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國法考試卷(二)甄題精選第六次知識點檢測試卷含答案及解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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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頁碼47十全國法考試卷(二)甄題精選第六次知識點檢測試卷含答案及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A、由乙承擔違約責任B、由乙承擔侵權責任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由甲自己承擔損失【參考答案】:D【解析】: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題中甲乙雙方之約定并不構成合同關系,更不屬于侵權行為,所以應選D。2、某國土資源局以陳某違反《土地管理法》為由,向陳某送達決定書,責令其在10日內拆除擅自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間,恢復土地原狀。陳某未履行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A、國土資源局的決定書應載明,不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B、國土資源局的決定為負擔性具體行政行為C、因《土地管理法》對起訴期限有特別規定,陳某對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該期限規定D、如陳某不履行決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起訴的,國土資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陳某所建房屋【參考答案】:D3、王某投資設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進行的限制性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王某不得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冊時,應當注明自然人獨資C、王某一人制定了該公司的章程D、因為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獨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可能有連帶債務【參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選項正確,不當選。第60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冊時,應當注明自然人獨資,B選項正確,不當選。第61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故C選項正確,不當選。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人格混同時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D選項錯誤,當選。4、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訴訟,需要其承擔義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調解,第三人參加了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送達前,第三人反悔,此時應當如何處理?A、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B、不影響調解書的送達C、將調解書留置送達D、調解書不需要送達第三人【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中的調解。民訴意見第97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據此,A項為正確選項5、關于國家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做法或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張某受記過處分期間,因表現突出被晉升一檔工資B、孫某撤職處分被解除后,雖不能恢復原職但應恢復原級別C、童某受到記大過處分,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D、田某主動交代違紀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應減輕處分【參考答案】:D6、下列關于訴訟程序中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A、丙公司訴丁公司租賃糾紛一案,法院審理中,發現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又尚未審結,遂裁定訴訟中止B、甲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發作住院治療。法院決定延期審理C、原告在訴訟中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沒有確定的期間,法院裁定中止訴訟D、A公司訴B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甲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參考答案】: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二)(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A選項是第(五)項的情形,C選項是第(二)項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訴訟是正確的。所以,AC選項正確,不應當選。《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B選項中,甲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必須到庭的一方當事人,因為正當的理由,沒有到庭,法院決定延期審理是正確的。B選項正確,不應當選。《民訴意見》第50條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D選項中甲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不是訴訟終結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變更被告即可,無須訴訟終結。D選項錯誤,應當選。7、甲向盜竊集團購買偷竊所得到的油漆,噴于其車上。試問甲取得油漆的所有權基于哪種事由?A、善意取得B、附合C、加工D、混合【參考答案】:B【解析】:評析:本題考查添附。添附是數個不同所有人之物結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類。附合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附合分為動產與動產的附會,動產與不動產的附會。混合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合合并,不能識別。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財產。本題中,甲向盜竊集團購買偷竊所得的油漆,本不能取得所有權,但甲將其噴于車上,屬于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原則上由各動產的所有權人按動產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如果能夠區分主物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于他方的動產的,由主物所有人或者動產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非屬主物或者價值較小的動產的所有人喪失所有權,有權取得償金。故本題中,B為正確選項。8、法庭在審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盜竊案的過程中發現,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傷害被害人。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B、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起訴C、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D、應當自行補充偵查【參考答案】:B9、某企業是一家國有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嚴重虧損,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受理并宣告了該企業破產。清算組在清理該企業的財產時,下列哪項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A、該企業庫存的貨物B、該企業借用其他企業的機器一臺C、該企業享有的注冊商標權D、該企業一臺租賃出去的機器【參考答案】:B【解析】:《企業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10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可見,ACD選項均是所有權歸屬于債務人的財產,也即破產財產,不當選。B選項中,該企業借用其他企業的機器一臺,其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故不屬于破產財產,當選。10、下列選項中,哪一項不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A、國民待遇原則B、限制性原則C、非自動保護原則D、獨立保護原則【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點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基本原則。該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1)國民待遇原則。(2)限制性原則。即任何非公約成員國如未能充分保護本公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成員國可對首次出版時系該非公約成員國國民而又不在成員國國內有慣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護加以限制。(3)自動保護原則。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和在成員國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需任何手續;在成員國無居所的非成員國國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的,也自動享有著作權。(4)獨立保護原則。即享有國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員國受到的保護不因其作品來源而不同,對作者權利的保護、行政和司法救濟的方式等,都只能依照提供保護的國家的法律。(5)最低保護限度原則。即各成員國為享有國民待遇的外國國民提供的著作權保護不能低于公約所規定的專門的保護。(6)非自動保護原則,是世界版權公約所確立的原則,根據該原則,凡出版的作品必須在首次出版時在每一份復制品上都加注“版權標記”后,才能享有公約的國際保護。故選C。11、下列關于沖突規范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沖突規范是間接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規范B、沖突規范是程序性規范C、沖突規范是指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性規范D、沖突規范是一般法律規范的一種,從結構上看也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部分構成【參考答案】:A【解析】:考察沖突規范的特點。基礎題,應理解掌握。12、人民法院在審理趙某盜竊一案過程中,發現趙某的盜竊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的。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判決宣告無罪B、裁定終止審理C、裁定撤銷案件D、裁定駁回檢察院的起訴【參考答案】:B【解析】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條,《刑訴解釋》第176條。13、甲販賣生魚片,因冷凍機故障,召乙修繕。甲受領工作后,發現乙完成的工作具有嚴重瑕疵,主張在乙修補前拒不給付報酬,有無理由?設因可歸責于乙的事由而發生工作瑕疵,致冷凍機的生魚片腐爛時,甲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留置乙寄放在甲處的工具?A、前者有權,后者無權B、前者有權,后者有權C、前者無權,后者無權D、前者無權,后者有權【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的行使。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基于承攬合同,承攬人乙負有完成一定工作,而定作人甲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對待履行,亦包括有瑕疵的履行。當完成的工作有瑕疵時,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負有修補瑕疵的義務。甲受領工作后,定作人的修補請求權,仍具有履行請求權的性質,與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仍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故甲得主張在乙修補工作完成前,拒絕報酬的給付。擔保法第82條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9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行使留置權領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本題中,因工作物的瑕疵致甲生魚片腐爛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甲占有承攬人己的工具基于兩個合同,二者并無牽連關系,甲不得主張基于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留置乙的工具。14、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某食品廠生產奶粉(袋裝),該廠在奶粉的包裝袋上應當標明A、奶粉的生產日期B、奶粉的保質期,如1年C、奶粉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失效日期,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D、奶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失效日期【參考答案】:D【解析】: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對于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5、法院因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被告以同一事實與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下列哪種做法是正確的?A、確認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B、確認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C、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D、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參考答案】:D16、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后,即應交付全部貨物。”合同訂立后,乙在約定時間內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成立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生效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參考答案】:C【解析】:解析: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因此定金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所以C選項的說法正確。AB選項認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少于約定數額,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定金應當以實際交付的為準。D選項認為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20%,定金合同無效,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應該是約定的超過部分定金無效。17、“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習慣法(——的罪刑法定);(3)禁止類推解釋(——的罪刑法定);(4)刑罰法規的適當(——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干空格內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確定——嚴格B、事前——確定——成文——嚴格C、事前——嚴格——成文——確定D、事前——成文——嚴格——確定【參考答案】:D【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解析】第l項,刑法禁止溯及既往,這顯然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它是指《刑法》只能適用于它頒布以后的行為,不得溯及適用于它頒布以前的行為。第3項,禁止類推解釋,這是嚴格的罪刑法定。它就是我們常講的,對刑法要進行嚴格解釋,不得進行類推解釋。所以,大家知道禁止類推解釋,就應該知道要嚴格解釋。本題有些含糊的是第2項和第4項。第2項本來不含糊,排斥習慣法就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即刑法必須是成文的。但是,成文的也可以說是確定的。而第4項“刑罰法規的適當”和“確定的罪刑法定”在字面上看起來就不一致。“適當”重在強調妥當,如刑罰要適中,不得殘虐等。“確定”重在強調“明確”,即法條的含義必須是明確的,不能是含糊的。那么,“偷一只雞,處死刑”很明確、確定吧?但刑罰不適當。所以,從純粹字面來看,考生很難認定刑罰法規的適當就是確定的罪刑法定。第4項其實是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的內容的。這里的“適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罪與刑的明確性(如法律文字要明確;不得有絕對不定期刑等)和刑罰的適當性(如刑罰不得殘虐等)。【重點點撥】本題雖然有些難,但是選出正確答案并不困難。因為禁止類推解釋顯然是嚴格的罪刑法定,而符合這一條件的只有選項D。18、《環境保護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某縣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企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該企業不服。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如該企業申請復議,申請復議的期限應為六十日B、如該企業直接起訴,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為三個月C、如該企業逾期不繳納罰款,縣環保局可從該企業的銀行賬戶中劃撥相應款項D、如該企業逾期不繳納罰款,縣環保局可扣押該企業的財產并予以拍賣【參考答案】:A19、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又借貸無門,某乙趁機表示愿意借給2000元,但半年后須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C、因乘人之危而無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銷【參考答案】:D【知識點】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與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的區分及其法律效力。【解析】:所謂“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2條的解釋,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缺乏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所謂“乘人之危”,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0條的解釋,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處于為難處境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通常均發生于合同關系中,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中一方有迫使對方接受不利條件的特征,而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則沒有這一特征,一方僅僅是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者對方的沒有經驗而已。在本案中,某乙的行為顯然符合乘人之危的特征。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之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故D為正確答案。20、關于合理行政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予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B、合理行政原則屬實質行政法治范疇C、合理行政原則是一項獨立的原則.與合法行政原則無關D、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是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之一【參考答案】:B【考點】行政合理性原則【解析】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發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行政合理性原則一般包括:第一。公平公正。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第二,考慮相關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第三,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基本涵義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該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關于A選項,行政活動是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的總稱,它由行政法規范和調整。民事活動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旨在實現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調整和評價并產生相應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動。二者主要的區別是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受調整的法律規范不同。無論行政活動還是民事活動都存在合理性的問題,故合理行政原則并不是二者的主要區別,因此,A選項錯誤,考生很容易排除。關于B選項,法治可以分為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雖然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都旨在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秩序。但兩者在價值取向上有明顯不同。形式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國”(ru1eby1aw),對法治的工具式使用;重視法律的普遍性、穩定性和邏輯一致性等形式要件,對于法律的內容和精神價值并不關心.甚至排斥道德和倫理等考慮;要求法官在司法中遵循法律的字面和邏輯含義,反對根據實質正義的某些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因而它有法律形式主義之稱。實質法治強調的是“法的統治”(ru1eof1aw),把法治作為一種價值;強調法律內容和適用必須以保護人權和自由為歸宿,任何個人或機構都不能制定剝奪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法律。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公平正義的法律理性,追求法律內在價值的實現,可見屬于實質法治。因此,B選項正確。關于C選項,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因此,選項C顯然錯誤,不應選。關于D選項。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行政機關對此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21、下列有關國際經濟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的主體郡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B、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只有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C、國際經濟法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包括對于自然人身份、婚姻、繼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關系D、國際經濟法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關系,包括政治、軍事、外交和經濟關系【參考答案】:A【解析】:國際私法的主體雖然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國家和國際組織有時也會作為國際民商事的主體,所以也受國際私法的調整: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故A選項正確.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例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故B選項錯誤.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私法才調整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繼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關系,故C選項錯誤:而國際間政治、軍事、外交關系屬于國際公法調整,故D選項錯誤.22、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是:A、甲起訴請求與其已下落不明三年的妻子離婚B、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C、甲訴其三個子女追索贍養費D、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王某訴錢某追索欠款一案【參考答案】:C【解析】: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民訴意見》第169條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171條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第174條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合上述幾個法條分析后,可以得知只有C項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A、B、D項的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本題主要考查的是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一道設計比較成功的試題。每個小案例中都有隱藏的圈套,令考生防不勝防。簡易程序一直也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雖然條文不多,但其可考性都比較強,故考生應重點掌握。(1)特別注意掌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具體而言,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①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②審理第一審案件;③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但以下3種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③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2)掌握簡易程序的特點①可口頭起訴;②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當即審理;③傳喚方式簡便;④審限僅三個月,且不得延長;⑤裁決書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23、周某從停泊在公海的走私船上購得匕首、大刀、手銬、仿真槍支一批,價值四十余萬元,欲運到我國境內銷售,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同時,周某順便購得偽造的美元20萬元,一并運到我國境內,加價后出售給他人,周某的行為構成:()A、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B、構成走私管制刀具罪、走私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C、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D、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假幣罪【參考答案】:D24、中國甲公司(買方)與法國乙公司(賣方)簽訂一進口尿素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大連,貨物在裝運港檢驗合格后交由丙公司運輸。貨物投保了平安險。船舶到達目的港后,甲公司在目的港復驗時發現該批尿素已經全部被水浸泡,無法使用。原因是途中海嘯使船進水所致。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及其他國際經濟法知識,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貨物損失應由乙公司承擔B、應該由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C、平安險應由乙公司投保D、貨物損失不在保險范圍【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FR術語下,賣方并沒有投保的義務,買方應自行辦理保險,故C選項錯誤。本題中的損失是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整批貨物全部損失,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整批貨物全部損失在平安險的賠償范圍內。由于貨物投保了平安險,對此可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故D選項錯誤。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FR術語下,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本題中貨物的損失是由運輸途中遇海嘯所致,故該風險應由買方甲公司承擔,A選項錯誤;買方甲公司是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主體,B選項正確。本題的應選項為B。25、甲為經營電器商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后甲無意再做下去,即將其門面和營業執照一塊轉讓給乙。乙出賣的電視機質量有缺陷,顧客丙購買后爆炸受傷。試問丙欲起訴商家,應當以誰為被告?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者乙【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業主不一致時的共同訴訟。民訴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據此,C為正確選項。26、《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關于該規定中未成年人“年齡”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十七歲,不應當公開審理B、李某在審理時十五歲,不應當公開審理C、錢某犯罪時十六歲,不應當公開審理D、趙某被立案時十八歲,不應當公開審理【參考答案】:B27、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A、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B、從事地下挖掘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在訴訟中,經營者應當對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C、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D、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訴訟中,動物飼養人應當對損害是因被侵權人過錯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參考答案】:D【解析】:《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A選項的說法符合法律的規定,A選項正確,不應當選。《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B選項的情形是地下挖掘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糾紛訴訟,經營者應當對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B選項正確,不應當選。《證據規定》第4條第(一)項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C選項的說法符合法律的規定,C選項正確,不應當選。《證據規定》第4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侵權責任法是新的法律,證據規定是舊的司法解釋,效力上侵權法優先。飼養動物侵權訴訟,動物飼養人只是就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對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所以,D選項錯誤,應當選。28、甲、乙公司于A地簽訂一項買賣合同,約定在B地履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乙公司明示毀約。甲公司即解除合同,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甲、乙公司的住所地分別為C地和D地,則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A、A地B、B地C、C地D、D地【參考答案】:D【解析】: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民訴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首先要確定案件的性質,然后再依照法條確定管轄法院,注意該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關于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中最復雜的制度,《民事訴訟法》本身有5個條文(第24―28條);《民訴意見》有8個條文(第18―25條),共計13個條文。這13個條文的內容,是每年必考的內容,只不過是具體考查哪一個條文的問題。相較而言,難點兼重點的有以下幾個問題:(一)《民事訴訟法》第24條與《民訴意見》第18、19條之關系:(1)合同糾紛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2)未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又未在約定履行地的,只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3)購銷合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為合同履行地。(二)《民事訴訟法》第25條與《民訴意見》第23、24條之關系:(1)合同協議管轄地是有限制的只有5個地點(第25條);(2)不違反專屬、級別管轄,違反者無效(第25條);(3)協議不明或無效時,仍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處理;(4)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的管轄協議為無效協議(《民訴意見》第24條)。(三)《民事訴訟法》第26條與《民訴意見》第25條關于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1)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2)如何確定“標的物所在地”――《民訴意見》第25條4個地點。以上務必掌握。2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向境外間諜機構提供涉及國家機密的情報,同事趙某發現其行跡后決定寫信揭發李某。關于趙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控告B、告訴C、舉報D、報案【參考答案】:C30、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高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萬元。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發現,高某有存款380萬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購買的汽車1部和住房1套,還發現高某私藏軍用子彈120發。公安機關對于上述財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種處理是錯誤的?A、扣押汽車1部B、查封住房1套C、扣押子彈120發D、凍結存款380萬元【參考答案】:D31、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后,即應交付全部貨物。”合同訂立后,乙在約定時間內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成立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生效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參考答案】:C【解析】: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因此定金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所以C選項的說法正確。AB選項認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少于約定數額,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定金應當以實際交付的為準。D選項認為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20%,定金合同無效,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應該是約定的超過部分定金無效3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甲將被害人衣服點燃,被害人跳河滅火而溺亡。甲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為救嬰兒沖入宅內被燒死。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C、丙在高速路將被害人推下車,被害人被后面車輛軋死。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D、丁毀壞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丁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參考答案】:D【考點】因果關系【解析】介入因素能否中斷前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這個知識點重點考查的內容。本題集中考查了介人被害人的行為的情形。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由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綜合考慮:(1)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大,則因果關系不中斷;反之則中斷。選項C即可從此角度判斷。“丙在高速路將被害人推下車”,被害人被后面車輛軋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丙的高度危險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就不能中斷。(2)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如果介入情況不異常,是前行為通常甚至必然會導致的行為,因果關系就不中斷,反之則中斷。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乙身受重傷。乙前往醫院途中,被丙駕駛的汽車撞死。此時,介入的丙的行為很異常(有同學可能說,被車撞死不異常。請問,每天在馬路上走的有多少人,被車撞死的有多少人),而且由丙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就被中斷,不再承認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們可以把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與介入情況無關。從前至后,這四個等級對禁止溯及至前行為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所謂“禁止溯及至前行為”即因果關系中斷。本題中,選項A:“甲將被害人衣服點燃”。甲這種行為通常都會導致被害人的滅火行為。所以“被害人跳河滅火而溺亡”就是前行為通常會導致的結果,介人情況不異常,所以因果關系不能中斷。選項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如果被害人住宅內有嬰兒,乙這種行為通常(甚至必然)會導致“被害人為救嬰兒沖入宅內(而被燒死)”,所以因果關系也不能中斷。選項D“丁毀壞被害人面容”,這種行為通常并不會導致“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此時就屬于“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被害人自己的異常的決定性行為。被害人死亡是被害人“自主且有意識的行為”導致的。因此丁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故,本題只有選項D正確。(3)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如果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因果關系就中斷;反之則不中斷。例如,A以殺人故意對B實施暴力。導致B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B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C存在輕微的過失,未能挽救8的生命。由于A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大,而33、下列關于獨任制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B、獨任制審判可以由人民陪審員進行C、基層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參考答案】:D【考點】獨任制【解析】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和第174條的規定,獨任制的適用范圍是:(1)就法院級別而言,只限于基層人民法院;(2)就案件類別而言,只限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同時,獨任制不能適用于人民陪審員,故選項A、B、C錯誤。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34、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為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下列關于委托代理的表述,哪項是不正確的?A、委托代理產生的根據,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B、一般情況下,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授權的基本原因,但委托合同并不必定包含委托授權C、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要式行為D、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為之,兩者效力相同【參考答案】:C【解析】: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35、甲有乙、丙兩子。甲與乙曾訂立瞻養協議.并將自己的10棵荔枝樹全部給乙。縣政府向乙頒發了1010棵荔枝樹的林權證。甲去世后,丙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犯,要求鎮政府處理。鎮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樹,還派員將荔枝果摘下變賣.保存價款3000元,爛果400斤交由乙處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訴訟過程中,縣政府頒發給乙的林權證仍然有效B、如果乙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C、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乙提出被告應賠償荔枝爛果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準許D、鎮政府變賣荔枝果并保存價款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參考答案】:C【考點】本題公布答案為C,我們認為無解。行政行為公定力、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處理【解析】行政行為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柬力、執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除非具有“明顯且重大”的違法情形.一經成立,無論是否合法,都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非經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使之失效,行政行為推定有效。選項A即是對行政行為公定力的考查。本案中縣政府頒發林權證的許可行為一經作出便具有公定力.即使鎮政府就該民事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已經重新分割了荔枝樹,但是縣政府頒發的林權證并沒有經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使其失效,故在訴訟過程中。該林權證仍是有效的。選項A正確,不是該題的答案。《行訴解釋》第3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項B所述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正確.不是該題答案。關于D項,鎮政府的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與管理活動有關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行政裁決,根據丙的申請.鎮政府只需對荔枝樹的權屬進行確定,并沒有權力對荔枝果進行實體的處分。處分荔枝果的權利應歸屬所有權人,政府的這一行為實質上侵犯了乙、丙的財產權。所以選項D正確,不是該題的答案。《行訴解釋》第45條規定:“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本題中并沒有表示乙有延期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正當理由,據此,官方答案認為C項錯誤,為應選項。但是我們認為,這一答案。是值得商榷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根據該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提出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解決和附帶解決兩種情形。單獨解決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附帶解決是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行政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據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解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期間為“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C選項中乙在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之后提出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故我們認為C選項正確。不當選,此題無解。[陷阱點撥]本題題目案件較為復雜,考生需要理36、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900萬元不能償還,乙公司幾次催要,甲公司均以無財產可供償還為由拒絕償還.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萬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該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權.以下關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權說法不正確的是:A、代位權訴訟中,丙公司對甲公司的抗辯,可以向乙公司主張B、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900萬元為限C、乙公司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債權D、乙公司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最終由丙公司負擔【參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依此規定,A選項說法正確,不當選.《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B選項關于代位權范圍的說法正確,不當選:C選項代位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說法正確,不當選:行使代位權的費用,最終由債務人乙而非次債務人丙負擔,D選項說法錯誤,當選.37、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其所在國與我國未訂立有關條約,當其委托我國律師代理訴訟時,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授權委托書,才具有效力。A、只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B、只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C、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D、履行所在國規定的證明手續【參考答案】:C【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訴訟的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38、關于危害結果的相關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甲男(25歲)明知孫某(女)只有13歲而追求她,在征得孫某同意后,與其發生性行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丟失槍支后來及時報告,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C、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將其作為養子,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惡意透支3萬元,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參考答案】:A【考點】危害后果【解析】一個行為是否有刑法上的危害后果,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麗是由法律決定的,是法律根據需要保護的法益決定的。選項A中,甲男明知道孫某只有l3歲,仍然與其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強奸罪的危害后果不是有無給女性造成身體上的傷害,而是有無侵犯女性性的決定權。因為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決定權,就對幼女造成了傷害,因此甲的這種行為是有危害后果的,選項A是錯誤的。選項B中,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嚴重后果一般表現為槍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為人丟失的槍支實施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丟失槍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說的“嚴重后果”。選項C中,丙的行為雖然使幼兒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但其誘騙幼兒脫離孤兒院的行為既侵犯了孤兒院對幼兒的監護權,也侵犯了幼兒的人身自由,因此仍然構成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保護的法益并不是幼兒的物質生活,而是幼兒與家庭、與監護人的關系和幼兒的人身自由。因此。不能以有沒有讓幼兒過上比原來更好的物質生活作為認定是否構成拐騙兒童:撈賣兒童罪的標準。選項D中,丁雖然有惡意透支行為,但其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并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因此可以認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這樣認定的理由是:《刑法》第l96條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根據本規定,只有經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才算有危害結果。39、下列對犯罪中止的理解正確的是:()A、甲入室盜竊時聽見樓道傳來腳步聲,便逃跑離開盜竊現場,甲跑出不遠又想返回繼續盜竊,但又怕被抓住,經反復思想斗爭,決定放棄犯罪。甲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B、行為人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其良心發現便放棄了犯罪的念頭,該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C、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能達目的而不欲”,能否達到目的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意達到既遂,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應當成立中止D、在結果犯場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不能發生任何犯罪結果,一旦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不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應成立犯罪未遂【參考答案】:C【考點】犯罪中止的認定【解析】A項項因聽到腳步聲而被迫停止犯罪,已經成立犯罪未遂,未遂后不可能再出現犯罪中止;B產生犯意但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犯罪過程沒有開始,不成立中止;D項犯罪中止的成立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只要沒有發生既遂所要求的結果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40、張文有一名表。某日,張文的好友李進看到了這塊表,表示愿出價三萬元購買,張文立即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李進分三次將錢在兩個月內付清。兩個月后,李進只付了一萬元,張文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進承擔違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進的父母來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于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李進父母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A、應讓李進的父母代理李進正在進行的訴訟B、應對李進做法醫鑒定,如果李進被確定有間歇性精神病,法院應當判決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宣布合同無效C、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D、李進的父母不是本案當事人,其主張不應采納【參考答案】:C【解析】:訴訟過程中的特別情況《民訴意見》第193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是整個案件的前提性問題,關系到判決的實體權利的處理。所以,符合題目要求的選項是C項。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甲公司、乙公司和趙某、劉某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有限合伙人,趙某和劉某是普通合伙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退伙的,合伙企業解散B、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退伙的,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C、趙某和劉某均退伙的,合伙企業解散D、趙某和劉某均退伙的,合伙企業繼續存在【參考答案】:B,C【解析】:《合伙企業法》第75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因此BC選項正確。3、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約定輪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間,房屋廊檐脫落砸傷行人丁。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乙、丙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對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丁有權請求甲承擔侵權責任C、如甲承擔了侵權責任,則乙、丙應按各自份額分擔損失D、本案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參考答案】A,B,C,D4、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車數月。期間,甲因急需用錢,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車設定質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車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丙即變賣該自行車實現債權。現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因丙不知甲無處分權,故適用善意取得,質權設定有效B、因甲對自行車無處分權,且質權不適用善意取得,故該質權設定無效C、甲、丙應共同賠償乙的損失D、應由甲單獨賠償乙的損失【參考答案】:A,D【解析】:動產質權善意取得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動產質權也存在善意取得。《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題,甲將借乙的自行車質押給丙來借錢,丙不知甲沒有所有權,這情形符合質權善意取得。可以排除B碩。丙變賣質物實現債權,造成乙的損失,由無權出質人甲賠償。可以排除C項。5、中國人甲(男)與中國人乙(女)于1980年結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法國留學,后雙方分居。1994年甲在法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1995年法國法院判決解除甲、乙之間的婚姻關系。甲回國后向我國法院申請,要求承認法國法院的判決。下列選項哪些可以作為承認法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A、法國與我國存在此方面的條約關系或有互惠關系B、承認法國判決不損害我國的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C、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D、判決必須是關于民商事爭議的判決【參考答案】:A,B,C,D【解析】: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解析】: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依此,本題ABCD項均屬正確答案。6、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可以有:()A、受托人某中介公司破產B、受托人重大違約,委托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C、受托人李某精神失常D、委托人張某主觀上發生變化,通知受托人解除合同【參考答案】A,C,D【考點】委托合同【解析】《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故C、A項正確。受托人重大違約,受托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是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故排除B項。《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故D項正確。7、A向信用社貸款30萬元,由朋友甲、乙、丙三人作保證人,甲與信用社約定承擔10萬元的保證責任,乙、丙與信用社之間未作約定,但乙丙二人之間相互約定各自承擔10萬元。后A在經營中虧損無力還貸,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信用社可要求甲承擔10萬元的保證責任B、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擔20萬元的保證責任C、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擔20萬元的保證責任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承擔10萬元,乙丙各自承擔10萬元的保證責任【參考答案】A,B,C【考點】保證的種類;保證的效力【解析】根據《擔保法》第12條,《擔保法解釋》第19條、20條等規定可知,與債權人對保證份額進行了約定的,為按份共同保證,只按照約定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未與債權人進行約定的,應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不得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要求,因此,本題中,甲為按份保證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因此ABC項正確。8、葉某的房屋靠近鐵路軌道。遲某未經葉某同意在其房屋墻上刷上宣傳自己企業的廣告。葉某要求遲某將廣告涂掉,遲某置之不理。葉某遂自行購置涂料將廣告抹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葉某要求遲某將廣告涂掉是行使妨礙排除請求權B、葉某要求遲某將廣告涂掉是行使妨礙預防請求權C、葉某有權要求遲某償還涂料費和勞務費D、葉某請求遲某償還涂料費和勞務費,屬于物上請求權【參考答案】A,C【考點】排除妨礙【解析】妨礙排除與妨礙預防的區別在于妨礙是否已實際發生。9、下列表述是正確的()A、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B、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C、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D、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但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參考答案】A,B,C,D【解析】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5—8條。10、甲是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一天,甲以該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從不知情的乙處購買了一臺價值15萬元的設備,約定先交貨并于三月后付款。但因合伙企業經營不善,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被清算,致使乙15萬元的債權無法實現。下列哪些說法正確()A、若該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此筆貨款,那么甲對此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B、甲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以出資為限C、甲為有限合伙人,故其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D、甲與其他普通合伙人承擔同等責任【參考答案】A,B,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A、B、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提取方式”。《合伙企業法》第68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據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D1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當依照下列哪些規定清償()A、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B、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C、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D、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清償【參考答案】A,B,C【解析】《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ABC。12、意大利甲公司與挪威乙公司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假設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于該買賣合同,那么依公約的規定,甲公司對于所售貨物的權利擔保事項不包括下列哪些?A、交付的貨物在世界范圍內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B、交付的貨物在買方所在國或轉售國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C、交付的貨物為甲方占有D、交付的貨物為甲方所有【參考答案】:A,C【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的權利擔保包括:(1)知識產權擔保。該擔保要求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有一定地域限制和主觀限制,要求第三方必須是依照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買方營業地國家的法律提出權利或要求,否則賣方不對買方承擔擔保義務。故A選項不屬于賣方的權利擔保事項,應選;B選項屬于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不應選。(2)所有權擔保。|學/法/網|該擔保要求賣方必須保證對其所售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保證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應當注意,“所有”并不等于“占有”。故C選項不屬于賣方的權利擔保事項,應選;D選項屬于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不應選。本題的應選項為AC。13、發生下列哪些事項時,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A、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B、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C、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D、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參考答案】:A,B,C,D【解析】:《城鄉規劃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可見,ABCD四個選項均符合法律規定,當選。14、李某與甲公司訂立一份多式聯運合同,甲公司負責將其一批貨從大連運往廣州,在大連到北京段采用鐵路運輸由甲公司自己負責,到北京后交由乙公司用公路方式運到廣州,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公司對從大連到廣州的全程運輸承擔責任B、乙公司對從北京到廣州的公路運輸對甲公司承擔責任C、如果貨物損失發生在北京至廣州段,則李某只能要求乙公司賠償D、如果貨物損失發生在北京至廣州段,則李某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參考答案】:A,B【解析】:根據《合同法》317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而區段承運人只對自己運送的區段對總的承運人承擔責任。各區段承運人不直接對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他們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在多式聯運合同中,不能要求總的承運人與某一區段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AB選項說法正確,C選項即使損失發生在北京至廣州段,也只能由甲公司對李某承擔責任,CD選項錯誤。15、梁山公司剛通過劃撥方式獲得位于某縣城郊區一片土地的使用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梁山公司獲得的土地使用期限沒有限制B、梁山公司對其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權C、梁山公司可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D、梁山公司轉讓該塊土地上建造的房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參考答案】:A,B,C,D【解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故A選項說法正確。第61條前兩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可見,梁山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應歸其所有。故B選項說法正確。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故C選項說法正確。第40條第1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故D選項說法正確。16、下列關于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比較的敘述正確的是:A、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均存在訴訟地位處于對立狀態的雙方當事人B、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發生的權利基礎既包括當事人的權利也包括法院的權力C、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是不完全同的D、適用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法院是不同的【參考答案】:B,C,D【解析】:《民訴意見》第1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因此,在二審程序中,如果當事人都上訴的話,就沒被上訴人,也就不存在訴訟地位對立的雙方當事人。所以,A選項錯誤。第一審程序的開始是基于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第二審程序的開始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和法院的司法監督權,程序的開始的基礎都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法院的權力。B選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一審審理是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可以是徑行裁判。兩者不完全相同。C選項正確。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審理一審案件,但是,第二審案件必須是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審理。所以,D選項正確。17、保姆小李在用輪椅推張大爺外出散步時,為躲避突然呼嘯而過的車輛不小心將行人趙某撞到,趙某所帶筆記本電腦也受到損害。張大爺差點從輪椅上掉下來,心臟病發作。小李自己的手指也被夾傷。據此下列選項哪些正確?A、趙某的損失應由小李賠償B、趙某的損失應由張大爺賠償C、張大爺因心臟病發作而支付的醫藥費不應由小李賠償D、小李手指受傷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參考答案】:B,D【解析】:小李與張大爺間是個人勞務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程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A錯誤,B正確。至于C項,要看小李與張大爺間在形成個人勞務關系時的約定如何,如果本題中出現的情形屬于他們約定的提供勞務一方的免責事由,則小李不承擔責任,否則就要承擔。C項過于絕對所以不選。本題中張大爺對于小李手指受傷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不應承擔責任,D項正確。(但本題中小李對于自己的損害也無過錯,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該與小李分擔部分損失,但侵權責任法并未對此進行規定,這也是一個空白。)18、在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A、代為申請執行B、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C、代為進行執行和解D、代為收取執行款項【參考答案】:B,C,D【解析】:【考點】執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詳解:《執行規定》第22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所以,B、C、D項正確。19、張、王、李、趙4人成立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未對經營期限做出規定,后趙認為合伙企業效益不好,想自己另外開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希望退出合伙,則需要滿足什么條件,趙才可以合法退伙?()A、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B、獲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趙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的事務造成不利影響D、獲得其他任意兩名合伙人的同意【參考答案】:A,C【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6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在本題所設情況下,趙退伙只要滿足AC兩項條件即可,而無須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20、甲公司和乙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5萬元的違約責任。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下列哪些約定法院可以予以確認?A、乙公司支付甲公司6萬元B、乙公司不履行協議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C、由丙公司為乙公司提供擔保,丙公司不簽收調解書的,該調解協議無效D、乙公司不履行協議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參考答案】: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因此約定乙公司承擔6萬元雖然超出訴訟請求,但法院可以準許,A選項正確。第1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因此D選項正確。第10條第2款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調解書送達后,即意味著本案結束,不能再就本案提起訴訟,B選項錯誤。第11條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擔保人不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C選項錯誤。本題答案為AD。21、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于2006年2月8日,關于該公司的下列做法或說法,哪些不正確?()A、注冊資本只有600萬元人民幣B、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為注冊資本的18%C、非貨幣資產出資占40%D、首次出資以外的其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年內繳足【參考答案】B,D【解析】依《公司法》第81、83條,A和C項均正確,B因低于20%不正確,D項即使是投資公司出資也必須在五年內繳足其余部分。2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兒丙已出嫁,兒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兒子于5年前不幸遇車禍死亡。甲、乙均年老,無固定生活來源,女兒出嫁后,拒不贍養老人,并曾數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兒媳丁供養。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間。按照繼承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參加第一順序繼承?A、乙B、丙C、丁D、戊【參考答案】:A,C,D【解析】: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法》第10條(參見上題)。第7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乙作為甲的妻子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丙屬于繼承法第7條第3項情形,喪失繼承權。戊是代位繼承。本題涉及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問題。依照繼承法規定,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弟成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故本題選項為ACD。23、甲男有妻,與乙女結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為宣告甲乙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A、甲父B、乙C、甲妻D、甲乙同居地的村民委員會【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婚姻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據此,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為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本題中,乙為當事人,甲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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