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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1.總則1.1目的為規范全縣社會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提高處置能力,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建立健全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和運行機制,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財產損失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XX市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1.2工作原則1.2.1以人為本原則。堅持執政為民,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1.2.2維護穩定原則。完善防范和處置機制,嚴厲打擊、嚴密防范破壞社會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穩定。1.2.3依法妥善處置原則。正確運用法律法規,依法采取措施,快速反應,及時妥善處置,盡快平息事態,恢復秩序。1.2.4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原則。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重要情況、重大舉措和重大行動必須向黨委、政府匯報,聽從指揮,服從命令。1.2.5嚴格依法辦事原則。處置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及時取證;參與處置工作人員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防止濫用職權和處置失當,導致擴大事態,造成負面影響。1.2.6部門密切配合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全力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有序處置。1.2.7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原則。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要分級負責,以事發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為主,同時條塊緊密結合,充分發揮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要作用,統一指揮、協調和指導處置工作。1.3編制依據制訂本預案的依據是《憲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國家處置大規模恐怖襲擊基本預案》、《XX省防范和處置恐怖性襲擊事件工作預案》、《關于妥善處置集體上訪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工作預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預防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通知》及有關社會安全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等。1.4適用范圍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恐怖襲擊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適用本預案。2.組織機構與職責2.1應急組織機構成立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公安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局、縣郵政局、縣人民銀行、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電信公司、縣商務局、縣外僑辦、縣武警中隊負責同志擔任。2.2應急組織機構辦公室職責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局長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長任副主任,成員由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及治安、刑偵、經偵、出入境管理、交警、消防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其職責是:(1)及時傳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黨委政府關于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工作意見、措施和上級領導關于處置工作的指示、要求;(2)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有關社會安全事件方面的新形勢、新問題,研究提出對策;(3)保持與縣處置社會安全事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互通信息;(4)負責社會安全事件有關重大情況、處置措施和預警信息、現場采集信息的上報下達和反饋;(5)組織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6)負責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2.3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協調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工作機制;協調處置涉及國家安全和有重大影響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縣公安局:負責組織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偵察、調查、取證,全面搜集有關線索和情報,盡快查清事件起因、過程和違法犯罪事實,迅速偵破案件,抓捕犯罪分子;對打砸搶燒及煽動鬧事的骨干分子,適時依法嚴厲打擊;維護現場秩序,必要時實施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教育、疏導、勸阻違法人員終止不法活動,迅速平息事態;參與搶險救援,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承擔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縣經信局:協調有關鐵路、郵政、煤炭、供電、商業、物資、醫藥等企業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縣財政局:為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提供經費支持。安排處置工作的支出預算,撥付應急處置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人社局:對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縣交通運輸局:及時組織修復被損毀的干線公路、水路、橋梁等基礎設施,保障爆炸等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結束后的交通運輸暢通。縣衛健局:指導、幫助當地衛健委門組織專家對社會安全事件人員傷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組建臨時醫療隊,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XX縣供電公司:指導、組織搶修和恢復電力設施,保障電力供應。縣人民銀行:負責協助突發經濟安全事件處置工作,通過監控措施及時發現不正常的資金流向,防范不法分子在我縣進行非法洗錢活動;在有關部門提供準確信息的情況下,依法凍結有關組織的資金。縣商務局、縣外僑辦:按各自職責范圍,協調處理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涉外事務。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電信公司、縣郵政局:指導、組織搶修和恢復通訊設施,保障通訊暢通。研究提出應急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工作涉及通信、網絡技術的對策;負責提供查詢境內外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利用無線通訊和互聯網技術從事恐怖活動相關的情況;封堵境內外互聯網散布的不利于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提供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和緊急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及郵政物品的檢驗、檢查。縣人武部、武警中隊: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民兵預備役和武警官兵參與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執行緊急任務。3.預測、預警3.1預警信息的收集。3.1.2公安、安全、信訪、民族宗教以及公共衛生、防疫、氣象、地震、水利、旅游、金融、航空、供電、供水、公共通訊、防化污染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及時獲取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并向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通報。3.1.3預警信息收集的范圍(1)境內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暴力恐怖分子、邪教、會道門以及其他非法組織活動的情況和線索;(2)可能攻擊黨政軍首腦機關、涉外機構、城縣標志性建筑、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民生設施及重要知名人士的情報和線索;(3)黑社會組織、惡勢力及有組織犯罪的情況和線索;(4)預謀實施爆炸、劫持公共交通工具及殺人、放火、搶劫、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活動情況和線索;(5)可能鋌而走險、制造事端的危險人員情況;(6)社會對國內外重大事件、熱點問題的反應;(7)可能引發暴亂、騷亂事件的線索和苗頭;(8)可能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線索及苗頭;(9)可能引發涉外突發事件的線索及苗頭;(10)可能引發經濟安全案件的線索及苗頭;(11)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3.2預警信息的處理3.2.1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取的預警信息及時匯總和分析評估,在可預見的領域加強防控,對可能發生的危機縝密布控,并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3.2.2預警級別及發布。實施預警信息分級制度,按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嚴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根據發布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提醒群眾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3.3信息的采集和傳輸3.3.1信息采集的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涉及的范圍、事件的規模、危害程度、背景、有關人員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和各級指揮員的名單及。3.3.2信息的采集方式和傳輸渠道:(1)一旦掌握發生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征兆或發生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事發地鄉鎮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應立即將有關信息報告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群眾有義務通過110、119、120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2)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依據相關預案,在展開應急準備和處置的同時,及時掌握、匯總和研判相關信息,通報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重要信息迅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3)對發生的跨區域、跨行業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系,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重大情況迅速上報。(4)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毗鄰地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涉及或影響范圍超出本縣行政區域,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協調有關處置工作。(5)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港、X、臺或外籍人員,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港、X、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商定對外表態口徑,按照有關規定,由歸口部門盡快通報。4.應急響應啟動條件4.1應急響應的等級劃分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以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為標準,分為兩級: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為二級,特別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為一級。4.2二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以下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4.2.1突發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指各種犯罪組織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預謀地實施嚴重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的案件、事件。主要有:(1)劫持航空器、船只、機動車輛的案件;(2)采用縱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手段,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殺或劫持扣押人質的案件;(4)顛覆列車及重大破壞交通設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5)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國計民生的重大事件。4.2.2突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治安事件。主要有:(1)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2)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縣;(3)聚眾圍堵、沖擊黨政軍首腦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單位;(4)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據公共場所;(5)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6)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7)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8)集體上訪引發的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9)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4.2.3涉外重大突發事件。指較為嚴重的外國人非法入境、居留、就業,危害外國人和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的突發事件。主要有:(1)一次發現和查獲3人以上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案件;(2)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觀原因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外國人死亡的案件;(3)1名外國人被殺害案件;(4)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外國人死亡的火災或交通事故;(5)威脅、傷害外國人人身安全的群體性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外突發事件。4.2.4突發重大經濟安全事件指在我縣境內發生的因經濟犯罪等原因引發的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1)企業單位被詐騙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2)企業單位人員挪用、侵占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案件;(3)金融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挪用等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4)企業單位負責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等給企業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的案件。4.3一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以下特別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4.3.1突發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指各種犯罪組織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預謀地實施嚴重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造成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或特別嚴重影響的事件。主要有:(1)利用生物劑、化學毒劑進行襲擊或者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2)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縣城標志性建筑物、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設施、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3)劫持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或顛覆列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4)破壞鐵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設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的;(5)襲擊重要知名人士及較大規模襲擊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6)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7)其他大規模暴力、恐怖襲擊事件。4.3.2突發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指特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治安事件。主要有:(1)集會、游行、示威和集體上訪活動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2)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縣事件;(3)聚眾圍堵、沖擊黨政首腦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事件;(4)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據公共場所,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事件;(5)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嚴重聚眾滋事或者騷亂的事件;(6)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7)大規模的聚眾械斗;(8)其他特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3.3突發特別重大涉外事件。指嚴重的非法入境,危害外國人和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安全,造成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或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事件。主要有:(1)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觀原因造成3人以上外國人死亡的案件;(2)1人以上外國人被殺害案件;(3)造成3人以上外國人死亡的火災或交通事故;(4)嚴重威脅、傷害外國人人身安全的群體性事件;(5)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涉外突發事件。4.3.4突發特別重大經濟安全案件。指在我縣境內發生的因經濟犯罪等原因引發的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特別重大事件。主要有:(1)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傳銷等給眾多社會公眾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案件;(2)銀行等金融機構違規、違法經營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導致儲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案件;(3)企業單位被詐騙或工作人員攜款外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導致企業停產、破產等嚴重后果的案件;(4)搶劫金融單位,造成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者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5.應急響應5.1應急響應的基本要求5.1.1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做出應急響應并采取應急行動。5.1.2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應做出應急響應并采取應急行動。5.1.3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響控制在較小范圍內,預防次生、衍生和誘發新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保護國家交通系統、通訊系統、能源系統、金融系統、民生系統和人民群眾的安全,免遭犯罪分子的后續襲擊。5.2二級應急響應二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局長)或副主任(縣公安局副局長)組織協調處置工作,并視情趕往事發地指導處置工作。5.2.1二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即進入緊急應對狀態,組織足夠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并立即開展以下工作:(1)立即向縣委、縣政府、XX市公安局、省公安廳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的初步情況;(2)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信息,做好聯合處置工作的準備;(3)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事發地縣縣區的情況匯報,及時調度情況;(4)視情向事發地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5)視情協調有關鄉鎮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工作。5.2.2二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核實情況,組織處置工作,并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5.2.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應急響應(1)召集本級有關部門研究部署處置工作;(2)組織有關部門緊急行動,依法及時穩妥處置;(3)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處置;(4)向縣委、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件處置情況;(5)必要時緊急撥付應急處置資金和物資。5.2.4事發地的應急措施二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盡快趕往現場指導處置,并區別不同性質的事件,分別采取應急處置措施。(1)處置突發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視情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搜集、掌握相關情報信息和事態進展,將事件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作案方式、起因、過程、人員財產損失、有關犯罪分子情況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機構,通報相關部門。公安機關迅速派出國保、刑偵、治安、巡警、防暴、交警、消防等處置、救援力量XX武警部隊的相關力量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及時封鎖現場,對現場周邊地區實施交通管制,立即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開展偵破工作,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迅速偵辦案件,盡快查清犯罪事實,搜捕或殲滅犯罪分子。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對現場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監測,確定毒情擴散和影響范圍,迅速撲滅火災,防止建筑物坍塌、水電氣泄漏。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積極獲取有關的情報信息和線索。嚴密控制事態發展,強化社會面控制,維護社會穩定,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做好相關善后工作,確保人民群眾恢復正常生活。(2)處置突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措施。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決斷。公安機關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突發重大群體性事件分類處置措施。對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處置:對出現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區別情況,依法處置。初發時,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由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出面做勸阻、疏導工作,盡量將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或就地解決,對組織者可進行口頭警告。對已經上街的,公安機關要向參與人員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迅速組織力量維護現場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勸阻工作。同時,依法及時采取設置警戒線、路障、封鎖路口、區域性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等必要措施,控制行進路線,逐步分散瓦解非法游行、示威人群,減少圍觀和尾隨人員,盡力避免交通堵塞,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現場。如少數人員言行過激,及時組織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取證,固定證據;一般不當場抓人,不輕易采取強制措施。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縣的處置:此類事件中,未發生傷害人員、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單位、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等情況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主管部門做好調解和疏導教育工作,不得動用警力。公安機關可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查明事件原因和事件組織者、策劃者的情況。同時,加強對事件發生單位內部的控制,防止發生破壞活動,確保現場工作的黨委、政府負責干部的安全。嚴防外部人員串聯、聲援活動,嚴防個別壞人從中挑撥煽動,擴大事態。對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事件的處置:對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現象,現場執勤民警及時掌握動向,并通過廣播宣傳,穩定群眾情緒。對個別帶頭起哄、跨越阻障護欄、向場內投擲物品、不聽勸阻的,及時帶離現場依法處理。對圍堵縣及鄉鎮黨政首腦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大門事件的現場處置:當聚眾圍堵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大門時,公安機關組織警力,加強對黨政首腦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護,配合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做好勸阻、疏導工作,力爭使上訪人員主動離開。必要時,設立臨時警戒線,將上訪人員勸堵至警戒線外,確保黨政首腦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出入通道的暢通。對煽動鬧事人員,民警可進行口頭警告,對不聽勸阻疏導,嚴重影響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正常辦公秩序的,可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強行帶離現場,并根據違法情節和造成的后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堵塞道路、阻斷公路交通事件的現場處置:當聚眾堵塞道路、阻斷公路交通時,要迅速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初始時,公安機關對組織者可進行口頭警告,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局部路段實行交通管制,指揮車輛繞道行駛,避開事件現場,并協助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疏導勸解工作,盡快將參與人員疏散。同時,盡量避免其與過往司機接觸,防止誘發新的事端。對沖擊鐵路、攔截列車事件的現場處置:當聚眾向火車站、鐵路線集結時,迅速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并密切關注其動向,積極協助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疏導、勸阻工作,對組織者和為首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訓戒、警告,避免群體性沖擊鐵路、攔截列車事件的發生。對已發生的群體性沖擊鐵路、攔截列車事件,公安機關迅速設置警戒線或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封閉現場,協助有關部門將攔截列車人員勸離現場。對沖擊、打砸黨政機關、重點要害部門事件的現場處置:當聚眾沖擊、打砸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時,公安機關立即調集足夠警力,趕赴現場,迅速將沖擊、打砸人員分割包圍,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及帶頭、煽動或脅迫他人的骨干分子,應當立即制止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及時收繳打砸器械。對集體上訪引發的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處置:對圍攻、打罵黨政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信訪工作人員的現場處置:當上訪人員圍攻、打罵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時,要迅速組織警力保護黨政領導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法制教育,曉以利害,責令有關人員立即停止過激行為。必要時,可設立臨時警戒線,將上訪人員與黨政領導進行暫時隔離。對不聽勸阻和煽動鬧事人員,民警可進行口頭警告;對經口頭警告仍繼續挑頭或參與鬧事的,可根據違法情節和造成的后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在縣委、縣政府和鄉鎮黨政首腦機關、火車站等重點地區下跪喊冤、舉狀紙、穿狀衣、靜坐等,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的現場處置:民警應予制止并進行勸阻疏導,勸離現場。對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嚴重影響現場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狀紙予以登記轉交,狀衣予以登記并收繳。對在縣委、縣政府和鄉鎮黨政首腦機關、火車站等重點地區實施或揚言實施自傷、自殘或自殺(含自焚)等行為的現場處置:民警應立即勸阻并對其進行口頭警告,并將攜帶的用于自傷、自殘、自殺的物品或危險品予以收繳。對可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已經實施了自傷、自殘或自殺的迅速采取措施送醫院救治,疏散圍觀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并將情況及時上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對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等領導駐地上訪的現場處置:上訪人員攜帶上訪材料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等領導駐地實施闖門、砸門、攔截領導車輛的行為,民警應立即予以制止,并進行疏導教育。對尚未實施闖門、砸門、攔截領導車輛行為的,民警可對其進行口頭警告;闖門、砸門行為已經實施,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縣委、縣政府和鄉鎮黨政首腦機關、火車站等重點地區呼喊口號、散發上訪材料事件的現場處置:民警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帶離現場。對不聽勸阻繼續呼喊口號、散發上訪材料,嚴重影響治安秩序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攜帶的上訪材料予以登記并轉交。對駕駛機動車輛來縣、赴市、省、進X上訪、示威的現場處置:對上訪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欲來縣、赴市、省、進X上訪,并在機動車輛上張貼標語或舉牌、呼喊口號等行為,民警應進行勸阻制止,可進行口頭警告,將問題解決在當地。對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或現場秩序混亂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和《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打砸信訪接待場所物品事件的現場處置:上訪人員在信訪部門接待場所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打砸接待場所物品的,民警應予以制止,情節輕微的,可予以口頭警告;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拒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事件的現場處置:上訪人員拒不聽從民警勸阻,對民警實施謾罵、毆打等行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暴力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3)處置涉外重大突發事件措施。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采取果斷措施,控制現場,在第一時間把傷亡、損失和不良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迅速查明涉案人員的國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級部門報告。公安機關各部門的處置分工: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案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治安等部門配合;查控不準入境人員、處置闖關事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國內安全等部門配合;外國人被殺害案件,由刑偵部門負責,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造成外國人死亡的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負責,刑偵和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造成外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門負責,刑偵和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涉外群體性事件,由治安部門負責,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其他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時,負責涉案當事人的國籍身份認定和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聯系,為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法律和外事政策依據。外事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揮下,配合公安機關開展事件處置工作。(4)處置突發重大經濟安全事件措施。公安機關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偵查工作,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盡量挽回經濟損失。及時了解掌握經濟安全事件給企業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職工群眾思想動態。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情況,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在不影響辦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時向受害單位和個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公安機關各部門處置分工:發生符合啟動二級響應條件的突發重大經濟安全事件由經偵部門負責處置,治安、交警等部門配合。5.2.5響應終止突發重大社會安全事件妥善處置、事態平息后,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局長)或副主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提議,確定二級響應終止。5.3一級應急響應一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縣長)或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縣長)組織協調處置工作,并視情趕往事發地指導處置工作。5.3.1一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組織足夠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1)全面調度有關情況,隨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3)向事發地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4)視情協調有關縣、市區共同參與處置工作;(5)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局長)或副主任(縣公安局副局長)趕往事發地指導處置工作。5.3.2一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核實情況,組織處置工作,并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5.3.3縣人民政府的應急響應:(1)按有關規定迅速向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2)視情召開緊急會議,部署、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3)督促縣級有關部門按預案規定職責迅速開展工作;(4)根據需要請求縣武裝部、駐梁武警中隊參與處置工作;(5)視情請求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援;(6)必要時在事發地實施緊急狀態;(7)視情緊急下撥應急處置資金和物資;(8)視情安排有關鄉鎮或相鄰鄉鎮共同參與處置工作。5.3.4事發地的應急措施一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盡快趕往現場指導處置,并區別不同性質的事件,分別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1)處置突發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措施。全面搜集、掌握相關情報信息和事態進展,將事件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作案方式、起因、過程、人員財產損失、有關犯罪分子情況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機構,通報相關部門;公安機關迅速派出國保、刑偵、治安、巡警、防暴、交警、消防等處置、救援力量XX武警部隊的相關力量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及時封鎖現場,對現場周邊地區實施交通管制,立即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開展偵破工作,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迅速偵辦案件,盡快查清犯罪事實,搜捕或殲滅犯罪分子;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對現場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監測,確定毒情擴散和影響范圍,迅速撲滅火災,防止建筑物坍塌、水電氣泄漏;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積極獲取有關的情報信息和線索;嚴密控制事態發展,強化社會面控制,維護社會穩定,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做好相關善后工作,確保人民群眾恢復正常生活。(2)處置突發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措施。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決斷;公安機關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突發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分類處置措施。對集會、游行、示威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當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人員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公安機關通過發布通告或命令的形式,限令參與人員立即解散;對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可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予以拘留。對情節較輕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縣的處置:發生罷工、罷課、罷縣事件,經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調解和疏導教育工作,加強對事件發生單位內部的控制后,仍出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單位、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等情況以及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時,公安機關要堅決果斷地依法處置。對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嚴重聚眾滋事或者騷亂事件的處置: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如因哄鬧使正常活動無法進行,且事態有擴大趨勢的,要迅速調集警力,分割包圍鬧事者,避免矛盾雙方接觸。對帶頭、慫恿或脅迫他人參與鬧事者,強行帶離現場。同時,采取堅決措施,確保場內首長、外賓、運動員、裁判員、演職員和群眾的安全。對情節較重的圍堵縣及鄉鎮黨政首腦機關和重點要害部位大門事件的現場處置:聚眾圍堵情節較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置過程中,可視情對局部區域進行交通管制,組織部分警力疏導圍觀人員,減小對社會面的影響,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現場。對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的堵塞道路、阻斷公路交通事件現場處置:對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的,民警可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強行帶離現場;對煽動鬧事人員和骨干分子,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勸阻無效的沖擊鐵路、攔截列車事件的現場處置:對勸阻無效,可能造成列車停運等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要果斷處置,通過發布命令或通告,限定臥軌占道人員在指定時間內離開現場;在指定時間內仍未離開現場的,經現場指揮批準,可視情使用驅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強行驅散,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臥軌占道人員可強行帶離現場或者對組織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據《鐵路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立即予以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據《鐵路法》第六十三條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難以控制、規模不斷擴大的沖擊、打砸黨政機關、重點要害部門事件的現場處置:如事件難以控制,規模不斷擴大,甚至危害局部安全或危及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在場黨政領導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時,經批準可以使用驅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強行驅散。同時,調集警力實行現場管制,迅速控制事態,嚴防鬧事人員進入街區進行打砸活動,并注意搞好調查取證,為事后的打擊處理做好準備。對情節較輕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3)處置涉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措施。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采取果斷措施,控制現場,在第一時間把傷亡、損失和不良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迅速查明涉案人員的國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級部門報告。公安機關各部門的處置分工:外國人非法入境案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治安等部門配合;查控不準入境人員、處置闖關事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國內安全等部門配合;外國人被殺害案件,由刑偵部門負責,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造成外國人死亡的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負責,刑偵和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造成外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刑偵和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涉外群體性事件,由治安部門負責,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其他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時,負責涉案當事人的國籍身份認定和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聯系,為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法律和外事政策依據。外僑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揮下,配合公安機關開展事件處置工作。(4)處置突發特別重大經濟安全事件措施。公安機關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偵查工作,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盡量挽回經濟損失;及時了解掌握經濟安全事件給企業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職工群眾思想動態;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情況,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在不影響辦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時向受害單位和個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發生搶劫金融單位案件或因經濟安全案件引發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迅速趕赴現場,查清事件起因和經過,獲取現場證據,采取果斷措施,控制現場,維護好秩序。公安機關各部門的處置分工:發生在金融單位、大中型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攜款外逃的案件,由經偵部門負責,技偵部門配合;發生因集資詐騙、傳銷、職務侵占和因金融單位管理混亂、違規操作等影響經濟安全的案件,由經偵部門負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由治安部門負責,經偵、交警等部門配合;發生搶劫金融單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案件,由刑偵部門負責,經偵部門配合。5.3.5響應終止突發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妥善處置、事態平息后,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XX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提出建議,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縣長)或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縣長)確定一級響應終止。5.4新聞報道5.4.1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新聞發布的機構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5.4.2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新聞發布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維護大局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正確引導輿論導向。5.4.3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新聞發布的范圍(1)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武裝部等重要機關所在地,重要外賓下榻處,全縣重XX典活動和在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舉行地等處發生的爆炸、槍擊、駕車沖撞等嚴重犯罪案件;(2)劫持航空器、船舶等嚴重犯罪案件;(3)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流竄犯罪案件;(4)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經濟案件;(5)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涉外突發事件;(6)重大暴力、恐怖襲擊事件;(7)其他需要發布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5.4.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新聞發布的內容(1)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黨委政府對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的情況,上級領導對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和要求,以及對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關心、關注情況;(2)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起因、經過、規模、造成的后果、影響以及經過,核實后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3)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組織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工作情況;(5)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援助的情況。5.4.5新聞報道的審批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新聞報道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審批。5.4.6涉外報道接受國外記者采訪及港、X、臺記者采訪,國外記者及港、X、臺記者赴事發地采訪,須經縣政府外僑辦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6.后期處置6.1善后處置6.1.1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終止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組織對事發現場進行認真清理或修復,盡快恢復正常秩序。6.1.2對有關人員妥善安置,必要時啟動建設好的重大突發事件人員避難場所或公園、廣場等臨時避難場所,并根據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視情給予補償;對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所征用的物資和勞務應及時給予補償。6.1.3對在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外國人的死因由法醫按有關規定鑒定確認,并出具“死亡鑒定書”;在華死亡外國人的尸體,可在當地火化,但必須有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要求并簽字;尸體和骨灰運輸出境以及賠償要求等事宜,由事件處置部門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6.2調查和總結6.2.1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終止后,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牽頭,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全面、周密的調查和總結,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迅速查清、核實事件的起因、全過程、造成的后果和處置工作情況,并認真剖析事件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建設性意見,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6.2.2必要時由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急處置預案進一步修改、完善。7.保障措施7.1通信與信息保障7.1.1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穩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確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確保處置行動能夠快速、有序展開。7.1.2通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制定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現場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案。7.1.3建立通信系統維護制度,定期對通訊系統進行維護,確保通信暢通。建立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確常規信息和現場信息采7.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7.2.1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并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7.2.2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7.3應急隊伍保障7.3.1建立專門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專業應急隊伍,主要包括處置恐怖襲擊應急隊伍、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隊伍等,確保7.3.2應急隊伍由公安、軍隊、武警、民兵和參與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7.3.3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充分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7.3.4建立健全先期處置隊伍、后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并制定保持應急能力的措施。7.4交通運輸保障7.4.1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處置恐怖襲擊、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7.4.2建立健全有關交通運輸單位的保障制度,詳細制定交通管制和線路規劃等保障措施。7.5醫療衛生保障7.5.1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醫療救治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7.5.2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7.6物資保障7.6.1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和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儲備足夠的處置物資,并建立緊急情況下處置物資采購和調動制度。7.6.2縣、鄉鎮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物資儲備倉庫,集中存放各類裝備、器材、器械等。7.6.3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縣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裝備必要的防護、洗消和搶險救援器材,裝配相應的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配備必要的特種武器、偵察技術裝備、勘查設備和交通、通信工具。7.7經費保障7.8技術儲備與保障7.8.1成立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專家組,明確。7.8.2依托科研機構,建立應急技術信息系統。7.8.3組織開展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掌握處置技術發展的動向和趨勢,制定處置技術建設規劃。7.8.4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有針對性地組織對策研究,不斷提高處置工作的水平,確保處置工作及時、穩妥、有序、高效。7.9治安保障7.9.1公安機關制定處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案件應急預案、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處置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置經濟安全案件應急預案,明確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7.9.2公安機關各部門在處置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指揮中心:負責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的情況控制,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對指揮部領導的指示及時上報下達;根據警情和工作需要,可調用公安機關和業務部門的機動車輛、通信設備和技術器材等,保障緊急處警需要;指揮調動相關警種和就近警力到達指定地點,實施合成作戰;參與有關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對策、措施的研究工作。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定處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對以嚴重暴力犯罪及生物、化學、核輻射等恐怖襲擊形式出現的各類突發社會安全案件進行偵查;及時查明案件真相,緝捕恐怖分子;在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與國內外刑警組織進行處置重大刑事案件和反恐怖情報交流,加強協作、配合。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處置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防范涉及槍擊、爆炸、劇毒、放射性同位素危險物品等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工作預案,并參與組織實施;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妥善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協同有關部門關閉、封鎖交通樞紐,停止水、電、氣、熱供應,切斷通風或中央空調系統;負責指導對犯罪組織、犯罪分子可能活動的重要場所的陣地控制工作,協助加強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設施和標志性建筑物的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管理和培訓參與處置恐怖襲擊、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公安巡警防暴隊伍。巡警、防暴部門:負責相關區域的管制巡邏,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進行現場警戒、搶救傷員、疏導群眾、維護社會秩序工作;同時擔負攻堅、突擊及緝捕嚴重暴力犯罪分子的任務;制定防范、處置暴力恐怖襲擊事件、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工作預案,加強實戰演練。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負責參與制定突發經濟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參與組織實施;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察,查明犯罪事實,緝捕犯罪分子;根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線索和情報,協調有關金融、財政等部門,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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