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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第三版)目錄第一編法學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章比較法學與法系第三章權利、義務與責任第四章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第五章法律關系第六章法律行為第二編法學的運行第七章立法、執法與司法第八章法律推理第九章法律解釋第十章法律淵源第十一章法律效力第三編社會中的法第十二章法的演進第十三章法的作用第十四章法的價值第十五章法與其他社會因素第十六章法治國家的一般理論導論第一節法學第二節法理學導論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學的性質、特征;2.了解法理學研究的對象和意義;3.熟悉法學思維的基本特點。第一節法學一、法學的概念所謂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現象的知識體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來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特點:(1)重視邏輯歸納,而較為輕視邏輯演繹。(2)重視考據,輕視理性論證。(3)重視實用技巧,較為輕視學理闡釋(4)重視刑事法律,輕視民事法律。第一節法學二、法學的性質(一)法學的制度關聯性(二)法學具有務實性(三)法學的經驗理性(四)法學的職業性(五)法學的價值取向性第一節法學三、法學的研究對象(一)法律制度問題(二)社會現實或社會生活關系問題(三)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相互如何對應問題參考案例:0-1,0-2第一節法學四、法學思維及其特點(一)法學思維是實踐思維(二)法學思維是以實在法(法律)為起點的思維(三)法學思維是問題思維(四)法學思維是論證的思維、說理的思維(五)法學思維是評價性思維第二節法理學一、法理學一詞的含義及演變二、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作用與地位(一)法學體系1.理論法學2.法律史學3.國內應用法學4.外國法學和比較法學5.國際法學6.法學的交叉學科(邊緣法學)(二)法理學的地位第二節法理學三、學習法理學的意義(一)法律文化的發展與法理學的研究密切相關(二)法理學重在培養法律和法學工作者的見識和境界(三)法理學重在訓練人們的法律思維方式和能力本章小結法學是一門實踐知識、實踐學問,即通過“實踐之思”獲取的知識。法學研究的法律現象主要有:法律制度問題;社會現實或社會生活關系問題;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相互如何對應問題。法理學研究的對象主要是法和法學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則、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這些法律制度運行的機制。第一章法第一節法的概念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第一章法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的概念;2.了解有關法概念的三個爭議點;3.熟悉自然法與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4.系統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區分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第一節法的概念一、研究法的概念的重要性其一,我們必須注意,法是利益關涉的,它對于人們的行為、利益等可能產生影響,因為它會引起有關權利、義務、責任的分配。其二,我們知道,對于行為的約束與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夠引發后果。其三,即使我們給出了一個法的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在面對著“國際法”與“習慣法”時,可能缺乏充分的解釋力度。第一節法的概念二、法的概念的三個基本爭議點(一)法和命令(二)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三)法與規范第一節法的概念三、關于法的概念的兩個基本立場:自然法理論與法律實證主義(一)自然法理論(二)法律實證主義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一般認為,國法具有以下五個特征:(1)法是調整人們關系行為的規范;(2)法具有普遍性;(3)法具有國家意志性;(4)法具有國家強制性;(5)法具有程序性。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一、法是調整人們關系行為的規范(一)法是一種規范(二)法調整關系行為1.法只能針對行為,而不能針對思想2.法針對的是關系行為3.法所針對的關系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二、法具有普遍性(一)法作為一種規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二)法的普遍性與法的公正性(三)法的普遍性與法的反復適用性(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絕對性與無限性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三、法具有國家意志性(一)法的制定與法的認可1.制定方式2.認可方式(二)法的統一性與權威性第二節法的形式特征四、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一)規范的強制力(二)法由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五、法具有程序性本章小結法理學的核心問題在于以何種方式來回答“法是什么”的問題。法具有五個特征:(1)法是調整人們關系行為的規范;(2)法具有普遍性;(3)法具有國家意志性;(4)法具有國家強制性;(5)法具有程序性。第二章比較法學與法系第一節比較法學第二節法系第三節兩大法系第二章比較法學與法系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比較法學的概念與研究范圍;2.結合實際,描述比較法學的功能;3.掌握法系的概念,明晰法系劃分標準的多樣性和相對性;4.熟悉兩大法系的概念、歷史、特征;5.確定兩大法系的分野之處。第一節比較法學一、比較法學的概念“比較法學”是對世界范圍內的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一門法學學科。首先,比較法學是針對兩個以上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進行的比較研究。其次,比較法學的研究范圍并不僅限于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規則之間的比較,它也是針對各種法律實踐、法律文化等而進行的比較研究。第一節比較法學二、比較法學的功能(一)比較法學的理論研究功能1.它能夠幫助我們跳出法學地方主義的局限,深入地洞察法律現象本身2.它有助于我們面向整個世界,并賦予法學以世界意義(二)比較法學的實踐功能1.能夠提供立法資料2.可以填補法律缺漏及輔助法律解釋3.有利于提升法學教育水平4.可以促進法律的協調和統一第二節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二、法系的劃分標準第三節兩大法系一、兩大法系的重要性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當今世界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兩個基本的法系。不僅如此,隨著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人們交互活動的增多,兩大法系的影響遍及了整個人類世界。第三節兩大法系二、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一般認為,英美法系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因此,英美法系又被稱為普通法法系。三、大陸法系的歷史發展大陸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第三節兩大法系四、兩大法系之比較(一)法律淵源的不同(二)法典編纂的不同(三)法律分類的不同(四)訴訟程序的不同本章小結比較法學就是指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為研究對象、以比較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學學科。法系可以理解為由若干國家或特定地區的、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在當今世界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兩個基本的法系。第三章權利、義務與責任第一節權利與義務第二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第三節責任第三章權利、義務與責任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理解權利、義務、責任以及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含義;2.明確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3.明確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種類及其相互之間的區別;4.掌握歸責與免責的概念,以及歸責的基本原則、免責的基本情形。第一節權利與義務一、權利與義務的概念(一)權利的概念1.從性質上看,權利具有正當性2.從內容上看,權利表現為權利主體在一定社會關系中享有的行為自由與行為控制第一節權利與義務一、權利與義務的概念(二)義務的概念1.義務同樣是一個具有正當性的概念2.從內容上看,義務表現為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義務主體適應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必須進行的行為約束第一節權利與義務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一)權利與義務是人類交互行動中兩個相互分離、內容對立的成分和因素(二)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1.權利主體的權利實現離不開義務主體的配合2.權利主體享有行動自由的同時往往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3.權利與義務具有價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補性第二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概念二、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特征第一,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與其他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根據不同。第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與其他類型的權利義務在內容上有所不同。第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運作方式與其他類型的權利義務也有著明顯的區別。第二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三、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分類(一)基本權利義務、普通權利義務(二)絕對權利義務、相對權利義務(三)第一性權利義務、第二性權利義務(四)個體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國家權利義務、人類權利義務第三節責任一、責任的概念(1)根據某種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一般人應當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2)根據某種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某些特定的人對特定的事情具有某種特定的負擔。(3)根據某種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做出了某種錯誤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受到的對其不利的處置。第三節責任二、法律責任的概念(一)義務說(二)不利后果說(三)責任能力說或心理狀態說第三節責任三、法律責任的種類(一)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三)行政責任(四)違憲責任(五)國家賠償責任第三節責任四、歸責與免責(一)歸責1.責任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效益原則4.責任自負原則第三節責任四、歸責與免責(二)免責1.時效免責2.不訴免責3.自首、立功免責4.補救免責5.人道主義免責本章小結權利和義務是法學的基本范疇。法律權利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行為自由與行為控制。責任的內涵具有復雜性和多層次性。廣義上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狹義上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法律責任可以劃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等。第四章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第二節法律原則第三節法律體系第四章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2.掌握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3.了解法律規則的結構、分類和功能;4.熟悉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一、法律規范(一)規范與法律規范(二)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辨析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二、法律規則的結構(一)二要素說與三要素說1.二要素說2.三要素說(二)新三要素說1.假定條件2.行為模式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2)違法后果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二、法律規則的結構(三)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3)一個法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三、法律規則的分類(一)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規則(二)強行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三)確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第二節法律原則一、法律原則的概念二、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一)調整方式不同(二)適用范圍不同(三)適用方式不同第二節法律原則三、法律原則的功能(一)指導功能(二)評價功能(三)裁判功能第二節法律原則四、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和方式(一)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二)法律原則適用的方式第三節法律體系一、法律體系的概念二、法律部門(一)法律部門的概念(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1.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2.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三)公法與私法第三節法律體系三、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一)憲法(二)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經濟法(五)社會法(六)刑法(七)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本章小結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兩種規范形式。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分別以不同的方式發揮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和規范作用。法律規則是指以一定的邏輯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一種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是指可以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原理和準則的一種法律規范。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第五章法律關系第一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第二節法律關系主體第三節法律關系的內容第四節法律關系客體第五節法律事實第五章法律關系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關系的性質、特征;2.了解法律關系的構成因素;3.熟悉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第一節法律關系概述一、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一)法律關系的概念(二)法律關系的特征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1)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2)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3)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范的內容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貫徹。第一節法律關系概述一、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二)法律關系的特征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一節法律關系概述二、法律關系的種類(一)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1)法律主體處于不平等或不對等的地位。(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二)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三)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第二節法律關系主體一、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和種類(一)公民(自然人)(二)機構和組織(法人)(三)國家第二節法律關系主體二、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權利能力(二)行為能力(1)完全行為能力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3)無行為能力人。第三節法律關系的內容一、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之界限(1)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資格的限制(2)時間的界限。(3)利益的界限。第四節法律關系客體一、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二、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一)物(二)人身(三)精神產品(四)行為結果第五節法律事實一、法律事實的概念二、法律事實的種類(一)法律事件(二)法律行為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種復雜的現象:其一,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其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本章小結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以及法律關系客體構成。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人身、精神產品以及行為結果。具有法律關聯性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在法學上被稱為法律事實,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第六章法律行為第一節法律行為概述第二節法律行為的結構第三節法律行為的分類第六章法律行為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結構;2.了解法律行為的特征,以及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區別;3.熟悉法律行為的分類。第一節法律行為概述一、法律行為界定二、法律行為的特征(一)法律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二)法律行為具有法律關聯性1.法律行為是由法律所調整和規定的行為2.法律行為是能夠發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3.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組成部分第一節法律行為概述二、法律行為的特征(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法律和人們的意志所控制的行為(1)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都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的。(2)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具有意志性。(四)法律行為具有價值性第二節法律行為的結構一、法律行為構成的客觀要件(外在方面)(一)外在的行動(行為)1.身體行為2.語言行為(二)行為方式(手段)(三)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1)行為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2)該結果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評價,即由法律根據結果確定行為的法律性質和類別: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如此等等。第二節法律行為的結構二、法律行為構成的主觀要件(內在方面)(一)行為意思(意志)(二)行為認知第三節法律行為的分類一、根據行為主體性質和特點所作的分類(一)個人行為、集體行為與國家行為(二)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三)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第三節法律行為的分類二、根據行為的法律性質所作的分類(一)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二)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三)抽象行為與具體行為第三節法律行為的分類三、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與相互關系所作的分類(一)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二)主行為與從行為四、根據行為構成要件所作的分類(一)(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二)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三)完全行為與不完全行為本章小結法律行為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法律行為構成的客觀要件包括外在的行動(行為)、行為方式(手段)和結果等要素。法律行為構成的主觀要件包括行為意思(意志)和行為認知兩個方面。第七章立法、執法與司法第一節立法第二節執法第三節司法第七章立法、執法與司法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原則;2.了解立法、執法和司法的特征;3.熟悉我國立法的體制、司法的基本要求。第一節立法二、立法體制(一)立法體制的概念(二)中國現行的立法體制(1)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權限(2)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權限(3)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權限是(4)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權限是第一節立法一、立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立法的概念(二)立法的特征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第二,立法是依據一定的職權進行的活動。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進行的活動。第四,立法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第五,立法是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法的活動第一節立法三、立法的基本原則(一)法治原則(二)民主原則(三)科學原則第二節執法一、執法的概念執法,又稱法的執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二、執法的特征(一)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二)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以及依法被授權的組織(三)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四)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第二節執法三、執法的原則(一)合法性原則(二)合理性原則(三)應急性原則第三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和特點(一)司法的概念司法,又稱為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二)司法的特點1.司法具有專門性2.司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權威性3.司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第三節司法二、司法的基本原則(一)合法原則(二)平等原則(三)司法獨立原則(四)司法責任原則本章小結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第八章法律推理第一節法律推理概述第二節演繹法律推理第三節類比法律推理第四節法律推理的價值第八章法律推理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練運用司法三段論;3.掌握類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應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價值和局限性。第一節法律推理概述一、推理推理(reasoning)是人類必須依賴的工具。推理是以一個或幾個命題作為出發點得到另一個命題的程序、過程或方法。二、法律推理的含義第一節法律推理概述三、法律推理的特征(1)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活動。(2)法律推理必須遵循推理規則。第二節演繹法律推理一、演繹法律推理的邏輯結構法律適用是指將特定事實(S),置于法律規范的要件(T)之下,以獲致一定的結論(R)的一種思維過程。即認定某特定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件,從而確定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其中的法律責任。法律適用過程實際上是邏輯上的三段論推理:兩個命題作前提,而且這兩個前提借助于一個共同詞項聯結起來,從而推出另一個命題。其中,法律規范(T)是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實(S)是小前提,結論是一定的法律效果(R)的發生。二、演繹推理在法律中的運用第三節類比法律推理一、類比推理的形式(1)前提中事物間相同屬性或相似屬性越多,結論可靠性越大。因為類比對象間相同屬性越多,類比對象的類別越接近。(2)前提中事物間相同屬性(a1,a2,}an)與類推屬性(b)之間關系越密切,結論可靠性程度就越大。二、類比推理在反駁中的作用三、普通法中類比法律推理的運用第四節法律推理的價值一、法律推理與法治首先,法律推理的邏輯推導功能是法治原則的要求。其次,法律推理的邏輯推導功能使得社會和當事人對法律問題的預測成為可能。再次,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論證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必要而充分的理由。最后,法律推理為立法、司法提供正當性證明。第四節法律推理的價值二、法律中的邏輯與經驗首先,我們一直強調的是法律推理只是法律的形式要件。其次,我們所遵循的法律推理觀并非只是演繹推理,而是包括類比推理、歸納推理、回溯推理等在內的廣義法律推理觀。最后,法治即規則之治的前提是社會的相對穩定性。本章小結法律推理是狹義的法律推理,實際上是指司法判決推理,也就是法律適用的推理,是法律論證活動。這兩種法律推理都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與復雜而具體的案件事實相互聯系起來的方式。法律推理與法治原則之間有密切的聯系,法律推理的邏輯推導功能是法治原則的要求,它使得社會和當事人對法律問題的預測成為可能,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必要而充分的理由,為立法、司法提供正當性證明。第九章法律解釋第一節法律解釋概述第二節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第三節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第九章法律解釋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解釋的概念;2.了解法律解釋的目標;3.熟悉我國法律解釋體制。第一節法律解釋概述一、法律解釋的含義解釋(interpretation)是個非常一般的術語,有三種含義:(1)涵蓋了對各種各樣的文化客體的理解,例如對一個雕塑的理解,被稱為最廣義的解釋。(2)對任何語言材料的各種理解,被稱為廣義的解釋,它是最廣義解釋的一個子集。(3)在特定語境中和交流行為中被使用的語言具有不同的意義,在這些不同意義中選擇一個意義,被稱為狹義的解釋,它是廣義解釋的一個子集。第一節法律解釋概述二、法律解釋的特點(一)法律解釋的對象是確定的(二)法律解釋具有案件的關聯性(三)法律解釋具有實踐性和目的性(四)法律解釋的過程不能以否認或者懷疑解釋的前提——法律規范為條件第一節法律解釋概述三、法律解釋的意義首先,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最后,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四、法律解釋簡史第二節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一、法律解釋的目標(一)主觀說(1)存在立法者的意圖。(2)立法者的意圖可以再現(3)依據權力分立的原則,法律的產生是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運用立法權的結果第二節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一、法律解釋的目標(二)客觀說(1)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2)立法者的原意無法尋找。(3)法律是對于過去經驗的總結,但是卻針對當前或者未來的社會問題(4)堅持客觀說可以使法律解釋適應變化的現實,實現法律解釋補充或創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確定性。第二節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二、法律解釋的方法(一)文義解釋1.以解釋尺度為標準進行分類(1)限制解釋。(2)擴大解釋。(3)字面解釋。2.以法律語言的專業性為標準進行分類(1)日常語言的解釋(2)法律術語的解釋第二節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二、法律解釋的方法(二)立法者目的解釋(三)歷史解釋(四)體系解釋(五)客觀目的解釋第三節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一、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三、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四、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本章小結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對表達法律的語言的意義的揭示、說明和選擇。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體上包括文義、立法者目的、歷史、體系、客觀目的等。由于解釋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正式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第十章法律淵源第一節法律淵源概述第二節正式法律淵源第三節非正式法律淵源第十章法律淵源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淵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所具有的實踐意義;3.熟悉法律的基本類別。第一節法律淵源概述一、法律淵源的含義二、法律淵源與法律推理三、正式法律淵源與非正式法律淵源第二節正式法律淵源一、正式法律淵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則(一)法制統一性原則第一,合憲性原則第二,由于同一等級的法律淵源之中存在評價目標的差異,因此,同一等級的法律規定之間允許存在差異。第三,遵循法律位階原則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之間不得存在沖突。(二)“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原則第二節正式法律淵源二、我國正式法律淵源的類別(一)憲法(1)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任何的法律相對于憲法而言都是特別法(2)即使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時候,憲法也無法成為判決的基礎第二節正式法律淵源二、我國正式法律淵源的類別(二)法律依據立法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成兩個子類別:(1)基本法律(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二節正式法律淵源二、我國正式法律淵源的類別(三)法規1.行政法規2.地方性法規(四)規章(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六)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第三節非正式法律淵源一、“禁止拒絕裁判”原則二、非正式法律淵源之類別(一)判例(二)習慣(三)法理本章小結法律淵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體所承認的、具有法的約束力或具有法律說服力,并能夠作為法律人的法律決定之大前提的規范或準則來源的那些資料。法律淵源對于法律推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條件。我國正式法律淵源表現為如下類型:憲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第十一章法律效力第一節法律效力概述第二節法律的時間效力第三節法律的空間效力第四節法律的對象效力第十一章法律效力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律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律效力的范圍;3.熟悉法律溯及力的相關理論。第一節法律效力概述一、法律效力的含義簡單地說,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對法律主體的約束力或拘束力。廣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無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validityoflaw)是法理學研究的主要問題之一。第一節法律效力概述二、法律效力的根據(一)法律的形式效力(二)法律的事實效力(三)法律的道德效力三、法律的效力范圍(一)法律的時間效力范圍(二)法律的空間效力范圍(三)法律的對人效力范圍第二節法律的時間效力一、法律的生效時間(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具體規定本法的生效時間(三)比照其他法律以確定本法律的生效時間(四)自法律試行之日起生效(五)自法律文件到達之日起生效第二節法律的時間效力二、法律的失效時間(一)新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喪失效力(二)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時宣布舊法作廢(三)法律本身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四)由有關機關頒發專門文件宣布廢止某個法律(五)法律已完成其歷史任務而自行失效第二節法律的時間效力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與原則1.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2.法律溯及力的原則(1)從新原則(2)從舊原則(3)從新兼從輕原則(4)從舊兼從輕原則(二)通行標準(三)我國的規定第三節法律的空間效力一、在全國范圍內生效二、在局部地區生效三、在域外生效第四節法律的對象效力一、對人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4)“折中主義”第四節法律的對象效力二、我國法律的對人效力(一)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二)對外國公民的效力本章小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對法律主體的約束力或拘束力。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無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第十二章法的演進第一節法的起源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第三節法的未來第十二章法的演進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了解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2.了解法的演進所面臨的時代問題及未來演進趨勢;3.熟悉法律產生的原因、過程和標志,以及法的歷史類型;4.掌握法的繼承與移植,以及法律的傳統與現代化。第一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會的規范(一)原始社會的生產方式與社會組織(二)原始社會的行為規范二、法律產生的原因(一)法律產生的經濟原因(二)法律產生的階級與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三)法與原始社會氏族習慣的區別第一節法的起源三、法律產生的過程第一,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從個別調整逐步發展成為規范性調整,即不是對特定人、特定事的調整,而是對一般人、一般事的調整。第二,法的產生經歷了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為成文法的過程。第三,從法律、道德和宗教規范混為一體,逐漸分化為各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范。第一節法的起源四、法律產生的標志(一)國家的產生(二)訴訟與審判的出現(三)權利與義務的分離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一、法的歷史類型(一)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二)法的四種歷史類型1.奴隸制法奴隸制法的特征:(1)確認奴隸制生產關系和奴隸主階級的經濟、政治、思想統治的合法性,否認奴隸的法律人格,確認對奴隸的人身占有;(2)刑罰極其野蠻和殘酷,并帶有極大的任意性;(3)在自由民內部實行等級劃分,公開反映和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等級特權;(4)長期保留原始社會的某些習慣殘余。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一、法的歷史類型(二)法的四種歷史類型2.封建制法封建制法的特征:(1)確認封建等級制度,維護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2)維護專制王權,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法自君出;(3)刑罰嚴酷,野蠻擅斷。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一、法的歷史類型(二)法的四種歷史類型3.資本主義法資本主義法的特征:(1)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2)契約自由原則;(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4)法治原則。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一、法的歷史類型(二)法的四種歷史類型4.社會主義法社會主義法的特征:(1)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2)國家意志性與客觀規律性的統一;(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4)國家強制實施與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5)一國與兩制的統一;(6)國情與公理的統一。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二、法的繼承與移植(一)法的繼承1.法的繼承的概念和形式2.法的繼承的依據3.法的繼承的內容(二)法的移植1.法的移植的概念2.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的移植的內容和方式第二節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三、法律的傳統與現代化(一)法的現代化的概念(二)法的現代化的內容1.法律制度的現代化2.法律運作方式的現代化3.法律觀念的現代化(三)法的現代化與法的傳統第三節法的未來一、“法律的消亡”理論二、法的演進所面臨的時代問題三、法未來演進的趨勢本章小結原始社會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卻是一個無政府而有秩序的社會。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除了氏族組織外,還有為人們共同遵循的、帶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范。法產生之后,經歷了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存在著繼承和移植關系。第十三章法的作用第一節法的起源第二節法的規范作用第三節法的社會作用第四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十三章法的作用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與分類;2.了解并領會法的規范作用的內容;3.熟悉法的社會作用;4.認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一節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的含義法的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與結果。第一,法的作用的對象首先是人們的行為,法正是通過對人們的行為的調整進而作用于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因為社會關系的形成是以人的行為為媒介的。第二,法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人的外部活動產生影響和結果,而對人的情感、信仰、思想等內心世界也可能產生間接的影響。第一節法的作用概述二、法的作用的分類(一)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二)預期作用和實際作用(三)整體作用和局部作用(四)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五)一般作用與具體作用(六)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第二節法的規范作用一、指引作用(1)有選擇性的指引。(2)確定性的指引。二、評價作用三、預測作用(1)對如何行為的預測。(2)對行為后果的預測。四、教育作用(1)反面教育。(2)正面教育。五、強制作用第三節法的社會作用一、維護社會秩序與和平二、推進社會變遷或變化三、保障社會整合或融合四、控制和解決社會糾紛和爭端五、促進社會價值和目標的實現第四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范圍不是無限的二、法律只是調整其所能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種方法三、法律與事實之間的對應難題也不是法律所能夠完全解決的四、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響其發揮作用本章小結法的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和結果。在法律社會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法的作用不是萬能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認識法的作用時,必須注意“兩點論”:對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既要認識到法不是無用的,又要認識到法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第十四章法的價值第一節法的價值概述第二節法與秩序第三節法與自由第四節法與平等第五節法的價值沖突及解決第十四章法的價值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的價值概念,以及法的價值沖突的概念;2.了解法與秩序,法與自由,以及法與平等的關系;3.熟悉法的價值沖突及其原因和解決方式。第一節法的價值概述一、價值與法的價值(一)價值的概念(1)價值反映的是人(主體)與外界物——自然、社會(客體)的關系,揭示的是人的實踐活動的動機和目的。(2)價值是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即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第一節法的價值概述一、價值與法的價值(二)法的價值概念(1)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時能夠促進或者說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2)法本身具有哪些價值,即法律不僅是實現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時它本身也有特定的價值。(3)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么標準來對它們進行評價。第一節法的價值概述二、法的價值的種類(1)法的最高(終極)價值,如正義、文明、善、公共幸福、人類進步;(2)法的一般價值,包括對個人的價值(如自由、平等、人權)和對社會的價值(如秩序、和平、安全、民主等);(3)法的自身價值,如統一、便利、明確、實用、有效、合理、穩定等。第二節法與秩序一、秩序的概念從靜態看,秩序是指自然、社會的事物和人處于其適當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規則的、合理的關系。從動態看,秩序意味著自然、社會運動過程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秩序構成了物質世界永恒運動和人類社會生存的基礎。秩序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社會發展所應追求的基本價值。第二節法與秩序二、法律調整與社會秩序的形成(1)法律通過其制定、執行和遵守的過程,影響和引導人們遵守一般的社會規范,從而使一些不受調整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的疏導和整合,使之處于一定的秩序狀態;(2)法律將一些重要的社會關系加以確認,作為保護對象,在這些對象遭到破壞時,法律將采取制裁等保護措施,施加于一定的人或機構,而使原來的社會關系得以恢復,重新回到其所應有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狀態;(3)法律通過直接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使這些關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質和意義,由此而形成有條不紊的狀態,即法律秩序。在現代社會和國家,離開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要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持久,是難以想象的。第三節法與自由一、自由的概念17世紀荷蘭哲學家B.斯賓諾莎首次明確提出自由和必然的問題。他認為人類合理的行為才是自由的,自由的程度決定于行為合理的程度。自由就是按人所固有的本性行為。第三節法與自由二、法對自由的保障與限制(一)法對自由的保障1.確立自由原則2.規定法律上的自由權(二)法對自由的限制(1)促進自由權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進行自我傷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時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權利。(3)自由的行使必須體現個人利益與社會(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的統一,應當有利于或至少無害于社會、集體和國家。第四節法與平等一、平等的含義(1)所謂資格(人格)平等,是指人們之間不論其有無自然的差別,都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具有獨立存在的資格或人格。(2)所謂發展機會平等,是指每個人都有平等地發展自我能力,同等地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任何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止他人發展自己的潛能。(3)所謂待遇平等,是指社會給每個人的待遇(包括獎勵和懲罰)應是相同的,如同樣的勞動應得到同樣的報酬,同樣的犯罪應受到同樣的處罰,不能因為人們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視。第四節法與平等二、法與平等的關系(一)平等是法的價值目標和制約因素(二)法是實現平等的必要條件和可行手段第一,法律是一種國家規范,即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它所規定和調整的是國家一些比較重大的社會關系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的效力。與其他社會規范(如道德、政策)相比,它具有更強的約束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第五節法的價值沖突及解決一、法的價值沖突的概念及表現(一)自由與平等的沖突(二)自由與秩序的沖突(三)秩序與平等(正義)的沖突第五節法的價值沖突及解決二、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方式(一)價值位階原則(二)個案平衡原則(三)比例原則本章小結法的價值,就是法這種客體對個人、階級、社會的積極意義,是法的存在、作用和變化對這些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法的價值既是主體的,又是客體的,是主體性與客體性的統一。法的價值是多種多樣的。由于法的價值與人的客觀需要和利益相關聯,而人的需要和利益又是多維度、多層次的。因此法的價值也是有所不同的。第十五章法與其他社會因素第一節法與經濟第二節法與政治第三節法與文化第五節法與宗教第十五章法與其他社會因素本章引言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法與政策的異同,以及法與道德的異同;2.了解法與生產關系、生產力、市場經濟的關系,以及法與政治、文化之間的關系;3.熟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宗教的含義,法律與宗教的異同,以及政教合一國家與政教分離國家中法與宗教的關系。第一節法與經濟一、法與生產關系(一)經濟基礎對法具有決定作用(1)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法的性質。(2)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3)法的內容,即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價值,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4)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是從最終意義上講的。第一節法與經濟一、法與生產關系(二)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1)法對經濟基礎有指引和預測作用(2)對不利于、有損政治統治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實行限制、削弱和廢除。一個社(3)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有進步與否的區分第一節法與經濟二、法與生產力三、中國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關系(一)經濟對社會主義法的決定作用(二)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的服務作用第一節法與經濟四、法與市場經濟(一)市場經濟需要法律的保障1.市場經濟是主體獨立、平等的經濟2.市場經濟關系是契約經濟關系3.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經濟4.市場經濟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經濟5.市場經濟是開放性經濟第一節法與經濟四、法與市場經濟(二)法在實現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1.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起引導作用2.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起促進作用3.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起保障作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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