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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
主要內容及實務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
主要內容及實務1
一、關于勞動合同相關知識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三、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四、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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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勞動合同相關知識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3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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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的種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的種類5
(三)勞動合同的形式法定形式: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三)勞動合同的形式6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四)勞動合同的內容7
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1.試用期;2.培訓;3.保守秘密;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6.勞動報酬;8
(五)勞動合同無效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五)勞動合同無效規定9
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10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
◆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經濟組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11
◆勞動者必須是有勞動能力、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勞動者。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勞動者12(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1.建立勞動關系之前,訂合同(先簽約后用工)。2.建立勞動關系之時,訂合同(同時用工和簽約)。3.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合同(先用工后簽約)。(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13(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1.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3.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各持一份。4.建立職工名冊并進行用工備案。(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14
(四)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支付兩倍工資,補訂勞動合同。
?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不訂合同:滿一個月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支付兩倍工資;從滿一年的當日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四)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15
(五)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五)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16(六)試用期規定
?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3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的規定: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六)試用期規定17?試用次數的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次數的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18
(七)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七)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19
(八)違約金規定
1.服務期及違約責任
▲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八)違約金規定20▲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里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違約責任21
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人員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要按月給被限制人員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須支付違約金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22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23
(一)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
?親自履行
?協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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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1.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處理:(1)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2)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25
2.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2.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26
3.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3.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27
(三)履行地與注冊地不一致有關勞動標準的處理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且合同約定按注冊地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三)履行地與注冊地不一致有關勞動標準的28
(四)勞動合同變更有關要求1.依法且協商一致;2.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四)勞動合同變更有關要求29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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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30
四、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31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協商解除(第36條)
預告解除(第37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即時通知解除(第38條)單方解除即時通知解除(第39條)單位單方解除預告解除(第40條)經濟性裁員(第41條)(一)勞動合同的解除32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特點:
?當事人雙方均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權(但是由誰提出對于經濟補償金來說,事關重大)
?須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不受任何條件約束(不得損害他人利益)1.協商解除332.勞動者單方解除
(1)預告解除:
?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
?
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2.勞動者單方解除34
(2)即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2)即時通知解除3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36(3)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無需通知,立即解除37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即時通知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38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39(2)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預告解除4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41(3)
經濟性裁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經濟性裁員42
4.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4.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43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5)本單位工作連續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的程序性義務——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的程序性義務45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勞動合同的終止46
2.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期滿,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因工負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2.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47
(三)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支付條件一類是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6、40、41條;二類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三)經濟補償48三類是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或工作任務完成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實施條例第22條;四類是因用人單位主體消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5項;五類是超過一個月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實施條例第6條。三類是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49
2.經濟補償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2.經濟補償的標準50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51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
?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2
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53(一)勞務派遣概述
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提供給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
?“雇傭”和“使用”相分離
?勞動者直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一)勞務派遣概述54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55
(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的條件56
(三)行政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三)行政許可57
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發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19號令),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行政許可作出如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發布了《勞58(四)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限制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四)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限制59
(五)勞務派遣的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五)勞務派遣的崗位60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61
(六)勞務派遣工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六)勞務派遣工勞動合同期限62
(七)勞務派遣工勞動報酬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七)勞務派遣工勞動報酬規定63(八)跨地區派遣問題1.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有關標準,且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八)跨地區派遣問題64(九)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
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2.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4.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的。(九)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65(十)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十)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66
2.用工單位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2.用工單位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67
(十一)用工單位不得退回的情形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十一)用工單位不得退回的情形68
(十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2.工作地點;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十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69
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9.經濟補償等費用;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與標準;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70
(十三)法律責任1.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三)法律責任712.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3.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72
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73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74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
?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系
?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不得約定試用期
?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執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75
七、案例分析
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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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劉某于2008年2月3日應聘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資3000元。公司一直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8年7月3日,公司才和劉某補訂勞動合同。劉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共計30000元(3000元/月×5個月×2倍)。
問題:劉某能否得到5個月的雙倍工資?【案例1】劉某于2008年2月3日應聘到某公司工77【案例2】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000元,并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200元,三個月后,公司以王某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問題: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案例2】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78【案例3】小章是一名應屆畢業生,畢業后應聘到一家高科技電子公司,入職后公司出資對小章進行了一個月的專業技術培訓,共支付有關培訓費用12000元,同時,公司與小章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小章需在公司服務3年,如違約,小章需承擔違約金50000元。小章在公司服務2年后,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小章支付違約金50000元,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問題:1.公司與小章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2.小章應支付多少違約金?【案例3】小章是一名應屆畢業生,畢業后應聘到一家高79【案例4】小李是某賓館出納會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經朋友介紹又擔任了一家公司的兼職出納會計。賓館得知上述情況后,要求小李辭去兼職,小李雖口頭答應,但實際仍在從事兼職業務,后賓館解除了小李的勞動合同。小李認為其從事兼職并未影響其完成在賓館的工作任務,且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賓館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問題:1.小李的觀點是否正確?2.賓館可否解除其與小李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例4】小李是某賓館出納會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80
【案例5】小李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派遣公司將小李派遣到某保潔公司當保潔員,月工資1200元。小李的工作任務是早中晚各打掃衛生一次,每次3小時。3個月后,小李發現其他保潔員都有加班工資,唯獨她沒有,因此,要求保潔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保潔公司認為其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工資。
問題:保潔公司的觀點是否正確?【案例5】小李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81
【案例6】2009年1月,某紙業公司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向該紙業公司提供勞務派遣用工,并就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技術革新,該紙業公司對原料部部分崗位的需求大幅縮減。根據派遣協議的約定,紙業公司將部分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進行安置。被退回的20名派遣工不同意,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紙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等。問題:勞務派遣工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6】2009年1月,某紙業公司與某82謝謝大家!謝謝大家!83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
主要內容及實務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
主要內容及實務84
一、關于勞動合同相關知識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三、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四、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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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勞動合同相關知識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86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87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的種類88
(三)勞動合同的形式法定形式: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三)勞動合同的形式89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四)勞動合同的內容90
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1.試用期;2.培訓;3.保守秘密;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6.勞動報酬;91
(五)勞動合同無效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五)勞動合同無效規定92
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93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
◆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經濟組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94
◆勞動者必須是有勞動能力、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勞動者。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勞動者95(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1.建立勞動關系之前,訂合同(先簽約后用工)。2.建立勞動關系之時,訂合同(同時用工和簽約)。3.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合同(先用工后簽約)。(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96(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1.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3.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各持一份。4.建立職工名冊并進行用工備案。(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97
(四)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支付兩倍工資,補訂勞動合同。
?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不訂合同:滿一個月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支付兩倍工資;從滿一年的當日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四)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98
(五)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五)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99(六)試用期規定
?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3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的規定: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六)試用期規定100?試用次數的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次數的限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101
(七)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七)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102
(八)違約金規定
1.服務期及違約責任
▲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八)違約金規定103▲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里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違約責任104
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人員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要按月給被限制人員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須支付違約金2.競業限制及違約責任105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106
(一)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
?親自履行
?協作履行
107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1.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處理:(1)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2)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108
2.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2.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109
3.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3.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110
(三)履行地與注冊地不一致有關勞動標準的處理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且合同約定按注冊地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三)履行地與注冊地不一致有關勞動標準的111
(四)勞動合同變更有關要求1.依法且協商一致;2.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四)勞動合同變更有關要求112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113
四、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114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協商解除(第36條)
預告解除(第37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即時通知解除(第38條)單方解除即時通知解除(第39條)單位單方解除預告解除(第40條)經濟性裁員(第41條)(一)勞動合同的解除115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特點:
?當事人雙方均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權(但是由誰提出對于經濟補償金來說,事關重大)
?須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不受任何條件約束(不得損害他人利益)1.協商解除1162.勞動者單方解除
(1)預告解除:
?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
?
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2.勞動者單方解除117
(2)即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2)即時通知解除118?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119(3)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無需通知,立即解除120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即時通知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121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122(2)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預告解除12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124(3)
經濟性裁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經濟性裁員125
4.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4.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126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5)本單位工作連續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12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的程序性義務——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履行的程序性義務128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勞動合同的終止129
2.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期滿,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因工負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2.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130
(三)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支付條件一類是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6、40、41條;二類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三)經濟補償131三類是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或工作任務完成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實施條例第22條;四類是因用人單位主體消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5項;五類是超過一個月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實施條例第6條。三類是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132
2.經濟補償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2.經濟補償的標準133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134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
?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135
五、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136(一)勞務派遣概述
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提供給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
?“雇傭”和“使用”相分離
?勞動者直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一)勞務派遣概述137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實務課件138
(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的條件139
(三)行政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三)行政許可140
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發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19號令),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行政許可作出如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發布了《勞141(四)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限制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四)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限制142
(五)勞務派遣的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五)勞務派遣的崗位143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144
(六)勞務派遣工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六)勞務派遣工勞動合同期限145
(七)勞務派遣工勞動報酬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七)勞務派遣工勞動報酬規定146(八)跨地區派遣問題1.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有關標準,且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八)跨地區派遣問題147(九)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
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2.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4.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的。(九)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148(十)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十)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149
2.用工單位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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