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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有限責任企業中層干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有限責任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層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層干部核查談論監察系統,提高中層干部綜合素質,結合本行業特點,打造一支懂管理、會經營的中層干隊伍伍,結合企業實質,擬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企業中層干部。第三條基根源則:(一)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把黨管干部與經營管理者依法執行用人權有機地結合起來。(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三)側重實績,公眾監察的原則。(四)公開、同樣、競爭、擇優的原則。(五)激勵與拘束相結合的原則。(六)依法、規范管理的原則。第二章職責第四條綜合管理部是中層干部的管理職能部門,在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的直接

2、領導下,負責平時管理、察看、核查、任免的詳盡事務工作。其主要職責為:(一)負責會同監察部門對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推行核查、談論、監察。受理對中層干部和選拔任用工作問題的舉報。(二)對違反企業中層干部管理規定的問題,會同監察部門進行檢核查實,提出辦理建議。(三)配合監察部門睜開相關監監工作。(四)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公眾,認識聽取對中層干部工作的建議,掌握中層干部情況,對考評、任用擁有建議權。中層干部任免,要充分征采監察和黨群部門的建議,推行“勤政一票反對”制。中層干部察看、核查、談論、任免和人事檔案管理等推行近家眷回避制度。第三章職數、任職條件、任職資格第五條企業中層干部數量嚴格依照企業定員

3、設置職數執行;因機構變動或業務增加需要增加職數的,由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會)談論后報黃河企業審批;中層干部聘任人選一般從中層后備管理人員中產生。第六條中層干部任職需同時吻合以下條件:(一)擁有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以及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二)熟悉本職業務,掌握現代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的實質工作經驗和執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三)工作勤奮,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業績突出。(四)遵紀守紀,廉潔自律,作風民主,有團結共事的優秀素質,公眾基礎好。(五)身體健康。(六)近兩年年度核查結果“優秀”以上。(七)吻合企業管理、技術崗位任職條件,詳盡見青海黃河礦業有限責

4、任企業管理人員崗位管理暫行方法中的企業管理、技術崗位任職條件。第七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后備人選或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不受上述任職資格的條件限制。第四章聘任程序第八條企業中層干部,除按相關章程、法律、規定選舉或任命的,其他原則上都推行聘任制。聘任分為介紹和公開競聘等方式。各種方式都要嚴格按法規、制度進行,漸漸建立和完滿動向管理的激勵體系。第九條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定依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介紹產生人選。介紹的形式有組織介紹和民主介紹兩種。第十條組織介紹:由綜合管理部提出介紹建議,經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第十一條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民主介紹包括無記名投票介紹和個別發言介紹,民主介紹結果是選拔任用干部的

5、重要依照,得不到公眾擁護的,不能夠提拔。同時,要防范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介紹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推行。民主介紹的主要程序為:擬定民主介紹工作方案;召開民主介紹會,宣布介紹職務、任職條件、介紹范圍并提出相關要求,到會人員填寫民主介紹票;進行個別發言,聽取相關人員介紹建議;統計匯總介紹建議。民主介紹由以下人員參加:中層干部;職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部門中層干部的民主介紹由所在部門全體人員參加。第十二條競聘上崗是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層干部參加競聘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需吻合本規定中的任職條件與資格。中層干部的競聘上崗工作由企業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推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應當經過

6、以下程序:宣布職位、資格條件、資格審查;一致考試、面試并經組織察看,提出方案;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第十三條察看中層干部人選,必定依照中層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崗位要求,全面察看其德、能、勤、績、廉,側重察看工作實績。察看工作要堅持走公眾路線,聽取各方面人員的建議。中層干部聘任前的察看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推行。察看小組必定由綜合管理部、監察部門的2名及以上人員組成。第十四條中層干部察看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察看組采用民主測評、個別發言、實地認識、盤問資料,同察看對象發言等方式,廣泛認識情況;(二)由察看組形成書面察看資料,綜合解析察看情況,形成察看建議,綜合管理部提出任免建議方案;第十

7、五條察看資料必定真實、全面、正確、客觀地反響察看對象各方面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一)個人自然情況;(二)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的表現及主要特點;(三)正確完滿地表述主要缺點和不足;(四)民主介紹和民主測評情況。第十六條察看中個別發言和征采建議的范圍為:分管領導、所在部門領導、部室人員或班組長、分工會主席、部分職工代表等比較掌握情況的人員。第十七條察看資料裝入自己人事檔案。第十八條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由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集體談論決定。談論前,綜合管理部向紀委致函對擬提拔任用和擔當重要崗位人員征詢建議,致函和紀委回函一并存檔。黨委會(黨政聯席會)談論中層干部任免事項,必定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

8、會。綜合管理部報告介紹、察看情況和任免方案。黨委成員采用口頭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第十九條推行中層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對擬提拔的干部、擬任用到重要崗位的干部,在黨委談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在必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7天。經公示后,對沒有反響或所反響問題不實的,予以任用;所反響問題屬于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黨委談論確定的方案任用,在任用發言時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改正;所反響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夠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待問題查清后再做決定;對確屬存在影響提拔或任用問題的,經黨委復議后不予任用。第二十條推行中層干部任前發言制度。對決定任免的干部,黨委指定

9、專人同自己發言并召開必然范圍的會議正式宣布企業的任免決定。其中新提拔人員要進行任職前勤政發言。第二十一條推行中層干部任職察看期制度。對新選拔為企業的中層干部的,設置為期一年的察看期。由企業綜合管理部和監察部門對其進行為期一年的察看。察看期結束后,由綜合管理部依照被察看人的表現,提出察看建議,報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在適合的范圍宣布察看結果,并對察看不合格的,進行誡勉發言并延長察看期。第五章核查談論第二十二條核查是對中層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職職責等情況進行察看、核實、談論。第二十三條中層干部考評內容(一)中層干部考評對象為履職時間高出3個月的中層干部,被考察對象每年年關依照企業安

10、排中層干部撰寫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干部考評分為民主測評和綜合業績核查兩部分。(二)民主測評主要認識中層干部德才表現和執行職責情況。民主測評工作在企業黨委領導下由企業綜合管理部牽頭策劃并組織推行,相關部門配合。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包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職工代表組長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三)民主測評依照“講政治、有本事、肯實干、能自律、業績好”的整體要求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談論。要重道德表現,重工作實績。(四)民主測評的時間在企業年度職工代表大會時期進行。(五)民主測評由企業領導談論、中層干部互評、職工代表及其他人員談論三部分組,從成。(六)民主測評結果的評定,企業領導班子占50

11、%,中層干部占30%,職工代表占5%,部門職工測評15%。(七)綜合業績核查是對中層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執行職責等情況進行察看、核實、談論。(八)對中層干部的綜合業績核查,分為平時核查和年度核查。平時核查是對中層干部所進行的經常性核查,一般經過工作檢查、調研和個別發言等形式進行。年度核查是每年進行一次的如期核查。(九)綜合業績核查成績為各部門年度績效核查分值。(十)民主測評分值占考評總分值的60%,綜合業績核查分值占考評總分值的40%。計算出個人得分,形成中層干部考評綜合排名。(十一)核查談論結果依照分數進行排序后按比率劃分為優秀、優秀、稱職、基本稱職或不稱職,優秀占測評人數的10%左右,優

12、秀占測評人數的20%,稱職占測評人數的65%,基本稱職占測評人數的5%以下。核查談論結果連續三年以上為“基本稱職”的認定為“不稱職”。(十二)形成核查資料和工作建議,報企業黨委判定后,以適合方式向被核查中層干部反響。核查結果作為中層干部調整、交流和獎懲等工作的依照。中層干部核查結果歸入個人檔案。第六章獎懲第二十四條對中層干部的獎懲要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教育和懲治相結合的原則。對中層干部的獎懲應在適合范圍內宣布,并計入個人檔案。第二十五條對在中層干部年度民主測評中排名靠前的恩賜必然額度的獎勵,并在企業范圍內進行表彰。詳盡由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決定第二十六條誡勉是指中層干部在思想作風、工

13、作作風、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必然問題,又夠不上紀律處分,在責怪教育的基礎上恩賜警誡,責成其限時改正。對以下人員要進行誡勉發言:(一)對中層干部年度考評中排名靠后的。(二)經綜合管理部、監察部門檢核查實,中層干部存在必然問題的。(三)對中層干部在經營管理、選人用人、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實質性反響的。(四)其他需要對中層干部進行誡勉發言的情況。第二十七條對中層干部的誡勉發言由企業綜合管理部和監察部門負責推行,提出建議,企業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指定專人進行。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要求,聽取其講解和說明,限準時間改正。企業綜合管理部負責誡勉發言的記錄,并及時認識誡勉發言對象的改正情況。限準時間內沒有明顯改正

14、的,要提出組織辦理建議。第二十八條推行中層干部工作責任追究和處分制度。中層干部有違紀、違紀等行為,還沒有組成犯罪的或雖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以處分。中層干部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結果的,應依照詳盡情況,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經濟處分和行政處分。經濟處分包括取消、追回年關綜合績效獎金或扣發必然數額月度績效獎,在獎懲核查中兌現。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貶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第三十條對中層干部進行處分和處分后,對付其進行幫助教育。第三十一條中層干部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撤職:(一)因犯有錯誤不宜連續擔當所任崗位的。

15、(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撤職的。(三)中層干部因工作能力較弱也許其他原因,經組織核查認定不適合擔當現職的,進行崗位調整或貶職使用。第三十二條中層干部應獲取多崗位多方面的鍛煉,加強勤政建設,防范長遠固定在某一崗位上簡單產生惰性,將有條件地加大中層干部的輪崗力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適合安排中層干部進行內部交流。第三十三條自覺辭職是指中層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覺辭職,必定寫第一版面申請,未經贊同不得擅辭職責,對有重要公務還沒有辦理達成的,須由自己連續辦理,辦理達成,經贊同后方可辭職。引咎辭職是指中層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瀆職給企業造成重要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要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當現職,由自己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責令辭職是指企業黨委依照中層干部任職時期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當現職,經過組織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拒不辭職的,則撤職。第七章監察管理第三十四條對中層干部的監察要堅持組織監察和公眾監察相結合,內部監察與外面監督相結合,充發散揮各種監察機構的作用。(一)建立健全中層干部平時管理監察制度。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全面解析,提出改進措施。嚴格執行誡勉發言制度。(二)對中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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