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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5章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5.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概述5.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5.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6建設工程相關法規實訓及案例第5章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5.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概述5.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概述

5.1.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

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建設工程法律具有綜合性、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特點。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關建設工程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總稱。5.1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概述

5.1.1建設工程法建設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法規,是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是指建設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獨立或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范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規章,屬于建設部制定的,由部長簽署建設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

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從高到低依次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工程建2.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即各種建設關系,包括:

1)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

由于建設活動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國家必須要實行全面嚴格的監督管理,包括對建設工程的審批、立項、實施、驗收等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以規范建設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設活動的健康發展。為此,國家成立了專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利,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領域的各種建設行為。2.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建設工程法律、法2)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系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種經濟主體需要相互協作才能得到各自的經濟利益或目的。如建設單位需要設計單位完成設計工作、需要施工單位完成工程的建造工作,而設計、施工等單位又需要建設單位的建設任務才能創造經濟效益,等等。2)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系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

建設活動的民事關系是指調整和處理國家、法人、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在建設活動中的有關自然人的損害、侵權、賠償關系,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自身和經濟權利保護關系,房地產交易中買賣、租賃、產權關系,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導致的拆遷安置關系,等等。

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不是我國公民,但是依然屬于自然人的范疇。

自然人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他們都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

建設活動的民事關系是指調5.1.2與建筑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1.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5.1.2與建筑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2.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設計管理條例》。2.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3)《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4)《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6)《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7)《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8)《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9)《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0)《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1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3)《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14)《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15)《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9)《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0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2.1總則

1.立法目的

《建筑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調整對象

《建筑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2.1總則

15.2.2建筑許可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許可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設單位申請,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制度。5.2.2建筑許可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在《建筑法》第8條作出了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設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并不是所有工程在開工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包括:

(1)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的建筑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工程。

(5)軍用房屋建筑。3)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并不是所有工程4)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管理

《建筑法》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建筑法》第10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告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對于需要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4)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管理

《建筑法》第9條規定2.從業資格

1)企業從業資格

在我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工程企業實行等級許可制度,這些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

《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2.從業資格

1)企業從業資格

在我國,對從根據相應的規定,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資質等級有不同的劃分方法:

(1)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劃分。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和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設立了不同的類別和級別。根據相應的規定,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資質等級有不同的劃分方法(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劃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電力工程、農林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以及機械電子工程14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又分為甲級和乙級(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4種專業工程類別設有丙級)。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一等、二等、三等工程;乙級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二等、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的三等工程。(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劃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3)建筑企業資質的劃分。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這三類建筑企業按照各自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劃分為12個類別,專業承包企業劃分為60個類別,勞務分包企業劃分為13個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各自規定的條件劃分若干等級。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3)建筑企業資質的劃分。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2)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指的是我國的建筑業專業人員在各自的專業范圍內參加全國或行業組織的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的制度。目前我國主要的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種類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和注冊建造師等。

另外,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還需要接受一定時限的繼續教育。2)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條規定:5.2.3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一般規定

建筑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競爭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擇優選擇承包單位。5.2.3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一般規定

建筑2.工程發包制度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兩種: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招標發包,主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在該范圍內并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都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對于公開招標的,《建筑法》第20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式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2.工程發包制度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兩種:招對于不適于招標發包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資質的要求。《建筑法》第2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另外,國家也提倡建筑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但是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單位也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對于不適于招標發包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3.工程承包制度

1)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承包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為了規范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嚴格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準入,《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了如下規定:3.工程承包制度

1)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2)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禁止轉包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包轉包給他人。2)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4.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1)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去承攬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4.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2)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需要指出的是,建設單位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做出選擇的基礎上的確認;這不同于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直接指定分包商在我國是違反的,而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業主則可以指定分包商。2)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3)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分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包轉包給他人”、“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分包單位一般應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等等。3)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分包。“禁止承4)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其中,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

分包與轉包的根本區別在于分包是將工程的一部分或非主體結構部分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整個工程的全部或者主體部分交由其他單位完成。4)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25.2.4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依法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建筑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5.2.4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1.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

《建筑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則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1.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

《建筑法》第30條(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面積在5萬m2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和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和體育場館項目。(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面積在5萬m2以2.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31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2.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監理單3.工程監理的依據、權限和內容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操作規程,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委托監理合同等。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工程監理單位對承包單位在質量、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即三控。其工作內容、監理權限還將取決于雙方合同的具體約定,并且該約定要向被監理的承包單位通報。為此,《建筑法》第33條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3.工程監理的依據、權限和內容

根據《建筑法》、《《建筑法》第32條第2款、第3款分包規定了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權限和義務,包括:

(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設施工企業改正。

(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建筑法》第32條第2款、第3款分包規定了工程監理人員的4.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的違反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34條、第35條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法律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的違反行為

根據《建筑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3.1一般規定

1.制定《合同法》的目的

《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證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3.1一般規定

2.《合同法》立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2.《合同法》立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5)遵紀守法的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例規定:“當事人3.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用的種類。以下選擇建筑工程有關的重要的分類進行介紹:

1)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用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成立,此批準即為法定形式。采用要式合同時,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3.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不要式合同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合同實踐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采用不要式合同時,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形式,可能不產生合同效力。不要式合同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照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雙務合同下合同風險由各方共擔風險。如委托監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屬于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予的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受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單務合同下,履行合同風險全部由承擔義務的一方承擔。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照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照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合同等。

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對價的合同。例如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付出的一方一般承擔較低程度的義務,合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較低,甚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能簽訂無償合同。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照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4)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其特定的合同名稱并設有專業規范,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些合同賦予專門名稱,并設立專門規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侵害他人權益,允許當事人根據自身意愿訂立任何形式的合同。4)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其特定的合5.3.2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5.3.2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合關于合同的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關于合同的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2.要約與承諾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要約與承諾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采取要約、承其中,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約人。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約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出的行為,雖然相對人的人數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必須由相對人承諾。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們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這里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受其約束的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其中,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約人。具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的意思表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承諾除外。”承諾應具有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3.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銷。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3.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4.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是將各類合同的主要條款、式樣等制定出規范的、指導性的文本,在全國范圍內積極宣傳和推廣,引導當事人采用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以實現合同簽訂的規范化。《合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在建筑工程領域,1991年起先后頒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這些示范文本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4.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是將各類合同的主要條款、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采用的條款。提供條款的相對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條款和解決合同兩者之間選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當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解釋。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5.3.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的開始。合同成立后,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才能生效,否則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3.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一般來說,依法處理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采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的,當事人取消或更改后,不影響合同其他條件。

對于附條件合同,雖然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后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仍然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相應責任。一般來說,依法處理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則與后續行為有關,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一般地,后續行為是指相應權利人應知、追認、授權或相對人與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則與后續行為有關,包括:

(1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3.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4.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4.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5.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經常由于資產的優化或重組而產生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義務,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5.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現實的市5.3.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各自的權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5.3.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所以,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3.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形式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對其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給付的權利。如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時,對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部分,發包人有權拒絕該部分的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則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進度,甚至停止施工,所產生的后果,由違約方承擔。3.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設立履行情況表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信用,不能保證對其給付時,拒絕給付的權利。如材料供應合同按照約定應由供貨方先行交付訂購的材料后,采購方再付款結算,若合同履行過程中供貨方交付的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采購方有權拒付貨款。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4.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里,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包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人壽保險等。4.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5.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5.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5.3.5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

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某些變化,是在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廣義的變更是指除合同內容的變更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5.3.5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

狹義的2.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中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債務承擔以及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三種情況。2.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5.3.6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使合同設立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現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合同效力停止的表現,即合同當事人不再受合同約束。

《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5.3.6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由于一其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5.3.7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源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5.3.7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3.違約金與定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是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

違約金存在與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規定中可以看出,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個。3.違約金與定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 5.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4.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所以,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行使工程發包權,在《建筑法》中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5.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4.1建設單位的2.依法對材料設備招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建設單位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采購行為,還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

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的原始資料的質量負責。2.依法對材料設備招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84.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在這里,承包方主要指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另外,《招標投標法》第33條還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4.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依法委托監理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果建設單位提供規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屬于違約行為,應當向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收這些貨物。

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65.4.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質量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5.4.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勘察、2.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3.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1)科學設計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出產廠、供應商。”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設計單位應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的說明。”由于施工圖是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對施工圖會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對施工單位作出說明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助于施工單位理解施工圖,保證工程質量。

4)參與事故分析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3條規5.4.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極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5.4.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2.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2.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63.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按圖施工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3.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5.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6.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刊,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隱蔽工程具有不可逆行,對隱蔽工程的驗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合同法》第278條還規定:“隱蔽工程驗收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6.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7.見證取樣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返修保修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7.見證取樣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5.4.4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5.4.4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業務2.獨立監理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2.獨立監理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3.依法監理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3.依法監理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4.確定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手段

《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4.確定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5.4.5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1.工程質量保修書

《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5.4.5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1.工程質量保修書

2.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和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2.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保修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保修責任

《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5.4.6監督管理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并且還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5.4.6監督管理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6)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當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2.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2.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

5.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5.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是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在建筑活動中,只有明確安全責任,分工負責,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激發每個人的安全責任感,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程、技術規范,防患于未然,減少和杜絕建筑工程事故,為建設工程的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5.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5.1建設工程安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業職工在施工中應當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對于危及生命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只有不斷學習和接受培訓才能不斷學習新知識、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和隱患,從而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這是采取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的重要舉措。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一種制度。在事故報告和處理過程中要體現“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相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的上報、接受事故調查、實施事故處理方案等工作。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對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5.5.2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臨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這些資料如果不真實、準確、完整,并因此導致了施工單位的損失,施工單位有權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5.5.2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2.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是指違背施工工藝,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未協商或達成一致意見,就單方面采取壓縮工期的行為。2.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單位是這些資金最初的提供者,只有建設單位保證了這些資金能夠到位,施工單位才能有保證安全生產的費用。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4.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平等的合同主體,建設單位的明示或暗示并不是強制性命令,并且,施工單位應當為自己承建的工程質量負責。4.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6.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5.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施工組織設計是由施工單位編制的全面指導、部署、組織施工的技術文件。在《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10條中規定:“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是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重要舉措,是采取主動控制、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基本保障。5.5.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審查施工組織設2.安全隱患報告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2.安全隱患報告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的過程3.依法監理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上述三項法定義務,視情況將可能分別受到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其直接責任人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工程監理單位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依法監理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5.5.4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所以,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同時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5.4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項目負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按照《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機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4.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以及專項施工方案。其中,對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施工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的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對于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4.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換,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單位還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包括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對周邊環境采取防護措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安全防護設備管理措施、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措施以及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措施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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