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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資料僅供參考文件編號:2022年4月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版本號:A修改號:1頁次:1.0審核:批準:發布日期: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內容摘要:進行礦業權評估,由誰來委托探礦權的評估委托與采礦權的評估委托有什么區別礦業權評估機構在項目接洽與業務受理過程中應該做哪些工作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礦業權評估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評估的前期工作都有哪些應收集哪些資料及應注意哪些問題怎樣來選定評估方法評定估算的步驟及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評估報告書應包括哪些內容,應按怎樣的順序來編排怎樣來做好評估工作底稿的編制及歸檔工作礦業權評估結果的確認權限如何劃分、具體的確認程序及確認機關在確認過程中的關注點是什么

本文作者以簡明流暢的語言,較為詳盡具體地回答了上述諸多問題。本文或許不具有理論性,但卻無可爭辯地具有較強的實用性。無論是對礦業權評估的委托方,還是對具體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的人員,乃至對于從事礦業權評估的理論研究及教學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及參考價值。

關鍵詞:礦業權評估操作程序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一般國有資產的評估操作程序依次是:申請立項,資產清查和評定估算,驗證確認,申請復議。而對于礦業權資產的評估來說,按照現行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評估操作程序主要有評估委托,評定估算,結果確認三個主要步驟。

一、評估委托

(一)由誰來委托

1、探礦權評估,除了以登記機關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或以收取礦業權價款為目的的礦業權評估由登記機關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外,以礦業權轉讓為目的的評估,必須由探礦權人來委托。

礦業權申請人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政府確認部門并不受理其評估結果的確認申請,評估結果也不作為登記機關出讓礦業權收取礦業權價款的依據。

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評估,具體由誰來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

2、采礦權評估,可以是采礦權人,也可以是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國家出讓采礦權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門的采礦權登記機關。

(二)項目接洽與業務受理

1、項目接洽

評估委托方通過各種途徑,找到自己信賴的礦業權評估機構后,雙方進行初步的相互了解。在這一階段,評估委托方應向評估機構介紹項目的大體情況,告知自己的評估目的及各項具體要求;評估機構則應向委托方介紹本評估機構的已往業績、評估收費標準和對本項目的相關建議等情況。

2、風險判斷

在了解了項目的大體情況后,評估機構應及時地對項目的固有風險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評估委托。

3、項目委托

在確定接受評估委托后,委托方就可以以書面形式給評估機構下一評估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單位電話、地址及聯系人,評估背景材料,委托單位及委托時間等。但內容應簡明扼要。

4、組成評估項目小組

評估機構在接受評估委托之后,就可根據礦業權資產的類型、難易程度及時間要求,選擇適量、得當的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并指定項目負責人來具體負責該項目的評估工作。

5、起草項目建議書

評估項目小組成立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委托方介紹的項目情況,起草相應的項目建議書,以明確委托方應進行的評估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6、簽署評估合同

礦業權評估合同是礦業權評估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委托方與評估機構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評估對象、目的、范圍、期限、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達成的書面協議。其主要條款包括評估項目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期限、評估資料提交時間、收費金額和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日期等。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評估合同的簽字人一定得是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簽字,則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確認部門將不予確認。

礦業權評估合同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一經雙方簽字蓋章,便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7、應注意的問題

(1)評估機構在接受委托時,應注意核查礦業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存續性。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受理,對即將到期或剛過期的可提請委托人補辦有關手續后再委托評估。

(2)對評估對象應使用“探礦權”、“探礦權資產”,“采礦權”、“采礦權資產”等術語,不能籠統地寫成“資產”。

二、評定估算

(一)評估的前期工作

1、確定評估基準日

由于礦業權資產的評估價值與其它資產的評估價值一樣都是一個時點價值,因而確定評估基準日便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確定評估基準日的意義也正在于:評估基準日是責任劃分的界限和確定礦業權資產時值的界限。只有確定了評估基準日,委托方才能根據該日期來準備資料、填寫表格,評估機構也才能根據該日期搜集資料、評定估算。

評估項目小組應會同委托方,根據企業改制、合資及上市等目的的不同要求,合理選定評估基準日。這里需要強調的是,(1)應充分考慮評估基準日的有效期問題。根據現行部門規章規定,礦業權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是自評估結果確認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這一點是與國內其它資產的評估結果有效期的起至日期是不同的,國內其它資產大都以評估基準日后一年為評估有效期。因而,確定評估基準日時應考慮評估結果確認部門的確認周期及經濟行為的實現日期,不能過于超前或錯后。(2)應注意評估基準日與審計日期的銜接關系,并盡可能與其它資產評估的基準日期相一致。

2、擬定評估工作方案

評估工作方案是項目負責人為全面履行評估合同而擬定的評估工作思路和具體實施步驟。其主要內容應包括:評估項目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工作階段劃分、各階段的主要內容及時間安排;評估小組成員間的分工;企業配合評估的人員和分工;評估報告提出日期等。

評估工作方案應該涵蓋評估工作的全過程,評估小組全體成員從接受評估任務至評估項目完成的整個過程中,都應執行評估工作方案。

3、收集、整理資料

(1)探礦權評估應收集的資料:

綜合類資料

1)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2)地勘成果登記證;

3)礦產發現權證明書(或礦產發現獲獎證明);

4)其他有關產權證明;

5)探礦權(地質勘查成果)轉讓協議書(或合同書);

6)探礦權(地質勘查成果)轉讓批準文件;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資產占有方、委托方企業簡介及營業執照;

9)委托單位或資產占有單位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可由評估機構提供)。

地質類資料

1)地質勘查全過程所取得各類地質勘查報告(包括審批意見書,或交易雙方的儲量審核意見書);

2)填報有關評估用表;

3)重要圖件如:礦業權區塊圖;礦區(勘查區)地質圖;工程布置平面圖(實際材料圖);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勘探線剖面圖。

財務類資料

1)地質勘查期間的歷年財務決算報告;

2)地質勘查期間的歷年統計年報;

3)歷年完成的勘查實物工作量及投入的地勘費。

(2)采礦權評估應提供的資料:

綜合類資料

1)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2)標明采礦許可證范圍的地質和工程圖件;

3)采礦權無爭議證明----由省一級地礦廳出正式文件;

4)委托單位聲明書(格式可由評估機構提供);

5)委托單位、資產占有單位簡介;

6)企業合資、合作、聯合經營等協議書;

7)資產評估委托書;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9)采礦權轉讓協議書(復印件)。

地質類資料

1)委托評估的采礦權所涉及的全部地質勘查報告(包括儲量審批意見書,或交易雙方的儲量審核意見書);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意見書或認定意見書。

采礦、選礦類資料

1)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2)礦山建設初步設計、礦山設計概算;

3)礦山采巷分布圖;

4)選礦工藝流程;

5)評估基準日前幾年的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貧化率等;

6)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

財務類資料

1)固定資產投資表;

2)單位成本表;

3)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銷售費用明細表;

4)評估基準日前幾年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評估基準日當月或上月的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6)納稅申報表。

其它資料

評估機構及評估結果確認部門要求提供的與評估有關的其它資料(特殊礦種采礦權評估時有一些特殊要求)。

在此應提醒的是:資產評估工作在我國開展才十年時間,礦業權資產的評估工作還不到兩年。許多企業從來沒有搞過資產評估,企業領導人與具體辦事人員對資產評估知識知之甚少,因而常常不能按照評估機構的要求來填寫表格,提供資料。對這一點,評估項目負責人及評估人員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為了保證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評估機構對委托方的有關人員做深入細致的解釋工作,指導委托方填報表格及提供資料,必要時甚至可以對委托方的相關人員進行評估業務培訓。

4、現場實地核查

俗話說:百聞不如一見。雖然在項目接洽階段,評估人員已經從委托方那兒了解到一些有關評估對象的情況,但這種情況還是浮淺的、片面的,要想深入了解評估對象的全面情況,就必須親臨實地進行核查、拍照。同時,根據現行有關規章規定,到現場實地核查是礦業權評估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評估項目小組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到勘查作業區或礦山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勘查作業區現狀、勘探工程,礦區范圍、現狀,井巷工程等。并要做好核查工作記錄。

5、資料驗收

從一般意義上,礦業權評估工作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資料的基礎之上的。許多資料諸如礦業權證書、地質報告及其審批意見書、有關圖件、礦山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會計報表、各種評估用表等,是評估報告的法定附件。為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可靠、妥善保管和及時提供,評估機構應加強資料的驗收工作,并和委托方對重要資料辦理簽收手續。

辦理資料簽收手續的目的在于:(1)保證重要資料的正常交接,避免丟失、重復提供造成的損失;(2)避免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因重大協議“空口說話無憑”而造成的理解偏差;(3)重要資料的保密要求。

(二)確定評估方法、進行評定估算

對收集的資料歸納、整理后,評估小組就可依據礦業權資產的類型及掌握的評估資料程度來確定該項目所用的評估方法,并進行評估測算,形成評估報告初稿。

評估方法確定后,評估結果的形成過程是:評估參數的選取;中間過程計算;評估結果匯總。

1、確定評估方法

按照現行部門規章的規定,礦業權的評估方法主要有貼現現金流量法、可比銷售法、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勘查風險協議法、地勘加和法共六種。

采礦權評估可選用的方法有兩種,即貼現現金流量法與可比銷售法。但由于我國的礦業權評估工作開展才一年多時間,市場不夠發育,可資比較的實例少,因而在現階段,采礦權的評估方法應該說是唯一的,即貼現現金流量法一種。探礦權評估可選用的評估方法則比較多,根據勘探程度的高低,可分別選取貼現現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及聯合勘查風險協議法。

2、評定估算

(1)評估參數選取

評估方法不同,所需用的參數不盡相同,參數的多寡也不一樣。選取參數時應注意的問題是,(1)所選參數值必須是在評估基準日現行有效的數值,若要使用以往的數值時,也須首先換算或調整到評估基準日期;(2)所選重要參數諸如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貧化率、行業平均利潤率、貼現率、風險利率、風險系數等等均應在評估報告里注明其依據或出處。

(2)中間過程計算

礦業權資產價值的計算過程一般是通過幾張相互關聯的表格來完成的,不同的評估方法所采用的表格各不相同。根據有關要求及評估工作實踐,貼現現金流量法所采用的計算表大體有:

表一、**礦礦業權評估價值計算表

礦業權人:評估基準日:年月日貨幣單位:序號項目名稱合計1999200020012002……1一、現金流入(合計)

21、銷售收入

32、回收固定資產殘值

43、回收固定資產余值

54、回收流動資金

6二、現金流出(合計)

71、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投資)

82、流動資金

93、經營成本

104、稅收及附加

115、資源稅

126、所得稅

13三、凈現金流量

14四、行業平均收益(或投資收益)

15五、剩余凈收益(或剩余利潤)

16六、折現系數(K=**)

17七、礦業權評估價值

評估機構名稱:項目負責人:制表人:

表二、**礦礦業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

(表式略)

評估機構可根據不同行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并區分擬建礦山和生產礦山設計相應的表式。

表三、**礦礦業權評估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表

(表式略)

表四、**礦礦業權評估成本費用計算表

(表式略)

表五、**礦礦業權評估企業所得稅計算表

(表式略)

除了上述主要表式外,評估機構還可以根據評估需要設計相應的表格。

(3)評估結果匯總

礦業權評估結果匯總也可以用一張表來表示,其格式如下:

礦業權資產評估結果匯總表

礦業權人:評估基準日:年月日貨幣單位:資產類別賬面原值賬面凈值調整后凈值評估值增加值增加值率(%)甲123456**礦礦業權資產

資產合計

評估機構名稱:項目負責人:制表人:

(三)編寫并提交評估報告

1、評估報告書的基本內容和格式

目前,礦業權評估管理機構對礦業權評估報告書的基本內容和格式尚無統一規定。為使礦業權資產評估與其它資產評估相銜接,評估機構在制作礦業權評估報告書時,可以借鑒一般資產評估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具體講就是:

(1)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2)評估報告書摘要;

(3)評估報告書正文;

(4)評估報告書附件;

(5)評估報告書裝訂。

評估報告書封面須載明如下內容:(1)評估項目名稱;(2)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編號(該編號應注明年度及報告書序號);(3)資產評估機構全稱;(4)評估報告提出日期。另外,在評估報告書的封面上還可載明評估機構的服務商標(即圖形標志)。

評估報告的目錄在評估報告書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評估報告書摘要是評估報告書中的關鍵內容。評估機構應以較少的篇幅對評估報告書進行摘要并刊印在評估報告書正文之前,以便各有關單位能迅速了解該評估報告書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委托方在注冊等情況下使用。

評估報告書摘要與評估報告書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評估報告的統一格式要求由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及評估機構等簽字蓋章并署明提交日期。

評估報告書摘要必須與評估報告書揭示的結果一致,不得有誤導性內容,并應當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閱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資產評估報告書,欲了解本評估項目的全面情況,應認真閱讀資產評估報告書全文”。

評估報告書須按評估報告目錄、評估報告書摘要、評估報告書正文、評估報告書附件的次序裝訂。若內容過厚時還應分冊裝訂,并在各分冊上注明評估報告共包括幾冊,各分冊扉頁上分別打印該冊目錄。

2、評估報告書正文的主要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礦業權評估報告書的正文必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評估機構名稱;

(2)評估委托人名稱;

(3)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名稱;

(4)被評估探礦權、采礦權的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范圍和評估目的;

(5)評估基準日;

(6)評估原則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

(7)被評估項目的概況(自然地理環境、礦山內外部條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選冶方案等);

(8)評估方法、計價標準、參數選取的說明和評估過程;

(9)評估結果;

(10)評估結果有效期,評估基準日后的調整事項,評估結果有效的其它條件,評估報告的使用范圍,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11)附件目錄;

(12)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交日期;

(13)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簽章或簽名;

(14)評估機構印章;

(15)附件。

除上述法定內容外,評估機構認為應當在報告中披露的事項也可以作為報告正文的內容。

3、評估報告附件

評估報告書的法定附件包括:

(1)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證書復印件;

(2)評估委托合同書;

(3)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匯總表及明細表;

(4)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的說明;

(5)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6)評估基準日以前的項目投資數額、來源及固定資產一覽表;

(7)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除外);

(8)標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的地質和工程圖件;

(9)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10)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或不包含礦產資源儲量的地質報告中與評估有關的內容;

(11)要求提交的其他與評估有關的資料。

4、征求委托方意見

評估報告初稿提出后,一般還需要征求委托方的意見。對委托方提出的意見,評估機構應認真加以研究。在不違反評估大原則的前提下,應對報告中存在的問題作適當修改。

5、提交正式報告

一份報告在經過評估機構內部三級審核并征求委托方意見后,就可以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評估報告了。

評估報告的三級審核是評估機構內部對一份評估報告從項目負責人開始,然后經過部門經理最后經過機構負責人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層層審核以保證評估報告質量的一項內部質量控制制度。為了防止三級審核制度流于形式,評估機構內部應明確各級責任人員對報告審核的具體內容,每級審核后都應簽署具體的書面意見。

正式評估報告交給委托方后,評估機構的評定估算工作就算基本完成了。剩下的事就是由委托方到評估結果確認機關進行確認了。

(四)評估工作底稿的編制及歸檔

1、工作底稿編制

評估工作底稿(一般簡稱工作底稿)是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形成的評估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是評估機構形成評估報告的依據。

工作底稿在內容上應做到資料翔實、重點突出、繁簡得當、結論明確;在形式上應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

工作底稿一般分為評估項目管理類工作底稿和評估項目操作類工作底稿兩類。

(1)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項目負責人在評估過程中,為規劃、安排、控制和管理整個評估工作,并出具評估報告所形成的文字記錄,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項目洽談記錄;

2)礦業權評估合同;

3)評估工作方案及實施情況;

4)評估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基本情況的調查記錄和資料;

5)評估報告書;

6)確認部門的審核意見;

7)評估機構內部的三級審核意見。

(2)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評估工作人員在評估實施階段為執行具體評估程序所形成的評估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委估礦業權權屬證明文件;

2)有關地質報告及審核意見書,保有地質儲量評審認定書或認定書(主要內容復印件);

3)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書(主要內容復印件);

4)評估基準日前若干年的財務決算報告及評估基準日的會計報表;

5)委托方提供的評估資料清單;

6)評估人員用于計算的評估用表;

7)各類專項調查記錄;

8)價格信息及市場調研記錄;

9)現場實地核查工作記錄;

10)分析計算說明、調整說明和重要事項說明;

11)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對報告初稿的反饋意見及評估機構的修改記錄;

12)評估工作小結。

評估工作底稿應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相關項目評估的各種底稿之間,應該保持清晰的鉤稽關系。相互引用時,還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復核人在復核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復核記錄,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簽名。

2、工作底稿歸檔

工作底稿編制好后,評估機構應當對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

對于評估檔案,評估機構應當依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發的評估檔案指南進行管理,以確保評估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三、結果確認

(一)確認的定義

礦業權評估結果確認,是指享有礦業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權限的行政管理機關,對評估報告編寫機構的資格、評估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評估參數選取的合理性、評估有效期等方面所進行的核定。

(二)礦業權評估及評估結果確認的法律依據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13條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評估問題和評估結果確認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十條對出讓采礦權的評估問題和評估結果確認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九條對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和評估結果確認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4、《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辦法》

該辦法又對上述三個行政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及評估結果確認等有關評估、確認問題,作了詳細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上述幾個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在出讓或轉讓時必須進行評估和評估結果的確認。

(2)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必須由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3)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資格必須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將有關自然資源的財產管理權全部由財政部門轉給了有關資源管理部門。因此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職能就全部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4)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機關是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準確地講,確認機關只有部一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區)三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均不屬于確認機關。

根據需要,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但這種委托并非確認權限的下放,而僅僅是一種委托代理行為,實質上還是一級確認。

(5)對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評估,需強調指出的是:

對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在出讓或轉讓時,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必須進行采礦權的評估和評估結果的確認。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目的作出選擇,決定是否進行評估,如當事人決定評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也無需進行評估結果的確認。因為當事人的選擇是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自己應承擔責任,行政管理機關無需也不應該承擔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三)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權限劃分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確認(審批)權限,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具有確認(審批)管轄權,確認機關只有部一級,省(區、市)、市(地)、縣(區)三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無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管轄權。這是行政法規的規定。鑒于當前采礦權管理的現狀以及工作量的均衡,國土資源部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1999)第75號)和《關于委托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第99號)有關文件,委托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規定。其中《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辦法》對評估結果委托確認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關于委托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對委托確認的權限和委托確認的審批程序作了具體規定。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委托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的規定,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的具體分工如下:

1、國土資源部保留下列礦山采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審批)權:

(1)在部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山;

(2)采礦權股票上市的礦山;

(3)以招投標形式出讓采礦權的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的礦山。

2、國土資源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上述保留范圍之外的采礦權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市(地)、縣(區)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仍然無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的任何管轄權。

(四)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程序

為加強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管理,規范確認行為,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對辦理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過程中申請資料、申請受理、評估報告審查、確認、《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編號、蓋章作了下列規定:

1、申請資料

申請人申請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應向確認管理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

(2)采礦權評估報告原件;

(3)確認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需注意的是,對采礦權評估報告的確認申請,確認部門要求必須由采礦權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而不要求委托方上報。

2、受理

確認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對下列內容及時進行審查:

(1)確認申請人申請資格是否合法;

(2)評估機構是否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

(3)采礦權評估結果是否屬應當確認的情形;

(4)確認事項是否屬本確認機關確認的管轄范圍。

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3、審查、確認

確認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請后,應對評估報告的下列主要內容進行審查、確認:

(1)評估報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評估方法是否正確;

(3)參數選取是否合理;

(4)計算、匯總過程財務和稅務處理是否得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審查、確認合格的,制作《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報國土資源部統一編號、加蓋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專用章。

審查、確認不合格的,確認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

4、《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編號、蓋章

國土資源部憑省(區、市)地質礦產廳(局)報送的下列資料,對《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統一編號、加蓋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專用章。

(1)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

(2)采礦權評估報告原件;

(3)《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責任表》,(注意:該審批責任表要求由廳局領導簽發后,加蓋廳局印章);

(4)《國土資源部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國土資源部原則上不對評估報告的內容和評估結果作實質審查。當有人對評估結果提出疑議或對評估、確認行為進行舉報時,國土資源部可作出“發回重新確認的決定”,請省(區、市)地質礦產廳(局)對該評估結果重新進行確認;若國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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