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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明確公司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要求、《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管理,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安全負責。
2.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動火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動火作業過程負責。
2.3.1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3.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2.3.3監火人:監火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完畢后,會同動火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動火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動火單位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為動火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二級)、部門經理(一級和特殊級),負責與申請單位的動火作業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利。
2.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二級)、部門經理(一級和特殊級),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利。
2.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動火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3.8安全管理部門:由安全環境監察部安全員負責審核《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程序是否規范和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有權隨時糾正違章作業或制止作業。
2.3.9動火審批人: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人(一級和二級)和主管副總經理(特殊級)擔任,負責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3、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動火作業分類及安全要求
4.1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特殊動火:是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動火作業。除按一級動火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手續外,還要由生產或動火單位提出施工、檢修方案,由所在公司主管副總批準。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程度較大的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部門經理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簽字后,報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
二級動火:是指除固定動火區及一級、特殊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所在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簽字后,報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
全系統、一個單位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其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依據其危險程度,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動火,要升級管理。
4.2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動火作業安全作業證》。
4.3公司的壓力容器和管道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4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7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動火分析
5.1動火分析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分析。凡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他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動火作業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人員提取,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2.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作業負責人。
6.2.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實施人。
6.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實施人、崗位當班班長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6.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動火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2、受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
為明確受限空間作業定義、等級劃分、安全規定,加強受限空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受限空間作業。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2.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受限空間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受限空間作業過程負責。
2.3.1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受限空間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受限空間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受限空間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作業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空間內無遺留雜物、工具,方可離開現場。
2.3.2作業人:獨立承擔受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必須在《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簽字。作業人接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并全環境監察部報告。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嚴禁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前,作業人應主動向受限空間作業點所在單位呈驗《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
2.3.3監護人:監護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受限空間,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檢查受限空間附近及內部的危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停止受限空間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作業完畢后,會同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后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受限空間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單位負責人為作業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或部門經理,負責與申請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銜接,檢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受限空間作業的權利。
2.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或部門經理,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受限空間作業的權利。
2.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3.8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位:由安全環境監察部安全員以上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審批,負責審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有權隨時糾正違章作業或制止作業。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受限空間作業。
3、定義
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凡進入受限空間內從事檢查、檢修或其它施工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4.1受限空間作業的審批
4.1.1受限空間作業,由所在部門提出審請,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確安全監護人。
4.1.2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控制,必須經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同意,方可進行。
4.1.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作業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4.2受限空間作業的具體安全規定
4.2.1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前必須辦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進入作業的設備、容器,必須與其他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般管道并在與系統相連一端加盲板,不允許采用關雙道閥門等其他方法代替),并經徹底清洗、置換。
4.2.2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內,先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和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氧氣體積分數必須在18%-21%,有毒有害氣體在衛生允許范圍,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達動火指標),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2小時分析1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撒出作業人員。必須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4.2.3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撒出設備、容器等受限空間。若要繼續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需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作業。
4.2.4進入有攪拌設施的容器,必須有效切斷攪拌機電源,可采取拉下電源開關、取下電源保險絲或上鎖等措施,并在電源閘刀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4.2.5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有二人以上,確認罐內無泄漏(各項分析合格)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4.2.6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受限空間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等救援裝備,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4.2.7受限空間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用12V安全電壓(或防爆應急燈),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2.8嚴禁在作業的受限空間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4.2.9在受限空間內從事動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必須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在作業人員離開時,不得將工具等物品留在受限空間內。
4.2.10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和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檢修(或檢查)人員方可封閉人孔。
4.2.11患有頭暈、高血壓、心臟病、氣管炎等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受限空間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2.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
5.2.2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人。
5.2.3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受限空間點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前,由受限空間實施人在《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2.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2.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受限空間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明確臨時用電范圍、職責、程序、安全要求,加強臨時用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臨時用電。
2、職責
2.1設備部職責
2.1.1負責制定、修改、貫徹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2.1.2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工作以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2.1.3指導生產單位臨時用電設備運行和檢查檢修中的技術問題。
2.2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負責。
2.3安全環境監察部是臨時用電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4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臨時用電作業過程負責。
2.4.1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對臨時用電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臨時用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臨時用電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臨時用電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作業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作業合格、無裸露電線,方可離開現場。
2.4.2作業人:獨立承擔臨時用電作業的作業人必須在《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上簽字。作業人接到《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并全環境監察部報告。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嚴禁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臨時用電作業。臨時用電前,作業人應主動向臨時用電作業點所在單位呈驗《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2.4.3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臨時用電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4.4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單位負責人為作業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或部門經理,負責與申請單位的臨時用電作業銜接,檢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制止臨時用電作業的權利。
2.4.5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或部門經理,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制止臨時用電作業的權利。
2.4.6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臨時用電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4.7臨時用電作業審批單位:由安全環境監察部安全員以上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審批,負責審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有權隨時糾正違章作業或制止作業。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臨時用電作業。
3、臨時供用電管理
3.1凡生產和生活設施用電急需要跨越單位范圍或穿越道路臨時架設線路供電的,用電部門向電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經批準后方可由電氣人員安裝臨時線供電。
3.2臨時用電使用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半年。但基建施工臨時用電可按施工期限執行,若正式線路已符合通電條件時,則臨時用電線路,應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3.2申請、審批、接電及拆除
3.2.1申請臨時用電部門指定專人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同意后執行,由供電部門安裝臨時線。
3.2.2申請部門在臨時用電結束時應及時向供電部門辦理臨時用電結束手續。
3.2.3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安裝臨時用電時,必須由所在單位電工負責安裝和拆除,并應有安裝和拆除記錄,嚴禁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工作。
3.2.4用電部門應對安全用電負責。臨時用電線路裝設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有關要求。
3.2.5防爆場所不宜裝設臨時線,如確需要,必須經安全環境監察部同意。
4、臨時供用電原則
4.1臨時用電必須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安全工作許可、上鎖掛簽測試等程序。
4.2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上鎖。
4.3任何不符合安全規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4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電氣工程師或專業電工進行。
4.5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4.6所有的臨時配電箱都必須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4.7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在潛在的潮濕區域和戶外、臨時建筑的電源插座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
4.8所有的臨時用電需要與帶電的電路、設備連接時,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批準;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近任何帶電的線路。
4.9所有的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4.10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11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5、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5.1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
5.2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前級過載保護電流必須大于后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5.3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
5.4檢查現場的電器設備、線路和配電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
5.6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
5.7所有進場的用電設備應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進場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用電設備應再次檢查確認。
5.8配電箱熔斷器熔體更換時,應用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5.9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36V(含36V)以下的用電設備若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5.10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5.11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5.12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5.13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電線;
5.14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
5.15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6、《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6.2《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臨時用電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2.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交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
6.2.2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交給臨時用電作業實施人。
6.2.3一份《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臨時用電點使用,臨時用電作業前,由臨時用電實施人在《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6.2.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2.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臨時用電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明確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加強吊裝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吊裝作業,本制度不適用于固定吊裝區作業和固定吊裝作業。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吊裝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2.3.1吊裝作業負責人:吊裝作業負責人對吊裝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吊裝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吊裝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吊裝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3.2吊裝作業人:吊裝作業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吊裝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吊裝作業人接到《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吊裝,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吊裝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吊裝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吊裝作業。吊裝前,吊裝人應主動向吊裝點所在單位呈驗《吊裝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2.3.3監護人:監護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吊裝,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吊裝作業人停止吊裝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吊裝完畢后,會同吊裝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吊裝器具完全停止工作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吊裝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吊裝單位負責人:吊裝單位負責人為吊裝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三級)、部門經理(一級和二級),負責與申請單位的吊裝作業銜接,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吊裝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吊裝作業的權利。
2.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三級)、部門經理(一級和二級),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吊裝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吊裝作業的權利。
2.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吊裝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3.8安全管理部門:由安全環境監察部安全員以上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程序是否規范和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有權隨時糾正違章作業或制止作業。
2.3.9吊裝審批人: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人(二級和三級)和主管副總經理(一級)擔任,負責審查并明確吊裝等級,檢查完善安全措施,審查《吊裝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吊裝作業。
3、定義
吊裝作業是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t的物體必須進行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5.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要結構,應進行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并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進行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并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相關單位和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5.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現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遵守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攔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建物作為錨點。
5.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保無誤方可作業。
5.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5.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裝、輪胎吊車、橋式吊裝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要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底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不吊;
c.斜拉重物不吊;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e.重物上面站有人不吊;
f.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j.重物越過人頭不吊;
k.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5.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過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吊裝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6.2《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吊裝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吊裝等級,按2.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作業負責人。
6.2.2吊裝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吊裝作業實施人。
6.2.3一份《吊裝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吊裝點使用,吊裝作業前,由吊裝實施人在《吊裝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6.2.4《吊裝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2.5《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吊裝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5、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明確動土作業定義、安全要求,加強動土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動土作業管理。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動土作業安全負責。
2.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動土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動土作業過程負責。
2.3.1動土作業負責人:動土作業負責人對動土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土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土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土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作業垃圾,方可離開現場。
2.3.2動土作業人:動土作業人必須在《動土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土作業人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土,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動土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土作業。動土前,動土人應主動向動土點所在單位呈驗《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2.3.3監護人:監護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動土,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停止動土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土完畢后,會同動土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動土作業合格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動土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動土單位負責人:動土單位負責人為動土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申請單位的動土作業銜接,檢查《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土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土作業的權利。
2.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土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土作業的權利。
2.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動土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3.8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設備部安全員以上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程序是否規范和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有權隨時糾正違章作業或制止作業。
2.3.9動土審批人: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人擔任,負責檢查完善安全措施,審查《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土作業。
3、定義
動土作業含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作業要求
4.1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上,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6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7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7.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7.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7.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有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7.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7.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查看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5、《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動土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5.2《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土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2.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作業負責人。
5.2.2動土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給動土作業實施人。
5.2.3一份《動土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土點使用,動土作業前,由動土實施人在《動土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2.4《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2.5《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動土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6、抽堵盲板安全管理制度
為明確抽堵盲板范圍、程序、安全要求,加強抽堵盲板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盲板的抽堵作業管理。
2、職責
2.1各生產部門、檢修單位在檢修前均應認真做好“三定”(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五落實”(思想落實,組織落實,物資落實,施工方案落實,開、停車方案落實)工作。
2.2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抽堵盲板的審批管理。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抽堵盲板作業過程負責。
2.3.1抽堵盲板作業負責人:抽堵盲板作業負責人對抽堵盲板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抽堵盲板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抽堵盲板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抽堵盲板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3.2抽堵盲板作業人:抽堵盲板作業人必須在《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上簽字。抽堵盲板作業人接到《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抽堵盲板,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抽堵盲板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抽堵盲板作業。抽堵盲板前,抽堵盲板人應主動向抽堵盲板點所在單位呈驗《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抽堵盲板作業。
2.3.3監護人:監護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抽堵盲板,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抽堵盲板作業人停止抽堵盲板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抽堵盲板完畢后,會同抽堵盲板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抽堵盲板作業合格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抽堵盲板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抽堵盲板單位負責人:抽堵盲板單位負責人為抽堵盲板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申請單位的抽堵盲板作業銜接,檢查《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有制止抽堵盲板作業的權利。
2.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有制止抽堵盲板作業的權利。
2.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抽堵盲板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2.3.8抽堵盲板審批人: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人擔任,負責審查并明確抽堵盲板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抽堵盲板作業。
3、定義
為阻止流體流動或外溢,用金屬或非金屬材料,在管道中間或尾部加以可靠的隔絕,這樣的金屬或非金屬材料的隔板稱為盲板。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或拆除盲板的作業為抽堵盲板作業。
4、抽堵盲板的管理
4.1抽堵盲板的范圍
4.1對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物料及蒸汽等管道要生產和檢修中,須加盲板操作。
4.1.2檢修設備管理與運行中設備管道聯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操作。
4.1.3對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料的設備或管道的外部檢修必須堵住進出閥門,杜絕外逸。
4.2抽堵盲板的程度
4.2.1先由執行人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并在堵盲板處掛牌、編號,以示區別。
4.2.2在本單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加盲板,由本單位工藝人員落實安全措施,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4.2.3凡在公用系統的設備和工藝線上加盲板,由涉及到部門共同負責落實安全措施,經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
4.2.4盲板的裝拆原則是誰加盲板由誰拆。若加盲板者因故不能按時拆除盲板時,必須詳細記錄盲板的位置,向接班者現場交待清楚,并掛上標牌。
4.2.5拆盲板前,必須核對《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再行拆除盲板,盲板拆除后應在原審批單上做好登記記錄。
4.3抽堵盲板安全要求
4.3.1設置盲板時,事先必須填報《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3.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系統的管道、設備抽堵盲板前,在系統卸壓后,應對要求作業的設備、管道進行置換處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泄漏。
4.3.3在易燃易爆系統的管道、設備抽堵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4.3.4為統一盲板的標記,盲板尾部標記一律漆紅色,盲板厚度視管徑大小、受壓高低(均按設計規定),盲板的材質、防腐視介質而定,盲板上的編號要與標記上的編號相符。
4.3.5加上盲板、超過半年未拆除的,必須進行盲板標記的檢查。若盲板標記損壞或遺失時,必須由加盲板者重掛盲板標記。
5、《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5.2《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抽堵盲板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2.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交抽堵盲板作業負責人。
5.2.2抽堵盲板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抽堵盲板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交給抽堵盲板作業實施人。
5.2.3一份《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抽堵盲板作業點使用,作業前,由抽堵盲板實施人在《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2.4《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2.5《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抽堵盲板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7、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明確斷路作的定義、安全要求,加強斷路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斷路作業管理。
2、定義
斷路作業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動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職責
3.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
3.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斷路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3.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3.3.1斷路作業負責人:斷路作業負責人對斷路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斷路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斷路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斷路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危險,方可離開現場。
3.3.2斷路作業人:斷路作業人必須在《斷路安全作業證》上簽字。斷路作業人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斷路,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斷路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斷路作業。斷路前,斷路人應主動向斷路點所在單位呈驗《斷路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3.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斷路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3.3.5斷路單位負責人:斷路單位負責人為斷路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申請單位的斷路作業銜接,檢查《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斷路安全作業證》有制止斷路作業的權利。
3.3.6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科室主管、工程師、部門經理,負責與作業單位工作銜接,檢查《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對安全措施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斷路安全作業證》有制止斷路作業的權利。
3.3.7實施安全教育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為申請單位安全員,負責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確保斷路作業在允許的安全環境下作業。
3.3.8斷路審批人:由安全環境監察部負責人擔任,負責檢查完善安全措施,審查《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斷路作業。
4、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4.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進行斷路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4.3公司安全環境監察部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4.4施工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4.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警示燈。
4.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撒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志、圍欄、警告牌、警示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安全環境監察部,然后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4.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9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斷路安全作業證》為三聯。
5.2《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部門辦理。辦證人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3.3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作業負責人。
5.2.2斷路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實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給斷路作業實施人。
5.2.3一份《斷路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斷路作業點使用,作業前,由斷路實施人在《斷路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2.4《斷路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2.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環境監察部,申請單位和斷路實施單位各持一份存查。
8、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明確公司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定義、分級與分類、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管理。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高處作業安全負責。
2.2安全環境監察部是高處作業審批管理部門。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高處作業過程負責。
2.3.1高處作業負責人:高處作業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現場負全面責任,必須在高處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高處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高處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同申請單位共同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危險,方可離開現場。
2.3.2高處作業人:高處作業人必須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高處作業人接到《高處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高處,并向安全環境監察部報告。高處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高處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高處作業。高處前,高處人應主動向高處點所在單位呈驗《高處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2.3.3監護人:監護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救援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高處,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高處作業人停止高處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監護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高處完畢后,會同高處作業負責人檢查現場,確認高處無遺留危險方可離場。
2.3.4申請人:申請人由申請單位委派,負責填寫高處作業和作業環境的基本信息,并負責票證的辦理手續。
2.3.5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單位負責人為作業單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師(一級和二級)、部門經理(三級和特級),負責與申請單位的高處作業銜接,檢查《高處安全作業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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