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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說明:本課件只是本課內容的概要,詳細內容仍需通過教材及課程課件獲得。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說明:本課件只是本課內容的概要,詳細內容仍需1第一章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國家在對市場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以及對整個市場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1、國家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2、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3、國家在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三、經濟法律關系的五大特征1、發生在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2、發生在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3、發生在國家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4、發生在國家對市場關系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5、是經濟法對一定經濟關系調整的結果。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法人與自然人)五、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物(4種)、貨幣與有價證券、智力成果、管理對象、行為(完成工作、提供勞務)。六、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事件(自然現象、社會活動)、行為(市場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經濟仲裁與司法行為)第一章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概念2第二章物權與債權一、什么是物權?權利人對特定之物享有的直接的支配權。物權以對世性、排他性為基本特征。具有追及效力與優先效力。二、物權基本原則是什么?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一物一權(所有權)原則。三、物權的種類有哪些?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屬于自物權,后兩者屬于他物權。注意相鄰權與地役權的關系與區別。第二章物權與債權一、什么是物權?3四、所有權有哪些特征?完全性、原始性、彈力性、排他性、永久性。五、所有權有哪四大權能?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其中,占有的特殊形態為共有,即兩人以上主體對同一財產共享所有權,根據共有人權利義務的不同關系,共有又分為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六、所有權的取得和轉移方式有哪些?根據某項所有權有無前手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注意善意取得的認定。注意動產與不動產的轉移方式。四、所有權有哪些特征?4七、債的特征是什么?債是一種以給付或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的重要特征在于其體現為一種對人權。八、債的發生根據有哪些?因合同、因單獨行為(如贈予、懸賞)、因侵權行為、因不當得利(不保護善意第三人,無條件返還現存利益,但不負賠償責任)、因無因管理(主觀上有為他人的目的,客觀上沒有義務亦未受托并有管理行為)等原因而發生。后三種為法定原因。九、債的種類有哪些?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劃分的主要法律意義在于,當原物滅失時,種類物之債可以以同類物替代,而特定物之債只能尋求損害賠償。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后者又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除非法律規定或特別約定,絕大多數多數人之債都是按份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七、債的特征是什么?5一、知識產權的特征有哪些?作為一種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或凝結了商業信譽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征。二、知識產權包括哪幾種?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三、知識產權巴黎公約三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性原則第三章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知識產權6四、商標的特征及分類是什么?商標是一種區別于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標記。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1、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2、注冊商標與非注冊商標;3、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4、聯合商標與防御商標;5、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聲音商標;6、馳名商標與非馳名商標。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有哪些?1、國家和國際組織名稱及標志;2、帶有民族歧視的標志;3、夸大宣傳并有欺騙性的標志;4、有違公序良俗及社會道德的標志;5、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已注冊使用的除外)。六、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有哪些?1、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或型號;2、僅表示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類似特點的標志;3、非來源于某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而采用該地理標志的。四、商標的特征及分類是什么?7七、商標注冊申請原則及審核原則是什么?商標注冊采自愿原則。申請原則:分類申請,一標多類。審核原則: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無法確定可抽簽。八、商標權的期限有多長,可否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可以續展,但需在前后6個月提出,前6個月為續展期,后6個月為寬展期,無次數限制。九、商標權有哪些內容?獨占權、禁止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七、商標注冊申請原則及審核原則是什么?8第四章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及設立條件1、特征: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公務員、公檢法人員、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尚在禁業期內有禁業義務的人員。2、設立條件: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3、解散原因: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及設立條件9二、合伙企業的特征與類型1、特征:以合伙協議為企業成立的基礎、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為非法人組織、各合伙人之間利害相關、休戚與共。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種類:普通合伙企業(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按份責任)3、設立條件: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2至50人且其中至少有1人為普通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二、合伙企業的特征與類型10三、合伙企業的財產1、財產構成: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為合伙人共同共有。2、財產性質:企業的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之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3、財產份額轉讓: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在合伙人之間轉讓時則不必一致同意,通知即可。4、合伙財產的出質:可以為個人債務出質,但普通合伙人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業的財產11四、合伙企業的內部權力1、合伙事務決策權。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2、合伙事務執行權(有限合伙人沒有對外執行權):共同執行、委托執行、分別執行、授權執行。3、合伙企業內部監督權五、合伙人義務繳納出資義務、忠實義務(競業禁止和交易禁止,但有限合伙人不受此限)、勤勉義務(損害禁止義務、損害賠償義務)四、合伙企業的內部權力12六、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務比例的分擔實行對外連帶對內按份原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行使抵銷權、相關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行使代位權、相關債權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如果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企業財產首先用以償還企業債務,有剩余再分配給各合伙人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則首先用以償還其個人債務,剩余的再用以清償企業的債務。六、合伙企業的債務13七、合伙企業的變更入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聲明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合伙企業類型變化:當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該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企業解散。七、合伙企業的變更14八、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1、解散原因。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有限合伙企業若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2、清償順序:(1)清算費用。(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所欠稅款。(4)合伙企業的債務。(5)分配剩余財產。八、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15一、公司法調整的公司種類1、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自然人法人均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二、公司及股東、高管的權利義務1、公司權利義務: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合法經營和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可以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可以轉投資、可依法設立擔保、必須履行對職工的義務、必須組織工會實行公司民主管理。2、股東、高管權利義務: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有限責任、因出資享有股東權(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行為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第五章公司法一、公司法調整的公司種類第五章公司法16三、公司的設立1、設立方式:對于有限公司:準則設立,發起人數2至50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準則設立。即除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核批準。(第8條)發起人數2至200人。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為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四、公司章程及其記載事項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事項(不可或缺,否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相對必要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修改需到登記部門登記注冊。三、公司的設立17五、公司資本及公司債1、公司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充實原則)、資本不變原則。2、注冊資本: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3、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持有人地位及權利不同、利益和風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公司債的表現形式是債券,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票。)五、公司資本及公司債18六、公司的組織機構1、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對于上市公司,公司法規定了特別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3、董事、高管人員不能為的行為:競業禁止、勤勉義務4、股東訴訟的原告資格:監事會、董事會可以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六、公司的組織機構19七、公司的變更1、公司合并的種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2、公司分立的種類: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八、公司的清算1、財產的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公司債務。之后若有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清算期間的公司地位及限制: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七、公司的變更20第六章合同法一、合同法排除及適用范圍行政合同關系、企業內部的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對于《合同法》沒有列名的其他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當事人涉及財產關系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可以適用《合同法》。二、合同以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守德為基本原則。第六章合同法一、合同法排除及適用范圍21三、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及其他方式(如交易習慣)作為訂約形式。四、合同條款的三個問題1、必要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正式稱謂、長久居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標的(物、行為、智力成果);(3)數量與質量(有國家或行業強制標準的不得低于該標準,沒有強制標準的,可以約定);(4)價款或者報酬(無償合同與贈與合同除外);(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等);(7)解決爭議的方式(協商、仲裁、訴訟)。2、免責條款:一般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3、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合同中的房屋的買賣、租賃、居間、委托合同;居住物業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電水氣合同;運輸合同;郵政、電信合同等應提交管理部門備案。發現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不同意修改的,可以要求工商部門舉行聽證。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課件22四、訂立合同的方式:要約、承諾五、要約要約的內容要具體、確定,須包含要約人希望的合同基本內容,若只是籠統表述只可視為要約邀請(常見如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要約生效的時間原則上為到達受要約人處的時間。要約可在生效前撤回,可在受要約人承諾前撤銷。六、承諾承諾須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且是對要約內容的完全、單純、無條件接受,否則均視為新的要約或反要約。承諾可在到達要約人之前撤回。七、締約過失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訂約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課件23八、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九、導致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正、乘人之危等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十、任何單方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權或撤銷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被認定后自始無效。八、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24十一、合同的履行原則全面履行(適當履行、正確履行)原則、誠信履行原則(通知、協助、保密)、情勢變更原則(不能預見、不可抗力)。十二、條款補缺規則:協議補缺、規則補缺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法定補缺規則涉及質量、價款、報酬、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方面。十三、過程中政府價格變動的履行規則:以不利于違約方為原則。十四、債務人可以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履行不當時不免除原債權債務。十一、合同的履行原則25十四、雙務合同履行規則1、履行規則:同時履行(互有債務、未約定順序)、順序履行(互有義務、有履行順序)、債權人變化(提存)、提前履行(通知義務、費用負擔義務)。2、履行中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兩個唇齒條款:一是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證明對方確有履行不能的情形,二是通知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提供擔保。若對方能提供擔保則抗辯人恢復債務,若對方不能提供擔保則抗辯方有權解除合同。十五、合同履行中債的保全代位權: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撤銷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人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十四、雙務合同履行規則26十六、合同的變更1、合同變更的類型:協議變更、依法變更(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可請求法院依法變更)。2、合同的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十七、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根本違約。五種情形發生可依法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三不能”);(2)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3)遲延履行經催告仍未履行;(4)根本違約(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5)其他。十六、合同的變更27十七、合同的終止1、終止原因: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2、終止后的合同義務:當事人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相應的義務如通知、協助和保密等義務。合同終止后,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十八、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以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為主要方式。賠償損失的五項原則:(1)完全賠償原則;(2)合理預見原則;(3)經營欺詐懲罰賠償規則;(4)減輕損失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5)損益相抵規則(違約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各種附帶損失-避免的費用-避免的損失)。違約金性質是補償,不是懲罰。違約金約定最高不能超過損失的30%。定金數額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只能二選一。十七、合同的終止28十九、違約責任的免責包括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免責條款等。二十、繼續履行的條件:守約方要求、有履行的現實可能。二十一、主要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價等。二十二、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協商、仲裁、訴訟。十九、違約責任的免責29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說明:本課件只是本課內容的概要,詳細內容仍需通過教材及課程課件獲得。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說明:本課件只是本課內容的概要,詳細內容仍需30第一章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國家在對市場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以及對整個市場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1、國家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2、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3、國家在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三、經濟法律關系的五大特征1、發生在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2、發生在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3、發生在國家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4、發生在國家對市場關系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5、是經濟法對一定經濟關系調整的結果。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法人與自然人)五、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物(4種)、貨幣與有價證券、智力成果、管理對象、行為(完成工作、提供勞務)。六、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事件(自然現象、社會活動)、行為(市場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經濟仲裁與司法行為)第一章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概念31第二章物權與債權一、什么是物權?權利人對特定之物享有的直接的支配權。物權以對世性、排他性為基本特征。具有追及效力與優先效力。二、物權基本原則是什么?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一物一權(所有權)原則。三、物權的種類有哪些?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屬于自物權,后兩者屬于他物權。注意相鄰權與地役權的關系與區別。第二章物權與債權一、什么是物權?32四、所有權有哪些特征?完全性、原始性、彈力性、排他性、永久性。五、所有權有哪四大權能?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其中,占有的特殊形態為共有,即兩人以上主體對同一財產共享所有權,根據共有人權利義務的不同關系,共有又分為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六、所有權的取得和轉移方式有哪些?根據某項所有權有無前手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注意善意取得的認定。注意動產與不動產的轉移方式。四、所有權有哪些特征?33七、債的特征是什么?債是一種以給付或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的重要特征在于其體現為一種對人權。八、債的發生根據有哪些?因合同、因單獨行為(如贈予、懸賞)、因侵權行為、因不當得利(不保護善意第三人,無條件返還現存利益,但不負賠償責任)、因無因管理(主觀上有為他人的目的,客觀上沒有義務亦未受托并有管理行為)等原因而發生。后三種為法定原因。九、債的種類有哪些?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劃分的主要法律意義在于,當原物滅失時,種類物之債可以以同類物替代,而特定物之債只能尋求損害賠償。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后者又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除非法律規定或特別約定,絕大多數多數人之債都是按份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七、債的特征是什么?34一、知識產權的特征有哪些?作為一種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或凝結了商業信譽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征。二、知識產權包括哪幾種?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三、知識產權巴黎公約三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性原則第三章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知識產權35四、商標的特征及分類是什么?商標是一種區別于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標記。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1、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2、注冊商標與非注冊商標;3、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4、聯合商標與防御商標;5、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聲音商標;6、馳名商標與非馳名商標。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有哪些?1、國家和國際組織名稱及標志;2、帶有民族歧視的標志;3、夸大宣傳并有欺騙性的標志;4、有違公序良俗及社會道德的標志;5、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已注冊使用的除外)。六、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有哪些?1、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或型號;2、僅表示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類似特點的標志;3、非來源于某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而采用該地理標志的。四、商標的特征及分類是什么?36七、商標注冊申請原則及審核原則是什么?商標注冊采自愿原則。申請原則:分類申請,一標多類。審核原則: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無法確定可抽簽。八、商標權的期限有多長,可否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可以續展,但需在前后6個月提出,前6個月為續展期,后6個月為寬展期,無次數限制。九、商標權有哪些內容?獨占權、禁止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七、商標注冊申請原則及審核原則是什么?37第四章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及設立條件1、特征: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公務員、公檢法人員、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尚在禁業期內有禁業義務的人員。2、設立條件: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3、解散原因: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及設立條件38二、合伙企業的特征與類型1、特征:以合伙協議為企業成立的基礎、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為非法人組織、各合伙人之間利害相關、休戚與共。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種類:普通合伙企業(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按份責任)3、設立條件: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2至50人且其中至少有1人為普通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二、合伙企業的特征與類型39三、合伙企業的財產1、財產構成: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為合伙人共同共有。2、財產性質:企業的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之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3、財產份額轉讓: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在合伙人之間轉讓時則不必一致同意,通知即可。4、合伙財產的出質:可以為個人債務出質,但普通合伙人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業的財產40四、合伙企業的內部權力1、合伙事務決策權。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2、合伙事務執行權(有限合伙人沒有對外執行權):共同執行、委托執行、分別執行、授權執行。3、合伙企業內部監督權五、合伙人義務繳納出資義務、忠實義務(競業禁止和交易禁止,但有限合伙人不受此限)、勤勉義務(損害禁止義務、損害賠償義務)四、合伙企業的內部權力41六、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務比例的分擔實行對外連帶對內按份原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行使抵銷權、相關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行使代位權、相關債權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如果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企業財產首先用以償還企業債務,有剩余再分配給各合伙人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則首先用以償還其個人債務,剩余的再用以清償企業的債務。六、合伙企業的債務42七、合伙企業的變更入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聲明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合伙企業類型變化:當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該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企業解散。七、合伙企業的變更43八、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1、解散原因。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有限合伙企業若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2、清償順序:(1)清算費用。(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所欠稅款。(4)合伙企業的債務。(5)分配剩余財產。八、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44一、公司法調整的公司種類1、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自然人法人均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二、公司及股東、高管的權利義務1、公司權利義務: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合法經營和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可以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可以轉投資、可依法設立擔保、必須履行對職工的義務、必須組織工會實行公司民主管理。2、股東、高管權利義務: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有限責任、因出資享有股東權(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行為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第五章公司法一、公司法調整的公司種類第五章公司法45三、公司的設立1、設立方式:對于有限公司:準則設立,發起人數2至50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準則設立。即除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核批準。(第8條)發起人數2至200人。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為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四、公司章程及其記載事項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事項(不可或缺,否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相對必要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修改需到登記部門登記注冊。三、公司的設立46五、公司資本及公司債1、公司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充實原則)、資本不變原則。2、注冊資本: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3、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持有人地位及權利不同、利益和風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公司債的表現形式是債券,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票。)五、公司資本及公司債47六、公司的組織機構1、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對于上市公司,公司法規定了特別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3、董事、高管人員不能為的行為:競業禁止、勤勉義務4、股東訴訟的原告資格:監事會、董事會可以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六、公司的組織機構48七、公司的變更1、公司合并的種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2、公司分立的種類: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八、公司的清算1、財產的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公司債務。之后若有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清算期間的公司地位及限制: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七、公司的變更49第六章合同法一、合同法排除及適用范圍行政合同關系、企業內部的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對于《合同法》沒有列名的其他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當事人涉及財產關系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可以適用《合同法》。二、合同以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守德為基本原則。第六章合同法一、合同法排除及適用范圍50三、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及其他方式(如交易習慣)作為訂約形式。四、合同條款的三個問題1、必要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正式稱謂、長久居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標的(物、行為、智力成果);(3)數量與質量(有國家或行業強制標準的不得低于該標準,沒有強制標準的,可以約定);(4)價款或者報酬(無償合同與贈與合同除外);(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等);(7)解決爭議的方式(協商、仲裁、訴訟)。2、免責條款:一般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3、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合同中的房屋的買賣、租賃、居間、委托合同;居住物業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電水氣合同;運輸合同;郵政、電信合同等應提交管理部門備案。發現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不同意修改的,可以要求工商部門舉行聽證。經濟法概論總復習課件51四、訂立合同的方式:要約、承諾五、要約要約的內容要具體、確定,須包含要約人希望的合同基本內容,若只是籠統表述只可視為要約邀請(常見如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要約生效的時間原則上為到達受要約人處的時間。要約可在生效前撤回,可在受要約人承諾前撤銷。六、承諾承諾須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且是對要約內容的完全、單純、無條件接受,否則均視為新的要約或反要約。承諾可在到達要約人之前撤回。七、締約過失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訂約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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