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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違憲審查制度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復習思考題第四章違憲審查制度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二、違憲審查的體1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一)違憲的含義1.違憲的概念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二)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違反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的行為。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一)違憲的含義1.違憲的概念2.違憲2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性質主體審查主體制裁方式違憲憲法國家機關、政黨特定機關民事、刑事、行政制裁違法普通法律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普通法院彈劾、罷免、宣布違憲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性質主體審查制裁違憲憲法國家機關、政黨特3違憲審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的制度。違憲審查制度4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英)(二)司法審查制(美)(三)憲法法院審查制(德)(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法)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英)(二)司法審5(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有學者認為,英國和前蘇聯是采用這種方式的代表。其理論基礎是議會至上原理。(議會有)“制定和廢除一切法律之權力”,“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個人和團體有推翻或駁回議會立法的權力。”其特點是抽象審查、事后審查續(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有學者認為,英國和前蘇聯是6“那種認為法院有資格蔑視一部議會法令之規定的想法對任何一個有我國歷史和憲法法律知識的人來說,都是不可思議的和令人吃驚的。……既然議會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終確證,那么任何這樣的想法都已經變得過時了。”“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須得仔細檢查該法是否與憲法相一致……這意味著憲法解釋應由議會執行。這屬于主權行使問題,故議會才是審查自己法律合憲與否得法官。”“那種認為法院有資格蔑視一部議會法令之規定的想法對任何7(二)司法審查制1.司法審查制的含義2.起源:馬伯里訴麥迪遜案3.代表國家:美國、日本

——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附帶地對適用于該案件的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制度。4.特點:事后審查、附帶式審查(二)司法審查制1.司法審查制的含義2.起源:馬伯里訴麥83.司法審查制的特點(1)附帶性的事后審查(2)具體審查(3)判決實際上具有一般效力(4)在判決理由部分對法律的合憲性作出判斷3.司法審查制的特點(1)附帶性的事后審查9(三)憲法法院審查制1.含義:

——指由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2.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3.特點:以抽象審查為主,以附帶審查為輔(三)憲法法院審查制1.含義:10(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1.含義——指由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2.代表國家:法國3.特點:事前審查、抽象審查(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1.含義11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缺陷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二)我國12(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1.憲法2.《立法法》第88條、第90條第1、2款、第91條第1、2款(2000.3)【案例鏈接1】:孫志剛案【案例鏈接2】: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1.憲法2.《立法法》第88條、133.法規審查備案室的成立(2004.5)4.《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2005.12)【案例鏈接4】:不幸能否改變【案例鏈接5】:廣州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呼吁城鄉同命同價

【案例鏈接6】:胡星斗建議案

3.法規審查備案室的成立(2004.5)4.《法規備案審查14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15《立法法》第88條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立法法》第88條(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162.《立法法》第90條第1款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2.《立法法》第90條第1款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17《立法法》第90條第2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立法法》第90條第2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18《立法法》第91條第1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立法法》第91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19《立法法》第91條第2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20孫志剛之死2003年6月12日,孫志剛年邁的父親,捧著孫志剛的骨灰抵達武漢天河機場。孫志剛之死2003年6月12日,孫志剛年邁的父親,捧著孫志剛21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

案情:

2003年5月14日,俞江、滕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以傳真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198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案情:22問題:1.該案與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哪些規定相抵觸?2.該案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何種權力、普通公民的何種權利,它們如何實現?法條:立法法第8條、憲法第37條問題:法條:立法法第8條、憲法第37條23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24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5另悉:國務院已于2003年6月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牛龍云在《瞭望》雜志上撰文指出,“孫志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也許將被記入中國依法治國的歷史之中。

另悉:國務院已于2003年6月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26法規審查備案室

該機構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它不僅負責法規備案,更重要的是審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憲法的沖突和抵觸。

法規審查備案室該機構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27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違憲審查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違憲審查程序28違憲法規的糾正程序違憲法規的糾正程序29廣州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呼吁城鄉同命同價

【案情】:2007年元旦,廣州律師周玉忠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一份快遞,請求常委會對最高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進行審查。【理由】廣州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呼吁城鄉同命同價【案情】:【理由】30

1。該《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出現了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情況,在客觀上造成了人與人的不平等,并且這種規定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應立即予以修改或廢止。2。根據《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2條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戶籍作為公民遭受人身損害時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依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屬于“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超越了司法解釋的權限。

1。該《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31胡星斗建議案2004年11月9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一份名為《對二元戶口體制及城鄉二元制度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書》。在這封長達2500字的建議書中,胡星斗對現行的二元制的戶籍制度提出了質疑。

胡星斗建議案2004年11月9日,北京理工大學教32(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缺陷1.提案主體的程序性權利不夠健全2.違憲審查的范圍較窄3.法規審查備案室缺乏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

(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缺陷1.提案主體的程序性權利不夠健331.名詞解釋:違憲審查制度2.違憲審查主要有哪些體制?3.試評述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復習思考題1.名詞解釋:違憲審查制度復習思考題34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35第四章違憲審查制度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復習思考題第四章違憲審查制度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二、違憲審查的體36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一)違憲的含義1.違憲的概念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二)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違反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的行為。一、違憲審查制度的含義(一)違憲的含義1.違憲的概念2.違憲37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性質主體審查主體制裁方式違憲憲法國家機關、政黨特定機關民事、刑事、行政制裁違法普通法律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普通法院彈劾、罷免、宣布違憲2.違憲與違法的區別性質主體審查制裁違憲憲法國家機關、政黨特38違憲審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的制度。違憲審查制度39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英)(二)司法審查制(美)(三)憲法法院審查制(德)(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法)二、違憲審查的體制(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英)(二)司法審40(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有學者認為,英國和前蘇聯是采用這種方式的代表。其理論基礎是議會至上原理。(議會有)“制定和廢除一切法律之權力”,“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個人和團體有推翻或駁回議會立法的權力。”其特點是抽象審查、事后審查續(一)最高代表機關審查制有學者認為,英國和前蘇聯是41“那種認為法院有資格蔑視一部議會法令之規定的想法對任何一個有我國歷史和憲法法律知識的人來說,都是不可思議的和令人吃驚的。……既然議會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終確證,那么任何這樣的想法都已經變得過時了。”“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須得仔細檢查該法是否與憲法相一致……這意味著憲法解釋應由議會執行。這屬于主權行使問題,故議會才是審查自己法律合憲與否得法官。”“那種認為法院有資格蔑視一部議會法令之規定的想法對任何42(二)司法審查制1.司法審查制的含義2.起源:馬伯里訴麥迪遜案3.代表國家:美國、日本

——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附帶地對適用于該案件的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制度。4.特點:事后審查、附帶式審查(二)司法審查制1.司法審查制的含義2.起源:馬伯里訴麥433.司法審查制的特點(1)附帶性的事后審查(2)具體審查(3)判決實際上具有一般效力(4)在判決理由部分對法律的合憲性作出判斷3.司法審查制的特點(1)附帶性的事后審查44(三)憲法法院審查制1.含義:

——指由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2.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3.特點:以抽象審查為主,以附帶審查為輔(三)憲法法院審查制1.含義:45(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1.含義——指由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2.代表國家:法國3.特點:事前審查、抽象審查(四)憲法委員會審查制1.含義46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缺陷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二)我國47(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1.憲法2.《立法法》第88條、第90條第1、2款、第91條第1、2款(2000.3)【案例鏈接1】:孫志剛案【案例鏈接2】: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1.憲法2.《立法法》第88條、483.法規審查備案室的成立(2004.5)4.《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2005.12)【案例鏈接4】:不幸能否改變【案例鏈接5】:廣州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呼吁城鄉同命同價

【案例鏈接6】:胡星斗建議案

3.法規審查備案室的成立(2004.5)4.《法規備案審查49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50《立法法》第88條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立法法》第88條(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512.《立法法》第90條第1款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2.《立法法》第90條第1款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52《立法法》第90條第2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立法法》第90條第2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53《立法法》第91條第1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立法法》第91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54《立法法》第91條第2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55孫志剛之死2003年6月12日,孫志剛年邁的父親,捧著孫志剛的骨灰抵達武漢天河機場。孫志剛之死2003年6月12日,孫志剛年邁的父親,捧著孫志剛56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

案情:

2003年5月14日,俞江、滕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以傳真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198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案情:57問題:1.該案與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哪些規定相抵觸?2.該案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何種權力、普通公民的何種權利,它們如何實現?法條:立法法第8條、憲法第37條問題:法條:立法法第8條、憲法第37條58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59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60另悉:國務院已于2003年6月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宣布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牛龍云在《瞭望》雜志上撰文指出,“孫志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也許將被記入中國依法治國的歷史之中。

另悉:國務院已于2003年6月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61法規審查備案室

該機構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它不僅負責法規備案,更重要的是審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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