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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汽車產品的制造商對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費用;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應當協助制造商履行召回義務;車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失以及其他相關爭議的解決,依其與制造商或銷售商、租賃商等約定,或

2、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四條 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制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定的,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本規定中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本規定中所稱制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

3、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本規定中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本規定中所稱租賃商,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規定中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可以視同為汽車產品制造商。本規定中所稱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進口商,統稱經營者。本規定中所稱車主,包括以使用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產品,根據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尚未獲得汽車產

4、品所有權,但已獲得完全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根據租賃合同,獲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的承租人。本規定中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第二章 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第六條 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為管理缺陷汽車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地方管理機構)根據主

5、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開展與缺陷汽車召回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對于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5年。第八條 汽車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規定實施召回:(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二)因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三)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但經檢

6、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第九條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管理程序的規定進行。制造商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關于其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可以將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備案后,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造商在獲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確認制造商有隱瞞產品缺陷、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或者確認制造商未將召回計劃向主管部門備案即進行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規定進行缺陷

7、汽車產品召回。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缺陷的信息。汽車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進口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信息系統報告與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信息。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并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制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督,并根據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召回監督的具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承擔日常管理工作。第

8、十三條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門對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及實施召回的有關信息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借發布召回信息詆毀汽車制造商的信譽。第十五條 從事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地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保守相關企業的技術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檢驗的秘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第三章 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第十六條 制造商應按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當建立、

9、保存車主信息(如車主姓名、通訊地址、所購汽車VIN等)的有關記錄檔案。對上述資料應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見附件1)。制造商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信息。制造商應當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有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于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當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備案。制造商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制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通報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第十七條 銷售

10、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缺陷及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并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第十八條 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者進口商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車主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第十九條 包括汽車使用人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四章 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第二十條 制造商發現

11、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3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并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發現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提出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3)。車主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4)。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參照上述附件中的內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接到制造商關于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并符

12、合附件2的報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處理。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第二十三條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門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出的通知后,并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后,應當依附件2的書面報告格式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實施召回。制造商能夠證明其產品不需召回的,可不必采取召回行動,但應向主管部門提供詳細的論證報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繼續跟蹤觀察。第二十四條 制造商在前條所稱論證報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

13、證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動實施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說明情況;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國家認可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檢驗,根據專家意見和檢測結果,作出制造商是否實施召回其產品的決定。主管部門決定召回的,按照第六章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處理。第五章 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第二十五條 制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按附件2書面報告格式向主管部門報告,并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備案:(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二)有

14、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第二十六條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并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制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第二十七條 制造商在開始召回行動后,應當自提交附件2的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見附件5),并實施召回

15、計劃。第二十八條 制造商在完成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后,應在30天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結果總結報告(見附件7)。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制造商采取的主動召回行動,應通過缺陷汽車產品信息處理系統和地方管理機構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提出處理意見。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缺陷汽車召回評估效果的相關信息。第六章 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經調查、檢驗、鑒定確定特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應當及時向制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制造商判定依據、結論和召回指令。對于外國制造企業生產的汽車,主管部門同時會同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發布對缺陷車輛暫停進口的公

16、告,海關停止辦理該類缺陷車輛的進口報關手續。主管部門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急程度,依職權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有關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第三十二條 制造商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陷汽車產品,在10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關于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陷的信息。制造商對主管部門的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關于制造商進行召回的內容暫不實施,但制造商仍須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三條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門關于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通知書

17、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部門遞交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見附件5)。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制造商。主管部門批準該行動計劃書的,制造商應當在接到批準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銷售商、所有車主發出該召回行動計劃書,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連續刊登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持續發布。如果主管部門未批準該召回行動計劃書,制造商應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后的召回行動計劃書,直至主管部門批準為止。第三十五條 制造商應在發出召回行動計劃書30天內開始召回。缺陷汽

18、車的召回一般應在90天內完成。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主管部門可根據制造商申請適當延長召回期限。第三十六條 制造商在召回進行中應向主管部門遞交階段性召回進展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可根據召回的實際效果,決定制造商是否應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第三十七條 對每一輛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車,制造商應保存符合本規定要求(見附件6)的召回記錄單。召回記錄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車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第三十八條 制造商應當在召回完成時,或者本規定中確定的召回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部門遞交符合要求(見附件7)的召回結果報告。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對制造商遞交的

19、召回結果報告進行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制造商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向社會公布。主管部門認為制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應有的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制造商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的決定暫不執行。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制造商在中國境內進行的缺陷汽車召回、召回效果審查結論等有關信息,通過指定網站公布,為查詢者提供有關資料。第七章 罰 則第四十一條 制造商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四十二條 制造商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

20、拒絕承擔相應義務或者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第四十三條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主管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地方管理機構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地方機構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二)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

21、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第四十五條 從事缺陷汽車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托進行缺陷調查、檢驗和認定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規定,給經營者或車主及他人造成損害的,依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專家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取消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附件1:汽車制造商提交備案材料清單1.車輛識別信息1.1

22、VIN編碼規則1.2 每臺車輛的VIN編碼、發動機號、車架號、生產日期及詳細配置信息1.3 整批次車輛配置信息,包括:1.3.1 發動機類型(汽油或柴油機,汽缸數和排氣量等)及型號1.3.2 變速器類型(手動或主動變速器)及型號1.3.3 車輛驅動形式(前/后輪,四輪)1.3.4 制動系統1.3.5 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和牽引力控制系統1.3.6 巡航控制系統1.3.7 氣囊和安全帶1.3.8 車輪尺寸、輪胎品牌與型號1.3.9 車身形式(雙門、四門、旅行車、貨車、廂式車)1.3.10 整車質量1.3.11 車輛尺寸1.3.12 其它信息1.4 對于進口或引進車型(含組裝和改裝車),還應提

23、供該車型在原產地的原型車名稱和在世界其它國家銷售的車型名稱及投放市場時間。提供與該車型同平臺生產的其它車輛的名稱。2.車輛技術資料2.1 車輛規格與技術參數2.1.1 發動機型號與技術參數2.1.2 變速器型號與技術參數2.1.3 其它系統規格與技術參數2.1.4 整車車輛型號、技術參數2.2 技術服務信息通報2.3 維修手冊2.4 配件目錄2.5 其它技術文檔3.經銷和售后服務渠道3.1 各地經銷商及維修站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和負責人。3.2 維修站的營業時間和月平均維修能力。3.3 每臺車輛所銷往地區及經銷商名稱。4.車主信息車主的姓名、身份證號、地址、郵政編碼、電

24、話和電子郵件,車輛的VIN碼,車輛購買時間。附件2: 制造商關于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制造商名稱)決定將本報告中說明的車輛實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1.制造商信息 企業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網址召回聯系人人姓名(簽簽字):電話: 傳真: 電子郵郵件:22.召回回車輛信信息:2.1車輛輛識別信信息廠牌車型年款型號生產日期起:止:VIN范圍圍起:止:發動機號范范圍起:止:車架號范圍圍起:止:車輛類型車身形式照片2.22 車型型的特征征信息:22.3 召回車車輛占該該車型總總銷售量量的比例例;2.44 涉及及到召回回的車輛輛

25、的生產產年代和和車型信信息車型生產日期可能召回的的數量2.55 可能能的召回回車輛總總數:33 缺陷陷描述:33.1 缺陷所所屬系統統及其位位置33.2 缺陷產產生的原原因33.3 缺陷可可能導致致的后果果,并須須說明可可能產生生的危險險及其嚴嚴重程度度 3.44 缺陷陷發生前前及發生生時車輛輛的預警警和警示示信息。如如:異響響,報警警燈等33.5 如果缺缺陷的零零部件是是從其它它制造商商采購的的,提供供該制造造商的詳詳細信息息(名稱稱、地址址和聯系系方式等等)以及及該制造造商的負負責人或或法定代代表人。企業名稱:地址: 電話: 傳真: 企業法人: 電話: 3.6 缺陷的總結。包括但不僅限于:

26、缺陷報告數量、事故、人員傷亡情況、索賠案件。3.7 缺陷鑒定檢測的數據或報告(必要時隨附件提供)。4. 缺陷的補救措施:4.1 制造商對缺陷的消除方法(必要時隨附件提供)。4.2 用于維修的零部件與被召回的零部件的主要區別4.3 正在生產的涉及到召回的產品的缺陷是如何及何時修正的5. 召回日程:說明召回的時間安排,注意說明召回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6. 召回通知的詳細內容:與此缺陷相關的所有最終文檔,包括提交給其它制造商、經銷商和車主等的通知和文檔。企業名稱(簽章) 日期附件3: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和修理商關于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相關

27、規定,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名稱)發現報告中說明的車型可能存在安全缺陷。1.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信息:企業名稱地 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 話傳 真聯系人人姓姓名(簽簽字):電電話: 傳真真: 電子子郵件:2.車車輛信息息:2.11 車輛輛識別信信息廠 牌車 型年 款型 號車輛類型車身形式2.2 車車型的特特征信息息:2.33 缺陷陷車輛檔檔案:生產日期VIN編碼碼發動機號車架號3. 缺陷陷描述:33.1 缺陷的的詳細信信息,所所屬系統統及其位位置33.2 可能導導致缺陷陷的原因因33.3 缺陷導導致的后后果,包包括:發發生缺陷陷車輛的的數量、事事故、人人員傷亡亡情況、索索

28、賠案件件,說明明可能產產生的不不合理危危險及其其嚴重程程度。33.4 缺陷發發生前及及發生時時車輛的的預警和和警示信信息。如如:異響響,報警警燈等。企業名稱(簽章)日 期附件4:車主關于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1. 車主信息:姓名(企業業名稱)證件號碼聯系人*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注:*為企事事業單位位購買車車輛填寫寫,車主主為自然然人在證證件號碼碼欄中填填寫身份份證號或或護照號號;車主主為事業業單位的的填寫企企業代碼碼。2. 車輛輛信息:廠牌車型年款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VIN編碼碼 . . . . . . . . . . . . . . . . .車輛類型*車身形式*生產日期購買日期行駛里程是

29、否為二手手車A、是 BB、否發動機排量量*汽缸數*驅動形式*是否安裝AABS*A、是 BB、否安全帶形式式*安全氣囊形形式*車身形式*注:* 表示示可以不不填寫車身形形式指:雙門、四四門、旅旅行車、貨貨車、廂廂式車等等。驅驅動形式式指:前前/后、四四輪3. 銷售售商信息息:企業名稱地 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 話傳真4. 缺陷陷描述:缺缺陷所在在的系統統(如:制動系系統、轉轉向系統統等)及及相關描描述5. 發現缺缺陷的狀狀態:時間間:車輛里里程:車速速:其它:6. 是否與與制造廠廠或我國國召回的的政府機機構進行行過接觸觸AA、是 B、否否7. 交通事事故描述述:是否發發生碰撞撞或起火火: 哪個個氣

30、囊膨膨開: 傷傷亡人數數: 估計的的直接經經濟損失失: 其它它: 8. 輪胎問問題描述述(如果果存在): 車車主(簽簽章)日期附附件5:缺陷汽汽車產品品召回行行動計劃劃書(一)行行動計劃劃書應注注明按按照缺陷陷汽車召召回管理理規定的的要求發發出此計計劃。(二)行動計劃書應注明某制造商某期間生產的某型號汽車存在缺陷。說明汽車缺陷的內容應當包括:(1)存在缺陷的汽車的數量和范圍,包括VIN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范圍;(2)汽車產品存在的具體缺陷;(3)汽車產品缺陷所可能導致的危險;(4)指出應注意的可能引致危險的操作及其他情況;(5)在召回之前為避免缺陷引致的危險建議車主應采取的預防措施。(三)

31、說明具體召回措施的內容應包括:(1)說明為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修理、更換等,并說明上述召回措施對車主是免費的;(2)召回措施的實施計劃,如召回開始和結束日期,修理、更換或者收回地點,制造商指定或者推薦的維修商等;(3)估計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時間;(4)在采用修理措施消除缺陷時,應向指定或推薦的維修商提供的需修理的零部件名稱、型號和數量及其他技術資料的獲取途徑;采用更換措施消除缺陷時,對汽車及零部件的更換加以說明;采用退貨措施時,對退還價格的說明。附件6: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記錄單召回編號:召回記錄單編號:召回日期:序號:車輛信息制造商車型VIN編號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主信息車主姓名身份證號聯

32、系電話通信地址購買時間缺陷處理企業名稱處理方式A、維修 B、零零件更換換 C、整整車回收收備注 車車主(簽簽字): 召回回企業(簽簽章):附件77: 缺缺陷汽車車產品召召回情況況總結報報告(一) 缺陷汽汽車產品品產生的的原因;(二二)召回回計劃的的實施的的詳細情情況,包包括召回回的具體體技術措措施和方方法;(三三)缺陷陷產品的的銷售范范圍和數數量;(四四)召回回效果,包包括已召召回并消消除缺陷陷的和仍仍未召回回的產品品數量;(五五)對尚尚未召回回的缺陷陷汽車產產品的原原因的說說明,及及所要采采取的針針對性措措施;(六六)對防防止同樣樣缺陷產產品再次次發生和和改進召召回行動動的建議議。附件件8:

33、 缺缺陷汽車車產品政政府指令令召回通通知書 編號2200 號號(一) (制造造商名稱稱、國別別)你公司司制造的的車車型(生生產年份份)經判判別,存存在缺陷陷,根據據缺陷陷汽車產產品召回回管理規規定第第六章第第三十一一條的規規定,責責令你公公司立即即采取召召回行動動,并立立即通知知有關銷銷售商停停止銷售售該型號號汽車產產品。請請于 年 月 日前前將該車車型的召召回計劃劃報國家家質量監監督檢驗驗檢疫總總局。如如果有異異議,可可按照行行政訴訟訟法的的規定提提出行政政復議。(二) (缺陷描述)簽發人: 簽發日期: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說明2002年10月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對使

34、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與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是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其中汽車產品缺陷問題的嚴重性更顯得尤為突出。從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國內現實狀況兩方面來看,都需要國家產品質量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和實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積極介入,才能夠最大程度地解決這一問題。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領導在有關建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請示、匯報上的批示精神和我國加入WTO后,汽車產業和汽車市場面臨的形勢,在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我們將缺陷汽車產品管理作為專題提出,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標準研究中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公安部車檢中心等單位組成的課題組的共

35、同努力下,在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司、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國內外主要汽車制造商的直接參與下完成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下面僅就有關問題做簡要說明。一、為建立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而進行的相關研究進展情況2001年年初三菱帕杰羅V31、V33兩種型號汽車因感載閥和制動油管存在設計缺陷而導致剎車失靈,造成了對使用者人身安全和財產的嚴重損害,是缺陷產品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事件發生后,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國務院產品質量主管部門,接受和審查了三菱公司提交的有關情況說明和問題解決方案的材料,對此事件進行了處理。為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國家質檢總局以此為契機,于2001年9月在國

36、家科技部立項,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標準研究中心等單位組成課題組,通過分析和參照國際上相關狀況和管理模式,結合我國實際開展缺陷產品行政管理制度課題的研究。2001年10月,在此課題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為落實國務院WTO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指示總局質量司組織進行缺陷汽車回收制度和二手車回收審查制度的研究工作,在總局領導的關心下,經各方共同努力,現已初步完成了規定的起草工作。二、國外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概況國外經濟學理論研究認為,產品缺陷所造成的危害是市場經濟體制內在產生的內部性問題,具有所謂交易中未加考慮而由交易一方承受的成本或利益的性質。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陷

37、中內涵的風險和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按照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要求自行加以約束和得到解決,必須有交易雙方之外第三方的介入才能得到補救和解決。在實踐中,美國、日本和歐洲各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發展水平和產品復雜程度提高、市場競爭激烈等方面的原因,都面臨著大量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為最大程度地解決此類問題,立法機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授權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缺陷產品問題進行管理,使之日益成為缺陷產品危害問題解決機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國家所建立和實行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備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基礎,政府部門進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職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

38、相應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對于缺陷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修理商等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有關的義務,也都有明確的規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關法律既包括針對所有產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針對特定產品的特殊法。如在歐洲,此類法律包括歐盟各成員國均應遵守的關于一般產品安全的第92/59/EEC號法令(GPS法令)、各成員國轉化此法的國內法如德國的產品安全法、設備安全法、建筑產品安全法等;在美國,有消費品安全法、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等;在日本,有公路運輸車輛法等。在一些國家,針對不同的缺陷產品,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賦予某一特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行各種具體規定和辦法并據以進行管理

39、。在美國,CPSC(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根據消費品安全法的賦予主管一般消費品安全和召回事項;NHTSA(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主管機動車安全和因系統性缺陷而發生的召回管理事項,各州自行制定的檸檬法(或稱次品法)則用以解決汽車存在的偶然性缺陷問題。對于在其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外國產品,這些國家一般都將進口商確定為責任主體,使其承擔一旦需要時進行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義務;對于本國出口產品存在的缺陷問題,政府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在于與進口國的有關部門進行相關協調。三、國外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現狀以轎車為例,國際上幾乎每種型號的轎車都曾因存在系統性缺陷而進行過一次甚或多次召回(參見附件一:國外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40、案例分析。許多發生過召回的車型都已出口到我國市場,或是許多國內制造、銷售汽車的原型車)。通過研究分析,對國外汽車召回管理的幾個基本問題總結和歸納如下:1. 關于汽車產品缺陷的概念及其類別汽車產品的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因為源自汽車制造商本身在設計、制造方面的某種不完善因素,這種不合理的危險即使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仍會發生,從而將給使用者和他人帶來其不可防范的危害。汽車產品缺陷可區分為兩種類型,即由于各種隨機性因素所造成的偶然性缺陷,和由于設計、制造過程中的系統性因素所造成的、在產品的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的系統性缺陷。不同類別的缺陷,由

41、于其產生的原因不同,制造商應負的產品責任、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和機制也是不同的。2. 關于不同類別汽車缺陷的解決辦法和機制國外自20世紀60年代起,汽車缺陷問題即已突現出來,經幾十年管理實踐,現已明確規定:偶然性缺陷屬于私法調節的范圍,一般通過民法、產品責任法方面私法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系統性缺陷由于它所帶來的危害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消費者個人而波及到為數眾多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因此明確規定其屬于公法調節的范圍,由政府主管部門建立和實行缺陷產品行政管理制度,制造商及其他責任方據此對缺陷汽車進行召回。3. 關于缺陷汽車召回的概念缺陷汽車召回,是指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

42、的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4. 關于缺陷汽車召回過程中有關各方的作用缺陷汽車召回過程涉及到的有關方面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門,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和某些情況下的進口商,車主。政府主管部門是召回行動的管理者,負責接受制造商主動召回備案、審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時指令制造商進行召回并進行監督。制造商是召回行動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并具體負責組織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等有關方進行召回行動。車主有權使其汽車缺陷得到無償消除,同時也有義務配合

43、制造商進行的召回行動。5. 關于召回行動可望取得的效果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下完成的召回行動,可以取得多方面積極的社會經濟效果,比如: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的缺陷汽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從而直接避免汽車缺陷進一步發生和帶來更多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將已發生的損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和程度內,幫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減少產品責任賠償費用,從而直接有利于汽車制造企業發展;在上述兩者基礎上,直接減少全社會解決汽車缺陷危害問題的管理成本,避免和減少為數眾多、復雜持久的司法訴訟、保險賠償費用等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有利于維護汽車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所必備的正常市場環境,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和秩序;等等

44、。這些積極的社會經濟效果,是很難設想能夠通過其他形式來達到的。針對頻發的汽車缺陷問題,經多年實踐,美、日、歐對缺陷汽車召回都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美國,美國法典第49號第301章機動車安全,授權交通部所屬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頒布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并對制造商組織進行的缺陷汽車召回進行管理,同時具體規定了管理部門的職責、管理的程序、相關廠商的義務等事項。在歐洲,許多歐盟成員國實施了專門的法律,要求制造商在知曉其產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進行召回,并規定制造商有義務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由相關政府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總體而言,美、日、歐對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同時,

45、由于法律和具體管理制度的相對健全和完備,在這些國家中所實際發生的缺陷汽車召回行動,絕大多數都是由廠商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自愿或主動進行的。對這些召回行動,政府部門管理的重點在于監督召回的效果,只是在有關制造商存在惡意隱瞞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或隱瞞缺陷的嚴重程度以逃避進行召回的情況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進行召回。四、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和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概況截至2000年底,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超過1800萬輛,其中乘用車的保有量約為920萬輛。2001年乘用車的保有量約為993萬輛,國內汽車產量234萬輛,銷售量約237萬輛,其中進口車7.3萬輛。國內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含改裝車企業)約800

46、家,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約2500家,汽車制造業的從業人員約25.6萬人,從事汽車相關產業(包括汽車及零部件的銷售、維修、加油站等)的人員約350萬人。國內汽車制造業的工業增加值已占GDP的1.05%,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汽車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正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許多方面產生著日益深入的廣泛影響。目前,我國發生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趨勢,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約10.6人。盡管千輛車交通事故率呈穩中有降的態勢,但由于汽車保有量的絕對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的絕對值仍在不斷大量增加。據統計,因車輛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約占7-10%(其中由于設計、制造方面的原因產生

47、的系統性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其具體數量目前尚無法進行精確的區分和統計)。但從前述三菱帕杰羅V31、V33型缺陷汽車事件和媒體報道的消費者對一些國內生產的汽車產品的質量投訴情況看,存在系統性缺陷的汽車產品數量及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其數目可能都是很龐大的。面對此種形勢,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事實上基本還屬空白。由于沒有具體的針對偶然性缺陷和系統性缺陷的管理規定,不僅難以解決偶然性缺陷所產生的層出不窮的汽車產品質量糾紛,更難以解決系統性缺陷所帶來的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為嚴重的問題;不僅未能解決國內生產汽車存在的相關問題,也未能有效解決進口汽車存在的相關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處理三菱帕杰羅V31、V

48、33型缺陷汽車事件中,雖依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三菱公司召回行動的實際效果尚需相關制度加以監督和保證。在此環境下,一些廠商或隱瞞產品存在的系統性缺陷,或將性質嚴重的系統性缺陷作為一般的產品質量瑕疵進行處理,甚至以所謂優惠服務等名目,將本應由其負擔的費用和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不僅逃避了應負的義務和責任,還由此獲得了另外的不當利益。消費者正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因之受到的嚴重損害無從得到保護,與廠商間發生的產品質量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增加了經濟發展中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并且可能對正常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擾動和沖擊。五、我國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

49、在現行的法律體系里,與缺陷汽車的管理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通過確認國家質檢部門對產品質量的監督職責,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來管理產品的質量問題。依產品質量法第1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過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產品質量法的最終目的。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即是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是產品質量法項下對于產品質量的強制性準則。所以,該法直接規定的和援引的其他相關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刑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內容,均為適用于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責任。如前所述,缺陷汽車的實質在于其不僅損害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危害消費者群體和社會公共安全利益,因此與之相關的法律后果,更多的是公法上的責任。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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