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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 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 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 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 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活動原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 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第四條【全國碳市場建設】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
2、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市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生態環境部擬 訂,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全國碳市場組織機構及職責】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 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 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 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并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 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
3、期向生態環境 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 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安全穩定可靠運行。第六條【監管部門及職責】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 動的技術規范,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 理,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 指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 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 體工作,并根據本辦法
4、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全國碳市場組織機構交易監管要求】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 技術規范,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第八條【名錄列入條件】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 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第九條【主管部門名錄管理職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 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 會公開。第
5、十條【納入名錄排放單位責任】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 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名錄移出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 室氣體的。第十二條【納入申請及核實處理】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 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
6、名錄。第十三條【試點碳市場對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 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第三章分配與登記第十四條【配額方案制定及配額分配】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 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 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 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第十五條【配額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 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第十六條【配額分配結果告知及異議處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
7、排 放配額后,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 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七條【注冊登記系統開戶】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 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第十八條【變更登記】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 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 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 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第十九
8、條【配額注銷管理】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減少 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自愿注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 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注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四章排放交易第二十條【交易產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 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第二十一條【交易主體】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 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第二十二條【交易方式及市場調節】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 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9、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發揮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 護市場健康發展。第二十三條【交易清算交收】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碳排 放權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 更新相關信息。第二十四條【數據交換】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 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第五章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第二十五條【排放報告編制、報送及公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 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 放報
10、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第二十六條【核查組織及委托】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 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 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 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
11、和準確性負責。第二十七條【核查申訴】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 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 定。第二十八條【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 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 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第二十九條【抵消機制】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 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 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用于
12、抵銷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 管理的減排項目。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上級監管】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 指導。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 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 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 生態環境部。第三十二條【主管部門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 當按照職責分
13、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第三十三條【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 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 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 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第三十四條【交易主體違規處置】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于碳排放權注冊登 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 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三十五條【社會監督】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
14、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 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第三十六條【公眾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 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 結果,同時為舉報人保密。第七章罰則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責任追究】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
15、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八條【全國碳市場組織機構責任追究】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 態環境部依法給予處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 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 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九條【未按規定報告處罰】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 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
16、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 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 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 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第四十條【未履約處罰】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 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 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第四十一條【移送司法】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 成分,包括二氧化磁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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