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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更多銀行從業考試資料,敬請關注大家網論壇2012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風險管理第八章知識精講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主要考查商業銀行風險的監管,考生要把握商業銀行核心監管指標,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的監管以及銀行監管的方法,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等知識。 本章基礎知識精講 一、銀行監管 (一)銀行監管的內容 (二)銀行監管的方法1.市場準入 2.資本監管(1)資本監管的重要性資本監管是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 資本監管是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維護銀行業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 資本監管是促使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監管手段。 (2)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資本充足率=(資本一扣除項)/(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2、)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一核心資本扣除項)/(信用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資本充足率應在任何時點保持在監管要求比率之上。 資本的構成。資本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構成。 資本扣除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商譽應全部從核心資本中扣除;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應分別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各扣除50%;對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和企業投資,分別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各扣除50%.表內信用資產風險權重。 采用外部評級機構評級結果來確定對境外主權債權的風險權重。 對我國中央政府(含中國人民

3、銀行)的債權統一給予0的風險權重。 對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風險權重為50%,而對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視做一般企業,給予100%的風險權重。 對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對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規定為:商業銀行之間原始期限在4個月以內的債權給予0風險權重,4個月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0%,但商業銀行持有的其他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對其他金融機構債權給予100%的風險權重,但對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執行國務院規定按面值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進行了特別處理,風險權重為0,以體現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在風險程度上的差別。 對其他資產的風

4、險權重:對商業銀行的其他資產,包括對企業、個人的貸款和自用房地產等資產,都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50%.質押和擔保的處理。 現金類資產,主要包括本外幣現金、銀行存單、黃金等。 高質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評級為AA一級(含)以上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等,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我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等。 在擔保的處理過程中,在確認合格保證主體資格時,認可評級為AA一級(含)以上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用企業

5、以及我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為合格擔保主體。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 表外項目的處理。 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計提資本。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參與股票交易和商品交易,因此,目前商業銀行需計提資本的市場風險主要包括:交易性人民幣債券投資、外幣債券投資的利率風險;外幣貸款、外幣債券投資和外匯交易中的匯率風險。 (3)資本監管的要點有效資本監管的起點是商業銀行自身嚴格的資本約束。

6、 監管部門應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程序進行評估。 為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應付經營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性而導致的損失,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個案性地要求商業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行分類監管。 監管部門對資本不足銀行的糾正措施包括三類:對商業銀行股東實施的糾正措施;對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對商業銀行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應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3

7、.監督檢查(1)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程序包括七個階段:制定監管計劃;監管信息收集,編制機構概覽;日常監管分析;風險評估;現場檢查立項;監管評級;后續監管。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五個階段: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檢查檔案管理。 (3)風險處置糾正風險處置糾正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4.風險評級 (三)銀行監管的規則1.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在我國,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級劃分,銀行監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三個層級的法律規范構成。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法律規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組成部分,效力等級最高。 行政法規是由

8、國務院依法制定,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各種有關活動的法律規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據法律所制定。 規章是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按風險類別劃分,風險管理相關領域主要監管規章制度和監管指引如下:(1)信用風險管理領域。以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等相關文件構成的制度框架,成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管理信用風險的主要依據。 (2)市場風險管理領域。市場風險管理領域制度建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2005年3月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見中的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

9、引等相關文件,將成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管理市場風險的主要依據。 (3)操作風險管理領域。關于操作風險管理領域的相關指引處于不斷建設完善之中。目前,銀監會已發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從不同層面提出了操作風險的相關管理要求。 (4)其他風險管理領域。相關制度包括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等,以逐步加強和引導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除上述法規外,在我國還有行業自律性規范、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10、和國際金融條約四個部分作為法律框架的有效補充。 2.銀行監管的最佳做法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9月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訂,在總結各國良好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歸類概括,是巴塞爾委員會在總結國際銀行監管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歸納提出的銀行監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銀行監管的最低標準,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規范做法。 二、市場約束 (一)市場約束與信息報露1.市場約束機制和各參與方的作用(1)市場約束機制市場約束機制就是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經營管理透明度,使市場參與者得到及時、可靠的信息,以對銀行業及內在風險進行評估,通過獎勵有效管理

11、風險、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懲戒風險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銀行等方式,發揮外部監督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降低經營風險。 (2)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市場約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標準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實施懲戒,即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執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導其他市場參與者改進做法,強化監督;四是建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促進市場約束機制最終發揮作用。 公眾存款人。存款是銀行主要的負債來源之一,公眾存款人對銀行的約束作用表現在存款人可以進行選擇,通過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轉入其他銀行,增加單家銀行的競爭壓力。銀行

12、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顧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風險。 股東。銀行的股東擁有銀行經營的決策權、投票權、轉讓股份等權利。股東通過行使權利給銀行經營者施加經營壓力,有利于銀行改善治理,實現對銀行的市場約束。 其他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對于銀行風險的關注程度實際上介于存款人和股東之間。債券持有人的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債券的購買和贖回,對銀行的資金調度施加壓力,督促銀行改善經營,控制風險。 外部中介機構。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對銀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有關資金安全的風險信息,引導公眾選擇與資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并起到市場監督的作用。 其他參與方

13、。銀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行業原則,在穩健做法方面達成一致并公開發布,促使銀行機構規范地開展經營活動。銀行員工通過舉報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實現對銀行業機構的市場約束。 2.信息披露要求(1)信息披露概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的行為。 銀行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況和部分風險管理情況所構成。上市公司,包括上市銀行通過發布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披露公司經營和管理信息,有利于投資者及時、全面

14、地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并以披露的信息作為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樹立價值投資理念。 (2)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先,銀行機構必須建立一套披露制度和政策,并經董事會批準,要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法,尤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內部控制,保證信息披露各環節的正常運行。同時,要定期對信息披露政策及結果進行評估,及時糾正不合理的做法。其次,必須提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銀行應判定哪些信息屬于重要信息,如果缺少某種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和決策,這樣的信息就是重要的信息。最后,必須保持合理頻度。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信息披露應該每半年進行一次。 (3)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管理中國銀監會于2002年制定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

15、行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董事會、行長(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信息,并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二)外部審計1.外部審計的內容外部審計已經成為銀行監管的重要補充。加強外部審計對銀行的監督作用,有利于大大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巴塞

16、爾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要求銀行監管者可以視檢查人員資源狀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審計師對商業銀行實施檢查。 為確保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有關法律賦予了外部審計機構有以下權力:(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機構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隱瞞。 (3)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構的工作,包括如實向外部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說明材料。 (4)及時向有關監管機構反映被審計單位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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