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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220年————581年)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與立法概況一、法制指導思想
(一)三國時期重視法制的思想(二)兩晉的引禮入律思想(三)北朝禮律進一步結合的思想二、立法概況這一時期的各割據政權都分別制定有自己政權的法律文件。從立法成就上看,曹魏的《新律》、西晉的《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北齊的《北齊律》最具代表性。
(一)曹魏《新律》的制定229年,魏明帝命陳群、劉邵等人制定新法。陳群等人參照漢律,制定出《新律》18篇。1、體例。將《具律》改稱《刑名》并列于篇首,突出其律典總則的地位和總括全律的作用。這一改革在封建律典編撰體例結構上是一次重大突破,被后世律典繼承。2、具體內容:把保護封建貴族特權的“八議”正式納入律典中,使封建法律的禮律結合傳統得以繼續發展。進一步規范刑罰制度。取消宮刑,將刑制確定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除上述之外的刑罰方法,如除名、奪爵等)罪七種,為向封建制五刑過渡提供了條件。《晉律》首先,篇目增至20篇;創設《法例》篇目,與《刑名》一同構成律典的總則;它開創了律注合編的新體例。其次,第一次在法典在法典中規定了“五服制度”。(三)《北魏律》的編撰北魏(386拓跋gui建魏,439統一北方,534分裂)太和年間由崔浩、高允等奉命編修,于495年頒行天下。共計20篇創立“留養”制度。“《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魏書·刑法志》)唐代“權留養親”、明清“存留養親”。創設“官當”制度《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后聽仕,降先階一等。”(《魏書·刑法志》)(四)東魏和西魏法律的發展1、東魏孝文帝在位期間,命群臣議定新法,因議定新法于麟趾殿,故新法被稱為《麟趾格》。格成為中國封建法律的一種新形式。2、西魏政權建立后,先于太祖大統七年(公元541年)對以往的法律制度進行了一些修改,大統十年(公元544年)蘇綽又進行了一次修訂并予以公布,這即西魏法律《大統式》。式成為中國封建法律的新形式。第三、它首創了“重罪十條”作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突出了封建法律的專制特征。第四、它確立起五刑制度:鞭、杖、徒、流、死。為隋唐時期的新五刑奠定了基礎。四、法律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表現出漸趨完善的變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的封建法律體系。二、刑罰制度(一)封建五刑制度的基本確立北魏執行“赦死從流”原則,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減等刑,填補了死刑和徒刑間的空白,使刑罰制度變為:杖、鞭、耐、流、死五等,五刑制度開始向規范和系統方向發展。北周改五刑為:杖、鞭、徒、流、死,每種五等,共計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基本形成,為隋唐五刑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礎。(二)宮刑被最終廢止漢文帝刑制改革的核心是廢除肉刑,但終兩漢時代,最殘酷的肉刑——宮刑并未完全廢止。曹魏時曾禁止宮刑,北魏重新使用宮刑。西魏、北齊明令禁止使用宮刑,將應施宮刑者沒為官奴婢。從北齊起,宮刑從法律上被正式廢止。三、定罪量刑的原則和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政治統治的突出特點是士族門閥統治占主導地位,法律的核心任務就是維護門閥士族的統治地位,保護其在社會上的各種特權。由此,定罪量刑原則也以維護門閥貴族特權為核心,封建等級特權制度正式法律化。(一)曹魏以“八議”入律曹魏制定《新律》時,魏明帝為了籠絡官僚貴族集團,取得他們對自己統治地位的支持,以《周禮》中的“八辟”為依據,將“八議”制度正式訂立于法律之中。曹魏律首次將“八議”正式列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明清,但十惡則不適用上述規定。清代雖有“八議”的規定,但實際上并不實行。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特權人物犯罪后不經一般司法程序而進行審判,而應上報,由皇帝根據具體情況減免其刑罰的一種特權制度。這八類人是:親(皇親國戚)、故(皇帝故舊)、賢(道德修養高的人)、能(有才能的人)、功(功勛卓著的人)、貴(官僚權貴)、勤(勤勞的人)、賓(先朝帝王的子孫)。“八議”入律使封建貴族特權法定化、制度化、系統化,使貴族官僚地主獲得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的特權,因而被后世各封建王朝沿用,對封建法律制度產生深遠影響。五服具體分為:一斬衰,子女對父母、妻對夫等服此喪。喪期三年,以極粗的生麻布為喪服不縫衣邊。二齊衰,孫為祖父母、夫為妻等服此喪。喪期一年(或為曾祖父母服喪五月,或為高祖父母等服喪服喪三月),用次粗的生麻布為喪服,縫衣邊。三大功,為堂兄弟、出嫁的姑姑、姐妹等服此喪。喪期九月,用粗熟布為喪服。四小功,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此喪。喪期五月,用稍粗熟布為喪服。五緦麻:為曾伯叔祖父母,在室曾祖姑等服此喪。喪期三月,用稍細的熟布為喪服。在此五等范圍內即是法定的親屬關系。自《晉律》確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之后,一直沿用到清末。總之,喪服制不僅是喪葬時服飾的區分,也是封建大家族內部劃分尊卑遠近關系的重要標志,是“禮”的集中表現。這種“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是儒家綱常禮教法律化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三)南北朝推行官當官當:是北魏至明代法律規定的一種等級特權制度。官員若犯徒罪,法律允許其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刑罰,故又稱“以官當徒”。官當之規定源于《晉律》的“雜抵罪”:“免官比三歲刑”。正式使用“官當”之名,始于南朝的《陳律》,“官當”之制沿用至宋。元、明、清律無此規定。是封建等級特權條例在法律中的又一體現2.御史臺權力的增強3.尚書臺地位提高兩晉南北朝整個時代,中央行政機關兼領司法事務成為趨勢。(二)地方司法機關地方司法機關仍與行政合一,司法權屬于各級行政長官,分為縣、郡、州三級。二、訴訟審判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的訴訟審判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制度日趨完善。(一)上訴直訴制度的創立兩漢時期司法制度中嚴禁越訴。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起訴制度發生較大變化,實行了上訴直訴制度。西晉時在朝堂外懸設“登聞鼓”,允許有重大冤屈者擊鼓鳴冤,直訴于中央甚至皇帝。上訴直訴制度的推行,強化了中央司法機關對地方司法機關的監督,反映出司法審判權向上集中的趨勢。(四)測罰測立刑訊之法的確立南朝梁創立了“測罰”逼供之法。該法針對的是拒不招供的受審者,方法是先使受審者斷食三天,才允許家人送粥;對婦女、老人和兒童,則斷食一天半后才許進食。如此循環往復,直到招供為止。南朝陳武帝時,又發明了測立逼供法。該法先對受審者分別鞭打二十下、笞捶三十下后,再戴上枷械刑具,強制其站立在一個頂部僅容兩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取口供。首次站立測罰的時間為七刻;再次分兩回,朝三刻,夕七刻。每七天還要鞭打一次。總之,這一階段的刑訊逼供手段相當野蠻殘忍,反映出動蕩時代的司法腐敗與黑暗。第四節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制的特點一、法律儒家化的進一步發展(一)封建特權制度法律化
封建特權制度法律化主要體現在:“八議”之法入律;“官當”制度出現;“九品中正制”產生。(二)刑罰適用原則進一步儒家化
主要表現在:“準五服以治罪”的出現和“重罪十條”的確立。二、律學的進一步發展律學在這一背景下獲得新發展。律學家研究的對象不再僅僅是對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質與作用的一般論述,而是側重于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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