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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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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理暫行1997〕1997年11月5日批準1997年11月14日證委發1997〕81〕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的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的安康、穩定開展制定本。第二條本所稱以下簡稱〕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方式即通過發行集中者的資金由托人托由理人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第三條資產于托人和理人的資產。第四條在中國境內從事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第二章的設立、募集與交易第五條的設立必須經中國監視理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第六條發起人可以申請設立式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第七條申請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信托、理;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經歷、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理除外;發起人、托人、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托人、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平安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式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可以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者公布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第八條發起人申請設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發起人及協議;契約和托協議;招募說明書;、信托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書;募集方案;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前款契約、托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九條發起人認購占總額的比例和在存續間持有占總額的比例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十條封閉式的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于2億元。年收益率高于全國平均收益率;托人、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持有會和托人同意擴募或者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擴募或者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第十二條發起人應當于募集前3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刊載招募說明書。第十三條封閉式的募集限為3個月自該批準之日起計算。封閉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批準規模的80%的該方可成立。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方可成立。封閉式募集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于該批準規模的80%的該不得成立。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于2億元的該不得成立。發起人必須承當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認購人。第十四條式只能在符合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封閉式成立后理人、托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提出上申請。上規那么由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三章托人和理人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立的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托人托資產委托理作為理人理和運用資產。第十六條托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第十七條托人、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其高級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第十八條托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設有專門的托部;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三〕有足夠的熟悉托業務的專職人員;四〕具備平安保全部資產的條件;具備平安、高效的清算、交割才能。第十九條托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平安保的全部資產;執行理人的指并負責名下的資金往來;監視理人的運作發現理人的指、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復核、審查理人計算的資產凈值及價格;保存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契約、托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條托人必須將其托的資產與托人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理。第二十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托人必須退任:一〕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資產的;二〕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托人符合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托人退任的;四〕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托人不能繼續履行托職責的。第二十二條新任托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經批準后原任托人方可退任。原任托人托的無新任托人承接的該應當終止。第二十三條申請設立理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第二十四條設立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信托;二〕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三〕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四〕擬設立的理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五〕有明確可行的理方案;六〕有合格的理人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理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第二十五條理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下業務:一〕理業務;二〕發起設立。第二十六條理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按照契約的規定運用資產并理資產;二〕及時、足額向持有人支付收益;三〕保存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四〕編制財務及時并向中國證監會;五〕計算并資產凈值及每一資產凈值;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式的理人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的申購和贖回。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理人必須退任:一〕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資產的;二〕托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理人符合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理人退任的;四〕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理人不能繼續履行理職責的。第二十八條新任理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經批準后原任理人方可退任。原任理人理的無新任理人承接的該應當終止。第四章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九條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持有會;二〕獲得收益;三〕監視經營情況獲取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四〕申購、贖回或者轉讓;五〕獲得清算后的剩余資產;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持有會:一〕修改契約;二〕提早終止;三〕更換托人;四〕更換理人;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項經持有會作出后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三十一條持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契約;二〕交納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三〕承當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及其他持有人利益的活動。第五章運作與監視理第三十二條成立前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運用。第三十三條的組合當應符合以下規定:1個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資產總值的80%;1個持有1家上的股票不得超過該資產凈值的10%;同一理人理的全部持有1家發行的不得超過該的10%;1個于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條制止從事以下行為:之間互相;托人、商業銀行從事;理人以的名義使用不屬于名下的資金買賣;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承銷或者從事除債券以外的其他自營業務;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國有企業違背有關規定炒作;將資產用于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從事信譽交易;以資產進展房地產;從事可能使資產承當無限責任的;將資產于與托人或者理人有利害關系的發行的;中國證監會規定制止從事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式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債券以備支付贖金。第三十六條托人的托費、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契約和托協議中訂明。第三十七條托人、理人應當執行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第三十八條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90%。第三十九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募集、交易、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展檢查、稽核。托人、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回絕、阻撓。第四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封閉滿未被批準續的;二〕經批準提早終止的;三〕因重大、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終止的。第四十一條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資產進展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予以。中國證監會監視清算過程。第四十二條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持有人持有的占資產的比例分配給持有人。第六章罰那么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募集或者變相募集資金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取締責退還所募集的資金及其利息有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將上交易的由中國證監會責停頓交易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理或者擅自從事理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取締有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托業務的責停頓托業務沒收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托人未按照規定將其托的資產與托人的自有資產分開或者對資產未實行分帳理的責改正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理人違背本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改正有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理人違背本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責改正有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有本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改正有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理人或者托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理或者托職責的或者嚴重瀆職造成經營不善或者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分外暫停、撤銷其理業務資格或者托業務資格。第五十一條理人或者托人違背本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回絕、阻撓依法進展的檢查、稽核的責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本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分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作出;但是對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分。第五十三條有操縱價格、交易、虛假陳述等欺詐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四條違背本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撤銷其從業資格。違背本規定給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民事賠償責任。違背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條本以下用語的含義:一〕“〞是指發起人向不特定的者發行的表示持有人對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和其他相關權利并承當相應義務的憑證。二〕“式〞是指發行總額不固定總數隨時增減者可以按的報價在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中國的資料庫三〕“封閉式〞是指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內總數不變上后者可以通過轉讓、買賣的一種。四〕“資產總值〞包括購置的各類價值、銀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所形成的價值總和。五〕“資產凈值〞是指資產總值減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后的價值。六〕“每一資產凈值〞是指計算日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總數后的價值。七〕“收益〞包括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價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八〕“凈收益〞是指收益減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第五十六條本由中國證監會組織施行。第五十七條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返回式試點2000〕發布?式試點?的各監、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專員辦事處滬、深交易所各理托銀行會內各部門:現發布?式試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監視理會二○○○年十月式試點第一條為促進的開展式以下簡稱“式〞〕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理暫行?以下簡稱?暫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第二條式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本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及其他有關規定。第三條式可以按照本在規定的場所和時間內由人向理人申請申購;或者應人的要求由理人贖回人持有的。第四條式由理人設立。式的設立必須經中國監視理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第五條申請設立式除應當遵守?暫行?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方向;有明確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托人、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第六條申請設立式除應當按照?暫行?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式施行方案及相關。因有重大、違規行為正在受到有關部門的調查;因高級理層變動、與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可能或已經對所理的運作造成不良影響;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理人應當自式設立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進展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場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本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原申請內容沒有本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九條式的設立募集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限自招募說明書之日起計算。符合以下條件的式方可成立:一〕設立募集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二〕在設立募集限內最低認購戶數到達100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不得成立。理人應當承當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認購人。第十條式成立后的存續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資產凈額低于5000萬元的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第十一條式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式的比例設置限制并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第十二條式成立初可以在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限內只承受申購不贖回但該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三條式可在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的規模在到達預的規模后可不再承受申購申請。第十四條式的托人除應當遵守?暫行?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依法持有資產;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式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契約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理人用以計算式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符合契約等法律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契約等法律的規定;在定內出具托人說明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契約的規定進展;假如理人有未執行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托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第十五條式的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根據契約收益分配方案;編制并季度、中、年度等定;與有關的事宜;確保需要向人提供的各項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并且保證人可以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第十六條計價出現錯誤時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向到達資產凈值0.5%時理人應當托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計價錯誤給人造成損失的理人應當承當賠償責任;有關者獲得賠償的應當在契約中詳細列明。第十七條式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理人直接也可以由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式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承受理人的委托式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商業銀行創辦式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第十九條申請創辦式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設有專門理式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有足夠的熟悉式業務的專業人員;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有平安、高效的式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條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式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和行為不得誤導、欺騙人。第二十一條式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理人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商業銀行式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建立并理人帳戶;負責注冊登記;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人;六〕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三條理人可以根據式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融資。第二十四條式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的日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日及時間應在契約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式的理人應當于每個日的第二天日資產凈值。第二十六條申購式的份額和贖回的金額根據申購贖回日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詳細計算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資產凈值應當按照日閉后資產凈值除以當日的余額數量計算。詳細計算應當在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第二十七條人申購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承受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理人不得回絕人的申購申請。第二十八條理人應當于收到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展確認。除本另有規定外理人應當自承受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第二十九條除有以下情形外理人不得回絕承受人的贖回申請:一〕不可抗力;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導致理人無法計算當日資產凈值;其他在契約、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并獲批準的特殊情形。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承受的贖回申請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局部按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后續日予以兌付。第三十條式單個日凈贖回申請超過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理人在當日承受贖回比例不低于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局部可延遲至下一個日并以該日當日的資產凈值為根據計算贖回金額但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局部予以撤消。第三十一條式連續發生巨額贖回理人可按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承受贖回申請;已經承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展。第三十三條式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式可以根據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根本手續費后余額應當歸所有。式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式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應當在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第三十四條的方向應當符合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名稱顯示方向的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于該名稱所顯示的內容。第三十六條式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其內容應當、完好、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第三十七條式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第三十八條創辦式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違背?暫行?或者本的比照?暫行?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返回法2004〕 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理人第三章托人第四章的募集第五章份額的交易第六章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第七章的運作與第八章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第九章份額持有利及其行使第十章監視理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活動保護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的安康開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境內通過公開出售份額募集以下簡稱〕由理人理托人托為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展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信托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理人、托人和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按照本法在合同中約定。理人、托人按照本法和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當風險。第四條從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老實信譽的原那么不得損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合同應當約定運作方式。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以下簡稱封閉式〕是指經核準的份額總額在合同限內固定不變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但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采用式運作方式的以下簡稱式〕是指份額總額不固定份額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的份額出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由另行規定。第六條財產于理人、托人的固有財產。理人、托人不得將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理人、托人因財產的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獲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財產。理人、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展清算的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第七條財產的債權不得與理人、托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互相抵銷。第八條非因財產本身承當的債務不得對財產強迫執行。第九條理人、托人理、運用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老實信譽、慎重勤勉的義務。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第十條理人、托人和份額出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效勞促進展業開展。第十一條監視理機構依法對活動施行監視理。第二章理人第十二條理人由依法設立的理擔任。擔任理人應當經監視理機構核準。第十三條設立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監視理機構一〕有符合本法和?公?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經營、咨詢、信托資產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四〕獲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到達法定人數;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平安防范設施和與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有完善的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批準的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監視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理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原那么進展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并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理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監視理機構批準。監視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并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以下人員不得擔任理人的從業人員:一〕因犯有賄賂、瀆職、進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二〕對所任職的、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被撤消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理人員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撤消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中國的資料庫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未清償的;四〕因行為被開除的理人、托人、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貨交易所、貨經紀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工作人員;五〕因行為被撤消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咨詢從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業務的其別人員。第十六條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理人員應當熟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第十七條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監視理機構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展審核。第十八條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人或者其他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財產和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交易及其他活動。第十九條理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募集或者委托經監視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份額的出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二〕備案手續;三〕對所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理、分別記賬進展;四〕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五〕進展會計核算并編制財務會計;六〕編制中和年度;七〕計算并資產凈值確定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八〕與財產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事項;九〕召集份額持有會;十〕保存財產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十一〕以理人名義代表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施行其他法律行為;十二〕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條理人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別人財產混淆于財產從事;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理的不同財產;三〕利用財產為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當損失;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監視理機構規定制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監視理機構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人根據職權責整頓或者取消理資格:一〕有重大違規行為;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人職責終止:一〕被依法取消理資格;二〕被份額持有會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理人職責終止的份額持有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理人;新理人產生前由監視理機構指定臨時理人。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理業務資料及時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理人或者臨時理人應當及時接收。第二十四條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產進展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同監視理機構備案。第三章托人第二十五條托人由依法設立并獲得托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第二十六條申請獲得托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監視理機構和銀行業監視理機構核準: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二〕設有專門的托部門;三〕獲得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到達法定人數;四〕有平安保財產的條件;五〕有平安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平安防范設施和與托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完善的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批準的監視理機構、銀行業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于托人的專門托部門的從業人員。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托人的專門托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理人員。第二十八條托人與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互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第二十九條托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平安保財產;二〕按照規定開設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賬戶;三〕對所托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財產的完好與;四〕保存托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五〕按照合同的約定根據理人的指及時清算、交割事宜;六〕與托業務活動有關的事項;七〕對財務會計、中和年度出具;八〕復核、審查理人計算的資產凈值和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九〕按照規定召集份額持有會;十〕按照規定監視理人的運作;十一〕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托人發現理人的指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背合同約定的應當回絕執行立即理人并及時向監視理機構。托人發現理人根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背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理人并及時向監視理機構。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于托人。第三十二條監視理機構和銀行業監視理機構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托人根據職權責整頓或者取消托資格:一〕有重大違規行為;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托人職責終止:一〕被依法取消托資格;二〕被份額持有會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條托人職責終止的份額持有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托人;新托人產生前由監視理機構指定臨時托人。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財產和托業務資料及時財產和托業務的移交手續新托人或者臨時托人應當及時接收。第三十五條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產進展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同監視理機構備案。第四章的募集第三十六條理人按照本法出售份額募集應當向監視理機構提交以下并經監視理機構核準:一〕申請;二〕合同草案;三〕托協議草案;四〕招募說明書草案;五〕理人和托人的明;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理人和托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書;八〕監視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第三十七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募集的目的和名稱;二〕理人、托人的名稱和住所;三〕運作方式;四〕封閉式的份額總額和合同限或者式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五〕確定份額出售日、價格和費用的原那么;六〕份額持有人、理人和托人的權利、義務;七〕份額持有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那么;八〕份額出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九〕收益分配原那么、執行方式;十〕作為理人、托人報酬的理費、托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十一〕與財產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二〕財產的方向和限制;十三〕資產凈值的計算和方式;十四〕募集未到達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十五〕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財產清算方式;十六〕爭議解決方式;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募集申請的核準名稱和核準日;二〕理人、托人的根本情況;三〕合同和托協議的內容摘要;四〕份額的出售日、價格、費用和限;五〕份額的出售方式、出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六〕出具法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七〕理人、托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八〕風險警示內容;九〕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九條監視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監視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原那么進展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并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四十條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出售份額。第四十一條份額的出售由理人負責;理人可以委托經監視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第四十二條理人應當在份額出售的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合同及其他有關。前款規定的應當、準確、完好。中國的資料庫對募集所進展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第四十三條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展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場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本質性變化的應當報監視理機構備案;發生本質性變化的應當向監視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募集不得超過監視理機構核準的募集限。募集限自份額出售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四條募集限屆滿封閉式募集的份額總額到達核準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式募集的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監視理機構規定的理人應當自募集限屆滿之日起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之日起內向監視理機構提交驗資備案手續并予以。第四十五條募集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募集行為完畢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第四十六條人繳納認購的份額的款項時合同成立;理人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監視理機構備案手續合同生效。募集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理人應當承當以下責任:一〕以其固有財產承當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二〕在募集限屆滿后三內返還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存款利息。第五章份額的交易第四十七條封閉式的份額經理人申請監視理機構核準可以在交易所上交易。監視理機構可以受權交易所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份額上交易。第四十八條份額上交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二〕合同限為五年以上;三〕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四〕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份額上交易規那么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九條份額上交易規那么由交易所制定報監視理機構核準。第五十條份額上交易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上交易并報監視理機構備案: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交易條件;二〕合同限屆滿;三〕份額持有會提早終止上交易;四〕合同約定的或者份額上交易規那么規定的終止上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六章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第五十一條式的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理人負責;理人可以委托經監視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第五十二條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二〕交易場所依法臨時停導致理人無法計算當日資產凈值;三〕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理人應當在當監視理機構備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第五十四條式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債券以備支付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債券的詳細比例由監視理機構規定。第五十五條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根據申購、贖回日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第五十六條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到達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理人應當并報監視理機構備案。因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份額持有人損失的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理人、托人予以賠償。第七章的運作與第五十七條理人運用財產進展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資產組合的詳細方式和比例按照本法和監視理機構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第五十八條財產應當用于以下:一〕上交易的股票、債券;二〕監視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品種。第五十九條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或者活動:一〕承銷;二〕向別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三〕從事承當無限責任的;四〕買賣其他份額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向其理人、托人出資或者買賣其理人、托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六〕買賣與其理人、托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理人、托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的或者承銷內承銷的;七〕從事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監視理機構規定制止的其他活動。第六十條理人、托人和其他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性、準確性和完好性。第六十一條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信息在監視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六十二條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募說明書、合同、托協議;二〕募集情況;三〕份額上交易書;四〕資產凈值、份額凈值;五〕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六〕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財務會計及中和年度;七〕臨時;八〕份額持有會;九〕理人、托人的專門托部門的重大;十〕涉及理人、財產、托業務的訴訟;十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監視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六十三條對公開披露的信息出具審計或者法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內容的性、準確性和完好性。第六十四條公開披露信息不得有以下行為: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對業績進展;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當損失;四〕詆毀其他理人、托人或者份額出售機構;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監視理機構規定制止的其他行為。第八章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第六十五條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份額持有會的并經監視理機構核準可以轉換運作方式。第六十六條封閉式擴募或者延長合同限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經監視理機構核準:一〕運營業績良好;二〕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三〕份額持有會通過;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一〕合同限屆滿而未延的;二〕份額持有會終止的;三〕理人、托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理人、新托人承接的;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條合同終止時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財產進展清算。清算組由理人、托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效勞機構組成。清算組作出的清算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書后報監視理機構備案并。第六十九條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展分配。第九章份額持有利及其行使第七十條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分享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份額持有會;五〕對份額持有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七〕對理人、托人、份額出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八〕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七十一條以下事項應當通過召開份額持有會審議:一〕提早終止合同;二〕擴募或者延長合同限;三〕轉換運作方式;四〕進步理人、托人的報酬;五〕更換理人、托人;六〕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二條份額持有會由理人召集;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托人召集。代表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份額持有會而理人、托人都不召集的代表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監視理機構備案。第七十三條召開份額持有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早三份額持有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份額持有會不得就未經的事項進展表決。第七十四條份額持有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等方式召開。每一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額持有會并行使表決權。第七十五條份額持有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應當經參加大會的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運作方式、更換理人或者托人、提早終止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份額持有會的事項應當依法報監視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第十章監視理第七十六條監視理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制定有關活動監視理的規章、規那么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二〕備案;三〕對理人、托人及其他機構從事活動進展監視理對行為進展查處并予以;四〕制定從業人員的資格和行為準那么并監視施行;五〕監視檢查信息的披露情況;六〕指導和監視同業協會的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十七條監視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進入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有關的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有關的和個人的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和資料予以封存;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有關的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賬戶或者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資金、跡象的可以申請予以凍結;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七十八條監視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展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機負有的義務。第七十九條監視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承受監視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第八十條監視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和資料不得回絕、阻礙和隱瞞。第八十一條監視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行為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處理。第八十二條監視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被監的機構中兼任職務。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三條理人、托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背本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給財產或者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財產或者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違背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返還沒收所得;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所得或者所得缺乏五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五條未經監視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的責停頓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存款利息沒收所得并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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