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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安全分冊編號類別實施對象實施內容實施依據實施要點1總則1.1目的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規范企業安全行為,夯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化建設的基石,切實保證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1.2編制依據(一)法律法規1.安全生產法;2.建筑法;3.特種設備安全法;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辦法;6.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8.XX省安全生產辦法;9.XX省特種設備安全辦法等。(二)規章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2.建筑施工企
2、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等。 (三)文件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建質201895號);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3.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4.關于加強全省建筑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若干意見的通知(蘇建質安2
3、011847號)等(四)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等。1.3適用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2行為準則2.1基本要求2.1.1 基本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依法對工程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條第二、第三款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
4、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2.1.2 基本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安全生產法
5、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監總局令第16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監總局令第163號)相關條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安全生產許可辦法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
6、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2.1.3基本要求施工單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安全責任。建筑法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2.1.4 基本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應當取得安全
7、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
8、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2.1.5基本要求施工單位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
9、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垂直
10、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1、、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2.1.6基本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監理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
12、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管理、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現場安全管理等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要求詳見規定、實施細則及通知要求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2.1.7 基本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隱患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
13、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XX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XX全施工措施,
14、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2安全行為要求2.2.1建設單位2.2.1.1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按規定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2.2.1.2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責任,并加強履約管理。建筑法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
15、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2.2.1.3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按規定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法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2.2.1.4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按規定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并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6、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2.2.1.5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
17、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建(構)筑物、地下(上)管線、人員密集場所等施工可能影響到的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項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周邊環境資料范圍自基坑底部邊線向外不得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兩倍。2.2.1.6安全行為要求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特點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
18、應的安全管理措施。2.2.2勘察、設計單位2.2.2.1安全行為要求勘察單位勘察單位按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2.2.2.2安全行為要求勘察單位勘察單位按規定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六條第一款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
19、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八條第一款勘察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和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安全技術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議。2.2.2.3安全行為要求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第四款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2.2.2.4安全行為要求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
20、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第四款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實施方案。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六條第二款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21、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八條第二、第三款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設計。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具備包含相應等級巖土工程設計分項的工程勘察資質,深基坑設計施工圖必須通過專家評審。勘察、設計交底時,應向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作出說明。2.2.2.5安全行為要求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特殊情況下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
22、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2.2.3施工單位2.2.3.1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員、機械員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
23、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第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專業人員
24、職業標準(JGJ/T250)3 職業能力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專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專業技能、專業知識以及組織職業能力評價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資料一致。省住房建設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歸集加強建筑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1號)附件4 施工合同信息要素歸集表2.2.3.3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按要求進行考核。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
25、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XX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2.2.3.4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26、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 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
27、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 結果等情況。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XX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2.2.3.5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
28、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加強履約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2.3.6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
29、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 1.0.3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應依據本標準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
30、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2.2.3.7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XX、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31、。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2.3.8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 號)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32、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2.2.3.9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
33、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5.5.3.1 隱患排查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漸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實行隱患閉環管理。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組織制定各部門、崗位、場所、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或排查清單,明確隱患排查的時限、范圍、內容和要求,并組織開展相應的培訓。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
34、、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包括承包商和供應商等相關服務范圍。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不同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記錄,建立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企業可能存在的重大隱患作出認定,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企業應將相關方排查出的隱患統一納入本企業隱患管理。2.2.3.10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及
35、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2.2.3.11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
36、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2.2.3.12
37、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
38、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辦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2.2.3.13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開工后,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在“省安全管理系統”中細化、補充危險性較
39、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十一條 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在“省安全管理系統”中細化、補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2.2.3.14安全行為要求施工單位危大工程管理,如交底、巡視、檢查、驗收。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9號文)第二十三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按分部分項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交底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工
40、藝、材料、設備、工作流程、工作條件、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等,應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交底記錄(附件 7)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并巡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2.2.4監理單位2.2.4.1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建設工程監理規 范(G
41、BT50319) 4.2 監理規劃4.2.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工程概況;2 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3 監理工作依據;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5 監理工作制度;6 工程質量控制;7 工程造價控制;8 工程進度控制;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10 合同與信息管理;11 組織協調;
42、12 監理工作設施。 4.2.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1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1 監理規劃;2 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專業工程特點;2 監理工作流
43、程;3 監理工作要點;4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5.5.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5.5.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2.4.2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按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
44、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2.4.3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按規定審核各相關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做好記錄。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5. 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6. 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7. 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45、證書是否合法有效。2.2.4.4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按規定對現場實施安全監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嚴重且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2.2.4.5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按規定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專項保護措施。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5.1.1 審查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
46、地下管線等的專項保護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參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上、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單上簽字。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專項保護措施,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當專項保護措施不滿足要求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修改后重新報批。2.2.4.6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參與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等的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
47、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2.4.7安全行為要求監理單位危大工程管理。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9號文)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附件8)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監機構
48、。第三十條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監測方案必須進行專家論證。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監測結果實時傳送給施工、監理單位;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2.2.5監測單位2.2.5.1安全行為要求監測單位按規定編制監測方案并進行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第二十條第一、第二款 對于按照規定
49、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2.2.5.2安全行為要求監測單位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條第三款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3安全生產現場控制3.1基坑工程3.1.1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支護工程的設計圖紙齊全有效。
50、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號)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一、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組織專家論證。基坑支護必須進行專項設計。3.1.2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支護體系施工和土方開挖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號)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一、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
51、要組織專家論證。基坑支護必須進行專項設計。3.1.3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支護及土方開挖符合規范、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號) 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四、基坑施工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8.1.1 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向下開挖;對采用預應力錨桿的支護結構,應在施加預加力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對土
52、釘墻,應在土釘、噴射混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于2d 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2 應按支護結構設計規定的施工順序和開挖深度分層開挖;3 開挖至錨桿、土釘施工作業面時,開挖面與錨桿、土釘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4 開挖時,挖土機械不得碰撞或損害錨桿、腰梁、土釘墻墻面、內支撐及其連接件等構件,不得損害已施工的基礎樁;5 當基坑采用降水時,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應在降水后開挖;6 當開挖揭露的實際土層性狀或地下水情況與設計依據的勘察資料明顯不符,或出現異常現象、不明物體時,應停止挖土,在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挖土;7 挖至坑底時,應避免擾動基底持力土層的原狀結構。8.1.2 軟土基坑開挖尚應符合下列
53、規定:1 應按分層、分段、對稱、均衡、適時的原則開挖;2 當主體結構采用樁基礎且基礎樁已施工完成時,應根據開挖面下軟土的性狀,限制每層開挖厚度;3 對采用內支撐的支護結構,宜采用開槽方法澆筑混凝土支撐或安裝鋼支撐;開挖到支撐作業面后,應及時進行支撐的施工;4 對重力式水泥土墻,沿水泥土墻方向應分區段開挖,每一開挖區段的長度不宜大于40m。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8.1.6 基坑開挖和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應按下列要求對基坑進行維護:1 雨期施工時,應在坑頂、坑底
54、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溝、集水井應采取防滲措施;2 基坑周邊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滲處理;3 基坑周邊的施工用水應有排放系統,不得滲入土體內;4 當坑體滲水、積水或有滲流時,應及時進行疏導、排泄、截斷水源;5 開挖至坑底后,應及時進行混凝土墊層和主體地下結構施工;6 主體地下結構施工時,結構外墻與基坑側壁之間應及時回填。8.1.7 支護結構或基坑周邊環境出現本規程第8.2.23條規定的報警情況或其他險情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并應根據危險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破壞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險消除后,方可繼續開挖。必要時,應對危險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臨時支撐等應急措施。當危險由地下水管
55、道滲漏、坑體滲水造成時,尚應及時采取截斷滲漏水水源、疏排滲水等措施。3.1.4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施工時對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號)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五、基坑施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基坑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安全。 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
56、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文)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建(構)筑物、地下(上)管線、人員密集場所等施工可能影響到的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項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周邊環境資料范圍自基坑底部邊線向外不得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兩倍。3.1.5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周圍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規范JGJ 180-2009 6.1.3 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
57、號)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八、基坑施工必須采取基坑內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現積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3.1.6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關于印發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的通知(建安辦函201712號)附件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八、基坑施工必須采取基坑內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現積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7.1.1 地下水
58、和地表水控制應根據設計文件、基坑開挖場地 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7.1.2 降排水施工方案應包含各種泵的揚程、功率,排水管 路尺寸、材料、路線,水箱位置、尺寸,電力配置等。降排水系統應保證水流排入市政管網或排水渠道,應采取措施防止抽排出的水倒灌流入基坑。 7.1.3 當采用設計的降水方法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或基坑內坡道或通道等無法按降水設計方案實施時,應反饋設計單位調整設計,制定補救措施。 7.1.4 當基坑內出現臨時局部深挖時,可采取集水明排、盲溝等技術措施,并應與整體降水系統有效結合。7.1.5 抽水應采取措施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控制,應滿足設
59、計要求,并應滿足有關規范要求。7.1.6 當支護結構或地基處理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打樁、注漿等施工行為造成管井、點井的失效。7.1.7 當坑底下部的承壓水影響到基坑安全時,應采取坑底土體加固或降低承壓水頭等治理措施。7.1.8 應進行中長期天氣預報資料收集,編制晴雨表,根據天氣預報實時調整施工進度。降雨前應對已開挖未進行支護的側壁采用覆蓋措施,并應配備設備及時排除基坑內積水。7.1.9 當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邊建(構)筑物或地下管線產生超限沉降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7.1.10 基坑降水期間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配備發電機組,并應進行相應的供電切換演練。 7.1.11
60、井點的拔除或封井方案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體現。7.1.12 在粉性土及砂土中施工水泥土截水帷幕,宜采用適合的添加劑,降低截水帷幕滲透系數,并應對帷幕滲透系數進行檢驗,當檢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進行設計復核。7.1.13 截水帷幕與灌注樁間不應存在間隙,當環境保護設計要求較高時,應在灌注樁與截水帷幕之間采取注漿加固等措施。7.1.14 所有運行系統的電力電纜的拆接必須由專業人員負責,井管、水泵的安裝應采用起重設備。3.1.7基坑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基坑周邊荷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8.1.5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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