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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46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一)甄題第三次能力測試(含答案及解析)一、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中國公民A與甲國公民B在丁國結婚,后A去乙國工作并有住所,在丙國工作期間去世。A之子女因其動產繼承發生糾紛,其前妻的子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假設根據乙國沖突規范“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依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該案應當適用何國法律?()A、中國法,因為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是中國法B、甲國法,因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甲國籍人C、乙國法,因為被繼承人的最后住所在乙國D、丁國法,因為A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丁國【參考答案】:C2、甲妻團夫妻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訴與甲離婚。開庭后,法院擇日宣判。甲預感到要判離婚,遂召集親友預謀如判決離婚就在法庭把判決書撕掉,讓法官重判。開庭時,甲及眾親友均到庭。法官宣判時,當念到判決準予離婚時,甲即沖向法臺,奪過法官手中的判決書撕爛,并召集旁聽的親友將法臺推翻。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罰?A、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B、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C、擾亂法庭秩序罪D、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點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罪與其他三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犯罪客體的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體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法庭秩序。本案中,甲擾亂的是審判法庭,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法庭秩序,應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處罰。故選C。3、下列關于英美法系特點的論述錯誤的為A、英美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為基礎的英國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國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的總稱B、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活動采取訊問式審理,法官處于仲裁者地位C、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活動實行“訴訟中心主義”D、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單行法律、法規等少量制定法【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的是英美法系的特點。B項論述錯誤在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活動采取抗辯式審理,法官處于仲裁者地位。4、根據憲法規定,如果有法定數量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這個法定數量是:()。A、2/3B、1/2C、1/5D、1/3【參考答案】:C【解析】:「考點」全國人大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解析」《憲法》第6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劉某自營一個熟食鋪,一次將變質肉原料加工為熟食,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足以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但幸有群眾舉報,衛生局等部門及時來查處,但是劉某持刀站在店鋪前,阻止衛生工作人員查處,僵持時間達10小時,經警方勸說,劉某才允許衛生工作人員進店查處,及時制止了一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請問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A、只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B、只構成妨礙公務罪C、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妨礙公務罪D、不構成犯罪【參考答案】:C【知識點】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數罪并罰問題。【解析】《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依此,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實施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依此,劉某的行為應當數罪并罰。因此,只有C項是正確的。6、下列關于法律原則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A、法律原則不僅著眼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B、法律原則在適用上容許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D、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參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識點為法律原則。在適用方式止,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的,但是法律原則的適用不同。不同的法律原則其強度不同,而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的原則都可7、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當中國參加的條約的規定與國內法的規定相抵觸時:()A、在一切范圍內,都適用條約的規定B、在民商事范圍內,一般適用條約的規定C、由傘國人大確定所應適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D、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參考答案】:B【解析】:我國目前條約與國內法沖突時的做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8、下列哪種情形不得假釋:A、甲某在1990年因犯搶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搶劫罪和強奸罪分別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決定執行15年有期徒刑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滿釋放,1999年2月2日犯搶劫罪被從重判處3年有期徒刑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滿釋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搶劫罪【參考答案】:C【解析】:假釋的適用和撤銷問題假釋的適用和撤銷問題,要注意其中特別是不得假釋的對象包括累犯、殺人犯、搶劫、綁架、強奸等暴力犯罪一罪的,被判處10年以上的人。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本案屬于暴力搶劫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是不能假釋的,但是行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并且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新刑法因為是重法對此投有溯及力,因而本案的行為人按照舊法是能夠假釋的。B是可以假釋的,因為行為人雖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沒有一個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屬于禁止適用假釋的對象。C是不得假釋的,因為行為人在因非法行醫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滿釋放,在5年以內又犯了故意罪的,構成累犯,而累犯是不得假釋的。另外,在前罪發生在刑法生效前、后罪發生在刑法生效后的情況下判斷累犯的標準適用新刑法。D中的行為人由于已經過了5年所以不構成累犯。如果行為人因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是不能假釋的。如果行為人的判刑不夠10年的,行為人是可以適用假釋的。9、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概念,人們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側面來理解、解釋和適用這一概念,但必須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關于法律體系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未能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國的法律體系必須以我國現行國內法為依據B、在我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后C、盡管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大陸的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D、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參考答案】:D【解析】: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征A是正確的。選項B需要具有法制史方面的基本知識。晚清修律,主要是在沈家本主持下完成的,其基本思路是仿照西歐大陸法系的架構建立中國近代法律體系,建立起了民法、民訴、刑法、刑訴、法院編制法及行政法等“六法”體系。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屬于不同的法系,前者屬于民法法系,后者屬于英美法系,雖然如此,但法系背景的差異,法律制度的差異并不影響一國法律體系的統一。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近代以后的“法律體系”概念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理解的,在此之前并沒有嚴格的部門法劃分,像封建時期的中華法系更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古代中國沒有法律體系。這時,我們必須從廣義上理解法律體系,即法律規范通過一定的結構形成的體系,這種結構當然不是近代以后的部門法結構。因此選項D的說法不正確,應該選D。10、下列關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始終是指導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B、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C、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法的其他原則都適用于國際法一切領域D、國家必須受國際法的約束,因而必須交出一部分主權,這樣才可以實現國際合作【參考答案】:B【解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和特征國際法基本原則并不適用于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國家的主權平等,適用國際法時并不需要交出一部分主權。11、以下哪些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A、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中摻假B、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C、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銷售D、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參考答案】:A考點:罪與罪的區別【解析】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質量管理法規,實施生產假農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三種行為之一,并且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12、有的公園規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規定從法學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釋為:不允許無故毀損整株花木。這一解釋屬于下列哪一項?A、擴大解釋B、文法解釋C、目的解釋D、歷史解釋【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法律解釋13、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協議,()A、必須采取書面B、可以采取口頭C、采取締約國約定D、既可以采取口頭,也可以采取書面【參考答案】:A【解析】:條約的形式國際法是一個不同于國內法的特殊的法律體系,國內法主體間的協議有時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國際法主體間的條約不允許采取口頭形式,若采取口頭形式,即不被視為條約。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家間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既然是書面協定,就應該排除掉其余三項。14、張某(系我國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新聯幫”成員,于1995年潛入大陸發展大量的黑社會成員,從事殺人、放火犯罪行為。對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A、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B、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與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并罰C、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與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擇一重罪處罰D、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并罰【參考答案】:B【解析】:見《刑法》第294條。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15、聯合國安理會對于實質問題的表決必須堅持五大國一致的原則,下列屬于實質問題的是哪一項A、通過修改安理會的議事規則B、確定選舉安理會主席的方法C、斷定對和平的威脅D、選定安理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參考答案】:C【解析】:ABD三項都屬于程序問題。只有C屬于實質問題。16、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決定。A、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B、國務院C、證券業協會D、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決定,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備案【參考答案】:B【解析】:證券交易所的設立;解散事項的決定機構《證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故本題應選B17、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B、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C、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D、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法官法》第17條的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故ACD選項的說法正確,B選項錯誤,B選項應選。18、主訴檢察官陳某辦理某單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時,他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項?A、兼顧國家利益和單位利益B、充分考慮走私單位職工的經濟利益要求C、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D、綜合各方面的意見,權衡利弊【參考答案】:C【解析】:檢察官職業道德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職業人員正確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19、下列哪一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不違背相應職業紀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審理案件中受盡屈辱的原告推薦社會知名律師為其代理訴訟B、聞律師在辦理無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費C、公證員黃某在派發的名片上印有法學碩士、法學副教授的頭銜D、曾律師發起舉辦了“金融危機下律師業的挑戰”研討會并邀請一些教授、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朋友出席【參考答案】:D20、某商業銀行的股東大會在審議董事會人選時,有下列四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股東質疑。其中哪些屬于《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A、朱某,負有2008年到期的20萬元債務B、孫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6年C、徐某,在擔任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的第二天得知,公司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D、趙某,曾擔任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因經營不善公司破產,趙某對此負有個人責任【參考答案】:B,D【解析】: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解析】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7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A項不屬于第(四)項規定的情況,其債務未到期,故不應選。C項徐某對該公司不負個人責任,故不應選。故選BD21、某公司貨車司機甲,因違法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連車帶貨扣押。當天晚上,甲帶上尖刀、鉗子潛入工商所,實施盜竊試圖將自己的汽車盜回。甲正在用工具撬車門時,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值班人員來抓他時,甲用尖刀重傷一名值班人員。甲的行為屬于:A、盜竊罪B、故意傷害罪C、搶劫罪D、過失致人重傷罪【參考答案】:C【解析】:貨車被合法扣押,工商部門對該車享有合法的占有權,此時甲某將其盜回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甲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對值班人員實施暴力的行為,轉化為搶劫罪,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甲用尖刀重傷一名值班人員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而不是過失,所以不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因此,ABD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22、李某將王某的一臺電腦偷回家中,經李某父親極力規勸,李某悔悟,又偷偷地把這臺腦送回王某住處,那么李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A、屬于犯罪中止B、是犯罪未遂C、不構成犯罪D、屬于犯罪既遂【參考答案】:D【解析】: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本案中李某已經實施完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屬于犯罪既遂23、一份FOB合同,貨物已經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賣方取得相應的裝運單據。但是由于船舶本身的問題,剛開出港口不到一天時間就觸礁沉沒,買方以貨物已經全部滅失為由拒絕付款。根據上述情況,賣方有沒有權利憑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A、買方應當付款B、買方可以不付款C、這份FOB合同無效D、賣方不能要求買方付款,只能向承運人要求賠償【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中考查的是FOB術語下的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時間。在FOB項下,賣方應當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的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的風險自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買方需要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復習國際經濟法時,應當注意,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是有區別的。我國《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風險責任由其所有人承擔,而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又在交付后轉移。但是,在國際貿易術語當中所有權的享有應當以提單的持有為憑,誰持有提單誰就享有所有權。而貨物風險的負擔卻不是以誰享有所有權為憑,也就是說,并非誰享有貨物的所有權,誰就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24、下列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編制管理的說法哪項是不正確的?A、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B、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C、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D、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參考答案】:C【解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故A項正確,不選。第1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整職責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故B項正確,不選。第1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故C項說法錯誤,應選。第17條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故D項正確,不選。25、田律師曾在某人民法院擔任審判員多年,離開法院到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執業不到兩年的時間內,以其業務知識和辦案經驗在其曾任職的法院代理了大量訴訟案件。對田律師的工作,下列哪種認識是正確的?A、業績突出,應予肯定B、確有成績,但不合適C、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D、是違反律師法的行為【參考答案】:D【解析】:律師的執業限制《律師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根據《律師法》的規定,田某在離開法院后不到兩年時間內,代理訴訟案件的行為,是違反律師法的行為,但考生應注意,如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從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以外的其他律師業務如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不屬違反律師法的行為。《律師規范》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包括該種情況,因此C不正確。26、顧某出生在甲國,其父親是乙國人,母親是丙丁雙重國籍人,假設對原始國籍的獲得,甲丙兩國為純粹的出生地主義,乙丁兩國是純粹的雙系血統主義。此時,根據有關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實踐,顧某的國籍狀態應當是下列哪種?A、顧某可能擁有甲乙丙丁四國的國籍B、顧某僅可能擁有甲乙丙三國的國籍C、顧某僅可能擁有甲乙丁三國的國籍D、顧某僅可能擁有甲乙兩國的國籍【參考答案】:C【解析】:國籍的取得[答案及解析]C。由于甲丙兩國采取純粹的出生地主義,顧某在甲國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國國籍,但可取得甲國國籍;由于乙丁兩國是純粹的雙系血統主義,顧某父母又分別具有其中一國國籍,故顧某還將取得乙丁兩國國籍。27、南宋慶元年間,某地發生一樁“殺妻案”。死者丈夫甲被當地州府逮捕,受盡拷掠,只得招認“殺妻事實”。但在該案提交本路(路為宋代設置的地位高于州縣的地方行政區域)提刑司審核時,甲推翻原口供,斷然否認殺妻指控。提刑司對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處置中,哪一種做法符合當時“翻異別勘”制度的規定?A、發回原審州府重審B、指定本路管轄的另一州級官府重審C、直接上報中央刑部審理D、直接上報中央御史臺審理【參考答案】:B28、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這體現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A、調查制度B、告知制度C、表明身份制度D、說明理由制度【參考答案】:C29、下列哪一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不違背相應職業紀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審理案件中受盡屈辱的原告推薦社會知名律師為其代理訴訟B、聞律師在辦理無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費C、公證員黃某在派發的名片上印有“法學碩士、法學副教授”的頭銜D、曾律師發起舉辦了“金融危機下律師業的挑戰”研討會并邀請一些教授、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朋友出席【參考答案】:D【解析】:法律職業道德A項考查法官職業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法官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暗示更換承辦律師,或者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并且不得違反規定向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者法律意見。律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為其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金法官向案件當事人推薦律師的做法違背了職業要求,A項不當選。B項考查律師職業道德。《法律援助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聞律師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受援人交通費違背了律師職業道德。B項不當選。C項考查公證員職業道德。《公證員懲戒規則(試行)》第12條規定:“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五)在公證員名片上印有曾擔任過的行政職務、榮譽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其他頭銜的。”黃某在派發的名片上印有“法學碩士、法學副教授”頭銜的做法違背了職業道德,C項不當選。D項考查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119條規定,律師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因此律師邀請教授、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等法律界專業人士出席研討會的做法未違反職業道德,D項正確。30、甲國A公司與乙國在甲國訂立了一項能源開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A公司以乙國政府沒有及時按照合同支付有關款項為由訴至甲國法院,乙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闡述了乙國一貫堅持的絕對豁免主義立場。如果甲國是采取相對豁免主義的國家,根據目前的國際法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乙國政府向法院反訴A公司違反合同行為,構成對其國家豁免管轄的放棄,乙國法院可以管轄B、訂立上述合同行為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構成對其國家豁免權的放棄,甲國法院可以管轄C、乙國在其他案件上曾經接受了甲國法院的管轄,意味著甲國法院在此案中當然地可以管轄D、乙國出庭應訴,視為已接受了甲國法院的管轄,法院判決也可予以執行【參考答案】:A【解析】:國家主權豁免國家主權豁免相關規則可以概括為女下幾點:(1)實踐中,國家主權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為管轄豁免、訴訟程序豁免、執行豁免三層。(2)國家豁免權可以通過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棄,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國家或其授權的代表通過條約、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聲明等明白的語言文字表達方式放棄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的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行為表示放棄豁免而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包括作為原告起訴、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作為利害關系人介入訴訟等。放棄一項豁免或一個特定訴訟的豁免不意味著放棄另一項豁免。(3)國家在外國領土內從事商業活動本身不意味著豁免的放棄,國家或其授權的代表為主張或重申國家的豁免權,對外國法院管轄作出反應,出庭闡述立場,或要求外國法院宣布判決或裁決無效,都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31、香港居民甲攜帶毒品過境時海關人員乙檢查其行李,發現行李中藏有毒品,甲迅速將一枚鉆戒塞人乙的衣袋,乙心領神會,便將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在乙當班的時候從口岸過境,乙每次都不予檢查立即放行,甲每次事后都給乙巨額好處。對乙應以何罪論處?A、放縱走私罪B、受賄罪C、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走私毒品罪【參考答案】:D【知識點】走私毒品罪、共犯。【解析】乙的行為已經構成甲的共犯。參見刑法第349條。3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是。A、市消費者協會B、民政部C、北京市稅務局D、縣級人民政府【參考答案】:A【解析】:國務院行政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都是行政機關。消協是行業自律組織。33、關于司法的功能,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執行案件,可以有效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活動的引導、規范、約束等功能,對于加強社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B、司法具有解決糾紛、調整社會關系、解釋和補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維持、文化支持等間接功能C、美國法學家龐德強調司法裁判的重要性,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來實現正義,他比任何其他裁判形式更好地把確定性和靈活性兩者都具有的各種可能性結合起來”D、司法機關的活動對公民具有教育、感化作用【參考答案】:B【解析】:司法具有解決糾紛的直接功能和調整社會關系、解釋和補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維持、文化支持等間接功能。34、修帕公司與維塞公司簽訂了出口200噸農產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長簽發了清潔提單。貨到目的港后經檢驗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維塞公司拒絕付款提貨,并要求減價。后該批農產品全部變質。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如代收行未執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對修帕公司承擔責任B、當維塞公司拒付時,代收行應當主動制作拒絕證書,以便收款人追索C、代收行應無延誤地向托收行通知維塞公司拒絕付款的情況D、當維塞公司拒絕提貨時,代收行應當主動提貨以減少損失【參考答案】:C【解析】:托收托收是指銀行根據托收指示書的指示處理有關的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取得付款或承兌或憑付款和(或)承兌交付單據或按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托收行、代收行的職責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及時向匯款人提示匯票,將收到的貨款及時轉交委托人,或在匯票遭拒付時,及時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出面向付款人或進口方進行追償。因此,從信用性質看,托收屬于商業信用,全憑買方信譽,銀行不給予賣方以任何付款保證。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行,該行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因此,如代收行未執行托收行的指示,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托收行對修帕公司也不承擔責任,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托收指示書上沒有特別指示,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時,銀行沒有做出拒絕證書的義務,因此,B項認為“當維塞公司拒付時,代收行應當主動制作拒絕證書”的說法錯誤。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第26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提示行應盡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兌的原因,并據以向對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無延誤地寄送通知。因此,代收行應無延誤地向托收行通知維塞公司拒絕付款的情況,C選項正確。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第10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銀行對與跟單托收有關的貨物即使接到特別指示也沒有義務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銀行只有在個案中如果同意這樣做時才會采取該類行動。即使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通知,代收銀行也適用本條款。所以當維塞公司拒絕提貨時,代收行沒有義務主動提貨,D選項錯誤。35、甲欠乙10萬元錢長期不還。甲十分氣憤,將乙騙至自己家的空房內,將乙捆綁并以拷打等暴力手段逼迫還錢,結果將乙毆打致死。對甲應如何定罪?A、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B、非法拘禁罪C、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D、故意殺人罪【參考答案】:D【解析】:詳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36、關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商鞅取消郡縣制。實行分封制,剝奪了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B、商鞅“改法為律”。突出了法律規范的倫理基礎C、商鞅推行“連坐”制度,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D、商鞅提出“輕罪重刑”,反對赦免罪犯,認為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參考答案】:D【解析】:秦國商鞅變法的內容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商鞅的“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二是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例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規定除國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同時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四是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在變法過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張皆清楚地表現出來。其一,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其二,“輕罪重刑”。在變法過程中,商鞅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為了貫徹重刑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赦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其四,鼓勵告奸。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過,保證統治秩序的穩定。在變法過程中多次頒布法令,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規定“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其五,實行連坐。在變法期間廣泛實行連坐制度。如什伍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奸、舉盜的責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負連帶責任。此外,還實行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由上述可知,選項A說法錯誤,商鞅取消的是分封制,實行的是郡縣制。選項A恰恰將二者顛倒了。因此,選項A不應當選。選項B前半句說法正確,后半句說法錯誤。商鞅的“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法律規范的倫理基礎。因此,選項B也不應當選。關于選項C,商鞅在變法中實行連坐,不是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連坐是為了懲罰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他們要相互負連帶責任。而鼓勵告奸的措施是“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故選項c在語言邏輯上與商鞅變法中的內容不符。因此,選項C錯誤,不應當選。從上述商鞅變法的內容中可知,商鞅提出“輕罪重刑”,反對赦免罪犯,認為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因此,選項D正確,為應選項。[陷阱點撥]對于選項B,商鞅變法的內容中確實有“改法為律”。但其強調的是法律規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法律規范的倫理基礎。這就要求考生在平時復習中要注意把握細節。對于選項c,命題者在語肓邏輯上設了陷阱,須明白,商鞅推行“連坐37、中國甲公司向美國乙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價格條件FOB天津。根據《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下列說法哪項是正確的?()A、中國甲公司應負責安排運輸事宜,并應在貨物在天津上船后向乙公司及時發出通知B、貨物雖在天津上船,但天津并不是交貨港,交貨地在美國的目的港C、貨物的風險在天津貨物裝船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雙方的費用分界線也在于此D、美國乙公司有義務為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投保【參考答案】:C【解析】:FOB貿易術語在FOB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貨物的運輸事宜,即由美國乙公司負責租船按約定時間到天津港裝貨,但貨物上船后,賣方甲公司有義務及時通知買方乙公司,以便乙公司能夠及時為貨物在裝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投保,但投保并非FOB施加給買方的義務,是買方根據自己承擔的風險自行決定的。故A項前半句說法錯誤,后半句正確。D項說法也錯誤。B項說法錯在FOB下裝港就是交貨港。C項說法正確。38、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者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下列有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互關系的說法錯誤的是:A、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權利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義務C、權利和義務的存在、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D、義務的設定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參考答案】:B【解析】:從價值上看,權利、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們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此時,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因此,A選項的說法是正確的,不選。B選項的“享有權利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義務”,顛倒了權利、義務的主次關系,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精神,說法錯誤,當選。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誠如馬克思所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它們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C選項正確地闡述了權利義務的關系,說法正確,不選。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所以D選項說法正確,不選。39、每年霜降后10日進行的對刑部判決的案件或京師附近的軌監侯、絞監侯重審的程序叫做什么?()A、秋審B、朝審C、熱審D、冬審【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明清的法律制度。明清朝廷派員會審死囚案件的制度成為“朝審”。40、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下列敘述不正確的是哪項?A、國家元首是國家對外關系中的最高代表,在外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B、外交關系的斷絕并不必然導致領事關系的斷絕C、外交部長在外國的活動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D、向一國派駐外交代表不需要經過該國的同意【參考答案】:D【解析】: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在外國的活動都享有完全的外交豁免和特權。其中,國家元首是國家對外關系中的最高代表,受到最高禮遇;外交部長是外交部的首長。故AC選項正確。國家之間領事關系的建立以其雙邊協議確定。除另有聲明外,兩國間同意建立外交關系亦即同意建立領事關系。但斷絕外交關系并不當然斷絕領事關系。故B選項正確。任何國家沒有必須向某個國家派遣或者必須接受某個外國的外交代表的一般義務。因此外交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派遣必須經過有關雙方的同意。任何國家不得單方面強迫對方與自己建立或維持某種外交關系。故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D。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下列關于行政復議的性質的說法哪些不正確?A、行政復議是國家權力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行為B、行政復議是由國家行政機關以準司法的方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的行政行為C、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司法的方式解決行政和民事爭議的行為D、行政復議是國家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活動【參考答案】:A,C,D【解析】:在行政法理論中,行政復議被視為一種行政司法活動,即由行政機關以準司法的方式來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的行政行為3、某市汽配廠和電器廠是該市公交運輸公司下屬的兩個獨立核算的集體所有制企業。2007年,市公交運輸公司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市交通局提出申請,要求批準其與上述兩家企業分立,脫離隸屬關系。2008年,市交通局下達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廠和電器廠同意的情況下,同意市公交運輸公司的申請,并將上述兩家公司一起合并入該市另外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煤炭運輸總公司。對于市交通局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汽配廠和電器廠有權提起行政訴訟B、煤炭運輸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C、煤炭運輸總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推選1~5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D、汽配廠和電器廠應以市交通局和市公交運輸公司為共同被告【參考答案】:A,B【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7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本案中,汽配廠、電器廠是被行政機關合并的非國有制企業,可以提起訴訟。煤炭運輸總公司被行政機關強令兼并,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AB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7條規定,職工代表并不享有原告資格,不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故選項C錯誤。市公交運輸公司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者,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故選項D錯誤。4、代執行一般有哪些程序階段?A、確定義務B、告誡C、代為執行D、征收費用【參考答案】:B,C,D【解析】:代執行的程序,一般為告誡、代為執行和征收費用三個階段。在告誡設定的履行期限內,義務人未履行,并且確有不履行義務的故意而不是實際上不能履行時,才可以實施代執行。代執行以向義務主體征收費用為終結。5、甲與乙系叔侄關系,二人因故發生爭執并相互毆打,乙吃虧。次日凌晨1時許,乙到甲大門前擂門喊叫,甲怕再惹事端,沒敢應聲開門,乙敲門無果,就用柴草澆上汽油,進行放火,欲燒甲的房屋。迫于無奈,甲開門出屋,乙見狀就手持木棍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鋼筋進行還擊,打斗中甲將乙打昏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鋼筋朝乙頭部打去,直至乙死亡。甲的行為的性質以下正確的是?A、甲的前一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后一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B、根據刑法規定甲的行為是無過當防衛權,因此對甲不以犯罪論處C、構成故意殺人罪D、以上觀點均不正確【參考答案】:A,C【解析】:答案:AC考點:無限防衛解析:無限防衛是對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實施的足以保護被侵害人不再受傷害并且不受防衛限度限制的正當防衛。對于在侵害人已經被制服或者喪失繼續侵害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以無限防衛為由對侵害人實施加害,則構成故意犯罪。因此,對于犯罪分子實施了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分子已經主觀不愿或者客觀不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無限防衛就應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本案中乙已經無力侵害,而甲仍繼續用鋼筋打擊其頭部,這時甲的行為已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對其應當以故意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內地甲公司與澳門乙公司發生民事糾紛訴至澳門法院,2007年1月,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賠償乙公司違約金300萬元.甲公司除在內地外并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判決需要在內地認可和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列判斷哪些是錯誤的?()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B、如我國內地有兩個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乙公司可以向兩個法院同時提出申請C、受理案件的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可以拒絕認可該判決D、乙對認可與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參考答案】:B,C,D【考點】《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解析】A項認為可向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是正確的,根據題意不選。B項認為乙公司可同時向內地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是錯誤的,應擇一申請。C項認為內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澳門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拒絕認可是錯誤的,協議無此規定。D項認為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也是錯誤的,如果對裁定不服,應該提請復議。所以本題的答案為B、C、D。7、關于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下列表述,哪些是錯誤的?A、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被稱為法律關系的內容B、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被稱為法律關系的客體C、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被稱為法律事實D、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被稱為法律關系【參考答案】:A,C,D【解析】:籠統地講,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客體與權利客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權利客體是權利行使所及的對象,它說明:享受權利的主體在哪些方面可以對外在的客體(物質客體或精神客體)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這種對象始終是與權利本身并存共滅的。從單個權利的角度講,其客體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關系客體。然而,一旦權利的行使與特定義務的履行發生聯系,此時權利客體不僅是權利所及的對象,也是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權利客體也就變成了法律關系的客體。8、現代國家主要的結構形式有下列哪幾種類?A、單一制B、復合制C、聯邦制D、邦聯制【參考答案】:A,C【解析】:見國家結構形式概述。9、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A、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參考答案】:A,B,C,D【解析】:答案及解析:ABCD《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A項中,“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歇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B項中,“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C項中,“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丙顯然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D項中,“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應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ABCD四項都正確。10、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內容?A、服從命令聽指揮B、忠實于黨和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C、忠實于憲法和法律D、忠實于客觀事實【參考答案】:B,C,D【解析】: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忠實于黨和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忠實于客觀事實。A項顯然不正確,因為檢察官不同于軍人,軍人以服從命令聽指揮為最高準則,而檢察官是要有獨立辦案的精神的。11、有權設定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有A、法律B、行政法規C、地方性法規D、某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單行條例【參考答案】:A,B,C【解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第10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11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12、在訴訟過程中,不能裁定終結訴訟的情形包括下列哪些選項?A、原告死亡,中止訴訟滿6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B、原告死亡,中止訴訟滿3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C、原告死亡,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D、原告死亡,因特殊情況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參考答案】:A,B,D【解析】: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13、刁某花5000元從人販子手中買來一名受騙的四川姑娘作妻子,姑娘知道真相后欲逃跑,刁某將其手腳捆住,強行與其同房,發生性關系,事后為防止其逃跑將其鎖在屋內。一月后女方哥哥領公安人員前來解救,刁某持械堵住屋門不許公安人員進入,相持一個多小時,致使全村許多村民前來圍觀,后公安人員制服刁某使該四川姑娘得救,兩名公安人員在與刁某搏斗時受輕傷。本案刁某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些犯罪?A、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B、強奸罪C、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D、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參考答案】:B,C,D【解析】:刁某沒有聚眾,因此,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14、甲某因為犯醫療事故罪于1998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1998年3月3日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甲某繼續在醫院從事診療工作。但是甲某在考驗期內經常私自外出行醫,收取報酬。在一次私自行醫時造成難產,危及母嬰的生命,幸虧患者親屬及時將孕婦送往醫院搶救,才避免發生嚴重后果。關于此案,下列哪些說法正確?A、甲某的緩刑考驗期從1998年3月3日起至2001年1月2日止B、甲某的緩刑考驗期從1998年3月3日起至2001年3月2日止C、對甲某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D、對甲某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參考答案】:B,D【解析】:在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但如果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話,則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因此甲某的緩刑考驗期從1998年3月3日起至2001年3月2日止,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由此可見,撤銷緩刑的事由包括四種: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發現漏罪的,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應當撤銷緩刑。C選項錯誤,因為應當撤銷緩刑是正確的,但不需數罪并罰。甲某雖有私自行醫行為,甲某具有醫療資格,不算作非法行醫,且醫療事故罪是過失犯罪,沒有發生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因而不構成醫療事故罪,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因此D選項正確,本題應選BD。15、甲主動提出帶乙某的9歲兒子去游泳,并向乙某保證其安全。但在游泳過程中因為與丙聊天而疏于照看而致乙某之子淹死。下列關于本案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構成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是先行行為B、丙也應當負刑事責任C、甲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D、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參考答案】:A,D【解析】:在不作為犯罪中,行為人負有某種行為義務,這種義務可能源于法律規定、行為人職務上或者業務上的需要、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本案中,行為人的義務來源即為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義務。另外,不純正不作為犯也可以由過失構成,本案中甲的主觀心態即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D。16、律師周某若要終止委托關系,下面哪些情形符合終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A、在終止代理之前,向王某提出勸誡,糾正其偽造證據的行為B、在決定終止代理時,向王某盡可能提前發出要求解除代理關系的通知C、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D、扣留王某的有關訴訟材料,以作為舉報王某偽造證據的證據【參考答案】:A,B,C17、下列選項中哪些是正確的?()。A、英國是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B、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C、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是法國的《人權宣言》D、英國憲法是由憲法性文件、憲法性慣例和憲法性判例構成,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參考答案】:A,B,D【考點】近代意義的憲法的產生【解析】選項ABD都是正確的表述,唯有C是錯誤的。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是1791年法國憲法,該憲法的序言是《人權宣言》,但是《人權宣言》并不代表憲法本身18、在下面所列的選項中,哪些是申請股票上市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都應當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A、上市報告書B、公司營業執照C、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D、公司章程【參考答案】:A,B,D【考點】申請公司股票和債券上市應提交的文件【解析】《證券法》第52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第58條規定: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根據上述法條可知申請公司債券上市并不需要報送股東大會決議,故本題應選ABD。19、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五個嚴禁”的規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為屬于該規定嚴禁之列?()。A、北方某省高級法院田法官給承辦自己老家小學工程質量糾紛案的某基層法院孔法官打電話,希望盡快審理該案以不影響學校按時開學B、中部某法庭許法官在下鄉巡回審理糾紛案件時與代理人、雙方當事人、村委會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邊喝酒邊調解,并在返回時收下被告贈送的5斤土豆C、西北某基層法院包法官隱瞞正在辦理的傷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異母兄弟的實情繼續審案D、東部某中級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環球拍賣公司主持拍賣涉案的五套房屋【參考答案】:A,B,D20、甲國注冊的漁船“踏浪號”應乙國注冊的漁船“風行號”之邀,在乙國專屬經濟區進行捕魚作業時,乙國海上執法船趕來制止,隨后將“踏浪號”帶回乙國港口。甲乙兩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且兩國之間沒有其他相關的協議。據此,根據海洋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只要“踏浪號”向乙國有關部門提交適當保證書和擔保,乙國必須迅速釋放該船B、只要“踏浪號”向乙國有關部門提交適當保證書和擔保,乙國必須迅速釋放該船船員C、如果“踏浪號”未能向乙國有關部門及時提交適當擔保,乙國有權對該船船長和船員處以3個月以下的監禁D、乙國有義務將該事項迅速通知甲國【參考答案】:A,B,D【考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析】本題考查專屬經濟區中沿海國法律與規章的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了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執行。其主要包括:(1)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后,應迅速獲得釋放。(3)沿海國對于在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4)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采取的行動及隨后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迅速通知船旗國。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踏浪號”向乙國有關部門提交適當保證書和擔保,乙國必須迅速釋放該船以及該船船員。乙國也有義務將該事項迅速通知甲國。ABD三個選項正確。沿海國對于在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因此乙國無權對該船船長和船員處以3個月以下的監禁。C項是錯誤的。21、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哪些法律?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B、《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C、《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D、《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紀年、國歌、國旗的協議》【參考答案】:B,C,D【解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紀年、國歌、國旗的協議》;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根據上述法律依據,選項B、C、D正確。司法考試應注意全面性,不應忽視法律法規的邊邊角角。22、律師行為可以引進競爭機制,但下列哪些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A、給介紹案源人回扣B、給辦案律師33%提成C、在有關刊物上刊登介紹律師事務所的廣告D、給委托方辦事人勞務費或實物【參考答案】:B,C【解析】:律師執業規范第十四條(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的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1、貶損和抵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能力與執業聲望;2、競相壓價收費或者不收費;3、給委托方辦事人員回扣費、勞務費或者饋贈金錢、實物;4、利用新聞媒介播發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廣告;5、借助與某些行政機關的關系對某行業、某系統、某地區的法律事務進行壟斷;6、向當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執行職務方面與案件承辦機關及其承辦人員之間具有密切或特殊的關系;7、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23、根據法定符合說的立場,以下關于事實認識錯誤的表述錯誤的是:A、甲本欲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將甲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B、乙本欲殺害仇人王五,見對面一個黑影走來,立即開槍,結果打死了鄰居張某,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C、丙誤將張三的汽車當作仇人李四的汽車放火燒毀,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D、在公共汽車上,丁將有主物當成遺忘物非法占有的,構成侵占罪【參考答案】:B,C【解析】:關于A選項。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也即抽象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對抽象的事實錯誤依據法定符合說,在主客觀相一致的范圍內定罪。甲本欲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將甲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由于行為人甲本身的差誤,導致其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構成,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因此,A選項的表述正確。關于B選項。乙本欲殺害仇人王五,見對面一個黑影走來,立即開槍,結果打死了鄰居張某,此情形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且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因此,B選項的表述錯誤。關于C選項。丙誤將張三的汽車當作仇人李四的汽車放火燒毀,此情形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且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論處。因此,C選項的表述錯誤。關于D選項。丁將有主物當成遺忘物非法占有,其認識的事實和客觀事實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此時就要強調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按其認識到的犯罪,即侵占罪定罪處罰。因此,D選項的表述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24、2003年非典期間,北京市海淀區某居民樓出現一個疑似病例,有關行政部門遂要求該居民樓的其它住戶在家中隔離觀察30天,并通過居委會向衛生部門每日報告個人體溫早晚各一次。請問在這一事件中,有關行政部門運用了哪些類型的行政應急措施?A、授益性應急措施B、負擔性應急措施C、限制性應急措施D、補充性應急措施【參考答案】:B,C【解析】:題中有關行政部門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居民的人身自由(要求該居民樓的其它住戶在家中隔離觀察30天),一方面又增加了居民的義務負擔(要求向衛生部門每日報告個人體溫早晚各一次)。因此答案為BC。25、下列關于國家賠償數額的論述,正確的是哪一項?A、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其誤工減少的收入的最高賠償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B、造成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倍C、造成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D、造成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其數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參考答案】:A,C【解析】:見《國家賠償法》第27條26、甲的女兒2003年參加高考,沒有達到某大學錄取線。甲委托該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該大學主管招生的副校長丙打招呼,甲還交付給乙2萬元現金,其中1萬元用于酬謝乙,另1萬元請乙轉交給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將1萬元轉交給丙。丙收下1萬元,并答應盡量幫忙,但仍然沒有錄取甲的女兒。一個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對丙說:“你沒有幫人家辦事,不能收這1萬元,還是退給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將1萬元退給甲。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A、乙的行為成立不當得利與介紹賄賂罪B、丙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賄罪C、丙在未能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還了財物,所以不成立受賄罪D、丁將1萬元賄賂退給甲而不移交司法機關,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參考答案】:A,B,C,D【解析】:答案及解析:ABCDA錯,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B錯,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C錯,丙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既遂,后又退還財物只能做為量刑情節考慮。D錯,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證據而毀滅。27、下列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A、甲在實施搶劫之后,為了滅口,將被害人殺死B、乙強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殺C、丙與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殺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毀其家中物品,揚言如果丁2日內不能殺死其夫,就要丁自殺,丁因不忍心殺夫而自殺身亡D、某男與某女相約自殺,欺騙某女先自殺后,該男逃走【參考答案】:A,C,D【解析】:關于A選項。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將被害人殺死,只構成搶劫罪。如果為了滅口而將被害人殺死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A選項當選。關于B選項。強奸后引起某女自殺的,是因為犯罪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應當依所犯之罪定罪,致人自殺的情形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所以,對乙應當定強奸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因此,B選項不選。關于C選項。逼迫自殺,即行為人憑借某種權勢或者利用某種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故意強迫他人自殺的行為。此種情況,自殺并非被害人所愿,實屬借被害人之手殺死被害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因此,C選項當選。關于D選項。某男誘騙某女自殺,其主觀上有剝奪其生命的愿望,屬于直接故意;其利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殺,使其故意殺人的目的得以實現,應定故意殺人罪。因此,D選項當選。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28、甲為一私營企業,由于經營有方效益頗佳,甲所在市政府為改善本市另一家與甲經營同類產品的乙企業(國有企業)經營不佳的狀況,指令將甲與乙兩企業合并。對此決定,誰有權提出行政訴訟?A、甲企業B、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C、乙企業D、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考答案】:A,B,C【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十七條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29、《刑法》第263條規定,持槍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理由,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馮某搶劫了某出租車司機的錢財。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確認,馮某搶劫時使用的是仿真手槍,因此,法官在對馮某如何量刑上發生了爭議。法官甲認為,持仿真手槍搶劫系本條款規定的持槍搶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也應是這樣。因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不將仿真手槍包括在槍之內,就會在該條款作出例外規定。法官乙認為,持仿真手槍搶劫不是本條款規定的持槍搶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圖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將持槍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為這種搶劫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槍搶劫不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法官甲對《刑法》第263條規定的解釋是一種體系解釋B、法官乙對《刑法》第263條規定的解釋是一種目的解釋C、法官對仿真手槍是不是槍的判斷是一種純粹的事實判斷D、法官的爭議說明:法律條文中所規定的詞的意義具有一定的開放性,需要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解釋學循環來確定其意義【參考答案】:B,D【考點】法律解釋;法的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解析】所謂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體系結構方面所作的解釋,它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于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而本案中法官甲對《刑法》的解釋不符合體系解釋的含義,故選項A不正確。目的解釋是指依據立法者的目的而進行的解釋,它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B項正確。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不僅要進行法律事實判斷,還要進行法律判斷。故選項C不正確。由于法律詞語本身具有不確定性,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解釋學循環來確定某些詞語的意義,即整體只有通過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對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過對整體的理解才能達到。這種解釋學循環可以幫助人們防止孤立地、斷章取義地去曲解法律。選項D是正確的。因此,本題選BD30、甲公司向美國乙開證行發出通知,說明匯票上存在欺詐,而乙開證行兌付了匯票。乙開證行的行為應如何認定?()A、乙開證行應對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因甲公司已通知了乙開證行匯票上存在欺詐B、只要單證表面相符,并構成善意行為,乙開證行不負任何責任C、乙開證行接到甲公司的通知后應立即禁止款項的兌付D、乙開證行無權禁止款項的兌付,只有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禁止款項的兌付【參考答案】:B,D【考點】信用證欺詐【解析】銀行對信用證具有審單的義務,審單時只須堅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原則即可。D項實際上是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表述,即在承認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原則的同時,也應當承認有例外情況。如果在銀行對賣方提交的單據付款或承兌以前,發現或獲得確鑿證據,證明賣方確有欺詐行為,賣方可請求法院向銀行頒發禁止令,禁止銀行付款。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首先是在美國法院的判例中提出來的。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也有對信用證欺詐及補救辦法的成文法規定。此外,在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等國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三、不定向選擇題1、下列犯罪中可能成為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是:A、走私毒品罪B、貪污罪C、受賄罪D、信用卡詐騙罪【參考答案】:A,B,C,D【解析】: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性質和來源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為任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掩飾、隱瞞的行為都成立洗錢罪。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有七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A選項中走私毒品罪屬于毒品犯罪的范疇,BC選項中貪污罪、受賄罪屬于貪污賄賂犯罪的范疇,D選項中信用卡詐騙罪屬于金融詐騙罪的范疇。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D。2、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的標志是哪項?A、《十二表法》的制定B、平民會議的召開C、萬民法的形成D、《民法大全》的問世【參考答案】:D【解析】:查士丁尼皇帝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從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匯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匯編,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國法大全》的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3、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的標志是哪項?A、《十二表法》的制定B、平民會議的召開C、萬民法的形成D、《民法大全》的問世【參考答案】:D4、甲某因搶劫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間;由于有立功表現而被假釋。假釋考驗期滿之日前一天,幾個朋友邀請甲某到一飯店擺宴慶賀他獲得新生,甲某喝酒較多。飯后,甲某駕車回家途中撞倒一人,甲某下車一看人已死亡,酒頓時嚇醒,駕車逃離現場,后被查獲。對甲某的行為應()處理。A、按照交通肇事罪B、按照累犯C、按照數罪并罰中先減后并的原則D、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參考答案】:A,C【解析】:參見《刑法》第69、70、71條,如下:第六十九條【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并科原則】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條【漏罪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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