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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亞兩河流域地區各奴隸制國家以楔形文字鐫刻而成的法律的總稱。它產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紀,隨著新巴比倫王國的滅亡而逐漸走向消亡。《烏爾納姆法典》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志著古東方法進入成文化階段。《漢摩拉比法典》集兩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標志著楔形文字法乃至整個古東方法發展到完備階段,比較集中的反映了漢謨拉比時期兩河流域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的發展狀況,而且比較完整的保留下來,因此是我們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漢謨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實現法的統一的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國的法典成為當時的一種迫切的需要。調整經濟關系的需要。當時出現的許多新的經濟關系在原有各國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規范。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由于私有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社會各階層、各階級之間的矛盾尖銳化,亟需一部統一的法典緩和階級矛盾。漢摩拉比法典的特點:1.法典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維護漢謨拉比王的專制統治地位;確立自由民對奴隸的絕對統治權和支配權2.法典體現團體本位思想:法典賦予公民權利時,強調以對國家和公社履行義務為前提;個人的權利義務與公社團體成員資格相聯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習慣的殘余4.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點:法典的結構比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結語三段式體例法典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涵蓋法的基本領域法典缺乏抽象原則。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匯編,法律條文一般都是具體法律問題的個別規定,缺乏理論抽象和一般原則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規范的總稱,既包括婆羅門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國王政府頒發的敕。古代印度的范圍遠比現代的印度廣闊,大致包括現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國,幾乎相當于整個南亞次大陸。古代印度法的淵源:(1)吠陀。印度最早的傳世文獻,婆羅門最早經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淵源。(吠——知識的意思)(2)法經。用以解釋并補充吠陀的經典,附屬于吠陀。(3)法典。婆羅門祭司根據吠陀經典、累世傳承和古來習俗編成的教法典籍(4)佛教經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國教,早期佛教的經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的淵源(5)國王詔令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種姓制度。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內容,“種姓”是與種族、姓氏密切聯系的社會集團,各集團嚴格實行內婚制,職業世襲。最高種姓為婆羅門即祭司種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權;第二種姓為剎帝利,即武士種姓,掌握軍政大權;第三種姓為吠舍,從事商業和農業生產,屬平民種姓;第四種姓為首陀羅,從事低賤職業,多數為奴隸。所有權。古代印度以土地國有制或王有制,國王原則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人,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國王政府交納賦稅;私人的財物所有權受法律的保護債權。契約較為簡單,種類較少;已經注意到契約的法律效果;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的保護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認為是合乎神意的行為;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高等種姓一夫多妻,低等種姓一夫一妻繼承法。長子優先原則;與種姓直接掛鉤刑法。古代印度的刑法受宗教觀念的強烈影響,同時也反映種姓的明顯作用訴訟制度。缺乏固定統一的法院組織;借助神的力量進行制裁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與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眾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淵源異常復雜;其次,法律的內容乃至編排體例都深受教義的影響嚴格維護種姓制度。古代印度法基本貫穿著種姓制度。法律宗教倫理等各種規范相混合。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對印度法制史的深遠影響。古代印度是古代印度政治、經濟、宗教、社會文化等諸多因素共同發展的產物,由于宗教強大的凝聚力和延續性,古代印度法對印度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印度法系。在東南亞歷史上有一段印度化時期,模仿印度法建立自己法律制度則是印度化的主要內容之一,由此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第三章古希臘法“古希臘法”不是一個國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古代希臘法的基本特征:古希臘由于有許多城邦國家的存在,每個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臘法并不是統一的法律體系。希臘缺乏可以與羅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嚴密的法典。在法律的適用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梭倫改革:頒布“解負令”,廢除一切債務;新設陪審法庭和四百人會議等國家機構克里斯提尼改革:確立貝殼放逐法,它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中最富特色的一種制度簡單民主制的特點:實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權屬于公民,公民們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官制實行義務職和“合一制”監督制度完善而且發達第四章羅馬法羅馬法是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時期。羅馬法的特點: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法學家進行了大量的解釋法律、闡述法理的著作裁判官的“告示”,公元前367年,羅馬確立最高審判官,按照羅馬慣例,內事裁判官可以頒布各種告示,作為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從而獲得直接立法的權利系統的大規模的發電的編纂。公元六世紀,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進行的系統的、大規模的法典的編纂羅馬私法的體系:(一)人法。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制度的形成條件:物質條件是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理論基礎是羅馬法中人格觀念的產生和演進;而羅馬法學家關于法人的論述則使羅馬法人制度進一步理論化、系統化,并具有后來資產階級學者提出的法人特征的基本內容(二)物法。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實體法的核心,由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三部分構成。1.物和物權法。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永續性三個特征。2.繼承法。由“概括繼承”(即繼承人必須繼承繼承人的所有遺產和全部債務,當遺產不足還債時,也須由繼承人負責償還)到“有限繼承”(允許繼承人對死者的債務僅就其遺產范圍內負責清償)3.債法。四種類型:契約;準契約;私犯;準私犯。(三)訴訟法1.法定訴訟—僅用于羅馬市民2.程式訴訟3.特別訴訟羅馬法對后世立法的影響:形成羅馬私法體系。羅馬法對資產階級統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貢獻。羅馬法的許多具體制度和原則,對資產階級立法也有巨大的影響。羅馬法中的許多概念、術語如法律行為、民事責任、代理、占有、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私法等,也對后世資產階級立法所繼承。羅馬法學家的思想學說及其羅馬法學發展的成果,也成為后世資產階級法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尤其《學說匯纂》的著述,成為19世紀世界最發達之德國法學的歷史淵源。日耳曼法(與教會法、羅馬法一起被視為三大基本淵源)日耳曼法是歐洲早期封建制時期(公元5—9世紀)在日耳曼國家中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總稱日耳曼法的特點:1.法律體系凌亂,內容具體2.注重形式。特別講究形式、禮儀。3.以團體為本位貫徹屬人主義原則日耳曼法的歷史地位及對后世的影響:1.日耳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后在西歐占有主導地位的第一種法律體系2.日耳曼法一起完全不同于羅馬法的制度,向人們展示了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法律文化。3.日耳曼法還為后世的法律文化提供不可替代的因素教會法教會法是指有關天主教、東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和編纂的各種規則和章程,以天主教會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紀法律為主。教會法的基本特征:教會法是一種與神學密切聯系的神權法;教會法帶有世俗的封建性;教會法具有相對完善的體系性教會法對近代西方法律的影響:對于近代憲法的影響:最突出表現在它所確立的權力機構和教會法學家的法律理念兩個方面。對私法的影響:教會法對于近世法律影響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對刑法的影響:在定罪量刑方面,教會法堅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樣,所有的人,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奠定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則的基礎在訴訟程序方面,刑事訴訟方面確立起來的糾問式訴訟程序、二元程序體系,對后世訴訟法發展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英國法諾曼征服對英國法的影響:1、國家的統一、王權的加強為英國法的統一奠定了基礎2、英國法的三大淵源開始形成3、征服的特殊性使得英國法形成不同與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英國法的體系:1.普通法2.衡平法3.制定法英國法的淵源:普通法。基本原則——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由于權利衡平法(“衡平”即“平等”、“公正”)羅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實踐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羅馬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僅指以英美淵源中獨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衡平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及其對英國法的發展:關系:對英國法的影響:衡平法與普通法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形成英國法特有的調整機制。英國憲法:原則準則:1.議會主權原則2.分權原則3.責任內閣制4.法治原則特征:1英國憲法是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具有極強的延續性。2.英國憲法的內容很不確定3.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信托制是英國財產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發展起來。現代的信托制度將基本上源于英國,而英國的信托制又源于中世紀的受益制,以英國的傳統的觀念為背景,建立在信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因而信托財產制度主要表現在非營業信托,一般只適用于家庭財產的轉移和繼承、對已婚婦女財產權的保護以及宗教、慈善事業契約---對價侵權行為法:過錯責任原則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就必須負責。比較責任原則。以個人的過錯為基礎,但在確定賠償時,不僅考慮被告的過錯,也考慮原告的過錯,對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根據雙方的過錯的輕重以確定責任的大小。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下,無論被告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損害事實,被告就必須負完全的賠償責任訴訟:陪審制度: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英國出現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對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辯護制度:對抗制律師制度。律師分為兩大類: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事務律師從事一般的法律事務不得在高級法院出庭辯護,這一權利又出庭律師獨享。出庭律師可在任何法院辯護。英國發的歷史地位:(一)對普通法系影響。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世界性法律體系(二)普通法的特點判例為主要淵源以日耳曼法為歷史淵源(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的基礎上)法官對法律發展的作用以歸納法為法律推理方法在法律體系上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第十章美國法憲法歷史淵源:(《獨立宣言》和1781年《邦聯條例》)。1787年聯邦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1.分權原則;2.制衡原則;3.限權政府原則美國憲法的影響:一方面,它是美國經濟和政治生活的最高準則。美國憲法具有高于其他法律法令的地位,其他法律部門所規定的權利都是憲法權利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美國憲法所設計的制度的影響。作為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它為人類憲政實踐提供了一種可批判性借鑒的實例。行政法:行政組織:美國的行政組織包括總統(行政組織的核心)、總統的執行機構(總統執行職務的參謀部)、內閣(總統的顧問、咨詢機構)、部(最主要的行政機關)、獨立機構、政府公司(以公司組織形式從事企業經營活動的行政機構)行政程序:《聯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與控制法:司法審查、總統控制、立法控制、行政公開制度等制度實現,行政侵權的賠償責任行政法的特點:1聯邦法和州法雙重體系并存2.行政司法以獨立機構為主體3.注重行政程序的完善民商法:信托財產制度:源于英國。多為控股公司。美國營業信托和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并行發展,并廣泛應用于財產轉移、融資集團以及公益事業的幾乎一切領域,公司制與信托制結合,是信托制度在美國得到發展。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過錯原則;風險承擔原則;同伴工人過錯規則;近因原;豁免原則;比較過錯原則的應用事實自證原則經濟與社會立法: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謝爾曼法》司法制度:違憲審查:著名的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開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先例。根據這一原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解釋憲法并宣布聯邦法律或州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辯訴交易:又稱辯訴談判,它是一種庭外活動,由控辯雙方磋商和談判,在這一過程中,控方以撤銷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議法官從輕判決等許諾換取被告人作認罪答辯,以節省訴訟時間和開支,降低訴訟成本,特別避免審判的不確定性。美國與英國的聯系與區別:聯系: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法律風格的一致性區別:美國法在成長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特點: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與司法的雙軌制結構3.判例法與制定法并重、學理和實踐互補4.法律解釋的靈活性第十一章法國法法國現行憲法是1958年憲法《人權宣言》是法國近代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人權宣言》以18世紀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為基礎,并借鑒北美《獨立宣言》的內容。《人權宣言》核心是規定人民權利及其保障,從保障人權出發,又涉及國家政權和法治方面的一些原則。“拿破侖六法”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憲法.法國沒有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基本特點:1行政活動受獨立的法律部門調整。行政法作為公法一部分,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體系,政府的行政活動一般只受行政法調。2行政活動受獨立的行政法院管轄。政府的行政活動只受行政法院管轄,普通法院不能插手;行政法院又適用獨立的訴訟程序,即行政訴訟程序。3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淵源。幾乎所有的行政法原則,均來自行政院的判例。4行政法沒有編成完整的法典。法國沒有行政法典。1804年民法典(全面掌握)1大革命為民法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基礎2民法典的淵源:習慣法、羅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時期的立法3主要內容(1)民事主體。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滿21歲為成年,達到此年齡后,除婚姻章中規定的例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活動上的行為。(2)婚姻、家庭。提倡婚姻自由結婚條件:達到法定婚齡(男25歲以下,女21歲以下需經父母同意)、結婚登記(在世俗官員前舉行結婚儀式才在法律上有效)離婚:允許離婚,并創設協議離婚。理由:通奸,受“名譽”刑的宣告、重大暴行、虐待或嚴重的侮辱。夫妻關系:妻子應該服從丈夫。夫妻的全部動產和收入都屬于共同收入,在離婚時應平均分配。(3)繼承取消長子繼承制,男女平等繼承、自由遺囑制度繼承順序:子女-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4)財產權。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人和物的正常關系就是所有權,任何人不得強制所有人出讓所有權,但為公用除外。(5)契約、準契約和侵權行為。契約法的基本原則是不拘形式和自由訂約,除受公共政策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6)法定抵押、裁判上的抵押和約定抵押。贈與和約定抵押必須強制登記,不動產買賣和許多法定抵押則不必登記。(7)時效。包括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請求權的一般時效是30年,特別時效是2年、3年。善意的真正土地所有人取回土地所有權不受實現限制。民法典的特點1法典是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的權利觀。2法典比較完整的確認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民事權利平等、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治和過錯責任原則。3法典是革命和傳統之間妥協折中的產物,保留著舊制度的若干內容。4法典在體例上繼承了羅馬法傳統,內容上注重實際效用。1804年民法典的影響A.法典所體現的理性、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是一切進步民法的精神和靈魂。B.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維護了資本主義的經濟秩序。C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國法的歷史地位1法國法在歐洲大陸具有典型意義,不僅是中世紀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資產階級革命后又成為資本主義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2法國法以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論為指導,以成文法為基本形式,其所體現的資產階級法律原則明確而系統3法國沿襲了羅馬法的傳統,以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作為其建立資產階級法制的基礎,并且出現了社會經濟立法的新領域。4法國最新奉行普通司法權與行政裁判權分立的原則,法院組織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兩者的設制、人員、職能及適用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獨立。第十二章德國法行政法的特點:堅持公私法的劃分,將行政法調整的范圍嚴格限制在公法領域。以成文法為主體,概念明確、體系完整。行政司法體制的完整性。德國民法典(全面掌握):德國民法典的時代特色:1法典明確規定法人是民事權利的主體。2關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約自由”原則,在契約的意思表示和條文的表述上有所發展。3法典嚴格保護私有財產所有權,特別強調對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完整保護。4在婚姻、家庭和繼承發面,法典既反映了資產階級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濃厚的封建制度的殘余。5關于民事責任,法典規定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民法典的發展民法的發展首先反映在債務關系和家庭法方面:1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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