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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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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業大學文件津工大[2019]128號天津工業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天津工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的知識產權,鼓勵發明創造,協調教職員工、學生和其他人員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學校發生的利益關系,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及學??萍紕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述的知識產權包括:㈠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㈡商標權,指學校擁有的注冊商標。㈢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包括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如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建筑作品、計算機軟件、模型作品、美術、藝術作品(如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㈣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學校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所述“技術信息”包括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產品模型、計算機源程序、計算機程序文檔、關鍵數據等信息;所述“商業信息”包括客戶名單、經營計劃、財務資料、貨源渠道、標底、標書等信息。㈤學校的名稱、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單位和學校師生員工。本辦法所述的所屬單位,是指學校的院級單位及教學單位、機關部處、直屬非獨立法人單位。本辦法所述的師生員工,是指在學校及其所屬部門工作和學習的各類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在校從事研究或學習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博士后在站人員、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專科生和各類進修人員。第二章知識產權歸屬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校的知識產權”是指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師生員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利用本單位名義,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利,包括:㈠在本職工作中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以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名義承擔的科技計劃課題或合同課題時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㈡自選課題或自籌資金,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㈢在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時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㈣在工作或業余時間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㈤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學校的教職工,在離開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學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第五條在執行學??蒲薪虒W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產品模型、計算機源程序、計算機程序文檔、關鍵數據等技術秘密屬于學校所有;客戶名單、經營計劃、財務資料、貨源渠道、標底、標書等商業秘密屬于學校所有。在技術合同中對技術秘密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條學校師生員工代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必須簽署合同,原則上合同中應當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歸屬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或其它知識產權問題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執行。與合作/委托單位訂立知識產權合同或相關條款時,應當不損害學校知識產權。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的知識產權歸屬約定,參照如下原則處理:㈠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學校,學校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學校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㈡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第七條學校派遣的出國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等,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權應歸學校所有,或依有關合同由雙方約定歸屬。第八條來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進修或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后或臨時聘用人員,在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歸學校所有。第九條畢業、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歸學校所有。第十條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第三章知識產權管理第十一條學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在學校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在主管校長及處長領導下,負責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GB4㈠宣傳貫徹我國專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并積極進行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2\*GB4㈡制定學校知識產權的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的文件,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的建設;=3\*GB4㈢向全校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咨詢和服務;=4\*GB4㈣組織開展學校知識產權的申請、登記、鑒定、評估和管理工作;=5\*GB4㈤審核學校專利的開發、實施許可和轉讓合同;=6\*GB4㈥辦理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獎勵的有關事務;=7\*GB4㈦協助有關部門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學校及發明人的合法權益;=8\*GB4㈧對在專利成果開發、專利技術轉化以及專利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9\*GB4㈨其他在專利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十二條科技項目的項目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認真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須將全部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時歸檔,并按照學校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保密。第十三條科研項目完成后,對有必要申請專利的成果,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后再發表論文、進行成果鑒定或其它形式的公開;對不宜申請專利而又有潛在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采取措施作為學校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第十四條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與合作中,包括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展覽、參觀、咨詢、通信等,對學校應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資料,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格保密。第十五條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學校的教職工,在其離開單位前,必須將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樣品等交回原單位,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第十六條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所有人員都有保護學校知識產權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學校的知識產權發表、泄露、使用或轉讓。第十七條職務知識產權的申請應由發明人/設計人/完成人向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提出申請后辦理。第十八條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師生員工如申請非職務知識產權,應由其所屬單位審核并提出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核準。對于符合非職務知識產權申請條件的,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可出具相應證明。將職務成果申請非職務知識產權,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學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職務知識產權申請需繳納的各項費用,一般應由知識產權完成人的科技項目經費中開支。支付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重大發明創造,可申請由學校或其所屬單位借支或資助。學校與校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申請知識產權的,所需費用由雙方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承擔。在專利有效期內,發明人應當按時繳納年費,以保證專利有效性。第二十條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專利權的獲得及失效臺賬應定期在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備案。第二十一條發明人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積極參加專利技術推廣或實施工作,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學校職工特別是發明人有義務積極推廣或實施學校的專利技術。學校鼓勵并獎勵推廣和實施專利技術并給學校帶來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二條學校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或者作價投資入股,可以采取資產評估、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第二十三條在知識產權轉化過程中,通過第二十二條所述方式確定知識產權價格后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的,或者以知識產權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發生虧損的,其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應盡義務,未牟取私利的,對相關人員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第二十四條學校將現有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應訂立許可合同。合同必須經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查、蓋所屬單位公章,由學??萍己献髋c成果管理處審查并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該合同生效后須到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第二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㈠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㈡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方實施,但許可方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㈢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定范圍內實施專利,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以及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該專利的許可方式。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學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項目負責人/聯系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對于學校的專利、專利申請、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當發明人有轉讓需求時,由發明人提出書面轉讓申請,確定定價方式,如需“資產評估報告”,則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處置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經所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審核知識產權轉讓申請,審核通過后,經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審核,相關文件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和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備案;單項知識產權轉讓金額高于100萬元(含)的科技成果轉讓,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審批完成后報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備案;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按照審核意見將知識產權轉讓信息在學校網站公示十五天,公示無異議后,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專利權轉讓完成后,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定期更新“專利臺賬”。第二十八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學校和受讓人實施專利、著作權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實施專利、著作權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第二十九條為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經學校批準同意,允許學校師生員工以學校所屬職務技術成果為依托,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以技術入股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第三十條學校實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學校的教職工在辦理離休、退休或離職手續時,應與學??萍己献髋c成果管理處簽署不損害學校知識產權權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學校知識產權的義務。第四章獎酬與扶持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和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學校自主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三十二條根據專利法有關規定,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授權后,學校對發明人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參照學校關于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有關文件。第三十三條學校鼓勵對知識產權進行實施轉化。收益的具體分配方式參見學校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辦法。第五章行政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對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學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情況,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泄漏學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未經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學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第三十六條在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各種利益的,學校應當責令其改正,取消其獲得的各種利益。本條所述“各種利益”指,職稱評定、職務晉升以及各種獎勵與榮譽。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天津市和學校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業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津工大[2016]242號)和《天津工業大學專利工作管理規定》(津工大[2017]114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科技合作與成果管理處負責解釋。附件:一、專利轉讓或實施許可的流程圖二、天津工業大學專利轉讓合同審批表三、天津工業大學專利實施許可審批表四、全體發明人同意專利轉讓/實施許可的聲明五、天津工業大學執行技術合同承諾書天津工業大學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印發:各學院、部、處及直屬部門)附件一:專利轉讓或實施許可的流程圖
附件二:天津工業大學專利轉讓合同審批表申請者姓名聯系電話所屬部門專利名稱專利號和授權日發明人定價方式轉讓價格受讓方部門主管領導審批意見負責人:年月日審批意見負責人:年月日審批意見負責人:年月日填表說明:定價方式是指資產評估、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中的一種。附件三:天津工業大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審批表申請者姓名聯系電話所屬部門專利名稱專利號和授權日發明人專利法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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