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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受教育權憲法平等保護問題論文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受教育權是中國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就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時機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固然從憲法方面看,受教育權只是20世紀才出現的憲法權利,但是,隨著世界范圍內人們溫飽問題的逐步解決,它越來越遭到關注。下面是學習啦我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議受教育權憲法平等保護問題相關論文。僅供大家瀏覽參考!淺議受教育權憲法平等保護問題全文如下:俗話講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國家興盛,教育為先,人們都在考慮這句話的含金量,而我們所看到的是為了孩子能進名校,家長托關系、找路徑,不惜舉家遷移,不惜付高額贊助費孩子們也疲于參加補習班,學奧數,練英語,考證書擇校熱高溫不退,已成為教育公平問題在義務教育階段的突出表現,這不得不考慮公平在哪?我們又該怎樣理解在受教育權上的平等問題?筆者以為,受教育權公平是指男女、種族、民族、區域上的平等以及對殘疾人的特殊人文關心,是每個公民在享受公共教育資源時應當遭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僅應享受教育時機公平、教育經過公安然平靜教育質量公平,而且在教育結果上也要一定的公平。從某種意義上講,教育公平既是一個原則,又是一個理想,同時也是一個經過。一、受教育權平等保護的比擬研究(一)國際法方面的規定受教育權憲法平等的內容在國際公約和國際性文件中都有詳細的規定,比方(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兒童權利宣言)等。(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成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并且規定教育是我們世界的全體男女老幼和各個民族的基本權利。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教育論壇上通過了(達喀爾行動綱領),明確把全面擴大和改良幼兒、尤其是最易遭到傷害和處境最不利兒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確保2021年使所有兒童,尤其是女孩、處境困難的兒童和少數民族兒童都能接受并完成良好和免費的初等義務教育;確保通過平等獲得學習必要知識和生活技能時機的方案知足所有青年和成人的學習需求;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確保人人都能學好,使所有受教育者都能獲得公認的、可衡量的學習成果,尤其是在讀、寫、算、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作為教育目的。以上規定表明,受教育權的平等保護是這些國際法上規定的重要內容,世界各國都在為爭取平等的受教育權而努力奮斗著。它的存在直接關系到我們每個人能否有尊嚴的生活,能否實現其他相關的基本權利。因而,平等地保護受教育權是聯合國各成員國和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義不容辭的國際責任,是一項國家義務。(二)區域性的有關規定姚云將美國高等教育法治的歷史劃分為三個時期:1492年-1861年的移植模擬時期,1862年-1957年的特色創立時期,1958年到如今的逐步完善時期。固然這只是美國高等教育的一個歷史階段劃分,但是它能夠講明美國的教育在逐步完善,而且把教育看成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們國家每年的雅思和托福考試就是一例,有著相當多數的人不惜一切通過教育去實現他們的美國夢。受教育權的平等問題在美國主要體如今判例中,諸如布朗訴堪薩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員會、斯威特訴培恩特判決案、麥克勞林訴俄克拉荷馬判決案、普萊賽訴弗格遜判決案等典型案例,向人們昭示隔離但平等的理論違背憲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公民不僅要實現政治上的平等,更要實現社會權上的平等,這種社會權上的平等其中一方面就體如今受教育權上應該平等。巴西聯邦共和國1988年的憲法規定了教育是每個人都享有的權利,是國家和家庭的責任,是靠社會合作來促進的。教育的目的是要充分發展人,培養個人履行公民職責并使人們能勝任工作。墨西哥1998年修訂的(憲法)第3款規定:公民擁有受教育的權利。第4款規定:國家提供免費教育。埃及1923年把教育時機均等寫入憲法。1971年埃及公布的憲法中保留了此原則,并且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時機均等的原則以及國家的義務。印度1950年的憲法規定了在將來10年,國家對義務教育的責任。聯邦政府在初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體如今:作為協調機構,對欠發達的邦提供財政援助。同時,在憲法中規定了作為公民,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成為取消公民進入任何國立教育機構的權利,或從國家基金中獲取贊助的權利,以及國家應十分關心并促進低弱階層的教育經濟利益。事實上,我國歷來也非常重視教育工作,比方要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上憲法第46條第1款做了明確規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國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訂等。此外,我國政府還積極承當國際義務,將致力于發展和促進人權狀況的努力置于國際人權的舞臺上進行合作和溝通。比方全國人大會于2001年批準了1997年簽署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2001年6月27日,該(公約)正式生效。這意味著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僅是政府的國內法義務,而且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國家義務。通過國際公約和國際性的文件以及區域性的規定,筆者以為:一是受教育平等權應該根據國際公約和國際性的文件,在現有的法律中或者將來立法中得到落實和貫徹;二是作為發展中的國家,在經濟上固然還比擬貧窮,但是在教育上窮不能窮孩子,為了發展經濟,教育作為后盾,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在憲法中已明確規定了受教育平等權。十分是針對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要保障每一個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能平等的接受免費教育,政府不惜一切代價為他們提供條件,甚至把接受教育作為一種義務進行強迫性規定。那么,我國也是發展中國家,我國(憲法)中第19條、23條、24條、33條、46條和48條對受教育權都進行了或詳或略的規定,但是對于受教育平等權卻沒有進行規定,我們只能從這些現有規定中推定,但是,這種推定的效力怎樣呢?不言自明,一旦發生受教育權這方面的糾紛我們很難在憲法上得到救濟。假如解決了這些問題,我們的受教育侵權就能夠在憲法上找到根據;三是應該在憲法上對弱勢群體和區域、城鄉受教育平等權進行規定;四是對受教育權的平等觀念、教育經費、違憲責任在憲法上予以規定;五是對受教育權損害的,能夠在憲法上賦予請求權,并且使這種請求權能夠通過憲法進修救濟。二、我國在受教育權問題上存在的問題2003年,國務院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決定),指出要在已有助學辦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扶持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助學制度。到2007年爭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享遭到兩免一補,努力做到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這些政策都是針對實踐中的一些西部孩童的受教育問題而及時制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教育不公平現象仍存在,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一)區域、城鄉受教育的不平等當前,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受教育者享有的教育權益差距明顯存在,并有拉大趨勢。在教育年限、教育投入、教育水平、教育設施等很多方面都存在較大的不平等。城鄉之間的不平等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擴大,教育政策中長期存在的城市取向仍然在發揮慣性作用。筆者來自農村,深深的體會了農村和城市、西部和東部以及西部發展較快的城市之間的不平等,不管是農村的師資氣力還是教育經濟補助都沒有城市的雄厚。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不同省市學生、城鄉學生高等教育入學時機的不平等,就是教育的地區不平等和城鄉不平等的突出表現。據相關數據顯示:如今,城市人口擁有高中、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人數分別是農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倍、323倍。假如繼續循環下去,大量的高素質人才將會繼續涌向大城市。相關資料顯示:城鄉分割辦學制度使農村兒童一開場就處于劣勢,進而使80?左右的農村適齡人口無緣高考。(二)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教育的不平等弱勢群體主要由貧困農民、下崗失業以及進城務工民工組成。他們的子女常因交不起課本費、學雜費而輟學。城市里的學校要收取跨區費、營養費以及各種各樣的費用。這些都決定了弱勢群體的子女不可能與城市里的學生站在平等的起跑線上。除此之外,正常兒童與特殊兒童教育上也不平等,正常兒童基本上普及了義務教育,而特殊兒童很多不能上學,即便有的能夠上學,也往往遭到一些人的歧視,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我們在憲法和法律上明文規定。三、我國受教育平等權的完善(一)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性文件中的規定應在我國立法中體現德沃金指出: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所以,當一國的財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榮的國家目前的財富狀況那樣極為不平等時,它的平等關切就是值得懷疑的。之所以把平等關切視為一個國家政府的美德,是由于公民憲法基本權利實現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政府。1966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肯定人人受教育權的同時,其第13條規定了政府有能力承當的保障受教育權的法律責任。政府對公民的義務教育承當絕對法律責任,是受教育權的核心內容,而義務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式,政府只是有條件地承當相關的法律義務。但是,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國情,十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完善,出現了很多弱勢群體以及一些殘疾人,我們也應該在立法中進行規定,使他們能夠擁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我們的政府不僅僅是要關注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平等問題,還要關注義務教育階段之外的教育收費問題(二)教育平等權需通過憲法訴訟與憲法救濟加以實現有人從受教育權的屬性上分析受教育平等權的憲法訴訟和憲法救濟。他們以為受教育權作為憲法基本權利,在自由權的層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夠作為審訊規范進入訴訟程序,其理由在于自由權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訴性。一國所有公民,至少是同一地區所有公民,在受教育權的享有和行使方面應保證形式上的平等,它是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對受教育權的必然要求。考察美國實踐中的表現,美國法院就經常利用其(憲法)第14條的平等保護條款,審訊種族歧視等各種侵犯受教育平等權的教育糾紛案件。假如作為社會權,則不具有可訴性,其理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方針條款而存在的,具有太強的政策性。但是筆者以為任何問題都不能太絕對化,應該辯證地看待。憲法也是法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要求在憲法上更應該體現。受教育平等權問題是一個憲法問題,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就能夠借助憲法訴訟與憲法救濟來實現。我國現行(憲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明示或者暗示它不得進入訴訟,相反在我國憲法序言中以及(憲法)第5條等都規定了憲法是能夠進入訴訟的。比方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查。必須一詞就表示著假如侵犯了憲法的基本權利就需要追查其責任,受教育平等權就包含在其中。古老的法彥有權利必有救濟則告訴我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所以,我們能夠借鑒美國等一些判例法國家的經歷,把權利訴訟與救濟納入到憲法上來,從根本上廢除各種形式的非平等保護的措施、政策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憲法權利與憲法救濟的角度來實現受教育不平等的問題。(三)國家需要修正分配平等的理論與政策從本質上來講,平等問題是一個分配的問題,它不會自動發生在自由和公正上,我們前面的所述都浸透著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平等保護只能依靠政府與政府的資源平等分配才可能實現。假如國家政府對城市中小學分配了過多的教育資源,而對農村的中小學分配很少的教育資源,那么不平等的問題將會永遠得不到改變。德沃金指出:分配平等主要是兩種,第一種平等是福利平等,其要求是在人們中間分配或者轉移資源,直到再也無法使他們在福利方面更平等,如此就做到平等待人;第二種平等是資源平等。憲法規定的權利其實就是一種資源,即權利資源,在資源分配上必須體現平等,這種權利平等就體現于資源分配平等上,它要求國家在分配平等政策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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