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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 非比例再保險【教學內容】相對于比例再保險而言,非比例再保險更具有保險的特征。因此,本章主要介紹非比例再保險的產生與發展、非比例再保險的方式及其具體產品的特點和適用范圍,并對比例與非比例再保險兩種產品進行比較分析。同時也詳細介紹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教學重點】非比例再保險的概念、產生與發展,比例與非比例再保險比較分析及其組合運用。【教學目的】掌握非比例再保險的基本原理與基礎知識,熟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一節 非比例再保險概述 一、非比例再保險的概念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賠款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保方
2、式。 注意點: 又稱損失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因為,雙方責任劃分是以賠款為基礎。 又稱超過損失再保險。因為超額賠款再保險是非比例再保險的典型代表。 又稱第二危險再保險。因為,只有當原保險人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再保險人對超過部分責任才負責,以表示責任的先后。 又稱超賠分保(excess of loss簡稱XOL) 。因為,當賠款超過合同預先約定的起賠點(免賠額或自負責任)時(deductible,retention,the first loss),其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直至合同約定的上限或最高責任額(limit of cover)的一種再保險
3、方式。 二、非比例再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一)產生:十九世紀末期,18801890年之間。 1.創始人:由英國倫敦勞合社(Lloyds)凱斯勃脫希思(Cuthbert Heath)所創。并應用于意外險。 2.背景: 靈活發達的通訊網絡是非比例再保險產生與發展的重要前提。 19世紀后期特別是進入20世紀以來,國際間的情報已能迅速、全面、準確地獲得,人與人之間也能夠在短期內跨越遠距離進行密切交往,于是,這種再保險便應運而生。 巨災風險巨額損失不斷增加,比例分保已無法徹底分散此類風險。(二)發展歷程:單一危險集體危險 累積危險 1.單一危險的超過損失再保險最初形式 含義:每一保險或某一危險單位的損失在超
4、過自負賠款額度時,超過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這是最原始的方式。 運用范圍:汽車第三者責任險、一般責任險采用者較多。 例如:汽車險、傷害險,保單多,保額低,賠款發生頻率高,一車(或人)賠款不多,但若發生集體傷亡時,累積賠款金額卻非常大。為了節省費用,提高再保險實務效率,采用它來分散風險和限制責任。首例巨額(巨災)非比例再保險合同 1906年美國舊金山圣弗朗西斯科地震不久,由(美國)哈特福特公司(Hartford Company of America)與(英國)勞合社的承保商希思共同協商設計:一個單獨保障大火災的超賠再保險合同。 該再保險合同規定:在再保險達成協議后立即支付期初保費,到年終再按實際總
5、保費收入乘以再保險費率進行調整,賬務處理十分簡單,除寄送賠款賬單外,不必寄送保費月報表,也不必辦理再保險登記等繁瑣的手續。2.集體危險超過損失再保險再保險責任在空間上的延伸 含義:一次事故涉及許多標的,或多個危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其賠款總額超過自負賠款額度時,超過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 運用范圍:異常災害或巨額賠款的再保險方面應用較多。 例如:船舶險、航空險以及汽車修配廠的火災險。因為它是以每一事故、集體危險所導致的總賠款為基礎的。3.累積危險超過損失再保險再保險責任在時間上的延伸 含義:在某一特定期間(一般為一年)內,對于某特定部門的危險(或對危險種類不加限制),當所發生的全部損失超過自負賠款
6、額時,其超過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 這種方式的再保險通常按賠付率計算,故又稱為超過賠付率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又因賠付率的計算期間通常為一年,故又稱為年度超過賠付率再保險。 注意點:其發展歷程不是指業務方面的完全替代,僅指其再保險方式方面的豐富與發展(即:時空上的拓展)。三、非比例分保的優缺點 1.優點 風險保障功能強。保障對象大額賠款或巨災賠款(少數的)、小額賠款(多數)以及年度的累積賠款。既可保障單一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又可保障群體風險造成的損失總和或責任的累積,特別是它對于巨額風險的保障作用是其他任何再保險方式所無法比擬的。 簡單省時省費
7、。分保合同簽訂后,分出公司無需編制各種記載個別風險的業務報表,僅需按季或按年編送包括保險費總額以及應付再保險費的賬單,一季或一年結算一次,分保手續和賬務都比較簡化,可節省經營費用。 靈活性大。分保期限多與業務年度相一致,分保成本可以隨著損失率、保費收入及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可逐年調整,靈活性大,具有平衡和穩定每年經營成果的作用。 分出人業務經營比較穩定。分出人超過免賠額(起賠點)以后直至一定的額度責任可以從分入人那兒攤回,能夠有效地將風險責任控制于一定的限度以內,有利于保障其業務經營的穩定性。 分出人持有保費多。由于免賠額以內大量的小額賠款由分出公司自負,且分保費按年結算支付,雖采用預付辦法,但
8、都以最低額計算,因此,分出人持有總保費的絕大部分,有利于保費的周轉和利用。 分入人可以充分運用資金。分入人既不提存保費和賠款準備金,也支付分保費,可以充分地對資金加以運用2.缺點 分保關系不穩定。分保合同多為一兩年的合同,分出人必須經常洽商續約事宜,既繁瑣又極無把握。 分出人費用大、負擔重。分保合同無傭金收入,分入人不分攤承攬及管理業務的費用。分出公司對費用的負擔較重,對其財務有一定的影響。 無回頭業務。分保合同通常皆由分出人向分入人接洽簽訂,因此業務流向以及保費支付多屬片面性質,只能分散風險,得不到回頭業務。 無風險保障的貨幣保證。分保合同不要求分入人提存準備金,故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
9、義務的保證。 分保條件無規律可循。由于影響費率訂立的條件隨時可能發生變動,沒有一定的規律,因此給正確制定再保險費率帶來了很大困難和不穩定性。 道德風險較大。在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自負額的決定與保險金額及危險大小并無直接關聯,且分出公司的賠款責任限于自負額的一定范圍內,因此對于重大風險的承保,往往舍棄其應有的核保標準,以致分入人暴露在分出人承保人員的道德風險之下。四.非比例再保險與比例再保險比較 與比例再保險相比,非比例再保險具有如下特點: (1)在比例再保險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費及賠款,皆與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險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擔任何比例責任,僅在賠款超過分出公司自負額時
10、負其責任。 (2)比例再保險以保額為基礎分配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而非比例再保險以賠款為基礎,根據損失額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 (3)比例再保險按原保險費率計收再保險費,且再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所支付原保險費的一部分,與再保業務所占原保單責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險采取單獨的費率制度,再保險費以合同年度的凈保費收入為基礎另行計算,與原保險費并無比例關系。 (4)比例再保險通常都有再保險傭金的規定,非比例再保險中,不必支付再保險傭金。 (5)比例再保險的接受公司對分入業務必須提存未滿期責任準備金。非比例再保險的接受公司不發生未滿期保險費責任。 (6)比例再保險賠款的償付,通常都由帳戶處理,按期結
11、算,非比例再保險對賠款多以現金償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損失清單后短期內如數支付。第二節 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根據計算賠款的基礎不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較多。有險位超賠分保、事故超賠分保、賠付率超賠分保、卡本特超賠分保、傘型超賠分保、超過平均賠付率分保、超過賠款中間數分保等方式。 其中:最基本的方式有三種。險位超賠分保事故超賠分保賠付率超賠分保。一、險位超賠再保險普通超賠分保1含義:險位超賠分保(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risk excess,working cover),指以每一危險單位的賠款為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額(分出公司)和分保責任額(接受公司)的再保險方式。
12、備注: 險位即每一危險單位。 合同雙方約定,對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分出公司自負一定金額即自負責任額,又稱起賠點或免賠額,接受公司負責超過部分的一定金額。 再保險責任額在合同中的規定也是有一定限度。案例 對火險業務安排一個超過100萬元以后的500萬元的險位超賠(5000000in excess of 1000000 per risk)。 那么,當某危險單位的損失在100萬元以內,全部由分出公司承擔; 當損失超過100萬元,低于600萬元時,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擔; 當損失超過600萬元時,分出人與接受人的責任分別以100萬元與500萬元為限。超出部分若無另行安排,仍由分出人自負。 2計算
13、方法 險位超賠在一次事故中的賠款計算有兩種情況: 按危險單位分別計算,沒有限制; 對每次事故總的賠款有限制,一般為險位限額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賠付23個危險單位的損失。 例4-l,假設現有某一超過200萬元以后萬800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分保,在一次事故中有3個危險單位遭受損失,如果每次事故對危險單位沒有限制,則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對賠款的分攤情況,如表41所示。表41 險位超賠再保險的賠款分攤 單位:萬元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險單位的限制,假定為險位限額的2倍(即:對每次事故有兩個危險單位賠款的限制),則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賠款分攤情況如表42所示。 表42 險位超賠再保險的賠款分攤 單位
14、:萬元承擔承擔不承擔承擔承擔承擔3適用范圍 險位超賠分保通常只適用于一般性保險業務(即:一般小額業務),故又稱普通超賠分保(working cover) 。 比較適合于保障涵蓋險種復雜的業務,如火險及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等。 運用險位超賠分保可以控制分出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自負責任,使每次賠款成本得到控制。 在實務中,險位超賠分保經常與比例分保結合使用,以保障分出公司自留風險,或保障比例分保合同雙方的責任,以擴大承保能力。二、事故超賠再保險巨災超賠再保險1含義: 事故超賠分保(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event cover),是以一次事故發
15、生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額和分保責任額的再保險方式。注意點: 總賠款=賠款總額=賠款總和=賠款。 因為,在一次事故中可能涉及眾多風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 不論一次事故中涉及的風險單位有多少,保險金額有多大,只要總賠款是在分出公司自負責任范圍內,則均由分出公司自行賠付。只有當其事故總賠款額超過自負賠款額時,超過部分才由接受公司負責賠付直至一定的額度。 事故超賠是險位超賠在空間上的擴展。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眾多標的損失而引起的責任積累。 事故超賠分保的關鍵:是對一次事故的界定(即明確一次事故的范圍)。為此,在事故超賠分保合同中訂有“時間條款”(hours clause),以作為劃分“一次
16、事故”(a loss occurrence)的標準。 一次事故所選用的時間和地區界定標準不同,可能使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賠款負擔結果完全不同。 一般在超賠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有權選擇事故連續時限開始的日期和時間,但是選定的時限起始不應早于一次事故或巨災帶來第一個賠付損失發生的日期和時間。 一次事故界定標準:時間標準、地區標準、時間和地區標準有三個 A時間標準: 颶風、臺風、暴風雨、冰雹、旋風或龍卷風連續發生在48小時內; 地震、海嘯、海潮潮汐及火山爆發、火災連續發生在72小時內; 森林大火、地震等其它巨災事故連續發生在168小時內。B地區標準: 罷工、暴動、惡意損害行為在同一城鎮或鄉村的發生是
17、一次事故。C時間與地區標準: 洪水等巨災事故則既有時間上的限定(連續168小時內),又以河谷或分水嶺為界劃分洪水地區。2適用范圍 主要用于保障分出人所面臨的異常災害或巨額風險的再保險保障,所以又稱為巨災超賠再保險(catastrophe cover),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責任險、汽車險和意外傷害險。 例42假設現有一份超過500萬元后的4500萬元的火災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現有一次火災事故,一次事故造成了3個危險單位損失,損失金額、分出公司自負情況和接受公司分攤情況如表43所示。 表43 事故超賠再保險賠款分攤 單位:萬元 在該例中,因一次事故所造成的超過賠款已超過了接受公司的最高責任限額(
18、4500萬元),所以,超出的2000萬元賠款如無其他分保安排,則由分出公司自負。3事故超賠分保的分層設計分層安排含義: 分層設計即設置若干層次進行事故超賠分保,以便于不同的再保險人接受。目的: 對百年不遇的巨災風險提供充分保障,且各層接受公司的責任額又不至于過重,對分保雙方均有利。方法: 第一層的起賠點就是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 第二層的起賠點是第一層自負額和接受公司責任限額的合計; 第二層的起賠點是第二層自負額和接受公司責任限額的合計; 以下各層依此類推。 這樣,發生賠款時,由第一層的再保險人先行賠付,如有不足,由第二層開始依次由各層分攤賠款。 即賠款有先后:底層先賠,高層后賠。事故超賠分保
19、的適用范圍 事故超賠是分散因一次單獨事故的發生涉及多張保單,造成賠款累積風險的有效方法。 在財產險業務中使用,主要是為避免巨災風險,如臺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在責任險業務中使用,是為避免一次意外事故造成多個財產損失和多位人員傷害。由于異常事故一旦發生,涉及面廣,損失非常慘重,因此要求保障的數額通常較高。 事故超賠的最高責任限度,通常要視自負責任額的大小、業務的內容與密集程度以及過去的賠款經驗等情況來做決定。如果最高責任額度訂得過低,則不能滿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若訂得過高,接受公司又可能責任過重。為更廣泛地分散巨災風險,因而事故超賠分保產生了分層設計的做法。對分保雙方均有利。案例 假設分出公
20、司需要安排總額為5000萬元的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分出公司可以安排四個層次的事故超賠以滿足保障需求: 第一層,超過100萬元以后的400萬元; 第二層,超過500萬元后的1000萬元; 第三層,超過1500萬元后的1500萬元; 第四層,超過3000萬元后的2000萬元。 這樣,發生賠款時,由第一層的再保險人先行賠付,如有不足,由第二層開始依次由各層分攤賠款。三、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損失中止再保險1含義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以分出公司在一定時期內(如一年)的某類業務或某幾類業務的賠款累積(賠付率)為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額及分保責任額
21、的超賠分保方式。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也稱損失中止再保險(the stop 1oss reinsurance),就是將一年內某項業務的賠付率限制在一定自負比率內,當實際業務賠付率超出約定比率時,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至某一約定賠付率或金額的再保險方式。 它是一種對保險人財務損失的保障,而不是對個別危險負責,是在其他再保險已完成賠償后才負責的一種在時間上擴展的最后保障。2賠付率超賠合同關鍵:確定賠付率標準、賠付率限額賠付率計算方法方法一:賠付率=已發生賠款滿期保費100% 其中:已發生賠款=本年度已付賠款本年度未決賠 款準備金上年度未決賠款準備金 滿期保費=本年度保費上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本年度
2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方法二:賠付率=賠款凈額凈保費收入100% 其中:賠款凈額=已發生賠款追回賠款 攤回的分保賠款 凈保費收入=毛保費加保費退保費傭金 分保費支出保費稅盈余傭金一般規定兩個限制 A.自負賠付率限額:在每年累計總的凈損失賠款數字與凈保費收入之比不超過分出人自負賠付率限額時,不能向接受人索賠; B.保險人能夠取得補償的最高賠付率限額。 這兩個比例關系的不同,會影響賠款的分擔。 一般若某項業務的營業費用率為30,則賠付率超賠分保的自負賠付率為70,接受公司的責任限額一般確定為自負賠付率加上2倍的營業費用率即130。分保接受人的負責區間為70%130之間的賠付率,有時也有一定具體金額的限制
23、,如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以防止業務量過大時賠款數字絕對值過大。3賠款分攤計算 例43 一個賠付率超賠合同規定賠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負責,超過70至120,即超過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負責,并規定了賠付金額最高為60萬元的責任限制,兩者以較小者為準。假設:某年凈保費收入:100萬元 當年總賠款: 80萬元 賠付率= 80100100%= 80則:賠款分攤:分出人占70 = 10070% = 70萬元 接受人占10 = 80-70= 10萬元 (低于60萬元) 例44續用例43,假設當年賠款為135萬元,則結果如下: 當年凈保費收入:100萬元 當年總賠款: 135萬元則:賠付率= 1
24、35100100%=135 賠款分攤:分出人70=10070%= 70萬元 接受人50% = 10050%= 50 (低于60萬元) 剩余賠款15萬元(135-70-50)仍由分出公司負責,如果保險人要求更大的保障,根據需要,可以另外購買第二層或更高層的賠付率超賠。 如在本例中,分出公司還可以安排第二層的賠付率超過120以上的30部分的賠付率超賠分保,則超出的15賠付率部分則由第二層的分保接受人分攤。 例45假設一個賠付率超賠分保,自負賠付率70,分保賠付率40,并規定了賠付金額最高為60萬元的責任限制,兩者以較小者為準。如果當年凈保費收入為200萬元,總計凈損失賠款為250萬元,賠款分攤如下
25、: 當年凈保費收入:200萬元 當年總賠款: 250萬元 賠付率=250200100%=125% 賠款分攤;分出人70=20070%= 140萬元 接受人40=60 (40%的賠款20040%=80 萬元,超過60萬元上限,以60萬元為限) 余下賠付率中超過110%的15部分的賠款30萬元和接受人40賠付率責任中超過60萬元最高金額限額的部分20萬元(200406020),共計50萬元,仍由分出人負責 注意 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條件下,如果實際賠付率已經超過或預計超過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比率,分出公司客觀上存在著放松理賠,從而損害接受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為了避免分出公司損害分入公司利益行為的出現,
26、分入公司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由分出公司承擔。 因此,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中,常見類似下面的條款:再保險人對于原保險人的賠付率超過70至120,即70以上的50部分的損失,負責賠償其90%,或60萬元的90,以兩者之中較少者為準。即采用共保比例的規定來促使分出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嚴格承保與理賠。 例46續用例45,超賠分保合同中規定了分出公司有10共保比例,也即接受公司只負責超過部分的90,且不超過接受人的最高賠付金額的90,這樣例45中的賠款分攤計算如下: 當年凈保費收入:200萬元 當年總賠款: 250萬元 賠款分攤:分出人70% =140萬元 分出人再負責=2004010= 8萬元 接受人
27、分攤=6090%=54萬元 接受人按理應分攤72萬元(2004090),但因合同同時規定最高賠付率金額限額為60萬元的90,即54萬元,故接受人賠款以54萬元為限,其余未分攤賠款48萬元(超過110以上的15部分的30萬元以及40以內超過54萬元以上的18萬元部分)仍由分出人負責。 4適用范圍 一般運用于不確定因素較多的業務。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是以分出公司的經營成果為對象的再保險,其功能在于保護分出公司的承保業績在某年度突然發生變化,即由統計學中所謂的隨機誤差或隨機波動所造成,將分出公司的業務虧損控制在其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內。 因此,賠付率超賠一般運用于不確定因素較多的業務,如:農業保險中的收
28、獲保險或冰雹保險;汽車險;第三者責任險。四、其他超賠再保險方式1.卡本特超賠分保 卡本特超額賠款再保險亦稱“超過分類賠款再保險”。由美國人卡本特在20世紀80年代所創。 卡本特將超額賠款再保險的單一固定費率改為每年依上年的損失情況加以調整,使雙方當事人均感滿意。 由于卡本特方式是超賠再保險的變形,合同的各項約定與實務大都采用超賠再保險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只是在承保條件、自留損失、再保險限額以及再保險費的計算等方面,有其獨到之處。即依據標的種類與性質為原保險人預先訂立一個自留額與再保險責任的限額表,每一次事故所致的損失,超過自留部分至約定額度,由再保險人負責。2.碰撞超賠再保險 (clash ex
29、cess of loss) 在傳統分保方式下,保險人分別為公司各類業務單獨安排再保險保障。但實務中,存在著發生一次事故而同時對兩類或兩類以上的業務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例如,一次暴風雨事故可能同時造成水險和航空險業務的損失。因此,碰撞超賠再保險應運而生。 碰撞超賠分保對于一次事故造成不同保險業務類別的損失積累提供保障。 假設分出公司已經分別為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分別安排了超賠分保保障,同時也安排了包括車損險在內的產險業務、水險或航空險超賠保障。 當一次損失事件發生引起了所列舉的兩類或以上的業務都發生損失時,分出公司則可以將各類業務的自負責任額累計,而對該公司的碰撞超賠分保接受公司提出
30、索賠。 注意:即使一次重大損失事故發生,但如果該事故僅引起了單項業務的重大損失,則碰撞超賠分保并不對此負責。案例 分出公司就產險業務安排了一份自負責任額為10萬英鎊的超賠分保,就水險業務安排了一份自負責任額為20萬英鎊的超賠分保,同時又安排了一份超過10萬英鎊以上的40萬英鎊的碰撞超賠保障。 如果由于一次火災事故,分出公司承保的一位客戶在碼頭待裝船的貨物發生損失,同時另一位客戶的倉庫內的貨物也發生了損失。 那么,分出公司則將產生產險業務的自留責任10萬英鎊和水險業務自留責任20萬英鎊的損失積累,此時總計30萬英鎊的自留責任積累即可由碰撞超賠分保的接受公司分攤20萬英鎊的賠款。 3.傘型超賠再保
31、險(umbrella excess of loss) 傘型超賠再保險,也是對各類不同保險業務的損失積累提供保障,但又與碰撞超賠分保不同。 碰撞超賠分保是對各類業務的自留責任累積風險提供保障,而傘型超賠分保則是當損失超過免賠額后,且所有已安排的各類超賠分保合同的責任額耗盡后,如果仍存在的賠款提供保障。 因此,它只有在一次重大損失事故發生,當其下層的分保保障全部進行分攤后才最終提供賠款。 傘型超賠再保險的名稱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它處于一系列業務已有的再保險保障之上的再保險(高層次保障),主要是處理那些可能存在的賠付額大、發生頻率低的損失風險的約定。4.緩沖超賠分保(buffer excess of
32、loss) 緩沖超賠分保主要是對某一超賠分保合同提供的一個較低層次的保障,并且通常只是針對某一特殊損失原因進行安排,例如對于一份包含產險和車損險在內的分保合同,緩沖超賠分保僅對車損損失提供保障。 緩沖超賠分保通常在賠付率超賠分保安排的基礎上運用。 普遍做法:用于對該超賠分保的主要層次提供保障,當由于該特定原因造成損失時,首先由緩沖超賠分保的接受公司承擔,其次再由原賠付率超賠分保接受公司承擔。 第三節 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一般性條款,如:業務范圍和地區范圍、除外責任、分保賬單和結算、錯誤或遺漏、合同的終止和修改等通常與比例分保合同有關條款類似。 但由于非比例再保險合同
33、是以賠款(并非保額)為基礎劃分雙方責任限額,因而與比例再保險合同有根本上的區別。 從性質上看,它更符合“保險人的保險”的定義,而不像比例再保險那樣采取類似于共同保險的責任分擔方式,因而非比例合同不適用共命運條款。 從分保條件看,非比例分保接受公司也不像比例分保接受方那樣對分出人提供優厚的分保條件,一般也不可用作分保交換,因而在非比例分保合同條款中不包含保費準備金、分保傭金等內容。同時由于自身的特性,非比例再保險合同有下列一些特色條款。一、合同期限條款 (period clause) 期限一般為一年期,起訖通常與分出公司的經營年度相一致。注意點:1非比例分保合同期限有兩個特點: 對合同繼續性的要
34、求比其他合同要強烈的多。因為,非比例分保以巨額賠款為對象,雙方的觀點立場相同,即:都希望再保險關系持久。 合同盡管是持續性的,但實際上以每一年度為合同期限。因為,采用專門的費率制度,要根據實際賠款年年調整。所以,每年需要結算分保費,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費率。 2非比例分保接受人對于合同項下的責任承擔 一般有三種方式。按保單簽發基礎處理(policies issued basis/risk attaching basis) 是指凡是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內,分出公司所簽發的保單和續轉的業務都是分保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到期時還有未了責任,仍由接受公司繼續負責至責任終了。 適用范圍:一般為險位超賠再保
35、險合同所采用。按損失發生基礎處理(losses occurring basis) 是指凡是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的損失,不論原保單是在當年或上年簽發的,都是該分保合同應負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發的保單,若合同到期時還有未了責任的,則由下一年度的接受公司負責,但分出公司也可采取加費的辦法由原接受公司繼續負責至責任終了為止。 適用范圍:一般為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所采用。 例49 一商業財產保單的保險期限為2007年7月20日零時至2008年7月19日24時,保單跨越2007年與2008年兩個再保險合同年度。如果2008年4月1日發生火災事故。那么 如果分保保單是采納保單簽發基礎處理的,則由2007
36、年的超賠分保接受公司負責; 如果是采納損失發生基礎處理的,則由2008年度的超賠分保接受公司負責。按索賠發生基礎處理(losses discoveredclaims made basis) 是指凡是在分保合同期限內,有效保單項下提出索賠的損失均屬于分保合同承擔的責任,而不論原保單是何時簽發的,賠案是何時發生的。 適用范圍:一般為責任險的超賠合同所采用。 因為,責任險保單通常采用索賠發生制的承保責任基礎。二、承保條款 該條款主要訂明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和接受公司的責任限額及責任基礎。 包括四個要件:最后賠款凈額、自負賠款凈額、每一次事故、分保最高責任額。 這四大要件的內容各自獨立,故這四個要件又稱
37、為定義類條款,以闡明其含義及范圍,避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 除上述四個要件外,還同時要將再保險費以及除外事項等合并在本條款內。不同的合同,其承保條款略有不同。1.最后賠款凈額(ultimate net loss clause)條款 賠款金額的定義必須在分保合同的最后凈損失賠款條款中由雙方確定。 賠款金額一般定義是指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項下分攤賠款前承擔的最后凈損失賠款。即,最后凈損失是指賠案全部應付賠款和應收款項已處理完畢后的最終賠款凈額。 最后凈損失等于一次事故造成的賠款總額【包括經接受公司同意的一切與處理賠款有關的費用(如理賠費用、訴訟費)】,減去足以減少分出公司賠款的各種收入(如:損余、向第
38、三者的追回款及其他分保接受人攤回的賠款)。 案例 例410 某一超過50萬元后的100萬元的海上運輸貨物安排險位超賠分保,如一次船舶碰撞事故中一批貨物發生賠款200萬元,貨物殘值30萬元,向事故責任方追回50萬元。 則,該險位超賠分保合同項下的最后凈賠款為2003050=120萬元。 根據超賠分保合同條件,其中: 分出公司自負責任為50萬元; 接受公司全部分攤余下的70萬元賠款。 在索賠處理沒有結束之前,如事故責任賠款的追償未成功時,接受公司可以先按初期賠款數字賠付,其后再根據最后凈賠款調整退回。 2.凈自留責任(凈自賠款)條款(net retained lines clause) 該條款主要
39、在于明確分出公司自負責任以劃分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賠款責任的界限。 但由于分出公司可能就自留責任部分安排了幾份再保險合同,因此,超賠分保合同啟動前,分出公司所承擔的凈自留責任才是計算分出公司最后凈賠款的標準。 例412 如有成數分保和險位超賠分保的組合運用,分出公司安排了一份超過100萬元后的200萬元的險位超賠分保,同時對100萬元自負責任部分又安排了60的成數再保險。 如發生賠款150萬元,則分出公司的凈自留責任為40萬元,超賠分保接受人分攤50萬元,成數分保接受人分攤60萬元。3.任何一次事故條款(時間條款)(hours clause) 事故超賠分保接受公司承擔由一次事故造成的超額賠款責任
40、。但一次事故的范圍有時很難確認,如地震風險,一次地震往往有預震、余震。為使雙方責任更加明確,在分保合同中,要對一次事故從時間和空間兩方面加以明確限定,即訂立“一次事故特殊擴展”條款,也稱“時間條款” 。 時間條款一般規定,分出公司可以選擇連續時限開始的日期和時間,但是選定的時限起始不應早于一次事故或巨災帶來第一個該賠付損失發生的日期和時間,同時,兩個選定時限不能出現重疊的現象。 時間條款規定的一次事故的劃分方法是相當重要的。 案例 如有一超過1000萬元后的2000萬元的巨災超賠分保合同,一次事故持續了6天,共造成損失5000萬元。 按時間條款規定168小時為一次事故,則分出公司自負1000萬
41、元,接受公司負責2000萬元,超出超賠分保限額的2000萬元仍由分出公司自負。 如果合同規定72小時為一次事故,則該事故可以劃分為兩次事故。如果第一個72小時內發生損失2000萬元,第二個72小時內發生損失3000萬元。 則,第一次事故:分出公司自負1000萬元,接受公司負責1000萬元; 第二次事故:分出公司自負1000萬元,接受公司負責2000萬元。總計5000萬元的損失,其中:分出公司共承擔2000萬元,接受公司共負責了3000萬元。 兩種方式相比較,可以發現,一次事故的劃分對于雙方責任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 三、賠款條款 該條款主要是有關賠款的通知、賠款賬單的編送和攤回賠款的規定。 1.
42、賠款通知、賬單與結付條款。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如有賠款發生并涉及接受公司的責任時,分出公司應及時發出出險通知,并在賠款處理后向接受公司發送賠款賬單。接受公司在接到賠款賬單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分出公司以現金賠款的方式結付。 2. 賠款合作與控制條款。即當某項賠款金額巨大,或者涉及復雜的法律訴訟等問題時,再保險人有權要求介入及控制該賠款的處理。 3. 聯結條款。該條款主要是針對一次事故的賠款跨越兩個分保年度,分別屬于兩張再保險單的責任情況下,為了不使分出公司分別扣除兩次自留額,而規定每份保單的自留額和限額應按損失分布比例調整降低適用。案例 例413如有兩份再保險合同,分別為2004年度超過5后的10
43、超賠分保合同(即10 XS5)和2005年度超過10后的20超賠分保合同(20XS10)。一次事故發生賠款跨越2004和2005年度,應由2004年度合同負責的總賠款為7.5,應由2005年度合同負責的總賠款為12.5。則此時應對再保合同進行調整如下: 2004年度分保合同調整: 自留額57.5(7.512.5)1.875 限額107.5(7.512.5)3.75 2004年度內的賠款為7.5,所以2004年度接受公司應按調整后的分保自留額和限額確定責任為3.75。 2005年度分保合同調整: 自留額1012.5(7.512.5)6.25 限額2012.5(7.512.5)12.5 2005年
44、度內的賠款為12.5,所以2005年度接受公司應按調整后的分保自留額和限額確定責任為6.25。 四、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費條款 1.超賠分保合同采取單獨的費率制度。2.再保險費率的厘定,也是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構成。 再保險費率=純費率附加費率 其中:純費率=賠款成本凈保費收入 賠款成本是根據分出人以往業務年度內超過起賠點至最高限額間的各項賠款統計。 附加費率也是為支付接受公司的營業費用、稅金和預期利潤,但其比率往往較高,可以認為是包含了較高的安全系數。 超賠分保習慣:將附加費用率和純費率用分數表示,如10080或10075,即附加費用率為純費率的25或33.03。 注意:確定再保險費率一般要考慮
45、合同的持續性、業務以往經驗數據、通貨膨脹、匯率變動等各因素而最終確定。3. 再保險費=分出公司的毛凈保費收入再保險費率。 其中:毛凈保費收入是分出公司收取的原業務毛保費中扣除退保費、分保費等后的凈額。超賠再保險費的計算方法:2種 1.固定再保險費 固定再保險費,即雙方約定一固定金額的再保險費。 該金額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以往的賠款記錄共同商定,與分出公司該分保年度的凈保費收入和發生賠款多少無關。 適用范圍: 勞合社。因為勞合社對于保險費的收支等采用三年核算制,每一年度的保費和賠款需等三年后才能完整核算,這樣就無法進行每年的再保險成本的核算,所以只能使用固定再保險費制度。 新業務和未辦理過超賠
46、分保的業務。由于缺乏以往的記錄和經驗,采取固定保費制作為一種過渡方法。 超賠分保責任最頂層的尖端風險。由于核算中的困難。 備注:尖端風險主要指再保險責任的頂層部分,是超賠分保的最高層次,多年難遇一次,因而缺乏數據基礎。但尖端風險一旦發生,損失十分巨大,使再保險人蒙受特大虧損。2.變動再保險費(variable premium) 即再保險費按合同所包括業務的毛凈保費收入總額與再保險費率的乘積計算。 由于毛凈保費收入總額須待合同年度屆滿后方能計算出確切數額,但在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賠款,再保險人仍需先行賠付,所以在實務中一般采用預付保費(deposit premium)制度,即合同訂立后分出人即支付
47、分保費。待年終凈保費收入總額和接受公司的賠款總額計算出來之后,再按實際應付的分保費數額進行調整。 為保證接受公司的最低的保費收入,實務中預付保費通常采用最低預付保費(minimum deposit premium)制度,即在年度終了時應付分保費高于預付保費時,分出公司應按結果增加給付;但如果應付分保費低于最低預付保費,則接受公司不用退還。最低保證保費一般為預計再保險費的7080,并可以按約定期限分期交付。 五、責任恢復條款(reinstatement clause) 責任恢復條款是指發生賠款使接受人的責任額度減少后,為了獲得充分保障,將分保責任額恢復到原有額度。 如有一超過50萬美元以后的500萬美元的超賠分保合同。若期間發生了100萬美元的損失,接受人攤賠50萬美元后,分保責任減少至450萬美元。 如果有責任恢復條款,則可將分保責任額恢復至500萬美元。恢復次數與加保費1.恢復次數: 責任恢復的恢復次數須在合同中訂明。 有限制:如可限定為一或兩次全額恢復。 無限制:如意外險的險位超賠分保。2.加保費:責任恢復時,有無加保費也須在合同中訂明。 不需加繳保費的,稱為自動恢復。 若有加繳保費,則加繳保費的方法需訂明。 實務中,加保費一般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以恢復金額占總責任額的比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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