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制史-論述題_第1頁
外國法制史-論述題_第2頁
外國法制史-論述題_第3頁
外國法制史-論述題_第4頁
外國法制史-論述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外國法制史-論述題外國法制史-論述題外國法制史-論述題外國法制史-論述題編制僅供參考審核批準生效日期地址:電話:傳真:郵編:外國法制史論述題1試述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答:楔形文字法律指古代兩河流域其毗連地區廣泛適用的法律,因用楔形文字鐫刻而得名。這些法律雖然適用地區很文,存在時期很長,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A都編纂為成文法典,這些法典在體系結構上比較完整,一般劃分為三個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結語,如楔形文字法集大成者<漢穆拉比法典>本文由282組成。B被描繪為神的意志的體現,這是由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以及人們的宗教信仰程度所決定的。遠在烏爾王國的銘文里就記載:遵照沙馬什的“正義”法律,使“正義”能夠獲得勝利。<漢穆拉比法典>原物的石柱上端刻有漢穆拉比從太陽神沙馬什手中接受權標的圖像。在法典序言里公開聲稱:安努和恩利爾等諸神把國家交給漢穆拉比統治,為的是“使公道與正義統治國境”。楔形文字法律雖然被說成是聽從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這些立法均非宗教法規,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過各種手段加以制定或編纂,不像印度,希伯來等法律那樣與宗教教義結合在一起。C楔形文字法律的內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多半是針對某種事例,糾紛,確定解決的具體方法,實際上均是習慣的記載或審判實踐的記錄,是一些處理具體案件所體現的具體規則,并未經過深入分析,綜合和概括,也未形成一般抽象的準則。我們看到許多楔形文字法典條文的結構多半是上半部各種違法行為,下半部是對該違法行為所給予的處罰,也充分證明這個特點。

2試述<漢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內容?

答:<漢法>的內容比較詳盡,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A肯定和維護巴比倫王國的君主專制制度。法典宣布國王是最高統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祭祀大權于一身。為了證明國王權力的至高無上,法典貫徹君權神授思想,將君權和神權結合起來,以神權維護君權,法典序言把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現,宣布漢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倫的太陽。B充分保護私有財產權和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法典的許多條文針對各種盜竊行為予以相應的嚴厲懲罰,如盜竊神廟或宮廷財產處死刑;犯強盜罪而被捕者亦處死刑。法典肯定了奴隸制,視奴隸為主人的財產,可以任意買賣和出租,甚至可以殺死奴隸,傷害他人奴隸的后果和傷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對盜竊他人奴隸,特別是盜竊宮廷和穆什凱努的奴隸,進行嚴厲制裁。C反映和維護自由民內部的等級不平等。古巴比倫自由民內部劃分為兩個等級,即阿維魯和穆什凱努,它們的地位是公開不平等的,法典反映了這一事實,并維護著這種不平等關系。阿維魯是享有完全權利的臣民,包括僧侶貴族,高級官吏和獨立的勞動者,法典有許多條款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穆什開努是不完全權利的臣民,雖然自身權利也受到保護,但與阿維魯處于不平等地位,如兩者的身體受到同樣的傷害,后果是不同的,傷害阿維魯實行同態復仇,傷害穆什開努只交罰金。D包含著大量調整手工業和商業的規范。法典頒布時古巴比商業手工業已相當發達,所以,法典調整商業手工業的規范占很大比重,在商業方面規定了各種契約形式,如買賣,借貸,租賃,保管,合伙,人身雇傭等,訂立契約的手續已經簡化。在手工業方面,規定了工匠每天應得的工資等。E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時期習慣的殘余。古巴比倫社會是從原始社會脫胎出來的,不可避免會具有這一特點,表現很多,如保留土地的公社占有制,血親復仇和同態復仇盛行,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重要的證據等。

3試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答:和其他古代法相比較,古印度法有如下特點:A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古印度宗教眾多,先后興起了婆羅門教,佛教和其他較小宗教,耆那教,因而相應出現了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中。每一種法又有各種不同的淵源,如婆羅門教法的吠陀經,法經,法典,佛教法的三藏,這兩種法的淵源又有交叉,如婆羅門教法的主要淵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淵源之一。法的體系結構很復雜。B法律與宗教緊密結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經濟和社會生產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關系密不可分,宗教經典是基本法律淵源,法律匯編也包括宗教教義;法律要信賴宗教去貫徹實施,宗教也要憑借法律去有效傳播,二者互為補充。C反映和維護種姓制度。種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種嚴格等級制,它把居民劃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較四個種姓,各種姓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均有嚴格區分,職業世襲,種姓之間永遠不能混雜。古印度法嚴格維護這一制度。D法律匯編是法律和宗教,哲學,倫理道德的混合體。這同以上第二個特點是相聯系的。就古印度最基本的法律淵源<摩奴法典>來說,純法律的條文僅占全部條文的四分之一強。

4試述古印度法關于種姓制的規定?

答:種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種嚴格等級制,是從原始社會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劃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羅。這種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度法對此嚴格加以規定和維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宣布種姓劃分是神意所決定的。<摩奴法典>提出了潔的理論,認為人體以臍為界,臍上為潔凈部分,以下為不潔部分。婆羅門是梵天用口創造的,因而生來最高貴,首陀羅自梵天的腳產生,最低下。這部法典還說,摩奴制定法典的目的就是要將各種姓的義務加以區分。B對各種姓的地位,職業和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婆羅門執掌神權,地位最高,義務和職業是傳授經典,主持宗教儀式。剎帝利掌握軍政大權,擔任文武官職。吠舍由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組成,主要從事社會生產和經濟活動。首陀羅是地位最低的勞動者,包括奴隸,無權參加宗教活動。種姓地位世襲,永遠不變。C維護家長制和丈夫特權。等級制貫穿在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就表現為家長制和丈夫的特權地位。<摩奴法典>規定,家長擁有處置家內一切事務的權力,包括出賣和殺死子女;妻子,子女地位同于奴隸,妻子在所有方面均從屬于丈夫。D犯罪和刑罰公開不平等,以殘酷刑罰維護種姓制。按古印度法,高級種姓犯罪一般只處罰金,低級種姓犯罪則處各種酷刑。例如,婆羅門殺害吠舍僅受一年戒刑或捐贈一百頭牛了事,而首陀羅只是說了前三個種姓的壞話,就要被割去舌頭,罵了婆羅門要割去兩唇。總之,嚴格維護種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基本任務和主要特征。

5試述雅典“憲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答:雅典“憲法”的民主性開始形成較早,到公元前5-4世紀進入最發達時期。這種民主性表現如下: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與國家的日?;顒印9穸枷碛懈鞣N政治權利,有資格被選擔任國家的各種官職,享有接受榮譽的權利,特別是通過民眾大會這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每個公民均可參與內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項重要活動。(2)大多數國家公職人員,都是選舉產生,而且集體職務多于個人職務。例如,作為國家最高管理機關的議事會是由500名成員組成,他們是按每個選區50名的數額,從年滿30歲的公民中用抽簽辦法產生。(3)雅典公民能夠通過各種制度或措施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免遭來自反民主勢力的破壞和攻擊。比較重要的措施有實施貝殼放逐法和進行不法申訴制度。雅典“憲法”所制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具有進步意義的,起過積極作用,推動了雅典經濟文化的迅速發展,并對后來歐洲的民主傳統產生很大影響。但其實質仍然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著明顯局限性。主要表現在:A雅典民主制實際上局限于一個狹小的范圍內。雖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公民在當時人口總數僅占極少數,約為20分之1。B參加民眾大會的雅典公民雖然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津貼,但是要求農民和手工業者前往雅典城郊廣場去開大會,仍有不少困難。根據統計。能夠經常參加民眾大會及其他會議的只有2000到3000人。C公職人員盡管是選舉產生,但擔任所有公職均需具備一定條件,如年齡,財產資格,是否欠國家的債務等,當選的公職人員,都要接受一次特別的審查。D民眾大會雖然燭雅典國家的最高政權機關,統治集團為了國家的整個活動,按照本階級的意圖來進行運轉,他們利用各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來限制民眾大會作用的充分發揮,牽制民眾大會的權力。總之,雅典“憲法”的民主是少數奴隸主階級的民主,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試述羅馬法上團體權利主體的形成?

答:古代羅馬沒有形成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法律上發生的關系均屬個人關系。盡管當時已經有了各種團體,如宗教團體等,但在法律上他們并不享有獨立的人格。到了共和國時期,開始承認某些特種享有獨立的人格。帝國時期進一步認為國家和地方行政區也具有權利主體的資格。后來隨著實際需要,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大量涌現。團體權利主體之所以在羅馬社會出現,有其各方面的基礎。簡言之,羅馬法中人格觀念的產生和演進是該項制度產生的理論基礎,而簡單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實際需要是這一制度形成的物質條件。在此基礎上,羅馬法學家發表了許多有價值的論斷,如“團體具有獨立人格”等。這些論斷,實際上已經涉及后來法人概念的本質和法人的主要特征。羅馬的團體分為社團和財團兩種。前者是人的集合體,如國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團和私益社團;后者以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如寺院,慈善團體的基金和待繼承的財產。

7試述羅馬法上所有權形式的發展和統一所有權概念的形成?

答: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權利。羅馬法上所有權的形式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經過了一個演進過程。最早出現的是市民法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主體只限于羅馬公民,客體主要是羅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的奴隸,家畜等,轉移必須用要式買賣方式來進行。由于市民法對市民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取得方式的規定極嚴,適用的范圍比較狹窄,日益不能適應頻繁的商業往來的需要,于是又出現了新的裁判官所有以形式。這種所有權是通過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另外,外國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權,但他們的財產受萬民法的保護,從而形成了萬民法所有權。公元3世紀,羅馬皇帝卡拉卡頒布敕令將市民權擴大到帝國境內的所有居民,外國人取得了市民資格。至此,兩種所有權的主體,客體的差別已不存在,因而演變為統一的所有權,出現了統一無限制所有權概念。

8試述羅馬契約形式的發展演變?

答:契約是羅馬法上發生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羅馬早期,商品交換不發達,生活中只流行買賣借貸等少數最一般的契約,這時講固定語言,配合著做象征性動作,否則契約無效。以買賣奴隸的契約為例,訂約時,除當事人雙方外,還必須有司秤人和五個證人到場,買主抓隹他要買的奴隸說:我說,這個人是我的,我花了秤上這些銅買的“說完便把作為價款的銅投到秤上去。只有正確無誤的完成了這種程序,買賣該奴隸的契約才算成立,對奴隸的所有權才轉移給買主。共和國后期,隨著商品關系的發展,要式契約逐漸消失,出現了要物,口頭,文書和合意等四種契約形式。要物契約是指要求轉移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如果沒有標的物的交付,即使當事人意思表示已經一致,也不發生效力。屬于這類契約的,主要有借貸和寄托。口頭契約是指當事人以一定的語言訂立的契約。文書契約是登載于賬簿而發生效力的契約。最后一類合意契約流行最廣,簽訂手續靈活簡便,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一致”,彼此間能以“善良”“公平”原則去履行即可,所以在經濟生活中一些重要的契約差不多均屬于此類,如買賣,租賃,合伙,委任等。

9試述羅馬法對后世的影響?

答:羅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雖然是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但卻是建立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基礎之上,對保護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的一切重要關系都有明確而詳盡的規定。在法學家的努力和推動下,這一法律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立法技術高超,而且能夠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不斷調整和更新,使其更趨完善。因此,它能為保護私有財產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提供一種現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則,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圍內的平等地位,契約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主要條件和無限制所有權等,很適合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社會的需要,這就是羅馬法能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的原因。在中世紀,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羅馬法復興上,經過這次運動,許多西歐國家都接受了羅馬法,當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歐大陸國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國則小得多。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以后,法,德,等國都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國繼承受到羅馬法影響,只是沒有全面接受羅馬法,只借鑒了羅馬法的些原則和制度。通過西方國家的法律,羅馬法的影響擴大到亞,非,南北美洲各國,包括日本和舊中國在內。所以,可以說羅馬法是一種世界性法律。10試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

答:日耳曼法所處的歷史條件使它具有以下特點:(1)是一種團體本位的法律。所謂團體本位是和個人本位相對而言的,指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點是團體,法律對個人的保護不僅因為他是一個人,更因為他是團體的成員,因而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要受團體的約束,而不能由個人的意志來決定。(2)是屬人主義的法律。這是沿襲原始公社時期部族習慣只適用于本族全體成員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并存就是實行這一原則的結果。法蘭克王國加洛林王朝時期,由于日耳曼各部族雜居的人日益增多而出現的“五個人在一起,就有五種法律”的狀況,也是實行這一原則的結果。(3)具體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規,沒一般的原則規定,而只是一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辦法。也就是說,在日耳曼法時期,處理案件的根據是以前同類案件的判決,“蠻族法典”實際上是種判例匯編。(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在各日耳曼王國,各種法律行為,如轉讓財產等,都必須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講固定語言,配合著做一定象征性動作,有符合法定條件和人數的證人在場等,否則不發生效力。(5)是一種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雖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內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規。這一特點使日耳曼法同古印度的法律,以及同阿拉伯帝國的法律有明顯的區別,后兩者同宗教教義有密切聯系。

11試述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制度?

答: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和羅馬法上的土地所有權不同,所有人的權利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往往沒有處分權。日耳曼時期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自由農民土地所有權和教俗貴族大土地所有權并存,在并存過程中自由農民土地所有權逐漸消失,貴族大土地所有權不斷增長,最后占據了統治地位。這一過程是西歐封建制度形成的反映。(1)自由農民土地所有權。這種土地所有權是沿襲建國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基本內容是,房屋及其周轉用籬笆圍起來的小塊園地歸各個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屬公社集體所有,分配給各個家庭單獨使用;森林,牧場和水源等仍和過去一樣,屬公社集體所有,社員有共同權。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和血緣紐帶的松弛,公社土地所有權的限制不斷減少。原來的習慣規定,土地只能由男性繼承人繼承,但公元6世紀后期法國王頒布敕令規定,沒有兒子,土地也可以由女兒或兄弟姐妹繼承。這樣,自由農民占有的份地逐漸演變為自主地,在社會封建化的過程中,不斷被大地主兼并而推動其存在的地位。(2)貴族大土地的所有權。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貴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經開始形成,這種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歐封建制度的基礎。它最初主要是通過各國國王封賞土地而形成。侵入西羅馬帝國后,國王們把被征服的土地大片地封賞給貴族,親兵和基督教會,于是形成了大土地占有制。這種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經過“委身制”“特恩權”“采邑制”而不斷擴大和鞏固。委身制是西歐封建制度形成時期教俗貴族兼并自由農民土地,迫使他們逐漸失去了人身自由,成為農奴的一種形式。特恩權和采邑制是調整國王和貴族之間,以及大小貴族之間關系的制度,通過這兩種制度,鞏固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此外,日耳曼法土地制度中還包括農奴份地,農奴對份地的占有,使用和貴族的土地占有,使用有本質不同,它意味著被剝削,被奴役,應向貴族服勞役和盡各種義務,并被束縛在土地上。

12試述日耳曼法對西歐法律發展的影響/

答:日耳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9世紀早期封建制結束直到近代對西歐法律也有很大影響。(1)對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9世紀以后,西歐法律發生了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隨著封建割據書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變為分散的地方習慣法,二是適用法律的屬人主義被屬地主義所代替。日耳曼法對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習慣法的地位上。以日耳曼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習慣法在西歐封建社會中始終是一種普遍適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地法,商法和習慣法相對而言,只是一種特別法,不是普遍適用的法律。羅馬法在中世紀西歐也是一樣重要的法律,在羅馬法復興以后,習慣法的地位下降了,但羅馬法只有補充效力,只是在習慣法沒有規定時才加以引用。從兩種法律的效力來看,習慣法仍高于羅馬法。(2)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吸收了中世紀封建法律中的許多制度,特別是封建社會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習慣法制度。這樣,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歷史淵源之一。從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影響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國家的不動產法,例如德國和英國。從國別來看,英國受日耳曼法的影響更大一些,因為英國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構成部分是普通法,這種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個分支盎格魯撒克遜習慣為基礎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13試述中世紀法車的封建等級制?

答:所謂封建等級制,就是封建主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和政治政治實力的大小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等級間結成封君與陪臣的關系最高等級的封建主包括公爵伯爵大主教等,法蘭西國王形式是宗主,但實際上也屬于第一等級封建主,第二等級是由最高等級封建主封給土地的較小貴族,有男爵,從伯爵,子爵等。第三等級是由第一,第二等級封建主封給土地的貴族,因是封建武裝的組成人員,故稱騎士。各等級封建主之間,對上一級來說是陪臣,對下一級來說則是封君,建立封君與陪臣的關系需舉行隆重的“冊封式”。封君與陪臣之間互有權利義務。陪臣對封君的義務主要要:應封君的征召親自率領騎士到指定地點,聽候封君調遣;應封君的要求參加其法庭的調查,審訊和執行判決等訴訟過程;在任何問題上同封君保護一致意見等。陪臣違反這些義務,將終身喪失采邑。封君對陪臣的義務主要有:非仍法庭判決,不得分割陪臣的人身和采邑,保護陪臣免受其他封建主的侵犯等。可見,等級制是封建主之間互相協作,維護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封建割據時期,大貴族在自己領地上擁有獨立統治權,因而在封君與陪臣的關系上國王不得不承認“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則。進入等級代表君主制時期之后,所有貴族都從屬國王,實行的原則變為“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了。法國的封建等級制在西歐具有代表性。

14試述法國封建制時期的土地的所有權制度?

答:在法國封建割據時期,封建土地制度的特點表現得很明顯。一般只有貴族才是所有權的主體,農奴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被束縛在領主土地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領主所有權的客體。南部還殘存下來少部分自由農民,但他們的土地所有權受到很大限制。而北部已完全沒有自由農民,全部土地均為貴族占有,流行“沒有領主的土地”原則。貴族由于等級不同,享有的土地所有權有三種形式。(1)自主地,指國王和第一等級大貴族占有的領地。占有者不需盡義務,不附帶條件,可以世襲。(2)封地。是第二,三等級貴族占有的領地。占有時應向封君宣誓效忠,盡各種義務,經過新的冊封式后可以繼承;若占有者違背誓言,破壞義務,可以收回封地。(3)恩地。也是在盡封建義務條件下占有的領地,但只能終身占有,不能繼承,權利比封地更受限制。公元13,14世紀以后,由于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各地經濟聯系的加強,封建土地所有制日趨瓦解,表現在兩個方面:A土地已逐漸可以轉讓。但是根據“沒有領主的土地”原則,所有權自然屬于貴族,在很大程度上轉讓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所以貴族仍可要求新主人履行義務。教會土地是禁止轉讓的。B隨著農奴制的瓦解,廣大農奴得到了人身自由。他們通過租約租種貴族和教會的土地,取得使用權,但要向地主繳納貨幣或實物地租,受沉重剝削。15試述英國普通法的形成?

答:普通法的基本含義是全國通行的法律,它是英國法的基本淵源,體現了英國法的傳統和特點。它是在諾曼人征服英國后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王室巡回法官定期審判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以后,一方面為了加強集權統治,另一方面又為了緩和與被征服者的矛盾,公開宣布保留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習慣法,以示其為英國王位的合法繼承人。但是原有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極其分散,不利于加強中央集權和國家的統一管理,于是,國王便設立了中央司法機關---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進行巡回審判,對各地的司法和行政活動進行監督。亨利二世時進行司法改革,擴大了巡回法官的權限和管轄范圍,削減了領主的審判權。巡回法官在各地審判案件時,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據當地的習慣法,只要這些習慣法與王室法令和征服者諾曼貴族的利益和需要不相抵觸,就可作為判決的依據。由此可見,巡回法官巡回審判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對各地的習慣法進行調查,選擇,剖析和加工的過程。當這些巡回法官回到倫敦聚會時,通過情況交流和相互磋商,彼此承認對方的判決可以作為以后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在全國推行,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經過長期的審判實踐,便在原來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的基礎上摻合了諾曼人的習慣,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國各地分散的習慣法逐步統一起來。大約從公元13世紀起,就形成了全英國普遍適用的共同的習慣法,就是普通法。

16試述英國衡平法的形成及其與普通法的關系?

答:公元12---13世紀,英國的手工業和商業有了較大的發展,帶來了社會經濟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復雜化,出現了許多普通法滑規定的新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或雖有規定,但如果按其規定處理便會產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這些新出現我的社會關系,社會現象需要有與其相適應的新的法律予以調整。英國現有法律即普通法和社會客觀需要的不適應性日益突出。普通法不僅內容不適合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訴訟程序也刻板僵化。舉例來說,普通法規定沒有抵押品的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抵押品全部歸債權人所有,顯然是不公平的;到普通法法院起訴必須領取開審令狀,不同的訴訟理由要求相應類別的開審令狀,當事人若在已有的令狀目錄中找不到適用的令狀,起訴就不會被法院受理。于是,按照自古以來的習慣,臣民直接請求國王保護,國王就把這類案件委托給掌璽大臣--大法官負責處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他既不受普通法訴訟程式的約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據個人良心所認為的“公平”“正義”原則獨自處理,其實是參照羅馬法原則處理的。這樣,在普通法體系之外,就又產生了衡平法,在英國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兩種法律,兩種法院和兩種訴訟程序并存的法律體制。這兩種法律體制并不是互相對立的,而是互相補充,相國、相輔而行的。衡平法以新的方法為普通法填空補缺,糾偏補弊,使英國法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以完備英國的法律制度。17世紀確立了衡平法效力優先的原則。

17試述中世紀英國土地所有權制度?

答:英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涉及到“物的財產”和“人的財產”中的租借土地。這種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在于,英王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他臣民只能持有土地。自1066年威廉服征服后宣布自己是全英土地最高所有者以來,至今在理論上英王一直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人,由英王授予土地的臣民都只是土地的租借人,只是英王的租戶,他們能按一定的條件占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這些條件總稱土地保有條件。個人按這些條件在土地上享有的權利叫“地權”或“地產權”。根據占有的條件和所承擔的義務不同,英國中世紀的土地占有形式有所謂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兩種。自由租佃主要有:騎士役租佃,條件是為國王提供一定的騎士服役;交租租佃,條件是為授地者提供一定的農產品或農業勞役。最初領主向租戶授予地產時只以他終身保有為限,不準繼承或轉讓,死后仍應將該地產交還,這叫終身保有的地產。但到1285年<限嗣繼承條例>頒布后,在限定繼承人的條件下可以繼承,于是,出現了限定繼承人的地產。1290年的<買賣法>頒布后,又出現了自由租佃地產,在繼承為領主服務的條件下,保有人可以自由轉讓,可以由任何人繼承,這是持有人享有的最大權利的地產。這樣,按保有土地的條件和保有人權利的大小,英國中世紀在自由租佃土地上形成了三種地產,即終身保有土地,限定繼承地產和無條件繼承地產。不自由租借土地指農奴的租佃,農奴使用這種土地要盡各種繁重的義務。

18試述英國信托制的形成?

答:信托制是英國法中所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特點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其一定的財產轉讓給他方,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信托制產生于13世紀中葉,當時由于貴族的捐贈,宗教團體的土地不斷增加,因宗教團體持有地在英國為永久免稅地,致使領主遭受損失,故于13世紀后期,國王便頒布<死手條例>,禁止教會和僧團擁有不動產。教會和僧團為了規避這一規定,便把土地轉移給俗人經營管理,而由教會和僧團享受收益。此外,由于當時普通法對土地移轉條件限制極嚴,只允許長子單獨繼承,禁止遺贈他人,于是有些人也采用同樣手法,將土地轉讓他人,而使長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這種“受益”制度當時獲得了“用益權”的名稱。由于這種情況大量存在,致使王室和領主收益受到損害。于是,亨利八世便于135年使國會通過了一個<用益權法>,企圖以此來廢除這種用益權。但該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適用時,把這項法律解釋為只廢除了受讓人對不動產不負作為義務的用益權,而不廢除受讓人對不動產負有作為義務的用益權。這樣,凡不適用<用益權法>的用益權使發展為后來所稱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認和保護。19試述羅馬法復興的經過?

答:羅馬法復興是指12世紀開始的西歐各國研究,傳播和采用羅馬法的運動,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其經過一般按占主導地位的學派不同劃分為兩個階段:(1)注釋法學派時期。由于中世紀歐洲商業是從意大利開始恢復和發展的,意大利又是羅馬法的故鄉。所以意大利就成為羅馬法復興的發源地并長期處于中心地位。意大利復興羅馬法是從大學研究<國法大全>開始的,因為要采用羅馬法就必須首先了解羅馬法,傳播羅馬法的知識。這種研究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倫亞為中心開展起來。這城市有意大利最古老的大學_波倫亞大學。波倫亞學者采用中世紀西歐很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他們對<國法大全>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對疑難的詞,條文和原則進行解釋。這種解釋就注在<國法大全>原稿上。采用這種研究方法的法學家稱為注釋法學派。創始人是伊納留,他因為對羅馬法研究作出重大貢獻被譽為“法律之光”在西歐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注釋法學派起了開創的作用,他們使<國法大全>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2)評論法學派時期。經過注釋法學派的努力,了解和傳播羅馬法的任務到13世紀中期已經完成。為了運用羅馬法,使羅馬法同中世紀西歐的社會實踐結合起來,于是,評論法學派應運而生,他們已不限于對羅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據時代的需要,把羅馬法的材料綜合起來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并把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適用到各種社會關系中去,從而把羅馬法轉化為當前適用的法律,實現了“復興”法的根本目的,使這一運動達到高潮。評論法學派的貢獻也就在此。至16世紀,研究羅馬法的中心轉到法國。德國還明確宣布羅馬法為帝國普通法,英國雖然嚴格來說沒有經過羅馬法“復興”但也受到羅馬法的很大影響。

20試述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答:羅馬法復興是外國法制史中的重要事件,對西歐中世紀后期的歷史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而且這種作用超出了中世紀,也超出了歐洲。主要表現在:(1)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在西歐中世紀,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是資本主義經濟和市民等級進一步成長的前提,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而在封建割據尚存的歷史條件下,要建立民族統一國家,只有通過加強王權來實現。羅馬法關于君主權力不受限制的原則,為加強王權,消除割據勢力提供了法律武器。經過各大學培養的世俗法學法階層積極支持國王擴張勢力,反對大貴族自自為政。同時,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而這時的市民等級是支持國王的。可見。羅馬法復興促進了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2)促進了法學的發展,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5世紀以后,法學在西歐長期衰落,經過羅馬法“復興”,世俗法學蓬勃發展起來,造就了眾多的法學人才,產生了許多法學著作。這就為把羅馬法運用于實踐準備了條件,從而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而且經過法學家幾個世紀的研究和實際運用,羅馬法本身也有了很大的發展,已經同各國的社會實際結合起來,成了意大利法,法國法或德國法,這就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在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創建資本主義私法制度提供了條件。(3)為新興的資產階級的反封建斗爭提供了思想武器。為了證明推翻封建統治,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7,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創立了近代自然法學說。為了反對封建特權和等級制,他們還明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資產階級的自然法學說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學家關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則是從羅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關系上的平等原則發展而來的,它們之間的繼承關系明顯可見。

21試述中世紀商法的發展?

答:(1)共同商法時期。中世紀商法形成后,長時期是作為一種共同商法而存在和發展的,因為商業活動必然要發展為不同地區和城市之間的貿易往來,海上貿易更是如此。各城市的商業習慣雖然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但往往也會形成若干差別,這種差別給不同城市的商人之間的商業交往帶來許多不便,于是便產生了一種各城市和地區都適用的共同地。這種共同商法不是離開各城市原來商業習慣另外制定,而是在實踐中通過各種方法消除它們之間的差別,使商業規則大體上統一起來。這些方法包括:設立混合法庭,由不同城市的代表參加,經過互相協商,使各方習慣一致起來,城市之間訂立條約或建立同盟,協調彼此的商業習慣,或制定共同商法法規。等。所以,商法和海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是共同的,是歷史上長期發展的結果,海商法中的拋棄制度就是明顯例子。在共同商法時期,隨著商業中心的興起,許多城市都有商法和海商法匯編,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一些先后在海商法領域起領導作用的城市所編纂的法典。它們是:意大利的阿馬爾菲法典,西班牙的康梭拉多法典,奧內隆島的奧內隆法典,威士比法典。這些法典都是海上習慣法和海商判例的匯編,在各所在地區普遍流行。(2)國家商法時期。16世紀西歐各國形成了中央集權的民統一國家,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國家主權觀念隨之興起。過去由國王,貴族,自治城市和行會分別行使的立法,司法權集中統一到國王政府手中,于是,商法由共同商法轉變為國家商法。這一時期國王中央政府既然握有統一的立法權,它就要求制定和編纂所有部門的法律,而不允許有例外。所以,各國立法活動日益頻繁,不但頒布了大量普通法方面的法律法令,還編纂了商法和海商法法典,以前在各地區各城市共同遵守的地發展為各國的國內法。這一過程開始于16世紀,但高潮是在17世紀,多數國家的商法,海商法典是在這一時期編纂的,其中影響最大的是路易十四時期法國1673年商法典和1681年海商法典。這些法典仍然是以共同商法為基礎,只是把國際性商業和海上作為國內法律加以編纂,頒布。所以,從共同商法到國家商法只是使商法處于主權國家的直接管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