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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唐代貨幣制度和貨幣流通淺論唐王朝建立后,較有政治眼光的統治階級迅速出臺了自己的鑄幣政策。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素,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1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與此同時,又繼承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為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錢即銅錢,帛則是絲織物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綺、縑、余由等,實際上是一種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就貨幣制度本身而言,存有明顯的缺陷:多元的貨幣形態不但必然會造成其內部復雜多變的比價問題,容易引起貨幣流通的混亂,而且與貨幣作為價值尺度的職能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馬克思指出:“兩個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全部的歷史經驗總結起來不過是這樣:凡是兩種商品依法充當價值尺度的地方,事實上總是只有一種商品保持著這種地位……而其實也只有估價過高的那種金屬才起著價值尺度。”又說:“價值尺度的職能同價值尺度的二重化是不相容的”。錢帛兼行制乃是多種商品依法充當貨幣,造成了法幣的多樣化,其內部的矛盾沖突自然更加劇烈。不過,貨幣制度也是一個歷史發展的問題,對發展中的不足應歷史地看待,不宜苛求。如所周知,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貨幣理論,一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由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人類歷史進程中貨幣形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經歷的由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幣的由低級向高級變化的過程,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但是,一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作為由國家法律所規定的貨幣流通的組織形式,即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又對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反作用:貨幣制度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則起促進作用,反之則起阻礙作用。這一貨幣理論同樣適合于作為我們研究唐代貨幣制度的指導思想。從有唐一代歷史發展的總體進程來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有其適應小商品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的時候,也有其不能適應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起阻礙作用的時候。唐王朝建立在亡隋的廢墟之上。初期,社會經濟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于復蘇階段,水平很低。在這種情況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既有多種實物貨幣,又有單位價值較小的銅錢,從而較好地適應了小額商品交易的需要。這是其合理的一面。但隨著貞觀后期,尤其是高宗、武后及玄宗時期商品經濟的繼續發展,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后的一面。首先表現在絹帛作為貨幣因體大物重、不便分割、難于運輸儲藏等缺點開始不受市場歡迎,絹帛作為貨幣的職能趨于衰退,商品交易趨向喜歡使用更高一級的銅錢作中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銅錢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營鑄幣不能滿足這種要求,于是造成了流通中銅錢短缺的日益加劇,又進而引發了嚴重的銅錢的私鑄和濫鑄,造成了物價波動、貨幣流通不穩定以及經濟發展的混亂,對國家財政制度造成威脅,使唐政府大傷腦筋。唐政府不斷出臺嚴厲打擊私鑄和濫鑄等的法令,并禁斷使用惡錢,但是由于銅錢供應量嚴重短缺,幣值不斷上升堅挺,私鑄和濫鑄有暴利可圖,所以成效并不理想。絹帛受到市場排擠和銅錢短缺,說明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已不能較好地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水平。商品經濟的發展提出了對貨幣制度進行改革,實行從實物貨幣與金屬貨幣兼行向全部金屬貨幣改進提高的客觀要求。從當時銅礦資源有限,官鑄銅錢效率不高,甚至賠本,鑄幣總量不多,無法滿足市場對金屬貨幣的需求來看,借鑒漢代以金為上幣銅為下幣的歷史經驗,及時起用貴金屬金銀作為主幣,以銅錢作為輔幣,改行金銀與銅錢相結合的主輔幣的貨幣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最好的辦法。但是,由于錯誤落后的貨幣思想的影響,唐代統治階級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沒有主動地調整貨幣制度,而是采取了極力維護錢帛兼行制度的多種措施,結果商品經濟不斷發展對良好的貨幣流通的客觀要求得不到滿足,與落后的貨幣制度間的沖突日趨激化,成為中唐以后,特別是兩稅法實行以后社會發展中長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現為錢重物輕即所謂“錢荒”問題的不斷惡化。唐王朝是以法律、財政、行政等的綜合手段來極力維護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的。為了敘述的條理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以概其要。其一,力保絹帛的貨幣地位,法定絹帛等實物與銅錢兼作貨幣,并鼓勵優先使用實物貨幣。開元二十年九月,玄宗頒《令錢貨兼用制》,云:“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自今以后,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開元二十二年十月,玄宗再頒《命錢物兼用敕》,規定:“貨幣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以后,所有莊宅口馬交易,并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余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貞元二十年,德宗“命市井交易,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元和六年二月,憲宗制曰:“公私交易,十貫錢以上,即須兼用正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太和四年,文宗詔令:“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明確規定錢物兼用,物優錢先。除這些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外,唐王朝還運用財政辦法維持絹帛等實物的貨幣職能,防止其作為貨幣而貶值。如開元六年,“出太府錢五萬貫,分于南北二市,平價買百姓間所賣之物堪貯掌官須者”。又如元和八年四月,憲宗頒敕“以錢重物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10]元和十二年,憲宗又頒《平泉貨敕》,內云:“近繒帛轉賤,公私俱弊,宜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選清強官吏,切加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必使事堪經久,法可通行。”[11]用政府購買的方法來調節市場絹帛供需,保持絹帛價格。力度更大的是,唐后期還出臺實施了“虛實估”的物價政策,確定絹帛等實物的“虛估”,力圖提高它們的市場價格,竭力維護其貨幣職能和貨幣地位。其二,確保官營鑄幣的壟斷地位。唐王朝對此最為重視,舉措最多。一是制定了鑄幣官營、私鑄非法的法律,嚴厲打擊私鑄濫鑄,通過貨幣立法,規定鑄幣權乃國之特權,不準私人染指。與之配套的還制定了禁斷私自買賣鑄幣材料、禁斷鑄造銅器及禁斷惡錢等的多項法令,全力保障幣制統一,保障官營鑄幣不受侵害。其詳見前文唐代鑄幣的政策及經管部分。二是運用財政手段收取惡錢。這是對不能完全禁斷私鑄濫鑄的補救措施。如高宗“顯慶五年九月,敕以惡錢轉多,令所在官為市取,以五惡錢酬一好錢”,由于“百姓以惡錢價賤,私自藏之,以侯官禁之馳,高宗又令以好錢一文買惡錢兩文”,[1加大收取力度。到儀鳳四年四月,高宗又“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給糶,斗別納惡錢百文。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徑合斤兩者,任將行用”。[13到]開元七年二月,玄宗“敕太府及府縣出粟十五萬旦糶之,以斂人間惡錢,送少府銷毀”。[14開]元八年六月,又頒《官收惡錢詔》,針對收市惡錢不徹底的情況,要求“須抬估價,百姓情愿出惡錢一千文,計秤滿六斤,即官以好錢三百文博取,無好錢處,依特估折布絹雜物,每季終,各令隨近送納鑄錢,仍申主者堪會”。[15天]寶十一載二月,從宰相李林甫之議,再頒《令所司收換惡錢敕》,“命有司出粟帛及庫錢數十萬緡于兩市易惡錢……期一月,不輸官者罪之”。[16]其三,保持銅錢的流通數量。唐王朝對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認識較為明確,認為流通中貨幣數量的多少與貨幣購買力成正比,與物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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