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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二章物權法經濟法第二章物權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07年3月16日上午高票通過物權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07年3月16日上午高票通過物權法第一節物權概述一、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的需要并且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1、客觀物質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體的外部什么是物物的基本屬性第一節物權概述一、物什么是物物的基本屬性

1、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民法上所稱的物的是()

A尸體;

B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假肢;

C血站儲存的血液;

D剪掉的頭發。

2、下列選項屬于民法上所稱的物的有()

A木星;

B電;

C房屋;

D戀人間的書信。答案:B答案:BCD1、下列選項中,2、下列選項屬于答案:B答案:BC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物的分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物的分類分類標準: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非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

1、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

2、武器、彈藥、毒品、麻醉品等

3、黃金制品等;

4、文物等;

5、黃色書刊、錄像帶等分類標準: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主要分類意義:

合同標的物為流通物的,具備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標的物是限制流通物,除需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合同方可生效,此外,限制流通物在許可流通的范圍以外的交易是無效的;黃色出版物等禁止流通。分類意義: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原物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依其自然性質產生新物的物。原物和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區分意義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孳息的收取權,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無特別約定,原物所有人有權取得孳息之所有權,轉移原物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應同時轉移。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原物和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區分意特定物與種類物分類標準: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分類意義:

在某些法律關系中,只能以特定物或種類物為標的物(租賃、借貸);◎標的物意外損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則不能免除交付義務。特定物與種類物分類標準: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所謂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物權的特點1、物權是對世權;2、物權是支配權.所謂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甲公司與00年3月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并承諾以公司所有的房產作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后,甲公司與銀行到有關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手續,2001年甲公司將抵押的房產轉讓給了乙公司,并且將轉讓的情況通知了銀行,01年3月銀行發現有人破壞該房屋,但因乙公司正在更換董事,沒有人顧及到房屋的破壞問題,銀行便出面阻止,保住了該房屋,01年6月,銀行債權到期,甲公司無力還債,銀行申請拍賣該房屋,但遭到乙公司拒絕,由此雙方發生糾紛。問:1、銀行享有的何種類型的權利?

2、銀行是否有權拍賣該房屋?

3、銀行是否有權阻止他人損害該房屋?甲公司與00年3月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并承諾以公司所有

1、銀行享有的是抵押權;

2、抵押權是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此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該抵押權是對抵押房屋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在甲公司無力還債時,銀行可以拍賣標的物優先受償。

3、乙公司是房屋的主人,當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在乙公司不行使權利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這是物權排他性的體現。分析1、銀行享有的是抵押權;分析(二)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二)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分類自物權和他物權

——以物權享有者及物權的性質劃分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以物權的標的物為標準進行的劃分主物權和從物權

——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劃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以設立物權的目的為標準進行的劃分物權的分類自物權和他物權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定物權,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物權的取得和變更、物權的公示方法、物權的效力及物權的保護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改變。物權法定原則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并不能同時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他物權。一物一權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定物權,物權的種類及其內

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相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公信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公示原則三、物權的變動(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生效主義三、物權的變動(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案例張某有一棟二居室房屋,因離工作單位太遠,決定將該房賣掉。一日,陳某經人介紹,找到張某,表示愿意購買該房。雙方經過協商以萬元80萬元成交。陳某先交付了50萬元,張某將房屋鑰匙交給了陳,并表示一周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辦完手續后陳再付另外的30萬元。案例張某有一棟二居室房屋,因離工作單位太遠,一周后王某找到張某,表示愿以8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買下,于是雙方簽定了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張找到陳說明情況,表示愿歸還其已交的50萬元,要求其交還房屋鑰匙,陳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王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應歸自己所有。一周后王某找到張某,表示愿以85萬元的價格將關于不動產登記(一)登記機關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一)登記機關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二者是何關系?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案例:

2000年李某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商品房,出于各種原因考慮,李某將房子登記在弟弟名下,同時又與弟弟簽定了一個協議,表明房子是李某出錢買的,弟弟只是掛名而已。問題:1.該房到底歸誰所有?2.若李某的弟弟急需用錢,于是未經李某同意便將房子賣掉(買方不知情),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李某能否要回該房?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案例:3、不動產登記的類型

1.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2.正式登記與預告登記

3、不動產登記的類型1.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二)動產的物權變動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何為交付?指標的物或權利憑證的移轉占有。交付的方式:(一)現實交付(二)觀念交付1、簡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二)動產的物權變動

1、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

3、發現埋藏物;

4、先占。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1、善意取得;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與立法理由1.善意取得的概念所謂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讓與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經將該物交付給受讓人或者已經辦理物權變動登記,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該物的物權。2.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邏輯上的當然結果。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交易。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

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110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2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拾得遺失物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第二節所有權一、所有權的概念、特征所有權是對特定物進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最古老的物權。甚至可以說是最古老的私權。所有權的特征(一)全面支配性(二)整體性(三)彈力性(四)永久性第二節所有權一、所有權的概念、特征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占有權——對財產的實際掌握或控制合法占有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使用權——利用財產的權利

收益權——依法取得財產效益的權利

處分權——對財產的處置權(核心)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對所有權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為保護社會和國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國家對私人或集體財產的征收2、征用征收征用導致財產所有權轉移(永久性)不轉移財產所有權,只是暫時限制使用權。(臨時性)主要針對不動產針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出于緊急需要補償標準較高補償標準低于征用所有權的限制征收征用導致財產所有權轉移不轉移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1、國家所有權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二、所有權的類型1、國家所有權二、所有權的類型《物權法》

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47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49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50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51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52條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第58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集體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通說認為是指由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三要素構成的統一體。(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1、復合性2、專有權的主導性3、一體處分性4、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四、不動產相鄰關系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所謂相鄰關系,是指法律為調整相鄰不動產的利用,而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所規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用鄰地通行、采光、安設管線、用水排水等法律關系。相鄰關系在性質上是所有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相鄰關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過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調整,達到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的結果,體現效益和公平的均衡。四、不動產相鄰關系(一)相鄰關系的概念相鄰通行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施工、防險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采光、通風關系;因不可量物的侵害產生的相鄰關系各種相鄰關系相鄰通行關系;各種相鄰關系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關系處理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處理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第三節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節用益物權概念——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特征——1、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2、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

3、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1、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轉移取得兩種情況。

2、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農民集體所有是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為目的的權利。

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特征——1、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有相似之處,如都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但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很多區別,具體表現如下:其一,權利主體的構成有區別。其二,權利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其三,權利取得的方式也不同。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使用人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地役權的特點地役權是指不動產使用人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四、地役權與相鄰關系辨析(一)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聯系首先,二者均屬于不動產物權范疇,且通常都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物權人之間;其次,二者均以調節不動產的利用為目的再次,二者都以不動產物權的限制或擴張為基本內容;最后,地役權可以彌補相鄰關系制度的不足,因為相鄰關系只是對相鄰不動產利用關系的最低限度的調整。

四、地役權與相鄰關系辨析(二)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1、性質不同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它有自己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相鄰關系則是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它不反映為獨立的民事權利,只能與所有權或用益物權共存,不能單獨取得或喪失,也不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登記中推斷出來。2、取得方式不同地役權基于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直的契約而設定,具有意定性。相鄰關系則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無需當事人約定,具有法定性。(二)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3、有償性不同地役權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要依當事人的約定,而在有償利用的情況下,地役權人支付的費用在性質上是一種對價。相鄰關系的一方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利用他方的不動產時,通常是無償的,只是在給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之時,才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此種費用在性質上是一種補償,與基于等價有償原則而支付的對價有所不同。4、對不動產物權的限制或擴張程度不同相鄰關系是基于法律規定對不動產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調節,對不動產物權的限制或擴張的程度較小,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容忍的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二地役權關系中,當事人可以逾越相鄰關系的法定限度而約定權利義務,因此對不動產物權的限制或擴張程度較大。5、期限上不同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因此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約定,期限屆滿,地役權消失。相鄰關系屬于所有權范疇,通常無固定期限,只要相鄰不動產存在,相鄰關系就存在。3、有償性不同第四節擔保物權一、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征《物權法》第170條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完全清償為目的(二)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三)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四)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五)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六)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的權利第四節擔保物權一、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征二、擔保物權的社會功能(一)債權制度缺陷的彌補(二)促進社會信用,利于融資

二、擔保物權的社會功能一、抵押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的設定抵押登記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的消滅

一、抵押擔保物權1、抵押權概念和種類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1、抵押權概念和種類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1、抵押權概念和種類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利抵押最高額抵押共同抵押

1、抵押權概念和種類不動產抵押

個體服裝戶劉杰欲購進一批服裝,于1997年8月1日在某市商業銀行華中支行(以下簡稱華中支行)借款25萬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息1.2分.逾期不還,加罰利息20%。并約定由王楊的座落在城區的價值30萬元的房產一座作為抵押擔保。同時,王揚與華中支行簽訂了抵押合同書,并明確約定,王楊為劉杰在華中支行借款25萬元的本息及罰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同時,王揚和華中支行一塊去市房地產管理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到期后,劉杰因所購進的服裝不適銷路,大量積壓.無力償還本金。華中支行遂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涉及抵押權的取得、抵押合同、抵押物等內容抵押權個體服裝戶劉杰欲購進一批服裝抵押物抵押物的性質——應有交換價值和讓與性應有不易損耗性應有權屬明析性抵押物的范圍——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動產、不動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等不得抵押的財產——教科書第320頁

抵押物抵押物的性質——應有交換價值和讓與性抵押的設定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合同形式——書面形式抵押登記——法定登記法定要求登記的,作為抵押權生效要件

——對抗意義的登記不是抵押權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下述財產的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下述財產,自愿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二)交通運輸工具;(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四)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的設定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下述財產的抵押,應當辦不得抵押的財產《物權法》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物權法》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合同的內容——見書231頁抵押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禁止流押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3、抵押登記——ⅰ抵押登記的種類法定登記法定要求登記的,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抗意義的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不可以對抗第三人3、抵押登記——ⅰ抵押登記的種類法定登記

豐華制衣公司與工商銀行信友支行于1996年9月6日簽訂了為期9個月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信友支行借款制衣公司人民幣180萬元,并明確約定以豐華制衣公司的辦公樓為抵押物,但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1997年制衣公司又向南陽支行借款200萬元,也以豐華制衣公司的辦公樓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后,制衣公司均未向兩支行還款,兩支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以抵押物優先受償。

兩支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豐華制衣公司與工商銀行信友支行于1996年9月3、抵押登記——ⅱ抵押登記的部門

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建筑物—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林木—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工商部門其他財產—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3、抵押登記——ⅱ抵押登記的部門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4、抵押權的效力——

⑴抵押權標的范圍抵押物本身附合物從物孳息4、抵押權的效力——

⑴抵押權標的范圍抵押物本身4、抵押權的效力——

⑵抵押權與租賃權關系租賃權在先,抵押權在后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在后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4、抵押權的效力——

⑵抵押權與租賃權關系租賃權在先,抵抵押權與租賃權關系糾紛案

1996年2月2日,中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與該市化學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學公司)簽訂門面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約定:中興公司將其自己的上十下十的20間門面房出租給化學公司,由化學公司在此設立化學公司銷售部,租賃期限為3年,年租金為6萬元,每年年初時一次付清年租金。并約定租賃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化學公司享有優先承租權。租賃合同簽訂后,1996年2月2日至1997年2月2日的租金支付。1抵押權與租賃權關系糾紛案11996年9月6日,中興公司與商業銀行陽光支行(以下稱陽光支行)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書,陽光支行貸給中興公司款人民幣30萬元,并以中興公司門面房屋20間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經該市房產部門和土地管理評估中興公司的抵押物價值為40萬元。同日,中興公司與陽光支行分別到房產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21996年9月6日,中興公司與商業銀

中興公司未將設置抵押情況告知化學公司,并于1997年2月3日繼續收取租全。中興公司貸款到期后,未能還款。經協商,中興公司將抵押物協議作價38萬元抵還貸款,尚余的8萬元將由陽光支行支付給中興公司。1997年5月9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和產權過戶手續。過戶后,1997年5月13日,陽光支行以在此設立分理處為由,通知承租人化學公司限期搬走,化學公司接到通知后,以自己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拒絕搬走。

陽光支行與中興公司的買賣是否有效?3中興公司未將設置抵押情況告知化學公司,并于4、抵押權的效力——

⑶抵押權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抵押物轉讓在程序上受到限制—應通知;未通知:如抵押物已登記,抵押權人仍有抵押權;如抵押物未登記,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在內容上受到限制—轉讓價格的合理性在后果上受到限制—轉讓所得價款,應向債權人提前清償或向第三人提存。4、抵押權的效力——

⑶抵押權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抵押物轉讓

案例二:抵押權轉讓糾紛案

李某與某市商業很行宏發支行(以下簡稱宏發支行)于1997年3月2日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書,由宏發支行貸給李某人民幣8萬元,擔保方式為李某座落在誼市的上三下三房屋一座作抵押。該房屋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評估價格為11萬元。同日,雙方一塊去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次日,李某到宏發支行將該款取出,并從他人手中購買了一輛面的轎車。李某在經營期間,面的轎車被盜,又因該車超過保險期限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1案例二:抵押權轉讓糾紛案1

1997年8月26日,李某與楊某協商。李某其抵押給宏發支行的房屋以

l0.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楊某,并商定先由楊某支付給李某房款3萬元,余7.6萬元在1997年12月30日前付清。1997年9月1日,李某和楊某一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因交易中心的過失而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宏發支行借款到期后,李某沒有償還,故要求李某以其所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李某稱房屋已于1997午9月1日賣給了楊某,支行以李某、楊某為被告訴之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李某與揚某的抵押物轉讓行為無效,并判令宏發支行對李某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支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21997年8月26日,李某與楊某協商4、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雙方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依法律的規定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權前提——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實行的途徑——協議和訴訟實行的方法——折價、拍賣和變賣4、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登記在先,順序優先登記順序相同,公平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登記優先于未登記如全部未登記,順序優先5、抵押優先受償順序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5、抵押優先受償順序案例:抵押權順序清償

個體戶鄧某.因急需從外地購進一批面粉而需要貸款,與某城市信用社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約定:鄧某借款15萬元,擔保方式為鄧某用自己在市區內的上四下四房屋一座作抵押擔保,經某房地產交易中心評估價格為20萬元,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在購進面粉過程中,鄧某需資金較大.1999年10月6日又從本市周某處借款7萬元,并約定由鄧某的上四下四房一座作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該登記中心明確告知周某,該房屋已抵押給信用杜,周某仍自愿為之。1案例:抵押權順序清償1

在經營面粉過程中,鄧某被廣州某客戶騙走價值26萬元的面粉,款分文未付,又使鄧某雪上加霜。為了使生意有所轉機,1999年12月1日.鄧某以家中的一臺電冰箱、一臺彩電、一部照相機總計價值為2.5萬元作為抵押,向張某借款2萬元.并寫了借條和抵押擔保書。1999年12月2日,鄧某又以家中的電冰箱、一臺彩電、一部照相機抵押給李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并簽訂了借款抵押協議書,并辦理了抵押財產登記。上述款項鄧某到期一律未還。

信用社、周某、張某、李某的抵押權如何實現?

2在經營面粉過程中,鄧某被廣州某客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抵押權和質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權并存時,抵押權優于質權;其他情況依據設定時間的先后抵押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5、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5、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概念: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設定的抵押擔保。適用類型:借款合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6、最高額抵押概念:6、最高額抵押某鋼鐵廠與某機械制造廠具有長期的供貨關系,雙方簽訂一份長期供貨合同,約定二年以內,機械制造廠所需的鋼材均由鋼鐵廠供貨,遇有需要即供貨。同時雙方簽定一份抵押合同,以機械制造廠所有的機器設備為抵押物,擔保兩年內因供貨而產生的債權。某鋼鐵廠與某機械制造廠具有長期的供貨關系,雙方簽訂一份二、質押質押概述動產質押權利質押二、質押質押概述一、質押概述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拍賣、變賣,以優先受償。

質權人出質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質押概述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

某家電維修部業主于某欲購進一批維修零配件,與某商業銀行神龍支行(以下簡稱神龍支行)協商貸款10000元。1997年3月3日,于某、王某、神龍支行簽訂借款質押擔保合同書,約定:于某借款10000元,質押擔保方式為于某的價值6000元的長虹彩電音響一套和王某在神龍支行的存款單5000元一張。同日,于某將長虹彩電音響一套和王某的存單移交于神龍支行,神龍支行將10000元支付給于某。借款到期后,于某僅償還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8000元未還形成糾紛,神龍支行依法對音響予以變賣,得款6000元。

從本案分析質押與抵押的不同案例某家電維修部一、質押概述——與抵押的不同標的物:動產與權利成立生效:交付或登記占有原則:轉移占有設立原則:一物只能設一個質權收取孳息:除約定外,質押期可收取實現方式:可直接對質物變價一、質押概述——與抵押的不同標的物:動產與權利二、動產質押——ⅰ設定Ⅰ達成質押書面合同(諾成合同)Ⅱ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Ⅲ質物應有交換價值,金錢?Ⅳ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①出質人無處分權,但合法占有質物②質權人須為善意取得③質物是法律允許流轉的動產④須不存在質押合同無效的其他原因二、動產質押——ⅰ設定Ⅰ達成質押書面合同(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效力

某華中文印部劉瑛因業務的需要,欲購進一臺速印機,尚缺5000元,劉瑛便提出以自己價值6900元的兩條白金項鏈作擔保向王倩借款5000元。雙方簽訂了質押借款協議書。協議簽訂后,王倩給了劉瑛借款5000元,并由劉瑛出具了收據,項鏈由劉瑛保管。在經營過程中,劉瑛需購進一批材料,仍需借款,劉瑛又向李東協商借款4500元,擔保方式為劉瑛的兩條白金項鏈。簽訂的當日劉瑛將兩條白金項鏈移交給李東占有,李東給劉瑛出具了收條。李東將款4500元支付給劉瑛。之后劉瑛未支付王倩借款,王便要求以劉瑛的兩條白金項鏈折抵借款,劉瑛以項鏈又質押給李東為由而折抵不成,因此形成糾紛。

該案應如何處理?質押合同的效力二、動產質押——ⅱ動產質權的效力1、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依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包括: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實現債權的費用1、二、動產質押——ⅱ動產質權的效力1、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1、擔保范圍

某縣華興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公司)與該縣城市信用杜協商借款事宜,華興公司便找到長年業務戶該縣醫藥公司為其提供質押擔保。三方簽訂了借款質押擔保協議.約定:城市信用社貸給華興公司人民幣20萬元,貸款由縣華興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公司)質押擔保,質物為醫藥公司提供的2000型新款桑塔納轎車一部,質押擔保的范圍為華興公司所借城市信社17萬元本金。協議后,轎車交與信用社。借款到期未能還款,醫藥公司由于繼續用車,即代替華興公司向信用社還款17萬元,要求取回轎車。但信用社不同意。

該轎車是否可以取回?擔保范圍1、占有質物2、優先受償3、收取孳息4、質權的保全5、轉質權(需經出質人同意,否則無效)

6、放棄質權質權人的權利1、占有質物質權人的權利動產質權的轉質

公民張偉與王軍簽訂質押擔保借款協議,張偉向王軍借款30000元,用其松花江牌面包車作質押擔保。協議簽訂的同時,張偉即將面包奉移交給王軍占有,由王軍保管。在質權存續期間,王軍因做期貨急需資金.便向張偉要其借款,張偉以借款來到期而拒付。隨之,王軍便向鄰居李明借敷25000元,王軍經張偉同意將質物松花江牌面包車質押給李明,并簽訂了借款質押協議,王軍亦將面色車移交給李明占有,李明給王軍出具了收據。張偉、王軍的借款到期后均沒有還款,李明要求對質物優先受償。

該案的轉質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動產質權的轉質《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第217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有關轉質的法律規定《擔保法解釋》第94條:有關轉質的法律規定二、動產質押——ⅱ動產質權的效力對質權人的效力

⑵義務

妥善保管義務返還義務3、二、動產質押——ⅱ動產質權的效力三、權利質押——ⅰ標的要求: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具有可交易性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權利有: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股票、股份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三、權利質押——ⅰ標的要求: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設定的質權。可供設立質權的權利包括:1、債權:(1)金錢給付類債權質權: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2)給付動產類債權質權:倉單、提單2、依法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3、依法可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如: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應收帳款

5、依法可轉讓的其他權利。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設定經濟法物權法課件三、權利質押——ⅱ設定要求: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以普通債權作質———通知債務人票據作質———交付票據,并背書“質押”字樣債券、存款單——交付倉單———交付提單———交付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股份、股票———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商標、專利、著作權———辦理登記三、權利質押——ⅱ設定要求: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四、質權的實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質權人應返還質物。未受清償的:實行的方法——折價、拍賣和變賣四、質權的實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質三、權利質押——ⅲ擔保范圍與質物范圍擔保范圍:依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包括: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質物范圍:入質權利及從權利和收益三、權利質押——ⅲ擔保范圍與質物范圍擔保范圍:三、留置留置權的條件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的消滅三、留置留置權的條件1留置權概念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權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依法留置該財產,并以其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特點:法定性從屬性兩次效力性1留置權概念2、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

無因管理、建設工程合同是否可留置?債權履行期滿未獲清償債權與動產的占有之間有聯系留置標的物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留置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2、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留置權的效力ⅰ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留置物的保管費實現債權的費用ⅱ留置權標的物范圍——

從物、孳息、添附、代替物3、留置權的效力ⅰ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范圍三、留置權的效力ⅲ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留置物所有人可處分留置物但留置權并不因此受到影響ⅳ留置權對留置權人效力

權利義務留置物的占有權妥善保管保管留置物上的適用權不得擅自處分必要費用的求償權返還義務優先受償權三、留置權的效力ⅲ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4、留置權的行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4、留置權的行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甲公司將其委托乙公司保管,保管期2個月,保管費50萬元,保管費在提走機床后的10日內給付。保管期屆滿后,甲公司來提取機床時,乙公司要求其支付保管費,甲公司拒絕,乙公司遂將機床扣留,乙公司是否行使留置權?留置權案例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經濟法第二章物權法經濟法第二章物權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07年3月16日上午高票通過物權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07年3月16日上午高票通過物權法第一節物權概述一、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的需要并且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1、客觀物質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體的外部什么是物物的基本屬性第一節物權概述一、物什么是物物的基本屬性

1、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民法上所稱的物的是()

A尸體;

B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假肢;

C血站儲存的血液;

D剪掉的頭發。

2、下列選項屬于民法上所稱的物的有()

A木星;

B電;

C房屋;

D戀人間的書信。答案:B答案:BCD1、下列選項中,2、下列選項屬于答案:B答案:BC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物的分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物的分類分類標準: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非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

1、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

2、武器、彈藥、毒品、麻醉品等

3、黃金制品等;

4、文物等;

5、黃色書刊、錄像帶等分類標準: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主要分類意義:

合同標的物為流通物的,具備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標的物是限制流通物,除需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合同方可生效,此外,限制流通物在許可流通的范圍以外的交易是無效的;黃色出版物等禁止流通。分類意義: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原物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依其自然性質產生新物的物。原物和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區分意義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孳息的收取權,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無特別約定,原物所有人有權取得孳息之所有權,轉移原物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應同時轉移。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原物和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區分意特定物與種類物分類標準: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分類意義:

在某些法律關系中,只能以特定物或種類物為標的物(租賃、借貸);◎標的物意外損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則不能免除交付義務。特定物與種類物分類標準: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所謂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物權的特點1、物權是對世權;2、物權是支配權.所謂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甲公司與00年3月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并承諾以公司所有的房產作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后,甲公司與銀行到有關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手續,2001年甲公司將抵押的房產轉讓給了乙公司,并且將轉讓的情況通知了銀行,01年3月銀行發現有人破壞該房屋,但因乙公司正在更換董事,沒有人顧及到房屋的破壞問題,銀行便出面阻止,保住了該房屋,01年6月,銀行債權到期,甲公司無力還債,銀行申請拍賣該房屋,但遭到乙公司拒絕,由此雙方發生糾紛。問:1、銀行享有的何種類型的權利?

2、銀行是否有權拍賣該房屋?

3、銀行是否有權阻止他人損害該房屋?甲公司與00年3月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并承諾以公司所有

1、銀行享有的是抵押權;

2、抵押權是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此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該抵押權是對抵押房屋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在甲公司無力還債時,銀行可以拍賣標的物優先受償。

3、乙公司是房屋的主人,當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在乙公司不行使權利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這是物權排他性的體現。分析1、銀行享有的是抵押權;分析(二)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二)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分類自物權和他物權

——以物權享有者及物權的性質劃分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以物權的標的物為標準進行的劃分主物權和從物權

——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劃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以設立物權的目的為標準進行的劃分物權的分類自物權和他物權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定物權,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物權的取得和變更、物權的公示方法、物權的效力及物權的保護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改變。物權法定原則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并不能同時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他物權。一物一權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定物權,物權的種類及其內

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相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公信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公示原則三、物權的變動(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生效主義三、物權的變動(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案例張某有一棟二居室房屋,因離工作單位太遠,決定將該房賣掉。一日,陳某經人介紹,找到張某,表示愿意購買該房。雙方經過協商以萬元80萬元成交。陳某先交付了50萬元,張某將房屋鑰匙交給了陳,并表示一周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辦完手續后陳再付另外的30萬元。案例張某有一棟二居室房屋,因離工作單位太遠,一周后王某找到張某,表示愿以8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買下,于是雙方簽定了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張找到陳說明情況,表示愿歸還其已交的50萬元,要求其交還房屋鑰匙,陳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王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應歸自己所有。一周后王某找到張某,表示愿以85萬元的價格將關于不動產登記(一)登記機關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一)登記機關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二者是何關系?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所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案例:

2000年李某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商品房,出于各種原因考慮,李某將房子登記在弟弟名下,同時又與弟弟簽定了一個協議,表明房子是李某出錢買的,弟弟只是掛名而已。問題:1.該房到底歸誰所有?2.若李某的弟弟急需用錢,于是未經李某同意便將房子賣掉(買方不知情),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李某能否要回該房?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案例:3、不動產登記的類型

1.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2.正式登記與預告登記

3、不動產登記的類型1.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二)動產的物權變動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何為交付?指標的物或權利憑證的移轉占有。交付的方式:(一)現實交付(二)觀念交付1、簡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二)動產的物權變動

1、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

3、發現埋藏物;

4、先占。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1、善意取得;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與立法理由1.善意取得的概念所謂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讓與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經將該物交付給受讓人或者已經辦理物權變動登記,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該物的物權。2.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邏輯上的當然結果。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交易。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

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110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2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拾得遺失物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第二節所有權一、所有權的概念、特征所有權是對特定物進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最古老的物權。甚至可以說是最古老的私權。所有權的特征(一)全面支配性(二)整體性(三)彈力性(四)永久性第二節所有權一、所有權的概念、特征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占有權——對財產的實際掌握或控制合法占有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使用權——利用財產的權利

收益權——依法取得財產效益的權利

處分權——對財產的處置權(核心)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對所有權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為保護社會和國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國家對私人或集體財產的征收2、征用征收征用導致財產所有權轉移(永久性)不轉移財產所有權,只是暫時限制使用權。(臨時性)主要針對不動產針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出于緊急需要補償標準較高補償標準低于征用所有權的限制征收征用導致財產所有權轉移不轉移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1、國家所有權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二、所有權的類型1、國家所有權二、所有權的類型《物權法》

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47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49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50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51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52條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第58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集體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通說認為是指由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三要素構成的統一體。(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1、復合性2、專有權的主導性3、一體處分性4、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四、不動產相鄰關系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所謂相鄰關系,是指法律為調整相鄰不動產的利用,而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所規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用鄰地通行、采光、安設管線、用水排水等法律關系。相鄰關系在性質上是所有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相鄰關系制度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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