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總論某主要知識點_第1頁
2022年民法總論某主要知識點_第2頁
2022年民法總論某主要知識點_第3頁
2022年民法總論某主要知識點_第4頁
2022年民法總論某主要知識點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民法復習要點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以及其他應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態,是權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貫穿于整個民法,對各項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帥作用的基本準則,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

平等原則(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地位、民事權益平等受法律保護)

自愿原則(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權利、當事人意愿優于任意性規范)

誠實信用原則(善意)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公平原則(利益平衡、權利義務平衡、承擔民事責任平衡、負擔與風險平衡)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民事活動不得違反。

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或現象。分為行為和非行為(事件)兩類。

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也稱民事法律事實的結合,它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實的總和。

表示行為:

又稱民事行為(p139),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受法律承認生效時可依該意思表示內容確定法律效果內容的行為。(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時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具有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實行為:

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包括承認權、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抵消權、解除權和繼承權的拋棄權等。

支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權利的權利,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存在并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基于基礎權利發生。權利人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請求權是典型的、獨立的請求權。

絕對權:

絕對權是指無需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特征為:一是無需通過義務人行為,二是義務主體不特定。又稱對世權。

相對權:

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又稱對人權。

有限責任:

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

無限責任:

指責任人以自己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

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合伙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人格權:

民事主體平等享有的,經法律認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作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應當具備的基本權利。

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人格平等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

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保護自己的名譽不被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權利。以保護每個民事主體都得到與其自身實際情況相一致的社會評價。

隱私權:

隱私權指自然人對屬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疇的事項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身體權:

身體權是自然人維護其身體組織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體或者身體組成部分的人格權。

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在特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民事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由發生的事物,主要有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法上的物: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人類社會需要,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的有體物。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民法通則》54條)

代理:

民法通則采用的是嚴格的狹義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權:

代理權是為了擴張或者補救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本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賦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基于該資格,代理人實施行為后果直接歸屬于本人。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由本人承擔后果。

時效:

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則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等法定事由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期,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訂期間。

二、基本問題

1、民法的調整對象

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民法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功能

6個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善意)、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3個功能:指導功能、約束功能、補充功能

3、我國民法對自然人行為能力的基本分類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公民。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癡呆癥人。【純獲益行為,或者效力待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一般人格權的主要內容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決定其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5、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

三方面:性質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

6、法人成立的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民通》37條,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宣告失蹤的條件

一、自然人失蹤的事實(離開住所或者居所杳無音訊持續2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近親屬,債權債務人,無順序)

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3個月公告期,確認事實,做出判決)

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一、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間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二、婚姻關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配偶再婚后婚姻關系正在存續的,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

三、收養關系:其子女由別人依法收養的,不得以自己沒有同意而主張收養無效,但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四、財產關系:繼承人應返還財產和原物,但不能要求其返還孳息;無法返還時,9可要求適當補償;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無返還義務。

9、合伙的內、外部關系

A.內部關系:

一、合伙事務的執行:執行人和執行權,代理

二、合伙財產:合伙人共同共有,強調不可輕易分割

三、合伙人的權利:(執行人:報酬請求權、提出異議權)、合伙決議的表決權、監督

四、合伙人的義務:忠實處理合伙事務、報告、最受競業禁止義務與交易禁止義務

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續期間推出合伙組織、消滅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七、合伙債務:有協議按協議,無協議為按份之債,無法推斷比例則推定為均額

B.外部關系

一、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債務清償:連帶無限責任原則,雙重優先責任原則。

10、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區別

項目

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人資格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合伙人。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經營管理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風險承擔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人數

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出資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1)普通合伙人出資形式同左。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出資義務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1)普通合伙人出資義務同左。

(2)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利潤分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競業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人此義務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相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此義務同左。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同左。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債務的清償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入伙責任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退

(1)當然退伙的情形: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4)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同左(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中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的情形,其他情形同左

(2)普通合伙人因行為能力的變故是否退伙的處理,同于左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處理規則同于左

(3)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4)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同于左(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11、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與生效條件

A、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法律關系內容)、意思表示

B、特殊成立要件:指某些特別類型的民事行為的成立應具備特別的事實要素,如交付。

C、一般有效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D、特殊有效要件:如批準,登記等

12、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消行為之間的區別

無效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消行為

概念

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的要件,自始至終無效的民事行為。

已經成立且生效,但因重大瑕疵而須訴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效果

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確定無效

絕對無效

P.S部分無效,則無效的那部分符合上述。

1.撤銷權人如行使從撤銷權,則靜撤銷其效力溯及民事行為成立時無效。

2.如果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原來的效力不變,民事行為效力繼續

其他

可撤銷行為主體僅為當事人一方,無效民事行為可由任何人提出,不待法院、仲裁機構的裁判。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形式有時間限制,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沒有這種限制。

13、效力待定行為及其主要類型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第三人)的行為(追認、催告、撤銷)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

主要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二、無權處分行為。

三、無權代理行為。(不包括表見代理)

14、委托與代理的區別

第一,委托規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

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內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

第四,適用范圍不同。就代理關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種類型,而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

第五,是否需要他人的承諾不同。

15、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一、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三、須有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標志

四、相對人為善意。

五、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民事行為,合于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16、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17、訴訟時效及其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適用范圍: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繼承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等)

18、訴訟時效的主要類型及其適用范圍

A、一般訴訟時效:《民通》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B、特別訴訟時效:

1)短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不足兩年的訴訟時效。

《民通》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時效,即大于2年小于20年的訴訟時效。主要用于耗時疑難案件和涉外經濟糾紛。

3)最長訴訟時效,指訴訟哦你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

《民通》137條,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9、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主要事由

A.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B、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0、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內容及其構成條件

A、內容:民事主體在形式權利過程中,不得侵犯或者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B、要件:一,當事人有權利存在。

二,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

三,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四、是否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2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一、民事權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