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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正確運用擔保手段防范貸款資產風險,規范貸款擔保行為,加強貸款擔保管理,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擔保,是指信用社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證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第三條 辦理貸款擔保應當嚴格遵循擔保法的原則、方法和有關規定,保證貸款擔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轄內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向農村信用社申請的各類貸款。凡貸款應當辦理擔保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貸款擔保方式的選擇第五條 貸款擔保的方式為: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使用。第六

2、條 同意擔保方式的擔保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數人。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原則上保證人全部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保證人要求劃分保證份額的,雙方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第七條 信用社認為使用一種擔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貸款風險的,應當選擇兩種以上的擔保方式。一筆貸款設定兩種以上擔保方式的,各擔保方式可以分別擔保全部債權,也可以劃分各自擔保的債權范圍。第三章 貸款擔保的審查第八條 信用社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聯社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擔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擔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擔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擔保的各項手續完備;擔保的可

3、靠性主要是指所涉擔保確有代償能力并易于實現。第九條 信用社對保證擔保應當審查如下事項:(一)保證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證人資格;(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財產權屬和代償能力;(三)保證人的有效凈資產應大于擔保貸款額度;(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十條 信用社對抵押擔保應當審查如下事項:(一)抵押物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允許抵押的財產;(二)抵押物的權屬;(三)抵押物的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權設立在先;(五)抵押率知否符合聯社有關規定;(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十一條 信用社對質押擔保應擔審查如下事項:(一)質物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財產;(二)質押權利是否屬于法律、法規

4、允許質押的權利;(三)質物的權屬;(四)質押權利的權屬;(五)質押的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六)質押權利的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七)質押率是否符合聯社有關規定;(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四章 保證人的資格第十二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作為借款人在我社貸款的保證人。第十三條 法人、其他組織為保證人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的獨立財產;(三)信用等級原則上在BBB級(含)以上;(四)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五)無

5、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六)無重大經濟糾紛。 第十四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二)有固定住所,家庭生產經營正常,有合法收入來源和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三)保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無不良信用記錄;(四)無重大經濟糾紛。第十五條 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辦理注冊及年檢手續;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機構; (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四)原則上應有一定數額的托管資金存入在我社設立的專門賬戶,實行專

6、項儲存、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單位、組織或情形的保證擔保: (一)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 HYPERLINK /sydwzp/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 (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但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且不超出該書面授權范圍的除外; (四)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人員的保證擔保: (一)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所在公司有過破產、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的; (二)有過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有賭博、

7、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的; 第五章 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為保證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表,屬于金融、建筑、食品、醫藥等需要批準方能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須同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鑒;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或印鑒; (五)章程; (六)貸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審證明(未申領貸款卡的保證人除外); (七)稅務登記證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證明; (八)當期及經依法成立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近三年,

8、至少是近一年及近期的財務報表。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九)財務報表附注; (十)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十一)信用社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證人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該保證擔保的決議; (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簽約人授權委托書及簽字樣本或印鑒。第二十條 專業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商業銀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報告或有關實收資本來源的證明文件; (二)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已存入在我社設立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儲存、專

9、戶管理的證明文件。(三)擔保責任余額清單;(四)同意提供該保證擔保的書面文件。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保證人的居住證明(戶口簿或近三個月房租、水、電費收據); (三)保證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合法、有效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信用社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保證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五)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六章 貸款擔保合同的訂立第二十二條 信用社經過審查確認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經貸審會及有

10、權審批人批準后,方可與擔保人訂立貸款擔保合同。第二十三條 信用社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并約定下列特別條款:(一)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信用社不得接受保證人提供的一般保證)。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保證人應按信用社的要求提供有關其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資料。(二)擔保人的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如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等,擔保人應當提前通知信用社并協商確認擔保債權,另行提供擔保等,以保證擔保債權不受損害。(三)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應當在收到信用社出具的要求履行擔保責任的書面通知后,按通知的清償金額、日期、地點和其他要求主動履行擔保責任。否則,信用社有權從

11、保證人賬戶內劃收其應付款項,保證人對此放棄抗辯權。(四)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貸款本息未受償之時起2年。第二十四條 信用社訂立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時,應要求質押率符合聯社有關規定要求,抵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承擔貸款擔保的,應當追加提供其他符合條件的擔保。第二十五條 抵押或質押合同簽訂后,信用社應當與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履行前依法向有關的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質物或質押權利登記。第七章 貸款擔保的監管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信用社應對貸款資產和設定的擔保同時進行檢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現的擔保風險,確定已設定的貸款擔保有效、可靠。第二十七條 信用社對貸款擔保進行檢查的主

12、要內容:(一)保證人的合法資格、信用登記和償債能力是否發生變化,抵押物的權屬、價值是否發生變化,抵押財產是否被有關機關依法查封、凍結、扣押,職務和質押權利的權屬、價值是否發生變化等。(二)擔保人的經營機制和組織結構是否發生變化,如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產等可能影響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情況。第二十八條 已設定的貸款擔保因發生變化可能影響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信用社應及時對該項貸款及其擔保實行專門監管,并依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盡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要求擔保人提前履行擔保責任或提供新的擔保,要求擔保人恢復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

13、擔保等。第八章 擔保債權的實現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嚴重違約,信用社需提前收回貸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償還時,信用社應及時書面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第三十條 同一貸款既有保證擔保又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應當首先實現抵押或質押擔保;如果實現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結果沒有滿足全部債權,信用社應及時要求保證人對未受清償的債權履行保證義務,但不得放棄抵押物質押擔保而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如果同一貸款設定兩種以上擔保方式,并且各擔保方式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已在合同中事先劃分,信用社可以同時向各擔保人主張權利。第三十一條 實現抵押權時,應與抵押人達成的協議處分抵押物;如協議不成,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二條 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質押權利所得價款,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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