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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2/9/4海商法2022/9/4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11海商法的概念12海商法的法律關系13海商法的淵源14我國海商法的適用范圍2022/9/4海商法是一個古老的法律規范體系。它是為了適應航海通商貿易活動的發展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經歷了從國際法到國內法,再趨向于國際統一化的歷史演變過程。海商法專門以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相應地形成了許多獨特的法律制度。同時,海商法的法律淵源和適用效力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這些都是在學習海商法的具體制度之前需首先掌握的問題。因此,本章圍繞海商法的含義、海事法律關系、海事法淵源和海事法的歷史發展等內容,對該門學科做一概括而宏觀的闡述。2022/9

2、/4第一節 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怎么回事?聽我慢慢道來、2022/9/4海商法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即實質意義上的海商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海商法實質意義上的海商法,指所有的調整海上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形式意義上的海商法指形式上以海商法命名的法典或者法律。 2022/9/4海商法的歷史發展古代:公元前8世紀習慣法出現中世紀:三大海法:奧列隆習慣法;維斯比法;康索拉度法出現近代:國家獨立,出現較多國內海商法立法現代:國際組織成立,國際海商法立法較多2022/9/4國際海商法立法較多2022/9/4對于海商法的性質,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海商法是商法的組成部分;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海商法是海法的一個

3、部門法;海商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海商法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海商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對海商法性質的認識方面,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海商法應屬于民法的特別法。 2022/9/4海商法和民法的比較比較點 海商法 民法調整對象 民事、行政法律關系 民事關系性質 特別法 一般法淵源 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 國內法淵源適用要求 優先 不優先2022/9/4第二節 海商法的法律關系海商法律關系是由海商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海事權利和海事義務的社會關系。2022/9/4海商法律關系的要素主要有主體、內容和客體 2022/9/4主體客體內容2022/9/4案例分析美國公民甲將貨物交Farida號輪船運輸,Fa

4、rida號輪的船主是Estonia公民乙。乙與美國航運管理局簽訂了租船合同,美國航運管理局作為承運人來運輸甲的貨物。船舶到達目的港時,收貨人只收到兩件貨物中的一件,另一件已經在運輸過程中滅失。甲準備起訴索賠。問;請分析該案的法律關系2022/9/4第三節 海商法的淵源在我國,海事法的淵源主要有國內立法、條約、國際慣例。一、海商法的國內法淵源二、海商法的國際法淵源2022/9/4一、海商法的國內法淵源1.國內立法、司法解釋 2.國內判例 2022/9/4二、海商法的國際法淵源1.國際條約國際條約(Treaty)一般是指在國際民事交往中,主權國家之間締結的調整其相互之間權義務關系的協定。2.國際慣

5、例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具有確定內容的、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規則。3.國際私法原理與原則我國海商法與其他國家海商法在淵源方面并不是完全一致的2022/9/4海商法的淵源)淵源是否是淵源(中國)是否是淵源(外國)國內立法、司法解釋是一般是國際條約是一般是國際慣例是一般是判例否是(一些普通法系國家)學說及法理否是(一些普通法系國家)2022/9/4第四節 我國海商法的適用范圍1)海域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6、”。 2)船舶的范圍:海商法中的船舶不是一般意義生的船舶,法律有專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艦除外。 3)商事的范圍:海商法以海上商事為主要范圍,但是又有一些例外。一些不是發生在海上是事情,例如船舶登記、儲備檢驗、船員雇傭等,也仍然適用海商法的規定。2022/9/4理論熱點自1993年7月1日中國海商法生效以來,我國國內的立法也有了飛速發展,與海商、海事有關的立法包括: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仲裁法、1995年的擔保法、保險法、1996年的拍賣法、1999年的合同法、公司法、海洋環境

7、保護法、2000年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法、海關法等。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準備制定完善民事法律的完整體系。作為民事法律的特別法,我國海商法的效力應該優于以上民事普通法的規定,但是由于海商法早于一般法出臺,導致兩者之間的法律沖突,需要通過修改落后于實際的海商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問題。我們認為,中國海商法在制定之時,受當時條件所限,對一些問題考慮不周,表述不準、規定簡單,需要我們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022/9/4第二章 船舶與船員2022/9/4第二章船舶與船員2.1船舶概述2.2船舶物權的內容2.3船員的概念2.4船長職責2.5國際公約的規定2022/9/4關鍵詞船員船舶船長國際公約202

8、2/9/4第一節 船舶概述 在一般意義上,船舶指一種水上浮動裝置。在法律意義上,海商法中規定的船舶并非泛指一切船舶,而是具有特定含義的船舶我國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2022/9/4船舶的國籍船舶的國籍指船舶與特定國家在法律上的隸屬關系 。 2022/9/4封閉型半封閉型 開放型 “方便旗”問題 2022/9/4各國的規定2022/9/4船舶的特點擬人性多重性 整體性 不動產性 國家領土性 2022/9/4第二節船舶物權的內容 船舶物權是指法律確定的主體對船舶享有的

9、權利。我國海商法第2章規定了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和船舶留置權四種物權。 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2022/9/4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關于船舶留置權,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

10、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2022/9/4第三節船員的概念船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狹義的船員是指受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傭,并且同時受船長指揮的船上任職人員。在狹義的船員中,不包括船長。 2022/9/4船員的構成要件 1)經法定程序取得船員證書2)船員須受雇或受聘于船舶所有人3)必須在特定的船舶上持續執行與船舶航行有關的職務2022/9/4船員的配備配備船員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配備船員應達到總的船員定額;第二,配備船員必須保證持有職務證書的船員的定額,即通常所說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2022/9/4船員勞

11、動合同船員勞動合同是船員與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2022/9/4船員勞動合同大致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簽約方式間接。2)船員權利專屬。3)合同內容特定。2022/9/4第四節船長的職責 通常認為,船長是經考試合格取得適任證書之后,經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傭,在船舶航行期間,指揮全船一切事務的人。2022/9/4船長的職權 指揮權治安權公證權處分權代理權2022/9/4第五節國際公約的規定?2022/9/41926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2022/9/

12、4有關船員方面的國際立法,主要的國際公約有:1921年覓雇海員便利處所公約、1921年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船舶失蹤或沉沒解雇賠償公約、1921年確定準許雇傭為成年人充任扒灰工或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海上雇傭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1921年船舶司廚發證公約、1926年海員遣返公約、1936年船長及高級船員技能最低要求公約、1936年船舶工作時間及配員公約、1936年船舶所有人對海員疾病、傷害或死亡應付責任公約、1936年海員疾病保險公約、1946年海員退休金公約、1946年船舶船員伙食公約、1949年海員休假公約、1949年船舶船員起居處所公約、1

13、958年海員證公約、1964年海員體格檢查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標準公約)、1978年海員協議條款公約等。我國已經批準1978年海員協議條款公約等。 2022/9/4法律應用雙方當事人為:上訴人:Hills Dry Dock and Engineering Company Ltd.(以下簡稱為H公司).是卡地夫市的一家船舶修理公司.被上訴人:Credit Maritime et Fluvail de Belgigue(以下簡稱為C公司).是法國船舶 “Colorado”的抵押權人.H公司對“Colorado”進行修理后,沒有取得相應的報酬,于是對船舶提起了

14、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船舶被拍賣了6000鎊。而法國的C公司早已在“Colorado”輪設定了41000鎊的抵押,并向法庭提出了一項動議,要求法庭判定H公司和C公司的受償順序。Hill法官聽取了有關解釋法國法的證據之后認為,抵押權人應先于對物訴訟的修理人受償。他認為,獲得索賠的條件是,索賠方或者對財產有著某種權利,或者由法令賦予他對物訴訟的權利。因此,法庭首先要查明索賠方是否有這種索賠的權利,其后才能決定他的索賠是否比其他索賠更具優先性。Hill法官首先確認了H公司和C公司都有索賠的權利。而后,通過法國律師提供的證據,Hill法官查明法國抵押權人擁有物權(jus in rem

15、),這種權利雖然不包括占有權,僅是一種可通過法律程序扣押和拍賣船舶的權利,但它依附于財產,不隨其所有權的變更而變更。無論船舶屬于何人,抵押權人都可以對船舶行使該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因此,H法官認為它與英國法下的抵押權沒有什么不同。 2022/9/4第三章 船舶租用合同 3.1租船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種類3.2航次租船合同3.3定期租船合同3.4光船租賃合同2022/9/4第一節 租船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種類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配備或者不配備船員的船舶或艙位,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

16、同和船舶租購合同 2022/9/4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船舶租購合同 2022/9/4第二節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點: 1)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及負擔費用。2)航次租船合同適用于不定期的貨物運輸。 3)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艙位或者部分艙位。4)出租人除對船舶負責外還應對貨物負責。5)按照規定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2022/9/4航次租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2022/9/4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 統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約代號“金康”(GENCON)。此格式由國際著名船舶所有人組織波羅的國際航運公會(Th

17、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訂,1922年、1976年和1994年共有三次修訂。 2022/9/4第三節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點:1)出租人、承租人分享對船舶的管理。2)出租人、承租人分擔相關費用。 3)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的租期長短計付租金。 2022/9/4定期租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022/9/4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目前,國際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是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和統一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兩種(如表3-3所示)。 2022/9/4第四節光船租賃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特點1)光船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負責提供船舶

18、本身。 2)光船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轉移出租船舶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給承租人,而出租人則基于船舶所有權人的地位保留處分權。 3)光船租賃合同所涉及的債權承租權具有物權的屬性。 4)光船租賃合同所涉及的光船租賃權的設立、轉移和消滅應當辦理登記。 2022/9/4船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022/9/4光船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2022/9/4光船租賃合同的格式 關于光船租賃合同的格式,目前國際上比較廣泛使用的是波羅的國際航運公會于 1974年制定的標準光船租賃合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租約代號“貝爾康”(BARECON)。標準光船租賃合同經過了1989年修訂和

19、2001年兩次修訂。 2022/9/4理論熱點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問題所謂提單并入條款,就是承運人在提單上載明將租約并入提單,其目的是使租約可以約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單持有人,以免其對承租人和提單持有人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可以將其根據租約產生的權利對提單持有人行使。審判實踐中認定租約仲裁條款是否并入提單觀點不一:只要并入條款說明把租約的所有條款并入提單,租約仲裁條款就已并入。只有并入條款明文規定包括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且仲裁條款本身規定適用于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時,才能并入提單。2022/9/4第四章海上運輸合同2022/9/44.1海上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種類4.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多式聯運

20、合同4.3提單4.4海上旅客運輸合同4.5國際公約的規定2022/9/4第一節海上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海上運輸合同的定義海上運輸合同即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合同。2022/9/42022/9/4第二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多式聯運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定義我國海商法第41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在我國,應當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詞相互區別。 2022/9/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2)租船運輸合同和班輪運輸合同3)公共

21、運輸合同和私人運輸合同4)集裝箱貨運輸合同、件雜貨運輸合同和散貨運輸合同2022/9/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收取運輸費用,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水路由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合同。 2022/9/4多式聯運合同 從文義解釋,只要貨物以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進行運輸就可稱為多式聯運。但是,我國海商法所稱的多式聯運的范圍則較窄,該法第102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費用的合同。”2022/9/4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形式(1)責任分擔制(2)

22、單一責任制網狀責任制。 2022/9/4調整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的法律規范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與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2022/9/4第三節 提單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2022/9/4一、提單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往往可以將提單分為不同的種類 2022/9/4二、提單的內容提單的內容一般包括正面記載事項和背面條款兩個部分。 2022/9/4三、海運單海運單(Sea Waybill-SWB),又稱運單(Waybill-W/B),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

23、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給記名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單證。 2022/9/4四、電子提單電子提單(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指通過電子形式傳送的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數據(Data)。2022/9/4第四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2022/9/4一、承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在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1)收取票款的權利;(2)旅客的行李留置權;(3)按時開航權;(4)維持船舶上的秩序

24、和安全的權利等。 2)承運人的主要義務(1)提供適航船舶并保持船舶的適航狀態的義務;(2)提供適當的艙位和服務的義務;(3)按時開航,合理盡速,直達目的港的義務(4)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至目的港的義務等。2022/9/4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就是對于運送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依法予以賠償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期間是自旅客登船時起至離船時止的一段時間。 2022/9/4第五章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 調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條約主要有三個: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2022/9/4調整海上旅客運輸的國際公約1974年雅典公約及其修訂 2022/9/4案例分

25、析1993年7月29日,菲達電器廠(以下簡稱菲達廠)與新加坡藝明公司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了一份燈飾出口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菲達廠委托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辦理出口手續。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別以托運人的名義,把裝有菲達廠貨物的兩只集裝箱裝上美國總統輪船公司(以下簡稱美輪公司)所屬貨輪,委托該公司承運,美輪公司為此給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別簽發了一式三份記名提單。上述貨物運抵新加坡后,買方藝明公司未依協議付款,美輪公司卻在藝明公司未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應其要求而將貨物交付。因此,持有上述兩票貨物全套正本提單的菲達廠以美輪公司無單放貨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該訴訟,

26、并表示支持菲達廠的訴訟請求,美輪公司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第五章船舶碰撞5.1船舶碰撞的概念 5.2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5.3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 5.4船舶污染損害賠償5.5國際公約的規定第一節船舶碰撞的概念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或者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事故情況。船舶碰撞的種類 1)依船舶是否有接觸分: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2)依主觀心態分:過錯碰撞和非過錯碰撞第二節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第一,主體:船舶碰撞應當發生在船舶之間。第二,行為:船舶碰撞以船舶之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致損為

27、補充。第三,后果:即碰撞原因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水域:船舶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五,條件:直接碰撞不以過失為條件,而間接碰撞則強調當事船的過失條件。第三節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1)有過失的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有過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當事船的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按照“過失責任原則”的規定,這類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應當由過失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單方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2)互有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2)無過失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我國海商法第167條也規定: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

28、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具體方法1)恢復原狀。2)賠償實際損失。3)擴大的不合理損失不予賠償。賠償范圍1)船舶損失的賠償范圍船舶損失的賠償范圍包括船舶全部損失的賠償范圍和船舶部分損失的賠償范圍。2)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賠償范圍具體包括:第一,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滅失或者損害導致的價值損失。第二,貨物遲延交付的損失,應當按照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場價格的差價計算。第三,漁船捕撈的魚貨損失,應當以實際損失的魚貨價值 (參照碰撞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扣除費用)計算。第四,漁船的捕撈設備、網具、漁具損失,應當按照捕撈設備、網具、漁具的原購價格或者

29、原造價格扣除折舊和殘值,再乘以損失的數量。第五,旅客的行李、物品的損失以及請求權人作為承運人而依約為旅客保管的物品的損失,應當按照海商法有關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旅客行李、物品滅失、損壞的賠償規定確定的數額,列入船舶碰撞的賠償范圍。第六,船員的個人生活必需晶,應當按照受損財產的實際價值列入賠償范圍。第七,對上述財產進行救助、打撈和清除產生的費用,屬于賠償范圍。3)船上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范圍賠償范圍包括:第一,收入損失。第二,醫療護理費。第三,安撫費。第四,其他必要費用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時效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中,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一

30、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過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過失方追償,該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四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船舶造成的污染損害,包括船載貨物油、燃料油、有毒有害物質造成的水域污染及損害。 油污損害的賠償范圍1)污染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3)采取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損失。如向飄浮在海面的油跡噴灑清潔劑,因為清潔劑的副作用造成海洋生物及操作人員的傷害等,均可以得到賠償。第五節國際公約的規定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范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權損害方面的公約 請問船舶碰撞造成的侵權損害方面的公約有

31、哪些?案例分析1999年3月24日,兩船在中國南海珠江口海域互有過失碰撞,致使其中一船船體破損,其所載油類泄漏,造成海域污染。處理此案有兩種意見:兩船互有過失碰撞,一船漏油,導致油污損害,構成共同侵權,兩船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對油污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對環境污染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案中不應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非漏油船所有人的責任,法院應依據調整油污損害的專門法律判令僅由漏油船所有人承擔賠償油污損害責任。第六章 海難救助6.1海難救助的概念6.2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6.3海難救助的款項6.4救助拖帶合同與海上拖航合同6.5國際公約的規定第一節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義務救助 合同救助 擱淺救助 強

32、制救助 拖航救助 自愿救助 對人救助 對物救助 海難救助(Salvage at Sea),又稱海上救助。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71條的規定,海難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進行救助的行為。第二節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海難救助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救助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標的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救助標的處于危險之中救助行為必須是非義務性的救助必須有效果第三節 海難救助的款項救助款項,是指被救助方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報酬、酬金和補償金。救助報酬救助報酬是指海上救助取得效果后,被救助人應當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款項。救助報酬請求權的構成

33、要件海難救助報酬的當事人救助報酬的當事人包括報酬請求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請求權人為對遇險船舶及其他財產進行單獨或共同救助并取得成效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的一切救助單位和個人。救助報酬的債務人是獲救船舶的所有人或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不包括人命被救助者。海難救助報酬的標準我國海商法第180條規定了確定救助報酬所應綜合考慮的各項因素,具體有:(1)船舶和其他財產獲救的價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險的性質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7)救助方或救助設備所冒的責

34、任風險和其他風險。(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9)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10)救助設備的備用情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11)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獲救的價值。救助報酬的金額,應當由獲救的船舶或其他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或其他財產的各自的獲救的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海難救助報酬的分配 (1)救助報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間的分配當多個救助人對遇險船舶和其他財產實施救助時,形成了共同救助人間的分配問題,一般要按決定救助報酬數額標準的比例進行分配;前一救助人在無過失情況下,享有優先分配權利。各救助人應根據比例分配協商確定報酬,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法院判決

35、或由仲裁機構裁決。2)救助報酬在同一救助人內部的分配救助一方取得救助報酬后,必須在其內部進行再分配,即具體施救人與施救船舶所有人間、具體施救人之間對救助報酬的分配。救助報酬在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長、船員和參加救助的旅客或其他人員間協商決定分配標準,協商不成的由仲裁機構裁決。一般來說,船舶所有人會獲得救助報酬的1/2到3/4。剩余的考慮救助參加人的貢獻、職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進行分配。特別補償 我國海商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規定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

36、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第四章救助拖帶合同與海上拖航合同救助拖帶合同救助拖帶是指海難救助過程中,救助人采取拖帶手段對遇險的船舶或者其他物體實施救助的行為。救助拖帶合同是救助人采取拖帶手段對遇險的船舶或者其他物體實施救助而由被救助財產的所有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又稱海上拖帶,指的是承拖人利用拖船具有的動力和設備將另一無自航能力的船舶或者可浮物體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完成被拖船舶或者被拖物體空間轉移的海上作業活動。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55條第1款的規定,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37、)海上拖航合同的當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2)海上拖航合同的拖航對象是被拖物3)海上拖航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性合同第五章國際公約的規定有關海難救助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10年統一海上援助與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 1910)及其1967年議定書,1938年統一水上飛機海難救助及由水上飛機施救的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1989年救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1971年倫敦國

38、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1979年漢堡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我國參加的相關公約主要有:1989年救助公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1976年議定書和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910年救助公約和1989年救助公約。 理論熱點人命救助不被包括在海難救助范圍之內,單純的人命救助人無報酬請求權,容易給人的印象是人命價值不如財產價值,在海難中,可能先救財產后救人,或者對無財產者不救。海商法相應的也不給予單純人命救助者報酬請求權。有人認為這是海商法立法上的一大缺陷,應在立法上賦予人命救助人救助報酬請求權。英國對于人命救助者,應由獲救船舶、貨物、屬具所有人給付

39、報酬,若全損或損失重大不足以給付救助人報酬的,由海運基金給付。我國海商法是否也有必要將人命救助者賦予報酬請求權呢?第七章 共同海損 第七章共同海損 7.1共同海損的概念與特征7.2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7.3當事人的過失與共同海損的關系7.4共同海損理算75國際條約的規定第一節 共同海損的概念與特征關于共同海損的定義,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和第194條規定,可知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共同分攤的一種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特征 第二

40、節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1)船舶和貨物遭遇共同的真實的危險2)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3)采取的措施目的是犧牲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 4) 采取的措施必須要有效果第三節當事人的過失與共同海損的關系承運人的過失與共同海損1)承運人可以免責的過失所致的共同海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過失,是指承運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依據法律規定,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一種過失。我國海商法第70條規定: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是,非過失方或者過失方可以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侵權行為之債2)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所致的共同海損

41、不可免責的過失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免責范圍之外的過失。如果承運人未能使船舶適航或者運輸中發生其他不可免責的過失導致共同海損,其他各受益方無須分攤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因為這些不可免責的過失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海損不能成立。托運人的過失與共同海損第四節 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共同海損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具有一定專業資格的機構和人員,按照理算規則,對共同海損損失的費用和金額進行確定,對各受益方的分攤價值及分攤數額進行審核和計算的工作。共同海損理算人海損理算人(Adjuster)是專門從事共同海損理算的機構或理算師。我國只有理算機

42、構可以開展理算工作。我國進行理算的機構是中國商會內設的海損理算處。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1)依據合同明確約定的理算規則進行理算;(2)合同未作約定時,適用我國海商法第十章規定的規則進行理算;(3)合同沒有約定,海商法也未作規定的,參照其他法律規范來進行理算。共同海損理算程序(1)共同海損理算的宣布和擔保(2)共同海損理算的方法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確定:公式如下:共同海損百分比=共同海損損失總額共同海損總分攤價值100%船舶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共同海損百分比貨物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共同海損百分比運費共同海損分攤金額=運費

43、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共同海損百分比我國的理算規則我國的理算規則主要是,簡稱,該規則包括前言和8條規定 第五節國際條約的規定共同海損理算,目前國際上最普遍適用的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我國海商法就主要是參照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制定了第十章共同海損規定的。案例分析一萬噸貨輪載貨駛往國外港口,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船體嚴重受損,船舶處于危險之中。船長此時簽定了救助合同,使船舶獲救,拖入錨地。由于船舶損害嚴重,驗船師提出必須進塢進行永久性修理后方可繼續航行,但是進附近的修船塢必須卸載所有貨物。船東面臨的選擇有:(1)將貨物卸下,對船舶進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將貨物重新裝船,繼續航程(2)對損壞部分進行臨時性

44、修理,在航次結束后再進行永久性修理;(3)將貨物用代替船轉運到目的港,船舶留在避難港完成修理。由于船體損壞嚴重,臨時性修理不能完成航程,考慮港口費用和其他費用損失后,選擇了用代替船運貨至目的港,船舶要完成修理。救助人在取得救助擔保后,由各受益人按各自比例支付了應攤報酬;船東宣布了共同海損,并在理算師的協助下收取了共同海損擔保,并在理算后收回了全部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根據此案例,分析共同海損的概念、構成要件、共同海損費用范圍和共同海損的原則。拋貨損失與共同海損A公司租B船從外地購糖,并投保海上貿易運輸保險水漬險。運單上沒有注明同意將白砂糖配置在甲板上的約定,但船東將部分白砂糖配載在甲板上,航行中

45、,遭遇八級大風巨浪,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邊。為了保持平衡,船東決定將甲板上的部分糖拋至海中,到港后發現除了拋棄部分,還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裝受損、短量,于是,A向保險公司索賠。經調查,發現B由漁船改裝,抗風等級為八級,但初檢適航證書已過期。爭議:拋棄白砂糖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共同海損?研究共同海損的概念和構成要件發現:雖然船貨正遭受共同危險,拋貨也是為了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而采取的措施,但實際上,B拋貨是因為貨物配置不當及船舶不適航造成的,因此應由船方承擔賠償A損失的責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第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8.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8.2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

46、主要內容8.3國際公約的規定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賠償責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發生海難事故,給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時,依法將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一種賠償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性質: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種相對的賠償責任。2)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種特殊的責任。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意義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要方法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是隨著海運事業的發展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背景下,主要方法包括金額制、船價制、委付

47、制、執行制等,金額制是當今最為普遍適用的方法 第二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內容適用的船舶和責任主體1)適用的船舶我國海商法第十一章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適用于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中300總噸以上的船舶。對于300總噸以下的船舶及從事沿海運輸和沿海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中國港口間旅客運輸的責任限制,海商法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2)責任主體適用責任限制的主體是指可以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限制自己賠償責任的人。我國海商法第204條、205條、206條規定的責任主體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以及上述主體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以及責任保險人。其中,責任保險人作為責任

48、主體是因為,作為被保險人的船舶營運人在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時所依法享受的責任限制,也應該由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權依責任保險合同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享受相同的責任限制。適用的債權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的債權是限制性債權。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主體可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進行限制的海事債權。一般包括船舶在營運中因海損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我國海商法第207條規定的限制性債權包括四類:1)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

49、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4)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海商法第207條第2款又規定:“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不適用的債權不適用的債權即非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主體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不能進行限制的債權。國際公約和各國的國內法都有規定,其中,救助報酬、船員工資和共同海損分攤都屬于非限制性債權。對于油污及核損害的債權,一般也不屬于限制性債權.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08條的

50、規定,非限制性債權包括:救助款項或共同海損分攤請求;中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中國參加的國際核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適用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是指責任主體依法對限制性債權的最高賠償額。我國海商法對于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采用的是金額制,適用于特定場合發生的事故所引起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請求,而不適用于其他場合發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請求,即一次事故,一個限

51、額。在計算責任限額時,分三種情況來對待:總噸位300噸以上的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及沿海作業、沿海運輸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海上旅客運輸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我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責任限額的規定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其責任限制按照4萬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2100萬人民幣;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0元人民幣;如果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約定高于上述賠償責任限額

52、的,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可不受上述規定的約束。救助人的賠償限額海商法第210條規定對于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助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來計算。以自己所有或租賃、經營的船舶進行救助的,按救助船舶的噸位來計算責任限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喪失我國海商法第209條規定:“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由上可見,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是責任人本身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于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不導致船舶所有人、救

53、助人喪失責任限制。同樣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依法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與分配責任限制基金(The Fund f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責任主體向法院提出責任限制申請并經審查認可后,應向法院提供一筆與責任限額等值的,用于支付各項限制性債權的款項。設立責任基金的目的在于避免責任人的其他財產遭到扣押或查封,保證受害人能得到及時的應得賠償,從而快速解決索賠問題。我國海商法第213條規定:“責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 關于于基金的分配問題,一般是按人身傷亡基金

54、和財產損害基金來分配的,分別專門用于人身傷亡的索賠和財產損害的索賠。當人身傷亡基金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可以與財產損害索賠一起從財產損害基金中按索賠數額的比例分配。同時,因碼頭、港口工程設施受損而索賠的,應當較其他財產索賠優先受償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程序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審查申請和受理、設立責任限制基金、法院公告及裁定、登記限制性債權、法院審理和裁判等。第三節國際公約的規定1924年關于統一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案例分析韓國SEKWANG船務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2001年4

55、月17日,韓國SEKWANG公司所屬“大勇”輪(DAE MYONG)在中國長江口附近海域發生碰撞導致重大海損。2002年5月17日,SEKWANG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數額為417333計算單位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法院受理并公告,期間,上海環保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港監督管局、上海海事局向該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異議稱:碰撞事故引起船載苯乙烯泄露導致洋面受污和環境受損,該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屬非限制性債權,SEKWANG應承擔行政責任;異議人采取強制應急措施,對污損進行檢測和分析評估的費用不能作為責任限制項目;大勇輪船長未經英語培訓,屬船舶不適航。請求駁回SEKWANG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

56、一審后,異議人上訴,二審認為: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No.102,SEKWANG公司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一審法院提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請求。本案責任限制基金是否符合設立的法定條件,取決于申請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涉案海事事故產生的債權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申請設立的基金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海商法No.207、208、209、210,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No.101、108的規定判定:責任人具備申請責任限制的主體資格;該船碰撞后的有毒化工品污染損害產生的民事賠償請求符合限制性債權,符合限制基金成立的條件;基金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對于SEKWANG公司是否具備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

57、任限制基金的主體資格是爭論的焦點,結合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析、適用。第九章 海上保險合同第九章海上保險合同9.1海上保險合同的概念9.2海上保險合同的類型9.3海上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9.4海上保險的索賠和理賠第一節 海上保險合同的概念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定義,我國海商法第216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特點1)海上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海上保險人和海上被保險人。2)海上保險標的的損失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3)海上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范圍通常必須是與海上航行有關的事故。在

58、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這種事故可以擴展到與航行有關的陸上或內河部分的風險。4)海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5)海上保險合同同時具備了雙務、有償、諾成、格式合同的特點。 6)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暴露于海上風險中的船舶、貨物等財產及相關利益和責任,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并存。 7) 海上保險合同采取近因原則。即保險人只對最直接,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保險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于承保范圍以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 8) 海上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利益原則。第二節海上保險合同的類型根據承保標的不同,可以將海上保險合同分為船舶保險合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費保險合同、集裝箱保險合同、海上油氣開發

59、、開采保險合同和責任保險合同等。責任保險合同海上責任保險合同是指將船東、貨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航行或其他海上作業中因發生事故而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海上保險合同。第三節海上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基本情況條款保險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條第3款規定,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我國,保險人均為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被保險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條第2款規定,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第21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

60、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海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主要有:托運人、收貨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運費或租金的收取人、船舶抵押中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和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相分離,但是被保險人一定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保險標的條款保險價值條款保險金額條款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條款保險期間條款保險費與保險費率條款第四章海保險的索賠和理賠保險的索賠保險的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以后,憑保險單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行為。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中,被保險人需要提供的單證有:(1)保險單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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