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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托法規政策解讀——中融信托私人銀行部培訓材料信托法規政策解讀——中融信托私人銀行部培訓材料目錄一信托概述二信托當事人三信托的基本要素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五集合資金信托六我國現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規目錄一信托概述一、信托概述(一)信托和信托法淵源一般認為,信托源于羅馬法上的遺囑信托(FideiCommissum)和15世紀英格蘭的USE(用益)制度。USE(用益):轉讓人A信賴受讓人B能夠實現某個目的,為該目的A向B轉讓不動產,如果A希望C從受益財產中獲益,由此B同意為該USE持有該財產。原因:為宗教目的規避封建限制作為防御債權人的有效工具(破產隔離)一、信托概述(一)信托和信托法淵源一信托概述(二)定義1、一個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蘭,國際私法會議,《關于信托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共約》)2、《信托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一信托概述(二)定義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1、立法機關:在中國應當將信托作為一種理財制度,或者稱之為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2、監管機關:推動信托公司從“融資平臺”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機構”轉變(2007銀監會)3、學理:(1)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鮮明地體現了財產權利和利益的項目分離。(2)信托的存在,從功能上說,是為實現“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兩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設計。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4、從以下四個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履人之囑(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礎(2)財產轉移是信托的關鍵(3)受托人名義是信托的形式(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四)信托分類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即營業信托,其采取行政許可制,在我國,經營商事信托需經銀監會批準。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一信托概述(四)信托分類2、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按照約定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并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4、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一信托概述(四)信托分類一信托概述(五)區分信托財產的主要特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破產隔離)委托、代理和信托1、財產是否轉移2、法律效果的承擔主體3、誰的名義4、法律關系的穩固性(六)信托功能財產管理功能融通資金功能社會投資功能為社會公益服務職能一信托概述(五)區分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1、概述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自然人:原則上18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經營范圍而定。其他要求:對設立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信托法第11條: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的信托無效。)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2、委托人主要權利知情權:信托法第20條。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解任權:信托法第22條。受托人違法管理信托財產,委托人有權解任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或確定受益人范圍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如信托財產管理方法調整請求權(信托法第21條)。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3、委托人主要義務(1)轉移信托財產信托財產轉移應遵循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于財產轉移的規定。(2)支付信托報酬(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聲明保留權利者外,不得干預受托人的活動。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4、合格投資者適用范圍:集合資金信托定義: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1、概述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營業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應按信托文件約定分別處理,如有不同意見,按信托文件的約定處理,未約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決定。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3、信托公司(1)定義: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2)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經營范圍:資金信托、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4、受托人主要權利權利來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規定。(1)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2)請求支付信托報酬的權利;(3)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受托人為處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者承擔的必要費用,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5、受托人主要義務(1)忠實義務:信托之所以成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財產上固有地體現著權利和利益的分離。信托當事人的特殊信任關系、受托人作為被信任人的地位,決定著忠實義務正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質的義務。(2)分別管理義務:信托財產的獨立性(3)親自管理義務:選任責任和監督責任(4)信息披露義務:保存完整記錄供委托人、受益人查閱,定期披露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權的人。2、受益權: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可以另有約定,主要針對公益信托。(1)受益權轉讓的限制:信托文件的約定,如不得轉讓等。法律規定:在集合資金信托中,受讓人只能為合格投資者,且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一拖多規避的禁止)(2)轉讓后需經受托人確認,否則,不能對抗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3、受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1)信托受益權(2)新受托人的選任權(3)知情權(4)轉讓權(4)支付報酬的信托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報酬的信托義務體現在信托報酬由信托財產承擔或信托文件約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1、定義:委托人移交給受托人的作為信托法律關系之標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托法第14條: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含義:信托一旦有效設立,則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整體,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債權人行使債權均不得及于信托財產。體現:(1)破產隔離;(2)信托財產損益的獨立——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3、信托財產合法信托法第7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方式: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盡職調查、陳述和保證等。4、移交信托財產的方式:交付登記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二)信托目的1、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托無效。訴訟信托是委托人將債權等實體權利及相應訴訟權利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訴訟當事人身份,為實現實體利益進行訴訟,產生訴訟利益歸于受益人的一種信托制度。立法理由:避免濫訴或劇訴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二)信托目的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三)信托形式書面形式,并載明以下事項:信托目的;信托當事人基本信息;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信托規模、期限;信托利益的計算、分配;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他約定事項。(四)意思表示當事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三)信托形式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1、定義: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開展的經營業務。2、經營范圍: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有業務投資。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3、監管部門要求:從制度上割斷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督促信托公司更加專注服務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銀監會就“兩規”答記者問)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4、禁止行為(1)相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資產;(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3)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質押進行融資。立法目的:限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5、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6、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1、定義: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1、經營規則:(1)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則: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利益沖突避免原則:信托公司在處理信托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3)親自處理信托事務原則: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但信托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2、禁止行為:(1)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2)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且證券投資信托業務不得設定預期收益率;(4)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3、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銀監會事前報告,向受益人并進行信息披露。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4、信托報酬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應以手續費或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收費的具體標準。《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操作指引》規定了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兩種形式。信托法第26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收取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受托人自身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1、定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含)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2、基本要求:(1)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2)自益信托;(3)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過50人;(4)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3、信托計劃的推介(1)應制定規范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計劃風險收益特征,且不得有誤導性陳述;(2)異地推介應向注冊地、推介地報告;(3)禁止行為:保底承諾;公開營銷宣傳;虛假、誤導性陳述;不正當競爭——惡意貶低同行;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4)委托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托單位的,可委托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概述4、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交易等事項。5、基本信托文件: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保管合同;其他信托文件。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二)信托財產的保管1、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現金信托財產——商業銀行保管,且保管賬戶與信托財產專戶應為同一賬戶。非現金信托財產——自我保管或第三方保管。2、保管人職責:(1)安全保管信托財產;(2)為不同信托計劃分別設置保管賬戶;(3)確認和執行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指令,并核對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4)記錄資金劃付情況,保存資金用途說明;(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報告。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二)信托財產的保管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三)信托計劃的管理運用1、信托經理:每個信托計劃至少配備一名信托經理。2、資金運用規則:(1)不得提供擔保;(2)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50%;(3)不得將資金運用于股東或其關聯人,有例外;(4)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5)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交易;(6)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運用于同一項目。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三)信托計劃的管理運用五集合資金信托(四)受益人大會1、組成:全體受益人2、召開情形——信托合同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1)提前終止信托計劃或延長信托期限;(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3)更換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信托報酬。3、召集人:受托人或持有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4、召集程序:至少提前十天公告,公告至少以下事項: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五集合資金信托(四)受益人大會五集合資金信托(四)受益人大會5、大會形式:現場或通訊方式。6、召開條件: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7、表決: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普通審議事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特別審議事項:全體通過。8、受益人大會決議事項,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向銀監會報告。五集合資金信托(四)受益人大會五集合資金信托(五)信息披露1、基本要求:真實、準確、完整。2、定期披露:按季制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3、臨時披露:下列情形,應在獲知三個工作日后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日起七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應對措施:(一)信托財產可能遭受損失;(二)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三)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五集合資金信托(五)信息披露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六)信托終止和清算1、終止情形:(1)信托期限屆滿;(2)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3)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約定產生新受托人;(4)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2、清算報告: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清算報告,經審計后向受益人披露。如約定不需審計,可提交未審計報告。如受益人未對清算報告提出異議,則受托人就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六)信托終止和清算五集合資金信托(六)信托終止和清算3、信托利益的分配(1)受托人以清算后剩余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2)分配方式:現金方式、維持終止時信托財產原狀方式、混合方式。4、禁止行為:信托公司將信托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財產墊付信托計劃的損失或收益。五集合資金信托(六)信托終止和清算六我國現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規1、一法兩規:信托法(2001年)、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2007年)。2、銀監會監管指引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操作指引(2008)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2009)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2008)銀監會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六我國現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規1、一法兩規:謝謝!謝謝!信托法規政策解讀——中融信托私人銀行部培訓材料信托法規政策解讀——中融信托私人銀行部培訓材料目錄一信托概述二信托當事人三信托的基本要素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五集合資金信托六我國現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規目錄一信托概述一、信托概述(一)信托和信托法淵源一般認為,信托源于羅馬法上的遺囑信托(FideiCommissum)和15世紀英格蘭的USE(用益)制度。USE(用益):轉讓人A信賴受讓人B能夠實現某個目的,為該目的A向B轉讓不動產,如果A希望C從受益財產中獲益,由此B同意為該USE持有該財產。原因:為宗教目的規避封建限制作為防御債權人的有效工具(破產隔離)一、信托概述(一)信托和信托法淵源一信托概述(二)定義1、一個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蘭,國際私法會議,《關于信托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共約》)2、《信托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一信托概述(二)定義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1、立法機關:在中國應當將信托作為一種理財制度,或者稱之為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2、監管機關:推動信托公司從“融資平臺”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機構”轉變(2007銀監會)3、學理:(1)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鮮明地體現了財產權利和利益的項目分離。(2)信托的存在,從功能上說,是為實現“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兩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設計。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4、從以下四個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履人之囑(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礎(2)財產轉移是信托的關鍵(3)受托人名義是信托的形式(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四)信托分類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即營業信托,其采取行政許可制,在我國,經營商事信托需經銀監會批準。一信托概述(三)對信托的理解一信托概述(四)信托分類2、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按照約定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并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4、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一信托概述(四)信托分類一信托概述(五)區分信托財產的主要特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破產隔離)委托、代理和信托1、財產是否轉移2、法律效果的承擔主體3、誰的名義4、法律關系的穩固性(六)信托功能財產管理功能融通資金功能社會投資功能為社會公益服務職能一信托概述(五)區分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1、概述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自然人:原則上18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經營范圍而定。其他要求:對設立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信托法第11條: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的信托無效。)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2、委托人主要權利知情權:信托法第20條。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解任權:信托法第22條。受托人違法管理信托財產,委托人有權解任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或確定受益人范圍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如信托財產管理方法調整請求權(信托法第21條)。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3、委托人主要義務(1)轉移信托財產信托財產轉移應遵循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于財產轉移的規定。(2)支付信托報酬(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聲明保留權利者外,不得干預受托人的活動。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4、合格投資者適用范圍:集合資金信托定義: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二信托當事人(一)委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1、概述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營業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應按信托文件約定分別處理,如有不同意見,按信托文件的約定處理,未約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決定。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3、信托公司(1)定義: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2)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經營范圍:資金信托、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4、受托人主要權利權利來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規定。(1)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2)請求支付信托報酬的權利;(3)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受托人為處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者承擔的必要費用,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5、受托人主要義務(1)忠實義務:信托之所以成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財產上固有地體現著權利和利益的分離。信托當事人的特殊信任關系、受托人作為被信任人的地位,決定著忠實義務正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質的義務。(2)分別管理義務:信托財產的獨立性(3)親自管理義務:選任責任和監督責任(4)信息披露義務:保存完整記錄供委托人、受益人查閱,定期披露二信托當事人(二)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權的人。2、受益權: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可以另有約定,主要針對公益信托。(1)受益權轉讓的限制:信托文件的約定,如不得轉讓等。法律規定:在集合資金信托中,受讓人只能為合格投資者,且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一拖多規避的禁止)(2)轉讓后需經受托人確認,否則,不能對抗受托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3、受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1)信托受益權(2)新受托人的選任權(3)知情權(4)轉讓權(4)支付報酬的信托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報酬的信托義務體現在信托報酬由信托財產承擔或信托文件約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二信托當事人(三)受益人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1、定義:委托人移交給受托人的作為信托法律關系之標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托法第14條: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含義:信托一旦有效設立,則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整體,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債權人行使債權均不得及于信托財產。體現:(1)破產隔離;(2)信托財產損益的獨立——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3、信托財產合法信托法第7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方式: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盡職調查、陳述和保證等。4、移交信托財產的方式:交付登記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財產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二)信托目的1、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托無效。訴訟信托是委托人將債權等實體權利及相應訴訟權利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訴訟當事人身份,為實現實體利益進行訴訟,產生訴訟利益歸于受益人的一種信托制度。立法理由:避免濫訴或劇訴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二)信托目的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三)信托形式書面形式,并載明以下事項:信托目的;信托當事人基本信息;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信托規模、期限;信托利益的計算、分配;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他約定事項。(四)意思表示當事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三)信托形式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1、定義: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開展的經營業務。2、經營范圍: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有業務投資。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3、監管部門要求:從制度上割斷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督促信托公司更加專注服務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銀監會就“兩規”答記者問)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4、禁止行為(1)相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資產;(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3)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質押進行融資。立法目的:限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5、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6、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一)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1、定義: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1、經營規則:(1)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則: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利益沖突避免原則:信托公司在處理信托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3)親自處理信托事務原則: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但信托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2、禁止行為:(1)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2)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且證券投資信托業務不得設定預期收益率;(4)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3、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銀監會事前報告,向受益人并進行信息披露。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4、信托報酬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應以手續費或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收費的具體標準。《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操作指引》規定了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兩種形式。信托法第26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收取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受托人自身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四信托公司經營規則(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1、定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含)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2、基本要求:(1)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2)自益信托;(3)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過50人;(4)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3、信托計劃的推介(1)應制定規范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計劃風險收益特征,且不得有誤導性陳述;(2)異地推介應向注冊地、推介地報告;(3)禁止行為:保底承諾;公開營銷宣傳;虛假、誤導性陳述;不正當競爭——惡意貶低同行;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4)委托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托單位的,可委托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五集合資金信托(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概述4、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交易等事項。5、基本信托文件: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保管合同;其他信托文件。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概述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二)信托財產的保管1、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現金信托財產——商業銀行保管,且保管賬戶與信托財產專戶應為同一賬戶。非現金信托財產——自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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