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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第一節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節 民事案件管轄概說第三節 級別管轄第四節 地域管轄第五節 裁定管轄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第一節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一節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國家機關的職權范圍)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行政機關等)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圍(第3條)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 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 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糾紛三、 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第一節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第3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
2、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此標準過于原則,面對新類型案件時,法院無所適從,不知道應否立案。英美法系一般不研究主管問題,貫徹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凡私法糾紛,一律可由法院解決。我國與前蘇聯、日本、德國一樣,采分散解決原則(法院、仲裁、行政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3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 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二)仲裁機構仲裁民事糾紛的范圍(三)行政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范圍 1、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的關系 2、法院與其他行政機關的關系問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界限?(如行政裁決和調解、仲裁) 司法
3、最終解決原則與行政終局裁決權? 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第二節 民事案件管轄概說一、民事案件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指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圖例) 二、民事案件管轄與主管的關系三、劃分法院之間管轄民事案件范圍的原則四、民事案件管轄的分類和種類五、管轄恒定 第二節 民事案件管轄概說一、民事案件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案件管轄的分類和種類(一)民事案件管轄的理論分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即選擇管轄)與合并管轄(二)民事案件管轄的法定種類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恒定管轄
4、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關于規避管轄問題)法律規定: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4、35條 民事案件管轄的分類和種類管轄法定管轄裁定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管轄法定管轄裁定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同一級別不同區域的法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同一級別不同第三節 級別管轄一、級別管轄的概念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
5、事案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18條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三節 級別管轄一、級別管轄的概念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民事訴訟法第19條 1、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集中管轄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域名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權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民事訴級別管轄的概念和 依據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6、。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案件的性質、案件影響的大小、訴訟標的的金額大小等.案件繁簡程度作為確定級別管轄依據的探討。級別管轄的概念和 依據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法第20條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法第21條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香港駐軍人員因執行職務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第四節 地域管轄一、地域管轄的概念和種類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
7、工和權限。二、一般地域管轄三、特殊地域管轄四、專屬管轄五、共同管轄(即選擇管轄)六、協議管轄第四節 地域管轄一、地域管轄的概念和種類一般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公民起訴: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8、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
9、轄)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
10、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1、討論)(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 共同管轄(即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5條。確立共同管轄的原則:第一,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以原告選擇起訴的法院為本案的管轄法院。第二,原告向幾個共同管轄法院都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共同管轄(即選擇管轄) 協議管轄 定義: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
12、轄法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特點:可以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也可使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轄權。條件:1、它只對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糾紛適用; 2、所選擇的管轄法院只限于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五個法院中的一個;3、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關于默示協議管轄的討論);4、不得違反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綜合案例)協議管轄 定義: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第五節 裁定管轄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裁定管轄,包括:一、移送管轄二、指定管轄三、管轄權的轉移 第五節 裁定管轄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移送管轄含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13、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條件:第一,受訴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進行移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況不發生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含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全體回避),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
14、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7條。指定管轄 管轄權的轉移 定義: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一案件的訴訟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比較:移送管轄)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9條。條件:1、受訴法院依法律規定對案件有管轄權;2、移送應當有必要;3、移送應當在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得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轉移的兩種情況:1、下級向上級轉移;2、上級向下級轉移?。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
15、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轄權轉交給本來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移交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2、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是對地域管轄規定的落實。也可以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進行。3、管轄權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轄則由法院規定。即只要受訴法院認為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即可移送案件,無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 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第六
16、節 管轄權異議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或者主張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
17、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
18、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第
19、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
20、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第三十四條 下列
21、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
22、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23、當事人對管轄權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 34、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35、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
24、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34、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民訴4主管與管轄1課件劃分法院之間管轄民事案件范圍的原則(一)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二)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三)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四)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相結合(五)維護國家主權劃分法院之間管轄民事案件范圍的原則(一)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類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審理: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
25、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類案件: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民訴4主管與管轄1課件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5)著作權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法院為一審管轄,但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
26、干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6)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國內仲裁的證據保全由基層法院管轄。(7)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8)根據仲裁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9)涉外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2、異
27、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級別管轄?) 3、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認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認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不發生移送管轄:第一,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
28、的人民法院;第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訴訟中發生變更而受影響,即不發生移送管轄的問題。不發生移送管轄:應對民訴法修改 完善四級法院功能分層 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公布調整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新標準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與1999年首次統一調整相比,這次調整幅度較大,今后絕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將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應對民訴法修改 完善四級法院功能分層域名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權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
29、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域名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權 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關于適用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同一地方有鐵路法院和普通法院并存問題 ?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關于適用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案例:不動產租賃糾紛的管轄 出租人甲方和北京朝陽區某房產中介乙方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約定:甲方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處房產委托乙方全權代理出租,委托期限一年,租金半年一付。租賃期間,乙方全權代替甲方進入房間檢查承租人租住情況,維護房屋,并負責監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因履行合同產生爭議,提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庭裁定或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案例:不動產租賃糾紛的管轄 出租人甲方和北京朝陽區某房產其后,乙方將房屋出租給丙,丙又將房屋擅自轉租給丁。丁擅自將門鎖更換,在2007年10月房屋供暖試水時出現漏水,由于屋內無人且他人無鑰匙而無法進入房屋,致樓下鄰居房屋被浸泡損失達五千元。因委托租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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