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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經濟法試題及答案(5)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型共12題,每小題1分,共計12分)1.公民參與合伙關系,(

A)出資。

A.可以用勞務B.必須用資金C.必須用實物D.必須用資金或實物2.就要約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B

)的表述是正確的。

A.要約在發出時生效B.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C.要約生效后不得撤銷D.只要受要約人未發出承諾通知,要約均可撤銷

3.甲與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甲于1月8日交貨,乙在交貨期后的一周內付款。交貨期屆滿時,甲發現乙有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對此甲可依法行使(C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C.不安抗辯權

D.債權人撤銷權

4.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C)是正確的。A.無效B.有效C.

效力待定D.可變更或撤銷5.甲對其兒子乙說,若乙考上大學,甲將給乙買一臺電腦。甲對乙的行為屬于(B)。A.附期限法律行為B.附條件法律行為C附義務法律行為D.附權利法律行為6.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中(A)是正確的。A.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資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C.必須有企業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7.《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C)責任。A.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B.以企業財產為限承擔C.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D.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8.甲、乙、丙共同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時值10萬元,甲現有可執行財產8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規定有(B)。A.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補足B.以甲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C.以甲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D.甲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交差額的責任9.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240萬元時,其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A)美元。A.140萬B.168萬C.210萬D.280萬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給乙,丙為阻止甲的出租行為,稱其愿意以高價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沒有訂立,隨后丙借故說不能租用甲的房屋。對此,下列說法中(D)符合合同法有關規定。A.因為甲與丙并未簽訂合同,甲無權要求丙承擔合同責任B.甲可以要求丙承擔締約過失的合同責任C.甲可以要求丙承擔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D.甲可以選擇其一11.乙欠甲1萬元錢到期未還,甲多次索要,乙均以無錢為由拒絕,現甲得知丙欠乙1萬元錢,要求乙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使(C)。A.抵銷權B.撤銷權C.代位權D.轉讓債權的權利12.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性質應認定(D)。A.不成立

B.無效

C.可撤銷D.成立并生效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型共8題,每小題1分,共8分,錯選、漏選均不得分)13.根據相關理論知識,請判斷下列部門法中(ABD)屬于經濟法的部門法。A.反不正當競爭法B.消費者權益保護法C.合同法D.稅法1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期間有下列事項需要做出決定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中(BC)可以由董事會直接做出決議。A.決定減少注冊資金B.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C.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D.選舉和更換董事15.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欲向其出售一批貨物。要約發出后,甲公司因進貨渠道發生困難而欲要撤回要約。甲公司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AC)A.在要約到達乙公司之前到達乙公司B.在乙發出承諾之前到達乙公司C.與要約同時到達乙公司D.在乙發出承諾同時到達乙公司16.在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是關于要約邀請的一些說法,其中(ABD)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且是正確的。A.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B.即使收到要約邀請的人為此已經做了準備工作,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C.接受要約邀請的人因信賴而受到損失,發出要約邀請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7.債權人欲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下列正確的判斷有(ABCD)。A.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B.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C.債務人原有的抗辯權可以對新債權人行使C.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銷權不受債權人轉讓的影響18.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有關規定的有(AC)。A.不再清償B.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清償要求的,則不再清償C.以投資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清償請求的,則不再予以清償D以投資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9.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其主要區別是(BC)。A.外資企業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一定不能取得這種資格B.外資企業必須有法定的注冊資本,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只要有運營的資本即可C.外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者只能是外國的公司D.外資企業可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則無權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20.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BCD)。A.合伙人之間轉讓出資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出資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三.判斷題:(本題型共10題,你認為正確的請在答題紙上寫上“√”,錯誤的寫上“×”,每小題1分,共計10分)2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2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可以無條件提前收回投資。×23.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既要遵守其本國的有關法律,也要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24.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與公司法之間存在著沖突,具體適用時外商投資企業法優于公司法。√25.我國合同法將違約金視為違約損害賠償的預定額。√26.王某在一家從事計算機的銷售業務的公司(以下稱甲公司)里任董事兼經理。任職期間,王某代理乙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兼機并將其銷售給丙公司,甲得知這一信息后,提出了異議。本案正確的處理結果是合同有效,但所得收益應當歸甲√27.甲乙雙方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并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但在書面合同簽訂之前,甲交貨,且乙接貨,但該合同因形式欠缺而不成立。×28.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性質是成立并生效。√29.甲與乙訂立一份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支付定金6萬元,后來因故甲未支付定金,此時乙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30.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買賣蘋果的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蘋果20萬公斤,貨款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違約金6萬元。甲因將蘋果以高價賣給了丙,乙于是向法院起訴,在其訴訟請求中,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同時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法院應予以駁回。√四.簡要回答下列問題:(本題型共6題,每小題5分,共計30分)31.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評價有些商場的“假一罰十”和“偷一罰十”的規定。32.某商店開展促銷活動,部分商品打折銷售,并在醒目處貼出“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告示。試運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結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該告示加以評析。

33.公司法自1993年頒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當時立法環境和條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論研究和論證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會條件已經發生了許多重大的變化,現有公司法理論和學說已現出陳腐和保守,現行立法也時常發生與公司運營和證券市場發展以及司法和執法工作的尖銳沖突,公司法理論和法律制度不適應實踐需要和落后于實踐的問題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訂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顯而易見。請從關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責任的負面效應、最低出資等等角度談談我國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34.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必需接受一些服務,而與服務的提供者發生合同法律關系,如物業管理、住宿、醫療等,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會因為意外而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并引發糾紛,如某地發生一起在賓館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屬將賓館高上法庭,要求賓館賠償。這里面實際上是法律上經常遇到的利益沖突問題,面對這類問題,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或者平衡二者的沖突,或選擇保護一方的利益。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說明前面提到的問題應如何解決的?35.WTO規則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因此我國的相關立法亦應遵守這一原則,請結合我們所學到的主體法中,談談我國是否還存在著某些法律規定違背了這一原則,并加以分析說明。36.有一個消費者在一家商場買了一臺熱水器,因熱水器本身的質量問題,發生了爆炸事故,該名消費者的身體和財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現他要通過法律手段獲得賠償,請你告知該消費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獲得救濟,說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給消費者一個建議,使其能夠獲得最大的賠償。五.法條評析:(本題共計10分)37.《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試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六.方案設計:(請按要求為客戶提供一個法律意見書,本題型共10分)38.某高校A擬與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生產性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17萬元出資。后C因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元。請從以下幾個方面寫出不少于100字的法律意見書: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么責任;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七.案例法理分析題:(本題型共20分)39.案情:原告(某省經綸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香港中發有限公司)于某年8月10日訂立了一份購銷馬口鐵的合同,合同規定馬口鐵價格條件為CIF天津746美元/噸,總價為250萬美元,裝運期限為該年10月10日以前。合同還規定,付款條件為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中國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同年9月19日,原告請上海某銀行開出以被告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為此支付了開證費用。同年9月24日,上海某銀行通過電傳向香港三和銀行開出第LC434100000號信用證,同日香港三和銀行電話通知被告收到了原告通過上海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被告通知香港三和銀行拒收此已遲到的信用證,并于同日給原告發來傳真,稱鑒于原告遲延開出信用證,決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賠償其利潤損失5萬美元。原告認為被告的主張極不合理,遂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實際履行,并賠償其利潤損失20萬美元。

2.對本案的不同觀點:本案在受理中,法院內部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雖然于裝運前20天向上海的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但被告直到9月24日才收到原告開出的信用證。可見原告確已構成遲延履行,被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遲延數天開出信用證,是因銀行的過錯造成的。原告對此并無過錯,即使遲延數天,也未給被告造成損失,被告無權解除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被告均已構成違約,應當各自對自己的違約行為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當繼續履行該合同規定的義務。3.答題要求:a.語言通順,盡量用法律術語;邏輯性強,論點明確,論據充分。b.主要論述方式:本案中,原告是否違約?違約的性質?被告是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每涉及一個問題時,就應當把相應的法律概念的定義及特征等理論問題加以闡述;c.由于本案涉及信用證的問題,所以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分析;d.亦可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合同銷售公約》的有關規定來比較分析。四、簡要回答下列各題:31.[答案要點]32.[答案要點]此題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

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具有簡化締約程序、節約交易成本的好處,但也有弊端,即內容常常顯失公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規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條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責條款,從而損害對方特別是消費者的利益。此題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就屬于這種類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規范。

對采取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的規范不同于對一般合同的規范。根據《合同法》的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合同的特殊規范有:⑴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的,該條款無效。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取非格式條款。

此題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責任,屬于無效條款。

33.[答案要點]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是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導致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無法分離,最終導致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通過設立法人人格權否認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這樣既可以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決股東濫用權利的問題。34.[答案要點]旅館與旅客之間首先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費,旅館向旅客提供一定標準的客房和相應的服務。在這種消費服務合同關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是旅館當然的義務,在學理上稱之為附隨義務;旅客在旅館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旅館毫無疑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這樣的損害是旅館自身還是第三者責任造成的;只有證明損害系旅客自身過錯造成的,旅館才不承擔責任。35.[答案要點]我國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較明顯地違背這項原則的就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在這些法律中給予了外國投資者很多的優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冊資本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可以獲得營業執照,在稅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優惠,這些都是超國民待遇,違背WTO的有關原則的。36.[答案要點]該消費者可以向商家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張侵權責任,本案中,顯然該消費者主張侵權責任對其更為有利,因為,造成人身傷害的侵權案件,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五、法條評析[答案要點]合同法》的這條規定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問題。所謂先履行抗辯權就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要求時,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實施一定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債權人亦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須遵循以下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的先履行抗辯權確立的法律依據在于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和切實保護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對本應先為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雖履行但履行不符合約定的一種制裁。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是由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且互為對待給付之債已屆履行期;雙方互負之債須有先后履行順序;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有未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先履行一方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

此題測試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問題。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明確何謂先履行抗辯權,其存在的理論根據是什么,其適用條件是什么。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字面上理解。六、方案設計題:[答案要點]1.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需要人民幣五十萬元。該公司的實際注冊資本為49萬,因此,不能成立。2.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九)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5、法律要求不能超過20%,而協議出資為52萬,15萬的出資已經超過了20%的比例。七、案例法理評析題:對本案的評析:首先需要確定原告是否已構成違約?依據合同,裝運期限為1994年10月10日以前,合同同時規定:付款條件為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中國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如何理解上述兩個條文之間的關系呢?我認為,這都是對履行期限所作的規定,如果原告沒有收到被告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數量的通知,那么原告應于1994年10月10日以前20天,即9月20日以前開出以被告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如果被告通知原告裝船日期提前或推遲,則原告應于準確的裝船日期前20天向被告開出信用證。本案中由于被告并沒有向原告發出正式通知,因而原告仍應于1994年9月20日以前向被告開出信用證。根據合同規定,原告應在1994年9月20日通過中國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原告委托上海某銀行為其開出信用證,該銀行應為原告在履行債務方面的代理人,該銀行按期開出信用證,表明原告按期履行了債務,否則將構成違約。從本案來看,盡管原告在1994年9月19日便申請其委托的銀行開立以被告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為此支付了開證費用,但該銀行遲延到9月24日才通過電傳向香港三和銀行開出信用證。根據1992年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ll條第1款的規定:“如開證行以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該電文應被視為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且無須再以郵件確認。”因此上海某銀行通過電傳向香港三和銀行開出信用證的時間(9月24日)即為信用證的開出日期,亦為原告實際履行其義務的時間。由于原告委托的銀行已經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據此原告亦構成遲延履行,不論該銀行因何種原因而發生遲延,其開證遲延均應視為原告的遲延。原告不論是否于其與該銀行之間的委托合同而追究銀行的遲延責任,對于被告來說,原告毫無疑問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在原告遲延4天履行開證義務的情況下,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從法律上來看,被告不履行其交貨義務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如果原告的遲延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被告可依法解除合同;二是根據原告的違約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下面對此分別闡述。

⑴.關于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問題。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濟利益。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僅限于“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幾種情況,雖然沒有明文表述為根本違約,我國將其稱之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英美法的“根本違約”實際具有相似的功能。一旦構成根本違約,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反過來說也只有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從本案來看,如果按照《公約》規定的標準來衡量原告的違約行為,顯然因原告或一個合理人并不可能預見到原告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會導致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因此還不能構成根本違約。那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原告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我認為也不構成根本違約。一方面,被告作為出賣人,其在購銷合同關系中的期待利益應為獲得原告按合同規定交付的價款,獲得全部價款也是被告的訂約目的。那么原告僅僅遲延4天就使被告完全喪失了上述的期待利益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了嗎?當然不會。因為遲延交付并不等于不交付或無力交付,更何況原告僅遲延4天開出信用證,遲延時間很短,完全不能表明其將拒絕付款或不能交付貨款,從而使被告的訂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原告遲延4天開證,并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因雙方采用到岸價格(CIF),被告要負責承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而原告遲延4天,將使其蒙受更大的租船費用、倉儲保管費用等,甚至可能遭受某些違約罰款,但這些損失因遲延期限很短,因而畢竟是有限的。尤其因為雙方的交易是購銷馬口鐵,不會發生在短期內貨物價格急劇波動,貨物不會在短期內發生毀損滅失等問題,因此遲延數天絕不會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害,不會影響被告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尤其應當看到,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時,非違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意味著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原則上非違約方應當向對方規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若在該期限到來后仍未履行,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遲延開證后,被告應當立即為原告確定一個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在該期限到來后仍未履行時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而在原告僅遲延數天的情況下,被告既未催告,也未確定延緩期限,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顯然是不合理的。

⑵.關于被告是否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相應義務的履行。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正當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為了對抗對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并不構成違約。因為行使抗辯權是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與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根本有別的。那么,本案中,原告遲延了4天開出信用證,被告可否據此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交貨義務呢?我認為被告可以相應推遲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能完全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一方在行使該權利時,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針對對方違約情況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相應的義務,換言之,拒絕履行的義務應與對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義務之間大體相當,具有某種牽連性或對價性,保持一種利益平衡的狀況。在一方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充分考慮對方的違約情況,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另一方只能相應地同時推遲自己的履行義務的期限,而不得拒絕以后的履行。只有在遲延履行的后果較為嚴重,且接受履行對另一方已無利益時,方能拒絕履行。而在本案中,被告僅在原告遲延4天開證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顯然已根本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抗辯權主張不能成立。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被告承擔。

結論:我認為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是合理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能主張合同在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利潤及要求賠償因被告不履行而使其遭受的利潤損失。原告只能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因其不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擅自解除合同而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但原告遲延4天開證,也構成違約,這實際已經構成了雙方違約,按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亦應當賠償由此給被告造成的實際損失(如多支付的租船費及罰金等),但因為原告并未拒絕付款,因此被告不能要求賠償利潤損失。誠信問題(一):政府誠信原因及對策問題:1.不依法履行承諾、不及時兌現政策,且有時承諾不夠具體而顯得假、大、空。2.政策的制定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透明度不夠高、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夠。3.少數政府機構及公務人員濫用權力和各種“假大空”的失信行為,阻礙了社會信任程度的提高。4.一些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言而無信,缺乏責任感,欺上瞞下,以權謀私,亂收費亂攤派。原因:1.沒有擺正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位置。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仍受權力本位、官大于民的傳統觀念的支配,認為政府的權力是可以不受約束和任意行使的。極少數甚至認為,政府是為著公共利益行使權力,因而可以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權,以至于濫用公共權力。2.沒有正確處理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沖突。常常只顧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以致犧牲誠信,損害政府公信力和權威性,降低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3.沒有準確把握“發展第一要務”和科學發展的關系。片面追求發展,而忽視科學、持續、協調發展,以致為著所謂的“政績”和“發展地方經濟”,不負責任、不求實際地大干、盲干,亂許愿、亂承諾,甚至弄虛作假最終失信于民。4.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信用體系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對策:1.建立社會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制度。在保證經濟社會安全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加快解決公共信息依法公開和共享問題,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和聽政制度,以獲得社會對政府的信任。2.政府的決策要科學化(包括決策內容和決策程序兩方面)。政府的決策,特別是重大的決策都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要在科學的理論指導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科學的程序來完成。3.政府的決策要民主化。政府的決策盡量要集思廣益,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和公眾的作用。4.加強監督制度。探討黨內紀檢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察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等監督形式合作的可能。對不講誠信問題進行曝光,形成對政府部門承諾的監督網絡。5.重視誠信教育,加快誠信體系建設。例如,可以開展建設“誠信海口”活動,培養“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風尚,培養他們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權力觀和政績觀,切實加強對公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從根本上改變政府的誠信問題。6.切實推進依法行政。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把政府的行為納入法治的軌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濫權行為的發生;公務員應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濫用權力,不以權代法;建立公務員守信規則。建立公務員信用檔案,加強紀律約束。誠信問題(二):大學生誠信問題問題:1.拖欠學費雖然貧困生確實因家庭困難交不上學費,但其他原因拖欠學費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例如:新生入學時,為爭取延交學費、免交學費、貸款等,隱瞞家庭情況,加大了貧困生工作的難度。每年交學費時,總有相當一部分懷著各種心態的學生能交卻不交,用家長給的學費上網、消費的大有人在,一邊拿著父母的辛苦錢“瀟灑”,一邊跟學校說家里困難。2.“槍手”替考“槍手”這個詞不知從什么時候在我國的大學校園里開始流行開來。凡是考試,都可以請槍手,冒名頂替進場。”小到期中、期末測驗,大到四、六級、計算機等級考試,這樣的做法既讓學習頭痛的學生通過了考試,又讓成績好的學生賺了額外的生活費,看似達到了“雙贏”的效果。所以,這種方式越來越廣泛地在學校“蔓延”開來。3.簡歷注水,簽約草率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把“注水”這招用到了自己的簡歷中。大學四年虛度光陰了之后,發現別人的簡歷比自己的要厚很多,看看自己薄薄的沒有任何含量的簡歷,為了找到一個理想的工作崗位,竭力發揮包裝之妙用,夸大其辭,甚至不惜造假;偽造計算機、英語等等級證書,虛假文憑、虛假學生會主席滿天飛。然而,不負責任草草簽約又毀約等等情況已不屬個別現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4.助學貸款到期不予歸還,甚至換名更姓逃避還貸。相當一部分同學在畢業離校后,都杳無音信。有同學的學雜費、住院醫藥費都是所在學院為其墊付的,畢業后也一走了之,再無任何消息。還有個別同學畢業實習期間借實習單位的錢,承諾工作后在工資中扣還,但畢業后工作不到半個月則欠下借款不辭而別,使得用人單位函告學校請求幫助追討欠款。原因:1.歷史原因(1)當代中國社會轉型的急劇變遷發展,帶來了社會主流道德體系的相對滯后和規約失范,是產生社會誠信危機的歷史原因。(2)當前的社會信用缺失現象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的伴生物。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每當社會發生大的變革、轉型的時期,就會產生一定的思想混亂和倫理迷失,導致行為秩序混亂。(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生道德體系還沒有能夠馬上建立起來,社會的變遷發展與道德規約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歷史反差,形成了某種意義上的“道德歷史真空”,造成人們的社會行為失范,從而產生了社會道德危機,誠信危機就是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表現。所以說,誠信危機問題具有深厚的歷史原因,是轉型期社會道德問題的歷史積淀程度必然爆發的結果之一。(4)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對外的窗口越開越大的同時,資本主義的糟粕也混在先進技術之中進入了中國,而校園是接受新鮮知識和前沿學科的先鋒,但是我們相應的抵御措施卻缺少變化。道德建設的滯后讓眾多國人堅定的信念輕易輸于拜金主義與享樂主義,擁護金錢至上“真理”的人越來越多,誠信的地位越來越低,這種狀況越來越對原本寧靜的校園產生沖擊。2.教育原因(1)大學生的誠信問題歸根到底是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各個方面誠信問題的集中反應。(2)大學生群體從家庭中來,家庭的熏陶對學生的素質有著絕對的影響,當代大學生多數為獨生子女,衣來伸手、飯來張口,長期處于家庭的百般呵護之下。不少在驕縱中長大的大學生,于是常常以自我為中心,很多臨時毀約、不信守承諾的做法,他們常常不認為是錯誤的。“這是獨生子女一代人身上普遍存在的通病”,這也是導致學生誠信觀不強的一個主要因素。(3)小學、初中和高中包括大學是學生誠信道德培養的溫床。一是教育只管“知”,不管“行”;二是教育里只有知識教育,而無情感教育。3.現實原因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導致了整個社會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信用危機。北京的輿論界稱此為“誠信”危機,而這一危機已經涉及到了中國人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政府到媒體的公信力,從體育到教育,再到金融界。大學生誠信在不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下和充滿誘惑的價值觀下自然不可避免地產生危機。對策:1.社會評價機制的健全沒有良好的社會評價機制,誠信問題始終不會得到很好的解決。目前社會上日益泛起的“金錢至上”的思想已經漸漸進入大學校園,“金錢”成為人們衡量一個人社會存在價值的唯一標準,這種以金錢為評價體系主體的方式是不健康的。我們評價一個人的標準有很多,比如能力、學識、膽魄還有誠信等,我們的社會評價機制和體系應該多元化,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基礎上,健全社會評價體系對于大學生的健康成長以及誠信意識的培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2.教育制度的完善(1)實際上,大學生的失信行為背后也隱藏著法律和制度層面上的因素。就目前來說,我國大學生還缺少獨立法律主體地位。大學生缺少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就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沒有責任心,沒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法律意識,失信也就不足為奇。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對稱,也是大學生誠信缺失的誘因。(2)“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制度約束是必要的,包括一系列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教育制度需要以多元化的建制來適應人才多元化的需要,即以多元化的制度為多元化的人才開辟多元化的成才之路。然而,人才培養多元化的每一條新路,都存在著被權、錢、關系網堵住的可能。任何制度都是由人來操作的,任何制度都難免有漏洞,這意味著作弊、腐敗、以權謀私等等不誠信的現象還是要繼續發生,教育領域永遠不可能是一片凈土,教育界出現的種種問題都只是社會問題的一個分支,因此加強和完善教育制度迫在眉睫。3.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學生中表現出來的誠信問題實際上是與個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要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的誠信問題,就必須加強對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不久前,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和浙江省教育廳專門發放通知,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統開展誠信主題教育活動,在教育系統中形成“誠信為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4.用人制度的健全在錄取人才時要堅持兩手抓,一是要有業務能力;二是人品要正。業務再好,人品如有問題,我們寧缺勿濫。通過這些辦法,讓每個大學生從進校門的第一天就意識到,誠信是進入社會的通行證,那他自然就會去注意這些問題。誠信問題(三):企業誠信問題問題:1.生產經營企業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危害國計民生。2.披露虛假廣告及財務信息,欺騙公眾等行為屢見不鮮。3.隨意拖欠銀行貸款,債務逃廢嚴重。4.企業之間三角債、多角債現象嚴重,形成惡性循環。5.企業和企業之間合同履約率低。6.偷、漏、騙稅,逃、騙匯、詐騙等情況普遍,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多。原因:1.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是企業誠信缺失的一個主要社會因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目的。同時,劇烈的社會變革,導致大家道德滑坡和信仰傾斜,出現了大量的歷史性誠信缺失現象。2.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使企業誠信缺失的主觀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卻未能及時根據改革進程轉變職能,出現了政府與市場界限不清、政府對市場監管不力、政府與企業的職責不分等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現象。同時,政府制定政策的不穩定和不連續性,使企業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3.法制不健全,失信成本低也是一個客觀原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計劃經濟的誠信秩序已被打破。沒有健全的法制做保障,我國對失信違約行為的懲罰,也就沒有足夠的力度,使失信者得不到強有力的制裁和懲罰,誠實守信者得不到應有的好處和保護,結果導致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了企業背棄誠信。對策:1.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氛圍,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誠信問題”是個社會性問題,既有個人誠信,也有企業誠信,在缺乏誠信的環境中,一家企業試圖通過正常經營、樹立品牌、擴大市場,往往不但要承擔正常的經營成本,還要承擔產品被假冒的經營風險。必須全民共建共治,企業的信用才能夠真正建立起來。2.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誠信政府,發揮導向作用。政府信用問題對整個社會信用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因此,首先要建立誠信政府,規范政府行為,改變政府該作為的不作為,不該作為胡亂作為,跨越權限任意作為的職能“缺位”“錯位”“越位”現象,凡是政府“越位”的,一定要退出;凡是政府“錯位”的,一定要予以糾偏;凡是政府“缺位”的,一定要按合理原則補缺。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通過規范政府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導向作用,頒布法規,制定政策,確立誠信制度,支持誠信,嚴懲失信,促進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3.加強誠信立法,嚴格誠信執法,設立誠信監管機構,加大對不誠信行為的懲治力度。應盡快制訂企業誠信法規,明確市場交易主體的法律關系,不斷完善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明晰產權,明確責任,營造一種“失信違約,寸步難行;誠信守法,一路前行”的誠信環境。設立誠信監督管理專門機構,及時對各行業的信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記錄不良經歷,一旦發現不誠信行為,要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使欺詐者不僅要受高額的經濟處罰,而且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從而加大失信者的成本,鼓勵誠信經營,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1.臟、累、險,是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工作顯著特征之一。2.吃、穿、住、行的條件惡劣。3.勞動強度大、時間長、待遇低。由于我國在制度上將農村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勞動力市場的現狀的存生,農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等的。為了掙更多的錢,時間對農民工來說至關重要,他們只能加大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來獲得更多的報酬。盡管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待遇仍然是很低的,是無法與一般城市居民相比的。除了維持生計支付必要的也是最起碼的生活費用外,所剩結余也便微不足道了。即便是這樣多數農民工卻還不能及時領到應有的工錢。也正是因為農民工這種強度大、時間長的勞動狀況,使得農民工基本處于一種工作、吃飯、睡眠這樣周而復始的生活,因而在城市接受培訓和學習也成了多數農民工可望卻不可即的“奢侈事”。4.缺乏病殘和失業應有的保障。農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農民,雖然在某一單位從事工作,但與同一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相比,存在著較多的差異。農民工不是被單位以工人的身份來看待的,在享受各種福利待遇上,農民工和擁有城市居民戶口的工人是非常不平等的。在從事最臟、最累、最險的工作過程中,遇到生病,甚至工傷事故,單位只給予少量微薄的補償金,許多情況下,連這點微薄的補償金也無法保證。在失業保障上,企業一般是不給農民工辦理失業保險的。當農民工被所在企業解雇或自己辭退工作以后,這部分人就會暫時或很長時間的成為無業游民,生活就會失去保障。原因:根本的原因還是出在我國歷來實行的城鄉隔離的二元戶籍制度。1.我國實行城鄉隔離的二元戶籍制度主要是為了達到在低水平的經濟發展條件下迅速推進工業化,使我國擺脫貧困、走向富強這樣一個目的。2.國家實行二元戶籍制度“并不是有意通過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政策來損害農民的利益,而是從實現工業化這個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暫時犧牲農民的利益,待國家實現工業化以后再來解決農民的問題”。但是,在二元戶籍制度實行的這么多年來,雖然促進和加速了國家工業化的進程,但同時也造成了我國城鄉差距的越拉越大。3.時至今日,該制度的這一負面效應是不容忽視的,二元戶籍制就像一塊烙鐵分別給市民和農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農民進城后仍然無法擺脫自己是“農民”的身份。這是一種變相的社會身份等級制,憑借這種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進城務工的農民無法享受的各種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城鄉隔離越隔越深,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民工的權益被遠遠的排除在了社會權益保障的范圍之外,這是一種極不公平的現象,這與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是格格不入的,誠然,與我們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格格不入的。對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就是是保護社會生產力。國家要發展,社會要進步,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就不能忽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以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真正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起著關鍵的作用。1.通過憲法實現農民工權益的統一保障。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應以憲法為最高準則,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樣要以憲法為根本準則。通過憲法賦予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嚴、自由、權利,保證農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標準,保證農民工物質幫助權及其它各方面權利的實現。2.完善和落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正為因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工作具有臟、累、險的特點,工傷事故在農民工身上發生的頻率也較高,而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在工傷事故面前更是孤立無援,因此,對工傷事故的事后救濟就顯得格外重要。我國已建立了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但仍需進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將其落到實處,杜絕“有法不依”現象的發生。3.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惡劣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導致患病成為農民工普遍而無法避免的難題。患病也是農民工最為害怕的一個問題,因為除了身體的痛苦外,患病還往往導致他們失去本來的工作,從而失去經濟來源。在吃、穿、住、行都萬般簡陋的農民世界里,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對他們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4.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長期在外從事臟、累、險的工作,積勞成疾,體弱多病,因此,養老保險對農民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流動性強是農民工工作的一個顯著特點,這使得他們在年老退休時到何處去領養老保險金成了一個難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便于工作能較好的解決這一難題。這樣的制度一改以往省級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減少不同地區劃轉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的同時,也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奠定了基礎,排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更好的為建設服務。5.加強對農民工的技術培訓和學習。在眾人眼中,農民工是體力活的代名詞,這是一種極不公平的看法,這種歧視性的舊觀念是不能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的。農民工雖然來自農村,但在城市中,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涉及各行各業,科技的進步同樣要求農民工掌握各種勞動技能,這樣才能更好的從事各方面的工作。因此,對于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來說,加強對其技術培訓和學習也是需之所在,這對農民工自身而言也是一種公平亨有權利的體現。6.關心和幫助解決農民工子女享受學校教育的問題,也是有效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對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在少年兒童中占有的比例日漸增多,這部分小孩是否享受教育關系到其自身的發展,也關系到國家未來的繁榮。農民工的子女長大成人后不應該重演父輩“城市邊緣人”這一角色,而應在祖國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應加大力度調整和改革對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制度,消除歧視,允許其在公立學校上學,免除他們的“借讀費”,實現在教育領域的真正公平。二、關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1.思想觀念沒有根本轉變。一方面,就業觀念差。農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習慣、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農民原有的層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飯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權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補助救濟,認為就業仍然是村和集體的事,通過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通過其它途徑實現就業的意識較差。對參加社會保險沒有充分的認識,這些問題在經濟條件差的村表現的尤為突出。另一方面,社會保障觀念淡薄。在調查中,有50%以上村民對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齡將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問題的回答是:到時候再說吧,先把眼前的吃飯、孩子上學問題解決了就行。有些村領導希望能有一個比較好的保障方法來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問題,但沒有達成村與村民的共識。2.社會保險開展難度大,覆蓋面窄。從調查情況看,全區無地或少地村的社會保障當前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保障覆蓋面窄。目前我區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占適齡投保人員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全區大多數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沒有解決。二是保障數額偏低。目前我區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村大多數參保農民都存在繳費基數低,保障數額偏少的問題,尚達不到解決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區大多數村已無土地,但這部分村的村民多數還沒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是生活補助少。由于村集體企業少或效益不佳,許多村資金積累不多,僅靠有限集體積累來對村民或僅對60歲以上老人進行生活補助,且補助額度偏低。四是失業農民依然存在。農村無地后,青壯勞動力外出打工,但有相當一部分中老年村民無業在家,僅依靠村積累或土地補償金進行生活補助也難以維持長久。3.就業安置困難。從我區目前的產業結構來看,有三分之一的農村勞動力處于就業不充分狀態,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農村勞動力,就業壓力將不斷增大。從無業農民情況看,失地的中老年農民失業比率比較高。具體分析:一是企業提供的再就業崗位有限,安置大齡下崗職工十分困難,再要安排失地農民的就業更難。二是受下崗職工和外地來的打工者的沖擊,就業崗位競爭越來越激烈,加上無地農民對工作挑肥揀瘦,這與外地農民工“肯吃苦、低報酬”的優勢形成鮮明對比。三是農民素質低,尤其中老年農民素質更低,找到合適的就業崗位更難。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術難度較大,再就業困難重重。四是部分村辦企業效益不佳,也使失地農民減少了就業機會。五是失地農民中“弱勢群體”就業難尤為突出。這不僅包括身體上有缺陷的殘疾人和體弱多病者,還包括40歲以上的婦女,50歲以上男子農民。這些人有土地補償金,生活還能勉強維持,一旦補償金用完了,生活將無著落。4.社會不安定因素多。失地農民中的青壯年由于無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報酬低,加上有一定補貼,就是在村里閑逛。他們因為年輕往往覺著生活無聊,于是或結伙鬧事,或坑蒙拐騙干起違法勾當。此外,因土地出讓或補償金問題處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體上訪因素增多。這些都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原因:1.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方式單一。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農民報紙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綜合不得超過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按照該標準,農民的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雖然各地區不同,一般以現金作為補償的應該都在每畝1.5萬—3.5萬元之間。浙江省的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價(征地價加上地方各級政府收取的各類費用)為100,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為:農民5%到10%,村級組織占25%到30%,企業占40%到50%,各級地方政府占20%到30%;而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目前我國對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大部分以貨幣補償為主。2.現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規范。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了我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個方面:①村農民集體所有;②鄉(鎮)農民集體所有;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在實踐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是一個虛置的權利主體。因此,在實踐中政府擁有分配土地的絕對權利,土地歸集體所有是虛的,集體最多不過是土地的經營者、管理者。正因為現行土地制度的缺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的特點及征地程序的不規范,為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埋下了伏筆。對策: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既要有利于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鄉一體化,又要從保障農民的生活需要出發。研究解決征地費用偏低、就業困難等問題,還要從保障農民長遠利益出發,探索制定深化體制改革的政策,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和出路問題,以維護社會穩定。1.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它社會保險,又要考慮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它社會保險相銜接。(1)保障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為被征地時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保障人員,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由街道核準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2)保障形式。根據不同的年齡段,實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點是勞動年齡段內和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①對征地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直接實行養老保障,并建立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按實際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銀行同期利率確定(下同)。政府出資部分不記入個人專戶,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作調劑之用。繳費標準根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全省平均預期壽命和我區的具體保障水平(含增長幅度等因素)等綜合確定,一次性繳足(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的繳費標準,或區別年齡分檔繳納)。保障對象享受的待遇應與繳費水平掛鉤,與經濟發展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上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確定。保障對象去世后,其個人專戶中的本息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②對征地時屬于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16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人員),按實際測算標準(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的繳費標準,或區別年齡分檔繳納)一次性繳足基本生活保障費用,為其建立個人專戶。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費用組成,政府出資部分也一并記入(記販利率同上)。在其未就業時,可從征地調節資金中發放不超過兩年的生活補助費,也可從征地安置補助費留存中解決;補助期滿后仍未就業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專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進行銜接和折算;就業后失業的,將其納入失業保險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費補助;因年齡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業的人員,在到達養老年齡時,可享受與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相同的養老保障待遇,其個人專戶亦與之相銜接。繳費對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后開始領取養老金;繳費對象未達到領取年齡死亡后,其個人專戶中本息可依法繼承。③對征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段的人員(16周歲以下),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當他們到達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后,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障。④與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對已經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后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領取額合并,統一發放。建立失地農民基本保障制度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帳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后,分別領取養老金。(3)資金籌集。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關鍵是要落實保障資金。本著“群眾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則,采取“三個一點”的辦法,即“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予以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列支;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交。同時,按照以上“三個一點”籌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總額的5%,在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上述四部分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負責統一辦理,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局開設的社保基金專戶中,并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在規定時間內全額到位。(4)資金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風險準備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監督和管理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運營和實現保值增值。2.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在失地農民群體中,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占大多數,做好就業安置工作是解決他們生產、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證,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條件。要以提高農民素質為總抓手,不斷加快農民市民化進程,實行“雙向選擇”的辦法,由村辦集體企業安置就業,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1)加快經濟發展,增強經濟實力。推進農民市民化,城鄉一體化,必須創造大量的就業崗位。就業的基礎是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了,經濟實力增強了,才能為失地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使他們安居樂業。①.要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實踐證明,中小企業在解決勞動力就業方面有著較大的優勢,在資本積累階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農村勞動力。因此,要繼續依托失地勞動力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借助征地補償中村集體留存部分,憑借有利的區位優勢,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發展適度規模的勞動密集型企業。②要加快市場建設,吸收更多的失地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市場的集聚作用在解決就業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③要大力發展外向型企業,并強調企業在征地辦廠時就要與被征地村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優先安置失地農民。(2)大力開展技能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能力。農村勞動力技能偏低是當前影響其就業的重要因素。要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培訓。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把勞動保障、農業、水利、科技、建設、社會團體等有關部門和行業現有的培訓基地確定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構,落實培訓職責和任務,形成工作合力。同時,積極探索創立政府和社會攜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機制,鼓勵投資興辦民辦培訓機構。要定期開展形式多樣、內容廣泛的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①培訓方式。采取定單培訓和意向培訓的方式進行。定單培訓即針對用工企業所需用工條件,對征地農民進行專門的技能培訓,培訓后由企業負責安置就業。意向培訓即根據農民的技能需求和就業愿望有選擇性地組織農民進行技能培訓,培訓后組織參加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②資金籌集。采取從征地調節資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體出一部分的辦法解決,保證有充足的培訓經費。③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培訓經費由政府或有關部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根據農民培訓要求聯系培訓單位,與單位協商所需費用,并印制成培訓券發放到農民手中,由農民持券參加培訓。具體辦法是:對現安置在村辦企業中的勞動力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進行一次崗位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資格證書。對現從事個體或失業農民勞動力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符合條件的發放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就業的必要條件。(3)積極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農民工就業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徹底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歧視性政策,清理各種亂收費現象,使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有同樣的社會保險待遇。要在就業安置中,大力鼓勵用地單位和企業把適合的崗位優先安排給失地農民,并建立使用失地農民數量與用地規模掛鉤的制度,規定進園區企業每使用一定畝數土地后,相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失地農民在本企業就工,并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對新辦企業安置失地農民的并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崗位、轄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本村勞動力,尤其是4050人員,并同時享受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失地農民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農民參照下崗失業職工的辦法,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與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同等的再就業優惠政策。同時,享受新辦企業和小額貸款擔保的優惠政策。(4)健全完善三級就業服務網絡。進一步完善區、街、村(居)三級就業服務網絡,為農民提供及時的、有價值的就業信息,并為他們提供免費的中介服務。在條件較好且閑散勞動力多的村定期舉辦勞動力市場,免費進行職業介紹。積極組織勞務輸出,實現異地就業。設立專門的就業服務熱線和網絡,為勞動力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問題:一、教育機會的不公1.近年來,由于城鄉差距、地區差距以及地區內校際教育資源的差別引發的“擇校熱”愈演愈烈,不少家長寧可花重金擇校,也要讓子女擠進重點學校。2.有些學校因利益驅動,就巧立名目設立分校(名校辦民校),名正言順地收取擇校費,導致了校中校、校外校的產生,為教育腐敗提供了溫床。然而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的擇校費,卻讓很多家長“望學興嘆”。3.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工入城,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問題成了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目前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實行的是“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即義務教育階段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流動人口子女因為沒有流入地的戶口,無法享受當地的教育經費,造成入學難問題越來越嚴重。據中國兒童中心2002年至2003年對9個城市的抽樣調查顯示,流動兒童義務教育年齡段中近9.3%處于失輟學狀態,近半數適齡兒童不能及時入學。4.在高等教育領域,招生名額分配明顯趨于失衡,發達地區特別是中心城市的高考招生分數遠低于其他省區,這勢必造成了教育機會的不公。二、教育過程的不公1.由于地區間經濟狀況的不同,導致辦學條件存在較大的差異,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區學生享受到的教育資源不同;而教師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也使得學生接受到的教育有所不同。2.民辦教育作為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政府和社會減輕了辦學壓力,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自主選擇學校的機會,理應得到全社會的支持。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民辦教育的發展遇到了一些障礙,諸如民辦學校規模難于擴大、教育質量難于提高、社會輿論難于認可等問題,一些規模較小依靠以學養學的民辦高校舉步維艱。三、教育結果的不公雖然教育只是個體生存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基于不公平入學條件畢業出來的學生,社會很難區分其真實水準,從而導致就業競爭的不公平。相對于名牌、重點院校的大學生而言,不少一般本科、專科院校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似乎存在“品牌劣勢”某沿海城市在舉辦畢業生就業招聘會時,甚至打出“非重點院校的畢業生謝絕入內”的標語,嚴重破壞了就業競爭的公平性。原因:1.教育經費的投入不足。1993年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提出,“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本世紀末達到4%”的目標。21世紀國家財政教育經費支出已經達到4%,但是還沒有達到國家標準(4.4%),而世界發達國家已經超過5%。2.中央財政過多用于高等教育,而對基礎教育的投入不足。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我國初等、中等、高等三級學校生均日常教育經費與人均GNP的比例為0.05:0.15:1.93,同其他一些國家相比,相差懸殊。研究表明,基礎教育階段占有政府經費分配比重越大,則經費分配越趨于公平,也有利于保證教育機會的公平。我國財政教育支出在三級教育上生均投入相差過大,導致了教育投資內部結構的不合理。3.東、西部地區以及城鄉之間教育經費的投入失衡。1995~2002年,東部3市(北京、天津、上海)與西部5省區(廣西、貴州、云南、甘肅和青海)小學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的差距從3.23倍擴大到了3.85倍,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的差距從2.65倍擴大到了3.39倍。城鄉之間教育經費投入的差距則更大,以2002年為例:全社會各項教育投資為5800多億元,而占總人口60%以上的農村卻只獲得其中的23%。教育經費投入的失衡造成了辦學條件的失衡,繼而會導致教育觀念、教師素質、科研能力等軟資源的失衡。4.同一地區,地方財政對強校的投入高于對弱校的投入。一些官員熱衷于重點學校、示范學校的建設,把有限的財力、物力都投入到重點、示范學校中,而對普通學校,特別是一些弱校則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有限的教育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導致了同一地區校際教育發展的不平衡。5.重普教輕職教的觀念,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進而影響我國教育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職業教育在層次結構、學校布局、專業設置以及辦學形式等方面還不能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存在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差,辦學機制不夠靈活,教育設施、設備亟待改善等問題,人才培養的數量、結構和質量還不能很好地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6.缺乏有效的管理、經費不足、師資力量薄弱使民辦教育舉步維艱。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個具有權威性的民辦教育管理機構,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溝通,對民辦教育的管理缺乏權威性的規劃、統籌與協調。民辦學校內部管理也存在問題,如有的學校在招生時夸大承諾,再者就是亂收費、高收費,嚴重影響了民辦學校的形象和生源。民辦教育的經費主要來自學生學費、個人財產投入、社會捐資等,這部分資金畢竟很有限,使之經常面臨辦學經費不足的問題,但民辦學校在申請貸款、得到國家資金扶持方面卻相當艱難。對策:1.切實提高政府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的比重。增加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投入,確保“三個增長”和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4%的目標盡快實現;加大調整教育資源內部分配、城鄉分配、區域分配、校際分配的力度,促進教育全面發展。2.促進區域教育協調發展,加快發展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教育。(1)國家財政要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教育經費的投入,特別是加強對邊遠地區基礎教育的投入,逐漸縮小東西部地區基礎教育間的巨大差距,確保邊遠地區和偏僻省份的同齡人能有同等的機會接受教育。(2)東部發達地區要向教育基礎薄弱的中西部貧困地區加大對口支援,通過支教或遠程教育等形式提高中西部地區教師教學水平,同時國家應該采取優惠政策進一步為西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創造條件。3.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1)義務教育階段,教育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要將九年義務教育落到實處,切實改變農村基礎教育落后的面貌。(2)高等教育階段,建議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采取措施,解決高等教育高收費、低就業率問題,為貧困地區出來的大學生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4.堅決限制和縮小教育差距。取消重點、示范學校制度,禁止對重點、示范學校在財政撥款、師資配備、招生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盡可能從資金、信息、生源等方面,給條件較差的學校以必要的重點扶持,抓好薄弱中小學的改造工作,縮短并力爭消滅重點與非重點之間、城鄉教育之間不平等的硬件差距。5.政府要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建議在城市中設立流動人口子女學校,徹底解決流動人口子女上學難問題。在義務教育階段,外來人口子女應享有同所在城市學齡兒童一樣的入學待遇和入學標準。建議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設立專項資金,作為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經費。6.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應當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政府和教育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應給予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并給予適當的財政資助。7.以就業為導向,推動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1)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力度,把職業教育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2)教育部門要統籌配置各類職業教育資源,安排好招生和就業工作,使職業技術學校和普通高校之間公平競爭。(3)職業學校要與企業建立緊密聯系,積極推進“校企合作”和“訂單培養”,改革以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堅持學校教育和培訓結合,為企業輸送他們所需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使學生人盡其才,實現個人發展,實現真正的教育公平。8.切實解決屢禁不止的亂收費問題。加強學校收費管理和制度建設,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全面推行“一費制”,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實行“三限”政策。穩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嚴格規范高等學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與招生錄取掛鉤的各種形式的亂收費。聚沙成塔,涓涓細流,匯成大河。節約一滴水,一度電,一張紙,13億人匯集起來,就是一筆了不起的財富。今天我們之所以要大力提倡節約,原因就在于,從大處講,它是我國的一項治國方略;從小處說,它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并且要靠每個人去親身實踐。(一)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節約型經濟增長方式及健康文明、節約資源的消費模式。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具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決策。深刻認識節約的重大意義,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事關現代化建設事業,事關人民群眾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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