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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學習解讀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講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于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7號令,(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規定的修訂目的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罰款”、下調“對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行為中
2、輕微行為的罰款”起罰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相關監督檢查報告的罰款規定,對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起罰數額予以下調。第二部分:規定的修訂決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五十四條。二、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管理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第三部分:規定的全文學習中華人
3、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2017年5月23日交通運輸部公布 根據2020年3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和水上設施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管轄水
4、域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安全監督工作。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第三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工作。第五條本規則所稱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及其從事的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國際公約和港口國監督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而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分為船舶現場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船舶現場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實施的日常安全監督抽查活動。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一定的時
5、間間隔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海事勞工條件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七條船舶現場監督應當由具備相應職責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第八條從事船舶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并不斷更新知識。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對船舶安全狀況的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完善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守秘密。第二章船舶進出港報告第十條中國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內航行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第十一條船舶
6、應當在預計離港或者抵港4小時前向將要離泊或者抵達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報告。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可以每天至少報告一次進出港信息。船舶應當對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船舶報告的進出港信息應當包括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抵離時間和地點等。第十三條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傳真、短信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第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與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共享船舶進出港信息。第三章船舶綜合質量管理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船舶綜合質量管理信息平臺,收集、處理
7、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綜合質量檔案。第十六條船舶綜合質量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包括下列信息:(一)船舶基本信息;(二)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相關規定落實情況;(三)水上交通事故情況和污染事故情況;(四)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情況;(五)船舶接受安全監督的情況;(六)航運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誠信情況;(七)船舶進出港報告或者辦理進出港手續情況;(八)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稅情況;(九)船舶檢驗技術狀況。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第十六條所述信息開展船舶綜合質量評定,綜合質量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四章船舶安全監督第一節安全監督目標船舶的選擇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實施安全監督,應當
8、減少對船舶正常生產作業造成的不必要影響。第十九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監督目標船舶選擇標準。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我國加入的港口國監督區域性合作組織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目標船舶選擇標準,綜合考慮船舶類型、船齡、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監督的缺陷、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選擇船舶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第二十條按照目標船舶選擇標準未列入選船目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登輪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但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展專項檢查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國家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針對特定水域、特定安全事項、特定船舶需要進行檢查的
9、,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現場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第二節船舶安全監督第二十二條船舶現場監督的內容包括:(一)中國籍船舶自查情況;(二)法定證書文書配備及記錄情況;(三)船員配備情況;(四)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情況;(七)船舶進出港報告或者辦理進出港手續情況;(八)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稅情況。第二十三條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一)船舶配員情況;(二)船舶、船員配備和持有有關法定證書文書及相關資料情況;(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情況;(四)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五)船舶保安相關情況;(六)船員履行其
10、崗位職責的情況,包括對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實際操作能力等;(七)海事勞工條件;(八)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他檢查內容。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序,規范船舶安全監督活動。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完成船舶安全監督后應當簽發相應的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由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簽名。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存檔,一份留船備查。第二十六條船舶現場監督中發現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員健康、
11、水域環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發現存在需要進一步進行安全檢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應當啟動船舶安全檢查程序。第三節船舶安全缺陷處理第二十七條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船舶安全監督過程中發現船舶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處理意見:(一)警示教育;(二)開航前糾正缺陷;(三)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四)滯留;(五)禁止船舶進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八)責令船舶離港。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發現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可以修理的港口,并及時通知修理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修理
12、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本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跟蹤檢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在收到跟蹤檢查通知后,應當對船舶缺陷的糾正情況進行驗證,并及時將驗證結果反饋至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八)項措施的,應當將采取措施的情況及時通知中國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外國籍船舶的船旗國政府。第三十條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六)(八)項措施的船舶,應當在相應的缺陷糾正后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應缺陷糾正后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不申請復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
13、檢查時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決定不予本港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接受復查。復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第三十一條船舶有權對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缺陷和處理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船舶對于缺陷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船舶申訴的途徑和程序。第三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改正,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航運公司注冊地海事管理機構。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影響安全的重大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被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船舶檢驗機構或者組織。船舶存在缺陷或
14、者隱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問題,可能影響其運輸資質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發現可能影響到船舶安全的問題,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相應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相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第三十四條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等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航運公司應當督促船舶按時糾正缺陷,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核實有關缺陷糾正情況,需要進行臨時檢驗的,應當
15、將檢驗報告及時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第三十五條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進行記錄。第三十六條船舶應當妥善保管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第三十七條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收繳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在上述報告中進行簽注。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租借、騙取和冒用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第三十九條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格式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第四十條
16、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被滯留、禁止進港、禁止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相應的溝通協調和給予必要的協助。第五章船舶安全責任第四十一條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止污染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制度,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維護和保養,確保船舶處于良好狀態,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第四十二條中國籍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當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并在開航前由船長
17、簽字確認。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無須每次開航前均進行自查,但一天內應當至少自查一次。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應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第四十三條船長應當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規定。第四十四條船舶應當遵守港口所在地有關管理機構關于惡劣天氣限制開航的規定。航行于內河水域的船舶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關于枯水季節通航限制的通告。第四十五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確保檢驗的全面性、客觀性、準確性和有效性,保證檢驗合格的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并對出具的檢驗證書負責。第四十六條配備自動識別系統等通信、導助航設備的船舶應當始終保持相關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8、,準確完整顯示本船信息,并及時更新抵、離港名稱和時間等相關信息。相關設備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向抵達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四十七條 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載貨集裝箱,其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采取整體稱重法或者累加計算法對集裝箱的重量進行驗證,確保集裝箱的驗證重量不超過其標稱的最大營運總質量,與實際重量的誤差不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超過1噸,并在運輸單據上注明驗證重量、驗證方法和驗證聲明等驗證信息,提供給承運人、港口經營人。采取累加計算法的托運人,應當制定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重量驗證程序,并按照程序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承運人不得裝船。第四
19、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國際運輸集裝箱托運人、承運人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本規則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對船舶進行船舶安全監督。第五十條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船舶安全監督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按照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抽查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運公司、船舶、船員、船舶檢驗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勞工條件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所有人
20、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弄虛作假欺騙海事行政執法人員的;(二)未按照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申請復查而未申請的。第五十三條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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