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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及資源保護法案例分析題匯總自考環境及資源保護法學 2010-12-08 16:24:09 閱讀213 評論2 字號:大中小 訂閱 .案例1:2003年5月7日,農民楊某等5人(以下簡稱甲)發現在其合伙承包的東湖養魚場內有大量魚苗死亡。經海濱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調查、采樣分析后認定,造成魚苗死亡的原因是東盛造紙廠(以下簡稱乙)向東湖排放的工業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經處理過的有毒氰化物所致。為此,甲向乙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環保局申請對該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在市環保局的調解下,甲及乙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賠償,乙以各種借口予以推諉

2、,不予給付。無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環保局要求強制執行該協議,而市環保局卻拒絕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環保局不履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職責為由,向海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環保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經審查,海濱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來到某律師事務所咨詢及本案有關的訴論及賠償問題。問:(1)海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答:海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市環保局進行的調解不屬于司法調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質的行政調解。甲、乙雙方在市環保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雙方既不具強制約束力也無強制執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2)若甲仍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應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種訴訟?此類應提起的訴訟有何主要特點?答:若甲方仍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應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以乙方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不是上訴。此類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訴訟的主要特點有:實行舉證責任的轉移或倒置;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案例2:凱倫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資三星級酒店,該酒店開業半年每天噪聲不斷,周圍居民苦不堪言,紛紛向環保局投訴,經環保部門檢測,該店的噪聲超過國家標準,且未辦理“三同時”手續。于是環保部門作出該酒店停業的決定,并要求在停業期間限期治理。及

4、此同時,周圍居民和酒店部分職工以酒店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賠償訴訟。問:(1)凱倫酒店以自己為中外合資企業為由,提出應當享受優惠政策,可以不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一理由是否成立?答:凱倫酒店以自己為中外合資企業為由,提出應當享受優惠政策,可以不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一理由不成立。因環境保護法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的單位和個人。(2)環保部門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答:環保部門作出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環保部門無權作出該兩項決定。(3)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居民和酒店職工的訴訟?答:法院應當受理居民的訴訟,但不能受理酒店職工的訴訟。

5、因及職工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應先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解決。案例3:前進化工廠和惠林造紙廠座落在一條小河的兩岸。化工廠生產中排放三氯化鐵殘液,造紙廠生產中排放漂液廢水。其排污濃度均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河水水位正常情況下,兩個工廠均不會對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該地大旱,河水明顯減少,化工廠排放的廢水沖入造紙廠的排污口,兩股廢水混和后,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氯化氫,致使在河邊勞動的12名搬運工人中毒暈倒。送醫院搶救后脫險,受害人為此支付醫療費86000元。經當地環保局對兩工廠排污口監測,其排污均無異常(達標排放),排放方式亦未違法。當地環保部門決定對兩工廠各罰款6000元,并應12名

6、受害人請求責令兩工廠賠償受害人醫療費 86000元,每個工廠43000元,兩工廠承擔連帶責任。問:(1)環保局對兩工廠給予行政罰款是否有法律根據?為什么?答:環保局對兩工廠進行罰款處罰無法律根據。因為依照我國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的行為違法(2分)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能給予行政處罰。(2)工廠是否應對12名受害人進行賠償?為什么? 答:工廠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為:(a)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行為的違法性為必要前提,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但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的,也要承擔環境民事責任; (b)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實行無過錯責任制,行為人雖無故意或過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

7、也要承擔環境民事侵權責任(或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例4:四川省某縣一企業建設在農村,其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10分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沒有其他單位和居民受到該廠環境噪聲的干擾,只有其本廠的職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聲危害。當地環境保護局以該企業超標排放噪聲為由,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每月 1600元。該企業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環保局的行政決定。其理由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按照該法第2條規定,環境噪聲污染必須有超標和擾民兩個條件。我企業只滿

8、足噪聲超標一個條件,不屬于限期治理和繳納超標排污費的對象。結果,法院采納了原告企業的意見,判決撤銷環保局的決定。問: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該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因為:(1)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構成環境噪聲污染必須具備排放噪聲超標和擾民兩個條件,只超標不擾民的噪聲不構成環境噪聲污染。(2)責令限期治理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權限,環保局責令限期治理屬于越權行政。(3)對不擾民的超標噪聲,不應征收排污費。(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因此噪聲對該廠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屬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案例5:農民郭某在自己

9、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個養魚池進行甲魚養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廢水排放渠距離養魚池只有50米遠。郭某聽說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水中有很多營養物質,于是萌發了引廢水養甲魚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將廢水引入自己的養魚池。第二天郭某養的甲魚開始死亡,五天內全部死光。經評估,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郭某認為損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廢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人民法院以該案屬于環境污染案件,尚未請求環保部門處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問:(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10、?答: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糾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答:食品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案例7:湖南某縣村民何某、張某等3人從某市礦務局工廠購回3.32噸裝白砒灰的塑料編制袋,并以每噸1200元的價格賣給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隨即請來幫工將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曬谷坪上晾曬。袋中的白砒灰隨之進入空氣和水中,造成一鎮一鄉、63個村、12個村民組40戶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糧食由于曬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標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標95倍;沿水渠以下

11、10公里的水體中砷含量均超標。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沒想到在小區里漂洗塑料編制袋竟然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問:(1)何某、秦某等6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承擔刑事責任;(2)何某、秦某等6人已構成什么罪名?答:根據刑法第338條規定,何某、秦某等6人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3)對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應以共同犯罪論處?為什么?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共同犯罪必

12、須是由故意構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案例8:位于縣城北郊的某化肥廠有一條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張某承包的魚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張某發現排污管道有漏水現象,即向化肥廠反映,并要求化肥廠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廠考慮到近期雨水較少,未對管道進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場罕見的暴雨持續了3天,待雨過天晴后,張某魚塘里的魚全部死光,經濟損失21600元。經調查、檢驗,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隨雨水一同流入魚塘,造成水污染致魚死亡。張某要求化肥廠賠償損失,化肥廠認為下大雨是自然災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無雨,給張某造成的損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擔責任。問:(1)化肥廠的理由

13、成立嗎?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答:化肥廠以罕見的暴雨作為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廠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主張免責的話,就必須證明受害人的損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而且這種自然災害必須是不可抗拒的。此外,其還須證明自己在災害發生時已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無法避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的發生。張某魚塘中的魚的死亡是化肥廠未及時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發現的管道漏水,導致大雨發生時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魚塘引起的。其污染損害的發生是化肥廠未及時檢修管道的過錯行為所致,化肥廠要求免責的理由不成立,必須依法賠償張某的全部經濟損失。(2)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答:本案關鍵在于明確污染環境致

14、損民事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由以上三原因造成污染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案例9:曹某家隔壁房主買來一臺榨油機,放在僅及曹家一墻之隔的房屋內,開辦對外營業的榨油作坊。榨油機器整日隆隆作響,有時黑天半夜里還開機榨油,振動和噪聲使得曹家不得安寧。為此,曹及隔壁房主作過多次交涉,但始終未解決問題。無奈,曹找到市環境保護局,請其出面解決。環保局并沒派人對現場進行檢測。振動和噪聲使得曹家無法忍受。問:對于這一振動和噪聲污染糾紛,曹某可以通過哪幾種途徑來解決。答:振動和噪聲污染糾紛,除了可以通過直接及污染者協商加以解決外,還

15、有下列解決途徑: (1)向環保部門提出請求,排除危害或者賠償損失。(2)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訴訟。案例10:2002 年8 月15 日,某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 Z 市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市A 紡織實業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未經環保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閑置部分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中PH 值和化學需氧量分別超過排放標準。 執法人員經調查,查明:1、A 公司經Z 市政府批準于1999 年3 月轉制,轉制后不再進行生產經營。A 公司將廠區內的廠房、設備等租賃給數家企業使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處理設施則仍然由A 公司負責管理,為廠區內的B 公司、C 公司和D 公

16、司3 家有污水排放的企業處理生產廢水。A 公司已于2001 年向市環保局領取了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有效期自2001 年3 月1 日至2004 年3 月1 日。B、C、D 三公司均未向市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2、 A 公司轉制后,原來企業的污水排放口標志牌的名稱沒有變更,同時A 公司負責廠區內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維修,以及收取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維修費和人工費等。Z 市征收排污費通知書上的繳款單位也是A 公司;3、A 公司用其所有的污水處理設施為 B、C、D 三家企業處理生產廢水,但并未及該三家公司簽定委托處理的協議,也未向環保部門備案。問:本案中違法行為主體是哪個公司,對其應怎樣進行處罰,依據

17、是什么? 答:本案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為A 公司,A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屬于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A 公司處以罰款。 本案中,雖然生產廢水的產生者是 B、C、D 三家企業,但是最終的廢水處理和排放者卻是A 公司。案中的污水處理設施是屬于 A 公司所有并由 A 公司負責管理和使用, A 公司向環保部門領取了排污許可證,并負責繳納排污費,因此A 公司有義務保持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A 公司不經環保主管部門同意就擅自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并超標排放,

18、在主觀方面存在過錯,并且主觀過錯及違法事實存在因果關系,因此A 公司應對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案例11:某河面出現了一條數公里長的污染帶,漂浮有大量白沫。環保部門經調查發現,是某紙業公司將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及處理后廢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環保部門對采樣過程及該公司兩條排水溝排放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的事實進行了公證。環保部門認為,該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和惡意偷排污水的事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10 萬元,責令其封死排水溝,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該紙業公司申請進行處罰聽證。由于環保局采用了公證取證的辦法,該公司對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及水質監測報告單廢水超標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當時連

19、降大雨,造成污水處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導致廢水外排,應屬不可抗力,并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環境執法人員認為,氣象部門對降雨早有預報,該公司知道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無法滿足生產需要,應采取限產或停產措施。但該公司在明知后果的情況下,為節省運行成本,放任污染發生,因而構成“故意”違法。而且,在污染事故發生后,該公司既未進行通報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產生,因此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問:以上案例中環保部們處罰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環保部們處罰是正確的。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國家環保總局曾專門做過解釋(環發2003177 號),其中規定排污單位有“將部分或全部污水

20、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等任何一種行為的,環保部門可以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排污單位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環保部門對該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在上述案件中,該紙業公司“明知”“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可能造成污染后果,為節省成本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間接故意”。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并應同時處以10 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

21、由于該公司連續違法排污、排放的廢水嚴重超標、行為后果嚴重,因此可以適用該條款的最高處罰,即處以10 萬元罰款。 案例12:某年8 月20 日,某縣環保局三位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到原告劉某家豆腐加工廠征收排污費,未找到人,便到其經營的豆腐攤前,要求交納 220 元排污費。劉以身上沒帶錢為由要求改天再交。執法人員就指責劉某態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會兒,其中一執法人員拿出一張蓋有某縣環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給劉某,上面寫著“市場 122 攤位:你單位因拒繳排污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現根據某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第18 條第1 款規定,處以5000 元罰款”。劉某不服,于某

22、年 8 月 25 日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在本案中環保局違反行政處罰程序的行為有哪些? 答:本案中違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主要有: 1、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沒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是違法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如果沒有出示證件,便沒有權力對當事人進行處罰。2、本案中執法人員不能因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提出異議,就以態度不好加重其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23、;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由此可見,當事人對案件提出申訴意見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無論當事人的申辯有無理由,都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該條第2 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所以本案中縣環保局辦案人員作出加重處罰決定,是侵犯了當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 3、本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處罰決定應載明以下內容:(1)被處罰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2)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 (3)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4)處罰結論;(5)不服處罰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或向人

24、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6)處罰機關的名稱和印章; (7) 作出處罰決定的年、月、日。”本案中,縣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有以下錯誤:(1)錯誤填寫當事人的姓名。本案的當事人應該是劉某,而不是“市場122 攤位”;(2)沒有載明行政救濟途徑;(3)沒有執行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案例13:某市環保局的環境監察人員在對某廠的含油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設施未運行,于是提取水樣監測,發現該廠外排廢水中石油類嚴重超標。市環保局對該廠依法責令重新使用含油廢水處理設施,并處以罰款。該廠接受處罰,立即重新使用廢水處理設施。為防止該廠再次擅自停運該設施,市環保局在實施處罰一周后,再次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

25、。檢查中又發現該廠處理設施停運,經監測,外排廢水石油類仍嚴重超標。問:市環保局第一次處罰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能否再次對該廠進行處罰? 答:該市環保局對該廠第一次處罰是正確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本案中該廠的行為具有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未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8 條 “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

26、裝使用,并處罰款”的規定。 關于能否對第二次擅自停運同一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關鍵看這兩次行為有無連續性,即中間有無中斷。若中斷則為兩次行為;若無中斷,則為一次違法行為。對照本案,該廠行為有中斷,具備了兩次違法行為的特征,因此該市環保局對該廠可再次實施行政處罰。 案例14:王某居住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管理的商品房(多層U 形建筑群) 內。由于該開發公司建房時未考慮設置機動車停車場,致使大量汽車(公、私車均有)停放在院內,在不大的院子里停放了四五十輛汽車,這里簡直成了無人管理的免費停車場。每天早晚汽車的發動聲、報警聲響徹不斷,吵得住戶苦不堪言,嚴重影響著住戶的休息和生活。問:對于這種問題該怎

27、樣解決? 答:目前許多住宅區由于沒有規劃建設停車場,結果使胡亂停放的汽車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我國的立法對這類噪聲的污染防治尚無專門的規定,因此使得這類噪聲污染問題的解決十分困難,但并不能因此就讓居民長期受害。根據目前的立法情況和住宅小區管理的特點,針對這類噪聲污染問題主要通過要求經營管理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或物業管理部門采取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來解決。這是因為,居民及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存在著租賃或買賣關系,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購房或租房的居民提供的住房必須是適于居住的住房。這種適于居住不僅是房屋的質量符合建筑和安全標準,而且也包括其他居住條件,如通水、通電、道路等。噪聲問題作為影響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28、,當然也應包括在居住條件之內。從住宅區建筑設計的要求看,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規劃設計停車場,對噪聲污染的產生負有過失責任,那么噪聲的治理當然也應由其負責。從管理的條件來看,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住宅區的實際經營管理者,也有條件采取管理措施。如:它可以規定機動車輛進入住宅區的條件;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位,無停車位的車不得進入;規定機動車進出的時間等等。 根據以上分析,受污染影響的居民可以直接找經營管理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解決污染問題。如果不給解決,居民可以要求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房地產公司解決污染問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解決環境噪聲污染問題。 案例15:企業改制后環境污染防

29、治責任應由哪一方承擔? 答:國家環保總局1999 年1 月29 日在環發l999J 27 號文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產生環境污染的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對環境的污染。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另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184條和第185條還分別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據此,企業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原企業所承擔的環境污染防治責任,依

30、法應由變更后的企業承擔。 案例16:某工廠排放的廢水進入城市的市政管道最終排向海洋。請問該污染源是否屬于陸源污染?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管理條例的規定, 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場所、設施等,它不僅包括直接向海洋排放。此例通過市政管道或者小渠排放污染物,但其流向直接指向海域的排放行為, 也屬于陸源排放。 案例17:某環保部門發現轄區內一企業水污染防治處理設施未按操作規程進行運行,應如何認定其污染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應如何進行行政處罰? 答:人大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必須保持污染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排污單位故

31、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標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并處以罰款。地方環保部門在具體適用上述規定時應掌握以下界限: 1、關于“不正常使用”的認定對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規范而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情形,環保部門均可認定為“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通常表現為如下情形之一: (1)部分或全部廢水不經過設施正常運行規范使用水污染行政設施的情形。(2)將未處理達標的廢水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3)將部分或者全部廢水處理設施停止運行。 (4)違反操作規程使用處理設施或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5)違反處

32、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2、關于“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應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且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應根據排污單位的具體違法情節。排污單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的,可比照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情形進行認定。如不按規定操作,致使燃煤鍋爐的除塵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污染物又超標排放的,可視為擅自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但應注意,鍋爐本身不屬于污染防治設施,對鍋爐的不正常操作,不應視為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案例18:某企業因部分車間停產而使部分處理設施停止運轉

33、,但處理后的廢水達標,是否可以認定該企業為擅自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答: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違反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行政處罰的規定,其中規定兩個適用條件:其一為排污單位“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其二為“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標準”環保部門在依據該條款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按國家環保局1988 年頒布的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而停止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轉,就應認定為 “閑置”。但本例中該企業部分處理設施正常運轉,部分設施停止運轉,處理后的廢水又達標,則不應認定為“擅自閑置”。 案例19:關于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機

34、構及其權限。答:國家環保局1997 年5 月4 日在環法1997 284 號文件中明確:關于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問題,水污染防治法作了明確規定,即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別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調查處理。又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漁業水體”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據此, “漁業污染事故”則是指發生在劃定的漁業水體范圍之內的水污染事故。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除發生在依法劃定的漁業水體范圍內的漁業污染事故以及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對其它水污

35、染事故,環保部門均負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各級環保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水污染事故,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嚴肅處理。關于水污染危害引起賠償責任和金額的糾紛的行政處理機關和處理程序, 水污染防治法已作了明確規定,即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其它行政機關無權處理。 案例20:關于個體經營者經營時排污也要繳納排污費嗎,有何依據? 答:國家環保總局1999 年1 月14 日的復函中認為,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其中“國家規定”是指國務院或

36、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家計委、財政部據水法規定于 1993 年 7 月10 日制定了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 1366 號) ,該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一切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因此,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均屬水法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范圍,前述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對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廢氣、固體廢物、超標噪聲征收排污費也可比照廢水排污費的規定去理解執行。 案例21:新建的飲食娛樂服務設施是否應當執行環境影晌評價制度,國家對此有

37、何規定?答: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2 月發布的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環監1995 100 號)規定“新建、改建(含翻建)、 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行業,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按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因此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設施,以及承租他人已建成的

38、房屋或廠房改建或擴建裝修成飲食娛樂服務設施都應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等級或審批手續。違反上述規定的,環保部門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 年1 月20 日給江蘇省環保局的復函有明確的答復。案例22: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和排污申報有何規定?答: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 年4 月2 日在環法1996 358 號文 件中明確:(1)關于排污申報問題經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污申報制度適用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 另據了解,目前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關于

39、“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的規定,要求生產機動車和發動機產品的企業就其生產的產品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環保部門申報,環保部門根據檢測結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我們認為這對于推動新生產的機動車遵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逐步減輕機動車造成的大氣污染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關于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具體監督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表述,我們理解其立法本意是授權國務院制定防治機動車船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職權,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即各

40、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案例23:某化工廠因排放廢水進入某水域造成某養鴨場許多鴨子死亡引起污染賠償糾紛。當地環保局對此進行了處理,但養鴨場對處理結果不服,認為環保局偏袒化工廠,因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把化工廠和環保局都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我們應怎么正確認識和處理這類問題?答: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各級環保部

41、門對如何理解法律所指“處理”的含義,以及應以什么方式處理這類糾紛等總是存在很大爭議。各地環保部門具體處理這類糾紛的方式各異,由此引起的訴訟,地方人民法院的作法也不盡一致,有的地方法院作為民事案件,也有相當多的地方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和審判。地方環保部門對此反映強烈,普遍要求對此問題進行解釋。原國家環保局1991 年11 月26 日對此提出看法: (1)由于這類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有關賠償問題的民事糾紛,環保部門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爭議的調解處理。環保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具體處理這類糾紛時,應認真調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調

42、解的方式,合理確定賠償金額,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有關規定,環保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污染賠償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不同于環保部門依職權主動做出,并體現環保部門單方意志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及其他行政部門就賠償問題所做的裁決和強制性補償決定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根據前述“意見“第六條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作調解處理,當事人對調解處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當事人對環保部門就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不服

43、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應以環保部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應就原污染賠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不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和審判。 案例24:對危險廢物如何進行認定鑒別?答:國家環保總局2000 年4 月30 日在關于危險廢物認定鑒別問題的復函中明確:(1)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屬危險廢物。據此,某類廢物雖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若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其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危險廢物。(2)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分為兩類:一類不需要鑒別;另一類需要依據標準進一步鑒別。對

44、前一類不需要鑒別的廢物,即按危險廢物管理。對需要進一步鑒別的廢物,如經鑒別其危險特性高于鑒別標準的,應按危險廢物管理;低于鑒別標準的,不按危險廢物管理。(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需要進行鑒別,但其鑒別標準尚未頒布的廢物,暫按危險廢物登記。案例25:煤礦開采過程抽放的礦井水和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是否應收取污水排污費,國家對此有何規定? 答: 1994 年7 月25 日國家計委、財政部對此問題認為,在煤炭開采過程中抽放的礦井水污染物成份主要是煤粉巖粉等懸浮物,一般不降低水體水質,而且大部分用于礦區生產、生活和農灌;采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一般只增加水量

45、,不增加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或濃度。經商量得到國家環保局同意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煤炭開采過程中從煤礦礦井(包括露天煤礦)抽放出的礦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凝汽器冷卻水(不包括其它生產或生活污水),不屬于污水排污費的征收范圍。 (2)抽放的煤礦礦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凝汽器冷卻水在外排過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或濃度,仍應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該通知于1994 年10 月1 日起執行。 案例26: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反映當地稅務部門對排污費征收營業稅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該問題國家環保局監督管理司向財政部有關部門了解,經研究,1995 年

46、8 月 15 日對該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各級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按期解繳國庫,全額納入預算內,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按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于補助重點污染單位治理污染源。環保部門依法征收的排污費是各級財政的預算內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應交納營業稅及其它稅金。(2)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對排污費征收營業稅,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第三條:“凡不是由這些機關或其所屬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屬事業單位或委托其它單位收取的,均應征收營業稅。”

47、一些地方稅務部門由于對環境監察機構的性質、職責等理解不夠,將所收排污費視為非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各級環保部門應主動、反復宣傳環境監察機構征收排污費屬行政執法,避免稅務部門對此繼續產生誤解。 (3)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已在銀行設立了排污費征收及解繳專戶,但排污費仍被征收了營業稅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主動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說明情況,辦理退稅。 案例27:1996 年1 月1 日實施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沒有一氧化碳的排放標準,在大氣污染源的監督檢查時,應怎樣執行一氧化碳排放標準? 答: 1997 年2 月26 日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就此問題答復河北省環保局:近幾年我局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修訂、

48、補充,標準體系調整基本到位。污染物控制項目由原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13 種增至 40 多種,其中綜合排放標準含33 種污染物。新的排放標準無論是控制項目,還是指標體系、標準值比原標準都有很大發展和更加嚴格。制定排放標準應以污染治理技術為基礎。對原“三廢”排放標準中的個別污染項目,根據國內現狀調查認為缺乏實用治理技術的,不再制定排放標準。一氧化碳多為燃料燃燒不充分所致,直接凈化一氧化碳缺乏實用技術,多從提高燃燒效率著手,以減少其產生。因此,在鍋爐、工業爐窯等到燃燒設備的國家排放標準中均規定了煙氣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燒充分,從而達到減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 年我局發布的鋼鐵工業、輕金

49、屬和重有色金屬工業國家排放標準就未規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如果需要,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收排污費。案例28:建筑施工在夜間需連續作業應符合什么要求? 答:國家環境保護局1998 年2 月18 日在環發1998 104 號文件中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

50、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該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某種建筑施工作業是否屬于必須夜間連續作業,應由施工單位提出, 報環保部門認定。(2)某項建筑施工是否屬于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特殊需要,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作為判斷依據。 (3)有權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證明的“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授權的主管部門。 案例29:某廠發生水環境污染事故后,不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也未采取處理措施,且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縣環保局依據水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及實施細

51、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三十三條決定對該廠合并處罰一萬二千元,但有關司法人員認為該處罰超過了規定權限。于是縣環保局再次作出決定,分別對該廠下達二千元和一萬元的處罰決定書。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 答:這樣做是違法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該廠做出處罰決定后,不得再次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縣環保部門可采取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可根據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絕現場檢查兩種違法行為,分別做出兩個處罰決定。二是可以對該廠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超過處罰權限時,必須報上一級環保部門批準。 案例31: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也需要實施“三同時”制度? 答:國家環保總局1999 年7 月1 日在

52、環發l999 154 號文件中明確: (1) 關于房地產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房地產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產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按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如其污水不進入城市污水管網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則必須建立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并保證排放的污水經過處理后,受納水體符合環境功能的要求。(2)關于房地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及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房地產建設項目在居民未入住前,難以對環保設施進行驗收。因此,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可在主體工程驗收時先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預驗收,待居民入住率達75%以上時,再對環

53、境保護設施進行正式驗收。但在預驗收時必須同時明確房地產的開發商及物業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3)關于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處罰。房地產建設項目如其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案例32:甲縣一石油鉆采公司的原油由乙縣運輸公司運送到丙縣煉油廠煉制,三單位均為獨立法人。某天,乙縣運輸公司的送油罐車在丙縣境內發生原油泄露,造成公路附近農田污染。問:這起事故應由哪縣環保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答: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權應由事

54、故發生地的環保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所以該污染事故應由丙縣環保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如果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應按報告環境污染及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查處。案例33:某廠位于二類空氣質量功能區,煙囪高 90 米,超標排放二氧化硫,距廠區100 米處有一大廈高90 米,監察部門嚴格按照GBI6297-96 標準中90 米,高排氣筒最高允許速率160kg/h 征收排污費。問:是否正確?答:這樣計算不正確。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排氣筒高度除需遵守列表排放速率標準外,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 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列表排放速率標準再嚴格 50%執

55、行。因此,該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按 8016 kg/h 執行。案例34:某縣政府對縣水泥廠的粉塵嚴重污染項目下達了限期一年完成治理的決定。該廠一直因資金的原因未予實施。治理決定期限到期后,該縣環保局對水泥廠處以罰款,并由縣政府重新下定限期治理的決定。問:該縣作法是否合法? 答: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止、關閉。”國務院決定中規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 1 至 3 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由此可見

56、,該縣環保局對縣水泥廠處以罰款是正確的,但還應依法加倍征收 排污費。至于能否再次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我國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執法實踐中,此類現象時有發生。我們認為如再次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書,限期治理的期限及上次期限合計不能超過3 年。本案若再次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期限最長不應超過2年。2年后,縣水泥廠仍不能治理達標,則應按國務院決定規定,考慮由該縣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或轉產。 案例35:某化工廠一鹽酸貯罐突然泄露,大量鹽酸外泄,剌激性氣體迅速向附近居民區漫延。該廠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制止鹽酸繼續外泄,并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但擴散的鹽酸氣體使附近近百戶居民受到影響,縣環保局經過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于

57、廠方疏于設備管理而導致的一起較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應受害群眾要求,縣環保局居中調解,由化工廠一次性賠償受害群眾人身傷害費2萬元。請對該縣環保局的處理進行分析,是否正確?答: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接受調查處理。”本案化工廠雖然采取了應急措施,并向縣環保局作了報告,但并未及時通知附近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居民,已經觸犯了上述法律。而且事故原因是疏于設備管理所致,并非自然災害所致。所以縣

58、環保局在對事故調查后,應受害人要求,居中調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縣環保局對化工廠造成污染事故這一違法行為并未追究行政責任,是不妥當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由環保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該縣環保局應對該化工廠處以罰款。案例36:環保局的監察人員在對某廠的含油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設施未運行,于是提取水樣監測,發現該廠外排廢水中石油類嚴重超標。市環保局對該廠依法責令重新使用含油廢水處理裝置,并處罰款。該廠接受處罰,立即重新使用廢水處理裝置。為防止該廠再次擅自停運該裝置,市環保局在實施處罰一周后,又去該廠進行現場檢查,再次發現該設施停

59、運,經再次監測,外排廢水石油類仍嚴重超標。問:市環保局可否再次對該廠進行處罰?答: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本案中,該廠的行為具有閑置污染處理設施,未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的違法行為,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污染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該市環保局對該廠第一次閑置處理設施的處罰是正確的。關于能否對第二次擅自停運同一處理設施的行為

60、進行處罰,關鍵要認定這兩行為是否屬于同一違法行。認定是否同一違法行為,就要看這兩次行為有無連續性,即中間有無中斷。若中斷則為兩次行為;若無中斷,則為一次違法行為。對照本案,該廠行為具有中斷,具備了兩次違法行為的特征,因此該市環保局對該廠可以再次實施行政處罰。案例37:1992、1993、1995、1996年某廠外排廢水造成農田污染危害,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組織雙方調解。最后達成由該廠賠償農田四年損失12萬元的協議。但該廠以種種借口拒不執行,為此環保部門對該廠所造成環境污染處以2000元罰款。法定時限內該廠既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于是環保部門將罰款及賠償決定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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