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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易錯易混點辨析中級經濟法易錯易混點辨析PAGE8頁中級經濟法易錯易混點辨析【易錯易混點·1】法律部門VS規范性法律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法律部門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述的。如作為法律部門的刑法與作為一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通過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表述。如民商法部門就是通過《民法典《公司法》等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表述的。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僅僅包含在一個法律部門中。如《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規范,規定林木所有權的規范屬于民商法部門,規定采伐林木許可程序的規范屬于行政法部門,規定盜伐濫伐林木追究刑事責任的規范屬于刑法部門。【易錯易混點·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VS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1)概念①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最本質的區別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而條件則不一定會成就,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別。所附條件與期限的要求區別①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有以下要求:a.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b.是不確定的事實,即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否會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c.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d.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e.所附條件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期限并無特別的要求,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易錯易混點·3】欺詐vs脅迫(1)概念:①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②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2)區別:①欺詐表現為使受欺詐方陷入了一種錯誤的認識,而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受欺詐方作出了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②脅迫則是受脅迫方基于恐懼的心理作出了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3)法律后果:①欺詐一方欺詐:被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欺詐:如果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對方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②脅迫一方脅迫: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脅迫:如果第三人實施脅迫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論對方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脅迫行為,受脅迫方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提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易錯易混點·4】狹義的無權代理vs表見代理首先,表見代理本質上仍然屬于無權代理,如果是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代理權,則其為有權代理,是不會發生表見代理的情形的。其次,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最大區別即在于,無權代理人是否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例如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等情形。最后,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下,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效力;而在僅構成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下,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易錯易混點·5】訴訟時效的中止vs訴訟時效的中斷區別:不積極的主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是由于不可抗力、被他人控制等原因而無法行使其請求權;但是引起訴訟時效②時間要求不同: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而訴6③法律效果不同: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在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始終剩下6個月。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再次賦予6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自中斷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提示】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客觀事由)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觀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易錯易混點·6】決議不成立vs決議無效vs可撤銷區別: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針對的是事實上從未作出該決議,或者是不滿足程序要求而不構成通過。某一決議事實上未作出包括兩種情形:①公司未召開會議作出該決議,除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該決定,且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②公司盡管召開了會議,但未表決該決議事項。不滿足程序要求而不構成決議通過包括兩種情形:①到會人數或者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數,不符合法律或公司決議無效的情形僅針對決議內容違反法律,即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決議可撤銷的情形針對的則是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是決議的內容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提示】不予撤銷的情形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股東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易錯易混點·7】母子公司vs總分公司(1)概念①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公司之間基于股權而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而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股權被持有而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②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即為總公司或本公司。(2)法人資格①母公司與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②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易錯易混點·8】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異議權vs監督權區別:享有這兩項權利的主體不同。在合伙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即享有異議權的為合伙事務執行人;而享有監督權的主體則為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即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總結】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監督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異議權。【易錯易混點·9】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不允許。對于普通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企業法未賦予合伙協議可以另行約定的權利,)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即原則上允許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如果合伙協)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①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即原則上法律不允許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并不是絕對的禁止,有兩種例外的情形是允許的:一種例外情形是合伙協議中約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另一種例外情形是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即原則上允許有)【易錯易混點·10】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vs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提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的生效時間存在差異。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而除名退伙,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易錯易混點·11】簡易交付vs指示交付vs占有改定聯系:簡易交付、指示交付與占有改定均為交付替代,即三者并不是現實的交付,并非是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區別: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即在雙方達成轉讓動產的合意前,權利人就已經實際占有該動產了。例如,承租人乙想要購買租用的筆記本電腦,遂與出租人甲訂立了買賣合同,該筆記本電腦在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之前就已經由乙實際占有了(租用,因此當甲乙訂立的該買賣合同成立時即發生了該筆記本電腦所有權轉移給乙的效果,而無需再經過交付的這一環節。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即在雙方達成轉讓動產的合意前,是由第三人實際占有該動產。例如,乙想要購買甲的筆記本電腦,遂與甲訂立了買賣合同,但是該筆記本電腦被甲借用給了第三人丙。那么甲便可以指示丙將該筆記本電腦直接交付給乙即可。當該買賣合同成立時即發生了該筆記本電腦所有權轉移給乙的效果,而無需再經過甲實際將該筆記本電腦交付給乙的這一環節。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即雙方達成轉讓動產的合意后,該動產依然由出賣人來占有。例如乙要購買甲的筆記本電腦,遂與甲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甲乙約定合同簽訂后繼續由甲使用該筆記本電腦2個月。雖然該筆記本電腦并未實際交付給乙,而是由甲繼續占有使用,但是自甲乙雙方簽訂買賣該筆記本電腦的合同成立時起,該筆記本電腦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乙。【易錯易混點·12】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設定客體抵押權:可以設定于動產、不動產之上;質權:可以設定于動產、權利之上;留置權:只能設定于動產之上。【易錯易混點·13】要約vs要約邀請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最大區別即為: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且其表明了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而要約邀請則并不具有內容具體確定的特征,其目的在于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易錯易混點·14】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區別:兩種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易錯易混點·15】一般保證vs連帶責任保證區別:①概念: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②享有權利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則無此項權利,即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既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主張,而無順序先后的要求。【提示】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易錯易混點·16】同時履行抗辯權vs后履行抗辯權vs不安抗辯權聯系: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均是在雙務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區別:是否有先后履行順序要求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在當事人雙方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形下,即雙方應當同時履行,任何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均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請求;而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則是發生在雙方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形下。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行使的權利;而后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權利,即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不安抗辯權則是先履行一方享有的權利,即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提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易錯易混點·17】票據偽造vs票據變造vs票據更改區別:表現形式不同:票據偽造表現為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即構成票據偽造其偽造的一定是簽章;票據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其變造的一定是除了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法律效果不同:①票據偽造:在票據偽造的情形下,如果屬于假冒他人名義,其法律效果應類似于無權代理。如果屬于狹義無權代理的,則票據行為不生效力。但是,如果其情形可以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則票據行為有效。偽造人由于并未以自己名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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