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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豬養殖場規章制度你可以參考下這份:豬肉安全生產管理操作指南一、養殖場生產環境養殖場應建在水源保護區、交通要道、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 等禁養區域以外。生產和建筑布局應符合相關工藝要求,有防疫隔離 設施,生產區、生活區、緩沖區。空氣質量和水質量應符合養殖業環 境質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01農產品安 全質量無公害畜禽產地環境評價要求、農業部NY/T 3 8 8 -1 9 9 9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和NY 5 0 2 7 - 2 0 0 1無公害 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等標準的規定。二、養殖場生產工藝和養殖規模養殖場應具有合理的生產工藝、先進的養殖技術,符合養殖品種 的規模化、專業化

2、生產流程,按照全進全出等合理的飼養工藝進行生 產;應養殖符合市場需求、生產性能優良的品種;自留種苗要符合良 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要求。記錄和技術資料齊全。符合農業部NY/ T 5 0 3 3 2 0 0 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標準的規定。三、養殖場規章制度養殖場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應建立、建全相應 的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張榜明示,各項生產指標與崗位責任制明 確。整個生產過程應嚴格遵守養殖技術規范。所有記錄檔案保存完整, 并應盡可能長期保存,最少應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四、投入品使用規范(一)飼料及原料:飼料及原料應符合營養指標和衛生指標要求。 執行標準GB13078-2001

3、飼料衛生標準、NY503 2 - 2 0 0 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所使用的飼料 添加劑產品必須是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的新飼料添加劑品種,并 由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具有產品批準文號的產 品。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飼料添加 劑使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牧發2 0 0 1 20號通 知”)和無公害養殖對藥物使用的要求。按國家要求增加或減少藥物 飼料添加劑使用品種,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飼料中直接添加獸藥用 于疫病治療和防治,要嚴格遵循獸藥使用規范;不得添加國家嚴禁使 用的鹽酸克倫特羅

4、等違禁藥物。(二)藥物的使用:對動物疾病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所用獸藥 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 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 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 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 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購進的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 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藥物的使用嚴格遵循NY 5 0 3 0 - 2 0 0 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名錄、制劑、用法 與用量、休藥期,禁止使用未經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和違禁藥品。五、飼養管理規范飼養過程中應按GB 8 4

5、7 4豬的飼養標準和NY/T503 3 2 0 0 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等標準進行管理。 飼養人員應定期應進行健康檢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 作,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飼養工作。技術人員應有專業學歷證明或經 過職業培訓,并取得綠色證書后方可上崗。飼喂應按養殖技術規范進 行,每次飼料添加量要適當,防止飼料污染。根據飼養工藝進行轉群, 做好生產計劃安排,創造適宜養殖的生產環境,認真做好日常生產記 錄。六、防疫檢疫規范養殖場應建立、建全嚴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養殖場所、 環境和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實施動物免疫登記證制度,對國家和北 京市獸醫管理部門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嚴格按免疫

6、程序實施 免疫;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確保全年 無一、二類傳染病發生。(一)防疫:對人流、物流進出消毒;內、外環境進行消毒;銷 售和外購動物隔離檢疫;動物疫病定期檢測凈化,及時進行疫情報告、 疫情處理、疫情發布等工作。(二)衛生消毒: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 沒有破壞、消毒效果好、不會在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消毒劑進行消毒, 重點做好動物養殖場所、環境、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三)疫病的預防接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北京市動物檢疫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動物防疫性預防接種。按國家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實施計劃免疫。依據當地疫病流行 和受威脅情況,對

7、計劃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進行免疫。疫苗來源于具 有動物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疫苗的管理和保 存。疫病的預防接種按免疫程序進行,實施動物免疫登記制度,做好登記記錄。(四)寄生蟲控制:選擇的驅蟲藥應具有高效、安全、廣譜的特 點,符合無公害養殖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按驅蟲程序進行驅蟲, 作好驅蟲記錄。(五)動物疫病監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 關法規要求,制定疫病監測方案。對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實施常規監 測,依據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其他疫病進行監測。要積極配合動 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六)疫病控制和撲滅:發生疫情或疑似發生疫情,獸醫和防疫 員應及時診斷,并

8、向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確診發生國家或地 方規定的必須撲滅的傳染病時,應配合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實施嚴格 的隔離、撲殺、封鎖。發生國家或地方控制需凈化的疫病時,應對動 物群體實施清群和凈化。發生疫病的養殖單位,應按國家要求進行消 毒,對病死或淘汰的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七、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應符合DB11/154豬肉安全衛生要求的規定。 并通過生產環境、疫病、藥殘全過程的檢測和監測,取得綠色或安全食用農產品認證。第二部分屠宰廠有關要求一、總平面布置和環境衛生(一)屠宰廠應建在遠離學校、幼兒園、村莊、居民區、地表水 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畜牧場和其他有動物防疫要求的場所 500米以上。并位于

9、居民區主要季風下風處和水源的下游。(二)屠宰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 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GB 5 7 4 9 - 1 9 9 5生活飲用水衛生 標準的規定。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 企業及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和場所。(三)屠宰廠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必須單獨設置 活豬、廢棄物、產品和人員出的出入口,且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廠 內不得公用一個通道。(四)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 要求。必須遵循健康豬和疑病豬嚴格隔離的原則。原料、半成品、產 品等加工應避免迂回運輸,防止交叉污染。(五)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檢疫設施。(六)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七)廠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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