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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MAC航次租船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編號:

本合同經承租人和出租人簽章后成立,傳真方式簽署有效。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內容按需要填寫)1.承租人全稱

2.

出租人全稱

地址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銀行

帳號

銀行

帳號

3.船舶資料船名

船籍港

載貨噸

總長/型寬/型深

滿載吃水

空載吃水

總噸/凈噸

包裝艙容/散裝艙容

吊桿數/負荷

艙口數

4.貨物資料貨物名稱、數量、件數、包裝規格等:整票貨或拼貨:最大貨量和最小貨量:5.裝貨港(地點)

6.卸貨港(地點)

7.受載期

8.預計抵達裝貨港日

9.裝卸時間(若裝卸時間分別規定,選a);若裝卸時間共同規定,則選b))(參見第4條)10.滯期費率/速遣費率(參見第7條)

a)裝船期限/卸船期限

11.最長允許滯期時間

(參見第8條)

b)裝卸共用期限

12.最長允許待裝時間

(參見第3條)

13.運費率

14.運費支付安排

(參見第6條)

15.虧艙費率

其他特別約定(可采用附件形式):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承租人(簽章):

代表(簽字):

日期:

地點:出租人(簽章):

代表(簽字):

日期:

地點:本部分(包括特別約定部分)為承租雙方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如若本部分內容與本合同第二部分產生沖突,則以本部分內容為準。第二部分1.船位動態報告條款

船舶到港前,出租人應將到港時間及時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應在船舶到港前第3/2/1天及時向承租人更新并報告船舶動態。2.裝貨/卸貨條款

(1)費用/風險

承租人負責將貨物送至艙內,裝船、積載和/或平艙,綁扎和/或加固,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出租人不承擔前述作業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如為保護所運輸貨物使用墊艙物料,承租人應提供并自行承擔責任、風險、費用放置所有墊艙物料,出租人允許在船上使用所有可用的墊艙物料。承租人根據本租約自行負責在卸貨后移走所有墊艙物料,所花費時間應計入裝卸時間。

裝卸工人以及參與貨物上述作業的船員均視為承租人的雇傭人員,但船長有權監督裝卸等作業。(2)船吊

除非船舶無船吊或雙方同意不使用船舶裝卸設備,出租人應在裝/卸貨物的全部過程中提供船舶裝卸設備供承租人使用,并提供足夠的動力。所提供設備應處于良好工作狀態,除非由于承租人以及裝卸工人方面的原因導致,所有因船舶裝卸設備或動力不足導致實際時間損失(根據本合同約定的船吊/絞盤車數量按比例計算)不得被計入裝卸時間或滯期時間。

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應提供船員擔任船吊/絞盤車司機。如果當地規章禁止,則承租人應承擔費用自行安排船吊/絞盤車司機,并由承租人承擔風險和責任。(3)裝卸工人損害

承租人負責裝卸工人造成的對船舶的損害(正常損耗除外)。該損害應由船長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裝卸工人,否則承租人不承擔責任。船長應盡力取得裝卸工人的書面認可作為證據。

承租人必須在航次結束前修復裝卸工人所造成的對船舶的損害,但如該損害有損船舶的適航則應在造成或發現損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復,所有額外費用亦由承租人承擔,時間損失則按滯期費率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未約定滯期費率的,則按實際損失計算。

3.最長允許待裝時間條款

如船舶到達裝貨港錨地或約定的地點后,因承租人未能備妥貨物,或者因其他非出租人原因未能在前表第12格列明的時限前開始裝貨作業的,出租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

4.裝卸時間起算、計算條款

若船舶直接靠泊的,裝卸時間自船舶靠泊完成之時起算,若船舶無法直接靠泊的,則從船舶到達裝/卸貨港口錨地錨泊時起算,裝卸時間以裝卸事實記錄或者航海日志記載為準。從等泊位置移到裝/卸泊位的時間不應計入裝卸時間。

如經檢驗發現船舶未準備就緒,從發現之時起至船舶再次準備就緒的時間不得計入裝卸時間。若船舶重新準備就緒所耗費時間超過24/

小時的,則承租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裝卸時間包括節假日,如以“日”為單位計算,則連續24小時計算,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5.附近港口卸貨條款

如卸貨港口或地點發生不安全情形,船長或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通知,承租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24/

小時后指定替代安全港口或其它安全地點。否則,船長或出租人有權選擇附近合理替代港口進行卸貨。如同在原卸貨港卸貨一樣,出租人有權收取相同運費,并視航程情況,按比例增加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

6.運費支付條款

(1)如約定運費預付(包括部分預付)的,相應運費應當在船舶相應載貨航次開航后_3/___個工作日支付,無論船舶/貨物是否滅失,不予返還。除非運費已支付給船東,否則出租人或其代理無需簽發運費預付單證。

預付運費,承租人應該按實際裝貨重量/數量支付。

(2)如約定運費到付(包括部分到付)的,則相應運費應于貨物到達卸貨港開艙卸貨之前支付。如運費或部分運費為到付,承租人應按照實際到達卸貨港之貨物重量/數量支付運費。

(3)除由于出租人原因外,如果計費數量少于約定最小貨量的,按最小貨量計收運費。

7.滯期費用/速遣費用條款

滯期費用/速遣費率由承租人根據本合同第一部分約定支付,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滯期費用結算方式可另行約定。

除另作約定外,滯期費用/速遣費用應在相應裝卸貨物作業結束后結算。選擇裝卸港口裝卸時間并用的,則應在卸貨作業結束后結算

8.最長允許滯期時間和延滯損失條款

若裝卸滯期時間超過該前表第11格約定期限的,船舶延滯損失可由出租人選擇按當時市場實際損失計收。

9.費用支付與留置權條款

除非另有約定,運費、虧艙費、滯期費、滯留損失、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應在貨物提取之前支付完畢。對于未支付的前述費用,以及為取得該筆收入所發生的費用等,出租人可以對貨物享有留置權。

10.出租人責任條款

出租人應當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干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以及出租人所提供的集裝箱等裝運工具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并應當按照約定妥善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送到約定的到達港。但出租人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11.解約條款

出租人在約定的受載期限內未能提供船舶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在解約日期前,出租人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裝貨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時起在工作日的24小時內,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否則視為承租人接受新的抵達時間作為受災期限。12.稅收和使費條款

(a)關于船舶——出租人支付所有通常對船舶征收的使費、費用和稅。

(b)關于貨物——承租人支付所有通常對貨物征收的使費、費用和稅。

(c)關于運費——承租人支付所有對運費征收的稅,另有約定除外。

13.代理

除另有約定外,裝貨港和卸貨港由出租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

14.法律和仲裁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附加其他選擇性條款(由當事人按需要選擇):1.普通罷工條款

(a)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承租人未在24小時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出租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b)當船舶抵達卸貨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載,并且在48小時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到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示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和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出租人將影響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應和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貨物運費應按比例增加。(c)除了上述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對任何罷工或停工而無法或影響貨物裝卸所引起的后果均不負責任。

2.戰爭風險(Voywar1993)

(1)

本條定義

(a)“出租人”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實際承運人,船舶經營人或其他管理人員,或船長。

(b)“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內戰,內亂或革命,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侵略行為,敵對或惡意行為,封鎖,或任何個人,團體,侵略者,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無論是針對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舶,或針對某種貨物或船員),且根據船長和/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斷,可能或似乎將對船舶,其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構成危險。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根據船長和/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斷,發現履行合同或任何部分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后貨物在航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出租人有權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絕履行部分合同。如果該租約規定了裝卸貨物港的范圍,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將使船舶,貨物,船員或其他船上人員遭受戰爭風險,出租人應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范圍內的其他港口,僅在承租人收到該要求48小時后仍未指定安全港時有權解除租船合同。

(3)無論在開始裝貨后或在卸貨結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階段,根據船長和/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斷,發現船舶,貨物(或部分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將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繼續裝貨或繼續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簽發提單,或通過任何運河或水道,或前往或滯留在任何港口。如發生此種情況,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指定卸貨的安全港口。如在收到該通知48小時后,承租人未指定所述港口,船東有權選擇在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裝貨港)卸下貨物,并視為合同的全部履行。出租人有權從承租人那里得到因該卸貨的額外支出,如在非裝貨港卸貨,則就象貨物運達至目的性一樣船東有權收取全部運費,如超過原卸港100海里,則按距離收取額外運費,且出租人有權因該支出和運費留置貨物。

(4)如在裝貨開始后,根據船長和/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斷,發現船舶,貨物(或部分貨物),船員或船上其他人員將在正常和習慣航線(包括運河和水道)中遭受戰爭風險,且有一條至卸貨港的較長航線,則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他將采用該航線,在此情況下,如總的航行距離超過原航線100海里,則出租人有權按距離收取額外運費。

(5)船舶可以自由:

(a)服從船旗國或根據法律船東應遵守的國家,或其他政府或團體或組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護航,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議;

(b)服從任何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議;

(c)服從聯合國安理會的提議,歐盟指令,或其他任何有權超國家的團體所發出的指令。船東應遵守的國際法和其他強制性命令和指令;

(d)在任何港口卸貨或部分貨物,該貨物可能使船舶因視為走私而被充公;

(e)掛靠任何港口以調換船員或部分船員或船上的其他人員,因有理由認為他們可能被埋葬,入獄或受制裁;

(f)當根據本條規定未裝貨或已卸貨時,出租人為其自身利益裝運其他貨物,并運至其他港口,無論是向前或返回或與正常或習慣航線相反航行。

(6)如根據本條(2)至(5)款規定而作為或不作為,都不得視為繞航,而應視為本租約的完全履行。3.普通冰凍條款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出租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出租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的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支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因冰凍而關閉,船長或出租人可選擇在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載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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