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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1課程體系與學習方法、要求一、教學參考書1.安全生產法2.安全法律法規3.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課程體系與學習方法、要求一、教學參考書2二、學習方法課堂理論講授為主三、基礎課程(采煤、礦井通風等)四、考試要求評定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為主考試范圍:平時上課的重點提示二、學習方法3課程重要性煤礦特點解決煤礦生產安全問題的途徑:技治、法治、人治Engineering——技術對策Education——教育對策Enforcement——法治對策課程重要性煤礦特點4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5第一節、
法的定義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于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第一節、
法的定義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6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并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國際條約也屬于成文法的范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7國家和法都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沒有無國之法,也沒有無法之國。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實體,法規是國家活動的準則。國家和法都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沒有無國之法,也沒8第二節、法的特征法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范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范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二節、法的特征法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9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職權制定或者認可,即由國家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范性文件。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法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和修訂民族自治法規;國務院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有權制定和修訂部門規章,等等。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10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討論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施行,而每個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協調、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提出法律議案或者法律草案,國務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須經3次常委會審議(所謂“三讀")后方能付諸表決決定是否通過,通過的法律草案正式成為法律,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予以公布施行。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11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國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這個特征是其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之一。法本身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時候通過國家的強制措施使法獲得實現;但法的實現并不都是通過國家強制措施,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依靠強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和執行。但是無論法的實現方式如何,作為法律規范都具有必須履行和不可違反的性質,如果違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12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是一種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主要目的的行為規范。法律意義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法律通過確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來調整他們之間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和違法者,建立規范的法律秩序,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規范實際就是一種“人”與“人”關系的行為規則。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13第三節、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法是統治階級成員個別利益的一種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被統治階級及其成員都要遵守法律規定,這是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要求。第三節、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14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決定的,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決定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決定法的內容。如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的階級本質,滿足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15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往往不僅是統治階級的特定利益,還包括關系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統治階級的統治為限)。但法不是各階級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以統治階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社會規范,它是一種國家意志。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16
第四節、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范圍
第四節、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7
二、
法的效力等級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
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
二、
法的效力等級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
特別法18三、法的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對人的效力、地域(空間)效力、時間效力三、法的效力范圍191.關于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1.關于人的效力20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21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國有效。2.關于地域的效力22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該地區有效,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23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243.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3.關于時間的效力25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26第五節、法的分類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我國社會主義法屬于成文法范疇。第五節、法的分類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27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關系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效力次于憲法。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次于憲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后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二.根本法和普通法28三、特殊法和一般法
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圍所作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從時間效力看,適用于非常時期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法、戰時實施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平時的法律為一般法。從對人的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公民的為一般法。從調整對象看,適用于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一般調整對象的法律為一般法。三、特殊法和一般法29
四、
實體法和程序法
三大程序法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六、公法和私法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30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31(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行政規章。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32(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行政法規泛指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33(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34(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35第六節、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第六節、法律責任刑事責任36第二章、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第一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由憲法、法律(包括國際公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程標準及規范組成。第二章、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第一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37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等。2、行政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3、地方性法規,主要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頒布的關于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原勞動部發部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自治區實施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等。5、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程、規范、標準,主要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38第二節、煤礦安全標準體系標準分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大部分是強制性標準。第二節、煤礦安全標準體系標準分類:39一、安全標準的作用二、煤礦安全標準定義:注意標準名稱P10種類:基礎標準、安全管理標準、技術規范標準、方法安全標準、產品安全標準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體系綜合、井工、露天、職業危害注意職業危害的國家標準P13一、安全標準的作用40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標準的代號為“GBZ”,推薦性標準的代號為“GBZ/T”。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編號由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發布的順序號和發布的年號構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標準的代41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處理安全與生產及其他各項工作的關系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42(1)
人的生命第一;
(2)安全與生產對立統一關系;
(3)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不安全不生產;
(4)事故后果無法挽回;
(5)安全第一思想體現在每一個決策中;
(6)法律法規的要求。(1)
人的生命第一;
(2)安全與生產對立統一關系;
(432.“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
(1)事故是可以避免的;(2)法律法規是“預防為主”的具體規定;
(3)消除隱患是“預防為主的具體措施。2.“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
(1)事故是可以44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1、
堅持管理、裝備、和培訓并重的原則。3E對策管理法制對策工程技術對策
教育培訓對策2、
推行綜合治理的方法。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1、
堅持管理、裝備、和45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1.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4.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5.安全生產大檢查;
6.加強安全培訓教育;
7.加強安全監督;
8.做好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1.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46思考題:
1、法律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
2、舉例說明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間的關系。
3、法律規范沖突的解決原則有哪些?
4、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是什么?
5、論述貫徹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6、簡述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
思考題:
1、法律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
2、舉例說明法律47第三章安全生產法2002.6.29公布,2002.11.1實施意義:P14第一節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我國第一步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和執法的法律依據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明確了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第三章安全生產法2002.6.29公布,2002.48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49一、《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5種基本社會關系:P19政府/監管部門與社會間的監管關系;部門間的監督關系;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關系;單位間及與社會間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關系;涉外安全生產管理關系。一、《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5種基本社會關系:P1950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的原則;預防為主的原則;權責一致的原則;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依法從重處罰原則。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的原則;51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三大規程: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52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1.時間、空間的適用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3.排除適用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1.時間、空間的適用53第三節、行政執法主體
第三節、行政執法主體
54第四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第四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55第五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組織保障(一)設置安全機構、配置人員三個高危行業(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三)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四)特種作業人員第五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組織保障56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57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58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59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0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1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2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3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4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5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6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7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68
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予以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69
前言一、《礦山安全法》的定義:
《礦山安全法》是國家為保障礦山勞動者在采礦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采礦作業條件的改善,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所采取的各種法律規范前言一、《礦山安全法》的定義70二、礦山安全法特點:
(1)強制性;(2)內容包含大量技術規范。二、礦山安全法特點:71三、立法的必要性:
1991年有30萬座礦山,從業人員1923萬人,工亡9819人,其中煤礦8萬多座,死亡8000多人。(1)防止礦山事故,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
(2)
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
(3)
健全礦山安全法制。三、立法的必要性:72四、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1.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
2.強化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3.
突出礦山企業及其主管人員的安全責任。四、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1.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73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目的(第一條)(1)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2)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3)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目的(第一條)74二、
礦山安全法適用范圍(第二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二、
礦山安全法適用范圍(第二條)75三、礦山安全法基本原則(1)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義務:(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2)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
(3)
推廣先進技術(第五條)
(4)
獎勵先進(第六條)三、礦山安全法基本原則(1)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義務76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1、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三同時”(第七條)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八、九、十、十一條)
(1)礦井設計所使用的地質報告應包括:構造、水文、老窯、瓦斯煤塵及自燃、放射性、地熱、水源、鉆孔封孔等(2)必須編制安全專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1、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77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3)礦井通風、供電、提升、運輸、防排水、防滅火、防瓦斯、防塵系統、露天邊坡以及安全出口、通訊等,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
(4)對安全設施的基本要求:除安全出口、對外運輸、通訊外,另有21條規定。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78第三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3、設計審核、修改及竣工驗收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部門參加。(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3、設計審核、修改及竣工驗收由管79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1、具備保障安全生產條件
2
、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80
二、
特別規定1、
對采掘作業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開采、毀壞保安煤柱、巖柱;編制采掘作業規程;繪制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圖、安全系統圖;禁止越層越界開采。二、
特別規定1、
對采掘作業的要求:81二、
特別規定2、對使用特殊要求的六大類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的不得使用。二、
特別規定2、對使用特殊要求的六大類設備、器材、防82
3、
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的檢查、維修的規定(第十六條):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器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不得帶電作業.
二、
特別規定
3、
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的檢查、維修的規83
二、
特別規定4、對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氧含量進行檢測的規定:粉塵每月至少2次:TNT及其他有害物質每月1次;放射性物質每月3次二、
特別規定4、對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和井下空84
二、
特別規定5、對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的規定,包括片邦冒頂;瓦斯煤塵爆炸;沖擊地壓;井上下火災水災;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事故;粉塵等二、
特別規定5、對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85
二、
特別規定6、其他可能引起危害的預防措施,如采空區塌陷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以及關閉礦山后可能發生的危害.二、
特別規定6、其他可能引起危害的預86第五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礦長負責制(第二十條)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行政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礦長負87
(2)
礦長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合格安全工作人員;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制定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2)
礦長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82、
礦山企業工會的維權、監督作用(1)礦長應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包括安全生產重大決策,安措計劃及實施,職工教育培訓情況,職工建議處理情況,重大事故處理情況,以及安全生產其他情況.
(2)
工會的監督建議權.2、
礦山企業工會的維權、監督作用(1)礦長應定期向職代893、
礦山企業職工的權利和義務:(1)
權利:知情權,監督權,檢舉控告權.
(2)
義務:遵章守紀,愛護設備,接受教育培訓,報告及搶救事故.3、
礦山企業職工的權利和義務:(1)
權利:知情權,監90
4、安全教育和培訓
礦長、安全檢查工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職工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并持證上崗。
(1)
對職工安全培訓時間要求:新工人不少于72小時,在職不少于每年20小時,調換工種改變工藝都要再培訓.4、安全教育和培訓
礦長、安全檢查工作人員、特種作業人91
4、安全教育和培訓(2)
安全培訓內容: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安全知識,事故征兆及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以及上級要求的其他內容.培訓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4、安全教育和培訓(2)
安全培訓內容:職工的權利和義92
4、安全教育和培訓(3)
特種作業人員專門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上崗.(4)
礦長安全資格考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山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業績.4、安全教育和培訓(3)
特種作業人員專門培訓,考核發93
5、
企業其他責任(1)發放勞保用品(第二十八條)
(2)保護婦女和末成年人(第二十九條)(3)制定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條):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適時修改,每年演習;設安全標志.
(4)建立礦山救護和醫療組織(第三十一條)
(5)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第三十二條),按維簡費的20%列支.新標準即將下達。5、
企業其他責任(1)發放勞保用品(第二十八條)
(94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95一、
縣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監督職責1、檢查礦山企業和主管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安全條件;
4、
檢查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教育情況;5、監督安措費的提取和使用;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調查和處理;
7、其他監督職責
機構改革后,現由新的部門行使監督職責。一、
縣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監督職責96二、縣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職責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安全工程設計;
3、
負責安全工程竣工驗收;
4、
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
5、調查處理礦山事故;
6、其他管理職責.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管97三、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的權利進入現場檢查權、了解詢問權、參加會議權、查閱資料權、緊急情況處置權。三、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的權利進入現場檢查權、98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一、發生礦山事故,企業的責任(第三十六條)
1、必須立即組織搶救;
2、必須立即如實上報:發生死亡事故,兩小時之內報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關于”保護現場”的要求二、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
現煤礦事故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執行.三、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職工的憮恤、補償。(第三十八條)四、事故后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九條)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一、發生礦山事故,企業的責任(第三99
第七章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第四十條至四十四條)二、刑事責任(第四十六、四十七條)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申訴(第四十五條)四、對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檢查管理人員違法的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七章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第四十條至四100
第八章附則一、
勞動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第八章附則一、
勞動部、各省、101
1996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自發布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1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于1994年9月24日由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務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1日由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于103
二、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04思考題:
1、簡論《礦山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2、簡述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簡述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礦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5、簡述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的主要內容。
6、為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采掘作業要遵守哪些要求?
7、何為礦山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制度?思考題:
1、簡論《礦山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2、簡述礦山建105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106課程體系與學習方法、要求一、教學參考書1.安全生產法2.安全法律法規3.煤礦安全法律法規
課程體系與學習方法、要求一、教學參考書107二、學習方法課堂理論講授為主三、基礎課程(采煤、礦井通風等)四、考試要求評定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為主考試范圍:平時上課的重點提示二、學習方法108課程重要性煤礦特點解決煤礦生產安全問題的途徑:技治、法治、人治Engineering——技術對策Education——教育對策Enforcement——法治對策課程重要性煤礦特點109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110第一節、
法的定義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于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第一節、
法的定義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111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并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國際條約也屬于成文法的范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112國家和法都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沒有無國之法,也沒有無法之國。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實體,法規是國家活動的準則。國家和法都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沒有無國之法,也沒113第二節、法的特征法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范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范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二節、法的特征法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114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職權制定或者認可,即由國家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范性文件。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法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和修訂民族自治法規;國務院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有權制定和修訂部門規章,等等。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115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討論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施行,而每個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協調、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提出法律議案或者法律草案,國務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須經3次常委會審議(所謂“三讀")后方能付諸表決決定是否通過,通過的法律草案正式成為法律,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予以公布施行。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116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國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這個特征是其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之一。法本身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時候通過國家的強制措施使法獲得實現;但法的實現并不都是通過國家強制措施,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依靠強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和執行。但是無論法的實現方式如何,作為法律規范都具有必須履行和不可違反的性質,如果違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117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是一種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主要目的的行為規范。法律意義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法律通過確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來調整他們之間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和違法者,建立規范的法律秩序,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規范實際就是一種“人”與“人”關系的行為規則。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118第三節、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法是統治階級成員個別利益的一種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被統治階級及其成員都要遵守法律規定,這是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要求。第三節、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119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決定的,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決定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決定法的內容。如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的階級本質,滿足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120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往往不僅是統治階級的特定利益,還包括關系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統治階級的統治為限)。但法不是各階級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以統治階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社會規范,它是一種國家意志。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121
第四節、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范圍
第四節、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22
二、
法的效力等級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
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
二、
法的效力等級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
特別法123三、法的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對人的效力、地域(空間)效力、時間效力三、法的效力范圍1241.關于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1.關于人的效力125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126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國有效。2.關于地域的效力127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該地區有效,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128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1293.關于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3.關于時間的效力130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131第五節、法的分類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我國社會主義法屬于成文法范疇。第五節、法的分類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132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關系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效力次于憲法。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次于憲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后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二.根本法和普通法133三、特殊法和一般法
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圍所作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從時間效力看,適用于非常時期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法、戰時實施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平時的法律為一般法。從對人的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公民的為一般法。從調整對象看,適用于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一般調整對象的法律為一般法。三、特殊法和一般法134
四、
實體法和程序法
三大程序法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六、公法和私法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35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136(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行政規章。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137(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行政法規泛指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138(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139(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140第六節、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第六節、法律責任刑事責任141第二章、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第一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由憲法、法律(包括國際公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程標準及規范組成。第二章、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第一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142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等。2、行政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3、地方性法規,主要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頒布的關于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原勞動部發部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自治區實施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等。5、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程、規范、標準,主要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143第二節、煤礦安全標準體系標準分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大部分是強制性標準。第二節、煤礦安全標準體系標準分類:144一、安全標準的作用二、煤礦安全標準定義:注意標準名稱P10種類:基礎標準、安全管理標準、技術規范標準、方法安全標準、產品安全標準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體系綜合、井工、露天、職業危害注意職業危害的國家標準P13一、安全標準的作用145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標準的代號為“GBZ”,推薦性標準的代號為“GBZ/T”。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編號由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發布的順序號和發布的年號構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標準的代146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處理安全與生產及其他各項工作的關系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147(1)
人的生命第一;
(2)安全與生產對立統一關系;
(3)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不安全不生產;
(4)事故后果無法挽回;
(5)安全第一思想體現在每一個決策中;
(6)法律法規的要求。(1)
人的生命第一;
(2)安全與生產對立統一關系;
(1482.“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
(1)事故是可以避免的;(2)法律法規是“預防為主”的具體規定;
(3)消除隱患是“預防為主的具體措施。2.“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
(1)事故是可以149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1、
堅持管理、裝備、和培訓并重的原則。3E對策管理法制對策工程技術對策
教育培訓對策2、
推行綜合治理的方法。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1、
堅持管理、裝備、和150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1.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4.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5.安全生產大檢查;
6.加強安全培訓教育;
7.加強安全監督;
8.做好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1.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151思考題:
1、法律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
2、舉例說明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間的關系。
3、法律規范沖突的解決原則有哪些?
4、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是什么?
5、論述貫徹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和方法。
6、簡述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度和措施。
思考題:
1、法律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
2、舉例說明法律152第三章安全生產法2002.6.29公布,2002.11.1實施意義:P14第一節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我國第一步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和執法的法律依據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明確了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第三章安全生產法2002.6.29公布,2002.153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154一、《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5種基本社會關系:P19政府/監管部門與社會間的監管關系;部門間的監督關系;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關系;單位間及與社會間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關系;涉外安全生產管理關系。一、《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5種基本社會關系:P19155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的原則;預防為主的原則;權責一致的原則;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依法從重處罰原則。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以人為本的原則;156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三大規程: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157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1.時間、空間的適用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3.排除適用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1.時間、空間的適用158第三節、行政執法主體
第三節、行政執法主體
159第四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第四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160第五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組織保障(一)設置安全機構、配置人員三個高危行業(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三)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四)特種作業人員第五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組織保障161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2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3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4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5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6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7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8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69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70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71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72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課件173
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予以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174
前言一、《礦山安全法》的定義:
《礦山安全法》是國家為保障礦山勞動者在采礦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采礦作業條件的改善,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所采取的各種法律規范前言一、《礦山安全法》的定義175二、礦山安全法特點:
(1)強制性;(2)內容包含大量技術規范。二、礦山安全法特點:176三、立法的必要性:
1991年有30萬座礦山,從業人員1923萬人,工亡9819人,其中煤礦8萬多座,死亡8000多人。(1)防止礦山事故,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
(2)
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
(3)
健全礦山安全法制。三、立法的必要性:177四、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1.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
2.強化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3.
突出礦山企業及其主管人員的安全責任。四、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1.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178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目的(第一條)(1)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2)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3)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目的(第一條)179二、
礦山安全法適用范圍(第二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二、
礦山安全法適用范圍(第二條)180三、礦山安全法基本原則(1)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義務:(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2)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
(3)
推廣先進技術(第五條)
(4)
獎勵先進(第六條)三、礦山安全法基本原則(1)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義務181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1、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三同時”(第七條)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八、九、十、十一條)
(1)礦井設計所使用的地質報告應包括:構造、水文、老窯、瓦斯煤塵及自燃、放射性、地熱、水源、鉆孔封孔等(2)必須編制安全專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1、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182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3)礦井通風、供電、提升、運輸、防排水、防滅火、防瓦斯、防塵系統、露天邊坡以及安全出口、通訊等,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
(4)對安全設施的基本要求:除安全出口、對外運輸、通訊外,另有21條規定。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2、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程和行業技183第三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3、設計審核、修改及竣工驗收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部門參加。(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3、設計審核、修改及竣工驗收由管184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1、具備保障安全生產條件
2
、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185
二、
特別規定1、
對采掘作業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開采、毀壞保安煤柱、巖柱;編制采掘作業規程;繪制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圖、安全系統圖;禁止越層越界開采。二、
特別規定1、
對采掘作業的要求:186二、
特別規定2、對使用特殊要求的六大類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的不得使用。二、
特別規定2、對使用特殊要求的六大類設備、器材、防187
3、
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的檢查、維修的規定(第十六條):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器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不得帶電作業.
二、
特別規定
3、
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的檢查、維修的規188
二、
特別規定4、對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氧含量進行檢測的規定:粉塵每月至少2次:TNT及其他有害物質每月1次;放射性物質每月3次二、
特別規定4、對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和井下空189
二、
特別規定5、對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的規定,包括片邦冒頂;瓦斯煤塵爆炸;沖擊地壓;井上下火災水災;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事故;粉塵等二、
特別規定5、對一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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