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科研處處長工作職責概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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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04/104教研科研處處長工作職責一、負責組織編制全院科學研究的長遠規劃、年度打算和經費年度預算、分配工作;二、負責各類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立項、經費配套、結題等工作;三、負責學院在研各類項目的過程治理;四、負責學院的學術交流活動的治理;五、負責科學研究的技術治理、成果治理和科技統計工作;六、院科技進步獎評獎和論文評獎;七、負責審定研發和服務方向;八、支持、協助創收公司的合法、有效生產經營活動;九、負責組織學院的各項科協活動;十、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教研科研處工作職責科研項目及經費治理試行方法為了充分調動我院寬敞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促進師資隊伍和學科的建設,推動我院科研工作的進程,活躍我院的學術空氣,明確科研工作的職責和權限,鼓舞橫向科技合作,維護學院、部門和課題組的利益,規范課題的申報和課題經費的治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一條科研項目治理的職責一、科技與產業處的職責1、負責全院各類各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結題、鑒定等治理工作。2、負責學院科研經費的治理。3、負責科研項目到帳經費及學院配套資金的分配。4、負責科研項目的檔案治理。5、負責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推舉申報高一級成果獎勵和院科研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6、負責審定以學院名義簽定的各種科技合作合同(協議)。二、系(部)職責1、每學年各系部必須有20%以上的教師(擔任課題主持人)課題獲得各級部門的立項。2、協助科技與產業處做好本單位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結題等治理工作,督促科研項目的按期完成。3、支持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科研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和時刻保證。4、負責本部門科技成果評獎申報的有關工作。三、項目負責人的職責1、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組人員的選聘、分工;負責項目使用經費的使用與治理;擬訂項目實施打算,安排項目進度。對項目的按期完成及其質量負全責。2、項目負責人在科技處及所在系部的組織和治理下,及時辦理立項、結題等的有關手續和材料預備工作。工作進度完成情況同意科技與產業處及所在系部的檢查監督,并定期向科技處和所在系書面匯報時期性研究成果。第二條課題的申報和審批我院教師申報的各級各類課題可分為兩大類:由國家、省、市、學院下達的各級各類課題稱為縱向課題;由我院人員承擔由企、事業單位托付的橫向科研協作項目及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項目稱為橫向課題。1、課題申報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⑴國家、省(部)級、市級各類縱向課題依照上級文件要求進行申報。但市級以上(包括市級)的各級縱向課題原則上教師作為課題主持人只能承擔一項,最多不超過兩項(不包括橫向課題)。⑵院級課題的申報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等應用型課題,教職工須先到科技產業處登記,經科技產業處組織院學術委員會論證后,報院領導批準作為院級課題立項。學院每年組織一次院級課題申報。①重點立項擔任課題主持人的教師必須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其他教師可擔任課題組成員。②青年立項課題主持人年齡一般在35歲以下;應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單人或多人組成課題組均可申請立項。⑶從企事業單位獲得橫向課題的教職工必須到科技產業處辦理立項登記。2、國家、省(部)級、市級的項目申報文件下達后,課題組主持人原則上必須在申報文件規定的最后期限前20天將申報材料上交科技產業處。3、院級課題須經學院專家組(包括院學術委員會和校外專家)答辯通過,被學院審查批準后,通過科技產業處逐級進行申報。4、課題的研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三條科研項目經費分配與使用(不包括院級課題)1、國家、省(市)級各級縱向課題學院按上級文件要求給予配套經費。個不自籌經費省級課題,學院將依照研究的實際需要和課題的性質,具體配套經費由院領導研究確定。個不自籌經費市級課題,該課題經費按院級重點課題撥發。項目獲利后課題組將在短期內歸還學院配套經費。2、橫向課題的企事業單位經費須輸入我院科研經費專用帳戶。學院不給予配套經費。用于項目的立項(包括中介費、咨詢費、引進費)、活動、通訊等各項費用的支出,項目主持人可代表課題組向學院財務處借部分費用,一般不超過1萬元,借款后一年內必須還清或所借款項從項目到帳基金中扣除。3、國家、省(部)級、市級縱向課題總經費的5%必須以現金的形式納入學院滾動科研基金。橫向課題總經費的10%必須以現金的形式納入學院滾動科研基金。4、項目使用經費應要緊用于購買設備器材,也可用于參加學術活動、調研、差旅、鑒定、評審、資料打印、勞務費等一切與科研項目完成有關的費用。能夠開支到帳經費的25%作為課題勞務費,項目立項費用不應超過到帳經費的10%。5、使用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經費使用進度打算,經科技處審核批準后,由科技與產業處按使用打算進度分批下達。下達的經費由財務處建戶立卡,由項目負責人批核,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6、項目結題后,項目使用經費如有余額,可提取余額的70%由項目組分配,其余部分應首先轉入項目負責人的其他科研項目中使用,否則可作為勞務費提取。第四條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1、院級科研項目的資助經費由院學術委員會評審立項,報院領導批準后,由科技與產業處下達資助經費。2、與企業生產一線緊密結合的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的院級重點課題,院內課題經費在5000—10000元不等,由學院科研基金提供。青年立項課題院內課題經費一般在1000—2000元不等,由學院科研基金提供。3、學院資助經費只限用于與項目完成有關的材料費、調研費、設備費、鑒定費、資料費和參加省級以上有關學術會議等費用。資助經費原則上不購置大型科研設備,但項目確實需要的儀器設備,學院可在科研經費中報銷租賃費、差旅費。4、課題資助經費如有節余,如項目負責人有在研項目,首先全額轉入項目負責人的在研項目中,否則可作為勞務費提取。第五條科研獎勵1、科研工作先進集體和優秀科研工作者由院學術委員會按科研成果的多少和科研項目層次的高低確定。2、科研工作先進集體設2名;優秀科研工作者設5名。3、學院將對科研先進集體和優秀科研工作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六條附則本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教育科學研究治理方法為調動我院寬敞教職工從事教育科研的積極性,加快我院教育科研的步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使教育科研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治理。特定本方法。一、教育科研項目治理(一)項目立項1、申請人條件⑴項目主持人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和三年以上教學經歷。其他教職工可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確因需要,申請人不具備以上條件時,應由系部另附理由充分的推舉意見。⑵項目參加人由項目主持人依照研究工作需要確定,每個參加人必須具有明確的研究任務。⑶同一申請者作為項目主持人只能申報一項教研項目。⑷項目參加人一人一般不超過兩項。2、選題要求。⑴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前瞻性,符合21世紀時代特征的先進教育思想。⑵有突出的創新意識和較大的改革力度。⑶緊密結合學院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對教學改革有指導作用。⑷有明確的研究目標、清晰的研究思路,整體的研究方案設計、明確的預期成果。⑸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較強的實踐意義和可操作性。⑹項目完成時刻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實驗研究和以專著為要緊成果的基礎理論研究一般不超過2年。⑺申請者應就立項依據、研究內容、研究打算、項目經費、完成時刻、結題方式等對申請的項目進行詳細講明。3、立項程序⑴凡申請承擔國家、省、市級立項的教育科研項目,按照立項要求,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申請者所在單位同意后,由科技產業處組織專家論證報院長批準簽署意見后上報立項部門辦理立項手續。⑵凡申請承擔學院立項的教育科研項目,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填寫《教育科研項目報表》,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后,簽署意見后報科技產業處代表學院下達項目任務書。⑶申請者應就立項依據、研究內容、研究打算、經費使用、完成時刻等欄目認真詳細填寫。填寫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⑷學院每年組織一次院級教育科研項目申報。⑸凡我院教職工參與院外各級教育科研項目研究的課題,須到科技產業處辦理立項登記手續,并納入本治理方法治理。(二)項目實施治理1、教育科研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對教育科研項目的全面治理,對項目的完成情況負直接責任。2、教育科研項目下達后項目主持人須在20日將開題報告(詳細研究打算)報科技產業處。3、國家、省(部)、市批準的教育科研項目,批準文件下達后,應在規定的前五日將開題報告交科技產業處統一上報。4、項目主持人必須在每學期結束前向科技產業處遞交學期研究工作情況總結。5、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主持人一般不得更換,由于專門緣故確需更換的,必須由原項目主持人提出書面申請,征得所在系部同意后報科技產業處審批。6、教育科研項目必須嚴格按打算進度實施,科技產業處將依照項目進度打算進行檢查和監督。(三)結題驗收1、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結題,結題時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并提交項目研究報告(或結題報告)及相關成果材料。由科技產業處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結題鑒定。2、對無專門緣故到期未能完成研究內容不能結題的,或未通過結題驗收的,半年內再組織一次結題驗收,若還不能通過鑒定,該項目予以取消,其項目主持人一年內不得申報教育科研項目。3、承擔國家、省、市級立項的教育研究課題,由立項部門負責結題驗收,對立項部門不組織結題驗收的項目,由學院負責結題鑒定,項目的級不仍依據立項部門確定。4、凡我院參與院外各級教育科研項目并在科技產業處辦理過立項登記手續的項目,若研究內容分工明確,項目參加人申請要求鑒定的,學院能夠對其研究成果進行鑒定,參加項目的級不仍依據立項部門確定。二、教育科研經費治理(一)項目經費1、學院鼓舞支持教育科研工作每年撥出不低于5萬經費用于各級各類教育科研項目。2、承擔國家、省、市級下達的教育科研項目,在其下達的研究經費基礎上,學院將撥給配套經費予以資助。對配套經費有明確的,按規定的經費數額資助,對配套經費無明確的,視項目性質給予適當配套經費資助,其數額一般不超過原撥款數額。3、關于承擔國家、省、市級立項的自籌經費項目,結合項目實際,參照同級撥款項目的標準進行資助。4、關于承擔院級立項的教研項目將依照課題的性質,確定項目經費,最大資助額一般不超過4千元。(二)經費的使用范圍1、資料費(包括:參考資料、復印、打印等);2、調研費及參加與課題有關的學術活動;3、論文、著作的版面費;4、成果評審、鑒定費。(三)經費的使用1、項目費用的支出須由項目主持人簽字,到院財務報銷。2、教育科研項目經費要緊用于資料費,論文版面費和與項目有關的學術交流,原則上不購置儀器設備。3、教研項目通過結題鑒定后,課題經費的余額可作為項目主持人的教研經費使用,但不得作為項目組的酬金分配。4、未按規定向科技產業處報研究工作情況總結和下時期研究打算的研究項目不得再接著使用研究費用。5、經費使用、報銷的具體程序由科技產業處與財務處協商制定。三、教研成果的評比與獎勵(一)獎勵種類和等級1、學院每兩年舉辦一次優秀教研成果論文分不設一、二、三、等獎。獎勵的名額和獎金數量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評比獎勵范圍1、凡我院教職工取得的各級各類教研成果評比和在各級各類刊物上發表的教研論文,均可申請參加學院優秀教研成果評比和優秀教研論文評比。2、參加院級優秀教研成果評比,必須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其教研項目必須通過鑒定。參加院級優秀教研論文評比,必須由論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請,其論文必須是公開發表的論文。3、凡在國家、省、市級獲獎的優秀教研成果和優秀教研論文,不再參加院級優秀教研成果評比和優秀教研論文評比,但學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三)評審程序1、項目主持人或論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請,填寫申報材料。2、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推舉意見后,包科技產業處。3、科技產業處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采納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優秀教研成果和優秀教研論文的等級,報院長批準后予以表彰和獎勵。四、附則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科技產業處負責解釋。科研成果獎勵方法一、對獲得科技進步獎的獎勵。1、凡由我院申報,并以我院為第一獲獎單位的各級科技進步獎,除上級政府給予的獎勵之外,學院將按下列標準再予以獎勵:表一各級科技進步獎的獎金金額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大獎100000元/項部、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50000元/項部、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30000元/項部、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20000元/項市級科技進步獎5000元/項2、凡由我院和其它單位共同申報,我院為非第一獲獎單位的各級科技進步獎,除上級政府給予的獎勵之外,學院按我院在獲獎單位中的名次和我院科研人員在獲獎人員名單中的名次給予獎勵,獎勵方法在上述基礎上給予適當獎勵。我院為第二獲獎單位,獎金為表中各對應獎項的40%;我院為第三獲獎單位,獎金為表中各對應獎項的30%;3、院級科技進步獎院級科技進步獎(不包括已在上一級單位獲獎的項目),具體如表二:表二院級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等級獎勵金額特等獎3000元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1500元三等獎1000元二、對科技論文、專著的獎勵。1、在國外被檢索的論文被檢索論文的第一作者為我院職工,論文中該作者所署的單位為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我院職工為第二作者,獎金為表中各對應獎項獎金的40%。表三為被檢索論文的第一作者為我院職工的獎勵情況。表三被檢索論文的獎勵等級獎勵金額SCI5000元/篇EI4000元/篇ISTP1000元/篇其它500元/篇2、論文發表發表論文的第一作者必須為我院職工,論文中該作者所署單位必須為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表四發表論文的獎勵刊物等級獎金備注國外刊物500元/篇刊物抽印本核心期刊(國內)400元/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北京大學圖書館編輯非核心期刊(國內)200元/篇ISSN,CN征文50元/篇市級3、獲獎論文學院將對獲獎論文進行獎勵如表五。同一篇文章按最高獲獎標準獎勵一次。表五獲獎論文的獎勵獲獎級不等級獎勵金額省部級一等獎200元/篇二等獎150元/篇三等獎100元/篇市級一等獎100元/篇二等獎50元/篇4、教材、論著公開發行的教材、論著,學校將按字數分不給予主編人員、參編人員10元/千字、8元/千字的獎勵。三、專利獎勵1、所有權為我院的專利凡以我院的名義申報,所有權為我院的屬職務發明的各種專利,發明人均可獲如下獎勵;我院職工非職務發明以個人名義申報的專利,發明人也可獲如下獎勵。表六專利獎勵專利類型獎勵金額發明專利2000元/項有用新型專利1000元/項外觀設計專利500元/項2、獲得全國專利金獎、省專利金獎的專利關于我院獲得全國專利金獎、省專利金獎的專利,學院將另行給予5000元/項、3000元/項的獎勵。四、學院每年進行一次論文、論著獎勵。學院每兩年進行一次論文、論著、科技進步獎的評選。獎項由院學術委員會按不同的類不、水平的高低通過打分確定,屆時將制定具體的評分標準。五、上述各項獎勵由科技與產業處確認并辦理有關手續,院領導批準后,由財務處發放。六、學院按本方法發放的獎金由課題(項目)負責人依照獲獎人員對成果的制造性貢獻的大小進行分配。獎金的個人收入調節稅自理。七、該方法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執行,未盡事宜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科技進步獎評獎方法一、總則1、為獎勵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學院決定每兩年評選一次院級科技進步獎,特制定本評獎方法。2、本方法適用于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人文社會科學等研究成果的獎勵。包括:(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工程建設中所采納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3)優秀工程設計;(4)引進、消化汲取國外先進技術;(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及其二次開發;(6)軟科學研究成果。二、申報1、申報條件(1)凡申報本院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在學院正式立項或登記、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治理、項目經費匯入院財務處帳號的差不多完成的科研成果。(2)本院科技進步獎分理論成果和應用成果兩種。理論成果包括自然科學基金研究成果、基礎理論科研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設中所采納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及優秀工程設計;引進、消化汲取國外先進技術;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及其二次開發等。同一個項目不能同時申報應用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①應用類成果必須在完成后至少應用一年以上、理論類成果(論文和著作)必須結題以后方可申報。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等緣故,不能及時報獎的項目可推遲報獎,但不得超過課題完成后三年。③知識產權權屬存在爭議或技術內容存在爭議的項目,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科技進步獎。④某些項目由若干子項目(子課題)組成,假如某些子項目(子課題)單獨鑒定,且脫離主項目能單獨應用,同時取得好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該子項目(子課題)可單獨報獎。否則,應以主項目報獎。2、申報、審批程序(1)由該課題組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報材料。(2)推舉系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推舉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科技與產業處。①科技與產業處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擬獎意見,報院學術委員會。②院學術委員會評定獎勵等級,報院領導研究批準。3、申報材料(1)申報理論成果獎,除填報《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科技進步獎(理論成果)申報書》外,還要同時上報如下附加材料。①自然科學基金和基礎理論研究項目,須報如下材料:項目打算任務書的復印件;項目結題報告或研究報告,通過鑒定的項目應附鑒定證書的復印件;公開發表的論文\刊封面\目錄的復印件;正式出版的著作封面\目錄\版權頁的復印件;論文或著作被引用的證明材料;論文或著作被檢索收錄的證明材料;證明成果水平的其他材料。②軟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須報如下材料:項目打算任務書或合同書的復印件;項目結題報告或研究報告,通過鑒定的項目應附鑒定證書的復印件;公開發表論文\期刊封面目錄的復印件;正式出版的著作封面\目錄\版權頁的復印件;應用證明材料。(2)申報應用成果獎,除填報《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進步獎(應用成果)申報書》外,還要同時上報如下附加材料。①政府立項的項目須報如下材料:項目打算任務書或合同書的復印件;項目評議\驗收或鑒定證書的復印件;應用證明材料,應用單位須加改財務公章和單位公章。②橫向協作的項目,須報如下材料:橫向協作項目合同書(協議書)的復印件;橫向開發\轉讓\服務\咨詢及銷售合同的復印件;驗收\評議或鑒定證書的復印件;院財務處到帳經費數額證明;應用證明材料,應用單位須加蓋財務公章和單位公章。三、審查1、形式審查,要緊包括以下內容:(1)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和獎勵范圍;(2)評議\驗收或鑒定證書等是否符合標準;(3)合同書(協議書)是否有效履行;(4)應用證明材料和檢索收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無多次使用;(5)成果完成人員是否與評議\驗收或鑒定證書一致,理論成果完成人員的排序是否與立項及發表論文的相符;(6)科研經費是否匯入院財務帳號,科研經費支出是否符合學院文件規定。2、行為審查,發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該項目的報獎資格:(1)擅自改動評議、驗收、鑒定證書或應用證明者;(2)擅自增加、變更要緊人員者;(3)弄虛作假。四、評選(一)本院科技進步獎設四等,即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二)本院科技進步獎(應用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按下列指標進行記分評選:1、理論成果獎(1)項目級不、立項難度①國家級項目,記60分;②江蘇省級項目,記45分;③市級項目,記40分;④本院科研項目記20分;(2)成果、論文、著作的學術水平①論文被SCI、EI、ISTP 檢索收錄或出版外文專著(包括中外文對比版專著),軟科學項目成果經鑒定達國際先進水平,記50分;②項目論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除上述一級刊物外)上發表、在不定期國際會議論文集上發表、出版的中文編著、軟科學項目成果達行業先進水平,記30分;③論文在一般雙刊號專業期刊上發表,記15分。(3)論文著作被同行引用(列為參考文獻)的次數分值為被引用次數的3倍。(4)論文著作發表數量情況(論文發表期限以項目起止時刻加以完成后二年為限,取6篇(部)累計積分)①被SCI、EI、ISTP檢索收錄的論文,每篇記30分;②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在國外發表的論文,每篇記20分;③在一般專業雙刊號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記10分;④在全國性學術會議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每篇記5分;⑤外文版專著(包括中外文對比版專著),每部記30分⑥中文版專著,每部記25分;⑦編著,每部記6分;(5)授權專利發明專利,每個記30分;有用新型專利,每個記15分;外觀設計,每個記10分。2、應用成果獎(1)技術難度、技術創新①技術難度大、技術創新明顯,記30分;②技術難度中等、有創意明顯,記20分;③技術難度不大,無創新,記10分;(2)直接經濟效益①應用單位證明利稅+增收節支之和達500萬元,記25分;②應用單位證明利稅+增收節支之和達300萬元,記15分;③應用單位證明利稅+增收節支之和達100萬元,記10分。(3)到帳經費數額①到帳經費數額大于5萬元,記40分;②到帳經費數額在5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項目,記30分;③到帳經費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項目,記20分。(4)相關理論成果按照理論成果獎同樣的標準進行打分。(三)各等級獎的積分要求:特等獎95分以上;一等獎85—94分;二等獎75—84分;三等獎60—74分。(四)本院科技進步獎特等獎,除達到上述第三條中的積分要求外,還必須有省級資助項目或有被SCI、EI收錄的第一作者署名的論文。(五)已獲得省、市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參與院級科技進步獎的評選。五、獎勵(一)獲得本院科技進步獎的人員,由學院發給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作為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特等獎和一等獎獲獎(持證)人員不得超過10人;二等獎獲獎(持證)人員不得超過15人;三等獎獲獎(持證)人員不得超過20人。(二)獲獎人員按如下要求確定1、應用成果類項目:一般為評議或驗收證書中要緊完成人員;排序由課題組協商,但不能違背評議或驗收證書要緊完成人員的排序。2、理論成果完成項目:項目驗收人員應為項目立項后實際參加研究工作的人員,以鑒定驗收證書的排序為準,否則以發表論著的實際署名為準。(三)獲得本院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由學院發給獎金,獎勵金額如下表。院級科技進步獎的獎勵金額等級獎勵金額特等獎3000元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1500元三等獎1000元(四)科技進步獎獎金要緊發給直接從事獲獎項目研究工作的人員。集體完成的獲獎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按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五)項目獲獎后,若被發覺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除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外,還要按《院科研行為規范治理方法》進行處理。本方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本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學術交流方案一、指導思想為了培育學院濃厚的科研和學術氛圍,做到教學、科研并重,提高我院教師的產學研能力,使我院的科研和技術開發產生一個質的飛躍,創名牌專業和名牌學校,積極迎接職業教育面臨的挑戰,特制訂本方案。二、交流形式1、聘請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到學院講學。2、在我院舉辦全國、全行業、省市性的學術會議。3、院內學術交流4、外出進行學術交流三、治理方法1、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到學院講學或外出進行學術交流由科技與產業處組織安排。同時也歡迎全院教職工提供信息。2、各系部每年在6、12月份將該系的學術交流打算交科技與產業處。3、院內學術交流活動由科技與產業處統籌。全校性的學術活動具體時刻安排由科技產業處提早一周時刻通知,否則各系部可依照打算自行安排。4、學術交流活動原則上為每月一次。具體時刻安排在周三下午的教研活動時刻。報告人應以本院高級職稱的教師為主。5、組織和報告的質量納入每個系統一的行政考核中。各教學系部主任、副主任為領導責任人,每位具體的老師為工作責任人。6、報告講稿統一交科技產業處備案。四、學術交流資助與獎勵費用1、聘請專家課時費:邀請人員兩院院士、國外專家院外其他專家特邀順邀教授500課時費(2課時)(元/人)1000600副教授(高級工程師)3002、由院學術委員會對優秀的報告進行評比獎勵,每學期按報告人數的20%評出優秀者,每人獎勵200元,評定結果作為職稱評聘的參考。3、報告有創新、有見地的老師在申報課題和申報科研經費時給予優先考慮。五、附則本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學術論文、論著登記治理方法為充分調動寬敞教師和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我院科學研究的進一步進展,不斷提高我院的學術水平,擴大學院聲譽,特制定本方法。一、本方法所稱學術論文指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人文社會及治理科學等領域中:1、在國內、外正式出版刊物(包括有準印證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2、收入國內外科學學術會議論文集的論文;3、在各種學術會議交流的論文;4、在省部級以上報紙上發表的文章;5、科普文章和譯文;6、關于轉載文章不作學術論文登記。二、本規定所稱科技著作指經出版部門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人文社會及治理科學領域中的科技專著、譯著或正式出版的大、中專院校教材和科普著作。三、與外單位人員合作的學術論文及科技著作。不論是否第一作者均可在我院申請登記,但必須有我院署名。四、學術論文、科技著作登記,須在科技與產業處填寫學院統一制定的學術論文、科技著作登記表,登記時須出示登載論文刊物或論文集、交流證明及著作原件,論文須交論文復印件一份,其它著作、教材須交原件。五、為了鼓舞教職工積極進行學術論文和科技著作登記,科技與產業處對登記有效論文、論著等每篇(部)獎勵20元。登記酬金從院科技進展基金中列支。六、關于作者系我院人員,但發表或出版時未列出作者單位的論著不予登記。七、政策適應人員一般為我院正式教職工,學生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可由其指導老師進行登記,作者單位應為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八、未盡事宜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科研行為規范及治理方法為規范我院科學研究行為,進一步弘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積極向上的科學研究精神,引導全院科技人員遵守科研道德、愛護知識產權及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繁榮我院的科學研究,特制定本方法。一、科學研究行為規范1、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竊、抄襲、占有他人論文、著作、科研報告、專利、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科研成果。2、不得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文獻資料。3、不得在公開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簡單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4、不得在未作貢獻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實際貢獻。5、不得違反學術論著引文標準。6、不得在對外宣傳、交往、申報項目等活動中虛報或夸大科研成果,不得隱匿其他研究人員、協作單位,不得偽造、拼湊專利、獎勵等各種證書,不得重復申報同類獎項,不得隨意提高自己成果的研究水平及學術檔次,出版成果時要如實注明“著、編著、編、譯著、譯、編譯”等。7、在對外交往及宣傳中,要團結協作、顧全大局、不得貶低或詆毀他人及其科研成果,不得搬弄是非,申報洽談項目及其它科研活動不應引起學院內爭端。8、課題組成員未經課題組同意,不得擅自發表文章或在對外學術交流中公布信息,泄漏課題組研究內容。9、不得對承擔的科研項目敷衍塞責,無故改變內容或拖延完成時刻。10、嚴格執行我院關于科研治理中有關經費、考核、項目申報及簽約等方面的各項規定,科研經費不得匯入院財務處以外帳戶。11、在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活動中,要遵守國家有關經濟、科技、稅務等規章、法律,在外出兼職及成果轉化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學院的知識產權及合法權益,不得將職務技術成果轉變成非職務成果。二、科研行為規范的治理機構1、我院科研行為規范的治理機構是院學術委員會,科技與產業處在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方法的日常治理工作。2、學術委員會在科研行為規范治理中須履行的職責(1)受理個人或院有關業務部門的舉報;(2)對是否違反科研行為規范進行界定;(3)對違反科研行為規范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審定;(4)職稱評審前,對申報人的科研行為進行審查。3、科技與產業處職責(1)受理對違反科研行為規范的舉報;(2)對違反行為規范但情節輕微者給予處理;(3)對嚴峻違反行為規范的行為,會同院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向院學術委員會匯報并參與對違反科研行為規范人員的處理。三、科研行為規范的治理1、學院鼓舞以各種形式對違反科研行為規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人嚴格保密并給予獎勵。2、在年度考核、提職提薪、各類獎項提名等活動中,差不多上按本規范進行檢查,對嚴峻違反科研行為規范者,均按“一票否決”的原則進行處理。3、職稱評審時,申報人需提交科研行為規范自查報告,經系(部)里簽章、科技與產業處審查,院學術委員會研究審定后,交職稱評審委員會。四、對違反科學研究行為規范人員的處理對違反科研行為規范的人員,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不給予相應的處理:1、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民法準則》和《專利法》、《計算機軟件愛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違反職業道德,違反本治理方法而須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者,由學院有關職能部門處理。3、違反本規范但尚未構成違法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4、其它不易界定的違反科研行為規范的處理由學術委員會依據情節輕重處理。本規定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專利治理方法一、總則為了鼓舞和支持我院寬敞教職工從事職務發明的積極性,愛護我院師生職員的發明制造和技術新成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力爭形成具有我院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與產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方法。二、專利治理機構及職責1、我院由科技產業處負責全院的專利治理工作。2、專利治理人員的職責(1)為本院師生職員聯系檢索、查詢專利文獻及其它專利情報。(2)聯系專利代理公司辦理本院專利申請及其它有關事務,提出本院專利權撤消請求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有關事務,辦理本院職務發明專利權的維持和終止等有關事務。(3)組織本院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參加各種展覽會、組織本院職務發明專利的實施及專利許可證貿易。(4)鑒定職務發明專利與非職務發明專利、調處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糾紛。(5)愛護本院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代表學院對外交涉有關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訴訟等事宜。(6)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7)專利治理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到的發明制造,除專利申請差不多公開或公告外,對申請人或發明人的發明制造內容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1、職務發明制造的界定凡本院師生完成的發明制造,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職務發明制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1)執行本人所在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制造。(2)完成的發明制造屬于本人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同時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現在或過去的職責有關的發明制造。(3)要緊以本人所在單位的訣竅、知識、資金、設備、器材等完成的發明制造。(4)符合以上三條之一,離、退、病休、調動工作、辭職或停薪留職后一年內完成的發明制造。2、除上述界定的本院師生職員完成的發明制造以外,屬非職務發明制造。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應受到鼓舞和支持,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3、我院師生職員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制造,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查核準并簽字,再通過科技產業處審查同意后,并開具非職務發明方可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4、我院教職職員完成的職務發明,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得以個人或者親屬的名義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或在其它單位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如在專利公報上或其它信息、資料中發覺與我院科研項目、職務發明制造或學院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有關等情況的專利時,學院有權核查該申請人與本院發明人的關系,該申請人在發明該項專利的過程中是否利用了學院的物質條件等;如查出侵犯了學院的權益,除向專利局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外,還將對我院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判、追回個人非法所得、賠償學院經濟損失等處分。5、我院與外單位協作完成的或者在同意外單位托付的工作中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制造,申請專利時,應按書面協議確定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及名次排列以確定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名次排列。如無書面協議,則專利申請權歸我院。6、我院工作人員在國外進修、學習或進行科技合作,完成的發明,必須在成果分享的問題上堅持按照制造性貢獻大小,平等互利、共同分享的原則,具體做法可參照《關于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制造申請專利的規定》辦理。四、專利申請1、我院各單位在新產品開發研制、新工藝研究、對企業的技術改造等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制造,凡有申請專利價值的,應及時向科技產業處進行咨詢、登記,以免延誤專利申請時機。2、發明人或設計人完成的發明,需要申請專利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1)發明制造進行文獻檢索,確定是否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制造性和有用性”,并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做出預測分析,再由院學術委員會進行答辯對專利申請的必要性進行決策。(2)填寫《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專利申請登記表》,由發明人所在單位進行審批,并簽署意見,報科技產業處核準。(3)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由發明人填寫《代理人托付書》,職務發明制造應蓋學校公章。(4)科技與產業處聯系專利代理公司確定專利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人托付書》授權范圍內代理專利申請的有關事務。(5)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為確保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發明人須提供如下能清晰、完整地反映發明實質內容的材料:①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②至少提供一篇與發明制造最相近的公知的技術文獻,對相近的同類現有技術狀況進行講明。③實事求是地指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本發明制造解決了哪些問題,從而歸納出本發明制造的目的。④對要求愛護的技術方案,要清晰、完整、準確加以描述,使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⑤本申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⑥有附圖的,應當有附圖講明。附圖應能清晰地體現本申請。圖中的要緊部件要用統一的序號編號。⑦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的最好方式。(6)代理人和發明人討論定稿,完成正式申請文件。(7)我院的職務發明制造,需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科技產業處審查,報主管院長批準后,首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國內專利申請后,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再托付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手續。(8)在專利申請審查期間,代理人在接到專利局審查員的各種通知,如補正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等時,必要時通報發明人,發明人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補充材料,以便按時做出答復。(9)為確保發明制造的新穎性,在向中國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前,發明人所在單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其發明制造的內容。五、專利申請費用及代理費用1、發明人申請國內專利時,應按規定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本院的職務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和專利維持費可從學院科研基金中支取。2、非職務發明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由個人自理,但可同職務發明專利同樣享受學院的專利獎勵。涉外專利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由于數額較大,由學院領導研究后確定。六、專利許可證貿易和獎勵1、科技產業處應積極協助各有關單位做好本院職務發明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簽定后,須將合同副本留科技產業處一份。2、職務發明制造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積極開展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屬于我院持有的專利技術成果。3、我院職工為發明人的專利被批準后,學院將給予發明制造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按本院《科研成果獎勵方法(試行)》中的規定執行。4、我院職務發明制造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科技與產業處《創收治理方法》中的提成比例,支付給發明人酬勞。本方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本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技術合同治理方法一、總則1、為了加強對我院技術合同的治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科技工作及社會服務工作的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2、本方法適用于我院科研、試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科技成果推廣、承包技術工程、銷售科研新產品和其它技術活動而依法訂立的技術合同及技術協議書等的治理。二、治理機構的職能1、我院非獨立法人單位和個人訂立的技術合同及技術協議書等,均歸口科技與產業處治理。2、科技與產業處對全院技術合同和技術貿易活動有監督、檢查、服務職能。3、凡未經科技與產業處審核,私訂合同完成的項目,學院不予承認。三、技術合同的簽約1、凡使用或轉讓學院持有的職務技術成果、承擔各類科研項目、承擔各種技術貿易活動等,都必須按《合同法》訂立書面合同。2、擬訂的技術合同,需經科技與產業處審核和法律認定后,才能加蓋“江蘇省廢橡膠綜合利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或“徐州多維股份有限公司”章和上述單位法人代表章后方為有效。3、關于重大科技項目的技術合同,由科技與產業處同課題組所在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可行性論證,并報院長批準后方能辦理簽約手續。4、訂立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合作方(受讓方)要求其產品持有“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等字樣標記的,必須事先經科技與產業處同意,并在合同中載明有償使用及維護學院聲譽的保證條款。5、技術合同洽談,課題組應事先了解對方的資質、能力和合作內容。合同中約定當事人責、權、利條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確無誤,尤其是對所能達到的技術指標要真實可行,對承擔的風險責任既要有把握幸免,也不能有失公平,做到合理并約定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最高不應超過合同的實際到款費額)。6、技術合同的技術市場登記由科技與產業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7、技術合同文本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交科技與產業處存檔(含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及有關材料),課題組和所在系部各留一份備查。8、院屬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系(部),一律無權對外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技術合同。否則,因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系(部)訂立無效合同所造成的風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承擔。四、技術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止1、技術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本院實行項目(課題)負責人負責制,簽訂技術合同的項目(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是完成所簽合同義務的責任者,要確保投入,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任務。2、技術合同依法訂立后,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立即到科技與產業處登記。合同經費到帳后,由科技與產業處辦理科技項目經費使用卡。本院技術合同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依照項目合同進行治理、考核和結帳。3、全院各類技術合同,每年年底都必須向科技與產業處填報“技術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并同意檢查監督。4、履行技術合同過程中如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技術合同能夠變更或解除。如技術合同變更或解除,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應立即向科技與產業處匯報,并辦理書面手續,明確責任。5、履行技術合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使技術合同不能接著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能夠終止合同。如技術合同終止執行,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科技與產業處匯報,并辦理書面手續,明確原合同終止日期和責任。五、技術合同的違約、爭議處理1、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違約行為,凡屬托付方責任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請對方糾正,以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凡屬本院課題組責任的,由項目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而損害學院聲譽者,視情節輕重由學院給予處理。2、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我方項目組違約承擔經濟賠償,原則上按照學院、系(部)、課題組各自的受益比例分擔賠償額;已開支造成的缺額部分,由以上各方自行設法補齊。3、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可依照不同情況按照《合同法》關于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2)調節解決;(3)申請仲裁;(4)向法院起訴。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六、合同項目的驗收、檔案治理1、合同完成后,一般項目由課題組出面與托付方(合作方)一起對項目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合同即為終止。2、合同項目驗收后,項目負責人應將驗收材料,如驗收報告、鑒定材料及證書、總結報告、技術文件、原始實驗資料、設計圖紙等,按檔案治理要求及時送交科技與產業處存檔。3、技術合同有約定或成果水平較高、應用價值較大的項目,要求鑒定的,由科技與產業處會同課題組及所在單位,與托付方(合作方)共同組織、聘請專家進行鑒定,并辦理成果登記和推舉報獎。七、附則1、學院非法人資格的系(部)及其科研人員不經科技與產業處私自與其它單位簽署合同或將經費匯至院財務處以外帳戶的,該創收單位或個人不得再使用學院任何場所和儀器設備,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理。院內有關單位之間所簽訂的技術合同或技術協議,歸口科技與產業處按本方法治理。2、履行科技項目合同時,如遇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離校,原則上應在項目結題后再辦調動。如因專門情況,項目負責人要求將合同轉至調入單位的,應事先經科技與產業處報學院同意后,并征得托付方(合作方)認可,且各方達成書面協議后,方可將合同隨項目負責人轉出。本方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本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對外技術創收活動治理方法一、差不多原則1、為了充分調動寬敞教師對外進行技術創收的積極性,使學院投資購置的實訓中心設備得到充分利用,加快我院資源創收的步伐,同時也加快科研成果的轉化,愛護學院、系部、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院對外技術創收活動健康進展,特制訂本方法。2、我院的創收活動所用設備必須在保證教學實驗、實訓和科研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使用。3、學院下屬的專業系所從事的對外技術創收活動,均需到科技與產業處辦理申請登記手續。4、我院創收人員必須依法經營,財務同意院財務處的治理。5、各系部在進行對外技術創收活動中,要切實愛護好所用設備,確保設備狀況完好,校產處代表學院定期檢查。6、本方法適用于利用學院人力、物力、成果、信息等資源所從事的考工、教學培訓、產品生產、技術轉讓等各項對外技術創收活動項目。7、院技術創收項目中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以橫向課題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產品加工應依托公司和工程研發中心(有獨立法人)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二、對外技術創收活動的治理體制對外進行技術創收服務是學院進入市場經濟的要緊渠道之一。開展對外技術創收活動存在一定的經濟風險和法律責任,為此學院各主管部門、承接項目的專業系和個人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對托付單位負責,對學院負責,保證學院的利益和聲譽不受損害。學院對外技術創收活動,由科技與產業處歸口統一治理,各系對技術創收活動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承擔相應的治理職責,創收活動的責、權、利明確如下。1、科技與產業處職責(1)負責全院對外技術創收活動項目的登記、建檔等項工作。(2)我院創收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等,均歸口科技與產業處治理。(3)對全院創收合同和創收活動有監督、檢查、服務的職能。(4)審查學院與創收單位簽定的創收協議書。2、專業系職責系主任是該項產學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1)與學院簽定《創收生產經營協議書》。(2)負責落實項目負責人,并與項目負責人簽定生產經營協議。(3)負責對創收生產線的工作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并負責明確設備損壞的責任。(4)負責本部門對外技術服務工作的項目審查。(5)負責項目合同的談判及簽約。(6)負責人員的組織、場地及儀器設備的調度安排。(7)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檢查、督促。(8)具有對外技術創收服務經費使用的監督職責。3、項目負責人職責項目負責人與所在系須簽定協議,明確創收活動的責、權、利。協議生效后,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1)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組人員的選聘、分工;負責項目經費的使用與治理;負責擬訂項目實施打算,安排項目進度。對項目的按期完成及其質量負全責。(2)負責項目合同的談判及簽約。(3)為保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創收項目,項目組所有成員都應高度重視項目合同的嚴肅性,對項目經費要精打細算,量入為出。(4)項目負責人在所在系的組織和治理下,及時辦理立項、年終資料上報科技與產業處等有關工作。工作進度完成情況同意所在系部的檢查監督。(5)創收需引進的設備、原材料須到校產處辦理登記手續。(6)由于創收生產經營活動所引發的各類安全事故和設備損壞事故,相關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事故責任人及所在公司承擔。(7)對不嚴格履行合同及因此引起托付單位索賠及補償的情況,由責任人及所在公司承擔相關經濟及法律責任。三、對外技術創收活動的經費治理1、考工或教學培訓(1)考工或教學培訓對象為我院學生的創收活動毛收入按學院、系15%:85%的比例分割,學院分割的15%作為學院治理費,學院實收水、電費。(2)考工或教學培訓對象非我院學生的創收活動的毛收入按學院、系10%:90%的比例分割,學院分割的10%作為學院治理費,學院實收水、電費。2、產品加工創收生產經營期間各系必須保證系里所有教學設備運行正常。(1)學院所收治理費用等為扶持我院的產學研活動,從(2005、1、1~2007、12、30)學院創收活動不收設備折舊費。開展創收活動的第一年(2005、1、1~2005、12、30)學院免收治理費,實收水、電費。在第一年工作的基礎上,第二年(2006、1、1~2006、12、30)學院征收創收毛收入的2%作為治理費,實收水、電費。第三年(2007、1、1~2007、12、30)學院征收創收毛收入的4%作為治理費,實收水、電費。創收活動應交水、電費為實訓中心所用水、電費總量除去教學、科研活動所用水電費。教學、科研活動所用實訓中心設備時刻由系部申報,最后由教務處和科產處核定。(2)專業系所收治理費不超過學院當年所收治理費的60%。(3)依托多維爾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對外創收業務,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該項目組承擔。3、橫向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作為橫向課題其經費治理按《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科研項目及經費治理試行方法》執行。4、技術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本人所在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制造;完成的發明制造屬于本人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同時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現在或過去的職責有關的發明制造或要緊以本人所在單位的訣竅、知識、資金、設備、器材等完成的發明制造。職務技術成果均歸學院所有,其轉讓權歸學院,學院將把轉讓費的50%獎勵成果發明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個人。四、方法有效期限為三年(2005、1、1~2007、12、30)。五、方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路橋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規章制度二OO二年二月職業技能鑒定規章制度一、鑒定所工作職責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是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鑒定,對勞動者職業資格(包括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進行鑒定的執行機構。差不多職責是:1、實施規定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面向社會提供服務。2、執行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和實施方法,保證鑒定質量。3、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各項具體工作:⑴、受理職業技能鑒定報名申請;⑵、對申請職業技能鑒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準后,填發準考證;⑶、按照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有關規定,在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組成職業技能鑒定專業考評組;⑷、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刻、地點和方式進行理論和操作技能鑒定或考評;⑸、匯總鑒定成績,并負責報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填發鑒定成績通知單;⑹、協助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辦理證書手續;⑺、每次鑒定完畢,向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的書面報告,同意監督、檢查;⑻、負責鑒定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系統等工作。4、職業技能鑒定所(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5、負責本校和本省交通系統相關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6、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保證鑒定工作公開、公正、公平。7、組織與配合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二、主任職責1、認真執行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政策和實施方法。2、全面負責校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工作。3、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國法律、法規、政策,促進職業技能開發4、協調好相應部門的工作。5、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三、鑒定的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要緊內容國家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要緊內容包括:職業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道德三個方面。這些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并通過編制試卷來進行鑒定考核。職業技能鑒定的具體方式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納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納現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計分一般采納百分制,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職業技能鑒定試題治理⑴、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必須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統一提供。已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須從國家題庫提取;未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鑒定試題須由省級或行業中心組織專家命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承擔考核的單位結合工作現場的命題,應交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⑵、職業技能鑒定試卷屬國家機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試卷內容。參加命題制卷人員,須與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簽定責任保證書。⑶、試卷印刷、分裝應選擇承擔保密文件的印刷單位,并派專人監印。鑒定組織實施機構和考核機構須配置專門設施和設備并由專人保管。⑷、職業技能鑒定試卷在傳送、運送、交接過程中,要建立責任制。交接雙方人員應在試卷領取單上簽字。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要求⑴、知識考試考場要按照一人一桌,每考室不超過30人的要求預備和安排;技能考核考場要按照不同鑒定職業(工種)需要的設備、場地、檢測要求預備和安排。⑵、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長或考場負責人負責考場組織治理工作以及后勤保障,協助考評人員完成考評工作,并安排考務工作人員等。各類人員須佩帶各自證卡上崗。⑶、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指定的鑒定所(站)按照規定的鑒定范圍派遣和配備考評人員、監考員。考評人員必須遵守考評人員守則。監考員要遵守監考員守則。⑷、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需要變更考試、考核場地或時刻,須經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⑸、考場規則①、考生須在開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及有效證件進場,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放在桌面或工位面,以便查對。②、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或交件退場。③、考生理論考試除帶必要的文外,其它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④、考生答題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要整,清晰。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標記,違者一律不給分。⑤、考生如遇試題錯誤和字跡模糊,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⑥、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考場安靜。交卷或交考件后,即離開考場。⑦、考核終了時刻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停止加工考件,不準將試卷及其草稿或已加工的考件帶走。⑧、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委,對違反紀律和舞弊者,視其情節輕重,分不給予批判教育,試卷或考件作廢,取消考核資格等處理。⑨、進行操作技能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聽從考評員指導,對不聽勸阻的可停止其考試,違章操作損壞設備的由考生賠償經濟損失。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⑴、監考員、考評人員在考前對考試考核的場地、設備、設施和檢測儀器預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通知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長或考場負責人,及時糾正。⑵、考生參加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出示身份證或經鑒定組織實施機構認定的證件以及準考證提早15分鐘入場。開考前監考人須核驗考生證件、人數,宣讀考場規則,考生必須遵守考生守則。⑶、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須規定各職業(工種)操作技能考核程序和要求。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及其考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程序和要求進行考核和評定。實施對人身易造成損害的職業(工種)操作技能考核,須檢查安全保障措施。⑷、監考員和考評人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關于違反考場紀律者,予以警告,并將考生姓名和考員記錄在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記錄表中,并提出處理意見。關于情節特不嚴峻的,令其退離考場。⑸、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須向考試、考核現場派督導人員,對考生情況的監考、考評、考務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組成原則⑴、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長在進行每次職業技能鑒定時要組成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負責本工種本級不的本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⑵、擔任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考評員必須具有相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考評員資格證,須從相應工種中具有相應資格的考評員中聘任。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人數視考生數量而定,但每組考評員不得少于3人。專業理論考試(筆試)每場每50個考生,考評人員不得少于2人。實際操作考核對每一個考生進行評分的考評員許多于3人,并指定一名組長。⑷、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每次鑒定組成考評組時要采取輪換考評員的方法,輪換的人數許多于總數的三分之一。⑸、考評員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該考評員不能擔任本次考評;任課教師不得擔任本班次考評工作的考評員。⑹、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人員的組成及使用,須于開考前二天報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批準。⑺、必要時,考評組可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派。⑻、違反上述原則,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四、考評員隊伍建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任職資格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鑒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是:⑴、考評人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取得考評員資格具有1年以上實際考評工作經驗。⑵、考評人員應通過必要的培訓,掌握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制度。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業技能鑒定中心統籌安排,并應滿足下列要求:⑴、須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人員,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確考評人員的責任、權利和利益。⑵、應采取不定期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考評小組設考評組長一人,全面負責本組工作,并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考評組長應具有一定的組織治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經驗。⑶、考評人員在同一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應超過三次;考評小組成員每次輪換不應少于三分之一。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應建立考評人員檔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評人員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對其提出綜合評價報告,上報考評人員資格證書頒發部門審核,決定重新聘任與否。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任務與職責考評人員的差不多任務和職責是在規定的職業(工種)、等級和類不范圍內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和評審。按照考評實施的過程,要緊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任務:⑴、在實施鑒定前,考評人員應同意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分配的鑒定任務,通過參加考評小組工作和考前例會等,了解鑒定打算;熟悉考核鑒定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和本次考核鑒定的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分標準等。⑵、在實施鑒定過程中,考評人員應負責考核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和工、卡、量具的檢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檢驗;遵守考評人員守則,執行考場規則,并按照評分標準的要求,獨立完成評分任務,認真填寫考評記錄并簽名;配合鑒定所(站)并協助相關考務人員做好考務工作;同時要同意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監督檢查。⑶、檢測、評分等考評工作完成后,考評小組組長應會同小組成員在規定的時刻內寫出考評報告,并向有關部門提出鑒定意見。4、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申報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應按照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舉,經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通過后,方能參加考評人員資格培訓。考評人員的培訓原則上應采取分職業(工種)的方式進行。培訓時刻應許多于48學時(不含實習時刻),培訓內容要緊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法規、制度和差不多理論,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的職業道德、工作守則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相關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技術等級標準、技師和高級技師任職條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和鑒定要素細目表以及各職業(工種)的鑒定程序和考評技術。培訓的重點是各職業(工種)的鑒定程序和考評技術。考評人員的資格考核與認證考評人員的考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制定的考評人員大綱的要求,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依照需要,也可托付下一級機構進行培訓,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考核。考評人員的考核分為公共知識和專業技能兩個部分進行。公共知識的考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統一命題。專業技能的考核由本職業(工種)國家題庫治理機構組織命題;國家題庫未及開發的職業(工種)可由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組織命題,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通用工種的考評人員經省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后,報經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核發資格證書和胸卡。行業特有工種的考評人員經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后,報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審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發資格證書和胸卡。6、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考務員守則⑴、考評員和考務員在執行考務工作時,必須佩帶由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帶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胸卡或職業技能鑒定考務員胸卡。⑵、考評員進行職業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須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種、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定標準,并在考前由考務員配合做好關設備的預備和檢查工作。⑶、考評員或考務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考場規則,監考人員應查驗考生的準考證及有效證件與主考及工種、專業相符,做好監考和記錄工作。⑷、考評員必須做好考核評分工作,嚴格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辦求做到準確、公平,最后應將考核結果填寫在記錄表上,并簽名。⑸、如有親屬或任教班學生參加考核時,考評員應主動回避。⑹、考評員和考務員必須嚴格遵守守則,在考核前,對考核的內容及情況,切不得泄漏必須嚴格保密。⑺、考評員和考務員必須秉公辦事,嚴守考評紀律,不許弄虛作假,不徇私,不舞弊,不以權謀私,并主動同意監督。違章視情節輕重,給予批判教育,吊銷資格證書,乃至提請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五、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治理規程為推進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治理,規范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程序,實現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治理現代化、科學化、規范化,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依照部頒《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方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一)、總則1、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治理規程(以下稱《規程》是依據有關法規,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應該遵循的工作程序和規范要求。2、本《規程》適用于職業技能治理機構、組織實施機構、鑒定考核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治理、考務、考評人員和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各類人員。3、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稱市中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治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機構和鑒定考核機構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導下進行工作。(二)、鑒定打算和公告1、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每年依照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基礎建設、勞動力市場、企業勞動治理需要以及職業院校畢(結)業生數量等情況,編制年度鑒定打算,指導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工作。鑒定打算內容包括:鑒定職業(工種)及其級不、鑒定人數預測、鑒定日程安排、考評人員培訓與配備、試題來源、本年度工作重點和鑒定事項講明等。2、逐步實行定職業(工種)、定時刻、定考點的社會化統一鑒定。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依照年度鑒定打算和規定的鑒定范圍面向社會組織職業技能鑒定,須提早兩個月公布鑒定公告。鑒定公告包括:職業(工種)名稱、級不及其鑒定內容、鑒定方式和方法;報名地點、時限、申報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考試、考核科目和時刻、地點等。3、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職業院校、企事業單位、鑒定機構須于每年1月中旬前將年度申請鑒定打算報送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各市中心匯總后須于每年1月底前報省中心。未列入鑒定打算的考試考核,須提早1個月報經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后實施。(三)、申請鑒定與資格審查1、申報鑒定的單位按規定鑒定范圍提早15個工作日向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請,并提交《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附件1)和《申報職業技能鑒定人員花名冊》(附件2)。申報鑒定的個人按照公布的鑒定內容、報名時刻、地點,向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定、托付的鑒定所(站)或有關單位報名,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考生登記表》(附件3),由鑒定所(站)或有關單位按職業(工種)、等級分不匯總填寫《申報職業技能鑒定人員花名冊》和《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報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2、凡報考人員須交驗本人身份證(或經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認定的有效證件)、原職業資格證書或證明其資歷和能力水平的相關資料等。申報鑒定的單位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并將符合申報條件考生的申請表和考生花名冊送交指定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申請鑒定的個人由指定或托付報名的鑒定機構進行資格條件初審,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考生花名冊及其申請表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復審。(四)、鑒定預備1、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依照鑒定項目提早7個工作日向有關的鑒定所(站)下達鑒定任務通知書,通知書必須明確鑒定職業(工種)、等級、人數、命題方式、鑒定時刻和地點等內容。2、鑒定所(站)按照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通知書內容要求,負責安排考場、考位和考務工作人員、編制準考證。準考證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受托付的鑒定機構簽發,準考證照片處加蓋其鑒定專用章(紅印)。3、鑒定所(站)長或考場負責人負責考場組織治理工作以及后勤保障。知識考試考場要按照一人一桌安排,每個考室不得超過30人;技能考核考場要按照不同鑒定職業(工種)需要的設備、場地、檢測要求預備安排。4、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受托付的鑒定機構依照鑒定職業(工種)、等級、人數派遣和配備考評人員、監考員。各類人員須佩戴各自證卡上崗,并遵守相關守則。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需要變更考試、考核場地或時刻,須經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準。(五)、試題治理省中心負責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的命題組織和治理工作。已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由省中心負責從國家題庫中抽取;未建立國家題庫的職業(工種)鑒定試題須由省中心指定或托付有關單位,依據國家職業技術標準組織專家命題,或從省試題(卷)庫中抽取。企業內職工鑒定考核需結合工作現場的命題,應交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2、各市中心或鑒定所(站)須提早7個工作日向省中心申請命題或試卷,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試卷(題)申請單》,申請單須注明考試項目、人數、時刻等內容,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3、省中心或受托付的單位負責規定范圍內鑒定試卷的印刷、分裝,并提早1天發至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指定的鑒定所(站)。試卷發送、交接中,交接雙方應在試卷領取清單上簽字。4、職業技能鑒定試卷屬國家機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試卷內容,參加命題或制卷人員須與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簽訂責任保證書。(六)、鑒定實施1、監考員、考評人員在考前對考試考核的場地、設備、設施和檢測儀器預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通知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長或負責人,及時糾正。2、考生參加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必須出示身份證或經鑒定組織實施機構認定的有效證件以及準考證,提早15分鐘入場。開考前監考人須核驗考生證件、人數,宣讀考場規則,考生必須遵守考生守則。3、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及其考評人員須按照規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程序和要求進行考核和評定。實施對人身易造成損害的職業(工種)操作技能考核,須檢查安全保障措施。4、監考員和考評人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關于違反考場紀律者,予以警告,并將考生姓名和考號記錄在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記錄表中,并提出處理意見。關于情節特不嚴峻的,令其退離考場。5、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須向考試、考核現場派督導人員,對考生情況的監考、考評、考務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七)、成績與檔案治理1、考評人員評定的成績或需更改其評定成績的,必須經考評組研究確認后,集體簽名,方可生效。考生的成績統計和登記必須由鑒定所(站)指派專人校對,簽字負責,考生成績匯總表由考評組長簽字有效。2、鑒定結果在技能考核結束后,十五天之內由鑒定所(站)通知考生。考生對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果通知單一個月內,向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查詢。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應在接到查詢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3、考生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單項合格的,其單項成績有效期限為一年。考生在有效期內可向原實施鑒定所(站)申請補考。4、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對試卷、可保存工作,及有關表格、資料須保存半年。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職業技能鑒定人員花名冊、核發證書花名冊須長久保存。5、鑒定所(站)編號、考評人員編號、考生準考證號、職業資格證書編號采納國家統一編碼規則。各市中心應按照省統一要求,在每年1月上旬將上年度職業技能鑒定綜合報表報省中心。(八)、證書核發與治理1、考生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均合格,由職業技能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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