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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近年來,我國加強媒體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對促進司法改革、減少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培養公民法治觀念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我國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也產生了消極影響。一方面,媒體對一些尚未定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事實和性質,搶先做出大量的帶有傾向性觀點的大量報道,從而對司法機關客觀公正依法處理案件產生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法院由于長時期習慣于封閉性的操作,對媒體監督的正當性認識不足,一些司法機關對媒體監督這種無拘無束表現出較多的不適應和不滿。還有的司法機關只允許某些身份的少數幾家媒體進入法庭采訪報道。司法界的做法,使媒體的監督空間大大受限并導致了監督乏力,也招致了媒體對司法界的抱怨。目前我國沒有規范的新聞立法,這給新聞事業帶來諸多不便的同時(如新聞自由的保護、新聞從業者的從業安全等方面)也給了相當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如“無冕之王”、“第四權”即是側面反映。在民間流傳的“找法官不如找記者”等等的說法,亦是明證。輿論監督權的膨脹,難免使監督走向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因此,必須將輿論監督控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媒體的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案件之間和諧發展,避免出現媒體的“越俎代庖”、干擾獨立審判的現象。近年來司法與傳媒之間的唇槍舌劍屢見不鮮。在一個民主的法治社會,法官的獨立審判權與媒體的輿論監督權都有它的功能和價值。在我國,兩者的沖突是隨著對表達自由與審判公開的強調而帶來的必然結果。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不僅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也是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二、研究目標與主要內容(含論文提綱)一個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就越需要理性的積淀與傳承。新聞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審判的矛盾與平衡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發展。媒體有權監督任何權力的行使,但司法的獨立性又排斥媒體的干涉和影響。如果傳媒對司法的輿論監督作用發揮得當,可以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被告人獲得合理公正的市判。但如果傳媒的輿論監督超越了它應有的限度,則不但會導致司法的威信降低,也會影響刑事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的實現,從而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兩大價值關系猶如一柄雙刃劍,如何用其利、避其弊也就成了人們普遍關注與探討的話題。論文提綱:背景法官獨立原因關于輿論監督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原因兩者現狀解決方案三、擬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術路線、實驗方案等第一,閱讀相關文獻,從中借鑒關于我國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的相關實證結論。第二,抽象分析,結合我國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所體現出來的問題進行分析,抽象出其中主要的特點。第三,具體分析,結合實際案例,具體分析我國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中利益主體的關系。第四,歷史分析,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的形式也在不斷變遷,分析,整理出相關的具體變化。四、中外文參考文獻目錄(理工科專業應在10篇以上,文科類專業應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獻至少2篇。)1、呂瑞萍:《當代中國司法運行的現狀及推進思路》,中州學刊,2007年9月第5期。2、高洪賓:“法官獨立審判的探索’,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l期。3、王盼、程政舉:《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4、顧培東:《論對司法的傳媒監督》,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5、溫云凌:《論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沙洲職業工學院學報,2002年6月第1期第5卷。6、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67.7、車英、成協中、孫磊:《論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2年11月第55卷第6期。8、王強華、魏永征《輿論監督與新聞糾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9、尹力:《關于輿論監督的法律界限》,《新聞戰線》2000年第12期。10、劉武俊:《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東方》1999年第7期。11、汪建成、孫遠:《論司法的權威與權威的司法》,《法學評論》2001年第4期。12、張惠鵬:《規范采訪報道審判活動》,《人民日報》2003年7月4日。13、劉斌:《媒體必須介入司法研究》,《中華工商時報》2005年10月29日。14、陳力丹:《略論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新聞傳播》2002年第2期。15、徐迅:《中國媒體與司法關系現狀評析》,《法學研究》2001年3期。16、景漢朝:《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與契合》,《現代法學》2002年第1期17、Jim麥令哈尼:《當法官是陪審團》,阿壩雜志2009年8月,95ABAJ2418、詹姆斯波杰斯馬克:《判斷法官》,阿壩雜志2011年1月,97ABAJ5619、韋林靜、岳志勇:干擾司法獨立的外部因素——淺談政黨干預與司法獨立[J].商業文化(學術版)2010年05期.20、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5年3月11日上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1、王下雨:試論中國法官獨立地位的實現[J].改革與開放2010年22期.22、萬鄂湘:《現代司法理念與審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23、李章雨:司法獨立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J].延邊黨校學報2009年06期.24、鄒歡艷:試析我國司法獨立何去何從[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0年01期.[11]CarloRossetti.TheProsecutionofPoliticalCorruption:France,ItalyandtheUSA-AComparativeView.Innovation:TheEuropeanJournalofSocialScienceResearch.10.1080/713670512[12]Dipl.VolkswirtTomUlbricht;Dipl.KulturwirtinAnnaWohlfarth;DasBürgerForumSozialeMarktwirtschaft[J].ZeitschriftfürPolitikberatung,2009五、研究的整體方案與工作進度安排(內容、步驟、時間)1.9月底,安排指導老師及確定論文題目。2.10月初至10月底,收集相關文獻,閱讀并摘要,為論文內容奠定基礎。3.11月初著手寫開題報告與文獻綜述。4.11月中旬開始寫論文初稿。5.11月底交初稿。六、研究的主要特點及創新點本次研究本著以國內關于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的通說展開研究,參閱了大量國內法學名家關于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的文獻,在總結前人的基礎上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和經驗,從而完成這一課題的研究。

畢業論文文獻綜述法學論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近年來,我國加強媒體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對促進司法改革、減少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培養公民法治觀念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我國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也產生了消極影響。一方面,媒體對一些尚未定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事實和性質,搶先做出大量的帶有傾向性觀點的大量報道,從而對司法機關客觀公正依法處理案件產生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法院由于長時期習慣于封閉性的操作,對媒體監督的正當性認識不足,一些司法機關對媒體監督這種無拘無束表現出較多的不適應和不滿。還有的司法機關只允許某些身份的少數幾家媒體進入法庭采訪報道。司法界的做法,使媒體的監督空間大大受限并導致了監督乏力,也招致了媒體對司法界的抱怨。目前我國沒有規范的新聞立法,這給新聞事業帶來諸多不便的同時(如新聞自由的保護、新聞從業者的從業安全等方面)也給了相當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如“無冕之王”、“第四權”即是側面反映。在民間流傳的“找法官不如找記者”等等的說法,亦是明證。輿論監督權的膨脹,難免使監督走向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因此,必須將輿論監督控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媒體的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案件之間和諧發展,避免出現媒體的“越俎代庖”、干擾獨立審判的現象。在現代社會,審判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法院要做到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或爭議,就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獨立開展司法活動,而不能受到任何外來的干涉和影響,否則就難以保持獨立的地位和客觀的態度,實現審判公正。我國憲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同時新聞自由是現代信息社會的需求,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因此,實踐當中,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必然會產生相互影響,甚至抵制。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審判獨立對媒體監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自然也包括不應受新聞等輿論媒體的影響。輿論媒體任何不適當的監督都會對審判獨立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嚴重的后果,形成“輿論審判”,“道德法庭”。另一方面,輿論監督對審判獨立又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輿論監督的典型性原則,使得各媒體更傾向于對司法機關和司法活動的監督,因為司法腐敗與不公問題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不滿,更容易成為輿論熱點,同時也更容易使揭露和報道的新聞媒體獲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而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就可能不惜代價追逐司法問題,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對司法獨立造成侵害。新聞輿論監督要求司法審判公開進行,要求對司法審判進行公開評論和報道;而司法獨立則要求法官審判案件獨立進行,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包括輿論的干涉,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矛盾沖突由此產生。首先,新聞報道追求的是能夠吸引大眾注意力的事件,也就是所謂的“新聞賣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媒體對案件的特殊性更感興趣,往往有意無意會省略案件本身的很多的細節,用新聞手法去報道案件難免會出現事實的“失真”。而司法審判則有自己很嚴格的程序和規則,它是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的法治理念當中去審理和界定案件,它必須盡可能還原案件客觀真實的一面,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判決來維護法律的公平和實現正義。其次,媒體的報道往往追求煽動性、渲染性、故事性等,在一定范圍內與司法的嚴肅性、被動性與獨立性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再次,新聞從業人員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在案件認知上他們的新聞敏感性可能會與法律的專業性、規范性發生矛盾和沖突。新聞記者判斷是非的標準往往是大眾倫理道德,這些道德準則是沒有嚴格規范加以規定的,全憑他們對新聞職業道德的理解和個人的良知。而法官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規范,它具有嚴格的法律實體規定和一整套明確的法律程序予以保障。最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封閉性,法院一般不會就審理案件的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辯護理由等統統公之于眾,叫人們及時、全面地去了解客觀真實的案情,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大眾只能從媒體的一家之言去了解案件,難免會受到媒體輿論的誤導、干擾而失去人們對真實案情客觀、理性的判斷。同時還存在以下一些現象:1、媒體監督不當,存在媒體審判現象。媒體審判是指電視、報紙等媒體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但尚未定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事實和性質,搶先做出大量的帶有傾向性觀點的大量報道,從而對司法機關客觀公正依法處理案件產生不良影響的媒體行為。典型的案例有:1997年的“張金柱”案、1996年的“四川夾江打假案”、2001年的“全國第一大女貪蔣艷萍案”、2003年的“沈陽和社會頭目劉涌案”、2004年的“哈爾濱寶馬案”以及“馬加爵案”等等,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可以看見“媒體審判”的影子。媒體監督一旦脫離了法律和理性的軌道,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是我們的理性和法治社會所不允許的。新聞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往往站在弱勢群體即受害者一方,評論時也加入個人偏見,甚至在法院做出判決前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評論和意見,給法官的獨立審判造成輿論上的壓力。2、媒體監督力度逐步加強,司法抵觸現象仍然存在。隨著我國公開審判制度的貫徹落實,司法實踐中的新聞媒體監督得到進一步加強。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會議上就明確要求:“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2003年1月27日,肖揚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新聞單位負責人座談會上再次強調,“歡迎新聞媒體客觀、準確、公正、負責地對法院工作中的缺點進行批評”。參考文獻1、呂瑞萍:《當代中國司法運行的現狀及推進思路》,中州學刊,2007年9月第5期。2、高洪賓:“法官獨立審判的探索’,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l期。3、王盼、程政舉:《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4、顧培東:《論對司法的傳媒監督》,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5、溫云凌:《論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沙洲職業工學院學報,2002年6月第1期第5卷。6、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67.7、車英、成協中、孫磊:《論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2年11月第55卷第6期。8、王強華、魏永征《輿論監督與新聞糾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9、尹力:《關于輿論監督的法律界限》,《新聞戰線》2000年第12期。10、劉武俊:《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東方》1999年第7期。11、汪建成、孫遠:《論司法的權威與權威的司法》,《法學評論》2001年第4期。12、張惠鵬:《規范采訪報道審判活動》,《人民日報》2003年7月4日。13、劉斌:《媒體必須介入司法研究》,《中華工商時報》2005年10月29日。14、陳力丹:《略論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新聞傳播》2002年第2期。15、徐迅:《中國媒體與司法關系現狀評析》,《法學研究》2001年3期。16、景漢朝:《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與契合》,《現代法學》2002年第1期17、Jim麥令哈尼:《當法官是陪審團》,阿壩雜志2009年8月,95ABAJ2418、詹姆斯波杰斯馬克:《判斷法官》,阿壩雜志2011年1月,97ABAJ5619、韋林靜、岳志勇:干擾司法獨立的外部因素——淺談政黨干預與司法獨立[J].商業文化(學術版)2010年05期.20、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5年3月11日上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1、王下雨:試論中國法官獨立地位的實現[J].改革與開放2010年22期.22、萬鄂湘:《現代司法理念與審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23、李章雨:司法獨立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J].延邊黨校學報2009年06期.24、鄒歡艷:試析我國司法獨立何去何從[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0年01期.[11]CarloRossetti.TheProsecutionofPoliticalCorruption:France,ItalyandtheUSA-AComparativeView.Innovation:TheEuropeanJournalofSocialScienceResearch.10.1080/713670512[12]Dipl.VolkswirtTomUlbricht;Dipl.KulturwirtinAnnaWohlfarth;DasBürgerForumSozialeMarktwirtschaft[J].ZeitschriftfürPolitikberatung,2009

本科畢業論文(20屆)法學論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

論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 摘要:文章首先論述了法官獨立和輿論監督的概念和意義,通過對法官獨立和輿論監督之間關系的現狀分析,針對其中存在的不足,結合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之間互動的現狀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旨在通過司法與輿論不斷的進行良性互動,為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提供良好的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關鍵詞:法官獨立;輿論監督;互動;沖突AboutJudgesIndependenceandTheSupervisionofPublicOpinionDiscussAbstract:Thearticlefirstdiscussestheconceptoftheindependenceofjudgesandpublicopinionandthesignificanceoftheindependenceofjudgesandpublicopiniononthestatu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analysisoftheshortcomingsforwhich,combinedwiththeindependenceofjudgesandthepublicopinionthepresentsituationofinteractionbetween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Aimstocontinuetocarryoutjusticeandpublicinteraction,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andpublicopiniontoprovideagoodenvironmentandpromote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thesocialistlegalsystem.Keywords:Judgesareindependent;Publicopinion;Interactive;Conflict

目錄一、引言………………1二、對于法官獨立和輿論監督的基本理論…………1(一)法官獨立的概念…………1(二)法官獨立的表現形式……………………1(三)輿論監督的概念…………2(四)輿論監督的現實意義……………………2(五)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互動……………2(六)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2(七)法官獨立的必要性………3(八)輿論監督的必要性………3三、我國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現狀………………4(一)當前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存在的問題…………………4(二)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沖突原因…………………4四、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完善……………………6(一)對于法官自身素質加以提高……………6(二)法官要學會應對輿論……………………6(三)對于輿論監督加以限制…………………7注釋………………7參考文獻……………7致謝…………………9PAGEPAGE9論法官獨立與輿論監督一、引言一直以來,司法獨立都是一個非常熱門的話題,其核心是法官獨立。司法獨立既是法治國家的要求又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但同時絕對的司法獨立又是不存在的,因為絕對的司法權必將導致司法腐敗,司法權需要監督,特別是輿論的監督,輿論對某些案件的監督有助于司法權地行使過程更加客觀公正。輿論監督是為了確保對自由的表達以及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司法獨立在根本上是要保障公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無論是表達自由、知情權、監督權還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都是為了追求人的自由、公平以及正義全面而充分的發展。但如果輿論監督不當,對于司法獨立來說將產生很多的負面影響,因此必須找出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法,使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之間的互動轉化為良性。二、對于法官獨立和輿論監督的基本理論(一)法官獨立的概念現代社會的司法獨立主要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行政權嚴格分離,司法機關和法官只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司法權,獨立地審理案件,不受法律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擾和影響。而法官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和裁判案件時,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以自己內心形成的法律良知和確信,獨立決斷,既不受自身因素的影響,又排除外界的任何壓力和干擾,在雙方當事人中間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l)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只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2)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受法院內部非程序性的違法干涉。(3)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4)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并根據自己依據法律良知形成的內心確信,作出裁判。(5)法官應對自己審理的案件承擔違法裁判的責任。(二)法官獨立的表現形式法官獨立可以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法官對案件處理的審判過程依法獨立,不受非法干涉。即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依法享有自主全權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利,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只需要對法律負責,憑借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對社會正義和公平的把握,結合案情事實,表達出自己真實的審判意志,從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2、法官審理案件時只依法定程序運作,不受外界干涉。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對案件進行非法干預,包括上級法院和本級法院的行政領導也一樣。在此過程中,輿論監督特別是新聞媒體的監督也得適當,只能評論法院已經作出且生效的裁判,且該評論不得對法官形象有所損害,也不得誤導公眾的意識。對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或正在審理的案件,只能對案件事實和審理進程做客觀的報道,不能隨意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或暗示性的評論,這樣才能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能夠獨立的作出裁判,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官的權威,從而避免媒體造成的“事先判決”現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3、法官對案件審判結果享有正當的免責權。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不得在法官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追究其責任,即使審判結果有誤,只要法官行為合法正當,就應推定其已經盡職而免除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該錯誤的造成是其故意行為。(三)輿論監督的概念輿論監督是指新聞媒體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社會以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在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引導下進行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②新聞媒體的監督手段主要包括報刊、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對司法及與司法有關的現象和事件進行集中關注、報道和評價,借助媒體之間的信息溝通和發布功能以及輿論的形成和傳導功能、知識聚合和傳播功能所形成的對司法的輿論意義上的監察和督導。(四)輿論監督的現實意義輿論監督不僅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權利,更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權利之一。在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群眾輿論監督等方面在內的眾多社會監督機制中,輿論監督以其根植于公眾的權利和利益之中而成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作用獨特的公共權力監督機制。[1]在我國,大眾傳媒以正面宣傳為主并加強引導,同時對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因而,輿論監督能夠通過揭露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為司法機關提供相關線索,對違法犯罪分子及時進行查處。其次,輿論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揭露,可以震懾和警醒那些處于違法犯罪邊緣的人,有助于防范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再者,輿論界可以通過記者并配合現代化設備獲取信息,從而為司法機構提供證據,通過將已處理的違法案件公布于眾,增強群眾與違法行為做斗爭的信心,起到宣傳司法的作用。最后,通過輿論對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敗。(五)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互動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同時奉行的基本理念。輿論自由與司法公正是民主社會最彌足珍貴的兩大價位。一個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就越需要理性的積淀與傳承。社會的和諧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新聞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審判的矛盾與平衡關系的影響。媒體有權監督任何權力的行使,但司法的獨立性又排斥媒體的干涉和影響。一方面,兩大價值是良性互動的。即,如果傳媒正確發揮其對司法的輿論監督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從而保障刑事被告人獲得合理公正的審判。另一方面,如果傳媒的輿論監督超越了它應有的限度,則不但會導致司法威信的降低,也會影響刑事被告人實現其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從而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兩大價值關系猶如一柄雙刃劍,如何用其利、避其弊也就成了人們普遍關注與探討的話題。(六)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有一個現象很好的詮釋了當今輿論與司法的關系:一個法官和新聞記者在一起聊天,聊到司法與傳媒的關系時,法官會斬釘截鐵地說:“傳媒跟司法,離得越遠越好,案件還沒有判,就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并且人們已經得出了自己的主觀判斷。如果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跟人們的期望不一樣,人們就會質疑法院的公正,從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而記者則會語重心長地說:“即使我們不說,但現在網絡上、社會上大大小小的謠言滿天飛,等你們再想讓我們說的時候就晚了”。法官認為記者對司法過程的介入,會形成“媒體審判”;而記者則認為,如果媒體不介入司法,那么民眾的知情權就無法得到滿足,最終會使猜疑和謠言大行其道。[2](七)法官獨立的必要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體現,司法獨立是實現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這已成為了人們的共識。司法公正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人們觀念的形態,而是以司法活動為載體,通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具體的形態表現出來。司法公正是無數個案的公正構成的綜合體,而這個公正運動過程中能動的主體正是法官。“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社會性公正的象征”。而法官究竟是什么呢?從抽象的觀念上講,法官是人們理念中正義的化身,當自然的正義被無情地破壞之后,人們就只能寄希望于法官來實現正義恢復,因此中國古代法官通常被稱為“青天”,法官已成為正義的化身。司法權力就其本性來說就是對于糾紛的裁判,裁判的特性又決定了裁判者必須是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中立性就成了司法權應有的性質。為了保持中立,裁決者必須是獨立的,只服從裁判的規則,憑自己的理智和良心作出公正的裁決,沒有獨立就沒有公正。法官獨立是保障公正的必要前提,如何保障法官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決定性要件,因而,人們又通過法官制度來確保法官獨立。法官制度本身并沒有獨立的價值,其最終的價值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司法公正,而是通過對法官獨立的保障,間接服務于司法公正,因而,法官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保障法官獨立,而法官獨立作用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類法制建設中永恒的話題,作為司法公正主體的法官,對司法公正的實現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其關鍵問題就在于如何構建現代化的法官制度。目前,我國司法活動中出現的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缺乏公信力等問題,無不與法官制度不健全、法官獨立地位的缺乏有著重大的關系,[3]因此,如何以法官獨立為核心,推動我國法官制度的現代化,已成為目前我國司法改革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八)輿論監督的必要性輿論監督對于司法權力的公正行使是必要的,尤其是現如今我國司法審判制度尚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以一種關切民眾利益的監督手段來對司法機關進行約束和監督是符合權力制衡原則的。1、輿論監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沒有公開則沒有正義,理性公眾通過新聞輿論監督來了解國家的司法權及其運作方式,對運作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內容即時作出反應,可以對司法人員行使司法權形成一種有效的牽制,使其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理念來辦案,從而實現司法公正。2、輿論監督有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在現階段,司法獨立之所以難以實現,往往是由于行政機關或個別領導人對于審判活動的非法干涉。而通過新聞媒體對這些干涉司法審判的行為予以曝光,不僅可以促進個案審理的公正,而且可以起到“殺雞儆猴”、“以儆效尤”的作用,從而推進司法獨立。3、輿論監督有助于糾正個案的錯誤裁判。新聞輿論對瑕疵裁判的無情抨擊,對司法機關無疑是一種社會壓力。要修復法院在公眾心目中的失常公正形象的惟一途徑就是要做到有錯必糾、知錯速糾。倘若在輿論的催化下導致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人大機構因贊同輿論而質詢個案時,此時的新聞輿論作用遠不只是人們發現錯案的信息來源。4、輿論監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敗,推進廉政建設。自從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學說至今,權力制衡原則作為政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毫無疑問,三權的分離和制衡對于推進社會的穩定發展是大有裨益的。但畢竟這是屬于同一金字塔結構內部的權力,難免會出現制約不力的情況。這就需要在國家權力之外尋找一種與其無利害關系的力量來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而新聞輿論監督權正符合這一條件。5、輿論監督有利于提高國民法律素養。通過新聞輿論機構對公開審判的情況進行公開報道和轉播,對訴訟當事人進行采訪,從而擴大對案件審判的影響,引起民眾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并透過司法活動進行法治的教育,無疑對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是大有裨益的。綜上所述,一個國家要保證公共權利的正當有效行使,必須設置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一旦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公共權力行使的不當和失誤形成輿論壓力,往往會比較容易促使這種不公和失誤得以改正。而且這種監督是不間斷的,是一種全民的廣泛的監督。如果能利用好這一力量,對于我國目前司法改革、民主政治等各方面都有著深遠的意義。三、我國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現狀(一)當前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存在的問題1、媒體監督不當,存在媒體審判現象。媒體審判是指電視、報紙等媒體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但尚未定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事實和性質,搶先做出大量的帶有傾向性觀點的報道,從而對司法機關客觀公正依法處理案件產生不良影響的媒體行為。典型的案例有:1997年的“張金柱”案、1996年的“四川夾江打假案”、2001年的“全國第一大女貪蔣艷萍案”、2003年的“沈陽和社會頭目劉涌案”、2004年的“哈爾濱寶馬案”以及“馬加爵案”等等,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可以看見“媒體審判”的影子。[4]媒體監督一旦脫離了法律和理性的軌道,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是我們的理性和法治社會所不允許的。新聞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往往站在弱勢群體即受害者一方,作出帶有個人偏見的評論,甚至在法院做出判決前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評論和意見,給法官的獨立審判造成輿論上的壓力。2、媒體監督力度逐步加強,司法抵觸現象仍然存在。隨著我國公開審判制度的逐漸貫徹落實,司法實踐中的新聞媒體監督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5年3月11日上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要求:“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歡迎新聞媒體客觀、準確、公正、負責地對法院工作中的缺點進行批評”。[5](二)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沖突原因目前,在全國法院范圍內,除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院審判案件基本都已經做到了公開進行,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的監督得到了加強并獲得了蓬勃的發展。但是,司法界并未普遍接受新聞媒體監督,對媒體的排斥或抵觸依然是不少法院的主導心理傾向。法院由于長時期習慣于封閉性的操作,對媒體監督的正當性認識不足,一些司法機關對媒體監督這種無拘無束表現出較多的不適應和不滿。還有的司法機關只允許某些身份的少數幾家媒體進入法庭采訪報道。司法界的做法,使媒體的監督空間大大受限并導致了監督乏力,也招致了媒體對司法界的抱怨。在現代社會,司法獨立的核心是審判獨立。法院要做到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或爭議,就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獨立地開展司法活動,而不能受到任何外來的干涉和影響,否則就難以保持獨立的地位和客觀的態度,實現審判公正。我國憲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同時輿論自由是現代信息社會的需求,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新聞輿論監督要求司法審判公開進行,要求對司法審判進行公開的評論和報道;而司法獨立則要求法官獨立進行案件審判,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包括輿論的干涉。因此,實踐當中,輿論監督與審判獨立必然會產生相互影響,甚至抵制,而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由此產生。就司法獨立而言:審判獨立對媒體監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封閉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自然也包括不受新聞等輿論媒體的影響。法院一般不會將審理案件的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辯護理由等統統公之于眾,叫人們對于客觀真實的案情進行及時、全面地去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大眾只能從媒體的一家之言去了解案件,難免會受到媒體輿論的誤導、干擾而失去人們對真實案情客觀、理性的判斷。而任何不適當的輿論媒體監督都會對審判獨立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嚴重的后果,從而導致“輿論審判”,“道德法庭”的形成。就輿論監督而言:一方面,輿論監督對審判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媒體的報道往往追求煽動性、渲染性、故事性等,在一定范圍內與司法的嚴肅性、被動性與獨立性產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另一方面,輿論監督的典型性原則,③使得各媒體更傾向于對司法機關和司法活動的監督,因為司法腐敗與不公問題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不滿,更容易成為輿論熱點,同時也更容易使揭露和報道的新聞媒體獲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新聞報道追求的是能夠吸引大眾注意力的事件,也就是所謂的“新聞賣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媒體對案件的特殊性更感興趣,往往會對案件本身的很多的細節有意無意的去省略掉,用新聞手法去報道案件難免會出現事實的“失真”。而司法審判則有自己很嚴格的程序和規則,它是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理念當中去審理和界定案件,它必須盡可能還原案件客觀真實的一面,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判決來維護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但是新聞從業人員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在案件認知上他們的新聞敏感性可能會與法律的專業性、規范性發生矛盾和沖突。新聞記者判斷是非的標準往往是大眾倫理道德,這些道德準則是沒有嚴格規范加以規定的,全憑他們對新聞職業道德的理解和個人的良知。而法官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規范,它具有嚴格的法律實體規定和一整套明確的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因而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就可能不惜代價追逐司法問題,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對司法獨立造成侵害。四、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完善(一)對于法官自身素質加以提高在我國處理好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的關系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確立對大眾傳媒的正確態度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從保證媒體的監督權利,以消除自身腐敗現象的角度出發,主動接受監督。審判機關作為裁判機關,擁有裁判權,與新聞媒體相比它處于優勢地位。由于受采訪條件和時間等因素的影響,傳媒在細節報道方面可能有出入,而如果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就要承擔訴訟之苦和敗訴的風險,那么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就會逐漸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從而對監督司法失去熱情。在司法腐敗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加強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而要保證監督的效果,重要的就是要賦予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充分的報道權利,同時,限制被監督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起訴權利。[6]其次,法院及法官應與大眾傳媒保持一定距離。審判是相當特殊的活動,它對經驗有高度的依賴,因為司法無非是對糾紛作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和裁決,因此要求法官有大量的時間總結前人和自己的經驗,不斷地充實自己,強化自己的知識和道德修養。同時,審判又是一種強調消極性的活動,法官應時時注意自己的言詞與行為,不使當事人與社會疑心法官的偏見進而影響司法過程及結果。獨立性是審判的首要準則,因此它要求法官不能受制于輿論,否則便會走入輿論定案的誤區。太關注媒體也容易受到媒體的控制,把法院投進社會的同時也把社會拉進了法院,果然如此的話,審判獨立恐怕無從談起。因此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自始至終堅持依據法律,做公平的居中裁判者,獨立于一切外來壓力與影響。(二)法官要學會應對輿論1、可以訴諸司法程序。作為獨立審判的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利嚴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處的環境以確保不受媒介不正當干預,從而公正進行審判。比如可以采取諸如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要求上級法院指定案件的審理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對涉案人員的言論自由實行限制等。[7]2、也可以對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事先作出約束,比如封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限制錄音錄像設備進入法庭;阻止有傾向性的新聞報道等。3、對影響獨立公正審判的新聞報道者予以法律制裁。以上這些措施,均為在面臨輿論壓力,影響獨立審判時所采取的臨時應對措施,因而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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