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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基層醫療機構家庭病床管理辦法目錄TOC\o"1-1"\h\u13696第一章總則 120439第二章工作原則 24511第三章收治范圍 214227第四章服務機構配置 327326第五章服務項目 427986第六章服務流程 512231第七章醫療安全 728292第八章收費標準 812779第九章管理與績效評價 829457第十章附則 1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實施方案》(國醫改辦發〔2016〕1號)、《關于規范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管理的實施方案》(國衛基層發〔2018〕35號)以及《關于推進我市“互聯網+家庭病床”工作的實施方案》,促進家庭病床工作有序開展,加強家庭病床規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家庭病床服務是在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基礎上,利用信息化技術,進一步滿足轄區居民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可及性的重要舉措,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辦法所指家庭病床服務是指基層醫療機構對需要連續治療、又需依靠醫護人員上門服務的患者,在其居住場所設立病床,由指定醫護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醫生團隊成員)定期上門提供醫療、康復、護理、臨終關懷及健康指導等,并在規定病歷上記錄服務過程的一種基層醫療服務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基層醫療機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以及具有家庭病床服務方式的其他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主動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第四條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家庭病床工作計劃、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家庭病床的監督管理。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轄區家庭病床工作計劃,結合轄區實際,細化家庭病床操作規范與管理制度;負責轄區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工作原則第五條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堅持以下原則。(一)中西醫并重、優勢互補原則。在家庭病床服務中,應堅持中西醫結合,促進中西醫互相補充、協調發展,共同擔負起維護和促進人民健康的作用,創出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中國特色。(二)醫防融合、健康管理原則。在家庭病床服務中,應堅持轉變功能理念,將基本醫療和重點人群健康管理有機結合。以人為本,圍繞患者健康管理,促進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調發展。(三)適時轉會診、持續性照顧原則。在家庭病床服務中,應堅持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對于病情加重或需要進一步診斷治療的患者,應及時告知轉診、會診,病情穩定轉回后繼續給予持續性照顧。(四)遵規守法、醫療安全原則。在家庭病床服務中,堅持依法執業、規范管理,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操作規范和工作制度,本著對患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工作科學嚴謹、一絲不茍,避免一切差錯事故,保障醫療安全。第三章收治范圍第六條家庭病床服務對象是居住在轄區內,已在上級醫院明確診斷,病情穩定,適合在家庭條件下進行檢查、治療和護理,并經家庭醫生確認適合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第七條家庭病床收治類型主要包括:(一)治療型1.診斷明確,需要在家庭進行治療、護理的患者;2.因行動不便,到醫療機構就診確有困難的患者。(二)康復型1.經住院治療病情已趨穩定,出院后仍需繼續觀察和治療的患者;2.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癥,需康復治療的患者;(三)XX療護型1.自然衰老或主要臟器衰竭,失能、半失能患者;2.處于疾病終末期需姑息治療和減輕痛苦的患者等。第四章服務機構配置第八條人員配置。(一)從事家庭病床工作的醫生、護士,應具有相應的執業注冊資質,并具有2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能獨立開展診療護理工作。鄉村醫生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二)基層醫療機構建床數量應與其配備的醫師、護士數量及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以保證家庭病床服務質量。(三)家庭醫生團隊中,成員構成與專業分工應能滿足家庭病床工作需要。(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通過建立區域醫共、專科聯盟等,加強上級醫院專科醫師對家庭醫生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的支持指導。第九條器材配置。(一)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裝備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攜帶的診斷、檢查、治療的器材和必要的通訊設備。(二)家庭病床服務應配置出診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藥品)。出診包主要包括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手電筒、壓舌板、注射換藥器材、健康教育資料等出診用品及與開展服務項目其他相關器材等。(三)有條件的機構可配置血糖儀、便攜式可數字傳輸心電圖機等設備。各種器材應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四)根據當地開展家庭病床工作特點需要,配備醫療記錄儀等其他必要設備。第十條保障配置。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險和人身意外險等,為持續有效開展工作提供保障。第五章服務項目第十一條家庭病床服務項目應為適宜在患者居住場所開展的診療、護理與健康管理等服務,提供服務以安全有效為準則。第十二條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實時補充、更新。(二)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書,提供基礎性和個性化服務。(三)應用中西醫適宜技術開展治療、護理等服務。條件允許可開展換藥、導尿、吸氧、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靜脈注射、靜脈輸液及壓瘡護理、針灸、推拿、康復治療等。(四)開展適宜的檢查項目。包括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檢查,心電圖,血糖檢測,標本采集等。(五)開展居民健康管理。包括:重點人群專案管理及隨訪、周期性體檢、心理健康指導、營養膳食指導、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知識指導等。(六)其他在居住場所中醫療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療效果較確切、消毒隔離能達到要求、醫療器械能在患者居住場所使用的非創傷性、和不容易引起失血或嚴重過敏的檢查、治療與護理服務項目。第六章服務流程第十三條家庭病床建床。(一)患者(或家屬)提出建床申請,提供醫療機構相關診斷治療資料。家庭醫生根據收治范圍和患者病情以及相關診療資料進行評估,對符合建床條件的,予以建床。(二)家庭醫生(社區護士)詳細告知患者(家屬)建床手續、服務內容、患者及家屬責任、查床與撤床制度以及收費標準與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等事項,給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書”。(三)家庭醫生(社區護士)指導患者(或家屬)按規定辦理建床手續,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書,并發放“家庭病床服務登記卡”。(四)家庭醫生首次上門訪視應詳細詢問建床患者病史,進行生命體征和相關檢查,了解病人的心理狀態、飲食情況以及經濟條件與家庭衛生環境等因素,提出診斷意見,制定診療方案與治療護理計劃,并給予家庭環境衛生與健康指導。第十四條家庭病床查床。(一)家庭醫生團隊應根據病情、家庭病床類型制定查床計劃。每XX少查床1次。患者病情變化時,根據病情需要增XX床次數。(二)定期查床時應作必要的體檢和適宜的輔助檢查,作出診斷和處理,并向患者或家屬交待注意事項,進行健康指導。(三)對新建床患者,上級醫師應在48小時內完成二級查床,家庭醫生、護士應參加上級醫師查床,并在查床前準備相關病歷文書。上級醫師對治療方案及醫療文書書寫質量提出的實施方案,責任醫師要記入病程,并經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四)家床患者如有超出查床頻次及時間安排之外的上門診療服務需求,可依據《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做實2017年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的通知(津衛基層〔2017〕265號)》文件精神,參照《附件2XX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標準(試行)》中“特需上門服務”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家庭病床護理。(一)社區護士根據醫囑執行相應治療計劃。(二)社區護士執行醫囑時,應嚴格遵守各項護理常規和操作規范,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遵循無菌操作原則,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錯發生。(三)社區護士應指導家屬進行生活護理和心理護理,如防壓瘡、墜床、翻身和口腔護理等。(四)社區護士長應定期進行護理查床,檢查護理質量和醫源性感染控制情況,研究解決護理問題。第十六條家庭病床會診與轉診。(一)建床患者出現病情變化時,家庭醫生應根據情況請上級醫師會診;情況緊急時應及時指導患者或家屬拔打“120”轉診并詳細記錄。(二)由于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要進一步診療的建床患者應及時轉診。(三)建床患者病情加重時,根據病情需要應通知家屬及時轉診,如拒絕轉診,需在病歷上如實記錄并請家屬簽字。(四)對轉診后轉回轄區的患者,根據病情需要可繼續家庭病床治療。第十七條家庭病床撤床。(一)具備以下情況之一者,應辦理撤床:1.經治療后疾病治愈;2.經治療后病情穩定或好轉;3.病情加重,受家庭病床服務條件限制,需轉診至醫院住院進一步診治; 4.患者由于各種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5.患者死亡。(二)撤床時,家庭醫生應指導患者(或家屬)按規定辦理撤床手續,并書寫撤床記錄。(三)建床患者(或家屬)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時,家庭醫生應將該情況記錄在撤床記錄中,經患者(或家屬)簽字后辦理撤床手續。(四)撤床后,患者家庭病床相關服務記錄應歸入患者病歷,由建床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進行存檔保管。第七章醫療安全第十八條家庭醫生應對患者病情進行認真評估,在實施治療和更改治療方案前,醫生/護士應如實告知并知情同意,建立簽字制度。如發現建床患者病情加重,應及時會診,或告知患者(或家屬)及時轉診。第十九條嚴格按照操作規范開展治療工作。治療過程中應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家屬或看護人員陪同、觀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棄物應按《XX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處置。第二十條安全合理用藥。以下藥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靜脈輸注:青霉素類藥物、化療藥物、生物制品、對心率、呼吸及血壓等生命體征有明顯影響作用及其他臨床上易引起不良反應的藥物等(院前搶救除外)。第八章收費標準第二十一條家庭病床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一)納入基本醫療服務的項目,包括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享受期限等要求,按照XX市醫保部門的相關規定收費。收費標準依據XX市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二)屬于非基本醫療服務的項目按照自費規定執行,收費標準依據XX市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第九章管理與績效評價第二十二條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全市基層醫療機構家庭病床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家庭病床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第二十三條各區衛生健康委應明確家庭病床管理部門,加強轄區醫療機構家庭病床的統籌管理與質量控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基層醫療機構嚴格執行。第二十四條基層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家庭病床及其家庭醫生團隊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制度,落實操作規范,協調做好家庭病床患者轉、會診工作,實現家庭病床服務操作規范化、服務人性化、管理制度化。第二十五條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逐級完善家庭病床服務信息的登記統計和上報匯總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設,發揮信息化支撐作用,不斷完善跟蹤、監測患者的信息化技術手段;盡快構建完善的區域醫療衛生信息平臺,實現“互聯網+家庭病床”功能,使患者健康檔案、健康管理數據與電子病歷、檢驗報告等醫療服務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第二十六條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家庭醫生的綜合服務能力,加強社區護士、康復治療師等專業人員培養,加強家庭醫生及其團隊的繼續教育,以滿足家庭病床不斷提高的醫療服務需求。在家庭病床服務中,充分發揮家庭醫生團隊對居民健康與醫保系統的“守門人”作用。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與激勵機制。(一)建立定期考核、績效評價制度。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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