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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犯罪研究
主講人:劉憲權金融犯罪研究
1總論部分總論部分2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類依據
第一節金融犯罪的定義
所謂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業務活動領域中,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危害國家有關貨幣、金融機構設置、信貸、票據、外匯、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類依據第一節金融犯罪的定義3
第二節金融犯罪的范圍
一、金融犯罪的范圍:《刑法》分則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70條~第191條,包括偽造貨幣罪等30個具體罪名)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刑法》第192條~第200條,包括集資詐騙罪等8個具體罪名)
第二節金融犯罪的范圍
一、金融犯罪的范圍:4
二、發生在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罪是否屬于金融犯罪?三、《刑法》第183條的立法意圖是什么?為什么只對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犯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予以規定,而對其他金融工作人員犯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則不作規定?二、發生在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罪是否屬于金融犯罪?為什么只5第三節金融犯罪的分類
一、金融犯罪刑法分類評析《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已經設立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立法者還將“金融詐騙罪”另外設節,這種分類方法是否妥當?第三節金融犯罪的分類6二、金融犯罪理論分類探討(一)必須認清理論分類的目的。(二)必須確定理論分類的原則。1.不以條文次序機械分類;2.應該采用統一標準。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本書對金融犯罪的分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證券、期貨市場管理制度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經營管理制度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本書對金融犯罪的分類:8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及立法完善
第一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世界各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比較刑法典規定型特別刑法規定型附屬刑法規定型刑法典與附屬刑法規定結合型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規定結合型
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及立法完善第一節金融犯9二、我國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一)我國理論界的學說:刑法典型刑法典與特別刑法結合型刑法典、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結合型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0(二)問題討論:1.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修正案是否屬于特別刑法?
2.附屬刑法中是否一定要有罪狀和法定刑的規定?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1三、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選擇是否應當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具體規定金融犯罪?在我國,由刑法典統一規定包括金融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是比較妥當的。在我國,由刑法典統一規定包括金融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的罪狀和法12第二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一、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完善
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合并規定存在的問題不同領域或市場的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情節應作不同規定第二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13二、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協調性完善有些在涉及構成要件的問題上還很不協調,如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有關金融犯罪種類規定上的不協調二、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協調性完善14三、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協調性完善
偽造空白信用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中的“假幣”是否包括“變造的貨幣”?三、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協調性完善15四、金融犯罪法定刑完善刑法與金融法律法規中對有關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罰金刑與行政罰款數額規定的不協調。刑法對自然人與對單位罰金刑規定的不協調。刑法中沒有設立“禁止從業”(或稱“市場準入”)的資格刑。四、金融犯罪法定刑完善16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與單位
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節共同金融犯罪問題
一、共同金融犯罪主體
(一)共同犯罪概念“二人以上”中的“人”是否包括單位?(二)在共同金融犯罪中,非特殊主體能否犯刑法規定要求是特殊主體的金融犯罪?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與單位
金融犯罪研究第一節共同金融17
(三)無特定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為共同金融犯罪的實行犯?
(四)在無特定身份者與有特定身份者實施的共同金融犯罪中,應以要求特定身份的金融犯罪定性還是以不要求特定身份的金融犯罪定性?
18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一)所謂共同金融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金融犯罪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金融犯罪行為和由此行為會引發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片面共同金融犯罪問題——法律依據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19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據20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3款:“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2第二節單位金融犯罪問題在我國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38個罪名之中,單位犯罪共有26個。其中,純正的單位金融犯罪有2個(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和逃匯罪)。第二節單位金融犯罪問題在我國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38個罪名23違法運用資金罪等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是否屬于單位犯罪?
將單罰制看作是對“單位犯罪”進行處罰之例外的觀點,既缺乏法理依據,也與刑事立法精神相悖,且與司法解釋的內容及刑訴法的基本原理不符。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實際上應當屬于自然人犯罪。
理論探討違法運用資金罪等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是否屬于單位犯罪?24一、單位金融犯罪的特征
二、單位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
同一單位內部的自然人與自然人共同實施金融犯罪,是按照單位金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自然人共同金融犯罪處理?一、單位金融犯罪的特征25三、單位與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某證券公司的業務人員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與本公司領導商定利用公司和自己的資金優勢,實施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行為,以操縱某一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利后由單位和單位中的業務人員雙方根據事先的約定按比例分成。對于此案中單位以及單位中的業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三、單位與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26如何對單位內部成員定罪處罰?單位與其內部人員共同實施貸款詐騙犯罪,如何對單位及其內部人員定罪處罰?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7四、單位與委托代理人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
實踐中由于許多單位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往往都是通過委托代理人的方式進行的,單位與其委托代理人能否構成共同金融犯罪?四、單位與委托代理人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28五、單位與自然人金融犯罪處罰標準的司法認定
對于單位與自然人形成的共同金融犯罪,應該以什么數額作為起刑和量刑的標準?五、單位與自然人金融犯罪處罰標準的司法認定29共同金融犯罪的結果對自然人已經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而對單位則可能尚未達到構成犯罪標準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六、單位與單位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金融犯罪研究課件30第六章金融犯罪數額問題分析
第一節金融犯罪中數額的作用
一、數額是區分金融犯罪罪與非罪的重要根據二、數額是衡量金融犯罪罪重罪輕的主要標志盡管數額在認定和處罰金融犯罪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數額是金融犯罪定罪量刑中的絕對或唯一標準。第六章金融犯罪數額問題分析第一節金融犯罪中數額的作31第二節金融犯罪數額的分類
1.以面額作為數額標準。2.以違法所得額或獲利額作為數額標準。3.以犯罪行為直接涉及的錢款額作為數額標準。4.以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作為數額標準。第二節金融犯罪數額的分類32第三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犯罪數額分贓數額說分擔數額說參與數額說犯罪總額說折衷說第三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33第四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數額認定
1.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3.從犯和脅從犯第四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數額認定34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不應采用同一數額標準單位金融犯罪的數額標準缺乏專門規定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不應35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金融犯罪數額的刑法規定與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加以完善之處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金融犯罪數額的規定采用刑法概括性規定與司法解釋作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具有合理性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金融犯罪數額的刑法規定36我國沒有有關金融犯罪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充其量只是一個立案標準我國沒有有關金融犯罪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37
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一、金融犯罪法定最高刑設置法定最高刑個數(個)死刑5無期徒刑8有期徒刑15年7有期徒刑10年14有期徒刑7年2有期徒刑5年2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法定最高刑個數(個)死刑5無期38
熱點關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3個金融犯罪罪名。熱點關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39二、金融犯罪量刑幅度設置量刑幅度(檔)個數(個)舉例12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222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310持有、使用假幣罪44集資詐騙罪二、金融犯罪量刑幅度設置量刑幅度(檔)個數(個)舉例12擅自40三、金融犯罪法定刑中主刑的設置刑法對金融犯罪沒有規定管制刑。
在除了刑法第170條偽造貨幣罪沒有拘役刑,其他37個罪名都設置有拘役刑,其設置比例高達97.4%。
13個金融犯罪的法定刑中規定了無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中只對5個金融犯罪設置有死刑刑種。三、金融犯罪法定刑中主刑的設置41四、金融犯罪法定刑中附加刑的設置現行刑法對于金融犯罪設置了廣泛的罰金刑,其設置比率高達100%。罰金刑的四種設置方式,即限額罰金制、倍比罰金制、百分比罰金制、無限額罰金制。四、金融犯罪法定刑中附加刑的設置42金融犯罪研究課件43現行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規定并未單獨設置并處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金融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設置有沒收財產刑的有15個罪名,占總數的39%。這15個罪名多屬于較為嚴重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研究課件44五、金融犯罪法定刑設置的特點
主刑與附加刑并舉。部分金融犯罪中設置有死刑。對金融犯罪自由刑的量刑幅度雖明顯低于嚴重的侵犯人身、財產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卻與其他經濟犯罪相比基本相當。五、金融犯罪法定刑設置的特點45罰金刑設置普遍。大多數金融犯罪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實際存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但沒有資格刑的設置。有關沒收財產刑的設置較為科學和合理。罰金刑設置普遍。46分論部分分論部分47第八章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一、關于本類罪對象(一)境外的貨幣能否構成本罪對象?外幣臺、港、澳幣在我國不能兌換的外幣第八章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研究一、關于本類罪對象48(二)古錢及停止使用的人民幣能否構成本罪對象?(二)古錢及停止使用的人民幣能否構成本49二、關于本類罪主觀目的出于鑒賞、收藏目的而實施的偽造貨幣行為如何定性?行為人為證明自己的資信能力而持有或使用假幣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二、關于本類罪主觀目的50
三、本類罪構成中的關鍵點:
應以“意圖進入流通”目的為構成要件,刑法是否明確規定不影響本類犯罪目的犯的構成。
51四、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行為人通過大量收集低面額的硬幣,并將其熔化后,制造較高面額的硬幣如何處理?
“偽造”行為應達到何種程度才符合偽造貨幣罪的行為特征?四、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52
思考題:
根據人民幣的一般形狀、基本特征等自行設計制作出面值為250元的假貨幣如何定性?
思考題:
53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貨幣的行為如何定性?制造和使用“半真半假”假幣的行為如何定性?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170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貨幣的行為54五、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司法認定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是否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罪名?二、金融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以假幣換取貨幣行為應如何定性?五、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司法認定55三、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購買假幣行為應如何定性?四、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以假幣換取貨幣行為應如何定性?五、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分工實施購買和換取行為應如何定性?金融犯罪研究課件56六、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司法認定(一)持有、使用假幣罪中持有行為的認定如果實施了諸如搶劫、搶奪、盜竊等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這樣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幣時,應當如何處理?明知是假幣而實施搶劫、搶奪、盜竊行為如何定性?
六、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司法認定57通過接受饋贈、意外拾得、誤收等途徑獲得并持有假幣行為如何認定?在明知是假幣的情況下仍持有,可以定持有假幣罪。但由于獲得途徑合法,故如果數額不巨大,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明知是假幣的情況下仍持有,可以定持有假幣罪。但由于獲得途徑58(二)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認定:案例:1999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某市一商店購買香煙,當他拿出一張面值100元的偽造的人民幣付款時,被巡警當場抓獲。另外從他身上查獲偽造的人民幣40張,每張面值100元。連同正在使用的假人民幣100元,共計4100元。此時,應如何處理?(二)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認定:59(三)出售、購買、運輸假幣并使用假幣的罪數認定
購買后使用——根據立法規定
出售、運輸并使用——區分同一宗假幣和不同宗假幣的情況購買后使用——根據立法規定60第九章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司法認定一、本罪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范圍的認定是否局限于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機構?華政銀行第九章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否局限于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機構?華61二、“擅自設立”行為的認定非法設立金融機構,但未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活動是否屬于“擅自設立”?合法的金融機構,在許可證失效后仍經營金融業務是否屬于“擅自設立”?金融犯罪研究課件62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設立但未經辦理工商登記即予開業是否屬于“擅自設立”?合法的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是否屬于“擅自設立”?私設地下金融組織是否屬于“擅自設立”?金融犯罪研究課件63三、主觀罪過的認定是否包括間接故意?四、借私設的金融機構進行詐騙行為的定性行為人打著某金融機構的牌子,以吸收存款為名,將他人的錢款弄到手后,逃之夭夭的情形如何認定?區分某金融機構是否形式具備而具體分析三、主觀罪過的認定區分某金融機構是否形式具備而具體分析64五、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后,又往往利用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這種情況應如何認定?區分“吸收公眾存款的犯意”產生的先后而具體分析五、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區分“吸收公眾存款的犯意”65第十章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第二節高利轉貸罪的司法認定
一、“套取”行為的認定
何為“套取”行為?
二、“高利”標準的確定
行為人以略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信貸資金給他人是否可能構成本罪?第十章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66三、“轉貸牟利目的”的認定
盡管本罪構成中行為人必須以轉貸牟利為目的,但這一目的是否達到,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67
1.
行為人轉貸牟利的目的產生的時間是否影響本罪構成?
2.行為人用到期貸款進行高利放貸牟利行為應如何認定?到期不還無異于套取思考思考68四、利用自有資金高利放貸行為性質的認定
行為人先將自有資金高利放貸謀取利益,而后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或者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后,將該筆資金注入流動資金或其他用途而將自有資金高利放貸他人。上述行為應如何認定?無異于高利轉貸行為思考四、利用自有資金高利放貸行為性質的認定無異于高利轉貸行為思考69五、將貸款余額高利轉貸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行為應如何認定?
只要行為人產生轉貸牟利的目的,并將貸款余額用于高利轉貸,達到犯罪程度,就可以高利轉貸罪定罪量刑。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0六、內外勾結高利轉貸牟利行為的定性思考: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勾結,利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為借款人獲取低息貸款,并高利轉貸給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視具體情況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挪用公款罪論處,對借款人則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視具體情況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挪用公款罪71第三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等行為的認定
在高利轉貸罪中明確使用了“套取”字樣,而在本罪中則規定了“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行為方式,這是否意味著兩罪的手段有所不同?第三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72
兩罪針對的對象不同,從而用詞也會有所不同,套取行為與騙取行為實際上并無本質區別,兩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3二、主觀罪過的認定
主觀方面可否包括過失和間接故意?排除過失,但不能完全排除間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4三、本罪與相關金融詐騙罪及高利轉貸罪的界定1.本罪與相關金融詐騙罪的競合問題。以相關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2.本罪與高利轉貸罪的界定。視是否具有轉貸牟利目的,對行為人以高利轉貸罪或本罪論處。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5第四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一、非法吸收與變相吸收的界定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第四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76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行為。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7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資格的辨析
有吸收公眾存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采用提高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公眾存款是否屬于本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金融犯罪研究課件78三、委托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界定
某證券公司以給予固定回報或高于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數倍的回報為承諾,通過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等方法吸引客戶投入資金,證券公司則將集資款以自己的名義投入股市、期貨等市場獲利,此種行為是否屬于本罪規制范圍?其實質是變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實質是變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79四、本罪中“公眾”的把握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實際控制二十余家關聯公司,2005年至2009年間其利用實際控制的復興公司、明方公司,先后以融資借款、投資新型項目、開展貿易合作等形式向五家單位吸納資金逾一億元,并歸還部分本金及支付高額利息,直至資金鏈斷裂涉案單位報案。四、本罪中“公眾”的把握80(一)公眾的范圍除自然人外,“公眾”是否亦包括單位法人?(二)公眾的特征如何理解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金融犯罪研究課件81(三)公眾的排除基于雙方的信賴基礎、信任程度或者可追償性等綜合考慮,除親屬及單位員工外,達到何種密切程度的對象應當排除在公眾之外?比如同學、鄰居、朋友、生意合作伙伴、經人介紹認識等類型的對象應如何看待?金融犯罪研究課件82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第2條第4項以及2010年5月18日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第28條都規定:“具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等情形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83
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3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
84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85五、本罪罪與非罪的界定案例:
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孫大午決策,招收代辦員,設立代辦點,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間,以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諾不交利息稅等方式,出具名為“借款憑證”或“借據”實為存單的制式憑證,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存款1627單,共計1308.3161萬元,涉及611人。五、本罪罪與非罪的界定86思考:區分民間借貸和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依據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標準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思考:87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金融犯罪研究課件88(二)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標準的規定(二)》的定罪標準,滿足個人吸收20萬戶、30萬戶、造成損失10萬元、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情形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金融犯罪研究課件89第五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認定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VS“違反國家規定”?
相關法條規定:
《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第五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認定90二、如何認定金融機構的“損失”?第一種觀點:只有呆賬貸款才是銀行的實際損失第二種觀點:因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呆滯、呆賬貸款,長期無法收回或已經無法收回,應該認定為銀行損失第三種觀點:呆賬貸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損失。認定損失的核心是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是否確實無力償還。只要仍能依法催收,均不能認定為損失二、如何認定金融機構的“損失”?91三、主觀罪過的認定第一種觀點: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第二種觀點:只能是過失和間接故意第三種觀點:故意,且一般為間接故意第四種觀點:只能是過失,且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但過失為主,故意為輔。三、主觀罪過的認定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但過失為主,故92第六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司法認定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行為的界定
對“不入賬”的理解二、客戶明知存入資金被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的責任分擔三、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第六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司法認定93
第十一章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犯罪研究
第二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
一、“偽造票據”行為的認定
形式偽造還是內容偽造?
第十一章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犯罪研究
94二、“變造票據”行為的認定(一)票據變造是否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二)票據變造是否以票據在形式上為有效票據為前提?二、“變造票據”行為的認定95三、偽造信用卡行為的認定(一)偽造是否包括形式偽造和內容偽造?(二)偽造空白信用卡是否應包括在偽造信用卡的含義之內?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9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三、偽造信用卡行為的認定96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罪數的認定(一)行為人既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又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應以一罪論處還是數罪并罰?(二)行為人以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等犯罪為目的,先行實施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應如何定性?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罪數的認定97第三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認定一、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行為的認定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行為是否均應以“數量較大”為必要要件?金融犯罪研究課件98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非法”應該作何理解?“數量較大”應該以他人信用卡的張數抑或以他人信用卡中所包含的金額作為標準?金融犯罪研究課件99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行為的認定如何理解“身份證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與信用卡詐騙罪中“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之間的區別?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00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數的認定
騙領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購買他人盜竊而來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如何處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01第四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一、客觀要件的認定對本罪中“違反規定”含義的理解——不同于“違反國家規定”對本罪中“為他人出具”行為的含義的理解對于“情節嚴重”含義的理解第四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102二、主觀罪過的認定第一種觀點:故意第二種觀點:過失,且一般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第三種觀點:主要是過失,也有可能為間接故意第四種觀點: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故意中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03第五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司法認定一、“重大損失”的認定重大損失的受害者應為誰?重大損失如何計算?二、主觀罪過的認定
過失or故意?第五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104
第十二章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二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司法認定熱點關注:《刑法修正案(七)》客觀方面增加“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第十二章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二節105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1款作為第180條第4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1款作為第1106(一)內幕信息的特征秘密性
重要性(或價格敏感性)(二)關于“利用”要件的認定“利用內幕信息”是否為成立內幕交易罪之必要條件?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疑難問題辨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疑難問題辨析107(三)關于再泄密行為的定性“再泄密”是指非內幕人員在獲取內幕消息后,又將該內幕消息泄露給他人。
非內幕人員獲取內幕消息后建議他人買賣或“再泄密”行為應如何處理?(三)關于再泄密行為的定性108(四)關于“不作為”行為的定性行為人原先準備買入某一股票或期貨,或者準備賣出,后因得知內幕消息后停止了行動,這種“不作為”能否構成本罪?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09(五)關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主體的認定法定的內幕人員和非法定的內幕人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特殊主體?(五)關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主體的認定110(六)關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誤把某種不屬于內幕信息的消息當作內幕信息或將內幕信息誤認為不是內幕信息而加以利用或予以泄露,該如何處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11(一)對“未公開信息”的理解差別性
未公開性真實性專屬性可利用性(二)“職務便利”與“未公開信息”關系之理解“利用職務便利”與“未公開信息”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疑難問題辨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疑難問題辨析112(三)是否要求實際“盈利”或“減少、避免損失”此處的“盈利”或者“減少、避免損失”是故意之內的目的,更確切地說是一種動機。這一動機對是否構成本罪并沒有影響。(三)是否要求實際“盈利”或“減少、避免損失”113第三節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司法認定一、關于虛假信息的認定虛假信息的內容與范圍應如何確定?二、關于誤導、誤測行為的定性新聞報道、股評分析的誤導行為或預測錯誤是否構成本罪?第三節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114三、關于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觀點一:直接故意觀點二: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三、關于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直接115第四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司法認定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四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116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體應如何認定?《證券法》第200條的規定比《刑法》所規定的主體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17(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觀點一:直接故意觀點二: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且一般是直接故意(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故意,且一118第五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司法認定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客觀方面的認定趙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數據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案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主觀方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提法究竟是客觀要件還是主觀要件?第五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司法認定119三、本罪與其他證券、期貨犯罪的界定(一)與內幕交易罪的區別?(二)通過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三、本罪與其他證券、期貨犯罪的界定120第十三章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研究第二節逃匯罪的司法認定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行為的認定對“擅自”的理解
對“存放”的理解
二、本罪主體的認定逃匯罪的主體只能由單位構成第十三章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研究第二節逃匯罪的司法認121三、本罪與走私罪的界定外匯能否作為走私罪的對象?對于攜帶外匯出境的,是按走私罪處理,還是按逃匯罪處理?三、本罪與走私罪的界定122四、本罪與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界定客體不同行為方式不同犯罪主體不同四、本罪與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界定123第三節騙購外匯罪的司法認定一、“使用欺騙的方法”的認定如果行為人所使用的憑證、單據系其本人偽造、變造的,應該如何處理?二、本罪主體的認定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第三節騙購外匯罪的司法認定124三、共同犯罪形態的認定
《決定》第1條第3款規定,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騙購外匯罪的共犯論處。注意: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注意: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125四、本罪與相關犯罪界限的界定(一)本罪與逃匯罪的界定(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定(三)本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定四、本罪與相關犯罪界限的界定126
第十四章洗錢犯罪研究
第三節洗錢罪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
一、本罪主體的認定上游犯罪的行為人本身能否成為洗錢罪主體?不應包括。不可罰之事后行為。
第十四章洗錢犯罪研究
第三節洗錢罪構成要件的司法127二、主觀罪過的認定對“明知”的理解如何理解刑法規定中的“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屬性?二、主觀罪過的認定128第四節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一、上游犯罪的立法完善仍過于狹窄可限定在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的故意犯罪第四節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129二、行為方式的立法完善我國側重于“轉換”國際條約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規定有“轉換”、“轉讓”、“掩飾”、“隱瞞”、“獲取”、“持有”、“使用”七種基本犯罪形式二、行為方式的立法完善130我國刑法規定的洗錢方式采取列舉加概括相結合,側重于列舉式的示范性規定。隨著公眾對洗錢認識的加深,我國刑法宜吸收國外法律的規定,采用概括性的立法方式。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1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的洗錢方式主要有:(1)提供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2
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91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3(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4(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5(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6對洗錢罪的行為方式的設計:凡有下列洗錢行為之一的,處……:(1)轉換、轉讓或者轉移該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2)掩飾、隱瞞該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者所有權的;(3)掩飾、隱瞞該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4)獲取、持有、使用該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對洗錢罪的行為方式的設計:137我國刑法對于洗錢行為對象的表現形式并未作具體區分,只原則地表明“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國際上的規定則對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有具體區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38第十五章金融詐騙犯罪研究第一節金融詐騙罪主觀目的辨析一、金融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分析(一)刑法總論中的“故意”與刑法分論中的“故意”的界限(二)均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第十五章金融詐騙犯罪研究第一節金融詐騙罪主觀目的辨析139二、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一)對司法推定的認識只有根據客觀行為推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唯一的情況下,運用司法推定才是可行的(二)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模式
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二、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140第二節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一、單位貸款詐騙行為的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就落實《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答《人民法院報》記者問:
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二節貸款詐騙罪的司法認定141《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單位貸款詐騙,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單位貸款詐騙,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142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單獨或參與騙貸行為應如何定性?內外勾結騙取占有貸款的情形內外勾結騙取使用貸款的情形內部人員單獨騙取占有貸款的情形內部人員單獨騙取使用貸款的情形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單獨或參與騙貸行為應如何定性?143三、事后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三、事后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144四、以騙取擔保的形式騙取貸款行為的定性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騙取擔保人的信任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金融機構貸款后加以占有,并由擔保人代為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四、以騙取擔保的形式騙取貸款行為的定性145案例:
2003年11月,朱某與王某持偽造的王某身份證、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件到該市一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王某以此與銀行簽訂了裝飾裝修貸款合同,上述裝修公司為王某的保證人。后朱某、王某支取了貸款,人去樓空。案例:146觀點一:擔保人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責任,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觀點二:在本案情形下,被害人應當是擔保人而非銀行,所以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思考觀點一:擔保人承擔民事上的連帶責任,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觀147第三節票據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一、客觀要件的認定(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使用”行為是否包括間接使用的內容?票據詐騙罪中的使用行為是否包括將偽造、變造的票據作虛假背書轉讓的內容?第三節票據詐騙罪的司法認定148(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無效票據是否屬于作廢票據?不屬于因破產等原因被注銷的企業的本應及時上繳或銷毀而沒有上繳或銷毀的票據是否屬于作廢的票據?應視為空白票據,而非作廢票據銀行等金融機構宣布作廢或者停止使用的票據是否屬于作廢的票據?未設定票據權利,不存在從有效到失效的過程,故不屬于作廢票據(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149(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冒用”是否包括行為人假冒票據權利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本質上是虛假設立票據權利的行為,屬于偽造票據“冒用”是否包括行為人假冒權利人的名義進行背書轉讓的行為?說明該票據已設立票據權利(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本質上是虛假設立票據權利的150冒用死亡人的票據是否構成冒用型票據詐騙罪?構成,權利人死亡不代表票據權利消滅冒用死亡人的票據是否構成冒用型票據詐騙罪?構成,權利人死亡不151(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使用他人簽發的空頭支票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使用偽造、變造票據型票據詐騙犯罪“出票人簽發的印鑒與預留的印鑒不一致”應以何時為準?
應以持票人要求付款時為標準(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構成152“支票的出票人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不符的支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194條未與《票據法》相銜接,應通過立法修改,以票據詐騙罪認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不符的支票的行為”是153(五)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進行詐騙“資金保證”有無資金保證能力以何時為準?“虛假記載”刑法所指的“虛假記載”僅就“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而言,且此處所謂的“虛假記載”中的記載事項,不應該包括簽章等內容的事項。(五)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進行詐154二、票據詐騙罪罪數的認定如果使用者與偽造、變造者為同一人,或者雖為不同的人但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應該如何定性?
應按牽連犯理論,從一重處罰二、票據詐騙罪罪數的認定155對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后并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進行詐騙,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該如何處理?
應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56三、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觀點一:不發生法條競合觀點二:交叉競合關系觀點三:法條競合關系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57四、行為人盜竊、侵占他人票據后又冒用的應如何認定?
根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以盜竊論處”的立法精神,應以盜竊罪或侵占罪定罪處罰。四、行為人盜竊、侵占他人票據后又冒用的應如何認定?158第四節信用證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一、客觀要件的認定行為人是否只要實施了騙取信用證的行為就可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二、本罪主體的認定境外公司、企業能否成為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三、利用“軟條款”進行信用證欺詐行為的定性第四節信用證詐騙罪的司法認定159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行為的定性(一)使用一個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作廢的信用證作擔保,詐騙打包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牽連犯原理,從一重處斷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行為的定性牽連犯原理,從一重處斷160(二)在合法取得信用證后,產生詐騙打包貸款的故意,進而實施該行為,應如何處理?僅涉及貸款詐騙罪一個罪名僅涉及貸款詐騙罪一個罪名161(三)為詐騙“打包貸款”而先騙取信用證并以此為擔保,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牽連犯原理,從一重處斷(三)為詐騙“打包貸款”而先騙取信用證并以此為擔保,詐騙銀行162五、盜竊他人信用證后又使用行為應如何定性?盜竊信用證本身不構成盜竊罪,使用行為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五、盜竊他人信用證后又使用行為應如何定性?盜竊信用證本身不構163六、信用證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又用這些偽造或者變造的票證,實施詐騙行為,應如何處理?
區分偽造后供自己實施詐騙還是供他人實施詐騙的不同情形六、信用證詐騙罪罪數的認定164
第五節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一、“信用卡”的范圍二、盜竊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為的定性第五節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認定165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明文規定,盜竊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結合犯對于盜竊真的信用卡,但由于行為人不知信用卡上的密碼等信息而采取其他方法破譯密碼或偽造、涂改后加以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66行為人盜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后又予以使用,能否也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67
思考信用卡詐騙罪or盜竊罪or侵占罪?案例:崔某等盜竊案思考信用卡詐騙罪or盜竊罪or侵占罪?案例:崔某等盜竊案168
我的幾點意見:(一)對“信用卡”應作實質理解。
(二)放在租來的信用卡內的錢款不能理解為是委托保管物。(三)本案中財產所有人與行為人之間并無保管關系。(四)本案中崔某等人的行為符合刑法中秘密竊取的特征,因而應構成盜竊罪。我的幾點意見:169
一審判決:被告人崔甲、仇乙、張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170三、以欺騙、侵占等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為的定性
以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處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1四、偽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為的定性刑法中對于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是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但是對于偽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原則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2五、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行為的認定案例:
1996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歐某用假身份證在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持卡后,于1996年7月2日至16日,采取消費簽單和取現的方式連續透支4筆,計人民幣31144.31元。經銀行催收,1996年8月至1998年3月歸還本金人民幣20830元。余款遲遲未還。至2004年2月29日惡意透支本息合計人民幣39546.43元。五、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行為的認定173六、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案例1:
2008年11月,被告人陸某采用偷竊的方法記下了在某銀行辦理貸記卡的張某的姓名和電話,后陸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打電話給張某,以核對身份信息的名義將張某的身份證號碼、家庭電話、住址記錄在筆記本上,并告知張某在拿到卡后過幾天再激活。六、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174陸某隨后撥打交通銀行電話銀行,通過語音提示、人工服務冒充張某的身份信息資料將張某申辦的信用卡掛失后重新申辦新卡,同時將新卡郵寄地址改寄至陸某方便取卡的賓館、網吧或其他地址。2008年12月,陸某將他人的新卡激活后從ATM機上取現和透支消費共計人民幣26780.4元。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5案例2:
2008年4月13日11點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在某大學新校區某ATM機取款時,發現被害人楊某忘記在該ATM機內的銀行卡,被告人胡某先后四次從該卡中取走7000元人民幣。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6七、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刑法》第196條第2款: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7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持卡人“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即屬于“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情形。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78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179思考:如何計算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應當統一認定為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還是區分不同的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類型分別認定數額?犯罪行為類型不同,犯罪行為類型對應的數額標準也不同的情況下,犯罪數額能否累計?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80八、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信用卡侵吞財產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思考許霆應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思考許霆應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181第六節保險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一、對虛構保險標的的理解及相關行為的定性對惡意重復保險以及隱瞞保險危險(瑕疵投保)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的認定?對事后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認定?對超額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處理?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82二、冒名騙賠行為的定性例如,在機動車交易中,交易雙方并不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新車主利用原車主的保險合同進行詐騙,該如何認定?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以一般詐騙罪認定;如與被冒名者通謀,則可構成保險詐騙罪。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以一般詐騙罪認定;如與被冒名者通謀,則可183三、故意擴大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行為應如何定性?應歸入保險詐騙罪的第四項內容中應歸入保險詐騙罪的第四項內容中184四、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實施保險詐騙行為時,兼犯故意殺人等罪的情況是否屬于牽連犯?
不屬于牽連犯,故意殺人等行為不能為保險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征所包含。四、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185如果行為人僅實施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犯罪行為,而沒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的,對行為人的行為應否認定為數罪?
不應數罪并罰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86如果行為人故意采取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但沒有得逞的,是否可以認定為數罪?
可以,保險詐騙罪未遂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87五、共同犯罪形態的認定“其他人”(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外的人)能否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共同正犯?
若基于共同故意,則可以成立共犯《刑法》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是否屬于片面共犯?
可按共同犯罪處理
五、共同犯罪形態的認定188
謝謝!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89金融犯罪研究
主講人:劉憲權金融犯罪研究
190總論部分總論部分191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類依據
第一節金融犯罪的定義
所謂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業務活動領域中,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危害國家有關貨幣、金融機構設置、信貸、票據、外匯、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類依據第一節金融犯罪的定義192
第二節金融犯罪的范圍
一、金融犯罪的范圍:《刑法》分則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70條~第191條,包括偽造貨幣罪等30個具體罪名)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刑法》第192條~第200條,包括集資詐騙罪等8個具體罪名)
第二節金融犯罪的范圍
一、金融犯罪的范圍:193
二、發生在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罪是否屬于金融犯罪?三、《刑法》第183條的立法意圖是什么?為什么只對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犯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予以規定,而對其他金融工作人員犯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則不作規定?二、發生在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罪是否屬于金融犯罪?為什么只194第三節金融犯罪的分類
一、金融犯罪刑法分類評析《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已經設立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立法者還將“金融詐騙罪”另外設節,這種分類方法是否妥當?第三節金融犯罪的分類195二、金融犯罪理論分類探討(一)必須認清理論分類的目的。(二)必須確定理論分類的原則。1.不以條文次序機械分類;2.應該采用統一標準。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96本書對金融犯罪的分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證券、期貨市場管理制度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經營管理制度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本書對金融犯罪的分類:197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及立法完善
第一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世界各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比較刑法典規定型特別刑法規定型附屬刑法規定型刑法典與附屬刑法規定結合型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規定結合型
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及立法完善第一節金融犯198二、我國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一)我國理論界的學說:刑法典型刑法典與特別刑法結合型刑法典、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結合型金融犯罪研究課件199(二)問題討論:1.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修正案是否屬于特別刑法?
2.附屬刑法中是否一定要有罪狀和法定刑的規定?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00三、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選擇是否應當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具體規定金融犯罪?在我國,由刑法典統一規定包括金融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是比較妥當的。在我國,由刑法典統一規定包括金融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的罪狀和法201第二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一、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完善
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合并規定存在的問題不同領域或市場的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情節應作不同規定第二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202二、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協調性完善有些在涉及構成要件的問題上還很不協調,如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有關金融犯罪種類規定上的不協調二、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協調性完善203三、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協調性完善
偽造空白信用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中的“假幣”是否包括“變造的貨幣”?三、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協調性完善204四、金融犯罪法定刑完善刑法與金融法律法規中對有關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罰金刑與行政罰款數額規定的不協調。刑法對自然人與對單位罰金刑規定的不協調。刑法中沒有設立“禁止從業”(或稱“市場準入”)的資格刑。四、金融犯罪法定刑完善205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與單位
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節共同金融犯罪問題
一、共同金融犯罪主體
(一)共同犯罪概念“二人以上”中的“人”是否包括單位?(二)在共同金融犯罪中,非特殊主體能否犯刑法規定要求是特殊主體的金融犯罪?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與單位
金融犯罪研究第一節共同金融206
(三)無特定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為共同金融犯罪的實行犯?
(四)在無特定身份者與有特定身份者實施的共同金融犯罪中,應以要求特定身份的金融犯罪定性還是以不要求特定身份的金融犯罪定性?
207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一)所謂共同金融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金融犯罪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金融犯罪行為和由此行為會引發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片面共同金融犯罪問題——法律依據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208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據209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3款:“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11第二節單位金融犯罪問題在我國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38個罪名之中,單位犯罪共有26個。其中,純正的單位金融犯罪有2個(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和逃匯罪)。第二節單位金融犯罪問題在我國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38個罪名212違法運用資金罪等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是否屬于單位犯罪?
將單罰制看作是對“單位犯罪”進行處罰之例外的觀點,既缺乏法理依據,也與刑事立法精神相悖,且與司法解釋的內容及刑訴法的基本原理不符。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實際上應當屬于自然人犯罪。
理論探討違法運用資金罪等所謂單罰制的“單位犯罪”是否屬于單位犯罪?213一、單位金融犯罪的特征
二、單位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
同一單位內部的自然人與自然人共同實施金融犯罪,是按照單位金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自然人共同金融犯罪處理?一、單位金融犯罪的特征214三、單位與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某證券公司的業務人員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與本公司領導商定利用公司和自己的資金優勢,實施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行為,以操縱某一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利后由單位和單位中的業務人員雙方根據事先的約定按比例分成。對于此案中單位以及單位中的業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三、單位與內部成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215如何對單位內部成員定罪處罰?單位與其內部人員共同實施貸款詐騙犯罪,如何對單位及其內部人員定罪處罰?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16四、單位與委托代理人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
實踐中由于許多單位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往往都是通過委托代理人的方式進行的,單位與其委托代理人能否構成共同金融犯罪?四、單位與委托代理人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217五、單位與自然人金融犯罪處罰標準的司法認定
對于單位與自然人形成的共同金融犯罪,應該以什么數額作為起刑和量刑的標準?五、單位與自然人金融犯罪處罰標準的司法認定218共同金融犯罪的結果對自然人已經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而對單位則可能尚未達到構成犯罪標準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六、單位與單位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金融犯罪研究課件219第六章金融犯罪數額問題分析
第一節金融犯罪中數額的作用
一、數額是區分金融犯罪罪與非罪的重要根據二、數額是衡量金融犯罪罪重罪輕的主要標志盡管數額在認定和處罰金融犯罪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數額是金融犯罪定罪量刑中的絕對或唯一標準。第六章金融犯罪數額問題分析第一節金融犯罪中數額的作220第二節金融犯罪數額的分類
1.以面額作為數額標準。2.以違法所得額或獲利額作為數額標準。3.以犯罪行為直接涉及的錢款額作為數額標準。4.以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作為數額標準。第二節金融犯罪數額的分類221第三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犯罪數額分贓數額說分擔數額說參與數額說犯罪總額說折衷說第三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222第四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數額認定
1.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3.從犯和脅從犯第四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數額認定223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不應采用同一數額標準單位金融犯罪的數額標準缺乏專門規定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證券犯罪與期貨犯罪不應224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金融犯罪數額的刑法規定與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加以完善之處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金融犯罪數額的規定采用刑法概括性規定與司法解釋作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具有合理性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金融犯罪數額的刑法規定225我國沒有有關金融犯罪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充其量只是一個立案標準我國沒有有關金融犯罪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226
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一、金融犯罪法定最高刑設置法定最高刑個數(個)死刑5無期徒刑8有期徒刑15年7有期徒刑10年14有期徒刑7年2有期徒刑5年2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法定最高刑個數(個)死刑5無期227
熱點關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3個金融犯罪罪名。熱點關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228二、金融犯罪量刑幅度設置量刑幅度(檔)個數(個)舉例12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222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310持有、使用假幣罪44集資詐騙罪二、金融犯罪量刑幅度設置量刑幅度(檔)個數(個)舉例12擅自229三、金融犯罪法定刑中主刑的設置刑法對金融犯罪沒有規定管制刑。
在除了刑法第170條偽造貨幣罪沒有拘役刑,其他37個罪名都設置有拘役刑,其設置比例高達97.4%。
13個金融犯罪的法定刑中規定了無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中只對5個金融犯罪設置有死刑刑種。三、金融犯罪法定刑中主刑的設置230四、金融犯罪法定刑中附加刑的設置現行刑法對于金融犯罪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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