍罰款。質量第一管理者項目經理實施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發生質量嚴峻及以上質量重大事故的,無論其調到哪里,擔當何種職務,都要根據國家及公司有關文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必需賜予追溯懲罰。
第四十二條
造成嚴峻后果或構成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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