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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4/34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試行)2003.8目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目標…………2第三章責任制………4第四章安全監督…6第五章規程制度……7第六章反事故措施打算與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9第七章教育培訓…………11第八章例行工作………………13第九章發電企業的并網運行………………15第十章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16第十一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19第十二章電力多經企業……………22第十三章考核與獎懲………23第十四章附則……………24

第一章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治理工作,保證職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治理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所有生產單位(電力、非電力產業公司,各基層企業、公司)(以下統稱各企業)。第三條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治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第五條公司系統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故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第六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打算、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確實是效益、安全確實是信譽、安全確實是競爭力"的意識,搞好安全工作。第七條公司系統各企業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工會與行政監察部門有權參與企業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調查,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八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規定、制度,制定適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努力實現安全治理工作現代化。第二章

目標第九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阻礙,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4種事故:(一)人身死亡。(二)電廠垮壩。(三)主設備嚴峻損壞。(四)重大火災。第十條產業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三)不發生特不重大設備事故。(四)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五)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第十一條基層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操縱:(一)企業操縱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事故。(二)部門(車間)操縱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三)班組操縱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第十二條電力建設項目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型水電建設項目不發生群傷、群亡事故.(二)不發生重大設備損壞事故。(三)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建設項目單位必須對參加建設的施工企業的安全施工進行協調、監督,并要求各施工企業制定確保實現上述安全目標的措施和方案。第十三條發電企業每年應實現的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一)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二)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第十四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部門(車間)、班組能夠依照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第三章

責任制第十五條公司系統實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由上一級企業行政正職與下一級企業行政正職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依據本規定第二章及當年的安全工作重點制訂。第十六條公司系統各級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負全面責任。第十七條各級企業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差不多職責:(一)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批閱并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四)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定期主持召開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中發覺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并確保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如實地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五)保證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六)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所需經費協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第十八條各級企業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企業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企業行政正職負責。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第二十條公司系統內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中,上級企業(公司)為下級企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公司系統內下級企業(公司)的安全治理工作向上級企業(公司)負責,各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實行生產安全事故三個渠道逐級報告制度,由各企業的要緊負責人、行政治理部門和安監系統及時向上一級對口領導、部門報告。各企業必須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級報告系統的責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監督第二十三條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執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治理方法》。第二十四條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安全生產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同意上級安全監察機構的審查。第二十五條產業公司、從事生產的基層企業應設立二級獨立安全監察機構。經上級批準不設獨立安全監察機構的,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監督主管及安全監督專責人員。第二十六條發電企業的要緊生產部門(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部門(車閣)和班組、兼職安全員。由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第二十七條產業公司、水電建設單位的安全監察機構由各企業行政正職主管或行政正職托付的行政副職分管,其他企業和單位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第二十八條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第二十九條安全監察機構要緊職責: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二)進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覺的事故隱患或阻礙安全生產的問題,應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三)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提出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的建議。第三十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操縱室、調度室等企業管轄區域檢查了解安全情況,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二)有權要求愛護事故現場,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反映。第五章

規程制度第二十一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企業在貫徹中能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第三十二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文明生產及安全健康的各項規程制度。依照上級頒發的規程和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講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二)依照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治理制度,依照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講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三)依照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治理條例》和電網企業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企業的運行規程和事故處理規程,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四)電力建設項目單位要依照上級頒發的施工治理規定,督促、檢查施工單位認真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安全健康和環境治理的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第三十三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二)每年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能夠接著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三)現場規程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第三+四條產業公司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基層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發電企業及在發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治理等制度;較大的施工作業還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雙方會簽和安全交底制度。第三十六條發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治理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打算與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第三十七條各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打算和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各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打算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與制定。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制定。第三十八條反事故措施打算應依照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的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國制。反事故措施打算應納入檢修、技改打算之中。第三十九條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安全技術措施打算應依照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確保職工健康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依照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文明生產、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第四十條電力基層企業的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打算和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打算的依據。第四十一條各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打算、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所需資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單列。第四十二條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打算和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第四十三條各企業主管領導和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打算、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的實施情況保證反事故措施打算、安全技術勞動愛護措施打算的落實。第七章教育培訓第四十四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和培訓,教育每位從業人員了解和明白得依法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從業人員應當同意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四十五條各企業新進入的生產從業人員,必須通過企業、部門、班組三級安全教育;電力企業的新生產從業人員還需要通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各企業新上崗的生產從業人員,必須通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并通過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后持證上崗。第四十六條各企業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二)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通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電力企業還需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三)設備通過重大技術改造后,所有相關的運行和檢修人員必須通過培訓和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七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治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一)集團公司對產業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二)產業公司對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基層企業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三)基層企業對部門(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四)基層企業對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電力產業公司及所屬電力基層企業應依照情況對生產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考試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應重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判。第四十九條基層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第五十條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礙和嚴峻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岡。第五十一條各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各企業應運用現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第八章

例行工作第五十二條電力產業公司及電力基層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非電力產業公司及所屬企業參照執行。各企業要積極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治理體系貫標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持續改進機制,提高安全治理水平。第五+三條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做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等工作。|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判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第五十四條安全日活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部門(車間)領導應參加活動并檢查情況。第五+五條安全分析會。各產業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基層企業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各產業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基層企業的安監負責人參加。基層企業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第五十七條安全檢查。基層企業應依照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各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治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打算并監督落實。第五十八條安全簡報。產業公司、電力基層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第九章

發電企業的并網運行第五十九條發電企業應遵照《電力法》、《電網調度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協議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為保證電廠人身、設備的安全和穩定運行、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等,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二)為保證電廠人身、設備的安全和穩定運行,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等,雙方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三)為保證電廠人身、設備的安全和穩定運行,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等的安全監督和技術監督內容。第六十條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可通過相互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并網運行的安全條件。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和范圍僅限于與電廠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相關的部分。第六十一條發電企業運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時,運行值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程處理,處理后必須立即報告有關調度機構的值班人員第六十二條發電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建立發輸電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情況分析和交流制度,交流治理經驗、通報相關信息,共同保證電廠和電網的安全運行。第六十三條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對各自發生的事故都應積極協助對方開展有關事故調查,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進行事故調查。第十章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第六十四條公司系統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負責項目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依據國家和行業安全治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第六十五條公司系統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全委員會)。(一)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二)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三)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第六十六條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安全委員會,并出任安全委員會主任。安全委員會其他成員由監理、施工、設計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擔任。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須在7天內依照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第六十七條安全委員會的差不多任務:動員和組織各參建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治理的重大措施。(二)討論通過項目法人單位制定的項目安全目標、安全工作打算、安全技術措施打算以及項目法人單位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治理制度,并動員和組織參建單位落實。(三)通過并公布建設工地各參建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和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規定,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方法,協調參建單位相互之間安全問題的關系。安全委員會不替代各參建單位的內部安全治理工作。第六十八條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參建單位通告

第六十九條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工作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設立的安全監察部門承擔。安全監督工作辦事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其要緊任務:(一)監督各項目參建單位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審定。(三)建立與各參建單位安全治理機構的安全信息網聯系制度并組織安全網正常活動,協調各單位與安全監理工程師之間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第七十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和安全擋案制度,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及各種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七十一條公司系統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方法由委員會決議確定。第七十二條參加公司系統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依據國家和行業安全治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公司系統各企業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規定第十一章的有關內容和本章的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加以明確。第十一章

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第七十三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安全治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第七十四條各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在依法簽訂合同時,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第七十五條各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安全施工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素養應符合工程要求。(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應設有專職安全治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設兼職安全員。第七十六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一)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五條所列條件。(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損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損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四)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愛護等方面的其他責任。第七十七條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能夠預留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時,由發包方依照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第七十八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察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七十九條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不管任何緣故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發包方依照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第八十條因承包方負要緊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治理關系者除外。第八十一條基層企業的部門(車間)、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對外發包工程項目。第八十二條電力基層企業的臨時工所從事的工作應為服務性崗位和輔助工作,不得在主業核定的崗位上崗。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同時進行必要的相關專業和業務測試,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第八十三條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車間、班組的負責人領導。第八十四條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業和企業的有關規定進行工作。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第八十五條臨時工的安全治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相同。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與固定職工相同。第十二章

電力多經企業第八十六條電力基層企業(電廠)主辦、掛靠的多經企業,在安全生產治理和監督方面,除同意電力基層企業的治理和監督外,同時同意電力基層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同意地點政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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