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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強制執行必強企業財產的法律意見書邵伯父文寶先生鈞鑒:鑒于債務人劉必強所操縱的企業(以下簡稱“必強企業”)所負巨額債務已逾期且難以追討的實際情況,為盡可能地執行完結已查封的債務人資產、最大限度的挽回您父子三人的財產損失,提供以下法律意見:一、關于破產程序對民事執行程序的阻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峻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也確實是講,債務人無須通過債權人同意,即可獨立地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2、見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將被凍結,已查封的財產上若未設定抵押權,均為破產還債的財產。這些財產依法應由無抵押權的債權人按比例分配。二、關于如何采取措施對抗破產程序由于破產程序這一特不程序能夠導致一般民事執行程序中止,因此,企業破產程序是優先于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的,一般民事執行程序談不上“對抗”破產程序的問題。2.1執行情況密不外宣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債務人確信差不多是資不抵債了,就算他本人不申請破產,其他債權人發覺該債務人財產立即被你們執行走,確信也會按照“民事訴訟法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向法院申請該債務人破產的
3、,從而在債務人所剩不多的財產中分得最后一杯羹,以減少自己的損失。因此,應當幸免讓其它債權人知曉你們差不多查封的財產。即使不存在破產一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97-299條的規定,其他債權人明白你們查封了必強企業的財產,就能夠申請參與分配。2.2對法院公關,促使其盡快執結目前,建議你們盡可能做法院工作,看能不能在有人正式提出破產申請前給你們執行完畢,怎么講在現在中國司法界的現實下,“工作”到位,什么情況也都有發生的可能。只是你們依舊要做好進入破產程序的預備,怎么講這也涉及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相信不人也同樣把債務人看得死死的,一旦有什么風吹草動,確信會立
4、即提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的。2.3阻止必強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盡管債務人能夠申請破產,但法律上對申請破產規定了必要的條件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四、十二、十四條規定了相關的條件和限制,假如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同意申請破產的情形,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為了躲避債務隱匿轉移財產、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等,那么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因此,建議你們查找必強企業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同意申請破產的情形。三、關于如何監督法院執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規定監督法院的執行工作(見備查文件之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但經詢律師,我們認為,
5、那個節骨眼上最好不要跟法院叫板,拿類似的規定去“監督制約”法院。俗語講“民不與官斗”,跟法院搞僵了,他有的是方法來害你們,專門簡單的講,只要法院悄悄向不的債權人透露一點該債務人資不抵債,僅剩的財產也將被你們申請執行走的消息,你們就不可能順利實現執行的目的,不的債權人必定立即申請參與分配或者啟動破產程序。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保障你方利益的最優措施是盡快執行完結;假如不能盡快執結,則應盡力阻止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假如差不多進入破產程序,那就只能盡人事、知天命了,能夠爭取達成和解協議、幸免破產分配,同時還能夠依法參與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的工作,多算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少算債務人的破產債權等等,可
6、參閱關于破產程序的法律規定。致禮萬永瑞2006年7月備查文件: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條企業法人因嚴峻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第二百條債權人能夠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第二百零一條人民法院能夠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第二百零二條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第二百零三條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
7、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二百零六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十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
8、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債權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或者其他擔保物權人在破產還債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請求優先受償的,應經人民法院準許。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部分列為破產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成立破產清算組織的,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由破產清算組織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應由出席會議
9、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同時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清算組織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過程中,應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意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破產清算組織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破產程序終結后,由破產清算組織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能夠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還債案件,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外,并可參
10、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差不多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差不多起訴的債權人發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清償前提出。、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有其他差不多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接著
11、清償。債權人發覺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能夠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夠強制執行。、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能夠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接著清償。、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夠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治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治理的,退回被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年月日第六
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然而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第二十六條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能夠決定解除或者接著履行。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二)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早清償;(五)放棄自己的債權。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
13、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第三十七條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四十條破產企業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223號 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14、法院2002年7月30日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范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二、關于破產申請與受理第四條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發覺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躲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覺不符合法
15、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覺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能夠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依照下列不同情況分不處理:(一)差不多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四、關于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能
16、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依照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產程序。第二十六條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能夠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
17、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五、關于破產宣告第三十一條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第三十八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能夠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第四十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早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七
18、、關于清算組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能夠依照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人民法院能夠依照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同意債權人會議的詢問。債權人有權查閱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事項;清算組的決定違背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能夠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八、關于破產債權第五十五條下列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然而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然而債權數額超
19、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能夠用貨幣計算的債權;(六)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托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能夠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差不多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
20、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第六十條與債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的債權人能夠向清算組請求行使抵銷權,抵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的債權差不多得到確認;(二)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經確認的破產債權能夠轉讓。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拖延利息和勞
21、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治理費、承包費。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第六十二條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治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能夠作為破產債權。第六十三條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能夠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能夠向人民法
22、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九、關于破產財產第六十四條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治理的全部財產;(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六十五條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第六十六條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第六十七條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
23、對價,該財產仍屬于破產財產。第六十八條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行的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當執行回轉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后列入破產財產。第六十九條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財產。第七十條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2006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等三項執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發200611號),一是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二是關于執行款物治理工作的規定(試行)、三是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方法(試行)。為了加強和規范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案件的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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