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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講解:2017年4月內容提要麻醉藥品管理、使用調研情況分析我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沿革和相關法規特殊藥品在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用藥 從我做起 衛生部合理用藥專家委員會項目計劃用3年時間(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個階段,采用師資培訓和普及培訓兩級培訓模式,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巡講的方式對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約4萬名特殊管理藥品管理人員(含主管院長、藥劑科主任和藥師)、6萬名醫護人員進行培訓。 項目目標特殊藥品使用存在問題! 政策宣傳和落實不到位,管理普遍過于嚴格 臨床不敢用、不會用(醫師、患者、患者家屬的 “成

2、癮恐懼”心里) 臨床工作者漠視疼痛治療,治療手段單一(麻醉、腫瘤科室之外的科室更嚴重);臨床用藥水平有待提高,用藥合理性有待加強配備藥品品種落后、單一特殊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各級藥庫、藥房帳物相符完好,除個別醫院外,基本能做到雙人簽字。病區、手術室有特殊藥品基數清單,與上級庫房記錄應相符。但個別醫院基數偏大,也有的未實行批號交接,不利于管理。能使用專用處方。但處方的內容規范性不夠,如使用商品名、前記不完全、未雙簽名,修改不簽字,也不注明修改日期等。個別醫院特殊藥品的專用處方格式、顏色不規范。特殊藥品管理存在的問題!多級醫院存在處方量執行不足,尤其限制門診疼痛病人長期使用二級以上醫院應定期組織針

3、對執業醫師的處方資格認證培訓,但仍有很多醫院多年不培訓,多數醫院對麻醉藥品處方資格管理過于集中,甚至只有科主任、副主任以上職稱可以使用,嚴重違背條例宗旨備案制管理執行不徹底:仍有部分地區的衛生行政機構要求醫療單位上報購進計劃,并對部分劑型實施計劃制管理疼痛治療現狀及國內外特殊管理藥品使用情況10定義:疼痛是由現實或潛在的組織損 傷引起的一種不愉快的感覺和情感體驗體會:治療疼痛,感覺與情感并重國際疼痛學會(IASP)疼痛治療現狀?1999:IASP提出“疼痛不僅是一種癥狀,也是一種疾病” 2000: WHO提出“慢性疼痛是一類疾病”,并將疼痛列為“第5大生命體征”2007:中國建立“疼痛科”疼痛

4、治療現狀?疼痛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尤以亞洲國家嚴重,普遍存在阿片成癮恐懼癥。已經聯合和國際麻醉劑控制委員會一起呼吁降低阿片成本,改善對醫用阿片類藥物過分控制的現狀。發起年度性“世界鎮痛日”活動,目的是使“免除疼痛”的理念深入人心,進一步加深對“免除疼痛是基本人權”的認識。疼痛治療現狀?嗎啡年醫療消耗量和人均消耗量已經成為國家發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標志!年度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中國排名14611912712211110392中國麻醉藥品人均消耗在世界的排名 2008年重點品種對比品種嗎啡可待因哌替啶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公斤)(公斤)

5、(公斤)(克)(克)(克)中國906 8411 1771 11239 2698 159 世界38827 225787 9758 1486808 35538 2478 占比2.33%3.73%18.15%0.76%7.59%6.41%中國約占世界20%的人口,而2007年醫用嗎啡消耗量只占1.6%我國麻醉藥品醫療使用消耗量尚屬低水平,應當首先考慮滿足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醫療需求區別“醫療需求”還是“非醫療目的”:若是前者屬合理用藥,后者則屬“藥物濫用”,即吸毒。如果不能滿足患者緩解疼痛的需求,有的患者可能采用違反規定的“自我覓藥行為”,即“假成癮性” ,因此疼痛患者必須用足緩解疼痛所需劑量

6、。對麻醉藥品合理使用的統一認識?影響麻醉藥品使用的因素目前國內臨床用藥日漸與發達國家接軌控緩釋片劑- 美施康定、美菲康、奧施康定鎮痛泵技術- 嗎啡注射液、芬太尼系列、曲馬多透皮控釋技術- 多瑞吉(進口)、芬太克(國產)口腔、粘膜等新劑型-丁丙諾啡舌下片、嗎啡栓劑、嗎啡口服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沿革和相關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987年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1988年頒布的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關于

7、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81號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麻醉藥品121種第一類精神藥品52種第二類精神藥品78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7633號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藥品123種第一類精神藥品53種第二類精神藥品79種麻醉藥品與麻醉藥的區別麻醉藥品 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是指麻醉性鎮痛藥,它具有藥物依賴性,所以我們說要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都是有依賴性的藥物。麻醉藥(或說麻醉劑)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劑,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藥,雖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癮,不產生依賴性。 如:氟醚、異丙酚藥

8、物濫用定義:系指與醫療目的無關,用藥者采用自身給藥的方式,反復大量使用有依賴性的藥物藥物濫用濫用藥物1993年衛生部下發癌癥病人三階梯止痛指導原則1994年衛生部發布關于發布癌癥病人申請麻醉藥品專用卡規定的通知1999年國家藥監局下發關于癌痛治療使用麻醉藥品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國家藥監局、衛生部聯合下發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年國家藥監局、衛生部印發癌癥患者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的規定2004年國家藥監局、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暫行)2005年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我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沿革麻醉藥品和精神

9、藥品管理條例 2005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1987年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78年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950年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1985年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我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沿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個重要里程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法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全國人大2001年

10、12月1日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2005年11月1日行政規章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1月21日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衛生部征求意見稿2009年12月23日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生部(廢止)2004年9月1日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2007年5月1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法規行政規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生部廢止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生部2005年11月14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衛生部2005年11月2日關于醫療機構購買、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問

11、題的通知衛生部、SFDA2005年10月31日關于做好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衛生部辦公廳2005年11月3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法規行政規章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SFDA、公安部、衛生部2005年11月1日2007年10月11日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管理規定的通知SFDA2005年11月1日關于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規定的通知SFDA、公安部、衛生部2006年5月31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法規相關法規執業醫師法全國人大1999年5月1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1994年9月1日

1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法規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Commission narcotic Drugs,CND) 聯合國麻醉藥品司(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DND) 國際麻醉藥品管制局 (獨立半司法機構)(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 ,INCB)聯合國管制藥物濫用基金(UNFDAC)國際管理機構種植藥監部門衛生部門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公安部門農業部門鐵路部門郵政部門國內管理機構國內管理機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衛醫發2005438號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二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

13、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的特殊藥品管理醫療機構內管理機構衛醫發2005438號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醫療機構內管理機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8號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一)機構許可機構資質.印鑒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申請表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代碼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床 位 數平均日門診量具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執業醫師數量醫療機構公章:年月日藥學部門負責人簽章醫療機構法定代

14、表人(負責人)簽章批準單位意見審核人簽字: (公章)年月日注:口腔醫療機構在“床位數”欄需同時填寫床位數和牙椅數,如無病床,只填寫牙椅數。醫療機構市衛生局申請批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市藥監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內定點批發企業通報印鑒卡工作流程 編號: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 用 印 鑒 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印制二OO五年十一月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醫 療 機 構 基 本 情 況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代碼地 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床位數平均日門診量醫療機構負責人姓名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姓名藥學部門負責人姓名簽名簽名簽名印鑒印鑒印鑒藥學部門負責人于

15、年 月畢業于現職稱采購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簽名印鑒醫療機構公章 年 月 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批 準 單 位 意 見 批準單位公章 年月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項 目 變 更 記 錄變更項目變更后內容變更日期批準單位經辦人簽章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藥 品 購 買 情 況 記 錄藥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購買日期采購人員簽章藥學部門負責人簽章銷售人員簽章印鑒卡的校驗、變更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藥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衛

16、醫發2005421號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印鑒卡的校驗、變更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印鑒卡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印鑒卡樣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衛醫發2005421號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印鑒卡的另一個作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2005年11月1日施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

17、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第一類) 1苯基2丙酮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胡椒醛 黃樟素 黃樟油 異黃樟素 N乙酰鄰氨基苯酸 鄰氨基苯甲酸 麥角酸 麥角胺 麥角新堿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共八章五十條。規定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的范圍、條件限制;明確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單方制劑和小包、程序、資料要

18、求和審批時麻黃素的購銷渠道。 1999年6月26日發布的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印鑒卡的另一個作用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機構資質.配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制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機構資質.配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機構資質.配制麻醉

19、藥品和精神藥品關于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規定(二)人員資質管理人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專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承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三、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

20、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專 業藥學(中藥學)臨床藥學 技術職務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醫師的處方資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后,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處方資格的獲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

21、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培訓方式采用集中授課的方式進行。培訓結束后培訓單位應當對執業醫師進行考核,考核方式為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人員培訓和考核人員培訓和考核衛辦醫發2005237號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人員培訓和考核對于在培訓和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醫療機構,取消其培訓和考核資格。對于在培訓和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執業醫師,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資格名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

22、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人員資格名單市衛生局市食品藥監局報送抄送資格名單(三)環節管理采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購用關于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規定的通知(二)申請人開展戒毒治療業務,應當憑“印鑒卡”到所在省、自治區、直

23、轄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區域性批發企業)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經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憑“印鑒卡”可以到全國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或其他單位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請人購買美沙酮口服溶液時,應當出示以下證明文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戒毒診療業務的證明文件。法人委托書(注明經辦人身份證號碼)。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交驗身份證原件)。銷售企業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審核無誤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采購采購丁丙諾啡制劑或鎮靜安眠藥的購用關于戒毒治

24、療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規定的通知 (三)申請人開展戒毒治療業務或對阿片類成癮者進行對癥治療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丁丙諾啡制劑或鎮靜安眠藥時,應當向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購買 申請人購買丁丙諾啡制劑或鎮靜安眠藥時,應當出示以下證明文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戒毒診療業務的證明文件。法人委托書(注明經辦人身份證號碼)。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交驗身份證原件)。銷售企業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審核無誤后方可售予第二類精神藥品。 采購采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麻醉藥

25、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醫療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購買藥品付款應當采取銀行轉帳方式。驗收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第十條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驗收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

26、供貨單位查詢、處理。儲存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醫療機構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庫應當安裝報警裝置。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周轉庫(柜)的,應當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儲存專庫專柜麻醉藥品庫藥房麻醉藥品柜專用記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

27、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專用記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處方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

28、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藥需求。 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癥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

29、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處方管理辦法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執行。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普通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紙色 白色 淡紅色前記 醫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醫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

30、份證名編號、科別、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正文 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病情及診斷;以Rp或者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 醫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醫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保存期限 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 醫療用毒性藥品、精二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精一藥品處方保存3年。其他 處方右上角分別標注“麻”、“精一”、“精二”(白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與普通處方的區別分類劑型一般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藥品、第一類

31、精神藥品注射劑一次常用量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3日用量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不得超過7日用量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超過7日用量特殊情況應注明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藥品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藥品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使用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劑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了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方便患者領用麻醉藥品和

32、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患者所擁有的權利:(一)有在醫師、藥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識的權利;(三)有委托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受理投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電話:二、患者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義務:(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二)如實說明病情及是否有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立即停止取藥并將剩余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四)不向他人轉讓或者販

33、賣麻醉和精神藥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藥品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觸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違反有關規定時,患者或者代辦人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上內容本人已經詳細閱讀,同意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醫療機構(章): 患者(家屬)簽名: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在病歷中應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備查 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患者戶籍、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知情同意書也應存入患者病歷內 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有效的

34、身份證明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軍人證;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在病歷中應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備查院外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攜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

35、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院外使用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院外使用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院外使用處方管理辦法 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代辦人員身份證明;

36、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院外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第三十一條 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連鎖藥店可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在醫療機構獲得不得限制就診人員院外購買第二類精神藥品院外購買借用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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