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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冷鏈自提柜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冷鏈自提柜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0 一、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2977270 h 2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1 二、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2977271 h 3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2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2977272 h 4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3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
2、2977273 h 4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4 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PAGEREF _Toc112977274 h 5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5 四、 股東機構股東概述 PAGEREF _Toc112977275 h 7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6 五、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PAGEREF _Toc112977276 h 16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7 六、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PAGEREF _Toc112977277 h 20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
3、8 七、 人力資源配置 PAGEREF _Toc112977278 h 24 HYPERLINK l _Toc112977279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2977279 h 24 HYPERLINK l _Toc112977280 八、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2977280 h 26 HYPERLINK l _Toc112977281 九、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2977281 h 38項目概況(一)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技術改造3、項目建設地點:xxx4、項目聯系人:呂xx(二)項目選址項目選址
4、位于xxx。(三)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3354.1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0073.7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44%;建設期利息236.2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7%;流動資金3044.1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80%。(四)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13354.11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8532.90萬元。(五)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4821.21萬元。(六)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
5、86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22881.56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4184.37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4.11%。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69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9756.85萬元(產值)。公司概況(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呂xx3、注冊資本:138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10-227、營業期限:2014-10-22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主
6、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5567.024453.624175.27負債總額2994.372395.502245.78股東權益合計2572.652058.121929.49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18998.7515199.0014249.06營業利潤3877.843102.272908.38利潤總額3363.782691.022522.84凈利潤2522.841967.821816.4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2522.841967.821816.4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一
7、)股東會的性質及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二)股東會的種類及召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分為三種: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首次會議是指公
8、司成立后召集的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定期會議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而由公司臨時召集的股東會會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另一種是特別決議。其中,普通決議是指股東會就公司一般事項所做的決議。一般情況下,普通決議的形成,只需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是指股東會就公司重要事項所做的決
9、議,通常需要以絕對多數表決權通過。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無論是首次會議、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股東會每次會議都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機構股東概述(一)股東的含義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1)發起人股
10、東與非發起人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除發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后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同一般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除了要承擔辦理公司設立事務的義務外,還要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應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
11、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為加大發起人責任,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損害公司、股東和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發起人要對公司設立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因而其資格限制要嚴于一般股東。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3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
12、。公司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出資組建公司或繼受取得出資、股份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然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過行投資的機構。(三)股東的法律地位(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作為公司出資大的股東,具有下面三個特點。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必須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為取得股份或股權,必須在公司
13、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根據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出資認購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東出資形成資本,并以該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人組織。公司資本來源于股東,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正是股東的出資構成了公司資本,構成了公司法人財產,也正是這種公司法人財產構成了公司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形成獨立法律人格的物質前提和基礎。股東作為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股東出資是獲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和依據,任何人要獲得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必須履行出資義務。正是股東的出資行為,使其獲得了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投人公司的資本
14、份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實質上的所有者,既要獲得投資收益,又要承擔投資風險,是公司經營的受益者和風險承擔者。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公司是營利性組織,公司的營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須進行經營活動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一一股東分配盈利。股東投資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和回報,股東向公司投資就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股權投資同債權投資相比,雖然投資風險較大(回報順序在債權人之后,且回報及回報率不確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業績決定,具有不
15、受限制的擴展空間,因而是股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投資選擇。公司的經營結果同股東利益的聯系最為密切,股東是公司經營利益的最大受益人。其二,股東既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經營的最大風險承擔者。相比之下,債權人、員工同公司經營的利害關系、風險程度的關聯程度都要小一些。債權人的債權一是內容確定(本金、利息、償還期限等),二是清償優先于股東的權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公司職工的工資債權一是內容確定,二是不僅優先于股權而且優先于普通債權。股東權實現的不確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確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職工債權),決定了股東是公司經營風險的最大承擔者。(2)股東享有股東權。
16、股東享有股東權是股東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公司是在股東出資基礎上形成的法人組織。股東將出資交給公司后,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為股東權,股東依其出資(持股)份額對公司享有相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廣義的股東權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狹義的股東權即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獲得財產收益和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3)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除無限公司股東、合資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股東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
17、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從各國的公司法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要以其自身的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次,公司股東不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4)股東平等。股東平等是指基于股東資格而發生的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四)股東的權利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享有權利。股東的權利確立了股東法定的基本利益,股東權利的確認是各國公司法的重要內容。公司法除在總則部分明確公司股東依法
18、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外,還對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做了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股東(大)會的出席權、表決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會議是股東行使權利的場所。參加股東(大)會并對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股東行使自益權、參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2)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提議權和提案權,為了使股東更好地通過股東(大)會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利,公司法還賦予股東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的提案權。(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選擇管理者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股東有權通過股東(大
19、)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股東還享有董事、監事的被選舉權,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就可以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公司資料的查閱權。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需要了解、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而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4)公司股利的分配權。通過盈余分配獲取股利是股東出資的收益權,是股東權利的核心,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5)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公司解散時,股東有權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獲取自己應得份額的公司剩
20、余財產。剩余財產的分配應當依法進行,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應按股東出資比例、持股比例進行分配。(6)出資、股份的轉讓權。股東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出資額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以收回對公司的投資。股東轉讓出資、股份應依法進行,遵守法律的相關限制條件和程序。(7)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8)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公司依法增加資本時,公司的原有股東對新增資本、新發行的股份享有優先認購權。(9)股東訴訟權。股東訴訟權既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也是股東權利有效行使的保障和救濟措施。股東享有直接訴訟權,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股
21、東還享有派生訴訟權,在公司權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機關)怠于行使訴訟權時,有權以出資人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五)股東的義務(1)繳納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義務是股東最重要的義務。這一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約定義務。股東出資作為法定義務,構成了公司設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內容。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股東出資義務作為約定義務,構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資(認股)協議的重要內容。1)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股東出資義務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和公司增資擴股時,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資(認股)協議規定的出資形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交付認繳的出資。2)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法律
22、、章程、協議規定的形式、數額、期限、要求繳納出資,即構成了出資義務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立之前違反股東出資義務的,應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3)不得抽逃出資義務。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違反該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此,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2)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均以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這是各國公司法的通例。公司法對此作
23、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為重要的自治規則,對全體股東均具有約束力。股東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因此,遵守公司章程應當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公司章程既可以對股東法定義務進行規定和具體化,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股東設定法定義務之外的義務。忠誠義務。股東應當忠實地對待公司,積極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并避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
24、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和條件選舉產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與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余任董事會
25、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做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對公司業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在授權情況下可以對
26、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認真辦理公司業務,對公司盡忠誠努力的責任,維護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商業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將公司財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入賬戶,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人、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業務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
27、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比較容易調和,強制要求設立董事會,可能會增添其運營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對董事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易導致董事之間的意見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經營。因此,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較一致的情況下,允許公司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來掌管相應事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重要一環,對其職權的法律規定是董事會地位的具體體現,對公司正常運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8、圖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規不抵觸的情況下,可以規定董事會的其他職權。這賦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權,體現了更大的靈活性,便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賦予董事會其他職權。除公司法外,對董事會的規定還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
29、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臨時會議僅在必要時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
30、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妥善保存。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涉外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資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一)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特征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除行使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職權以外,還可
31、以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要比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大得多。公司法明確了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機構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這就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缺位的狀況,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也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之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的兩種方式:其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三,由董事會制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這既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的職權,也是兩個機構的義務。章程是一個公司設立、運行和終止過程中對公司及重要參與人
32、進行權利義務分配的總協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見制定公司章程的權利屬于全體股東。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即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履行由資人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此,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是由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性決定的。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部分來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其意思表示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33、機構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部分職權;另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數量多,種類復雜,級別不同。在現有的資源條件,完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股東的職責實在是杯水車薪,適當地將部分權力下放給董事會,是解決出資人履行職責問題的替代機制之一。當然,由于章程的內容關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運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行最后把關,即擁有對董事會制定章程的批準權,這也是合理配置權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的身份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來自兩個部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是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體現,正如同在有限責任公司
34、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一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享有對董,鑫成的任免權。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歸根結底是一國的全體國民所有。既然屬于全體國民,則國有獨資公司實質的股東應為全民。對于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國家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責任;對于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就有權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職工就是后一群體,所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管理是國有獨資公司全部資產國家所有性質的更深層次體現。從另一方面來講,公司職主是人力資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債權人、高級管理人一樣是公司的利益相關人,其利益得失與公司經營成敗息息相關。尤其在承擔較多國家責任
35、和社會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職工與公司的關系更加特殊。因此,強制要求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是符合我國實際和國際公司法理論發展趨勢的。(三)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與任期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常設經營管理機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職工董事則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
36、董事長人,可以根據需要設或不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但他們只能在不存在競業的經濟組織中兼職,以免其工作與本公司發生競爭或損害本公司的利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考慮到國有獨資公司往往根據需要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與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諸如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這種情況下,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法人股東需要委派代表參加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或被任
37、命為經理,一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也可能設立幾個國有獨資公司或其他企業。依國際慣例,應當允許某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同時擔任關聯企業的董事或經理,但一人不宜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長,成為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資源配置(一)人力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項目勞動定員是以所需的基本生產工人為基數,按照生產崗位、勞動定額計算配備相關人員;依照生產工藝、供應保障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業人力資源的基礎上,本期工程項目建成投產后招聘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合同制;生產車間管理工作人員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員按照“四班三運轉”配置定員,每班8小時,根據xx(集團)有限公司規
38、劃,達產年勞動定員214人。勞動定員一覽表序號崗位名稱勞動定員(人)備注1生產操作崗位139正常運營年份2技術指導崗位213管理工作崗位214質量檢測崗位32合計214(二)員工技能培訓1、為了得到文化技術素質較高、操作熟練的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對人員的培訓工作,這是提高企業效益、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保證經濟效益的重要環節,因此,項目建設單位應選擇國內外同類型生產設備對操作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在上崗前熟悉操作,以保證設備順利開車及安全生產。2、人員培訓工作在設備安裝前完成,以便操作人員能在設備安裝階段熟悉現場配置和生產工藝流程,并作好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
39、投料試車的各項準備工作。項目人員的培訓工作考慮在國內相似工廠進行。3、項目建設單位將對新增各類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上崗人員需經所應聘崗位和職責范圍進行應知應會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4、新增員工在上崗前,由項目建設單位培訓部門按崗位職責范圍,統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屆時聘請勞動就業局講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請消防部門和電力部門講授安全操作知識,同時加強公司經營理念綜合培訓,教育員工愛崗敬業,遵紀守法。5、本期工程項目需進行培訓的人員主要包括技術人員、生產操作人員和設備維修人員;新增人員崗前培訓采用集中授課,統一考核的方式,其培訓內容及程序入廠軍訓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培訓法制培訓消
40、防、安全培訓技術理論培訓(設備操作程序及原理、加工工藝、檢測方法、設備維修與保養,各種原材料、輔料、備品零部件的識別及使用方法)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培訓考試、考核。6、項目建設單位將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到教育有計劃、考核有標準、培訓制度化,不斷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為企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資源基礎。法人治理(一)股東權利及義務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股東為單位的,股東單位內部對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的決策有相關規定的,公司不得以股東單位決策程序取代公司的決策程序,公司應依據公
41、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相關制度確定決策程序。股東單位可自行履行內部審批流程后由其代表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關制度參與公司相關事項的審議、表決與決策。1、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42、;(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2、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相關信息及資料涉及公司未公開的重大信息的情況除外。3、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
43、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4、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6、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如果存在股東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應分
44、配的紅利,以償還被其占用或者轉移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控股股東發生上述情況時,公司應立即申請司法系統凍結控股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東若不能以現金清償占用或轉移的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通過變現司法凍結的股份清償。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維護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得侵占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或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董事會對于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解除聘職,對于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應當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
45、。公司還有權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7、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資金、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1)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償還債務;(3)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地從公司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4)不及時
46、償還公司承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5)公司在沒有商品或者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使用資金;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不得在公司掛牌后新增同業競爭。9、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公司控制權變更、權益變動和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公司隱瞞重要信息。10、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47、開的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11、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實際控制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1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控制權的,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控制權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轉讓前予以解決:(1)違規占用公司資金;(2)未清償對公司債務或者未解除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3)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未履行完畢;(4)對公司或者中小股東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二)董事1、公司設董事會,
48、對股東大會負責。2、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人),設董事長1人3、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4、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
49、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5、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6、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7、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8、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5)在發生特大自然
50、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9、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10、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12、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于會議召開三日之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全體董事。13、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1
51、)會議日期和地點;(2)會議期限;(3)事由及議題;(4)發出通知的日期。1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15、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16、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或者以書面表決方式。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或
52、召開電話會議的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17、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18、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
53、事(代理人)姓名;(3)會議議程;(4)董事發言要點;(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三)高級管理人員1、公司設總經理、技術總監、財務負責人,根據公司需要可以設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總監、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本章程中關于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中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3、在公司控
54、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經董事會決議,連聘可以連任。5、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6、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7、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1)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2)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3)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4)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8、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向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但必要時可應董事長的要求向其匯報工作或者提出相關的報告。9、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辭職應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公司現任高級管理人員發生本章程規定的不符合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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