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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4
企業稅務稽查應對
2014
企業稅務稽查應對
忙茫盲忙茫盲目錄一、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的方向與政策趨勢二、股權交易模塊的稽查風險與應對三、非股權類資產交易模塊重要涉稅風險點四、發票模塊的涉稅風險點與稽查應對五、稅務風險中相關法律之間的沖突與解決思路六、企業所得稅主要問題與應對方案七、個人所得稅重要涉稅問題與判斷八、流轉稅納稅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判斷九、其他稅種的涉稅問題及涉稅管理目錄一、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的方向與政策趨勢一、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的方向與政策趨勢一、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的方向與政策趨勢2014年稅收征管的重要政策及方法1、大力推進信息管稅,建立風險管理平臺,完善監控指標,健全風控機制,加快實行電子發票的步伐。2、切實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推進專業化管理,實施分集團、分事項稅收風險管理,引導大企業健全風險內控機制。3、進一步完善國際稅收管理體系,抓緊落實實施《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涉及的國內法修改工作。4、加大反避稅行業聯查和跨區域聯查力度,5、不斷強化稅務稽查,推進稽查現代化建設,加大稽查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并有序分批向社會曝光,繼續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2014年稅收征管的重要政策及方法1、大力推進信息管稅,建立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可能的重點稽查
行業與企業類型1、房地產建筑業2、高收入者的個稅3、藥品、醫藥行業4、重點稅源企業5、營大型改增企業6、金融、保險業7、重大重組、并購業務8、跨境關聯交易9、發票違法犯罪活動10、關注社會熱點事件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可能的重點稽查
行業與企業類型
一、收入核算流程類
1.不及時結轉確認收入,如提前或延后確認
2.隱匿收入,如隱瞞邊角廢料、不開票收入
3.關聯方往來不按獨立交易原則避稅。如價格問題、境內外交易避稅安排等
4.財政性資金、政府補償收入沒有及時處理
5.資產權屬發生轉移不按視同銷售處理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一、收入核算流程類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
6.股權投資收益未納稅7.不申報資產盤盈收入
8.應付未付款未轉營業外收入
9.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沖減在建工程
10.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11.金融商品買賣所得不申報12.企業注銷不按規定計算清算所得
13.代收費用、押金不及時結轉收入
14.坐支租金收入,以費用抵償收入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6.股權投資收益未納稅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二、成本費用核算流程類
15.票據合法性問題
16.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17.費用列支非相關性。如股東個人、高管個人車輛燃油費、修理費報銷等
18.虛開發票,不真實、不合理費用。如虛開材料費、勞務費、辦公用品和房屋租賃發票等。
19.超標列支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如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傭金手粗費、單位為個人繳納商業保險費等。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二、成本費用核算流程類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
20.財務利息費用,如列支其他單位或個人利息費用、票據和利率;匯兌損益未納稅等
21.虛列未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工資薪金
22.食堂經費核算存在大量白條現象
2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不符合規定,如報銷學位學歷費用
24.計提各項費用、損失不納稅調整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
25.差旅費、會議費、辦公用品發票代替業務招待費用票據,差旅費補貼超標等
26.贊助、罰款、捐贈支出不按規定調整
27.虛開勞務費發票和房屋租賃發票
28.不征稅收入相應費用成本稅前扣除
29.資產損失未按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全
30.稅金計提未繳納,滯納金列入稅金或費用
31.企業替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未按規定扣繳境外稅收,列支境外非居民企業應負擔的稅費.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25.差旅費、會議費、辦公用品發票代替業務三、資產核算流程類
32.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不同。如,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資產按評估價值入賬
33.古玩、字畫按固定資產核算。
34.資產評估增值多計提折舊;縮短折舊年限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等。
35.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36.股權轉讓直接扣除資產賬面價值,或平價低價轉讓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三、資產核算流程類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
37.固定資產列為低耗品
38.混淆資本化費用化支出,如無形資產做費用處理、裝修費用和大修理費用一次性攤銷、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停止資本化
39.隨意調整成本計算方法和存貨計價方法
40.企業重組資產計稅基礎不按規定調整
41.房地產企業通過關聯方交易擴大開發成本
42.資產盤虧直接沖抵資產盤盈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37.固定資產列為低耗品近三年稅務稽查四、稅收減免及其他權益類
43.不熟悉、錯失本單位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44.沒有按規定備案、審批。如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
45.研發費用擴大加計項目
46.減免稅項目所得與應稅所得未分開核算
47.資本公積增加具體來源不清
48.境外支付未按規定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點四、稅收減免及其他權益類近三年稅務稽查中涉稅風險的主要問題盤2014年企業可能的主要涉稅風險板塊2014年企業可能的主要涉稅風險板塊企業稅務稽查應對方法課件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政策(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2、個人轉讓股權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2、個人轉讓股權應如何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該通知作出如下規定: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
(3)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4)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3)個人股東股權轉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政策——(二)營業稅政策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征收營業稅。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政策——(三)印花稅政策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國稅發[1991]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四)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進行了明確:
1、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
2、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①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②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③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④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⑤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2、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1、企業股權
(2)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②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③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④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2)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
3、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個人股權3、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一、股權收購業務的一般性稅務處理(一)收購企業的稅務處理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當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時,雖然財稅〔2009〕59號文件未明確規定應確認所涉及非貨幣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但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了變化,因此收購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進行支付的,應按稅法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2、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由于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均是按公允價值支付的,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收購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人股權一、股權收購業務的一般性稅務處理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二)被收購企業股東的稅務處理1、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涉及的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收購過程中,被收購企業股東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而取得收購企業支付的股權和非股權,其實質應分解為兩項業務,即先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然后再以轉讓收入購買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因此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被收購企業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2、取得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計稅基礎的處理由于被收購企業股東確認了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對其取得的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人股權(二)被收購企業股東的稅務處理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股權收購的納稅預算二、股權收購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股權收購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在對股權收購業務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3)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的股權。股權收購的納稅預算二、股權收購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二)收購企業涉及的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無論是一般性處理還是特殊性處理,凡收購企業支付對價涉及非股權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均應按稅法規定確認其轉讓所得或損失。即對股權收購方而言,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應該直接按照其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計算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人股權(二)收購企業涉及的稅務處理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人(三)被收購企業股東涉及的所得稅處理(1)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是否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這里應注意,如果被收購企業股東除取得收購企業的股權外,還取得收購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股東應確認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公式如下: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法人股權(三)被收購企業股東涉及的所得稅處理1、企業股權交易相關政策2、企業股權交易常見的涉稅關鍵點及風險類型(一)稅收風險控制點一:轉讓股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應按照以上核定計稅依據進行處理。(二)稅收風險控制點二:凈資產份額的計算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三)稅收風險控制點三:造假、偽造證據使用價格偏低的理由,實現避稅的目的。(四)稅收風險控制點四:對接受轉讓股權再轉讓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其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這里的“交易價格”有兩層含義:如果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是正當理由的,則“交易價格”是符合正當理由的價格;如果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是不正當理由的,則交易價格”是按照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后的計稅依據。2、企業股權交易常見的涉稅關鍵點及風險類型(一)稅收風險控制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國稅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看股權轉讓的稅收處理一、一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疑問:(1)個人只收購其中80%,20%由法人收購?
(2)分步收購達到100%,即第一年收購40%,第三年收購60%,第四年轉增資本?
(3)收購人就是原來的部分股權的持有人,再收購其余的股份達到100?,從23號公告中看都不可以,但我認為也應該比照執行。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國稅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看股權轉讓的稅收處理3、股權交國稅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看股權轉讓的稅收處理個人所得稅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二、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所以是騙人的,只是遞延,不是免稅)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國稅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看股權轉讓的稅收處理3、股權交分析和評價:如果在收購股權后不轉增資本,而是決定分配,是否要征收個人所得稅?23號公告沒解決這個問題,看來是必繳無疑了,因此站在投資人的角度,最好讓原股東先分紅再轉讓,如果原投資人是法人股東,分紅款還可以免稅。因此先分紅后轉讓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鐵的紀律。總局并沒有達到“不應由于原股東事先利潤分配與新股東事后分配而產生較大稅負差異。”目的。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3、股權交易涉稅事項管控的核心問題企業稅務稽查應對方法課件隱蔽轉移不動產稅收風險追溯及重要點解析方興地產(港股,代碼00817)于2011年6月2日發布公告稱,其全資附屬公司上海晨拓投資與寶鋼資源簽訂協議,同意以9.33億元人民幣向寶鋼資源出售上海晨拓置業(注:上海晨拓投資的全資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時根據債務清償協議,由寶鋼資源代為清償上海晨拓置業所欠上海晨拓投資和上海晨拓投資全資子公司北京凱晨置業全部債務,約人民幣6.09億元。上海晨拓置業的主要資產包括物業,為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商業配套項目1號樓,建筑面積21406.58平方米(由地下一層和地上七層組成)以及150個地下停車位。該公告發布后,媒體對方興地產通過以股權轉讓方式銷售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商業配套項目1號樓將得以避稅約4億的事項作了報道。隱蔽轉移不動產稅收風險追溯及重要點解析方興地產(隱蔽轉移不動產稅收風險追溯及重要點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該文是國家稅務總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回復。參照該文件精神,企業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上海晨拓投資公司將其持有全資子公司上海晨拓置業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寶鋼資源,同時上海晨拓置業公司的主要資產為物業。按國稅函[2000]687號文的規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86億元人民幣)隱蔽轉移不動產稅收風險追溯及重要點解析《國家稅務總局動產轉移的定價及相關稅收風險管控1、動產轉移的定價分兩種:公允和不公允2、如果不公允,無非是關聯方轉移利潤3、企業有自主定價權,定多少價是企業自己的事。4、企業可以不掙錢,但你不能讓國家不掙錢5、如果定價不公允,稅務機關有權按公允價格調整,重新計稅。動產轉移的定價及相關稅收風險管控1、動產轉移的定價分兩種:公企業稅務稽查應對方法課件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一是涉案金額巨大,如廣西德保特大制售假發票案件、江蘇南通特大制售假發票案件、海南“8.16”特大制售假發票案件、重慶云陽特大制售假發票案件,查處涉案金額均超過億元甚至過10億元。二是作案主要手段向“票貨分離”、“變票”等手法轉變,如廣西欽州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黑龍江大慶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遼寧沈陽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等,犯罪嫌疑人采用票貨分離的作案手段虛開進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金額均超過億元。
三是違法活動集團化、跨區域作案趨勢明顯,如江蘇高郵重大騙取出口退稅案件,10多個犯罪團伙分布在廣東、江蘇等全國17個省、市、自治區,實施從假報出口、配單配票、虛開、資金空轉、炒匯到騙稅的一系列關聯犯罪活動。
四是涉案地區由沿海向內地延伸,近期曝光的稅收違法案件中,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等犯罪活動主要源頭日益向中西部省份集中。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一是涉案金額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各類稅收違法案件發生特點,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售虛假發票、騙取出口退稅作為工作重點,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一是與公安部聯合督辦重點案件,各地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統一部署、聯合行動,共同查處、破獲一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安部門,督辦查處了江蘇“閃電2號”騙稅案、深圳“7.18”騙稅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有力震懾了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活動。二是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管理,今年以來,稅務總局重點加強了對“營改增”試點地區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交通運輸、醫藥衛生行業、房地產等行業的專項整治。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三是開展稅收專項整治行動,如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聯合針對“營改增”試點行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重點案件集中統一收網,破案7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3名,涉案金額達12億元。
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統計,今年1至10月,全國稅務、公安機關共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8.3萬起,查獲各類非法發票1.2億份,搗毀發票犯罪窩點近1300個,打掉作案團伙400多個,抓獲犯罪嫌疑人9800余名。2013年全國發票檢查的教訓與啟示三是開展稅收下一步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多項措施始終保持對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從稅制改革的戰略高度,將預防和懲治稅收違法犯罪活動與下階段的增值稅制度等改革相結合,不斷改進增值稅制度。
二是完善部際協作機制,建立健全稅務、公安、海關、人民銀行等多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建立常態化的聯合打擊稅收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三是深入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大要案查處工作,點面結合,整體推進,全面提升對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四是建立稅收違法行為風險點評估機制,充分利用好綜合征管系統、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等數據和第三方信息,加強對稅收管理疑點分析。
五是繼續加大對稅收違法犯罪案例的曝光力度,有序向社會曝光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發揮震懾作用。下一步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多項措施始終保持對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值稅涉稅票據的開具問題及風險控制一、日常業務操作層面(詳見課程附件)二、虛開發票問題
(
故意虛開
無意虛開)三、是開增票還是營業稅發票四、是開增票還是普票(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涉稅票據的開具問題及風險控制1、稅務機關是如何看待票據的——票據的“三性”票據的三性——合法性、合理性、相關性解釋:收入: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
支出: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發票問題分析與納稅實務1、稅務機關是如何看待票據的——票據的“三性”企業所得稅稅前2、票據不等于發票,也不僅僅包括發票,業務證據鏈的提供————票據就是證據(證據是業務部門提供)如:開發商房屋拆遷
公司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發票問題分析與納稅實務2、票據不等于發票,也不僅僅包括發票,業務證據鏈的提供企業所(1)如何認識“白條”(可理解為通常意義的“收據”)如果費用發生的本身不涉及應稅行為,“白條”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在對方有應稅行為但自身沒有開具發票資格時,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處理。(2)軍隊(武警)的票據國稅發(2000)61號[6]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但目前實施起來有困難,我們認為偶爾的情形的風險納稅人還可以承擔,如果持續的發生,就要引起關注,畢竟稅務機關不予認可也是有法可依的。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1)如何認識“白條”(可理解為通常意義的“收據”)經濟活動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營字第1285號)中規定:租用軍隊空余房地產作為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時,必須提交有效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軍隊出租單位必須憑有效期內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才能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繳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手續,否則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出租單位收繳承租人租金時,必須按照國家財政部、總后勤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的要求,統一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收費票據。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解放(3)水(電)分割單企便函(2009)33號是承認可以作為支付憑據的,但理解上應不具有普遍適用性。請注意,如果租賃等行為發生中產生的這種代收代付費用,目前除了在營業稅上對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適用差額計算應稅營業額外,其余都會被認為是一種流轉稅的價外稅費用或兼營行為。(4)取得的票據不合規表現在取得的發票,對方的發票形式與提供的業務不一致,這時通常認為對方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多或少存在稅收上的問題,如對方本來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勞務,但開具的是地稅服務業專用發票。因此應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3)水(電)分割單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5)國外的發票由于大陸的發票是嚴格的國家管理體系,但較多的外國納稅人是不用領購發票開具的,代之以自制的“Invoice”,這在報銷時也是合規的。但稅務稽查時,如果對境外發票有異議,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證明或境外注冊會計師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扣除。(6)行政費收據只有國家允許的行政費收費才允許開具行政性收據。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5)國外的發票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7)關于發票的入賬時間既然所得稅法界定了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當期的費用還是努力達到當期入賬,特別是跨年度費用發票的取得,而如果次年度再列支當年度的費用,從原則上來看,由于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有被調整的可能發生的。(8)合法有效憑據的判斷合法有效的憑據不一定是發票,對于發票的取得,判斷的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其中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合法有效的憑證還包括如投資時的評估報告,賠償或拆遷中的法院判決書等。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7)關于發票的入賬時間經濟活動中各種票據的認識1、虛開發票的善意和惡意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了百了
第一,從納稅人是否有貨物交易行為上認定。第二,從納稅人購貨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內容是否一致上認定。第三,從資金結算情況上認定。第四,從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源上認定。“營改增”后涉稅票據事項1、虛開發票的善意和惡意
2、票流與“合同流、資金流和貨流”
——四流統一,萬象更新四流統一:合同流、資金流、貨流和發票流統一“營改增”后涉稅票據事項注意:在實施采購或銷售業務時,一定要做好“四流統一”,即跟誰簽合同,就跟誰發生業務關系,就跟誰收款,發票就開給誰。其中,合同流和發票流尤為重要,這兩者一定要統一。判斷標準是,合同的甲乙雙方要與發票的開票方和售票方一致。2、票流與“合同流、資金流和貨流”
發票管理等相關問題分析與處理技巧
取得時:
(1)真偽性;(2)合規性;(3)匹配性;(4)及時性
開具時:
(1)對應性;(2)真實性;(3)明晰性;(4)遵從性
使用時:
(1)有效性;(2)合理性;(3)相關性;(4)合法性
發票管理等相關問題分析與處理技巧企業稅務稽查應對方法課件相關法律適用與稅法之間的沖突處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賄賂支出
——《刑法》霸王條款
——《合同法》工程轉包——《建筑法》買一贈一——《廣告法》。。。。。。相關法律適用與稅法之間的沖突處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相關法律適用與稅法之間的沖突處理稅法(稅務機關)的六大原則:你干了違法的事,管不著,也管不了你干了違法的事,有收入請繳稅你干了違法的事,有支出、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你干了違法的事,相關發票開不了,取不得你干了違法的事,我們會全心全意為司法部門服務你干了違法的事,進去了,我們會把你的事跡載入史冊相關法律適用與稅法之間的沖突處理新舊法律的銜接與相關涉稅典型問題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和地方基層稅務機關層面經常性的頒布新的稅收規定和政策,很多財務人員往往注意研究文件中的政策規定和操作,往往忽略文件的最后一條,即新舊政策銜接的規定。恰恰因此帶來了很多失誤新舊法律的銜接與相關涉稅典型問題近年來國家稅新舊法律的銜接與相關涉稅典型問題國稅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就政策性搬遷銜接時點的規定
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原文件不包括購買資產的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補充:40號公告與之前文件的銜接:第二十六條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新舊法律的銜接與相關涉稅典型問題國稅總局2013年第11號公案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文件規定:“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甘肅某企業于2008年年底前購進的392.77萬元工業鹽均未取得專用發票,如果這些發票全部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17%的稅率開具,企業將多抵扣進項稅13.43萬元。案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法的溯及力與相關稅法執行規范之間沖突的解決方法稅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頒布后對它生效之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可加以適用的效力。如果可以加以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加以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我們稅法的溯及力原則:
在稅法學中,一般主張“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從舊,是指在稅法變更前已經發生的實體法上的稅收債務適用稅收債務發生時的稅收實體法,而不適用新的稅收實體法。程序從新,是指不論稅收債務發生在新法生效前還是生效后,在執行時均適用執行時生效的新稅收程序法。稅法的溯及力與相關稅法執行規范之間沖突的解決方法稅法的溯及力稅收立法解釋權1.稅收立法解釋權是指依法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或其常設機構,對所立稅法作出全面解釋的權力。立法解釋和所解釋的稅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稅收立法解釋權屬于立法機關及其授權解釋機關。我國行使稅收解釋權的一般是稅收立法機關授權給低于立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如授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解釋。2.稅收執法解釋權是指依法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或其常設機構)授權執法機關在將稅法適用于具體案件或事項時,對有關稅法所作解釋的權力。這種解釋對執法機關具有約束力;如國務院授權財政部作稅收執法解釋。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還規定:"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據此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也擁有一定的稅收執法解釋權。稅收立法解釋權1.稅收立法解釋權是指依法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或基層執法中部分的解釋權沖突與解決思路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基層執法中部分的解釋權沖突與解決思路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解決思路解決思路企業稅務稽查應對方法課件一、企業收入熱點問題的納稅邊界與防范方法一、企業收入熱點問題的納稅邊界與防范方法一、商品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一、商品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
應合理、準確判斷哪些屬于價外費用,哪些不屬于價外費用,這是進行納稅申報與會計核算的前提。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①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除去上述三項符合條件的不包括在價外費用項目外,其余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特別提醒:不屬于價外費用中的代墊運費,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操作,否則,要按價外費用納稅二、價外收入
應合理、準確判斷哪些屬于價外費用,哪些不屬于三、試運行收入
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法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所得產品的銷售作為收入處理,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試運行收入出于招商引資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會向開發商返還土地出讓金,用于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交納土地出讓金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作為獎勵,但未具體規定資金的專項用途。稅務處理
(一)營業稅本案例中,房地產企業(乙方)取得政府獎勵企業的3000萬元,但未發生《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不征收營業稅。返回頂部四、政府返還收入出于招商引資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會向開發商返還土地出讓金,用(二)企業所得稅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讓協議未規定資金的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對此進一步明確,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項用途,因此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所稱的“不征稅收入”的3個條件之一,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企業應在取得政府獎勵或財政補貼3000萬元時,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返回頂部四、政府返還收入(二)企業所得稅返回頂部四、政府返還收入(三)土地增值稅企業在實際交納土地出讓金10000萬元后,全額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企業取得的返還款3000萬元,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抵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四)契稅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10000萬元,應全額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按全額征收契稅。(返還的不扣)
返回頂部四、政府返還收入(三)土地增值稅返回頂部四、政府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稅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五、視同銷售收入五、視同銷售收入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是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不是國債轉讓所得免稅;
是持有期間的利息免稅,不是所有利息收入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涉及的利息收入、轉讓收入確認時間、計算、征免稅以及成本確定等方面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六、免稅收入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一、增值稅主要退稅類型根據初步統計,當前常見的增值稅退稅有以下幾種:
1、出口企業退稅: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經征收的增值稅。
2、軟件企業退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部分即征即退,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3、福利企業退稅: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定額退還增值稅,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限額為3.5萬元。
4、模具,數控機床,鑄鍛件退稅: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可按實際繳納稅額返還70%,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50%,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等方面。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鑄鍛件,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5、宣傳文化事業退稅:對符合《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條件的刊物,業務或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七、退稅收入一、增值稅主要退稅類型七、退稅收入一、增值稅主要退稅類型
6、再生資源退稅: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以煤炭開采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稅政策;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7、核電退稅: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稅退稅款應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8、物回企業退稅:對物回企業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七、退稅收入一、增值稅主要退稅類型七、退稅收入三、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中處理的分析
1、增值稅退稅不應做免稅收入處理。
2、對于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應做不征稅收入處理。
3、對于沒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稅退稅應做征稅處理。七、退稅收入三、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中處理的分析七、退稅收入八、租金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業務中,關于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確認企業的租金收入問題進行了明確,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八、租金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九、技術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業務中,關于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確認企業的租金收入問題進行了明確,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九、技術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看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界定:
《第62號公告》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第62號公告》指出,上述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解讀是”可以不作納稅調整“)九、技術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看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的條件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范圍
財稅[2010]111號明確了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轉讓范圍,包括以下6類技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該通知還明確了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九、技術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二、扣除項目納稅自查診斷與風險防范方法二、扣除項目納稅自查診斷與風險防范方法一、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扣除的影響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解讀:原則:會計上記少了,不要調增,按會計上來;會計上記多了,需要調減,按稅法規定;其實就是說白了: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情況下,調增折舊,調減所得額,這活就不要干了。一、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扣除的影響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處理原則:第一條: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第二條:如果你認為有些餐費不是業務招待費,請參照第一條。第三條:你如果對第二條不理解,請參照第一條
二、招待費用處理原則:二、招待費用招待費的核算范圍:不僅僅是吃飯。(1)餐費(2)接待用的食品、茶葉、香煙、飲料等。(3)贈送的禮品(4)正常的娛樂活動(5)旅游門票、土特產品等(6)高爾夫會員卡:(7)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企業外部人員的交通費用能否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二、招待費用招待費的核算范圍:不僅僅是吃飯。二、招待費用二、招待費用國家稅務總局2012(15號公告)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在建工程招待性質的費用也要按比例計入業務招待費。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屬于招待性質的費用,如果全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中,不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40%調整,虛增在建工程計稅成本,導致以后年度虛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多計折舊,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永久性差異。二、招待費用國家稅務總局2012(15號公告)三、賠償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三、賠償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四、私車公用企業租用職工私家車,簽訂協議的,汽油費、過路費和停車費允許在稅前扣除;而保險費、修理費不能扣除。若沒有簽訂協議,上述費用則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并支付車輛租賃費的基本做法是:單位向職工個人租用車輛,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車輛的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后,租車單位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租賃發票列支費用。在這種方式下,單位支付的租金即是個人收入金額,單位應在與員工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時,約定使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例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都應由個人承擔。因此,企業在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則將存在稅收風險。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并且簽訂了租車協議(需貼印花稅),繳納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稅;若無租車協議,則需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出租方為非本企業職工,則所有費用均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四、私車公用企業租用職工私家車,簽訂協議的,汽五、企業取得跨年度的費用支出憑證
首先,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其次,跨年度取得的發票要分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
第一,如果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成本費用可以在報告年度內進行稅前列支,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如果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取得的跨年度發票,出于簡化稅收征管的考慮,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應在取得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當地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批準,則可以申請抵稅。五、企業取得跨年度的費用支出憑證首先,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六、勞動保護費支出
(一)勞動保護費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而且是沒有限額規定的。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不作為職工的應稅所得。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
(二)勞動保護支出列支的限制條件勞動保護支出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用品。勞動保護支出的真實、合理,是列支企業的成本或費用的關鍵所在,才能保證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六、勞動保護費支出(一)勞動保護費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據六、勞動保護費支出
(三)防暑降溫費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都要并入工資總額的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目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2009]3)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用列支。即企業給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六、勞動保護費支出(三)防暑降溫費的稅務處理六、勞動保護費支出(四)工作服支出的稅務處理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如果在商場統一購買作為福利性支出發給職工的服裝,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用支出的同時還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六、勞動保護費支出(四)工作服支出的稅務處理七、會議費和培訓費(一)會議費的稅務處理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1、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2、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3、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對會議費的入賬問題,如果是離開公司到異地開會必須要把會議邀請函作為重要的法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賓館或者在公司的會議室開會,則需要提供會議文件,會議材料、簽到記錄作為重要的法律憑證。
(二)培訓費的稅務處理培訓費發票必須是有教育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出的培訓費發票,否則只能開會議費的發票。七、會議費和培訓費(一)會議費的稅務處理八、工會經費和差旅費
(一)工會經費的稅務處理(國稅總局2011年公告第30號)明確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如果是稅局代收的,那么稅務機關開具的“代收憑據”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據八、工會經費和差旅費(一)工會經費的稅務處理八、工會經費和差旅費
(二)差旅費的稅務處理通過差旅費稅前列支的費用由: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以及差旅補貼等。在外用餐費用一律通過業務招待費處理。其中:國企的交通住宿費要符合(財辦行[2011]36號)、(財行[2006]313號)的規定
其他企業要符合內部差旅管理制度。八、工會經費和差旅費(二)差旅費的稅務處理九、教育經費(一)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財建[2006]317號)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九、教育經費(一)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九、教育經費(二)教育經費的三種稅前扣除限額
1、一般企業的教育經費扣除限額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的處理(財稅[2008]1號)第四條的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規定: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九、教育經費(二)教育經費的三種稅前扣除限額九、教育經費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教育經費扣除限額根據國辦函[2009]9號文件和財稅[2009]63號文件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應注意的幾點
1、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2、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學習權利和提高他們的基本技能,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于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重點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以及在崗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繼續學習。九、教育經費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教育經費扣除限額九、教育經費
3、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4、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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