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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各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落到實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關于印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認定和資助資金發放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及《關于轉發河南省教育脫貧等五個專項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我校在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第二章認定機構與職能第四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第五條各學院成立以學院主要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第六條各學院以年級(或年級中的專業)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第三章認定原則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認定申請,實行基層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四章認定檔次與標準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設置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和家庭經濟一般困難三個檔次。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家庭經濟特殊困難檔: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平頂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家庭境況特別困難,無直接經濟來源,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考慮:(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及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2)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無生活依靠;(3)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4)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常年治療;(5)家庭當年被當地政府列為建檔立卡貧困戶者。家庭經濟比較困難檔: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得不到經濟保障,完成學業有困難。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考慮:(1)家庭人多,缺乏勞動力,且家中多個子女同時就讀;(2)父母雙方下崗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3)艱苦邊遠地區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4)家庭在老少邊區以務農為主,且由于當年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減少的;(5)享受農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6)家庭成員患病,需常年治療。家庭經濟一般困難檔: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考慮:(1)家庭收入以務農為主、人多、勞動力少;(2)城鎮家庭父母一方為下崗職工或無固定工作,缺少經濟來源;(3)家庭成員年老體弱等原因導致經濟負擔過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抽煙、酗酒經教育不改;(2)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通宵上網;(3)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第十一條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動申報,但學校有相關檔案證明屬實的,應列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范圍,可不予公示。第五章認定時間、比例與程序第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初開展認定工作,認定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本學院人數的30%以內。第十三條認定程序學生申請: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本表不需要民政部門證明蓋章。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可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方便通過資助申請。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民主評議: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根據學生提交的以上材料,結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學生在校行為表現、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學院審核:各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認定結果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校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對學院認定材料進行審定確認,并將結果反饋給各學院。第十四條如師生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第六章后續管理第十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的基礎性工作,涉及到學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學院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把握實情,切實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對于認定過程中,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違規違紀操作者,學校將對其進行全校通報批評。第十六條各學院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跟蹤調查機制,不斷了解掌握學生的實際困難,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信息記載應全面、真實、準確。當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并對資助措施提出調整意見,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對其資助措施進行相應調整。第十七條各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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